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基础性: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理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础性论文,教育改革论文,核心理念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基础性是基础教育的本质特征,这是由基础教育特定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所决定的。基础教育是个人成长发展的基础,又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改革和发展基础教育,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从基础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出发,在实践中坚持基础性,克服各种功利化倾向,实现自身的良性循环。
一、在价值取向上,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当前世界基础教育改革的共同趋势。以人为本,要求基础教育更加关注人的发展,把人作为教育的对象和出发点,立足于促进人的健康成长。“基础教育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为人的发展打好基础。”(注:李岚清:《基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跨世纪人才的奠基工程》,《人民日报》1996年4月12日。)也就是说, 基础教育的根本功能是育人,是促进儿童、少年、青年身心和谐发展,个性特长充分发展。而基础教育的其他社会功能是通过育人这一功能而实现的。因此,不应该以其他类型和层次教育的需要来作为基础教育的价值取向,基础教育“具有它自己独立的、不依附于其他类型和层次教育的价值”。(注:谢维和:《简论基础教育的价值和学校的责任》, 《教育研究》1997年第5期。)同时, 也不应该以直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作为基础教育的价值取向,基础教育只能通过为人的发展打好基础来间接促进经济的发展,不能把直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效果作为衡量基础教育成败的尺度。
坚持以人为本符合基础教育的宗旨。中小学教育的对象是儿童、少年和青年初期。这是一个可塑性大的时期,教育的任务是着眼于人的发展,从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出发,有效地运用各种教育手段,为人的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在这一阶段,放弃或忽视人本身的特定因素,而以狭隘实用的价值观来要求基础教育为实现某种功利目的服务,是违背教育规律的。“教育活动的直接对象是人,是受教育者,而不是生产、政治或文化。否则就丧失了教育的根本立场。”(注:成有信主编:《现代教育引论——现代社会·现代教育·现代人》,河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7月版,第296页。)以人为本也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重要内容。马克思曾经深刻指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321页。 )社会的发展就是人的发展,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是由人类的自由自觉本性的全面发展决定的。在现代社会,人本体日益受到关注,人的主体地位、主体精神、人的素质的提高更加受到尊重和重视,人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坚持以人为本的基础教育价值取向,需要转变教育观念,全面、客观地认识基础教育的功能和作用,牢固地树立基础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的思想,立足于人的发展,用全新的视角、长远的目光来设计,改革,发展和评价基础教育。在实际工作中,要从保证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目的出发,克服基础教育价值取向的偏离。近年来,在解决应试教育倾向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在一定范围内忽视人本身的发展,过多地强调基础教育如何直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倾向。应该说,这是另外一种形式的价值取向的偏离,当然,成功的基础教育,无疑要为上一级学校输送高素质的生源,对经济建设发挥促进作用,但这是由育人这一本体功能派生出来的功能,而不应成为基础教育本身的价值取向。因此,要下决心改变以升学人数多少或以能否直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来要求基础教育的做法,将人们的认识转到人的全面发展上来。
二、在发展方针上,把普及作为重点
在基础教育阶段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重点是普及而不是提高。基础教育的主体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由国家法律保障的普及教育,即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其一生发展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使其潜能得到初步的开发。其普及性体现在尽可能使更多的人接受基础教育。因此,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把基础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而在基础教育自身发展上,则要把普及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在推进普及的过程中,应办好所有学校,促进办学条件的均衡化,而不能人为地搞“重点制”和变相的“重点制”。
坚持基础教育的普及性,要求我们在规划教育事业发展时,必须坚持“低重心”的战略,把普及义务教育作为重点,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逐步扩大高中教育。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不提高基础教育的普及程度,高一层次教育的发展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基础。在加强基础教育,推进义务教育普及的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和解决好教育公平问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分权化改革,不同地区之间差距加大的情况下,需要建立健全基础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平衡地区间基础教育财政,保证边远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基础教育的发展。要有效地运用财政拨款机制,大力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缩小校际间差别,推进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的均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不同学校间特别是同一财政支持下的不同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别。基础教育的发展和义务教育的普及,是国家的长远利益所在,体现国家的需求。因此,必须突出政府行为,使各级政府能够以对国家、对民族高度负责的精神,大力加强基础教育,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三、在培养目标上,着力于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基础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人的发展成长、为培养各类人才、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打好基础。因此,在培养目标上,必须坚持以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将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主旋律。具体讲,基础教育要把人的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作为直接的教育目的,着力于受教育者思想道道素质、文化科学素质、劳动技能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为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打下扎实基础,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协调的发展”(注:李岚清:《基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跨世纪人才的奠基工程》,《人民日报》1996年4月12日。)。
