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价值分配与企业生产目的_利润最大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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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价值分配

所谓新价值,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或在一次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是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在生产过程中支出的、物化在产品中的、在市场上实现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从企业的角度说,新价值就是一定时期内企业通过市场实现的总产值减去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价值(包括折旧)的余额。从国家的角度说,新价值就是所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的价值的总和,就是国民生产总值(因为它不是一个生产概念,而是一个收入概念,所以联合国1993年修订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已将国民生产总值改变国民总收入)减去折旧的余额。

按新价值分配,从国家的角度,就是根据国民总收入进行分配的宏观调控,根据企业的国民收入对企业进行分配;从企业的角度,就是一方面根据企业的国民收入同国家进行分配,另一方面根据劳动者个人或车间班组新创造的价值向劳动者个人进行分配。在理论上,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可以是按不变的比例分配,也可以是按递减的比例进行分配,还可以是按递增的比例进行分配的。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应按相对不变的比例分配,最好是按递减的比例分配(即一定时期内新创造的新价值越多国家占的比例相应增大)。不同的生产部门应当有不同的标准,但同一生产部门应当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实际上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劳动者以新价值的形式贡献给社会(企业)的劳动量,又以购买生活资料的货币形式领回来,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价值形式的一定劳动量同生活资料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如何确定劳动者个人新创造的价值。可以首先在一个企业内部的各车间、班组之间通过模拟市场来解决,然后用劳动力的教育培养费用作为计量劳动复杂程度的依据,或者用岗位技能工资及年薪制的办法来解决。第二,社会主义社会的奖金不是超额劳动的报酬。如果说存在“超额劳动”这样一个经济范畴,对提供了超额劳动的劳动者给予奖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是贯彻了按劳分配,但实际上又同时偏离了按劳分配。因为既然认定一部分劳动者有超额劳动,那奖金的多少应反映超额劳动量的大小,奖金量只受超额劳动量的限制,本身没有量的限制,但实际上我们是有限制的;同时,根据奖金是对超额劳动支付报酬的观点,对提供的劳动量低于平均量的一部分劳动者,就应当减少其工资,可是事实上我们没有这样做。实际上,并不存在“超额劳动”这一经济范畴。因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没有限制;劳动定额是人为制定的;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报酬量随提供的劳动量的变动而变动;月初工资是预支,月底发奖金是报酬的增补;彻底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就没有按劳分配的奖金;说有超额劳动的存在,实质上颠倒了生产与分配的关系。第三,不应剔除或不应全部剔除劳动客观条件的差别。公有的劳动客观条件的差别从价值的角度表现为劳动者占用资金量的差别,在公有资产有偿使用或使其保值增殖的条件下,剔除劳动客观条件的差别的按劳分配就是不管企业生产设备先进与否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与否,同等的劳动力在不同的企业里只能得到一样多的报酬,这看似公平合理,实际上从根本上抹煞了劳动者通过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来增加产出的积极性和热情,也就取消了企业自我发展的内在经济动力,这也是我国企业设备老化、生产技术更新乏力的一个根本原因,是企业挖潜、革新、改造流于形式的一个根本原因。西方国家的企业之所以重视技术革新,之所以努力采用新技术,一个重要原因是最先采用新技术的企业可获得超额利润,这是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的根本的持久的直接的经济动力,而我们的分配恰好是取消或限制这种动力,这是违反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规律的。

为什么要按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分配?

首先,按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的必然要求。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只能是物化劳动即新创造的价值,但不是个别价值,而是社会价值,即两层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意义上的价值。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个别劳动必须转化为社会劳动。商品经济中的社会劳动是社会需要的劳动,是社会承认的劳动,是市场实现劳动,是有效劳动,不是劳动者实际耗费的劳动,这是价值规律的本质要求。这样,商品经济中的个别物化劳动和社会物化劳动不仅有在量上转化为多少的矛盾,而且有能不能转化的质的矛盾。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重要内容。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中的物化劳动同马克思设想的非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中的物化劳动是不同的。在马克思的按劳分配中理论中,物化劳动是对象化或物质化在产品中的劳动,这种物化劳动中的个别物化劳动和社会物化劳动不仅在质上没有差别,而且在量上也是没有差别的。但商品经济条件下,个别劳动却可大于、等于或小于社会必要劳动。大于社会必要劳动的个别劳动是低效劳动,是倍减的劳动;小于社会必要劳动的个别劳动是高效劳动,是追加的或自乘的劳动,自乘劳动是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自乘劳动创造自乘价值。因此,社会承认的劳动同劳动者实际耗费的劳动的差别是受劳动客观条件制约的,按劳分配的“劳”不应剔除由劳动的客观条件引起的差别。

