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183;丧服》与其他先秦文献所载丧服制度之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丧服论文,先秦论文,所载论文,文献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8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2)04-0120-05
与宗法制度相辅而行,互为表里的周代丧服制度是中国最具特色的社会制度之一。这套以维护周代血缘宗法关系为主旨的丧服制度被系统地记录于《仪礼·丧服》篇中。不过,从《礼仪·丧服》经传所载丧服制度体系之整齐严密来看,似乎如此繁缛复杂的制度很难在实际上普遍而完全地实行,因而我们推论其中所载丧服制度很可能是春秋战国之际儒家学者对宗周时期流传下来的丧服礼俗加以整齐化、系统化而形成的,在这种整齐化、系统化的过程中,可能会加入编订者自己的一些主张或理想成分。
通过考察,我们发现《礼仪·丧服》与其他先秦文献所记载的丧服制度虽然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但也有不少相歧异的内容。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歧异,我们认为:一方面可能是由于《礼仪·丧服》所记述的丧服制度已经过儒家学者的加工整理,其中已加入了加工整理者的一些主张和理想,而其他先秦文献所载则往往是当时实际实行中的丧服礼俗,因而二者出现一些歧异是不足为怪的。另一方面,可能还与丧服制度的发展演变有关,由于《礼仪·丧服》是春秋战国之际儒家学者对以前流传下来的丧服礼俗加以编订整理的结果,其内容相对于其他先秦文献所载实际实行的丧服礼俗肯定有滞后性,这也势必决定了二者会存在某些歧异。
本文将对《春秋》三传、《论语》、《墨子》、《孟子》、《荀子》及其他先秦文献中的有关丧服制度的内容与《礼仪·丧服》所记丧服制度进行一番比较研究,考察其同异,推究其成因。需要说明的是:今传本小戴《礼记》之论礼诸篇是《仪礼·丧服》经传以外的先秦文献中记述和阐释丧服制度最多的典籍。由于笔者已有专文对小戴《礼记》与《仪礼·丧服》所载丧服制度的同异情况进行比较研究,[1 ]因而本文虽以《〈仪礼·丧服〉与其他先秦文献所载丧服制度之比较研究》名篇,但将不涉及小戴《礼记》中所记述的丧服制度。
一、《礼仪·丧服》经、传的基本内容在其他先秦文献中多有所反映
《仪礼·丧服》与《礼记》论礼诸篇以外的其他先秦文献虽非有关丧服制度的专著,但也往往在记事述意的过程中对古代丧服礼俗有所涉及,而且其所记述的丧服礼俗及有关主张多与《仪礼·丧服》的有关规定及制礼精神相辅相成。人所共知,“斩衰三年”与“齐衰三年”是最为崇重之服制,《仪礼·丧服》斩衰章首列为父、君之服;齐衰三年章首列为母之服,高度体现了周代“尊尊”、“亲亲”的社会观念。这种为父母与君主服三年之丧的礼俗为春秋战国之世的儒家学派所极力倡导和推扬。如孔子便认为:“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2](《阳货》)孟子也宣称:“三年之丧, 齐疏之服,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3 ](《滕文公上》)孟子又宣称:“《尧典》曰:‘二十有八载,放勋乃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年,四海遏密八音。……舜既为天子矣,又帅天下诸侯以为尧三年丧。”又曰:“舜相尧二十有八载……尧崩,三年之丧毕,舜避尧之子于南河之南,天下诸侯朝觐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舜崩,三年之丧毕,禹避舜之子于阳城。……禹崩,三年之丧毕,益避禹之子于箕山之阴。”