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元化到国际社会的社会联结主义--简析文森特的国际社会理论_文森特论文

从多元化到国际社会的社会联结主义--简析文森特的国际社会理论_文森特论文

从多元主义走向社会连带主义的国际社会——文森特国际社会理论简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社会论文,主义论文,走向论文,理论论文,文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约翰·文森特(John Vincent)是世所公认的英国学派第三代代表人物,生于1943年,1990年在英国去世。虽然他只活了短暂的47年,但在学术领域却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是20世纪杰出的国际关系思想家之一。

国际社会是英国学派的核心概念。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布尔对国际社会的性质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讨论,发展了多元主义的国际社会观。作为布尔的高足,(注:20世纪70年代初,当文森特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时,布尔是其导师。) 文森特的研究都是在布尔的国际社会框架里进行的。但他并没有停留在对国际社会基本理论的阐述上,而是把国际社会理论应用到了国际社会的基本问题上(主要是国际干涉和人权问题),从而发展出社会连带主义的国际社会观。

一、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之比较

多元主义和社会连带主义是西方两种传统的政治哲学思想,但本文所指的多元主义和社会连带主义仅限于英国学派在有关当代国际社会究竟是具有“社会连带主义性质”还是“多元主义性质”的论战中的立场。

多元主义/社会连带主义的术语最早是由布尔在1962年提交给英国委员会的论文《格老秀斯的国际社会概念》中提出的。(注:Nicholas J.Wheeler,Saving Strangers: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11,note 29.) 多元主义和社会连带主义都是英国学派关于国际社会的看法,在一些基本方面是相同的。如它们都承认国家是全球政治中集体身份的基本容器,承认主权原则是国际社会的基础,且都在国际社会这个框架内讨论问题,但在一些观点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际社会的规模和构成问题。多元主义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秉持的是国家排他主义,个人和非国家组织在国际社会中是没有地位的。而社会连带主义则将个人与跨国行为体纳入了国际社会,认为它们同为国际法的主体,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因而,坚持的是一种自然法的观点。当然,社会连带主义并未超越国家,并不否认国家的中心地位,并且认为个人的权利只能通过国家得到加强。这也正是社会连带主义的国际社会与普世主义的人类共同体的不同之处。多元主义强调的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社会连带主义则更关注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社会的伦理基础问题。多元主义认为,国家首先是本国公民的保护者,这就是国家的道德与义务。国际社会的伦理基础就是对主权的相互承认和坚持不干涉原则。而社会连带主义则认为,国家不仅有道德义务保护本国公民,而且还负有更大的义务即对世界各地的人权进行保护。国际社会有义务监督国家对待公民的态度。国际社会的伦理基础是建立在一些共同的价值观基础上的,除了主权原则外,还有对人权的重视和保护。

3.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多元主义认为国家合法性必须得到承认,否则就会引起国际社会的混乱,国家的合法性是国际社会存在的前提。社会连带主义则根据为人类提供道德进步的条件来评价国际社会。国家的国内合法性和国际合法性是相连的,如果国家在一些方面不能达到国际社会的最低标准,那么国内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也就是说,国家的合法性不再是理所当然的,而是必须通过努力才能获得。

4.国际社会的主要规则和原则。多元主义的国际社会包含两个基本规则:一是构成原则,即国际社会是国家间的社会,而不存在全球帝国或世界共同体;二是共存原则,包括对暴力的限制、财产权和合约的神圣性等;其基本原则就是主权与不干涉。(注:Barry Buzan,From International to World Socie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143.) 社会连带主义则为主权原则所支持的国家行为设定了限制: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护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就丧失了免于不被干涉的权利。社会连带主义试图克服秩序与正义之间的冲突,认为只要不坚持个人的权利超过主权或是与主权相分离,那么人权与主权就没有矛盾。国家能在保护人权方面达成一致,而这样做并非是对主权提出挑战,相反能够增强国家的合法性。

