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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客观真理”
什么是真理?在人民大学文科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说:“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国家教委社科司组编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在下了相同的定义后接着说:“真理作为人的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属于认识的范畴,反映有正确的反映,也有不正确的反映,只有正确的反映即经过实践证明是同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相符合的认识才是真理性的认识。”这里是说,真理的“理”,是人的一种认识,属认识的范畴;真理的“真”,指的是“正确反映”,即:“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
然而,在“原理”本中接着说:真理“含有来自客体的客观性内容。因此,真理总是客观的,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特征”。在其它各种本子中,大都有类似的说法。这里就有一个问题:真理既“属认识的范畴”,怎么又“总是客观的”呢?
这里,关键在于真理“含有来自客体的客观性内容”。其内容“来自客体”这是对的,不仅是来自客体,还要正确地反映客体,但“来自客体”不能说就带有“客观性”。因为,如上海本《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所说:“真理不是客观事物本身”。我们说客观事物本身是客观的,人们对它的真理性认识是符合客观的,可否就能说真理本身是客观的、真理具有客观性呢?
当然,大家知道,“客观真理”(不是“真理的客观性”)这个概念是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提出来的。但是,当你认真读一下列宁原著的时候,就会发现,列宁所说的“客观真理”和我们今天所说的“真理”并不是同等的概念。列宁在该书第二章“有没有客观真理”一节中说:“如果真理是人类经验的形式,那就是说,不能有不依赖于人类的真理,不能有客观真理了”。〔1〕这里说的 “客观真理”,亦即“不依赖于人类的真理”,很明显是指客观事物本身。”“不依赖于人类的真理”,当然是“客观真理。”列宁在另一个地方还说:“认识只有在它反映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时,才能成为对人类有机体有用的认识。”〔2〕这里,不仅说“客观真理” “不以人为转移”,而且还说认识要反映“客观真理”,那么,“客观真理”不属认识范畴,而是客观世界本身,也就更清楚了。而我们说的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里的正确反映”,这真理能“不依赖于人类”么?不依赖于人类,怎么会是“在人的意识里”呢?
说真理“含有来自客体的客观性内容”,我们也在列宁的书中看到:“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3〕既然列宁说的“客观真理” 是指客观事物本身,那么,说它的内容是客观的,“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那也就是非常合乎逻辑的了。但是,我们的一些教科书中,一方面说“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里的正确反映”,另一方面又说“真理的客观性或客观真理主要是指在真理性的认识中包含着不以人和人类为转移的客观内容”,那在逻辑上就很难讲得通了。
当然,在把真理定义为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里的正确反映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客观真理”这个概念,在“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意义上,仍然有它重要的作用。在这里,“理”是人们的认识;“客观”是客观物质世界、客观规律、客观认识对象;“真”是正确反映。加上“客观”二字,更能把辩证唯物主义的真理观与唯心真理观区别开来。实用主义者詹姆斯说:“你可以说‘它是有用的,因为它是真的’,也可以说‘它是真的,因为它是有用的’”。“满足我们双方需要的,这便是最真的”。把“有用”和“真”完全等同起来,这就从根本上否认了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但是,如果象许多教科书那样,把“客观真理”与“真理的客观性”等同起来,却是不可取的。
二、真理有无阶级性问题
真理有没有阶级性的问题,曾经是一个争论比较多的问题。这些年来,主张真理没有阶级性的观点占了优势。在陈晏清编写的电大本《马克思主义哲学学习纲要》中说:“肯定真理的客观性必然否定真理的阶级性。其理性的认识中包含着不依赖于任何主体的客观内容,也就表明它包含着不依赖于任何阶级的客观内容。”这一逻辑推论看来是很有力的。
但是,如上所述,列宁讲的客观真理,指的是客观世界本身,客观世界本身是不以任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在阶级社会中,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存在、每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这也是一种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有关这方面的客观事实反映到人的意识中,当然也就会使这种意识带上阶级性。列宁也说过:“有一句著名的格言说:几何公理要是触犯了人们的利益,那也一定会遭到反驳的……马克思的学说直接为教育和组织现代社会的先进阶级服务,指出这一阶级的任务,并且证明当前的制度由于经济的发展必然要被新的制度所代替,因此这一学说在其生命的途径中每走一步都得经过战斗,这就不足为奇了。”〔4〕有人进行过这样的推理:马列主义是真理, 马列主义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所以,真理是有阶级性的。这一逻辑推论,看来也是很有力的。
但是,在客观物质世界,即使是在阶级社会里,除了阶级和阶级斗争现实,还有别的现实,反映现实的真理性认识,当然也不会都带阶级性。毛泽东说过:“学校教育、文学艺术,都是意识形态,都是上层建筑,都是有阶级性的。自然科学分两个方面,就自然科学本身来说,是没有阶级性的,但是谁人去研究和利用自然科学,是有阶级性的。”〔5〕既然自然科学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 社会科学中有些非社会意识形态的部分,如语言学、逻辑学等也是没有阶级性的,怎么能一概而论,说真理是有阶级性的呢?
