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几个关键问题_小城镇论文

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几个关键问题_小城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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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出台的《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当前,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时机已经成熟,抓住机遇,适时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应当作为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山东省委、省政府也颁发了《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意见》,对我省的小城镇建设进行了部署,全省各地的小城镇建设日渐升温。但是,小城镇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从长远来看,要促进其不断健康发展,必须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几个关键性问题。

问题之一,小城镇建设目标的阶段性与根本性

目标决定方向,只有目标明确,才能制定出正确有效的措施。确立什么样的建设目标,是搞好小城镇建设的首要问题。小城镇建设的目标有阶段性与根本性之分,二者绝对不能混淆。所谓目标的阶段性,是指不同的基础条件下、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小城镇,有不同的建设与发展目标。比如,有的是完成旧城镇改造任务,有的是搞好“几通一平”,有的是建设安居工程,还有的是抓好基础建设、解决绿化环卫问题等,这都是小城镇建设阶段性的目标。这种阶段性的目标是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内容。

所谓小城镇建设目标的根本性,就是不管哪个小城镇,也不管处于什么建设阶段,都要把吸引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作为小城镇建设的最终目的。这种根本性目标体现的是共性和普遍性。因为世界上公认的标准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是否实现了城市化,主要是看这个国家或地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如果居住在城镇(即大中城市和小城镇)的人口达到总人口的70%,就算基本实现了城镇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指出,小城镇“要适应经济发展较快的要求,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更多地吸纳农村人口”。所以说,小城镇建设的根本目的是集中人口居住,最大限度地吸引农民到这里安家落户。

从实际情况看,现在有一些领导对此认识并不清晰,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三个通病:重引进工商企业,轻吸纳居民;重工业区开发,轻生活区建设;重经济效益,轻镇区居民生活质量。因此,必须向有关领导进行宣传教育,使之明确小城镇建设的这一根本目标。各级所制订的一切政策,所采取的一切工作措施,都要围绕人口向小城镇集中这一目标服务。小城镇建设的根本目标明确了,这项工作才会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健康发展。

问题之二,小城镇发展的普及性与重点性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普及性是重点性的基础。国内国外的现有大中城市,都是在若干小城镇中发展起来的,同样,现在的一些小城镇将来也会发展成为大中城市的。没有小城镇的普及和发展,就不会有大中城市的出现。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小城镇都能发展成为大中城市。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就是要在普及性的基础上,有选择、有重点地布局建设小城镇。

目前我国的小城镇设置布局明显过多。全国有一万八千多个,我省有一千多个,平均只有三万人左右。这些小城镇大都各自为政,都进行工业区、住宅区、商贸区、行政区规划,都进行交通、电力、文化教育、供水排污、医疗保健等基础设施建设。既然将来许多小城镇不能发展成为人口居住集中的大中城市,那么,现在大家都按城市规划铺开摊子搞建设,既没有必要,又会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当前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就要突出重点,有选择性地建设小城镇。基本思路是:首先合理确定人口规模。象青岛市郊区这样的人口密度比较大的区域,可以按10万左右人口的规模来布局,我省人口密度小的区域可以再少一点。其次要选择那些区位优势好、经济实力强,对人口集中吸引力大,现有人口多等特点的小城镇作为中心或重点城镇,集中精力进行建设。再次是要尽早把那些没有发展前途的小城镇合并到附近的强镇或重镇。如果暂时不合并,也不要铺开基础设施建设,不再上大的企业项目,防止造成更大的浪费。这样,把重点城镇突出出来了,再加上强有力的工作,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就一定会大大加快。

问题之三,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与投资方式

基础设施建设是小城镇发展的一项基本的内容,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才能吸引企业和人口向小城镇集中。但是,基础设施投资是花大钱的。根据青岛市小城镇建设的实践,要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供五到十万人口生活的城镇基础设施,需要3亿元以上人民币。 这么多的资金从哪里来?现在,有的小城镇仍沿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城市建设办法,他们的投资口号是“人民城市人民建”,投资来源是“国家拨一点、企业拿一点、群众出一点”。有的小城镇为了筹资,违章提高土地出让价格,征收各种杂费,甚至违法集资,结果不仅不解决大问题,还带来若干负面影响。还有一些小城镇政府自恃经济实力强,对各种基础设施大包大揽,甚至直接投资建设楼堂馆所和商品批发市场等等。但是,当他们难以为继之时,却没有资格向银行借贷,结果陷入困境或进退两难地步。

以上这些做法之所以行不通,根本原因是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落后,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镇建设。正确的投资主体应主要是企业而不是政府,投资方式应主要是商业性的,而不是行政性的、无偿性的。小城镇的各类基础设施,包括各种商品批发零售市场、供水、供电,甚至道路、排污等等,都应该由企业来筹资建设。建成后,可出租、出售,也可以自己经营或利用其它形式收回投资。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可以参与投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真正把市场机制引入到小城镇建设中来,形成开放的多元化投资体制。小城镇政府的资金则集中用于确实无法实施商业化投资和经营的纯公共设施项目,如街道整修、公共场所照明、环境治理等等。这样做,小城镇建设的投资才会进入良性循环之路。