总之,多元主义更倾向现实主义,认为国家间之所以能够共存是国家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当然自我利益也会导致国家在追求国际秩序方面合作,但多元主义更强调国际社会的多样性,强调国家的独特性,并不要求国家就超过基本原则的任何事情达成一致。多元主义并不排斥国际社会成员的“共同身份”,但国家之间只有很弱的认同感,对各自主权的承认(即它们都是同样的主权实体)是国际社会的底线。国际社会在共同的规范、价值观和机制方面的相似或合作程度较低。社会连带主义更倾向革命主义,更强调国际社会的统一性,认为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具有现实或潜在的一致性。国家并非把追求差异性和独特性作为自己的目标,而是有意识地追求相似性,国际社会成员的关注焦点是社会的整体利益而非各国的个体利益。(注:徐雅丽:《国际关系思想传统与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理论》,《欧洲研究》,2005年第1期,第73页。) 国家合作的范围更广,能实现更多的、主权外的共同价值(如人权)。因此在国际社会能否就超出最低限度合作方面,多元主义是悲观主义而社会连带主义则更乐观。

二、文森特国际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

英国学派研究的主要问题有五个方面,包括国家体系、国家体系与国际社会的差别、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的国际社会之争论、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传统以及秩序与正义的问题。(注:[挪威]伊弗·B·诺伊曼、[丹麦]奥勒·韦弗尔主编:《未来国际思想大师》,肖峰、石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5-58页。) 尽管文森特的思想观点几乎涉及所有这些问题,但研究的主题一是不干涉问题,二是人权。文森特通过这两大主题的研究,实际上涉及国际社会行为体、国家合法性、正义与秩序、主权与人权及人道主义干涉等国际关系的重要问题,而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探讨国际社会性质的变化(即文森特通过对不干涉和人权问题的研究,反映了他对国际社会性质的看法的变化)。

在早期,文森特追随布尔,主要研究国际社会的秩序问题。秩序是英国学派一直关注的问题。他们认为国际社会尽管是无政府的,但存在一定的秩序与规则,这些规则能让国家间就最低的共存要求达成一致意见。文森特的博士论文《不干涉与国际秩序》对不干涉问题和国际秩序问题做了详尽的研究。他从历史、法律、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角度阐述了不干涉原则在国际社会中能够而且必须保持其有效性的原因。他认为,从历史上看,不干涉原则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干涉原则在当代国际社会里虽然受到了一些挑战,但这些挑战在文森特看来都不足以动摇不干涉原则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不干涉原则在国际法中仍是一个基本和普遍的原则,尽管在一些特殊案例中遭到了破坏,但这个原则还是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和接受。其原因在于,目前国际社会的性质仍是多元主义的:其一,这个世界仍由主权国家所组成,不接受任何高于它们的权威——不干涉原则就是对这种超国家权威的拒绝;其二,在主权国家的社会里,必须要有一个规则承认和尊重它们各自的权威——不干涉原则就是维持国家间秩序的必需原则。(注:John Vincent,Non-Interven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4,pp.295-296,325.) 文森特特别强调了不干涉原则对维持国际秩序的重要性。由于国际社会仍是无政府状态的,并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要保证国家间的秩序,国家就必须相互承认,不仅要承认其存在,还要承认其差异性。不干涉原则就证明了这种相互承认的合法性,保护业已建立起来的国家间秩序。因此,只要国际社会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不干涉原则就是它们有序共存的最低要求。(注:Ibid.,p.333.) 总之,文森特认为,在一个无政府的国际社会里,主权和不干涉原则是国家间关系的指导性原则,也是维持国际社会秩序与多样性的必需原则。(注:Ibid.,p.341.)

