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评价的主观性和客观性_主体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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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值评价的主体性与客观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性论文,客观性论文,评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00)06-053-05

价值问题与人们对于价值的评价是密不可分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价才能表现出来。而正确把握价值评价问题的关键,在于处理好价值评价的主体性与客观性的关系。这里我们尝试对之作一些讨论。

一 价值评价的主体性

价值评价的主体性根源于价值的主体性。所谓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注:参见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1~108页。)价值这种特定的主客体关系是以主体(人)尺度为尺度,依主体(人)不同而不同、变化而变化的,具有鲜明的“人性”、主体性。一定对象、客体是否对主体(人)具有价值,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这要看对象是否真正符合主体的客观利益,是否满足主体需要,以及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能力使这种“符合”、“满足”的关系现实地呈现出来。也就是说,主体的根本目的、利益、需要和理想、信仰、愿望等价值标准,是主体判定、评价对象有无价值、有正价值还是负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内在根据。一般说来,与主体利益、需要等相一致的,才被主体视为“有价值”;而与主体利益、需要等相冲突、相排斥的,则往往被主体视为“没有价值”或“有负价值”。当然,这本身也与主体的素质、能力以及主体意识等要素相关,因为对主体根本利益与需要的意识与认识难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甚至有时意识与认识到了,也难以接受或履行相应规范,如有人明知吸烟有害健康,但仍沉溺于吸烟之中。

而在具体的、现实的评价活动中,价值评价的主体性还在于,它不是对特定价值关系的机械反映和简单认定,而是价值主体对价值关系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这种能动性、创造性,也是价值评价的主体性的重要表现。在这一过程中,价值评价的这种能动性、创造性,会通过评价主体的如下一些因素表现出来。

首先是评价主体的生理状况如年龄、性别、健康状况乃至相貌等。年龄本身是一个时间概念,它反映着人的生命发展的基本阶段和生理、心理机能的大致情况,以及这些情况对人的精神状态的影响,男女性别之分也常常对人们的评价产生影响。主体的健康状况如何,则不仅表明各种生理机能能否正确发挥,而且也因为它对人的生理和精神的影响,从而对人的价值评价产生影响。

其次,社会角色与角色意识、社会规范意识(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文化习俗等)对主体的价值评价具有重要意义。“舞台小世界,世界大舞台。”每个人都在人生和社会的舞台上扮演着自己的角色。人们所扮演的这种角色,以及由于扮演这种角色之社会经历而形成的相应角色意识,常常成为人们进行评价的出发点或标准。在社会中,一个人处于一个什么位置,担当什么角色,会常常左右他对对象的评价。而主体所接受的社会规范,如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文化习俗等等,不仅是其个人行为的准则,而且也常常是其评判自己或他人行为的标准。特别是不同特质的文化传统,通过作为主体的人的社会化过程,不断地渗透到人的观念、习俗、理想、信仰、思维方式、情感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社会主体属性之中,影响着主体特定的社会评价模式。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象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603页。)

其三,主体认识模式(知识结构、个人经历与社会体验、思维方式、联想与想象能力等)对价值评价也具有重要意义。评价离不开知识,特别是理性的评价主要要根据知识来进行,因此,评价主体所掌握的知识数量和质量制约着其评价的水平和程度。某一方面知识的匮乏,就可能造成评价者在相应方面的“盲区”;知识面太窄,或者相应知识太少、不全面,也可能会对对象形成不全面、狭隘的评价;知识结构老化,知识结构不合理,则可能形成陈旧、偏执的评价;而知识之感性、理性方面失衡,或者知识之“专”与“博”、“精”与“泛”不成比例,也往往难以形成科学的评价。主体的科学方法、思维方式等对价值评价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有时,主体所掌握的科学方法、思维方式能把对象“设定”、“创造”为有价值意义的客体;有时,主体思维习惯、思维定势常常导致其的评价片面、偏执、单一。

