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三老:“非吏而得与吏比”的地方社会领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代论文,领袖论文,三老论文,地方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1-4721(2006)06-0083-11
20世纪日本东洋史学界曾就汉唐时期的“共同体”问题进行过激烈论争,其症结所在,仍根源于对普通民众(编户齐民)、地方势力(大姓豪强)和国家政权三者之间关系的不同把握[1]。论争之陷于僵局,则在于相关资料的缺乏。传世文献中有关大姓豪强和国家的关系,资料稍多一些,普通民众和国家间的关系,资料就非常少,因为民众很少直接与国家发生关系。那么,一般民众通过何种媒介与国家发生关系?换言之,他们与国家之间,有没有自己的利益代表?如果有,是否即为地方社会的自然领袖?本文拟结合出土资料,试就三老制所见汉代地方社会领袖与普通民众、国家间的关系,在前人基础上作进一步探讨,希望能得到并世学人的指教。
(一)汉代三老制度的渊源
据《汉书》[2] 卷1《高帝纪》上,汉置三老在高祖二年(前205)二月。当时刘邦“令民除秦社稷,立汉社稷”,故亟须“施恩德”以收揽民心,选置乡、县三老亦为其中一环,与他数月前“如陕,镇抚关外父老”,以及起兵之初争取沛县诸父老的信任和支持,占领咸阳后还军霸上召诸县父老、豪杰约法三章,如出一辙。出身布衣的刘邦深知父老、豪杰是当时乡县基层社会的领袖,因他自己就曾经是其中的一员①。但“三老”一职,众所周知,并不始于汉。《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上》称“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诸职,“皆秦制也”。据《史记·陈涉世家》[3] 载陈涉入据陈县数日后,即“号令召三老、豪杰与皆来会计事”,以及《汉书·高帝纪》载刘邦于二年(前205)三月自关中挥军东进,“至洛阳,新城三老董公遮说汉王”,为楚义帝发丧,可知秦的县或者乡是有三老一职的。
我们知道秦的三老制度也是前有所承。托名春秋时齐国管仲所著、实为汇集战国诸子学说的《管子》[4] 一书,在《度地》篇中多次提到“三老、里有司、伍长”等乡里官员系统。同书《立政》、《小匡》、《乘马》诸篇,以及《国语·齐语》[5]“桓公自莒反于齐”、“正月之朝”条,都记载了管仲相齐桓公时的地方行政组织,但其中的乡官系统中,均无《度地》篇中出现的三老一职。《墨子·号令》[6] 篇称守城时,所有城门、岗亭都要谨慎地检验来往行人的符节,“吏卒民无符节,而擅入里巷官府,吏、三老守闾者失苛心(止),皆断”。同书《备城门》篇又谈到守城官“时召三老在葆宫中者,与计事得先(失)”。孙诒让《墨子间诂》本条注将上引《管子》、《墨子》中的三老,与秦、汉时的乡三老相提并论,又认为汉高祖二年置三老“盖亦放秦制为之”。他还提到了《史记》卷126《滑稽列传》中的三老。《滑稽列传》中三老,出自著名的邺县河伯娶妇故事,事在战国魏文侯(前446-前396)时。据称:“魏文侯时,西门豹为邺令。豹往到邺,会长老,问之民所疾苦。长老曰:‘苦为河伯娶妇,以故贫。’豹问其故,对曰:‘邺三老、廷掾常岁赋敛百姓,收取其钱得数百万,用其二三十万为河伯娶妇,与祝巫共分其余钱持归。’”故事的结局人所周知,不必详述,值得注意的是活跃于娶妇现场的主持者和实施者,有“三老”、“官属”(即廷掾)、“豪长者”、“里父老”(又径称“父老”),以及具体实施其事的“巫祝”。被西门豹首先投入河中的是大巫妪和她的三个弟子,紧接着是三老,再接着准备投廷掾和豪长者各一人。这一干人实际上也就是河伯娶妇事件的实施者、决策者和既得利益者,其权力之大小、责任之轻重,大抵与被西门豹投入河中的次序之先后相当。参与决策并“分其余钱”的县“廷掾”既被赦免(或许履新伊始的县令西门豹考虑到不宜开罪于例由当地豪门担任的僚属),未参与分润的豪长者和里父老,权责自应更小。至于向西门豹汇报“民所疾苦”的“长老”,虽然他们的意见代表了民意,实亦为娶妇习俗的受害者之一。被投入河中的三老,究竟是县三老还是乡三老,史无明言。河伯娶妇事以他领衔,参与的还有县廷官属,想必应该是县三老。如果此推测不致大误,则汉高祖二年所置乡、县三老,均系远袭春秋战国,近承秦朝。
三老另一个更古老的渊源,可以上溯到三代的三老五更制度。据《礼记·王制》[7],虞氏、夏后氏、殷人、周人皆有在学校尊养国老、庶老的礼仪,《月令章句》即以国老为三老,庶老为五更[8] (《礼仪志上》刘昭注引)。《礼记·文王世子》备载天子视学养老之礼,“遂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同书《乐记》、《祭义》亦载“食三老五更于大学”。天子对三老五更尊以师道,礼遇极其隆重:“天子袒而割牲,执酱而馈,执爵而酳。”“乞言”纳诲,甚至有不答天子揖拜的特礼。《礼记·学记》称“君之所不臣于其臣者二……当其为师,则弗臣也”,《白虎通义》[9] 卷七“王者不臣”条列举了五种王者“暂不臣”之例,其中就包括三老和五更。不过《礼》虽有“三王养老胶庠之文,飨射饮酒之制”,实则此礼至“周末”即告“沦废”[10] (《礼志下》)。西汉末王莽执政,“奏起明堂、辟雍、灵台”,“行大射礼于明堂,养三老五更”[2] (《王莽传上》)。两汉之际的更始王朝,曾以刘秀叔父刘良为“国三老”[11] (《刘玄传》),东汉光武帝末年营立明堂、辟雍、灵台,至明帝永平二年 (59),始开东汉一代“躬养三老、五更于辟雍”之制,这些都应当是前承新莽制度。出身礼家、以托古改制著称的王莽,则是远承《礼记》所载三代养老之制。东汉以后,养三老五更之礼亦偶有行之者,如曹魏、北魏、北周,甚至到清乾隆初,还一度有“举古礼三老五更”之议②,因非本文论题,故不详述。