可以看出,文森特在其早期的著作《不干涉与国际秩序》中论述的国际社会是多元主义的,认为主权原则和互不干涉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制度,是维系国际社会的纽带。

70年代后期,文森特开始关注国际关系中的正义问题,并倾向于社会连带主义的国际社会。最清楚地体现这一转向的是他在1986年发表的著作《人权与国际关系》。人权问题是文森特国际社会理论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在他看来,人权问题集中体现了国际社会中正义与秩序的冲突,是我们理解20世纪后期最主要的政治争论的关键。(注:John Vincent," The Place of Theory in the Practice of Human Rights" ,in Christopher Hill and Pamela Beshoff,eds.,Two World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cademics,Practitioners and the Trade in Ideas,London:Routledge,1994,pp.31,36.)

文森特认为,人权是“每个人由于其人的属性且人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注:John Vincent,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p.13.) 但不同文化对人权理解不同,人权实际上意味着多元和不同意识形态的观点。同时,他认为能够找到一个平衡点,既坚持人人因为人的本性而应享有人权,又承认这些权利的存在、内涵和重要意义是有争议的。这个平衡点就是人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成为文森特社会连带主义的国际社会理论的核心。文森特所谓“基本权利”是指人作为人类的一员而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和免受暴力的安全权,其中生存权又比其他任何权利都要得到优先考虑。“基本权利”论的核心是在承认国际社会统一性的同时,承认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的多样性,即“基本权利”只规定一个下限而非上限,从下限以上任何行为属于各个国家自己的职责范围。“基本权利”是国际社会道德的底线,成为判断国家合法性的一个标准。

人权在两个方面对国家构成了挑战。一方面,个人而非国家是世界政治中的主要行为体,另一方面是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原则及不干涉原则的挑战。文森特认为,个体作为一个独立于国家的行为体而存在于国际社会中,享有作为人类的一员所拥有的权利,而且国家也必须保护和尊重这种权利。但在个体的基础上,他并不否认国家的重要性。(注:Ibid.,p.115.) 各国的个人并没有变成世界公民,他们基本上仍然处于其国家的支配之下。国家仍是各国人民的安全、福利和自我认同感的最主要的保障者和提供者,而“多数公民看来也热爱他们的国家,或较之其他人更喜爱他们的国家”。(注:吴征宇:《主权、人权与人道主义干涉——约翰·文森特的国际社会观》,《欧洲研究》,2005年第1期,第94页。) 在文森特看来,人道主义干涉自格老秀斯时代以来就一直是围绕不干涉问题所展开的论战的中心议题。(注:John Vincent,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283.) 人道主义干涉实际上构成了对国家主权原则及不干涉原则的挑战。文森特认为,对人权的侵犯应当受到国际的关注,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会引起干涉,只有某个国家严重地侵犯了“基本权利”,那么国际社会才有人道主义干涉的义务。他认为,在国际社会里人道主义干涉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个人在国际社会里是否有独立的地位;这种地位能否在普遍国际法中得到有效确认;人道主义干涉能否从国家实践中得到必要的支持。(注:John Vincent," Grotius,Human Rights,and Intervention" ,in Hedley Bull,Benedict Kingsbury & Adam Roberts,eds.,Hugo Grotiu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Oxford:Clarendon Press,1990,pp.247-252.) 由于这三个因素,人道主义干涉只能是不干涉原则的例外:首先,个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但其地位不可能与国家平等,个人的权利也不可能在这样的一个国际社会里得到强制性的实施;其次,当代国际法虽然已经穿透了国家的“坚硬外壳”,但它在本质上仍然处于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中,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必须尊重国家体系的传统与原则,即主权与不干涉原则;最后,在当代国际社会的实践当中,几乎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各国无法就人道主义干涉问题达成一致,因此人道主义干涉难以在当今世界取得普遍的合法性。(注:John Vincent," Grotius,Human Rights,and Intervention" ,op.cit.,pp.247-252; 吴征宇:《主权、人权与人道主义干涉——约翰·文森特的国际社会观》,第98页。) 实际上,文森特认为,目前的国际社会尚未达到为干涉开出通用许可证的社会连带主义的程度,但国际社会的每个成员都面临着其他成员对其国内政权合法性的评价。(注:John Vincent,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153.)

