我国农村人口分布格局变化研究_农民论文

我国农村人口分布格局变化研究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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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作为农村经济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分配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农村分配格局呈现新的特征。

一、分配主体多元化,分配关系复杂化

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得农户的经济地位得以重塑,它不再单纯是消费实体,而且也是一个生产实体。加上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使得原来单纯以生产队为主体的生产组织方式变更为以农户、乡镇企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组织方式。这种生产主体的多元化和生产内容的多样化,促使了多元分配主体的产生,从而也改变了原来的农村分配关系,使之趋于复杂化。

就农户而言,它除了以税收形式上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外,还要向乡(镇)政府上缴五种统筹款(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修建),向村民委员会上缴三种提留款(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

就农村集体企业而言,它除了向政府缴纳税收,向主管部门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外,还需向其资产所有者代表交纳利润或承包金。若采用股份合作制,它不仅要向职工支付劳动工资,还要进行红利分配。

就各级政府而言,在现行税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实行的是“分税制”,而地方政府之间则沿袭的是“包干分成制”。特别是作为基层政府组织的乡(镇)政府,它除了取得以税收为主体的预算内财政收入外,有很大部分则是以统筹款的形式向农户收取的预算外收入。由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决定,这部分收入在筹集与使用上均存在明显的不规范性,从而导致了非规范化的分配方式产生。

二、农民收入渠道多元化

基于农村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城乡关系的开通,我国农民摆脱了长期单纯依赖土地谋生的落后局面,从而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收入渠道。

首先,非种植业收入,尤其牧业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以河南为例,牧业收入在农户家庭经营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由1983 年的 10.1%,上升为1997年的17.3%。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的收入比例,也由1983年的2.16∶1,调整为1997年的1.26∶1。

其次, 非农产业比重增加。 据对河南省4200 个农户抽样调查, 1993年农民纯收入增加额中,非农产业收入增加额所占比重为16.5%,1995年为22.9%,1996年上升为37.8%。三年间提高了21.3个百分点。

再次,外出劳务性收入已成为部分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据河南省农调队1996年对全省42个县273 个村民小组的调查推算, 在全省3847.82万个乡村劳动力中,外出务工人员为447.11万人, 占全部乡村劳力总数的11.6%,平均每人寄回带回收入为2763.94元。 全省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每年为家乡寄回带回资金123.58亿元,基本上相当于全省一年的地方财政收入。

三、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积累功能弱化

相对于改革前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来积累工业化发展资金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改革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仍然存在的“剪刀差”从形式到内容、从量到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不再单纯转移为国家财政收入,而是通过以下渠道大量地转化为消费基金:一是流入农产品加工部门,使相关产业获得了较高的利润率;二是流入流通领域,使流通领域获取了超额利润;三是流入城镇居民消费者,使城镇居民消费者分享了国家以低于农业产出价值的价格获取的农业剩余。

这种流转方向、流转形式、流转额的变动,使得原来由“剪刀差”引起的农业产出在农村系统内外、农村系统内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之间“分配与再分配”的单纯性、积累性和相对公平性基本上不复存在。由于国家不再占有这部分收入,不仅削弱了国家对农业的投资能力,也加剧了消费基金的膨胀。加上城市对农民流动客观上设置的诸多障碍,使得城乡居民之间的不平等性也更加突出。

四、农村系统内外分配的差距拉大

较之改革前普遍贫困基础上的均等化分配格局,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系统内外分配的差距呈明显扩大的趋势。

首先,农村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这种拉大主要体现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即所谓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或者是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差异和发展水平的差异。

其次,农民集团内部收入差距拉大。用五等份高低收入倍数衡量的收入差距,1980年为2.34∶1,1990年为3.71∶1,1996年为3.5∶1。若用基尼系数来考察,情况如下表:

1980年 1985年 1990年 1995年 1996年

0.1700.232 0.2603 0.2421 0.2667

再次,城乡居民收入差异也很明显。以具有典型国情特征的河南为例,1979—1984年由于农村率先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增速达19.25%,比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增速快11.05个百分点。此一时期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在日益缩小。但自1985年开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在城市的推进,国民收入分配向着不利于农民的方向推进,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增长速度加快。1985—1994年,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的年均增速为17.8%,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为11.7%。绝对差距由1984年的165.65元,扩大到1994年的1488.54元,增长近8倍。

1995年以来,由于全省农业生产连续两年丰收,工农产品剪刀差缩小,通胀得到有效遏制,农民收入增速加快,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才再次缩小为1995年的2.46∶1和1997年的2.36∶1。

五、农民负担直接化、显性化

农村改革前,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是集体,而不是农户。无论政府征税、农村公共产品筹集,还是积累资金的提取,消费基金的发放,都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分配主体。在此情况下,分配关系的合理与否都不直接对农民产生影响。因此,此时的农民负担只是一种间接负担、“隐性负担”。加上当时财产关系的不明晰,更是弱化了农民对分配关系的关注,降低了利益分配关系的敏感性。

改革后,农户的财产权利与经营主体得以重新认定,无论是政府征税,农村公共产品筹集,还是公共产品所需的物质成本分摊,人力成本分摊,几乎都需要从农民收入中加以扣除,从而使农民负担直接化、显性化,农村分配关系也因此变得极其敏感。任何从农民手中索取钱物的行为均构成一种外化的利益冲突。如果这种分配关系处理不当,不仅直接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还有可能成为农村社会动荡的巨大“病灶”。

六、农民扩大再生产支出不足

我们仍以河南省近年来农民纯收入再分配情况(见下表)为据进行研究发现:

河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分配构成表单位:元

年份1985

1990

1993

1994

1995

(一)农民人均纯收入 328.78 526.95 695.85 909.81 1231.97

(二)纯收入的再分配

1.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60.19 437.73 564.93 731.78 929.39

2.当年人均增加的储蓄 0.27 10.55 14.80 11.90

17.93

3.当年人均增加的手持货币44.70 44.61 21.24 49.51

56.86

4.其它支出 23.62 34.06 94.88 116.62 227.79

年份1996 1997

(一)农民人均纯收入 1579.19 1733.89

(二)纯收入的再分配

1.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206.43 1270.52

2.当年人均增加的储蓄166.20

126.87

3.当年人均增加的手持货币106.47

131.86

4.其它支出 249.67

271.60

1.随着农民纯收入的提高,农民用于各个方面的支出均有增长,但增长的幅度是不同的,从1985—1997年,农民生活消费支出增长4.9 倍,而其中的住房支出增长4.8倍。

2.农民人均消费支出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变动不大。1985 年为79.1%,1997年为73.3%。表明农民个人消费仍为社会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比重明显不足。

以上农村分配格局的形成,不仅有其鲜明的时代特征,而且有着现实的存在基础,但其矛盾和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分配主体的多元性,分配关系的复杂化和农业产出由系统内向系统外流出方向的变异,必然使国家对农业产出的支配能力下降;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积累功能的弱化,使地方政府财力拮据,从而滋生增加各种收费的冲动;农民负担的显性化、直接化使农村分配关系中的矛盾骤增,且有激化倾向;农村系统内对经济成果分配份额占有的差异,使平均分摊的农村公共产品筹集制度的弊端凸现等。因此,如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以市场分配为基础,政府宏观调控为手段的农村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新型机制,就成为下一步农村改革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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