其次,按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对分配起基础性作用,按劳分配(初次分配)必须通过市场来实现,就是说,按劳分配必须通过按市场实现的“劳”来分配。这里强调的是劳动的客观社会经济效果而不是实际耗费的劳动,不是劳动的动机和态度;强调的是着眼于市场而不是着眼于生产。进一步说,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过程中,个人消费品分配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一种是按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发挥——劳动来分配。按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分配即按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发挥——劳动来分配,不同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一是尺度不同。按劳分配是以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发挥创造的价值为尺度,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以劳动力价值即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为尺度。二是时间不同。按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是在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结束之后进行和确定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在劳动过程之前即在劳动力商品市场上进行和确定的。三是限度不同。按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分配以一定比例的劳动新创造的价值总量为限,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以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为限。四是利润的归属不同。按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分配,利润归共同体所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利润归劳动力的雇佣者个人所有。当然,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得到的都是生活资料基金或劳动基金,都是由劳动者本身来生产和再生产的,但二者是劳动基金在不同社会生产方式中的不同的历史表现形式。这种区分并不否定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性质。劳动力作为商品,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中,可以和不同的分配关系结合,即可以以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发挥即劳动)为尺度来分配,也可以以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尺度来分配。劳动力是商品同劳动者是主人翁并不矛盾,因为劳动力并不是劳动者。劳动力商品无非是说劳动和收入是一种交换关系,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劳动同劳动报酬是同量劳动相交换的等价物交换的关系,这也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述按劳分配的一个基本观点。

再次,按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分配可克服“工效挂钩”这种分配形式的局限性。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是分配引进市场机制的一种形式,对搞活企业和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曾经起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其局限性也日益明显。这表现在:一是“工效挂钩”中的经济效益不是投入或产出本身,而是投入和产出的关系,工资不能直接同这种“关系”挂钩;二是经济效益指标很难准确科学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的劳动效率,工资和经济效益难以完全对称;三是工效挂钩中的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等的确定和实现主要靠行政手段,人为因素较大,科学根据不足。而按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分配,企业国民收入的确定通过市场由市场确定和实现,是准确的、公平的;工资同新创造的价值直接挂钩,工资和新创造的价值完全对称;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是不封顶的,因为这是初次分配,要拉开差距,要有足够的刺激力提高效率,因而不应控制工资总额的绝对量,只应控制新创造的价值中按劳分配部份的比例,即控制工资总额的相对量。以控制社会总需求为由来控制企业工资总额同按劳分配的内在要求相矛盾,因为达到工资总额这一点之后多劳就不能多得了。实际上,只要控制了新创造价值的合理分配比例,就不可能发生超过社会总供给的总需求膨胀了。对于由此引发的收入差距的扩大,还可以通过再分配进行适当调节。

现在有相当部分国有企业经营得不好,原因之一就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不能先富起来,如果让一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依据他们新创造的价值先富起来,国有企业的现状就不会如此不能令人满意了。因此,我们的观点很明确,应让公有经济中的经营者和劳动者及公职人员先富起来,舍此就不能坚持社会主义。

最后,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强大动力。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行按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分配,能够激发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并不断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从而提高生产力的主观因素。同时,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对首先采用新技术、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力是一种激励,会大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客观因素的提高,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单个企业新创造的价值同劳动生产力成正比。企业要增大新创造的价值总量,必须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生产力。

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也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一定的经济增长方式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方式的具体形式。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分配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有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追求数量和速度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是同按产量增长的速度进行分配的方式相适应的,追求质量和效益的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是同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的方式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为主向集约型为主转变,必须按劳分配从传统的方式向按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方式转变。不实现分配方式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就没有内在的动力机制。

新价值最大化是企业的生产目的

近些年来,理论界已公认,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和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目的是不同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是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目的是利润最大化。我认为,这种观点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我的观点是,新价值最大化是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目的。

第一,利润最大化没有揭示社会主义企业生产目的的本质。利润最大化只强调了所有者的利益,没有表达劳动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劳动者的工资只是作为成本,在企业生产目的中消失了。如果说利润代表了企业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那它就忽略了企业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和目前利益,而忽略劳动者个人利益和目前利益的“目的”是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企业生产目的的。如果说所有者要求利润最大化是合理的,那么,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求工资最大化也是合理的,因而社会主义企业生产目的应同时包括利润最大化和工资最大化这两个最大化,这就是企业新创造的价值最大化。如果只有利润最大化而没有工资最大化,那就只有所有者的积极性,就没有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不能体现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这三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本质。

第二,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目的,应包括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生产目的,不仅要包括他们的长远目的和共同目的,而且要包括他们的个人目的和当前目的。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要求利润最大化,这是劳动者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最大化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唯一表现形式;从劳动者和经营者的角度要求工资最大化(报酬最大化),这是劳动者个人利益和当前利益最大化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唯一表现形式。利益最大化和工资最大化的一致性是社会主义企业生产目的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生产目的的地方。

第三,市场经济是以个人利益和当前利益为直接经济动力的。只有利润最大化,没有劳动报酬的最大化,就没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的经济动力。同时,如何妥善处理和解决经营者的利益,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年薪制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第四,新价值最大化不仅是短期新价值最大化,而且要长期新创造价值最大化。只有以长期新创造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企业才能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只有新创造的价值最大化,才能真正合理解决分配中的各种矛盾和困难。

其实,把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唯一的生产目的,在西方经济学中也有异议。如贝恩的限制性定价理论说明,企业虽然能实现最大利润,但由于潜在竞争的存在,采取实现最大利润的高价政策是不明智的。西蒙的决策论认为,最大利润是难以实现的,能够实现的只是满意利润。利润最大化只是所有者的生产目的,经营者(经理)追求的是自身效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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