[3](《万章上》)在当时, 这种“三年之丧”的主张虽也曾遭到来自不同方面的非议,甚至抵制,但在儒家学派身体力行的倡导下,“三年之丧”的影响日益深入人心,而且在社会上也确实不乏实行者。这从有关文献记载中即可反映出来。如《左传·昭公十一年》载:“五月,齐归薨。大蒐于比蒲,非礼也。……九月,葬齐归,公不戚。晋士之送葬者,归以语史赵。……叔向曰:‘鲁公室其卑乎!君有大丧,国不废蒐;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戚。国不恤丧,不忌君也;君无戚容,不顾亲也。国不忌君,君不顾亲,能无卑乎?殆其失国。’”[4]按,齐归为鲁昭公之母。 上引《左传》是说,鲁昭公于母丧期间,依然举行大蒐,且无一点哀戚之容,于是引起晋国大臣叔向的批评。叔向将鲁昭公遭母丧说成“有三年之丧”云云,与《仪礼·丧服》齐衰三年章“父卒则为母”之规定完全符合。由此可见《仪礼·丧服》中的许多服制规定,最起码在观念上是得到春秋时期人们的普遍认同的。
在先秦诸子中,墨子是反对儒家厚葬久丧主张之最力者。《墨子》一书中有许多篇章对儒家所倡导的丧葬礼制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批评,因而儒家的一些有关丧服制度的主张,就在《墨子》一书中作为批判对象而被保存下来。如《墨子·公孟》载:“公孟子曰:‘丧礼:君与父、母、妻、后子死,三年丧服;伯父、叔父、兄弟期;族人五月;姑、姊、舅、甥,皆有数月之丧。”[5]又,《墨子·非儒下》载:“儒者曰:亲亲有术,尊尊有等。言亲疏尊卑之异也。其‘礼’曰:丧父母三年,妻、后子三年,伯父、叔父、弟兄、庶子其(期),戚族人五月。”《墨子·节葬下》亦载:“君死,丧之三年;父母死,丧之三年;妻与后子死者五,皆丧之三年。然后伯父、叔父、兄弟、孽子其(期)。族人五月,姑、姊、甥、舅皆有月数。”不难看出,上引《墨子》三节文字中所列服丧对象与丧期,与《仪礼·丧服》之服制基本相同,其中为君、父母、后子(嗣子)的三年之服,见于《仪礼·丧服》斩衰章;为伯父、叔父、兄弟、庶子(孽子)之其(期)服,见于《仪礼·丧服》齐衰不仗期章。这就是《丧服经》斩衰章的君、父、父为长子、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和齐衰章的父卒为母、母为长子等条。而为甥、舅之服,见于《仪礼·丧服》缌麻三月章。虽然在《仪礼·丧服》中为姑、姊妹有齐衰不仗期之服,似与《墨子》谓为姑、姊“有数月之丧”不合,但在《仪礼·丧服》又有为出嫁之姑姊妹大功九月的规定,还有为姑姊妹之长殇、中殇服大功与为姑姊妹之下服小功的规定,由此可见上引《墨子》中为姑、姊“有数月之丧”的说法与《仪礼·丧服》并不矛盾。唯《仪礼·丧服》中夫为妻之正服列于杖期章,与上引《墨子》之文中将为“妻”之服说成三年不同。《墨子》所述反映了当时可能有为妻服丧三年与服丧一年(期)的不同主张。
《仪礼·丧服》经传中关于丧服的衰、裳、绖、带、杖、屦等制度,以及居处、饮食等规定,都在先秦其他有关文献中有着具体的记述。如《左传·襄公十七年》载:“齐晏桓子卒。晏婴粗衰斩,苴绖带、杖、菅屦、食粥、居倚庐、寝苫、枕草。其老曰:‘非大夫之礼也。’曰:‘唯卿为大夫。’”按晏桓子,即晏弱,为晏婴之父。晏婴为父所服之丧服是否符合《仪礼·丧服》所制定的为父斩衰三年之服制呢?《仪礼·丧服》斩衰章章首曰:“斩衰裳,苴桎、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者”传曰:“居倚庐,寝苫枕块,哭昼夜无时。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将上引《左传》所记晏婴为父之丧服与《仪礼·丧服》经传稍加对比,即可发现《左传》所记除了未说明丧期以外,其他诸如衣服、杖、带、屦及饮食、居处等几乎全与《仪礼·丧服》经传的斩衰规定相同。唯《丧服经》之“斩衰裳”,《左传》作“粗衰斩”;《丧服传》之“寝苫枕块”,《左传》作“寝苫枕草”。由此可见《仪礼·丧服》所载丧服制度的基本内容在春秋之世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过。