上述可知:1.汉初所置乡、县三老,乃近承秦制,远绍春秋、战国。“三老”之名称,以及君王为倡导孝悌以师道尊礼三老五更,更是久远的传统,可上溯至《礼记》所载的三代。《左传·昭公三年》载晏子称齐国陈氏势力坐大,“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可能是文献上有明确纪年的最早出现的“三老”一词。此处三老,杜注谓“上寿、中寿、下寿,皆八十已上,不见养遇”,服虔谓“工老、商老、农老”[12] (《昭公三年》),杨伯峻则以《礼记》所载“三老五更”之“三老”当之③。然依笔者揣度,这里的三老若非一般老人的泛指,便应是基层乡邑的三老,因为三老五更多以大臣中德高、望重、年耆者为之,按情理是不至于冻馁的④。2.据上引《史记·滑稽列传》末“褚先生曰”记河伯娶妇事,“三老,官属(即廷掾)、豪长者、里父老”联称,《墨子》则“吏、三老守闾”联称,又有“吏、里正、父老”联称[6] (《号令篇》),《管子·度地》则“吏(水官吏、五官之吏)、三老、里有司、伍长”联称,《史记·陈涉世家》则“三老、豪杰”联称,可见三老不是官吏,与一般的父老、豪杰亦有别。3.三老虽非官吏,却位居乡里官员之首,当与君王以不臣的师礼优崇三老五更的传统有关。
(二)三老身份诸说
关于汉代三老的身份,论者的意见并不统一,大抵有三说。
其一,三老是在编的正式乡官⑤。兹先引两段有关史料。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皆秦制也。”
《续汉书志·百官五》:“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据上引,两汉时三老为在编正式乡官中的一员,只是《汉书》中三老居乡官之首,而《续汉书志》中退居其次而已。《晋书·地理志》前序和《宋书·百官志下》[13] 叙两汉乡官,分别本于上引《百官公卿表》和《续汉书志》,均有三老一职。《通典》[14] 卷33《职官·乡官》叙秦汉及刘宋时乡官,亦据以上诸书,均列有三老一职。《后汉书·明帝纪》中元二年(57)四月丙辰诏:“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李贤注称“三老、孝悌、力田,三者皆乡官之名”。《廿二史札记》“三老孝悌力田皆乡官名”条[15],盖本于李贤注。当代史家或以乡三老为“乡里间小吏”,力田为“地方小农官”(范文澜)[16] (第2编第2章);或以三老为“地方小吏”(郭沫若)[17] (第2册第5章第3节);或以三老为“秦汉时代的乡官”,正式的基层“行政组织的官吏”(刘修明)[18]。
新莽时赤眉起义,“其中最尊者号三老,次从事,次卒史”。颜师古的注释是“言不为大号”[2] (《王莽传下》及颜注),胡三省则谓“三老、从事、卒史皆郡县史也。崇等起于民伍,所识止此耳”[19] (卷38“地皇三年四月”条及胡注)。又据《三国志》[20] 卷30《东夷·东沃沮传》,自东汉初年撤罢西汉所置郡县都尉等行政建制之后,“皆以其县中渠帅为县侯”,除个别侯国“犹置功曹、主簿诸曹”外,“诸邑落渠帅皆自称三老”。可知对于当时的下层百姓及缘边少数族民众来说,“三老”乃是他们心目中的重要官职。
其二,三老不是在编的正式乡官,而是荣誉头衔、民意代表。
《文献通考》[21] 卷13《职役二》马端临按:“至汉时乡亭之任,则每乡有三老、孝悌、力田,掌观导乡里,助成风俗。每亭有亭长、啬夫……亦皆有禄秩。”顾炎武《日知录》[22] 卷8“乡亭之职”条亦称“汉世之于三老,命之以秩,颁之以禄”。《文献通考》、《日知录》谓三老有禄秩,盖本于《通典》。《通典·职官·秩品》“后汉官秩差次”条,将“乡有秩、三老”列于百石吏之末,“魏官置九品”条将“诸乡有秩、三老”列于“第八品”内,然而如中华书局点校本《通典》“后汉官秩差次”条校注所云:“《后汉书·百官志》五云:‘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未言三老秩百石。”⑥ 后汉、魏的三老有品级和俸秩,就唐以前资料,仅见于《通典》。时至今日我们已“无法弄清《通典》所列魏官品究竟依据的是哪个材料”[23] (P147),难免有孤证之嫌。又魏官品中第八品既列“诸乡有秩、三老”,第九品又重出“诸乡有秩”而无三老,更令人怀疑其可靠性[24] (P236)。实际上两汉县、乡三老并无禄秩(详下),曹魏乡里职员是否有三老亦于史无证,《通典》所载后汉、曹魏三老禄秩,很可能出于推断⑦。
元初方回就已注意到“三老”与有秩、啬夫等乡官的差别,所著《续古今考》卷12“县三老”条指出:“乡有三老,三老在佐史、有秩上者,以德齿表率其乡,非吏也。”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明确指出汉代三老“有位无禄”,又根据“东汉之制,大庆赐爵,赐民不赐吏,而三老、孝弟、力田咸在受爵之列”,指出三老不是吏,与正式在编的郡县行政属吏有秩、啬夫、游徼、亭长等,性质“绝殊”[25] (P245-251)⑧。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通过详确的考证指出:“三老制度,实为当时一种社会教育制度”;“三老不是行政职务,亦无俸禄”;“乡的主要行政事务(听讼和赋役)是由啬夫承担的,三老非正式官吏”;该书所列“汉代地方官吏组织系统简表”中,县乡部分均无三老[26] (P189-191,P224)。上述学者的推断,从新出土的尹湾汉墓简牍《集簿》、《东海郡吏员簿》[27] 中得到确证。《集簿》先列出东海郡所置县、乡三老和孝、悌、力田员数的分计和总计,然后列出东海郡吏员总计,以及太守府、都尉府、县邑侯国、盐官、铁官、侯家各类吏员的分计和总计,三老、孝、悌、力田与吏员分别列项统计。《东海郡吏员簿》列载东海郡、县(邑、侯国)及乡亭全部在编吏员人数,其中在编乡官有乡有秩、乡啬夫、游徼及乡佐,没有县、乡三老和孝、悌、力田[28] [29]。尹湾汉墓简牍充分证明三老及孝弟力田不是在编的正式吏员,可谓铁案难移。
