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族素质到公民素质--对多民族国家政治稳定追求与维护的认识_政治论文

从民族素质到公民素质--对多民族国家政治稳定追求与维护的认识_政治论文

从民族素质到公民素质——关于多民族国家追求和维护政治稳定的一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素质论文,公民论文,民族论文,稳定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10)05-0031-05

在多民族国家,民族素质与政治稳定有没有关系?这似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因为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多民族国家内的一些少数民族群体因为各种原因对抗政府、引发骚乱,甚至不惜兵戎相见,严重威胁国家政治稳定的基础。但是对这个问题深究起来,似乎又不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因为二者之间不是简单因果关系。以往我国学术界对民族素质的研究多局限在民族本身,对提高民族素质也主要是针对如何提高少数民族的各项素质来展开。受限于研究的角度和视野,目前,还没有把民族素质与政治稳定联系起来作为一个问题进行研究的先例,有的文章对这个问题有所涉及,也多浅尝辄止,一笔带过。因此,本文拟把民族素质纳入到整个公民素质中来认识,认为民族素质必须提高,且应与公民素质相匹配,没有公民素质内涵的民族素质无法达到维护政治稳定的要求,简单以为只要提高民族素质就能带来政治稳定是种有缺陷的认识。

一、从民族素质到公民素质:政治稳定的内在要求

多民族国家追求政治稳定要依赖各民族有良好的素质为支撑,但是各民族良好的素质并不一定导致政治稳定,或者说把政治稳定寄望于国内每个民族都具备良好的素质也难以保证能实现。原因就在于每个民族的素质仅限于这个民族自身,而政治稳定则要求整个国家的所有民族群体拥有共同的、更高层次的素质。假如一个多民族国家,其国内各民族都有着比较良好的素质,唯独缺乏对统一国家的认同、缺乏对当前政治制度的认同,如同一盘散沙,或各怀心事,那么这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就很难保证。各民族群体拥有的所谓共同的、更高层次的素质,就是公民素质。唯有良好的公民素质,才能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这是政治稳定的内在要求。因此,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追求民主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仰赖国内各民族素质的提高,更要仰赖全体公民素质的提高。因为在这种追求过程中往往伴随政治不稳定,所以亨廷顿说,“现代性”产生政治稳定,现代化产生政治不稳定[1]。同样的道理,“民主化”能获致政治稳定,但在追求民主化的过程中则可能面临政治不稳定。在不可逆转的社会现代化、民主化进程中,要维护政治稳定,民族素质和公民素质便成为重要支撑。

1.民族素质与公民素质的关系。我们知道,公民与国家相对应,是一个完全政治化的概念,而民族更多是一个文化概念。民族与公民,二者各自的联系纽带不同,前者是靠文化纽带形成的群体,后者是靠政治纽带成为一个整体。虽然它们的内涵、性质不同,但由于多民族国家的公民是由这个国家所有民族群体当中的每一个具有公民资格的人共同组成,在认识、研究和讨论它们的素质时,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必须要搞清楚。

民族素质是公民素质的基础之一。如果不是从一般的政治学的角度来认识公民素质,而是从民族的视角来考察公民素质的话,公民素质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平等主体间(各民族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宽容精神;解决矛盾冲突的妥协精神;共享的团结意识和忠诚感。这些素质或多或少都有民族素质的基础。在我国,经过六十多年坚定不移、与时俱进地执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使许多少数民族具有这方面的意识和精神,虽然参差不齐、水平各异,但毕竟具备了现代公民的某些素质。譬如,历史上的中国社会一向缺乏普通百姓参与国家事务的传统,“臣民”和“顺民”文化是中国社会政治文化的主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不过是一些思想家的理想,并没有也不可能成为实践。即便开明如唐太宗这样的皇帝,也不过是把自己比作船,把百姓比作水,得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认识来。从中我们能体会到统治者对黎民百姓的重视,却不能发现允许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的丝毫迹象。只有新中国成立以后,各民族人民才第一次成为国家的主人,也才有了参与国家事务的机会。但是,由于缺乏这方面的传统,也受制于传统政治文化的“模塑”,各族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还很欠缺,即便有了这方面的参与意识,也不会参与甚至不敢参与。只是这种参与意识的健全必须以各民族素质的逐步提高来实现。当前,我国乡村一级政府领导班子实行“海选”是提高基层群众参与政治的能力、素质和实现民主选举的良好开端。

