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多元正义理论的比较--迈克尔·183号、沃尔泽和戴维·183号以及米勒正义理论的异同_自由主义论文

两种多元正义理论的比较--迈克尔·183号、沃尔泽和戴维·183号以及米勒正义理论的异同_自由主义论文

两种多元主义正义论的比较——迈克尔#183;沃尔泽与戴维#183;米勒正义理论的异同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米勒论文,正义论文,两种论文,异同论文,迈克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06)01—0084—03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社会正义历经了近三十余年的论争。至八九十年代,一派新的正义理论——多元主义正义论异军突起,并愈来愈受学界的关注。从理论实质上看,多元正义论者并不赞赏以社群主义来取代自由主义的构想,相反他们认为自由主义无法取代。他们虽然也强烈反对自由主义以个人的自由权利为中心,反对自由主义在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中舍平等而取自由的企图,但他们却并不否定自由主义的中心地位,并不拒斥罗尔斯对人的自由权利的让渡,而是试图将对社会正义的思考从形而上的抽象理论转向形而下的具体实现。他们与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最大分歧不在于是“个人主义”还是“社群主义”亦或“集体主义”,而在于在讨论正义原则时,坚持的是一元还是多元,即: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究竟能不能普遍适用一种或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正义原则。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哈佛大学政治哲学家迈克尔·沃尔泽和英国牛津大学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

多元正义论者关注“谁把什么分配给谁”[1] 的问题,关注分配领域中的分配内容、分配原则、分配客体和分配主体等各个方面的多元性。因而无论是沃尔泽还是米勒都反对以单一的眼光看待正义问题,反对用单一的标准考虑分配的公正。他们认为单一的、贯穿始终的正义原则是一种虚构或抽象,因而要探索一种为实践而实践的理论,一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理论体系。在他们看来没有哪个群体的利益和原则具有垄断性或支配性,正义是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社群中的各得其所。虽然如此,他们的正义理论也并非完全一致,而是求同存异,各具特色。从社会背景来看,沃尔泽身处崇尚自由主义的美国社会,又在哈佛校园内与罗尔斯、诺奇克相互辩论,共同探讨正义议题,深受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影响。因而,他的多元正义论在众多层面都是对自由主义的斧正,正义的前景也是在追求复合平等的过程中对自由主义的一种复归。而米勒却是一位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同时又对当时英国工党复兴的政治抱负、市场社会主义的建制深有研究,因而他更倾向于将自由主义、多元主义与社会主义糅合在一起,希望能够通过社会正义原则的规划来构建合作制的市场社会主义,实现工人劳动者在合理社会中的自由全面发展。从理论构架上来看他们的正义主张虽然都是反对普遍主义、宣扬多元主义,但在立论视角、正义原则、理论限域上却存在种种分歧。本文的主体部分就是深究二人在正义理论建构中的殊异,以期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有所裨益。

一、立论视角的分叉:正义理论的切入点究竟在哪里?

沃尔泽强调正义分配的实现,必然要求以社会物品为出发点,分配正义所关注的所有物品都是社会善物(social goods)(恶物可以转化为善物),其中既包括常见的货币和商品,还包括成员资格、安全和福利、公职、艰苦工作、自由时间、教育、亲属关系和爱、神恩、(社会)承认和政治权力等等。但如何对物品进行分配,沃尔泽说我们首先必须确证物品的特性即物品社会意义的界定。他宣称构思和创造先于并控制分配,“人们构思和创造出物品,然后在他们自己当中进行分配”[2]。这里的构思指的是人们对社会物品的理解,创造即是生产物品并确定其社会意义。“人们向(别的)人们分配物品”[3] 这种社会关系,取决于人们对社会物品的理解、生产出来的物品及其社会意义在社会关系中起决定作用。在沃尔泽看来,只有当我们理解一个物品是什么,它对那些将它看作一种善的人意味着什么时,我们才能理解它应当怎样、由谁、为何原因来分配。“各种分配原则和正义都是人类的构造物,所以它们必然带有构造这个原则的特定社团、文化和时代的特征”[1]。因此,社会正义不是基于个人权利,而是建立在特定社群的成员在共同理解的基础之上对社会善物的殊样表达。因此我们可以将他的正义理论称作“社会物品多元正义论”。