三老(孝悌力田)既非在编的正式吏员,而文献记载中每与正式乡官并列,甚或列于乡官之首,县属吏之前(详下),因此论者或认为三老“具有民间代表的性质”(吉书时)[30],或谓之“乡里民官率民参政者”,“县三老近于县参议长,乡三老近于各乡选出之县参议员”(严耕望)[25] (P245);或谓县乡三老为“荣誉头衔”、“荣誉称号”(朱绍侯、高敏)[29] [31];或认为县乡三老与有秩啬夫、游徼均为“地方领袖”(黎民钊)[32]。
其三,“非吏而得与吏比”。
《史记》卷30《平准书》载武帝时公卿上言:“……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汉书》卷24下《食货志下》所载全同,但“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15个字,两书注释者却有不同的理解,与之相应,便有两种不同的断句和理解。
A说《史记》裴骃《集解》引如淳曰:“非吏而得与吏比者,官谓三老、北边骑士也。楼船令边郡选富者为车骑士。”断句:“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理解:“不是吏却可以与吏相比的三老和北边骑士,若有轺车,出赋一算。”⑨
B说《汉书》颜师古注曰:“比,例也。身非为吏之例,非为三老,非为北边骑士,而有轺车,皆令出一算。”断句:“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理解:“不是相当于吏的人,不是三老,不是北边骑士,若有轺车,出赋一算。”⑩
A、B两说的断句和解释很不相同,但就三老“非吏而得与吏比”的身份而言,两者并无不同(11)。“非吏而得与吏比”,非常确当地揭示出了三老身份的特征所在,即非吏非民、亦吏亦民的双重性。正如《秦汉官制史稿》所云:“在汉人心目中,三老‘比于吏’,并非是真正之‘吏’。”[26] (P190)亦如陈直《汉书新证》所云:“两汉三老,在政治上,名称是吏,实际又不纯属于吏。当时功令,称为非吏比者,最为确当。”[33] (P172)
(三)三老——国家认定的地方社会领袖
上文关于三老身份的第一种观点即“三老是在编的正式乡官”,正是注意到三老“得与吏比”的一面,第二种观点即“三老不是在编的正式乡官,而是荣誉头衔、民意代表”,则强调了“非吏”的一面。实际上“非吏而得与吏比”的双重性,对立统一于三老一身,是不可割裂的,这正是两汉三老一职的特点所在,也是两汉地方统治体制设计中的高明所在。这一设计的制度化,可以说奠基于汉高祖而完善于汉文帝。《汉书·高帝纪》二年令:
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
同书《文帝纪》十二年(前168)诏:
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师古曰:无孝悌力田之人可应察举之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
上引诏令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其一是三老人选的年龄标准:“年五十以上。”也就是说,选自古代农业社会中处于自然领袖地位的父老层。
其二是三老人选的道德标准和职能要求:“有修行,能帅众为善。”有德行,既是入选的标准,又是完成“帅众为善”职能的前提。“帅众为善”,即《汉书·百官公卿表》和《续汉书·百官志》所说的“三老掌教化”。故文帝诏“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句,师古注为“计户口之数以率之,增置其员,广教化也”。“教化”即教育感化,三老除了以身垂范,以德化人之外,还对“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因而三老实为地方社会的教化之师,故文帝诏称“三老,众民之师也”。教化亦有政教风化之意,汉王朝在政治上重孝悌,经济上重农桑,于是通过树立孝悌、力田等楷模,以引导民众(“各率其意以道民焉”)[25] (P250),藉以将国家的价值导向转化为民间社会风尚,在这种意义上,孝悌、力田也属于“师”的范畴,故《汉书·武帝纪》载元狩六年(前117)六月遣使者“分循行天下”,诏中有“谕三老孝弟以为民师”之语。乡官中的有秩、啬夫、游徼、乡佐等,各有其行政、治安职能,作为属吏而受郡县领导[25] (P237-243)[34] (P49-69)。三老(及孝悌、力田)虽有乡官之名,却非属吏,但教化之师的身份使之受到社会尊重,故被视为乡官之首。
其三是县三老的职能。除了“帅众为善”外,还有一项特殊的职能,即“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亦即《东观汉记》所载山阳太守秦彭“选乡三老为县三老,令与长吏参职”[35] (《职官部良太守上》)[11] (《秦彭传》)。“以事相教”,“与长吏参职”,也就是参议县政,提出建议,并接受咨询,以备顾问,即相当于君主“乞言纳诲”于三老五更。因此县三老与县长吏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甚至作为“众民之师”,享有师道之尊。如《三老赵掾(宽)之碑》,即称宽“徙占浩亹”县时,县长兰芳“以宽宿德,谒请端首,优号三老,师而不臣”[36] (卷1)。