三、文森特国际社会理论的特点

综上所述,文森特既承认国家的中心地位,又不忽视个体的地位;既承认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意义,但又坚持认为任何国家的公民都有权享有某些基本的权利;既认为秩序优先于正义,又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正义的考虑超过了秩序;既承认国际社会在某些条件下有人道主义干涉的义务,又主张对其进行严格限制。这些观点都明显地体现了文森特国际关系理论理性主义温和、中庸的特点:既不赞成道德主义或完美主义,也不主张价值中立或非道德主义,而是秉承格老秀斯的二元论,强调权力与道义、秩序与正义、政治审慎与道德义务之间的平衡,主张根据具体形势进行道德选择的非完美主义,反对任何形式的绝对主义。(注:石斌:《权力·秩序·正义——英国学派国际关系理论的伦理取向》,《欧洲研究》,2004年第5期,第2页。) 实际上这也是英国学派的共同特点。概括起来,文森特国际社会理论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他的思想在英国学派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1.建立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的沟通桥梁

文森特早期对国际社会的看法是倾向于多元主义的,接受一种“薄”道德观的国际社会,即国家坚持各自的独特性而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到了后期,他又基本上是个社会连带主义者,更强调将道德带入国际社会的必要,因为这样做能使国家内在结构更加均质化,更易于找到一个共同的道德基础。因此,其理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试图在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桥梁。这表现在他对许多重要问题的看法上:第一,既坚持主权原则,又主张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认为目前国际社会的现实是在国家主权原则和普遍人权学说的竞争中,双方都未取得显著的胜利,但各自对另一方的影响范围都设置了限制。(注:John Vincent,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131.) 第二,既强调国家仍是集体身份的主要载体和国际社会的最主要行为体,又重视个体的权利和地位。针对多元主义者认为人权会破坏国际秩序的担忧,文森特则通过对人权的关注,思考了国际社会除主权外的其他共同的价值观,认为人权巩固了国家而非超越了国家。因为人权一方面涉及一国之内国家与个人或集体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涉及国家本身同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前者已经赢得了它们提出的一些权利要求,作为回报,它们也已更深地陷入了国家之网。(注:John Vincent,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151.) 因此,“人权观念的超乎寻常的扩展恰恰发生在历史的这一阶段——国家权力和权威在全球各地极为迅速地扩大之时绝非偶然”。(注:Ibid.,p.151.) 而且,现代国际社会的普遍人权,同18世纪的公民权利、19世纪的政治权利以及20世纪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一样,可以通过让各国公民赢得他们作为个人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从而使他们对各自所处的国家乃至国际体系有更多的认同。(注:Ibid.,p.125.) 因此,多元主义者所重视的国家体系与社会连带主义者所重视的个人权利在根本上并不是矛盾的。文森特要在多元主义的国际社会(主权与不干涉为其最根本原则)和包括个人在内的社会连带主义的国际社会之间建立起一座桥梁,这座桥梁就是“基本权利”。他认为,我们可以确立一种在世界各个主要的政治和经济区域之间呈中立状态的基本人权概念,这个概念就是“基本权利”。它“试图在世界各个社会底下铺上一层地板,而不是在它上面布置天花板”,“从地板以上,是由各个社会来决定它们各自的行为”。(注:Ibid.,p.126.) 在文森特看来,“基本权利”将国际社会的一致性与多样性都考虑到了:一致性指由于人性,每个人都享有生命的权利,而多样性则指“基本权利”只为国际社会规定了一个下限,从下限以上属于各个国家自己的职责范围。这种“桥梁”理论同时体现了文森特既承认文化价值的多样性,又相信某些权利可以超越政治、意识形态和文化分歧的思想。文森特试图通过“基本权利”创造出一种普世的世界主义文化,使得国际社会在某些关键的价值观上能达成一致。这就是他试图解决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之间紧张关系的一种重要思考。

