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粮食产业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澳大利亚论文,产业政策论文,粮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澳大利亚粮食产业的基本情况
(一)粮食生产
澳大利亚主要种植小麦、大麦、燕麦、高梁、水稻、豆类和一些油料作物。其中,小麦是最主要的粮食作物。 在粮食总产值中, 小麦占59%,大麦占14.8%,燕麦占4.8%,大米占3.6%。其中,小麦和大麦分别占世界年产量的3%和2%。由于澳大利亚人口少,国内需求有限,大约80 %以上的小麦和大麦都用来出口, 出口量分别占世界贸易量的10—15%。
从粮食生产的规模看,澳大利亚约13万个农场中,约有5 万个农场以种粮为主,而这5万个农场中,约有4万个农场以种植小麦为主,粮食生产基本上以家庭经营为主,约有90%以上的农场都由个人或家庭成员所拥有。小麦农场的平均规模为900公顷,全国每年大约种植1000 万公顷小麦,250万公顷大麦。
由于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下降和美国、欧共体对粮食生产和出口的补贴,进入80 年代以来, 澳大利亚的粮食生产是下降的。 在1992 年和1993年中,澳大利亚平均每年约生产2470 万吨粮食和油料, 其中小麦1380万吨,大麦430万吨。 1994 年由于干旱, 澳大利亚小麦产量仅为800多万吨,是常年产量的一半。在前10年中, 全国小麦平均单产从每公顷1.36吨(约合每亩181斤)到1.77吨(每亩236斤)不等,单产较低。
(二)小麦市场
1.澳大利亚小麦管理局
澳大利亚小麦局最早是作为战时从事市场管理的临时机构而成立的。最初,它承担收购、销售和配置小麦及小麦制成品,以及处理、储存和运输小麦的职能。战后,联邦政府于1946年通过了小麦销售稳定化法案,对小麦局的职能作了法律规定。后来,随着该法案的修改,小麦局的职能也有所变化。
根据1989年的小麦销售法以及1992年的修改条款,小麦局的职能是:①控制澳大利亚小麦的出口和在海外的销售。②从事其它粮食品种的购销和出口业务。③安排用于国内销售和出口的小麦生产。④促进、资助和从事与小麦经营和加工等业务有关的研究。
小麦销售法授予小麦局的权力是:
可从海内外购买小麦;可进口小麦或从事与其目标相一致的其它商业活动,可从事小麦的储存、处理和运输业务,并可购买、建设、拥有或经营相应设施;可从事与其商业活动相一致的财务与金融活动;可向他人提供与小麦营销有关的广泛的服务并相应收取费用;可在澳大利亚或海外指定代理者,并在海内外建立分支机构和合营企业。
2.小麦出口市场
小麦局在出口市场上的独特地位,对澳大利亚的粮食生产是十分有利的。它可以通过对小麦的宣传和营销,在国际市场上树立和保持澳小麦的良好形象;可以统一分配和使用库存以取得收益最大化;可建立和保持长期稳定的营销关系;可对信贷、汇率、利率及其它风险进行协调管理;可增强谈判地位和交易实力;可分散粮食生产者的市场风险等。在出口市场上澳小麦局的战略是以质取胜。目前小麦销往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要销往亚洲和中东地区。
制定出口价格是澳小麦局的主要任务之一。制定每日出口报价时主要考虑:质量,竞争对手多少,世界小麦等粮食供求形势,美国粮食期货市场价格,政治、经济因素等。由于美国是最大的出口国,是小麦价格的主要影响者,所有出口国都以美国小麦价格为依据。所以,澳小麦局每天都收集关于美国小麦价格的报告,同时密切关注其它粮食市场的价格变化。
3.小麦的国内市场
以前澳小麦市场完全是由小麦局控制的。后来,这种控制逐步取消。现在,澳国内小麦市场完全放开,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买卖。小麦局为生产者提供“集中池”这种统一销售和核算的方式,同时也以一个平等经营者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其国内的购销价格均由市场自行决定。
小麦局“集中池”:澳大利亚生产的小麦大部分是通过“集中池”体系来销售和支付的。其分类指标:小麦送达的日期、小麦质量和种类、送达地点等。“集中池”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平等、公平地从小麦销售中分担费用、取得收益。“集中池”中小麦的储存、处理和运输费用被平等地分摊到各个生产者身上,由小麦局统一支付。
澳其它粮食市场销售,大部分也都在特定的粮食局或其他合作组织的不同程度的控制之下。但不同于小麦局,这些粮食的市场经营组织只是在州这一层次上运行。除小麦外,其他粮食都不在联邦法律的管辖之下。
澳粮食市场政策的要点是使销售活动有序化。因此,除小麦局外,各州都成立了控制其它粮食出口及部分国内市场管理的组织。
大麦是仅次于小麦的第二大粮食作物,66—75%都用于出口。在南澳大利亚和维多利亚州,销售都由大麦局控制;在新南威尔士和昆士兰州,所有的麦芽大麦和供应出口的信用大麦都由州局和粮食公司控制,只有信用大麦的国内市场是自由的。在西澳大利亚,所有大麦的销售都由西澳的粮食集中池控制。