其四是县乡三老的员额及选任程序。高祖时规定乡、县各置三老一人。乡三老由“举”产生;县三老从乡三老中“择”任。高祖时关于乡县三老的员额规定,从尹湾汉墓简牍《集簿》得到证实,可知直到成帝时代仍被严格执行,亦可见上引文帝十二年诏“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或未执行,或执行一段时间后仍复高祖旧规。所谓“举”、“择”,指由下而上推举、保荐,即察举。《史记》卷92《淮阴侯列传》称韩信布衣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集解》引李奇曰:“无善行可推举选择。”据上引孝文帝十二年诏及颜注,当时下令郡县察举三老、孝悌、力田、廉吏,结果一些“万家之县”竟称无人“可应察举之令”,故诏书责备这些地方的官吏“举贤之道未备”。《汉书》卷89《循吏·黄霸传》载宣帝五凤三年(前55)张敞奏语亦称:“宜令贵臣明饬长吏守丞,归告二千石,举三老、孝弟、力田、孝廉、廉吏,务得其人。郡事皆以义法令捡式,毋得擅为条教。”《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5.3,10.1,13.8,126.1[37],据陈梦家先生研究,是施行诏书的目录,凡六条,其中第一条“县置三老,二”,被认为是高祖二年令县乡置三老之诏;第三条“置孝弟力田,廿二”,为吕后元年令郡置孝弟力田之诏[38]。联系上引文帝十二年诏“云无应令”及颜注“应察举之令”,以及《黄霸传》“郡事皆以义法令捡式”,可知三老、孝悌、力田,在西汉为一稳定的察举科目,载诸法令。三老、孝悌、力田虽非在编正式吏员,其察举却一如正式吏员,系根据法令规定的员额、科目,自下而上推举产生。《后汉书》卷32《樊宏传》载宏“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县中称美,推为三老”。这种推举实际上是在郡县长吏的主导下进行的。史载东汉章帝初秦彭“任山阳太守,以礼训人,不任刑罚”,“有遵奉教化者,擢为乡三老”,“选乡三老为县三老,令与长吏参职”[35] (《职官部良太守上》)[11] (《秦彭传》)。可见当时山阳郡的乡、县三老,都是在郡守秦彭的主导下产生的。所以《史记·田叔列传》末“褚先生曰”记任安事,称任安占籍武功县,“代人为求盗亭父,后为亭长……其后除为三老”。用“除”而不用“举”,则三老俨然一级官吏。正是由于选任程序一同官吏,编制员额见于法令,使“非吏”的乡县三老职务,染上强烈的官吏色彩。
其五是三老的物质待遇。高祖二年令乡县三老“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文帝十二年诏“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汉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四月丁卯立皇太子,诏“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乡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东汉明帝即位后,于中元二年四月丙辰下诏,“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汉武帝以后直至东汉末,国有大庆,对三老、孝悌、力田例有恩赐,具见两《汉书》本纪,毋庸列举。获赐的优渥程度,三老与孝悌、力田之间,县三老与乡三老之间,似乎也有所分别。赐爵赐物并非恒有,主要体现国家对三老的一种尊崇和礼遇,免除兵役力役,才是三老最重要的物质待遇,也是国家对三老履行职能的一种经济报偿。
上述表明,两汉三老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三老“非吏而得与吏比”的特殊身份,在汉初即已定型[25] (P247)。三老的这一身份,使他们在民众的心目中,被视为自己身边最具亲和力同时又最具权威(并不一定最有权力)的官方代表,而在国家一方,他们作为国家有意树立并为法令所认可的地方社会领袖(12),则是基层社会中政府可以凭赖的首席民意代表。汉三老制度虽前承秦朝,但从制度设计上赋予三老这样一种双重身份,似乎是刘邦的创举。这大概与他起于草野从而洞悉下层社会实情有关。
在有人群的地方,总会在一定范围内自然地形成领袖或权威,分化为支配者与被支配者。据前文讨论过的《史记·滑稽列传》所载河伯娶妇故事,春秋魏国时邺县地方社会,最大的民间领袖可能是与“官属”相对的“三老”(限于资料,三老身份尚不十分明晰),其次有豪长者、里父老。秦汉之际,就上引《史记》之《高祖本纪》、《陈涉世家》所见,民间领袖为三老、豪杰及父老。在汉代地方社会中,民间社会势力的领袖或头面人物大抵有三类:第一类是豪族或游侠、豪杰等,姑以豪强代之;第二类是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大商人、大手工场主及大农场经营主等,因其经营均与商业有关,姑以富商代之;第三类是地方的父老层。父老在广义上是对老年人的尊称,父老领袖地位的形成有年龄因素,但不仅仅是年龄,甚至最重要的不是年龄,如西汉成帝时东海郡,据尹湾汉简《集簿》,三老县、乡各一人,仅208人,而全郡80岁以上的就有33871人,每一个里平均13人有余,显然,他们并不可能都作为民意代表。作为地方社会的自然领袖,上述三类即父老、富商、豪杰,往往兼于一身,而大抵以经济实力为基础,太史公所谓“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3] (《货殖列传》),真实地反映了地方社会领袖的自然形成过程。然而如前所述,相对于这三类自然形成的地方社会领袖,政府所树立、所认定的地方社会领袖,则是三老、孝悌、力田,而以三老为代表。那么,作为“非吏而得与吏比”的三老,与这些地方社会的自然领袖豪强、富商、父老,以及国家政权末端的乡官有秩、啬夫、游徼、乡佐系列,有着什么样的区别与联系呢?