2.试图调和国际社会和世界社会

英国学派的创始者们大都关注国际社会,只有文森特表现出对世界社会的特别兴趣。(注:Barry Buzan,From International to World Society,p.30.) 1992年的《现代性与普遍人权》一文中的一段话最能表达出他对世界社会的一种认同:“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人权,将个人与群体从可以称之为令人窒息的国家居所的封闭状态中解放出来,从而获得一块超越国家的园地。随着这种解放程度的增加,人类迈出了建设世界市民社会的一步,而对于这种世界市民社会,我们无不赞成”。(注:John Vincent," Modernity and Universal Human Rights" ,in A.G.McGrew & P.G.Lewis et al.,eds.,Global Politics:Globalization and the Nation Stat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291.)

国际社会在英国学派那里被称为“国家俱乐部”,认同的对象是国家,追求的目标是国家利益。而世界社会则指的是由各种各样存在于当代世界舞台上的角色在相互作用中构成的活动空间,是一种泛泛的世界共同体概念,它的成员包括各种组织、跨国行为体及个人等。(注:王逸舟:《西方国际政治学:历史与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75页。) 其中个人是世界社会的核心成员,世界社会的基础是一种共同的文化。(注:Richard Little," International System,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World Society:A Re-evaluation of the English School" ,in B.A.Roberson,ed.,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London:Pinter,1998,pp.59,67.) 文森特认为,世界社会在某种意义上是伟大的人类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国家、跨国行为体及个人都有各自的权利和地位。他有时也将世界社会视为这么一种社会,即所有的人都忠于一个主权,只存在一种普世的文化模式。(注:John Vincent," Western Conceptions of a Universal Moral Order" ,British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4,No.1,1978,pp.28-29.) 文森特对国际社会和世界社会的看法是历史性的而非解析性的。他并不把这两者看成是独立的、毫无关联的、解析性的概念,而是把它们看成是两种历史性的力量,双方都在探索调解彼此矛盾的前进方向。(注:Barry Buzan,From International to World Society,p.42.) 国家“甚至可能因其精英所成功实施的世界主义文化而被进一步加强而非被削弱”,因此,相应地,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也会被强化。(注:John Vincent," Grotius,Human Rights,and Intervention" ,op.cit.,p.256.) 文森特所设想的未来是,其成员只有国家的国际社会将最终让位于一个世界社会,但这个世界社会不再是与国际社会相对的。这个世界社会包含了国家、跨国行为体及个人,它(他)们共享一些关键的价值观,在相互的关系中都有合法的地位。

通过历史的分析,文森特认为国家是通向世界社会发展的介质。正是通过这种思考,文森特将以国家为基础的、社会连带主义的国际社会和潜在的、具有共同文化的世界社会调和了在一起。(注:Ana Gonzalez-Pelaez & Barry Buzan," A Viable Project of Solidarism? The Neglected Contributions of John Vincent' s Basic Rights Initiativ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17,No.3,2003,p.324.) 文森特认为,充分发展了的社会连带主义的国际社会实际上就是世界社会。(注:Barry Buzan,From International to World Society,p.42.) 当国际社会的成员仍然是由国家构成时,它们要承诺一种革命性的目标,即各国在它们以往所关注的和平与安全目标之外,还要关注个人和非国家集体的需求和利益的目标。在争取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中,各国已使国际社会渐渐转变为世界性社会,集体及个人在这个社会中拥有与国家同等的地位。(注:John Vincent,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93.) 因此,虽然从目前来看国际社会仍占主导地位,但它可以看作是通往世界社会的“看门人”。(注:John Vincent,Foreign Policy and Human Rights:Issues and Respons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p.265.) 世界社会目前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主要是一种理想和目标,但不能否认目前国际社会里已经出现了一些向世界社会发展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国家间越来越多的共同的价值观(如对人权的看法)和更理性的、更相似的社会结构。文森特认为,和格老秀斯所面临的从中世纪的人类社会到国家间社会(国际社会)的转变时期相反,现在则有一种趋势是从国际社会向更具包容性的世界社会的转变。(注:John Vincent," Grotius,Human Rights,and Intervention" ,op.cit.,p.242.) 文森特最终并没有说明国际社会的规则和结构将发生怎样的变化,因此也就无法回答国际社会是否最终能演变为世界社会的问题。实际上,用文森特自己的话说就是,他“并未要求摧毁目前的国际关系殿堂,以修建一座更适合人权发展的崭新的世界社会大厦,而是更倾向于探索如何用人权去修补国际社会的缝隙。”(注:John Vincent,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troduction,p.3.)