在明确了小城镇基础建设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同时,还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城镇建设提供中长期贷款。具体可以参考城市建设开发的模式,大部分可以基础设施为抵押物向企业借贷,发挥国家商业化投资对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拉动作用。这样,企业性的投资主体将更有活力,商业性的投资方式将更有基础。

问题之四,小城镇产业的主导性与多样性

好的主导产业不仅有利于吸纳集聚农村人口,形成小城镇发展的雄厚财力之源,而且是决定小城镇的经济形态和发展方向,使小城镇更有生命力和延续性的重要条件。著名的江西景德镇和贵州茅台镇,就是因为有“瓷”和“酒”为主导产业,才得以名闻天下并长久延续的。但是,现在一些小城镇中,真正形成有竞争力的主导产业的并不多,往往是你有我有他也有,同构现象非常严重。因此,当前的工作重点是,要积极引导小城镇,充分挖掘和发挥当地的自然、经济、区位、地理、人文、技艺、资源等等优势,扬长避短,尽快选择和确立具有自己特色的多样性的主导产业。

为了使小城镇之间的主导产业不撞车,形成产业的多样性,要在更广的产业范围内进行选择。从青岛市和我省的整体情况看,小城镇可选择确立的主导产业有以下一些类型:一是基础农业型。主要是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进行系列服务,形成农产品的贸工农和产加销城镇,在平原地区和城市远郊农业为主的小城镇可着力向这方面发展。二是工业主导型。城市近郊有工业基础,特别是已经形成拳头产品或形成工业集团规模的小城镇,应当以此为重点,培育主导产业。三是商业贸易型。有自己特色商品资源的小城镇,可以通过建设或改善市场设施,拓宽交易范围,增大市场容量,发展成为区域性小商城。四是旅游开发型。有名胜古迹、历史文化遗产或靠山靠海的小城镇,可加强吃、住、行、游、购、娱设施及软环境建设,形成休闲、度假、观光、购物的旅游型小城镇。五是交通枢纽型。处于交通要道的小城镇,可凭借运输方便、信息快捷、流动人口多的优势,建设产品集散基地或运输量大的工商企业,并搞好三产配套,形成新型城镇。六是海洋开发型。沿海的小城镇可围绕“海”字大做文章,诸如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海产品加工等等,形成以海洋渔业为中心内容的主导产业。七是资源采掘型。有矿藏资源的小城镇,应当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以采掘为龙头,带动运输、加工业共同发展,形成矿务小城镇。以上主导产业类型,仅仅举例而已,实际上大部分小城镇都可以依据各自的优势,形成不同特色的主导产业,关键是善于发掘、组织和利用。

问题之五,小城镇人口的凝聚性与政策性

目前,建制城镇的人口普遍偏少。青岛市郊区是我国比较发达的一个区域,小城镇建设起步也比较早,但现在居住在镇区的人口平均也不过6000多人,而且绝大多数是当地原有农民,外地迁入定居的很少。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建制镇镇区的平均人口不足3000人,许多所谓的镇根本名不副实。

小城镇的人口凝聚性差,主要是由于政策性原因。政策不对头,就不能吸引农民向小城镇转移集中。具体表现:一是户籍障碍。没有户口好多事情很麻烦,而要迁移户口既有政策限制,又有各地不同的附加条件约束,诸如交纳增容费、落户费等。二是承包地与资产障碍。多数农村现行的办法是,凡户口迁移后,承包地就要收回,有每个农民一份的集体财产更不能变现付给你。三是宅基地障碍。农民进入小城镇,等于放弃原来不花钱的宅基地,再花钱购买新宅基地,很多农民认为不划算。

为了使农村人口有效地向小城镇集中,实现农村城市化,应该尽快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改革户籍制度。对大中城市以下,特别是小城镇,全面实施按属地和职业划分户口类别,以身份证为合法证件的自由迁移和登记有效制度。农民在任何一个小城镇,只要有固定住所,有比较稳定的职业,有生活来源,就要允许落户,并且在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等方面,均享受现在城镇居民同等权利。第二,改革农村集体财产拥有方式,允许农民将其拥有的已经量化的集体财产变现流动,或者保留其迁移户口后的分红权利。这实际上是维护农民自身劳动成果,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一种改革措施。第三,正确处理入镇农民与承包地的关系。如果农民有要求,就要保留其迁移户口后对土地的承包权利。这样,入镇农民就不会有后顾之忧,一旦在镇上的非农产业失败,可以照常有饭吃,入镇的积极性就会高涨,但是可以鼓励他们有偿转让承包地,把分散的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第四,改革农民的宅基地使用办法。农民进入小城镇首先要解决住的问题,而宅基地是一块比较大的支出负担,这也影响了农民入镇积极性。解决办法是,以县为单位,统一掌握使用部分农民住宅用地指标,允许入镇农民利用原有宅基地按一定折算标准置换城镇住宅用地,以减轻入镇农民这方面的负担,促使他们积极向城镇迁移。第五,规范收费行为。除向入镇农民依法征税外,不得向他们收取增容费、落户费等五花八门的费用,使农民轻装入镇,尽快地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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