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外贸易论文,秩序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际贸易是世界范围内的商品交换。从一国的角度来说,国际贸易就是对外贸易。对外贸易是一种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劳动服务的活动。对外贸易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并且超越国界而产生的经济活动,它的发展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而获得巨大而广泛的发展。如今,对外贸易已成为各国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也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全球头号贸易大国美国为例,它的出口贸易占其国内生产总值11%。我国虽属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也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20%。我国台湾地区对外贸易的进出口额更占其GNP的70%。所以,对外贸易是每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外贸易的管理,是一种国家对外贸活动的政府干预。作为对外贸易管理的指导思想,在经历了贸易自由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的阶段以后,现在已演变为国家利益基础上的公平主义(实用主义),并且成为各国制定政策的依据。各国基于政治、经济的需要,总是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对对外贸易活动进行管理,所以,对外贸易的法律管理,就是在广泛采用立法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外贸法律制度,使外贸活动纳入法律管理的范围。
美、日、西欧等各国是目前世界上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也是国际贸易最主要的力量。这些国家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一方面鼓吹贸易自由,以此摧毁贸易对象设置的各种贸易堡垒,挤进对方国家的国内市场。另一方面,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却广泛采用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措施,对外贸活动严格进行管理。不仅如此,有些国家还利用外交途径,依本国立法为根据,通过施加压力的手段,与对方协商、谈判,迫使对象国作出让步,以达到符合本国利益的贸易平衡。然而在长期的斗争和妥协的基础上,在发达国家的贸易游戏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以本国法和国际条约为规则、以各种贸易组织为场合的世界贸易俱乐部。
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正在形成。1994年5月12日,我国颁布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外贸法),并逐步建立起以外贸法为主体,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海关、外汇等内容的外贸法律体系。自1986年以来,我国一直为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成员国地位而作着不懈的努力。总体看来,我国对外贸易秩序的管理正朝着制度化、法律化、公开和透明化方向迈进。
一、对外贸易法律管理的必要性。
在国际关系中,对外贸易是一种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是建立国际政治关系的基础,国际关系稳定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外贸秩序。外贸活动依国际分工和价值规律而存在,依对经济繁荣的促进而发展。所以,正常的、健康的贸易活动必须是一种有序的行为过程,以达到世界性贸易活动的公平化。为此,一方面必须从宏观上形成一种世界性的贸易管理秩序,排除不正当的行政干预。另一方面,作为主权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也要对对外贸易活动进行管理,以建立符合本国需要的对外贸易秩序,使各种贸易活动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贸易秩序的建立,是一种从国际(或全球)的角度来说的宏观管理秩序和从国家的角度来说的微观管理秩序的有机结合。但是,不管是宏观秩序或是微观秩序的建立,总是要依靠某种强制的手段。所以,采取法律手段管理对外贸易活动,就成为一种必要的方法。事实上在各国积极寻求建立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的过程中,法律管理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措施已为大量的社会实践所证明。
同时,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管理从其经济学和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首先,对外贸易的本质是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虽然从表面上看,具体的外贸活动发生在不同国家(或特殊的单独关税地区)的个人、企业之间。实际上这种贸易整体上关系着国家经济利益,是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由此可见,对外贸易与国内贸易有着根本的区别,前者建立起来的是一种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因为国家之间处理经济关系必然要考虑贸易平衡、本国资源、劳力、产业结构、民族工业的发展及对外政策等方面的需要。所以,基于这样的原因而引起的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秩序就成为必然。国家以种种原因所进行的外贸管理活动,应该建立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之上,不使管理行为或措施妨碍外贸活动的正常开展。建立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是国家政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是一种经济利益与管理科学的有机结合。国际间外贸实践证明,有效的对外贸易秩序,必须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与符合本国政治、经济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对外贸易秩序,使两者协调发展。