米勒同意沃尔泽正义原则多元性的理论取向,认为每一个原则都有其确定的应用范围,即并不存在某种超然的原则能消解或协调社会正义问题。沃尔泽认为确定这个范围的基点是构成正义问题的社会善物。但米勒认为社会物品纷繁复杂、更新频率快,且对其所赋予社会意义的拷问大多受制于主体价值观的影响,因而容易滑向“人云亦云”的相对主义陷阱。因而,他主张将所有的社会物品划归为人类的三大关系样式:团结性社群(solidaristic community)、工具性联合体(instrumental association)和公民身份(citizenship)。如:家庭、福利、义务教育、俱乐部等都可以归属于团结性社群,他们遵循需要原则,实现“按需分配”;公司、职业、工资、奖金等隶属于工具性联合体,在这一社群中提倡应得原则,实现“精英管理”;而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则是公民身份的范畴,彼此之间遵照平等原则。米勒认为这三个关系样式可以穷尽社会诸领域,三个原则自然也能完美满足正义的原则性要求。只是他们不是孤单地只对某一特定领域适用,而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多重契合。他说:“现实世界中的工作群体都具有部分的团结性特质,同时,几乎所有的团结性关系也都具有工具性的一面。尽管平等是公民身份的首要原则,但同时也会适用到需要与应得上去等等”[2]。因此,米勒也看到由于人们所处社会关系的复杂多重性,“人类关系样式”也将表现出重叠性,这就必然产生适用何种“样式”、采用哪种原则的难题。他提出,必须“对正义情境化”,在特定的情境中分析各“样式”的成分大小,交叉采用相应原则。米勒指出:“我的理论和其他理论不一样的地方在于,除经验性的描述之外,更关注社会情境的变化”[2]。在不同社会情境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的人,或在同一情境中处于不同关系样式的人需要多元的正义原则作指导。因而,我们将他的理论归为“社会情境多元正义论”。

二、正义原则的差异:何为正义的基本原则?

多元主义正义论者批判自由主义,坚决否定存在普遍适用的正义原则,反对一元正义原则说,提出多项不能互相削减的(mutually irreducible)正义原则说。但对于究竟哪几种原则普遍有效于社会各领域,沃尔泽和米勒是存在分歧的。沃尔泽认为在正义的诸领域中,对每个社会善物的分配原则都不是相同的,但不论这些社会善物如何运作,我们总是可以从诠释学的意义上发现几种常用且普遍覆盖各领域的正义原则,如自由交换原则、应得原则、需要原则。不同的物品应因不同的理由、依据不同的程序分配给不同的人。换言之,各领域中的善物分别有一个对应的分配正义原则:一方面,不同的物品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分配原则。如我们买卖商品通过自由交换原则实现,因而违背个人意愿如强迫交易就被视为不正义。但是自由交换却不能用于亲属关系和爱之间,因为即便你可以用重金迎娶到你所心仪的美人,却不一定能够换取她的真爱。另一方面,同一物品在不同发展阶段和社会中也不尽相同。例如,在教育领域中,国民基础教育应当遵循的是需要原则;而高等教育则是与受教育者的个人意志和社会的发展状况相联系的,这就要求采取应得原则,而不能继续沿用需要原则。因此,在社会善物的运行模式中,有可能有一种正义原则的独行,也可能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正义原则的交相辉映。此外,他还认为除此三种基本原则之外还有另外一些社会原则作用于不同的社会善物如成员资格在各个国家之间的分配应主要遵循相互帮助的原则而试行。正如沃尔泽所说:“正义的原则本身的形式是多元的”[1]。

米勒也认为正义原则是多重多元的,他从人类关系样式出发,认为社会在各式关系样式中所对应得基本正义原则是:需要、应得与平等原则。在团结性社群中我们主要适用需要原则,因为团结性社群是“建立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或相互熟识的血亲关系、共同民族认同、相同兴趣爱好等联结在一起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共同体”[2]。这种共同体的重要特征是超功利性且关系紧密,如家庭、亲戚和爱、俱乐部、宗教团体、工作小组、职业协会、集体农庄等。因而在这个样式中我们应实现能者多劳、“按需分配”。但在工具型联合体的样式中就不适用了。例如:在家庭中老人和小孩可以不劳动而要求基本需要(合理需要)获得满足,这是正义的,但在公司中有劳动能力却不劳动要求同样的需要则被视为不正当。因为公司属于工具性联合体。这种工具性联合体是建立在经济价值的基础上的,具有功利性。因而在这种为了功效目的而共同合作的人群之间,正义的原则是根据应得原则进行分配,即按劳分配、按贡献分配。公民身份是对一个社会群体中公民资格的认定,在共同政治体中,正义原则依据平等原则来界定公民身份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亦即每人具有相同的自由与权利。由此看来,由于米勒与沃尔泽在理论视角上的分叉导致他们在对正义原则的理解上不尽相同。米勒认为自由交易原则不具有基础性不属于正义的基本原则,沃尔泽自己也承认,严格来说自由交易确实算不上评估正义的标准,但他认为若要从社会物品出发来考察正义,自由交换就理所当然应该成为合理分配物品的重要原则,因为社会善物是丰富多样的,正义的分配原则也应因物而异。这是他们对自由交易与社会正义的相关性的不同理解所致。

三、正义适用的范围的分殊:正义原则能否跨越国度?