其四,主体的心理因素如情感、意志、性格、气质等因素,也会对价值评价产生影响。性格开朗、乐观向上的人,对对象的评价往往更加积极;而性格忧虑、悲观失望的人,往往对对象持消极悲观的看法。意志品质比较坚强的人,由于能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往往能对对象有一个比较清醒、准确的评价;而意志薄弱者,一遇挫折即心灰意冷,容易对事物形成消极评价。特别是,评价主体的结构、规定性、能力等自身因素对人的价值评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一定对象、客体是否对主体具有价值,只有依据主体(人)的主性、需要与能力,通过主体评价才能加以把握;而人的本性、需要与能力都具有永不满足现状的超越性,因而人的评价也包含着对特定价值关系可能后果的预见与推断,包含着对未来理想价值关系的创造性设想、意向与方案,这使得现实的、具体的价值关系的内蕴大大地得以丰富与拓展,并为人们的价值创造实践活动提供了动力与方向。作为主体的人的本性、目的、利益与需要等,以及对它们的意识与把握,是价值评价中核心的要素。这正如马斯洛所说:“一个人要弄清他应该做什么,最好的办法是先找出他是谁,他是什么样的人,因为达到伦理的和价值的决定、达到聪明选择、达到应该的途径是经过‘是’、经过事实、真理、现实的发现的,是经过特定的人的本性的发现的。”(注:马斯洛:《人性能达到的境界》,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2页。)。

总之,价值评价与事实认知一样,其主体都是现实的、具体的、实际活动着的人。没有人,离开了人,就无所谓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评价,更谈不上认知与评价的双向影响与作用。价值评价与关于事实的认知一样,都是在人的实践基础上,人对对象的能动的反映或“认识”。无论是事实认知对于价值评价的影响,还是价值评价对于事实认知的渗透,都只有通过人和人的现实活动才能实现。作为主体的人,依据其本性、目的、需要和能力,在现实的活动中对认知与评价加以调节、控制与整合,使其通过一种自然而然的社会历史过程而获得统一,而不是如二分对立论者一样,人为地在思维与逻辑中割裂它们。

二 制约价值评价的客观因素

尽管价值评价是一个能动的、创造性的过程,它具有鲜明的主体性,一系列主体性因素在价值评价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它同时也具有客观性,一系列客观因素也对其具有影响和制约作用。

1.价值评价仍是一种反映,属于广义认识的范畴,因而它同时也具有客观性。

评价的客观性首先在于,评价所反映的对象——价值事实具有客观性。价值现象是一种特殊的事实,即主体性事实,是“通过主体本身的存在和变化而表现出来的”、“因主体不同而不同的客观事实”。(注: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9~270页。)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它具有“主体的客观性”,它是因具体主体之主体尺度如需要与能力的不同而不同、变化而变化的。价值作为一种特定的主客体关系也是事实,这表明,它作为评价所要反映的对象,评价也有主观是否符合客观事实的问题,价值事实并不以评价者的愿望、意志与具体评价为转移,因为评价者的意志、愿望可能是不现实的、纯主观的、随意的;具体的评价也可能是失当的、不合理的,就像现实生活中常有人不知好歹、认贼作父、恩将仇报等一样。具体的评价恰当与否、正确与否,是否科学合理,可以、也只有和主客体之间具体的价值关系相对照来加以判定、检验、鉴别,尽管这种检验与鉴别在目前还缺乏理论上、方法上、技术上的条件,从而困难颇多,但无论如何,那种认为评价不过是主体主观情感的渲泄、态度的表达,评价结果无法检验,是“假概念”、“伪判断”的观点,是无视价值事实之客观性的,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评价作为对价值关系的反映,这意味着是价值决定评价,而不是评价决定价值。一定对象、客体是否对主体(人)具有价值,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这要看对象是否真正符合主体目的,满足主体需要,以及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能力使这样“符合”、“满足”关系现实地呈现出来。具体的评价是否恰当,是否科学合理,也只有和主客体之间最体的价值关系相对照来加以判定。诸如西方情绪主义者把价值看作是评价的产物,或者把价值和评价混同起来,甚至认为价值不过是主体情绪、情感、态度等的表达或渲泄,价值概念是假概念,价值判断是伪判断,这就滑入了主观唯心主义的泥坑。

再次,价值评价不是对特定价值关系的机械反映和简单认定,而是价值主体对价值关系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一定对象、客体是否对主体具有价值,只有依据主体需要与能力,通过主体评价才能加以把握;而人的需要与能力都具有永不满足现状的超越性,因而人的评价也包含着对特定价值关系可以后果的预见与推断,包含着对未来理想价值关系的创造性设想、意向与方案,这使得现实的、具体的价值关系的内蕴大大地得以丰富与拓展,并为人们的价值创造实践活动提供了动力与方向。从这一点看,评价甚至内在地构成了价值之一部分、一环节,从而不可分割、不可剥离。

总之,价值是评价的对象,评价是对价值的能动反映。一切客体,无论是物质性的,如食品、建筑物、衣服、交通工具、风景等。还是精神性的、如科学理论、思维、情感等,与相应主体构成特定价值关系,这一关系便是客观存在的,可以通过评价来反映。评价的恰当与否、正确与否,是可以客观地加以验证的。尽管这种验证目前来看难度还很大,但无论如何,只有符合特定价值关系的那种评价才是唯一正确的、恰当的,这一评价的正确结论即是真理。