其次,运用法律来管理对外贸易秩序、行政与法律的关系。具体来讲,包括两个方面: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管理与自由贸易主义的关系。自由贸易的观点认为,对外贸易活动受政府的干预,商品进出口采用自由竞争的方式。从理论上说,自由竞争的贸易活动似乎排斥政府的管理,它们之间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其实,任何一种社会活动或行为,都不可能是一种绝对的自由,而任何有秩序的活动也都必须建立在有法律保障的制度之下。自由贸易主义也不仅仅是针对贸易保护主义而言的。所以,国家的管理行为与自由贸易活动并不矛盾,只是自由贸易主义制度下的外贸活动,形成一种建立在自由基础上的管理模式。自由的成分占主要的地位,管理的因素占次要的地位。二、国家主权原则在对外贸易上的适用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国家主权原则是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主要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外贸关系上表现为,互相尊重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国家主权原则的运用是保障公平、自由贸易的基础。贸易自由化是在国家主权原则之下,政府管理外贸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贸易活动,逐步向自由化方向发展的一种趋势。
最后,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要求处理好自由贸易主义与贸易保护主义的矛盾。既要防止极端的自由贸易主义,也要杜绝利用贸易保护主义遏制正常贸易活动的进行和发展。目前,国际贸易的发展已走出自由贸易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两个极端的误区,通过长期的斗争、妥协,世界各国普遍形成了实用贸易主义的政策,即在国家有效管理之下形成的强调制度化、规范化、公平化和透明化的国际贸易秩序。
二、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形式
通过国内立法和签订双边条约和多边国际条约以及通过国内立法确认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是法律管理对外贸易秩序的主要形式和前提。法律管理的强制性在于国家意志的行为化,即每一个从事贸易活动的当事人都要受某种贸易规范的约束,而国家的立法活动为行使国家管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国内立法是法律管理的主要形式。同时,由于国内立法只能调整主权范围内的法律关系,而对外贸易却是一种超越国界的活动,要保持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还需要各方当事人遵守共同的贸易规则。所以,国家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的活动,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国际条约以国内法的效力,也是法律管理的主要形式之一种。
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在规范对外贸易活动中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它们具有不同的特点。国内立法主要强调对外贸易的国家利益,它规它了国内各参与对外贸易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遵循的基本原则等。如我国的《外贸法》,它的主要内容包括: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指导思想——总则、确定对外贸易资格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劳务服务、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促进及违反外贸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等。贸易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贸易条约,主要是指国家(有时包括独立关税地区)之间为了促进贸易、投资、技术、金融、税收、海事等方面的合作,保证国家之间经济贸易的正常交往所订立的专门性条约。国际经济贸易条约保证了整个贸易活动的统一性,使各国在维护本国政治、经济利益的同时,其贸易活动的当事人都能按国际通行的贸易活动原则行事,把贸易的普遍性规则变为各国的共同行为。
国内立法与国际经济贸易条约对外贸活动的管理,经历了不同历史阶段,在不同的条件下,分别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国际贸易本身的发展趋势要求互相协调地处理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的关系,共同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要使国际贸易秩序化,必须以与国内立法相协调为根据,参加或缔结国际条约,使本国利益得到保护。同时,要以国际条约为基础,完善国内立法,使国际条约规范在本国立法中得到体现,使国内的贸易行为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次大战后,尤其是近几年,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进一步掀起高潮,并将进一步加强国际条约对外贸活动所起的规范作用。但从对外贸活动的管理上说,不管是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两者作用互相不能代替,它们都为法律管理对外贸易的活动提供规范性的前提,也是阐述法律管理的最主要的内容。
国内立法的法律渊源:采用专门立法与在其他法律中规定管理性条款相结合的原则。各国一般从进口和出口两个方面制定对外贸易管理法、对外贸活动进行规范。从立法所涉及的原则和内容上看,都以政治、经济为目的来进行立法,一是制定大量的鼓励出口和限制进口的法律、法规,涉及关税、非关税堡垒措施、许可证制度、进出口管制等方面。从立法的表现形式上看,主要为进出口管理法、海关法、外汇管理法、商检法等。如美国《1985年出口管理法》、日本《进出口交易法》、欧共体《欧共体1988年反倾销规则》和我国1994年《外贸法》;二是在一些有关法律中,规定管理性条款,在法律中规定大量的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条款”,以规范进出口行为。如美国《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我国的《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等法律,对商品进出口、专利技术的进出口、与外商签订合同的行为,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国际条约的形式。一般包括两方面: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协议Agreement)通常是两国之间在投资、关税、贸易和支付等方面的问题,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属一种国际条约,两国应严格遵守。我国目前已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贸易协定。多边条约(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treay,本文主要指贸易性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treay)是各个国家通过签订、承认国际条约,加入某个国际性的贸易组织并受有关条约的约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国际条约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拟从今年1月起改为世界贸易组织),经过多边谈判和双边谈判,各国将以此作为贸易活动的重要场所,并受其规范的制约。从法律管理的角度来说,不管是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它们都是国家的法律行为。各国可以在与对方谈判和签署协议时,就对方设置的贸易堡垒、公平交易和本国利益进行协商,互相妥协而达成协议。在参加签署多边国际条约时,可以利用免责条款、声明保留某项条款等,维护本国利益。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国家有效地参与国际贸易管理的行为,都受经济利益和国家意志的驱使,同样要遵循国家主权的原则。