“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历史上的各民族虽有在“天下一统”观念下产生的某种宽容精神,但“内华夏而外夷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和“我族中心主义”等狭隘意识,使彼此之间的宽容精神并不是很健全,民族矛盾、民族关系问题经常给国家和政府带来困扰。多年的民族平等、团结教育,使各民族间的宽容精神逐渐加强,这种精神的进一步强化有待于各民族素质的进一步提高。以妥协精神解决矛盾冲突,这是中国历史上宣扬的比较多的一种精神,如“和为贵”、“中庸之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思想都是妥协精神的表达。但专制体制往往使这种精神流于口头和表面上的一种说辞,只是底层百姓还比较多地遵从和接受这种思想。以妥协精神解决矛盾冲突这一现代公民应具有的素质,可以从我国各民族素质中发现比较多的元素。至于共享的团结意识和忠诚感,必须将它们分开来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团结意识大多局限在民族内部、家族内部,共享的团结意识始于近代列强侵略、瓜分中国,整个中华民族意识的觉醒。共享的忠诚感,这在传统中国表现为对朝廷的忠诚。现代社会,则较自然地转化为对政府、对国家的忠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逐渐提高了的民族素质的影子。

公民素质是民族素质的全面超越与升华。“公民是民主国家成员的一种资格,具有独立、自由、平等人格,并在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中享有充分的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且具有相对消极的不侵犯他人权利的责任的人。”[2]一言以蔽之,公民是一个民主国家内部所有拥有公民权的人。从这个概念上我们会发现,公民是超越民族群体之上的,公民权也造就了超越民族、宗教、种族等其他认同形式的一种新的政治认同。从中可以体会,公民素质超越了一国内部所有民族群体所具有的全部素质的总和,并且升华为一种新的、更高的素质。但是,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在公民权不完善的国家,或者说公民社会还不健全的国家,再高的民族素质也不足以升华为合格的公民素质。这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认为民族素质提高了,政治稳定就有了保障。

2.公民教育:提高民族素质和公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教育是提高一个人、一个民族乃至整个国家全体公民素质的重要途径。现代社会,无论哪个国家都要有相应的机构承担教育职能,这就是学校教育。提高民族素质、公民素质,学校教育必不可少,也无可替代。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学校教育发展迅速,据教育部《2007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公报》显示,2007年全国共有小学32.01万所,在校生10564万人;全国共有初中学校5.94万所,在校生5736.19万人;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共有学校31255所,在校学生4527.49万人;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321所,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超过2700万人。另有幼儿园12.91万所,在园幼儿(包括学前班)2348.83万人;有特殊教育学校1618所,在校残疾儿童41.93万人。如此规模的学校教育一方面是对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的一种反映;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的未来与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完全系于学校教育。

学校教育的基本任务是要从小对每一代人进行公民责任方面的教育。培养有知识负责任的公民这一需要也是建立公立教育体系,并实行义务教育的主要原因之一[3]。以此反观我国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我们的教育体制,可以说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意味着小学之前的幼儿园教育和初中(不包括初中阶段)以后的教育都是收费教育。如果从纯粹的经济学角度来看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时间越短,越是节省国家财政投入;越是延长,越是加大国家财政负担。但从培养有知识负责任的公民这个教育的基本任务来看,九年义务教育的时间则显得短促。我们知道,在我国只有年满十八周岁的人才具备公民资格,但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之后的初中毕业生,大多是年纪刚到十五六岁的少年。足见九年义务教育并不符合培养合格公民的要求。虽然我国公民教育课程从小学到大学都有设置,但九年仅占小学开始到大学毕业16年时间的56.25%。即便如此,“普九”在一些地方、尤其是一些贫困的少数民族地方还是难以企及的目标。我们不能与一些高福利发达国家实行学校终身义务教育相比,但教育投入偏低的确是困扰中国教育的一大难题。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提出,到2000年年末,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达到4%,但时至今日仍未实现这一目标[4]。按照我国多年GDP增长的平均速度计算,在理论上我们完全可以达到上述目标,而且完全可以实行比九年制更长的义务教育体制。可以这样认为,一般情况下,义务教育时间越长,对民族素质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越有利。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应当仅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衡量教育的投入,而应当从提高各民族素质和公民素质的高度来认识。退一步说,即便用经济学的眼光来认识这一问题,也是划算的,一个人口达13亿的多民族国家如果因为公民素质问题而影响国家社会政治稳定,怕不是花钱就能解决的。