2.社会实践(技术)的水平与程度,人们对主客体的认知程度,以及评价情境、参照客体等“客观”因素,都对人们的价值评价活动具有重要影响。

价值必以事实为基础,“应该”必以“是”为前提。价值评价是以对主体、客体两方面事实为前提的。人们对客体与主体的认知愈深愈广,那么就愈有可能建立更丰富复杂的价值关系,从而评价的对象域也就愈深愈广;人们对客体与主体自身的把握愈全面、准确、深刻、合理,那么,人们的评价也就愈科学、愈合理。这可以从如下两方面加以说明:

一方面,从价值客体的角度而论,对象客体的存在,价值客体本身的发展成熟程度,以及其内在矛盾的暴露程度等,是人们进行价值评价的一个基本前提。当一个事物尚处于萌芽状态,发展尚不充分时,这时常常很难对之加以准确的评价。例如,一项全新的科学技术创造成果,如“克隆体”、因特网等,现在的发展很不充分,它将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带来一些什么样的后果,激发一些什么社会矛盾,今天都还不可能清楚地加以预言,因而,对之的评价最好是“拭目以待”,不要过于匆忙。

众所周知,没有对客体和主体的相当认知,就不可能产生对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相应评价。显然,人不能对其完全一无所知的对象进行评价;同时,一个对自己一所知的人,即缺乏自我意识的混沌的人,他甚至不是主体,当然更不可能去现实地评价事物(对象)。只有当一个人多少具备了对自我与对象的认知,即具有了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之后,他才能成为主体,并把对象视为客体。只有在现实的主客体关系中,主体才能对客体是否合乎自己的目的,是否能满足自己的需要等进行评价。由于主体、人的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拓展,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特别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程度不断增强,因而使得人自身得到发展,人的对象范围也不断扩大,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多的对象进入了主体价值评价的范围。而众所周知,人的实践,主客体的相互作用,都是离不开关于对象与人自身、关于客体与主体自身的事实认知的。

而且,主体对客体的评价是否深入、全面、科学、合理,也与对客体或主体自身的认知是否深入、全面、科学、合理密切相关。有时,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是深藏不露的,人们常常为现象所迷惑而做出轻率评价;有时,事物或人被有意无意地伪装着,人们一时难窥其“真实面目”,因而常常评价失当;有时,对象常常处于运动、变化、发展之中,若对象实质变了,而主体却不知或不愿调整评价,则其评价将是过时、守旧且僵化的,等等。

另一方面,评价主体对自身利益、需要等事实的自我认知,特别是其正确把握程度,也对评价之科学性、合理性具有影响和制约作用。例如,一个人对其根本利益、优势需要是否了解以及了解的程度,极大地制约着评价的自觉性与合理性,历史上并不缺乏那种认敌为友、助纣为虐、追悔莫及的事例,生活中也并不少见化敌为友、化干戈为玉帛、幡然悔悟之类情形。再如,人们对其自身能力的了解程度也影响着对对象的评价,自视过高者轻视对手,忽视困难;自视过低者又高估对手,产生恐惧、畏难、退缩心理,等等。这些情况下主体都很难产生对客体的适当评价。

当然,无论是对客体的认知还是对主体自身的把握都是困难的,特别是“认识自己”更是一个公认的哲学难题。因为自我认识时,主体也即被认知的对象,这种主客体自我相关的情况,有可能造成主客体同构或互相缠绕,出现类似悖论的死结与难解之迷;而且自我认识时,作为认识主体的人自身的许多内在局限性,也会制约、干扰评价过程;也正因为如此,主体的评价,特别是自我评价常常会出现极大的混乱、失衡或偏执等复杂局面。

此外,一些必要的评价中介、工具、手段,以及它们的发展状况,也对价值评价具有重要影响。这典型地从表达评价的话语系统(语言)中表现出来。例如,对于“笑”这一语词,汉语中有多种表达方式,如表达高兴的微笑、哈哈大笑;表达沮丧的苦笑;表达愤怒的冷笑……而个别语言中,却仅仅只有“笑”这样一种笼统的表达。那么,当我们用一种“笑”的形体语言来表达某种同样的评价时,就必然会出现差异。