就国家的立场而言,武断乡曲的豪强和号称“素封”的富商,往往被视为异己力量而加以压制。众所周知,在汉武帝的高压政策下,他们曾受到沉重打击,其中一部分人被迫改变生存策略,其内部遂出现分化,若就其长远趋势而言,即如钱穆先生所云,随着儒学的普及,“前汉《货殖》、《游侠》中人,后汉多走入《儒林》、《独行》传中去”[39] (《引论》)。当然,在地方社会的自然领袖中,更多的人是通过察举乃至纳赀买爵等入仕途径,成为各级政府机构特别是其终端乡亭组织中的吏员,乡县三老也大抵出于其中。上面提到的“赀至巨万”的樊宏,因德行被“县中称美,推为三老”,即为三老出身富商之显例。又《史记·田叔列传》末“褚先生曰”记任安事:
任安,荥阳人也。少孤贫困,为人将车之长安,留,求事为小吏,未有因缘也,因占著名数。武功,扶风西界小邑也,谷口蜀刬道近山。安以为武功小邑,无豪,易高也,安留,代人为求盗亭父。后为亭长。……其后(因公平、有智略被)除为三老,举为亲民,出为三百石长。
出身贫困的任安,为了在京畿地区发展,选择在没有豪强的偏僻山区小县落户,由亭卒而亭长而乡三老,最后出任县长。可知三老照例是由当地豪强担任的,同时表明国家并不是在地方社会的自然领袖之外,另外树立地方领袖,而是通过选任程序和相关待遇,使地方社会合乎条件的自然领袖,成为国家认定的地方社会权威,即三老。
我们还注意到,“非吏而得与吏比”的三老中,有的后来成为正式的国家官吏。如《金石萃编》[40] 卷6《嵩岳太室石阙铭》,系东汉安帝元初五年(118)建立,铭文中的建阙者题名中,有“乡三老严寿”,五年后即安帝延光二年(123)所建《嵩岳少室石阙铭》,以及与少室石阙约略同时建立的《开母庙石阙铭》(均见《金石萃编》卷6),两阙建立诸官题名中,“乡三老严寿”均已变成“将作掾严寿”,于是严寿,以及上文提到的由乡三老出任县长的任安,从此便不再具有地方社会领袖的身份,而成为在编的正式官吏了。相对于豪强和富商的屡遭打压,三老及孝悌、力田则受到国家的优遇,双方政治社会地位之高下,以及国家对于他们的不同态度,区别显然,不待赘言。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县乡一般官吏,三老的地位和声望也绝不在其下。关于汉代重三老,前人已有论述[41],这里仅举几方石刻资料,稍作说明。《八琼室金石补正》[42] 卷3《三老讳字忌日记》,约刻于东汉建武二十八年(52)以后数年,出土于浙江余姚县客星山下,为三老的第七个孙子名邯者所立。石刻中引及《春秋》义,据考所习《春秋》为《榖梁》家法,表明三老是一个经济富裕并有经学传统的家庭。邯仅以“三老”冠其祖父之名前,又称其“德业赫烈”,可知三老确为有德者之选,是一个为时人所重的头衔。陈直先生曾指出:“东汉各歌功颂德碑中,大而颂三公者,中而颂刺史太守者,下而颂县令长及处士者,而颂乡官的,则专歌颂三老,不闻有歌颂啬夫、游徼者,足证三老的身份,不能与其他乡官并论。”他还据汉石刻画像分析指出:县令长视游徼、啬夫为当然属吏,视三老则师而不臣[25] (P173-174)。《隶释》[43] 卷18所收《县三老杨信碑》,约立于桓帝时期,泐缺严重,碑文“鲜有成章”,不过从中仍可见杨信曾历官“掾、功曹”,但碑却以县三老结衔,可见时人对这一称号的重视。两汉史籍中,常见“三老、官属”联称之例[3] (《孝文本纪》及集解)[2] (《楚元王传》)[11] (《光武帝纪》),“官属”通常指郡县属吏(有秩、啬夫、游徼、乡佐亦属之),“三老”与官属并列而位居其前,亦可见其地位。实际上三老在县乡公共事务的参与中,其地位的确高于一般郡县僚佐。《金石萃编》卷18《曹全碑》,系中平二年(185)郃阳县门下掾王敞等为县令曹全所立,“共刊石纪功”。碑阴题名第一层首列“处士河东皮氏岐茂孝才二百”,次即列“县三老商量伯祺五百,乡三老司马集仲裳五百”,以下方为僚属名。我想这都与三老作为地方社会领袖的特殊地位有关,相对于县乡属吏,这一地位赋予了他们更高的社会声望。
三老与作为乡里社会自然领袖的父老之间的关系,尤其值得注意。三老显然选自父老层,上引《汉书·高帝纪》虽无明言,从“举民年五十以上”可以推知。《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何休注释什一之税及井田闾里等有云:“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亢健者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马。父老比三老、孝悌官属,里正比庶人在官之吏。”[44] 何休的注释,显然是以汉制比附周制,以里父老相当于汉的三老(13)。他所说的父老,是从“耆老有高德者中”选出,因而是专称,特指,不是泛称年高者,一如汉代三老也是举自父老而有别于一般父老一样。
关于汉代的父老,日本学者守屋美都雄《父老》一文有出色的研究[45]。他认为父老是县乡民众利益与舆论的代表,是民众与官方之间的协调人,但这种父老“并不是根据中央的政治意志而设置的,而应是里中出于共同自营的需要,自行选出的有经验者”。他在文中引用另一位学者的观点,推测“三老大概是父老中特定的一员”,并以三老的名义被编入乡官序列中。关于这一点还有进一步说明的必要。