另外,依照《仪礼·丧服》的规定,有成人之服与殇服的区别。即同一类服丧对象如果成人(已冠、笄)而死,则为其服成人之服;若其未成人(未冠、未笄)而死,则为其服殇服。一般说来,同一类服丧对象的殇服在规格上要比成人之服低一或二等。如为昆弟成人而死者服齐衰不杖期,而为昆弟之长殇、中殇服大功,为昆弟之下殇仅服小功。《仪礼·丧服》中这种关于成人之服与殇服的规定,在其他先秦文献中也有较明确的反映。如《春秋·僖公九年》载:“秋七月,伯姬卒。”《公羊传》曰:“此未适人,何以卒?许嫁矣。妇人许嫁,字而笄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6]《穀梁传》亦曰:“内女也。 未适人不卒,此何以卒也?许嫁,嫁而字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7]由《公》、《穀》二传所谓“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可以看出,在春秋时期实际实行的丧服礼仪中确实已经有了成人之服与殇服的区别。
二、其他先秦文献与《仪礼·丧服》经、传相歧异的服制内容
《仪礼·丧服》所记述的丧服制度虽然基本上可以从诸多先秦文献中得到印证,但是春秋战国之世不仅存在着许多与《仪礼·丧服》不同的丧服主张,而且在实践中也确实有着许多不同于《仪礼·丧服》服制规定的服丧事例。这些在许多先秦文献中都有所反映。兹择其要者论列如下:
(一)服制等级的不同。其他先秦文献所载之服制等级多有与《仪礼·丧服》不相符合者。如《仪礼·丧服》于齐衰杖期章明确规定为妻服齐衰杖期之服,《丧服传》亦云:“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可见《仪礼·丧服》经传均主张为妻服一年之丧(期)。然而《左传》所记为妻之丧期,却有与此不同者。《左传·昭公十五年》:“六月乙丑,王大子寿卒。秋八月戊寅,王穆后崩……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按,叔向所谓之“王”乃是指周景王;所谓“三年之丧二焉”,当是指太子寿与穆后之丧。王为太子服三年之丧,与《丧服》经传相符;然而谓王为穆后服三年之丧,则与《丧服》经传迥异。贾疏于“父在为母”下解释此事说:“《左氏传》晋叔向云‘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据太子与穆后。天子为后亦期,而云三年丧者,据达子之志而言也。”其说实属牵强附会。其实叔向所说服丧者乃是景王一人,并非就其子而言。至于叔向所谓之丧期与《仪礼·丧服》不合,可能是当时也有为妻服三年之丧的风俗或主张。如前引《墨子》之《节葬下》、《非儒下》与《公孟》诸篇均有夫为妻服丧三年之明文,与叔向所云相合。
再如据上引《左传·襄公十七年》中晏婴之家老(宰臣)谓晏婴为父所服之服“非大夫之礼”,似乎为父母丧服,在春秋时代即已因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了,亦即大夫与士可能已经有了不同的服制。与此相应,《礼记·杂记上》有云:“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似乎大夫与士在为父母服丧时确实因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服制。可是,考诸《仪礼·丧服》经、传,并不见大夫与士在为父母之丧上有服制差别,而只有为父母以外的亲属服丧时,大夫与士的服制才有所不同。