在正义原则的适用是否需要考虑情境的差异性问题上,米勒在他的著作中区分了普世主义与情境主义。他认为诺齐克和早期的罗尔斯等自由主义者都是普世主义者,都想寻找一种或一系列对一个社会及各个社会中的各种情境行之有效的正义原则。虽然罗尔斯后来在《政治自由主义》等书中对此有过修正,但效果并不明显。米勒和沃尔泽则属于多元主义,他们认为想要寻找一种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是一种虚妄,正义的实现应根据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应用不同的原则。特别是米勒,他极力反对跨越情境的正义考虑,他认为正义所关心的应该是“在什么场境下,谁将什么资源分配给谁?”[2] 的问题。台湾学者梁文韬教授曾通过排列组合式的类比论证法清晰、明了地讲述了普世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区别。他说:“普世主义会提出P1…Pn是适用于任何社会情形的原则,而多元主义则会指出,P1适用在情形C1,P2适用于情形C2,如此类推,Pn适用在系络Cn”[3]。因而,米勒认为普世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分野在于正义原则是否跨越社会里不同情境的问题上,而并非在于相同的正义原则是否适用于不同社会的议题上,这也是多元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最大的分叉。而对于正义原则是否适用于不同社会亦即正义原则能否超越国境,又产生了米勒一般主义与沃尔泽特殊主义的区分。一般主义认为适用某一社会情境的正义原则都会对等地适用于其他与其情境性质相一致社会,即“若P1—C1,P2—C2,P3—C3,……Pn—Cn等原则与情境的单对单关系能够确立的话,这种方程式是放诸四海皆准的,并且是超越文化差异的”[11]。而特殊主义则认为应用在一个社会中的正义原则不一定适用于其他社会,社会应该及如何运用那一些原则视乎各自的特殊状况。沃尔泽认为他的正义理论是以美国的历史人文环境和现实社会境况为背景的,其理论实质上是一种在保持原有制度的前提下对社会中所出现的各种复杂具体的正义问题的思考。因此他坚持认为社会应该及如何适用哪些正义原则应顺应其各自的特殊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所要求的资源分配。美国式的民主并不一定能在中国实现,也不存在一种抽象的、可指导和应用到中国的民主理论。世界上会出现美国式的正义论、德国式的正义论,澳洲式的正义论,也会有中国式的正义论,这些正义的内涵并不必然地具有一般性。虽然米勒和沃尔泽在建构各自的正义理论时预设了一个具有边界的国度,但沃尔泽将正义的实现就限定在这个规定的限域内,而米勒则运用普世主义的方法来描述他的一般主义。只要具有相同性质的人类关系样式就可以适用他的社会正义原则。可以说米勒之所以如此关注正义的阈限即:正义能否适用于各种社会,是对沃尔泽所面对的相对主义非难的一种解救。

四、结语

对于沃尔泽与米勒两人的正义理论,我们毋需把视野仅限于他们之间的论争,用他们的差异遮蔽他们的共识。两人的理论求同存异,在大的方向上趋于一致,而在细节处又见精微。从总体上看,沃尔泽和米勒的正义理论都建立于罗尔斯新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如“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等),因而,他们的理论都不再关注正义理论预设的前提,而将视野投向正义原则的应用及正义实现的前景。沃尔泽从社会物品出发,探寻社会中各种被先知者赋予社会意义的物品如何在分配中实现正义。而米勒的社会情境可以说是对沃尔泽社会物品的整合、归纳和补充,在《社会正义原则》中有很大一部分吸收了沃尔泽的思想,也正因为如此米勒才可以对正义理论的构建有条不紊、娓娓道来。但同时米勒的正义理论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沃尔泽理论中的某些不足:一方面,米勒的三大“人类关系样式”,比沃尔泽对“成员资格与陌生人”的区分更细致而更有益于具体冲突的缓解和解决。当然,在这方面,他又有自己的局限。这种将正义原则完全建基于人的关系身份上,很容易使“裙带关系”等无限蔓延,也没有社会物品那么直观。因而对于新滋生的社会问题,沃尔泽的正义理论更具指导性,更直接。另一方面,米勒就社会资源能否达成共识这一问题,提出透过双重诠释的方法理解资源的社会意义。他认为可以一方面在社会制度与实践中诠释分配的原则,另一方面则以融贯性与一致性标准整理民众对于社会实践的信念,而透过类推方式将人民在某个议题上的确定信念应用到有争议的议题上,从而确立资源的社会意义与分配标准。这亦是为解决沃尔泽的理论无法响应冲突意见对立问题的一种尝试。但米勒的理论亦不完整。他的正义理论只讨论了在一个边境的国度内正义的实现而未思考国际正义矛盾与冲突,因此他的关系样式无法解决既无国籍又无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者(既不属于团结性社群亦不能归于工具性联合体也不具有公民身份的人)的正义境况。另外,米勒在正义的实现中对于制度正义的关注甚少,这不利于他正义抱负的实现,也难以实现他理论的自圆其说。可见,两人的观点各有千秋,各有特色而又各存缺陷。因此,有学者提出如果在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中能将两人的观点综合起来考察对平等社会的建构更有助益,中国“和谐社会”的建构必须综合考察社会的各个方面:物品亦或是情境,并遵循其各自适用的正义原则,推进中国合理化进程。

收稿日期:200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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