史籍中关于父老的称呼颇不一致。或称长老,如河伯娶妇故事中向西门豹反映“民所疾苦”的长老,又如《汉书》卷76《韩延寿传》称延寿(时任颍川太守)欲“教以礼让,恐百姓不从,乃历召郡中长老为乡里所信向者数十人,设酒具食,亲与相对”,皆是指年尊者。《史记》卷117《司马相如列传》及传中所载相如文辞,谈及“蜀父老”,又称“父兄”、“长老”、“耆老”,乃至“三老”,实际上都是指称作为蜀郡地方社会领袖的父老层,当然包括选自其中的“三老”。《史记·陈涉世家》称陈涉军攻占陈后“召三老、豪杰与皆来会计事”,同书卷89《张耳陈余列传》则记为“陈中豪杰父老”。但父老更多的则是指里父老。《汉书》卷90《酷吏·尹赏传》(长安令)“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云云,同书卷89《循吏·黄霸传》(颍川太守)“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云云,都是指的里父老。上引守屋氏《父老》一文所谓“父老”,以及秦进才《汉代三老、父老异同考》一文中所谓父老[46],也主要是指里父老。何休《公羊传》注和《史记·滑稽列传》河伯娶妇故事,表明两周已有里父老、(乡)三老。《汉书》卷24《食货志上》记赵过推行代田法,“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将三老与里父老分开,表明汉代也同样存在里父老、乡三老乃至县三老系列。出土资料中则有更清楚的显示。
居延出土的秋赋钱封检文字即明确出现“里父老”[37] (P77简45.1A,P644简526.1A)。《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不仅确证了汉代里父老的存在,而且对其实际地位及职能有所披露。这方约束石券自20世纪 70年代出土以来,已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14)。据之,我们对于里父老与三老的关系,可得如下认识:三老依托的组织是政府行政末端组织的乡,里父老则是依托的里和几乎完全没有官方色彩的僤。三老由官方选任,里父老则纯由民间推举。三老虽非吏员,仍列于两汉官志,名在郡府《集簿》,被视为乡官之首,里父老则既未见载官志,亦不见录《集簿》。三老在免役和国家大庆赐爵、赐物之际享受优待,里父老非但没有官方补贴,还因这一职任带来相当重的经济负担,非结社集资加以补贴不能为继,颇类后世的吏役。这方石券还告诉我们,一个里可以有许多父老,但只有一个里父老,正像尹湾汉简东海郡《集簿》所示,该郡各县、乡三老仅208人,尽管该郡70岁以上老人达数万之众。关于侍廷里里父老的地位及性质,目前还有不同意见,我倾向于张金光先生的看法,“‘侍廷里父老僤’完全是一种闾里民间自为组织,带有民间自助性质”[47]。相对于三老,侍廷里里父老几乎没有官吏性质,基本上是一个社区内的民间领袖,即如守屋美都雄氏所说,里父老并没有被纳入“汉代官制系统的最末级”,仍然保持着原本的民间领袖的“自然性格”。然而三老则为官方所树立所认定的民间社会领袖,“更带有官气”[47]。石券明确揭示拥有一定的资产,是该里里父老任职资格中最为重要的条件:“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訾下不中”及“皆訾下不中(里)父老”。这一任职条件反映的是该职务须有许多开销,结僤集资买田正是为了给里父老筹措一笔稳定的补助资金,也充分显示了里父老的民间性。里父老的具体职能,该石券约束中无多记载,但从《都乡正卫弹碑》以及《酸枣令刘熊碑》中的“弹”[43] (卷15,卷5),均为地方官出面组织和主导,旨在“均平赋役”、维护贫民利益[48] (P132-143),因而作为功德被立碑赞颂,推测侍廷里父老僤及里父老的职能,即是保障本里居民特别是作为里父老候补人选的僤内成员的利益,我想主要还是在赋敛和徭役的平均负担以及对贫弱者的照顾上。另外,准以汉代县三老选自乡三老之例,我以为乡三老亦应例从里父老中推举,正如里父老从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父老中推举一样。
从普通民众而父老而里父老而乡三老而县三老而郡国而朝廷,这是一条民意上达的通道,民众与国家间的信息交流通道,当然也是国家藉以将其统治向下有效延伸至乡里末端的管道。而在这条管道中,媒介于其间的关键角色是乡三老和县三老。相对于里父老仅仅是一里的民间代表,乡县三老则突破了自然聚落的界限,集中了一乡一县的民意,成为民众与官方之间的合法代表。守屋氏认为父老代表、控制了县乡舆论,如果从乡县三老均是选自里父老而言,也是可以成立的。相对于里父老,三老“非吏而得与吏比”的双重身份,特别是作为国家认定的民间社会领袖身份,是最适合斡旋于民众与国家之间的。当然,三老身上浓厚的官吏色彩,也很容易使他们异化为社会领袖和民意代表的对立面。
(四)三老独特的社会政治功能
本文着重探讨了三老“非吏而得与吏比”的特殊身份,即官方认定的地方社会领袖地位,至于三老的职能、作用及地位,前人已有充分的研究(如本文所引吉书时、刘修明、安作璋、秦进才、熊必军、朱绍侯、张金光、黎明钊、董树利诸氏论著),本文不拟重复。大体说来,三老掌教化,为民众师,若所在乡县风俗败坏,道德失范,则有不可推卸之责。但三老的作用又不止于此,他们常就朝廷大事,地方政治特别是官吏的去留,当地的福利(如所在地区的租税优复事宜),作为民众的代表,领衔上书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往往都能得到当局的重视。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地位,三老在地方社会与国家政权之间,具有独特的媒介、缓冲和沟通作用,并拥有很高的声望。