《论语·阳货》载孔子:“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礼记·中庸》则明云:“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三年问》亦云:“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孟子·滕文公上》亦云:“三年之丧,齐疏之服,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由此可知,《仪礼·丧服》经、传与其他儒家经典多主张为父母之丧服,无论贵贱,均实行统一的服制。而上引《左传·襄公十七年》与《礼记·杂记上》似乎主张为父母之丧应因身份等级而有所不同。对此,明儒王志长解释说:三年之丧达乎天子,古今之通义也。《丧服》首斩,而父为斩中之正,考其服制,别无尊卑差降之法。自后有士服、大夫服之说,父母之丧以爵之贵贱为隆杀。此后世礼坏乐崩之论,岂可训哉!《丧服》,固周公之旧也。”清乾隆《钦定仪礼义疏》卷22亦认为:“《记》、《传》所言,其起诸世卿执政之时,而非成周之本制与?”[8]按,所谓“《记》、《传》所言”, 就是指前引《礼记·杂记上》与《左传·襄公十七年》所载为父母之丧也有大夫之服与士之服的区别。虽然将《仪礼·丧服》所规定的丧服制度完全看做“周公之旧”,当是在传统尊圣宗经观念影响下所作出的,尚欠充分文献依据的结论,但上引《义疏》与王氏之说认为《杂记》与《左传》所反映的父母之丧中大夫之服与士之服的等级区别乃起于“礼坏乐崩”之时或“世卿执政之时”的观点,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庶几近于历史实际。
儒家所倡导的以《仪礼·丧服》为代表的丧服制度,虽然在春秋战国之世已得到相当程度的实施,但这一制度在当时还远未成为社会的共识,不仅不断地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反对和抵制,而且即使在儒家内部,人们对于《仪礼·丧服》的某些服制规定也有着不尽相同的意见。众所周知,战国时期著名的儒家学者荀况在传播儒家经典上作出过重要贡献,其论著辑为《荀子》一书,该书中有许多与小戴《礼记》相同的篇章内容。关于《礼记》与《荀子》二书中的许多相同内容,过去一直聚讼纷纭。而当代学者沈文倬先生论定是《荀子》抄录《礼记》,[9 ]其说可从。值得注意的是在《荀子》一书中也有着与《仪礼·丧服》的服制规定不一致的说法或观点。如《荀子·大略》云:“父母之丧,三年不事;齐衰大功,三月不事。”按,在《仪礼·丧服》虽然齐衰有三月之服,但三月之服并非齐衰之正服,而且大功只有九月与七月之服,并无“三月”之服,因而《荀子》所谓“齐衰大功,三月不事”云云,若非传写之误,便是荀子在服制上与《仪礼·丧服》有不同的意见。
(二)有服与无服的不同。《仪礼·丧服·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缘;为其妻縓冠,葛絰带,麻衣縓缘。皆既葬除之。”《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由此可以推知国君为妾无服。又《仪礼·丧服》缌麻章曰:“贵臣,贵妾。”郑注曰:“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据郑注,则天子诸侯为妾无服,而只有公卿大夫之君才为贵妾服缌麻之服。可是《左传》中却有国君为妾服丧的事例。《左传·昭公二年》载:“晋少姜卒,公如晋,及河,晋侯使士文伯来辞曰:‘非伉俪也,请君无辱。’”《左传·昭公三年》又载:“齐侯使晏婴请继室于晋……韩宣子使叔向对曰:‘寡君之愿也,寡君不能独任其社稷之事,未有伉俪,在衰絰之中,是以未敢请。……’”按叔向所说其君“在衰絰之中”,是指晋平公为其妾少姜服丧之事。由士文伯所谓“非伉俪也”之语,可知少姜的地位只是晋平公的妾,而非夫人。但晋平公却为其“在衰桎之中”,显然是为妾有服。这反映出当时实际实行中的丧服礼俗与《仪礼·丧服》的规制并不完全一致。