与九年制义务教育体制相对的是,我国的教育收费高居世界前列。几年前,教育产业化突现公众视野,随之而来的是高等教育阶段高昂的收费。高校俨然成为一部巨大的“吸钱机器”。一些刚脱贫的家庭,或者经济实力不济的家庭,因为供孩子上大学,返贫现象不绝,甚至可以认为,大学期间的高额收费体制,使我国本已初见成效的扶贫机制大打折扣,这一点在西部民族地区更加明显。

与高校教育高收费联袂而行的是高校扩招。1999年,我国高校开始实行扩招,其后招生规模逐年增长,仅2007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就超过2700万人。不能否认,高校扩招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对提高民族素质和公民素质的作用不能低估。但需要指出的,我国高校实行扩招政策的最初目的是从提高高校入学率出发的,也是在国家拉动内需的努力下出台的。同样,它的负面影响也不能低估。扩招造成对有限教育资源的挤占并给我国本来就紧张的就业形势增加了更大的压力,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现象如今比比皆是。特别是最后一点,如果从政治稳定角度来认识,绝对称得上是引发动乱的巨大的潜在力量。而对这一现象的这种认识,在国际政治领域都是有共识的:有知识而无职业的青年很容易把对生活的不满、对社会的不满转向对当前政治制度的不满,从而引发动乱[5]。从民族问题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不得不令人担心,有些拥有少数民族身份大学生,本来家庭经济困难,如果大学毕业后找不到工作,会不会把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转向对政治制度的不满?假设此际再有民族分裂分子的拉拢鼓动或者利益引诱,会不会形成“推—拉效应”,使一部分受过高等教育的少数民族青年走向歧途?无论如何,当前须对这种情况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有迹象表明,我国境内外民族分裂组织中的中青年骨干分子,已经有许多具有高等教育的背景,而且一些民族分裂组织也把拉拢、蛊惑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纳入自己的思想行动中来。

另一方面,我国的教育体制中包含太强的功利性,并不利于培养、提高民族素质和公民素质。我国从小学到大学都有思想品德方面的课程设置,有些地区在小学阶段还有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程。毫无疑问,这是从培养提高民族和公民素质方面的考虑。但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下,由于教育评价体系偏重于易量化、好操作的升学率以及学校硬件设施建设等方面,加之整个社会关于学校教育的片面认识——以升学率评价学校的好坏,造成学校对升学率的片面追求。追求高升学率,迫使学校和学生就要拿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教和学那些升学必考科目,思想品德成为学校、老师和学生最不重视的课程。虽然公民教育寓于学校所有教学科目之中,但这种最为直接的公民教育课程在片面追求升学率中无法达到预设效果,而其他课程则几乎成为专门为考试而设置,根本无力承担公民教育的功能。

现在国家提倡素质教育,素质教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公民素质教育。这是教育的功利性向理性的回归。但是,如果不重视学校教育的基本任务,没有领会国家把公民教育作为统领全部课程设置的目标和原则,不改变目前的教育评价体系,所谓的素质教育仍旧改善、提高不了公民的素质。我们必须明白,学校教育对提高民族素质和公民素质的基础作用,学生考试的高分、学校的高入学率,并不表明素质的提高。

从我们统一的多民族的国情出发,也是从尽量减少因民族问题而引发各种不利于国家统一、政治稳定、社会安宁等问题的角度出发,当前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课程设置就不能局限在少数几所民族高等院校,全国范围的所有大中小学都应当设置这门课程,毕竟在我国汉族占全国人口的90%以上。对广大汉族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民族平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中华民族社会主义统一大家庭教育,等等,应在全国普及,使汉族认识了解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了解认识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了解、相互认识,必将大大增进各族人民对“三个离不开”的理解,对民族团结、国家统一重要性的认识。

公民教育,不仅仅局限于学校教育,家庭、社会、单位、社区乃至于宗教团体、各类非政府组织等等,都有这方面的功能。国家对它们发挥公民教育功能也应当给予高度重视,这里之所以把学校教育作为重点研究对象,是因为学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和公民素质最重要的基础。

从中不难发现,民族素质的提高应当是与公民素质的提高具有同向性的。像我们这样的多民族国家,提高民族素质和提高公民素质应该相提并论,尤其在培养和提高民族素质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加强公民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毕竟,政治稳定与公民素质直接相关。

