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对银行业务的影响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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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为是当债务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清偿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担保法》则是规范和调整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律。本文试就《担保法》的施行将对银行业务产生哪些影响,谈一管之见。

一、担保方式的选择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其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将其能够受益的财产权移交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以实际占有的质权进行清偿。定金,是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给付对方一定的金额以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不适用于借款合同,不作赘述。

上述担保方式,银行过去采用较多的是保证和抵押。随着《担保法》的施行,银行对质押和定金也可加以利用。比如,某客户借款3万元,以5万元国库券作质物担保并交付银行占有, 那么这笔贷款就不存在风险。定金担保,主要是制约借款方的法定代表人,增加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还款意识。操作方法是借款时,要求借款方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提供借款金额20%以内的现金作为担保,如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则银行依法不再返还定金,并保持对借款本息的追诉权。

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其目的在于减少和避免资产风险,因此,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或单独使用或混合使用各种担保方式,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二、保证主体的审查

保证是一种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的担保,是信誉担保。保证主体(即谁充当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系到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和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担保法》规定,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书面授权不能作保证人。《担保法》实施前,保证主体不合格,人民法院一般判定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实施后,如保证主体不合格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则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的过错各自承担责任。就此而言,银行如果认可了不合格主体作出的保证,就要承担责任,甚至丧失对保证人的诉权。为此,银行一定要严格审查保证主体是否具备完全的代偿能力和是否具备保证资格,如果保证人不具备代偿能力或者是法律明令禁止不能充当保证人的,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保证人。否则,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就会流于形式,徒具空名。

三、担保期限的延续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过去,借款合同诉权有效,担保合同的诉权也就有效。《担保法》实施后,对担保期限作了严格限制,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如既不行使诉权,也不主张权利(书面提出的还款要求),保证人则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对抵押权、质权必须在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超过此期限属于放弃权利。据此,银行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必须自还款之日6个月内提起诉讼, 否则就不能追究保证人责任;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必须自还款之日起 6个月内提出要求保证人代为偿还的书面请求(书面请求须妥善保存以作证据),否则也不能追究保证人责任;对于取得的抵押权和质权,必须在自还款之日起一年内,将抵押物、质物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冲抵贷款,否则过期行使权利即属非法无效。

四、共同担保与混合担保

共同担保是同一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混合担保是同一贷款既有保证人提供保证,又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质物或缴纳定金。

共同担保中,明确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如一笔贷款15万元,有3个保证人,约定各自承担5万元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每个保证人只承担5万元的代偿责任。 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份额的,所有的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任何一个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假如上例中的3个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银行有权向3个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其全部偿还15万元贷款本息。

混合担保中,物的担保效力高于人的担保效力,保证人只承担抵押物、质物、定金价值以外的担保责任。如一笔贷款100万元, 借款企业提供了价值8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某公司又提供了保证,在诉讼或执行阶段,首先要将低押物处理,然后才能就某公司的保证追究其20万元的清偿责任。如果放弃对抵押权的行使,也仅仅只能追究某公司20万元的责任。仍以上例,如果某企业提供的抵押物等于或大于100万元, 银行若放弃抵押权,则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抵押物登记与受偿

办理抵押担保,有些抵押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到有关部门登记,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林木、车辆、船舶、生产设备等等。这些抵押物之所以要登记,一是防止重复抵押使得抵押物价值低于借款金额,债权人利益受损。由于抵押登记资料是公开的,允许查阅、抄录或复印,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前,银行可先行到有关部门查寻,从而避免重复抵押。二是便于受偿,由于法律规定必须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物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在受偿时,经过登记的先于未经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比例受偿。

六、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其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银行在办理动产质押时,要注意二点:一是要审查债务人或担保人对质物是否拥有产权、处分权或经营管理权。比如甲公司借款20万元,乙汽车修理厂提供担保,并以一辆轿车作质物交给银行占有,但该轿车是丙企业的,当丙企业起诉乙修理厂要求返还轿车时,可将银行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银行要承担对质物产权审查不严导致质押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二是要妥善保管质物,由于质物归债权人实际占有,因此当质物灭失或毁损时,债权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权利质押中的“权利”,并非泛指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是专指具有可转让性质能够受益的财产权。银行在办理权利质押时,既要遵守《担保法》的规定,也要遵守其它法律的规定。比如,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质物,要按《公司法》规定,应征得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人员的同意,并由公司将质权人名称、住所、设定质权的股份份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押合同才合法有效,否则均为无效。当商标专用权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以其知识产权中的可受益的财产权,向债权人设定质权时,必须到商标、专利、版权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未经登记的质押合同为无效合同,银行要承担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担保法》的施行对银行信贷业务有着重大影响,信贷人员应认真学习。《担保法》,严格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开展信贷业务,从而避免和减少资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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