(三)服丧主体与服丧对象的不同。《仪礼·丧服》繐衰章:“繐衰裳,牡麻絰,既葬除之者:诸侯之大夫为天子。”传曰:“繐衰者何?以小功之繐也。”“何以繐衰也?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乎天子。”可见在《仪礼·丧服》中,“繐衰”是为诸侯之大夫特定的丧服,这种服制在五服之外,其服丧对象是“天子”。可是,《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却有这样的记载:“夏,免余复攻宁氏,杀宁喜及右宰穀,尸诸朝。……子鲜曰:‘逐我者出,纳我者死,赏罚无章,何以沮劝,君失其信,而国无刑,不亦难乎?且实使之。’遂出奔晋,公使止之,不可。及河,又使止之,止使者而盟于河,讬于木门,不乡卫国而坐……终身不仕。公丧之如税服终身。”杜注曰:“税即繐也。丧服繐衰裳,缕细而希,非五服之常,本无月数。痛愍子鲜,故特为此服。此服无月数,而献公寻薨,故言终身。”按,上引《左传》中之公指卫献公。子鲜,名,乃是卫献公之母弟。据此可知,春秋时期“繐衰”这一五服之外的服制的服丧主体并不限定为诸侯之大夫,其服丧对象也并不限定为天子。这一情况还可以从《礼记》的有关记述中得到印证。如《礼记·檀弓下》载:“叔仲皮学子柳,叔仲皮死,其妻鲁人也,[齐](衣)衰而[樛](缪)绖。叔仲衍以告,请繐衰而环绖。曰:‘昔者,吾丧姑姊妹亦如斯,未吾禁也。’退,使其妻繐衰而环绖。”按,上文中“学”字音效xiào,郑注曰:“教也。”叔仲皮,鲁国叔孙氏之族人;子柳,叔仲皮之子;叔仲衍,叔仲皮之弟,子柳之叔;“其妻”,指子柳之妻,非谓叔仲皮之妻。子柳生性鲁钝的妻子本来为舅姑服“齐衰”,与《仪礼·丧服》中“妇为舅姑”服齐衰不杖期的规定相合,但后来却在不知礼的叔仲衍的指导下又改服“繐衰”服。依据《仪礼·丧服》的规定,为在室之姑姊妹当服齐衰不杖期,为出嫁之姑姊妹则大功,而叔仲衍为姑姊妹却服“繐衰”之服,自然亦属非礼行为。虽然子柳之妻与叔仲衍的上述服丧行为均被认为是非礼之举,但由此亦可见“繐衰”服在当时的实际实行中确实多有与《仪礼·丧服》之规定不相符合者。
(四)其他先秦文献所记述的一些不见于《仪礼·丧服》的服制内容。先秦文献中的某些记述还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仪礼·丧服》篇未提到的一些服制规定。如《春秋经·闵公二年》载:“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对此,《公羊传》解释说:“其言吉何?言吉者,未可以吉也。曷为未可以吉?未三年也。三年矣,曷为谓之未三年?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其言于庄公何?未可以称宫庙也。曷为未可以称宫庙?在三年之中矣。吉[禘于庄公,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不三年也。”《穀梁传》解释说:“吉禘者,不吉者也。丧事未毕而举吉祭,故非之也。”按,[禘为大祭之名。凡郊祭、四时享先王与丧毕祭于群庙均谓之禘。上文中之“禘”当是指丧毕大祭于群庙。即《穀梁传·闵公二年》注所谓:“三年丧毕,致新死者之主于庙,庙之远主,当迁入大祖之庙,因是大祭,以审昭穆,谓之禘。”由于闵公之父庄公卒于三十二年八月,至闵公二年五月只有二十二月,按照礼仪规定,此时闵公尚在服中,不应举行禘祭。闵公于本月举行禘祭,说明他已提前除服,故《春秋》书“吉禘”以讥之。这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在这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由《公羊传》所谓“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一语,可以推知当时三年之丧的实际丧期并非三十六月,而是只有二十五月。无独有偶,《礼记·三年问》也有“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的记述。笔者认为将三年丧期缩短为二十五月,当是儒家面对社会各界普遍反对久丧的呼声而对三年之丧所作出的修正。[1]