二、突破文化藩篱、提高公民素质和坚持稳定正途

关于提高民族素质和提高公民素质,尤其是对于后者来说,我国还面临着一个比较坚固的文化藩篱——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这是因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严重阻碍着民族素质、公民素质的提高和公民社会的建设步伐,也使一部分人不能突破这个藩篱来正确认识解决民族问题、维护政治稳定等问题。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属臣属型政治文化。这种文化的主要特征就是在专制文化和官僚文化压制下表现出来的一种臣服、顺从文化。皇权和官僚体制牢牢控制着整个社会,民间几乎不存在任何独立自主的空间。因此,我们的传统中只有“臣民”、“顺民”、“良民”和周而复始造反起义的“暴民”概念,“公民”是不会产生于这种体制下的。延续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使统治者产生一种极为简单的社会治理思想——严格控制社会,百姓不得过问政治,违者严加惩处,直至不惜暴力镇压。在这种体制下,老百姓也恪守这一准则,交粮纳赋,做得顺民。只有被官府逼得走投无路时,才不惜铤而走险,进行造反。不成功,则被镇压;成功了,则继续执行这套传统的专制体制。传统中国社会就是在这种循环往复中走过来的,因此在历史上也就从来没有产生过独立的社会思想。

毋庸讳言,这种政治文化传统当今时代仍有残存,并严重制约着民族素质、公民素质的提高,制约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建设。仅举几例,我们就会对此有所体会。比如,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少数民族群体性事件,初始原因多是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本来这种事完全可以诉诸国家法律惩罚肇事者,但是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并不寻求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召集一部分人闹事,扩大事态。加之有些别有用心的人煽风点火,事情往往向着不利于解决的方向发展。这里面就反映了一部分群众公民素质的缺乏,如缺乏对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的尊重、缺乏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尊重、缺乏和谐相处的处世原则、缺乏解决问题的理性精神……而这些人所缺乏的恰恰都是公民社会每个公民应具备的起码素质。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发现,有些地方政府官员,一见到有群体性事件发生,首先不是想到施以合理、合情、合法、合适地去解决问题,而是先想到动用公安、警察等国家机器进行压制,导致问题升级、扩大,影响恶劣,有损政府形象。从上述事例中我们都能发现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子。

受制于传统,中国在建设现代公民社会过程中,走过很多弯路,时至今日,对于中国是否已进入公民社会还有争议。就在2009年年初,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部分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北大学者认为中国已经进入公民社会,根据为中国已经是“事实形态的公民社会”;清华的学者则认为,中国还未完全进入公民社会,根据则为“公民的结社权还没有保障”,与公民社会“还有距离”[6]。但中国公民的品质和素养还远未达到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所应有的水平,这一点应是没有争议的,这也说明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们还不具备完全合乎政治稳定要求的公民素质。虽然我们已看到,这道阻碍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藩篱正在被拆除,各民族应具备的公民素质也一定会随之逐渐完备,但彻底冲破这道文化藩篱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此,提高各民族的公民素质则是当务之急。

在多民族国家,提高公民素质,必须弄清提高民族素质和提高公民素质并行不悖,或者说,提高民族素质要从具体的每一个民族着手,但必须着眼于整个公民素质的提高。因为少数民族身上的“两种身份”——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必须同时得到认可,不能以一种身份压制或遮蔽另一种身份。这里又涉及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问题。假如提高公民素质、强化国家认同以“弱化民族意识”来实现,可以肯定地说,这种手段只会造成对所追求目标的欲速则不达,甚至会出现完全相反的效果:民族意识没能弱化得了,国家意识也没因此而强化,弄不好还会引起少数民族的反感,更不利于民族素质和公民素质的提高,甚至出现难以预料的政治后果。强化国家意识不必求助于弱化民族意识来进行,而应另觅途经,这里给出的答案是,强化国家意识要注重提高少数民族的公民素质,那就是他们和主体民族共同的国家认同感,平等共处、相互团结的意识和共同的政治身份,不是弱化他们特有的文化身份,而追求一种打造共同文化身份的企图。

追求稳定的正途是正视民族和国家发展现状,不能无视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和民族问题仍将长期存在下去;不能把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简单对立起来;不能因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能如数解决所有的民族问题就否定这一制度;更不能把不同国情下的不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制度进行简单的移植套用。

总之,从民族素质的角度认识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稳定问题,关键是要把民族素质和公民素质的提高作为一个综合性指标来对待,不可偏废,致力于培养合格的公民。一般而言,只要拥有了合格的公民,民族成分再复杂也不会对政治稳定构成威胁,中国要实现这一目标任重而道远。

收稿日期:201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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