三老制有着古老的农村结构根源,可以追溯到原始公社末期村社的长老制[18] [41]。而商鞅以来的法家理想和政治设计,就是要摧毁村社制传统,使国家权力全面覆盖地方社会。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全面实行郡县制,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不允许任何足以与国家抗衡的社会领袖和地方势力存在,为了加强思想统治,统一风俗,曾致力于“匡饬异俗”,以“法律令”革除“乡俗”[3] [49] (《语书》)。秦王朝一朝覆亡的惨痛教训,使继起的汉初统治者不得不改弦更张,推行“与民休息”的无为政治。相对于秦的“以吏为师”,教民学习法令,两汉则以“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的三老为“众民之师”,专司道德教化(15),并赋予其“非吏而得与吏比”的特殊地位,使他们从地方社会的自然领袖,转变为国家认可的官方色彩浓厚的地方社会权威,并通过他们将国家的政治、文化理念贯彻到民众中。三老在国家和地方社会之间的媒介和缓冲功能,在乡村中的强大号召力和示范效应,对于汉朝国家权力顺利有效地渗透到基层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总之,汉代的三老制顺应自古以来的村社传统,切合下层民众的乡土意识,是一种被历史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创新。汉代郡县政府,主官为国家委派,其掾属均从当地人士中辟用,就其政治设计而言,亦与三老制有相通之处。两汉长治久安,号称盛世,与这类政治设计当不无关联。
传统中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始终保持着统一的趋势。当时的中央政权如何有效地贯彻到庞大疆域内的基层乡里?又如何成功地控驭地方社会势力?汉代三老这类“非吏而得与吏比”的官方认定的地方社会领袖的制度性存在,可能是传统中国以有限的统治成本控制广大区域,并将国家权力触角有效地延伸至基层的奥秘之一。
注释:
①《汉书·高帝纪》载单父人吕公(吕后父)避仇徙居沛县之初,“沛中豪杰”皆往吕家祝贺,刘邦时为亭长,亦为诸贺客之一。《高帝纪》又称,刘邦还军霸上,“召诸县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与父老约,法三章耳。’”“召诸县豪杰”,《史记·高祖本纪》作“召诸县父老豪杰”。可知豪杰多为父老,二者往往相兼。
②《三国志》卷4《魏书·高贵乡公纪》甘露三年八月丙寅条,第142页,参《晋书》卷33《王祥传》。《魏书》卷7下《高祖纪》太和十六年八月己酉条,第170页,参同书卷50《尉元传》。《周书》卷5《武帝纪上》保定三年四月戊午条,第68页,参同书卷15《于谨传》。《清史稿》卷288《张廷玉传》,第34册第10240页,参《皇朝通典》卷57《礼·嘉礼七·优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③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235页,中华书局1995年修订版。又《通典》卷27《职官·诸卿下·国子监》载:“孙卿在齐为三老,称祭酒。”杜佑既将此事列于“国子监”下,则荀子所任三老,自是《礼记·礼运》所云“宗祝在庙、三公在朝、三老在学”之三老,亦即《礼记·文王世子》“三老五更”之三老,似可与上列杨伯峻说互为佐证。然据《史记》卷74孟子《孟子荀卿列传》:“荀卿,赵人。年五十始来游学于齐。……齐襄王时,而荀卿最为老师。齐尚修列大夫之缺,而荀卿三为祭酒焉。”以及《汉书》卷30《艺文志》“《孙卿子》三十三篇”下原注:“名况,赵人,为齐稷下祭酒。”均不言荀子任齐三老。按荀子“在齐为三老”,仅见于《通典》,若非杜佑别有所据,则原文当是《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的“三为祭酒”,在传抄过程中致讹。至于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孙卿是“以兵法见于吴王阖庐”的孙子,盖偶失查检。
④乾隆《三老记》乃以《孟子·梁惠王章句下》“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解释“三老冻馁”之“三老”,亦可备一说(上揭《皇朝通典》卷57《礼·嘉礼七·优老》),然而此说无法解释两汉节庆之际同时给三老、孝悌、力田和鳏、寡、孤、独赐帛或粟。
⑤本文所谓在编正式乡官,指国家设置的乡级正式行政官员,有编制和俸秩,即严耕望先生所谓“郡县属吏分部乡亭者”,如有秩、啬夫等。不过严先生所谓“乡官”,则谓“乡里民官率民参政者”,如三老、孝悌、力田等(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卷上: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五章第四节“乡亭吏”,第六章“乡官”,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1974年再版,第237-251页),对于严先生所谓“乡官”,本文认为他们虽然也可泛称为乡官,却不是在编的正式乡级行政官吏(详下文)。按古人对上述二种性质的“乡官”并无严格区分,如下揭马端临、顾炎武所论。严先生关于上述两种乡官的划分,对明确汉代县乡行政组织及吏员结构,是一大贡献。
⑥《后汉书》卷21《任光传》“初为乡啬夫、郡县吏”条李贤注引《续汉志》曰:“三老、游徼,郡所署也,秩百石,掌一乡人。”今以此条核之本文上引《续汉书志·百官志五》原文,可知李贤注所引“郡所署也,秩百石”前,脱“有秩”二字,或后世传写致误。
⑦《通典·职官十八》“汉官秩差次”条末,杜佑自注云:“汉魏以降,逮于周隋,既多无注解,或传写讹舛,有义理难明,虽研核莫辨。今但约其本史,聊存一代之制。他皆类此,览之者幸察焉。”可知杜佑《通典》记述汉至隋时期的官员禄秩,并不是都有系统资料可凭,有的部分是他“约其本史”并根据“义理”推断出来的。