三、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在管理对外贸易上的主要法律和规定
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占有绝对的优势。以国内立法的形式管理对外贸易,极大地促进了这些国家贸易经济的发展。从历史上看,最早的出口管制法始于战争时期,主要用于对敌国实行封锁和禁运。美国1917年颁布的《对敌贸易法》,授权美国总统在战争紧急状态下,对敌国贸易实行管制,禁止或限制军事设施、军用品及零部件、机械、工具、物资及服务的出口。
美国于1949年制定了第一部和平时期的出口贸易管理法——《1949年出口管制法》,1969年制订了《出口管理法》,1974年和1979年又对该法进行了修订,1985年制定了《出口管理修订法》,对出口贸易实行管制。对进口进行管理的法律主要有,《1974年贸易法》,以此为基础,1979年后制定了《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这些法律为主,形成包括武器出口控制法令、原子能法令、毒品检查机构条例和美国海运管理条例等为内容的,涉及到关税、非关税和反倾销等方面的进出口贸易管理法律体系。从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上看,美国对出口的管理主要是规定产品的范围,对产品实行分类,制定“商品管制目录”,以与对象国家的关系,把国家分为不同的国家集团,在此基础上,规定不同的出口方法、程序,如领取宽严不等许可证等。进口方面的法律规定了关税和非关税贸易保护、反倾销、反补贴、反不公正及免责等条款。以国内法为标准,认定对象国家的不公正贸易行为,然后宣布为违法并进行制裁。如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301”条款、《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特殊301条”和“超级301条”,是目前美国在进口方面最“得力”的措施,从保持贸易的平衡,进而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都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日本于1949年制定了《外汇及外贸管理法》和《出口贸易法令》、1950年制定了《出口保险法》、1952年制定了《进出口交易法》、1954年制定了《出口检查法》和《关税法》、1976年制订了《外汇管理令》等法律、法规。在出口方面实行“奖出限入”的政策,扶植本国产品的出口,实施宏观的管理。在进口方面,规定任何技术、商品的进口,必须获得政府的许可和批准。
欧共体1968年通过了第一项反倾销条例,并先后制定了《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反对从非共同体成员国的进口倾销或补贴的保护性条例》、《1987年反倾销新规定》和《欧共体1988年反倾销规则》等,规定了倾销的定义、确定倾销的方法、补贴的定义、确定补贴的方法、损害的标准和确定损害考虑的因素、反倾销的程序等,以维护共同体各国的共同利益。同时,欧共体还通过制定共同的对外政策,如统一原则上的政府采购、行政手续、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许可证和配额,以及共同关税等,进行统一的对外贸易管理。
四、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的运转
各国国内立法的制定和国际条约的签署,只是对外贸易法律管理的前提。这些法律和国际条约在对外贸易中如何发挥管理作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所以,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运转,是法律管理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法律和(被国内法律程序确定的)国际条约已成为一国贸易活动的行为规范,所以,每一个从事贸易活动的当事人都应自觉依法进行贸易活动。这样,就保障了贸易活动的合法性,使管理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
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据该法认定“不公正”的贸易作法,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都可提出申诉,然后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商务部等部门进行裁定和调查。同时,还可与对方国家进行谈判。如与对方国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可裁定进行行政措施的制裁。美国有关法律还对裁定规定了行政和司法审查制度,规定了具体的程序。美国总统还可以行使行政权,签署具体命令,适用某项法律针对某个国家的不公正贸易作法,按法律程序进行制裁。还可通过联邦国际贸易法院、海关与专利法院解决。
欧共体委员会是欧共体的反倾销机构。它既是共同体法的制定机关,又是共同体法的执行机关,负责依法确认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欧洲法院也是解决欧共体与其他国家贸易纠纷的场所。
日本的有关贸易管理的法律的实施,主要由贸易大臣负责实施。当某项贸易活动认为违反日本贸易立法或日本参加的国际条约,一旦被提起申诉,依法确定检查标准后,由贸易大臣指令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日本主要针对本国的责任人员进行制裁,对于违法者,分别给予行政命令处分(变更或停止违法行为)、通过法院裁定处以罚金、或追究刑事责任。
国际条约被一国以立法程序确认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国际条约对缔约国来说,既行使权利,也承担义务。从每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它也是一种追求本国利益的措施。通过参加某项国际条约,规范本国的贸易行为,享受缔约国应有的“最惠国待遇”,对与本国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国的不正当贸易行为,通过条约的约束力进行制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拟议中的世界贸易组织)是目前最重要国际条约和组织。各国在贸易自由和非歧视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进行双边和多边谈判,就开发国内市场、降低关税、进口额限制、补贴及国家贸易等问题与有关国家谈判。同时,成员国还可以在参加条约时,声明保留条款、适用免责条款等,在遇有贸易不平衡等情况下,限制进口,维护本国利益,保持本国贸易秩序的正常化。当各国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关贸总协定经过50年代的肯尼迪回合、70年代的东京回合和80年代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已使关贸总协定的条款更趋完善,并且形成了一整套解决争议的制度。