燕麦是澳第三大粮食作物,90%用于国内消费。除南澳和新南威尔士州以外,其它各州的燕麦都是自由经营的。在南澳,出口和内销市场由澳大利亚大麦局控制,在新南威尔士州,出口由该州粮食局经营。另外,高梁、玉米、小黑麦、豆类、大米和油菜籽等,控制或放开经营由各州自行决定管理方式。
(三)澳大利亚粮食储存、处理和运输
澳粮食储存、处理基本上是由五个散装处理机构承担,每个大陆州各一个,这五个机构,控制了年产量70%以上的粮食的储存和处理。其余由农场和私人商业储存。每个州的散装处理机构都在该州相应的法律的授权下运营,活动局限在州内部。有两个散装处理机构是州的法定机构,两个是生产者的合作组织,一个是州政府所拥有的公司,每个散装处理机构都有一个由公路或铁路连起来的接收网络,这个网络还与几个出口港口连接。 中央储存系统共有大约900个乡村接收基地和17个出口港。它能够提供1800万吨的乡村储存,600万吨的港口储存和大约300万吨的其他各式储存,合计储存能力达2700万吨。
公路运输是主要调运方式。运输分两步,一是从农场到乡村接收点,二是从乡村接收点到出口港或国内用户。前者主要用生产者自己的货车或利用公路货运服务系统来完成;从乡村接收点到出口港的运输,主要由铁路承担,但现在公路运输也加入了。
二、粮食产业政策
(一)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粮食管理制度。澳大利亚农业的基本政策,是对农业实行完全的市场调节,不对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和财政补贴,以减少国家的干预。澳粮食供大于求,小麦大部分用于出口,其近几年改革的目标是强调为农民赚取更多的利润和提高小麦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为此,他们开始推行对最需要帮助的个人进行扶持的政策。澳大利亚有一个“援助农民的政府计划”。1991年,这个援助计划的财政预算为1.73亿澳元。援助范围:①改善农业的生产结构,主要是指农场根据市场变化而转产时需要的资金;②帮助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恢复生产;③对那些规模小,难以再经营下去,而自己又无力转移出农业的农户提供经营援助。另外,根据立法,通过乡村调整计划,财政上还为少数农场主提供贴息贷款。
(二)用立法保证对粮食产业的投入。澳大利亚对粮食产业投入以立法为依据。立法首先保证了在保护开发土地和水资源方面进行投资。联邦和州预算每年用于保护开发水资源的支出约1.4亿澳元,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支出约3600万澳元,合计1.76 亿澳元。 其中联邦预算支出2500万澳元,占14%,州预算支出1.51亿澳元,占86%。二是对农用生产资料提供财政补贴,每年约1亿澳元。对农用生产资料怎样补贴, 补贴多少,随情况变化,视农场主与政府谈判和国会立法结果而定;三是农业科研和推广。农业科研事业由三部分组成:①联邦科学和工业组织;②大学从事农业科研;③各州初级产业部系统从事农业科研和推广。年支出农业科研经费约4.15亿澳元。其中人员工资和一般公用经费2.91亿澳元,占70.2%,由联邦和州预算拨款;研究费1.23亿澳元,占29.8%。除预算拨款外,主要是采取特定行业销售税和财政对应拨款办法解决,每年约有8000万澳元,约占研究费的2/3。 由于有了较充裕的研究经费,可以把科学技术与市场更紧密地结合起来,有利于科研和开发。
(三)粮食销售的代理制或利润返还制。目前,澳大利亚小麦局仍然是小麦的主要经营者,其中大部分是通过小麦局的“集中池”体系来销售的。“集中池”体系的特点是小麦销售代理制。小麦局接受生产者的小麦时,先按保证价格预付价款,小麦局销售以后,实际销售收入超过保证价格,再支付其余价款。小麦局的资金,由联邦政府担保向商业银行贷款,贷款利率可低一个百分点。保证价格是根据市场的销售价格减去经营管理费用净收入的95%来确定的。法律规定,小麦局销售收入低于保证价格时,政府给予补贴。
(四)对农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澳大利亚所得税对农业的优惠办法,一是计算收入所得,一般纳税人只能扣除经营性支出,不扣除资本性支出。但农业的某些资本性支出,可以在当年或若干年内扣除。如防止水土流失、筑修堤坝、围栏的支出和作物、家禽病虫害防治支出等可在当年全部扣除;农田灌溉设施、净化水质设施等支出,为3 年扣除;清除灌木丛、沼泽排水、人工种草等改造改良耕地和牧场的支出,分10年扣除。二是照顾农业风险,对非正常原因(草场、粮食因灾减产)不得不出售的农、畜产品的收入,分5年计算征税; 农业保险赔偿收入,也分5年计算征收。
(五)抓紧建立粮农生产者组织,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澳大利亚将小麦、大麦、田间豌豆、葵花和饲料种子等作物的生产者分别组成小麦、粗粮、油料和豆类粮食、种子四个委员会,代表6 万名粮食生产者,并共同构成粮食协会。其目标是,代表和保护澳大利亚农作物生产者的利益,通过促成和影响与生产者有关的决策而保护和增加粮食生产者的福利,促进粮食产业资源的开发,收集和发布与粮食产业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