基础教育的根本功能决定了基础教育必须以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为目的。基础教育作为人成长发展的基础,各类人才培养的基础,其任务是铸就一代又一代人的基本素质,然后再通过其他层次和类型教育将其培养成为各类人才,最终实现教育的社会功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知识经济挑战的宏观背景下,强调基础教育以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为目的更为重要和紧迫。
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核心问题是课程改革。要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建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在课程结构上,应合理确定工具性学科、内容性学科和技能性学科的比例构成;在课程内容上,应实行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知识教育与劳动教育相结合,思想教育与文化教育相结合,充分体现综合性和时代性,使之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有利于受教育者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要在坚持基本的课程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增加课程结构的弹性,尽可能突出课程内容的地方特色。同时,建立健全对学生素质和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管理水平的评价制度和标准,大力强化教育督导评估机制,有效地引导和促进学校实施素质教育。
四、在资源配置上,突出各级政府的主体地位
基础教育作为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的主体是各级政府。政府代表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行政权力,主要通过计划手段实现对基础教育的财力资源、物力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分配和组合,进而从根本上决定基础教育的发展方向、重点和水平,保证基础教育的运行符合国家意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础教育不应也不可能走向市场,更不能市场化。
突出各级政府在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主体地位,这是由基础教育的性质所决定的。基础教育中的义务教育是由法律调节的全民性、强制性教育,“属于公共产品”(注:王善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教育与经济》1997年第3期,第3页。),即使是作为选择性服务的高中教育,虽然不是面对所有人,但同样是社会公益事业,“属于准公共产品”(注:王善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教育与经济》1997年第3期,第3页。)。因此,从总体上看,基础教育的投入必然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主要是国家财政的再分配来实现。基础教育本身并不具备通过市场交换获取资源的能力。基础教育自身不能回收成本,创造利润。基础教育的效益主要体现为社会效益,其经济效益是间接的。中小学校是培养人的地方,不能像企业那样以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也决定了基础教育资源主要靠各级政府来配置。这是国家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应该突出各级政府在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上的主体地位。
各级政府需要树立基础教育投资是战略性投资的观念,明确基础教育投资是今天的消费,明天的生产,是长效的、高效的投资,要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教育财政拨款在各层次教育中的分配比例构成,加大对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投入。“财政再困难,也必须舍得投资把义务教育办好”(注:江泽民:《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新的里程碑——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文件汇编》,教育科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12页。),“优先保证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 是政府在发展基础教育中担负的最主要的责任”(注:李岚清:《基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跨世纪人才的奠基工程》,《人民日报》1996年4月12 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这是我们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但应当明确,财政以外的各种渠道都是辅助性渠道,不应该而且也不可能取代各级政府在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主体地位。特别是要保持基础教育投入政策的稳定性,依法完善基础教育投入体制,大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各级财政在基础教育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不能因强调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而弱化国家财政投入的力度。
鉴于当前基础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国家财政投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通过改革办学体制,采取不同形式吸纳社会资金是必要的,但要依法加以引导和规范。从根本上说,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目的还是转换机制,改革的重点是适度发展民办中小学,而不是公办学校办学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义务教育阶段,要坚持“免收学费”、“就近入学”及“平等受教育”的原则,不应通过所谓“改制”实现“择校”高收费。对于高中教育,则要建立必要的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制度,通过规范化渠道吸纳社会资金,逐步解决“择校”高收费问题。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现实条件下,民办学校的发展是很有限的,办学体制改变对于解决基础教育经费特别是义务教育经费短缺问题很难起到根本性作用,不会改变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的总体格局,基础教育的发展最终还是要由国家来保证投资。
五、在管理规范上,强调统一性
基础教育是规范性程度较高的教育。基础教育的基本学制、招生对象、学校设置、培养目标、课程标准、教师资格、投入体制、校舍建设、设备配置、管理体制等,都需要有基本的管理规范,而且要强调管理规范的统一性。在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下,更需要强调管理规范的统一性。实行统一的管理规范,可以使地方更加明确努力方向,客观上为基础教育的宏观调控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基础教育的管理。
基础教育的特点决定了基础教育在管理规范上必须强调统一性。基础教育的对象是大多数人,其中的义务教育又是面对所有适龄人口,因而在基础教育中体现的是一种共性的教育内容和相对统一的教学要求。国家总是要从整个社会的稳定、繁荣和长远发展来考虑基础教育的发展和义务教育的普及。这就决定了基础教育的管理规范必然集中体现国家的意志,强调统一性。基础教育周期长,影响广泛而深远,基础教育决策的一时失误,若干年后会以全局性的恶果显现出来,而且要影响其他层次和类型教育的发展。因此,基础教育需要有科学的统一的管理规范。这样才可以有效地克服短期行为和各种功利化倾向,保证基础教育的质量和办学效益。
坚持基础教育管理规范的统一性,首要的问题是要认真研究基础教育领域在哪些方面、在什么层次、在何种意义上需要实现管理规范的统一性,从而科学、合理地确定基础教育的管理规范。在此基础上,促进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小学校遵循基本管理规范实施管理,预防和解决基础教育管理上的偏差,促进基础教育的稳定、健康发展。特别需要明确的是,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针对基础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各方面的改革试验,其目的是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础教育新体制,但这种改革也应在坚持基础教育管理规范的统一性的基础上进行。实现基础教育管理规范的统一性,根本措施是坚持依法治教。进入新时期以来,我们国家加快了教育立法步伐,教育法规体系,包括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应继续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增强教育法律意识,强化教育执法及监督,逐步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的法律秩序,将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