当国际贸易秩序被破坏时,一国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国际条款的规范为依据,寻求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公平裁决。同时,国际法院在各国之间解决贸易争议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五、我国对外贸易的法律管理
我国是目前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从改革开放以后,得到迅速发展。1979年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外贸活动进一步符合国际规范。日前,我国已经按关贸总协定的要求对金融、财政、税收和外汇制度进行了改革,加快了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原始成员国)的步伐。为完善立法,已制定了《外贸法》,并建立以此为主的外贸法律体系,进一步朝着扩大市场准入、增加进口管理透明度的管理体制迈进,使对外贸易法律管理体制逐步完善。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建立还处在发育阶段,对外贸易体制的确立,必须符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正是这样,中国的外贸管理体制代表了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方向。所以,在普遍建立的国际新秩序的过程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
我国对外贸活动进法律管理,要遵循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为主导的方针,在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的基础上,使法律规范要符合国际惯例,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本国合法权益,并以此而建立起对外贸易法律管理的秩序。为此,要力图促进国家对对外贸的管理,由主要靠行政手段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实现规范化管理,尤其是在对外贸易许可权、配额的分配、许可证的发放、对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实施必要的禁止限制等方面,要做到公开、透明,依法行政。
我国《外贸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16、17、24、25条对外贸活动涉及的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生态平衡、外汇收支平衡以及参加国际公约的义务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使外贸活动的管理,有原则可遵循。该法第5章专门规定了对贸易秩序的管理:一、对从事外贸活动的资格作了规定,即采取许可证的制度;二、对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三、对外国商品的倾销和补贴,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四、对因外国商品数量的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五、规定了其他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条款(第12、27、28条);六、规定了破坏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责任。
为了进一步适应法律管理对贸易的需要,除制定《外贸法》外,还应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其他法律、法规,建立起一个包括海关、商检、配额管理、许可证管理、反不正当贸易(以反倾销为主)、法律监管和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管理体系,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为法律管理创造完善的前提条件。同时,还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及时参加或加入有关的国际条约,在贸易规范化的过程中,随时与国际经贸的发展步伐一致起来。
贸易立法仅仅是法律管理贸易的一个方面。为加强法律管理的手段,还要注重法律的实施,把法律规范变为每个从事贸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行为。所以,为了保障贸易管理法律的运转,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管理工作机构,成立跨部门的贸易管理、协调机构,依法对每项贸易行为进行管理、审查。在国内,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外贸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外国的不正当贸易行为,违反《外贸法》和其他法规规定的,或损害我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管理机构及专门的反倾销机构,依我国《外贸法》和有关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或依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与对方国家交涉,解决引起的纠纷。
在我国,法律管理对外贸易还是一个新课题。而且,我国还属对外贸易不发达国家,在促进贸易发展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好对外贸易发展的问题,管理工作逐步展开。在外贸工作有了一定的发展之后,逐步强化管理的职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工作出口从宽、进口从严。在法律规范形成过程中,要把国内立法与签订有关国际条约的相互衔接,以前瞻性的立法精神和国家利益的原则,建立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为作好对外贸易的管理工作创造条件。
在对外贸行为的规范过程中,要使国内的贸易行为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并依《外贸法》的要求进行贸易活动。要加强对外国从事贸易行为的法律监管,对损害我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要纳入法律管理范围内,依法予以制裁,或寻求国际条约的规范,予以解决。保持一个对我国经济发展有利的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各项事业繁荣发展。
注释:
①沈达明等著《国际贸易法》。
②王铁崖主编《国际法》。
③赵承壁著《国际贸易法律》。
④孙琬钟主编《立法学》。
⑤林毓辉等主编《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
⑥王贵国著《国际贸易秩序》。
⑦高成兴等著《国际贸易教程》。
⑧周忠海著《国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⑨张慧龙著《欧美反倾销法对策》。
⑩王超英主编《对外贸易法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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