3.伦理和道德色彩更加明显

伦理和道德色彩浓厚是英国学派的一大特色。英国委员会成立之初就强调其宗旨是建立一种“探求国际体系的性质、外交的前提与思想、对外政策原则、国际关系与战争的伦理”的国际关系理论,并承认委员会首批论文均“充满道德关注”,根本目的是阐明那些把国际社会维系在一起的“审慎原则与道德义务”。(注:Herbert Butterfield & Martin Wight,eds.,Diplomatic Investigations:Essays in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Lodon:George Allen & Unwin,1996,pp.11-13.) 怀特提出的四个主要命题的最后一个命题就是,国际道义将个人良知引入国际政治,并引入了政治活动有伦理限制的观念。怀特注意到:“政治权宜之计本身不得不考虑到它将会影响到的人们的道德感受。”(注:[美]肯尼思·W·汤普森:《国际思想大师——20世纪主要理论家与世界危机》,耿协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8页。) 布尔承认自己的研究是“带价值判断的”,基于某种道义与政治的假设。他认为说自己的研究“不带价值判断”是很荒唐的,很徒劳的,政治领域的学术研究必须把提出道义问题和政治问题视为其工作的组成部分,而不应当排除包含价值判断的假设。(注:[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张小明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导言,第15页。) 在国际社会道德观上,布尔虽然并不赞同康德的世界道德的观点,但他也不赞成现实主义关于国际法与国际道德不过是追求国家利益的掩饰而已的观点。他认为国际社会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受道德和义务约束的,遵守国际社会的规则不仅仅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而且还因为这些规则被视为具有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力。(注:John Vincent,Modernity and Universal Human Rights,pp.466-467.) 受英国学派前辈们的影响,文森特也主张不存在价值中立的理论,他认为我们对现实世界的解释总是受到理论假设的影响。(注:John Vincent,The Place of Theory in the Practice of Human Rights,p.30.) 和布尔一样,文森特也对现实主义视权利为利益的道德观提出了批判,认为这种观点将会完全扼杀国际政治中的对话,是十分愚蠢的做法。他甚至进一步批判了多元主义的国家道德观,认为它忽视了许多重要的道德问题(如奴隶问题、民族自决原则等),充其量也只能是一个三流的道德观。因此,他提出了自己的社会连带主义的道德观,将“基本权利”作为国际社会道德的下限,表示出对人的终极关怀。与英国学派的其他作者相比,文森特更注重探讨国际社会的共同的价值观,他认为国际社会能就主权以外的价值观达致更多共识,如对“基本权利”的承认和接受。文森特所探讨的问题如主权、人权、干涉、文化价值观等不仅是国际政治里的一些基本问题,而且也具有丰富的伦理和人文内涵。人权本身更是一个充满了伦理和道德的主题,文森特通过将其纳入国际关系的研究领域,将英国学派的道德伦理色彩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注:张振江:《英国学派与建构主义之比较》,《欧洲研究》,2004年第5期,第45页。)因此,与其他英国学派前辈相比,文森特的伦理道德色彩更为明显。

标签:;  ;  ;  ;  ;  ;  

从多元化到国际社会的社会联结主义--简析文森特的国际社会理论_文森特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