总之,在具体的、现实的“变革世界”的实践活动中,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应是统一的。主体、人的实践并不是盲目的,它受着一定的价值目的,即实践目的的导引;而实践要达到目的获得成功,一方面必须正确把握对象的本质与规律,以及实践者(主体)的能力与状况;另一方面又必须选择正确的行动方案,实现优化决策与优化管理。可见,无论是事实认知还是价值评价,都可看作是现实实践之内在环节、内在方面。它们在人的实践过程中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相辅相成,贯穿整个实践过程。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活动过程,也就是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过程。

三 评价的主体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评价问题之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科学的问题,在现代西方大多数哲学家和科学家看来,常常是被置于否定或至少是怀疑地位上的。典型的如情绪主义者认为,关于价值或道德之善恶的问题,只不过是人们的情绪或态度的表达和渲泄,没有什么好争论的。而按照马克思主义真理与价值相统一的观点,评价的主体性和客观性是能够统一的,解决了这种统一的问题,也就解决了评价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的问题。

在目前关于价值评价的研究中,由于主体、客体以及评价中介(工具)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客体本质的暴露程度;主体对客体之把握的真实、全面程度;主体对自身之利益、需要的认识程度;社会实践的发展水平;等等。特别是,价值评价是十分复杂的,具体、现实的评价过程存在着许多困难。因为,评价的对象是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关系,而价值的基本特点是有很强的主体性,即不同层次的主体有各自的特殊价值关系,主体在每一价值关系上表现出其自为、主动和自律的特性。除了价值的一般特点之外,社会关系现象的价值尤其复杂、多变,这就使得它更加难于像对自然现象那样确立精确的评价标准。因而,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价值评价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

1.对于价值、评价本身缺乏深入、科学的研究,特别是常常忽视了价值及评价的主体性。在现实中,我们常常夸大政府评价(权力运作活动)的作用,以(各级)政府评价代替市场评价、专家评价,以及人们的自我评价。这实际上是以政府的主体性取消了具体的、多层次的、多元的价值主体的主体性。

2.对于评价目的、标准本身等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盲目性。对某些重要的社会事物,缺乏经过认真的科学研究而制定的明确的、完整的评价标准,或者虽有这样的科学研究,但实际上并未利用;对评价的标准和出发点本身缺乏清醒的自觉意识和自省意识,以致具体评价模湖不清、摇摆不定、难以决断。有时甚至采取形而上学的片面、孤立的思维方式,那种“好”、“坏”绝对二分的观念和方法,求全责备的“完人”、“圣人”标准,或放弃原则的功利标准(如“有奶就是娘”、“有钱能使鬼推磨”等),都是其在现实中的表现。

3.由于评价目的、标准的盲目性,导致评价一定程度的主观性。不是把客观实际、实践的效果当作评价的依据,典型的如用是否符合某种观念、愿望、情感和意志当作评价的出发点。过去“左”的那一套,如“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越穷越革命”之类,给我们的教训实在是十分深刻的。

4.评价方法、程序还存在种种程式化、简单化、庸俗化倾向。如把有凭有据的系统分析变成简单的“对照”,轻率地下结论、贴标签、戴帽子、打棍子;把多层次多角度有论有争的深入研究变成一哄而起、一阵风式的“大批判”、“大表态”;或者是走向另一个极端,光做不说,只做不评,任其自生自灭,取消或放弃社会评价;等等。

出现在价值评价过程中的上述种种问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在理论研究中的偏差与混乱,反映了我们在管理体制或制度上的不合理,反映了我们在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工作作风方面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因此值得我们认真加以分析、批判。

但是,价值评价过程中的这些困难并不是不可能克服的。尽管许多具体的评价会有许多具体的情况,但我们深信,经过不懈的努力,主体是可以达到科学合理的评价的。历史总不会变成“错误史”、“谬误堆”。我们总是相信,经过我们的努力,“时间能证明一切”,“历史自有公论”。特别是,价值问题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人们才能真正理解什么是价值;离开实践,人们将永远找不到解决问题的钥匙。“X是好的”,“A应该做X”,这都只在价值实践、价值生活中才能得出,也只有在生活、实践中才有意义。实践既是“好”与“应该”、评价与规范的来源,更是检验“好”与“应该”、评价与规范的最终标准。在生活、实践中,无论是规范的确立与遵守,无论是评价标准的选择与具体评价的做出,尽管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人们总能找到现实的解决办法;而这现实的解决办法是否恰当,是否合理,是否可行,人们便在实践中加以判断,加以检验,加以修正与发展。

总之,科学合理的评价的目标目标,在于达到与主客体之间现实具体的价值关系相符合。而检验是否相符合的标准,也即评价之科学合理的检验标准,是而且也只能是社会实践。通过社会实践,我们是能够达到评价的主体性和客观性的统一,达到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价之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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