⑧《汉书》卷3《高后纪》高后元年春二月条:“赐民爵,户一级,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颜注:“特置孝弟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劝厉天下,令各敦行务本。”钱大昭云:“二千石,指郡国守相也。案其文义,当是二千石各一人,犹言令各举一人也。若即以二千石秩加之,必不能如此之优,颜说非是。”(钱氏《汉书辨疑》,载张舜徽主编《二十五史三编·汉书之属》第3分册,第241页,岳麓书社1994年版)按钱说是。据《汉书》卷2《惠帝纪》,在高后元年(前187)郡国普置孝弟、力田各一人之前,惠帝四年(前191)正月曾下诏:“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仅免除徭役而已,未闻有禄秩。据同书卷4《文帝纪》,高后元年普置孝弟、力田之后,孝文帝十二年(前168)又下诏:“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亦不闻给禄秩。而且此后终两汉之世,节庆之际,孝悌、力田每与三老一起,受赐民爵或帛若谷。故揆诸常理,观照前后,高后元年都不可能突然给孝悌力田颁发如此高的禄秩。
⑨A说断句也有不同的解释。如以“吏比者三老”为一个短语,“非”字则分别否定“吏比者三老”和“北边骑士”,从而可得出三老、北边骑士虽有轺车而免纳算赋的结论。董树利、绳晓燕《“非吏比者三老”句读及解释正误》即作如此解释,《滨州学院学报》第21卷第2期,第27-29页,2005年。陈直《史记新证·平准书》本条:“非吏比者,指三老及北边骑士两种人身份而言。……两汉三老,虽为乡官之一,但地位特殊,因而免算。至于边郡人为骑士,赵充国即出身骑士,充役或不止一岁,以其有防边之劳绩,故亦得免算。”(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76页)陈氏在这里的理解和断句一同A说,在三老免算上却有异于A说而接近于B说。同氏《汉书新证·食货志》本条:“(直按)两汉三老……当时功令,称为非吏比者,最为确当。北边骑士,因有乘障守隧之劳苦,故与三老同享有减算缗钱之优待。”(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72页)既称“减算”,不称“免算”,则其理解、断句、解释又一同于A说。
⑩B说影响极大,其后《通典》(卷11)、《通志》(卷62)、《文献通考》(卷14,卷19),以及宋代类书《太平御览》(卷627)、《册府元龟》 (卷504,卷510),皆主B说。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本条引中井积德《史记左传雕题》说,以及泷川氏按语,可知亦主B说。台北:天工书局1993年版,第530页。
(11)最大的不同在于据A说,三老、北边骑士有轺车应出一算,即减算,据B说则不出算,即免算。上引如淳注又有“楼船令边郡选富者为车骑士”句,也是旨在解释北边骑士通常选自富者(三老也应该选自富者,从《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所见里父老人选的一个重要标准是赀财,可以推知,详下文),但因其特殊身份,故其轺车可以减算。二说的一致,在于对三老、北边骑士的身份的把握上。A说将三老、北边骑士释为“非吏而得与吏比者”,而B说释为“吏比者”。按“吏比者”即原非吏而可以与吏相比拟者,因此在这一点上,B说与A说实际上是一致的。
(12)参上揭黎民钊《西汉中期之三老与豪强》。本节受黎文启示甚多,不过论述重点有别,观点亦有异。黎文的地方领袖包括正式乡官(实为郡县属吏)系列,本文则重点讨论三老,将之视为“非吏而得与吏比”的国家认定的地方社会领袖,且不把作为国家统治末端机构的正式乡官系列(有秩、啬夫、游徼、乡佐)视为地方社会领袖。
(13)汉代的三老、孝悌未闻有官属,何休的注解若非别有所据,则是误将三老视为正式乡官。由于三老强烈的官吏色彩,当时人和后人很容易发生误会,关于这一点,请参见上揭朱绍侯《〈尹湾汉墓简牍〉解决了汉代官制中几个疑难问题》。秦进才《汉代三老、父老异同考》(《河北师院学报》1992年第4期,第127-132页)认为“三老又有自己的属吏班子”,并认为“父老相当于三老的属吏”,即是对史籍中并列的“三老、官属”,误解为“三老的官属”所致。
(14)代表性的成果有黄士斌《河南偃师县发现汉代买田约束石券》,《文物》1982年第12期;宁可《关于〈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文物》1982年第12期;邢义田《汉代的父老、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读记》,《汉学研究》1—2,1983年;俞伟超《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论先秦两汉的单-僤-弹》,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张金光《有关东汉侍廷里父老僤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2003年第10期。有关约束石券的解读及父老僤的性质,晚出张金光氏论文最为中肯有据。
(15)《汉书》卷5《景帝纪》六年五月诏有“夫吏者,民之师也,车驾衣服宜称”云云,要求吏应带头遵守有关车服等级的法令,则是秦朝吏为法律之师观念的孑遗。如上所述,汉代三老是专职的道德教化之师,文景时“与民休息”,治尚无为,“专务以德化民……几致刑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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