再如,关于丧服变除,《仪礼·丧服》有所谓“受服”的规定,即不是在服丧期满时突然将丧服除去,而是在服丧期间,从一定时间开始逐步将重服改为轻服,直到丧期满后,才全部去除丧服,恢复吉服。如《丧服经》大功九月章:“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郑注曰:“受,犹承也。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诸侯无大功,王于大夫、士也。”又《礼记·间传》曰:“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去麻服葛,葛带三重。”可见斩衰、齐衰也均有受服。在古代丧服礼俗中,这种由重服变轻服的受服被认为是“除丧”过程的开始,故也被称为“除丧”。如《礼记·丧服小记》云:“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又云:“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孙希旦《集解》曰:“期而除丧者,谓练时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要带,祥而总除衰杖也。”又曰:“除丧,谓练时也。重,谓男首绖、妇人要绖也。凡绖,男子重首,妇人重要。既卒哭,男子变麻服葛,妇人则变首绖,不变要绖。至练而男子除葛绖,妇人除麻带。”可见,所谓“除丧”,不仅是指服丧期满而除去丧服,而且也指服丧期间将重服改为轻服的“受服”。“除丧”的“受服”之义,在《左传》、《公羊传》等先秦文献中也有充分反映。如《左传·昭公十五年》载:“秋八月,王穆后崩。……十二月,晋荀跞如周葬穆后,籍谈为介。既葬,除丧,以(与)文伯(即荀跞)宴,樽以鲁壶。”姚鼐《左传补注》云:“古人丧服,由重受轻,皆曰除丧。故曰‘期而除丧,道也。’此除丧是除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及除麻,服葛。”姚氏之说甚是。又如齐景公卒于哀公五年,《公羊传》于哀公六年曰“除景公之丧”。此处所谓“除丧”也是改重服为轻服之意,而不是完全除去丧服,因为此时齐景公去世才刚刚一年,肯定不满三年(二十五月)之丧期。
某些先秦文献还记载了《仪礼·丧服》所无的一些特殊服制,为后世所沿用、仿效。如《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记秦晋殽之战云:秦人于僖公三十年春出兵灭了晋的属国滑。由于晋文公刚于去冬去世,晋人认为这是伐丧,不能容忍,于是即位不久的晋襄公“……遂发命,遽兴姜戎。子墨衰绖。梁弘御戎,莱驹为右。夏四月辛巳,败秦师于殽,获百里孟明视、西乞术、白乙丙以归。遂墨以葬文公。晋于是始墨。”杜预注云:“晋文公未葬,故襄公称子,以凶服从戎,故墨之。”按,上引《左传》“子墨衰绖”一语中之“子”指晋襄公,由于其父文公尚未安葬,故称“子”。依照礼仪,丧服应该是素色(白色),然而当时秦晋之间正处于战争状态之中,可能是由于在战场上穿着白色丧服显得不吉祥,于是晋襄公便在这非常时期穿着黑色丧服。所谓“遂墨以葬文公”,也是说襄公穿着黑色丧服安葬晋文公。所谓“晋于是始墨”,是说晋国从此以后始以黑色衰绖为丧服之常。此语不虚,如《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载:“公有姻丧,王鲋使宣子墨衰冒绖。”按,“公有姻丧”,指晋平公遭遇其母舅杞孝公之丧。据此可知,晋襄公之后,晋国确实形成以黑色衰绖服丧的习俗。不仅如此,而且后世也往往以晋襄公为例,若在战争状态中遇到丧事,便穿着黑色丧服进行军事活动。正如清儒沈钦韩《补注》所谓:“按晋于是始墨者,谓自后丧葬遇有兵戎盟会之事,遂援此以墨衰从事。非谓居常不用衰绖也。”[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