那么,说有也不是,说无也不是,能说也有也无吗?当然不能。于是,人们的思路转到一个新的视角上。在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中说:“在真理或客观真理的概念中不包括阶级的含义,就是说,真理是没有阶级性的。”
首先,“在真理或客观真理的概念中不包括阶级的含义”。有的哲学教科书中给“真理”下定义时点明:“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就是说,在真、善、美三个领域中,真理主要是解决“真”的问题,价值论才解决“善”的问题,“美”则由美学来研究。阶级利益属价值范畴,所以说,在真理的概念中不包括阶级的含义。
但是,由真理概念中不包括阶级的含义而推论“真理是没有阶级性的”,那是不合逻辑的。就象客观事物既有“质”又有“量”,数字只研究事物的“量”,一般不涉及事物的“质”,但并不能由此说明客观事物是没有“质”的一样。
正确的结论应该是:既然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它的概念中不包括阶级的含义,那就应当说,在真理论中不研究有无阶级性的问题,因为这不是真理论研究范围内的问题,就象数学中1+1=2,并不管它是一个桃子加一个桃子,还是一头牛加一头牛一样。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在肖前等人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中说:“坚持真理的客观性,真理没有阶级性,由此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既然真理有无阶级性不在真理论研究范围内,那么“真理面前人人平等”还有没有存在的意义呢?其实,“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并不一定要从真理没有阶级性推论出来。因为“人人”是一个比“阶级”更宽泛的概念。由真理的“真”,可以直接推论到“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用真理没有阶级性作中介进行推论,则是不合逻辑的,就象由世界先推论到山东省再推论到中国是不合逻辑的一样。有句名言:“我爱我师,但我更爱真理”。“师”与“生”在真理面前是平等的,但师生不一定涉及阶级问题。
三、逻辑证明问题
真理的标准问题,即检验人的认识是不是真理的标准问题。马克思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 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6〕毛泽东说:“只有人们的社会实践,才是人们对于外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7〕
在这个问题上,有一种观点认为: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是实践,但是实践并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逻辑证明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起到检验真理的作用,实践检验和逻辑证明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在一定条件下一起起到检验真理的作用。
有些哲学著作,如肖前等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李秀林等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等,一方面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另一方面却又说:“有些理论要靠逻辑思维来证明。科学理论都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并不等于所有的定律、定理都可以从直接的实践得到证明。……对哥德巴赫猜想的检验,则只能依靠严密的逻辑证明,因为要计算无限多或无限大的数目,这在实践检验中是根本办不到的。”很明显,这种说法与上一种说法,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区别。
产生这种认识,主要有两个误区:一是对认识过程的混淆。认识过程一个是由感性到理性、由实践到理论。完成这个飞跃,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感觉的材料十分丰富和合于实际;二是必须经过思考作用,进行改造制作。第二个过程,由理论到实践,才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过程。上文提到的哥德巴赫猜想是由感性上升到理性的过程呢?还是由理论到实践的检验过程呢?既然仅仅是个“猜想”,那就还没有形成确定的理论,对“猜想”的逻辑论证,正是第一个飞跃中的思考与制作过程。哥德巴赫猜想告诉我们:每个不小于6的偶数都是2个素数之和。对它的检验,只能靠实践。虽然其数目是无限多或无限大的,但无限是由有限构成的。有人对一个个的偶数都进行了验算,一直验算到三亿三千万之数,都表明这是对的,那么,这三亿三千万就是被检验过的了,这就是实践标准的“确定性”;至于无限多或无限大的数目的解决,那正是列宁说的:“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至于使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8〕哥德巴赫猜想是这样, 其它问题也是这样。
二是对实践特征的割裂。实践既有客观现实性,又有自觉的能动性。就是说,实践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二重特性。列宁说:“人的实践= 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9〕。“要求(1)”是主观性,“外部现实性(2)”则是客观性。 毛泽东说:“做或行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都是人类特殊的能动性”。〔10〕也是说实践具有主观、客观二重特性。由此看来,人们的实践活动,本来就包含思维活动,其本身就贯穿着判断、推理、决策等主观要素。不少哲学教科书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这并不排斥人类理性和逻辑证明在发展真理过程中的作用”,强调逻辑思维指导了科学的实践、逻辑思维使实践经验由特殊提高到普遍、逻辑思维给实践以理论根据、逻辑思维给予人们实践以力量和信心等等。很明显,这里是把逻辑思维与实践割裂开了,成了与实践并立的东西。其实,如果看到实践本身的主客观二重特性,那就不会有上述分离,也就不会出现实践、逻辑二重标准。
有些著作也想解决二重性标准问题。它们一般是这样解释的:逻辑证明中所遵守的逻辑规则也是在实践中产生,并且是被实践千百万次检验证明过的;逻辑证明作出的结论,仍然需要经过实践检验,才能最终确定其是否正确,所以实践是最终标准。但是,这种说明在逻辑上是缺乏说服力的。照这个逻辑,科学理论都可以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或辅助标准了,因为科学理论都是来于实践并经实践检验过的。
结论是什么呢?我们说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这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决定的。真理的本性是人的认识与客观实际相符合。因而,检验其是否“符合”,就需要将二者相对照;实践的特点在于它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它的一端连着主观,另一端连着客观,只有它能使主观与客观进行对照。所以,它是唯一标准。如上所述,将逻辑推理与实践标准并列起来进行讨论,这本身就是不合逻辑的。
收稿日期:1996-06-10
注释:
〔1〕〔2〕〔3〕〔4〕〔8〕〔9〕《列宁选集》第二卷,第122、139、121、1、142页;全集第38卷,第229页。
〔5〕〔7〕《毛泽东选集》第五卷,444页;第一卷,284页;第二卷,4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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