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规则建构方法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则论文,制度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社会的理论家们致力于寻找不同国家在人力资本的发展水平和物质资本的积累方面所出现的速度和效果差异的原因。其中,有些学者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制度与规则建构的过程,以及孕育它们的宽广、复杂和千变万化的社会环境。本文将介绍和评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影响广泛的几种方法。
一、波兰尼与格兰诺维特的“嵌入性”方法
经济史学家波兰尼(K.Polanyi)主张,经济学家必须考虑人类的行为与心理因素,要在广泛的社会、文化、政治环境中进行制度分析。他主张:交易、货币、市场都是制度。在对经济、社会与文化交互影响的实证研究中,波兰尼建立了他的市场交换和嵌入(embedding)理论。
在《大转变》(1957)一书中,波兰尼对贸易、货币、市场等范畴作了深入的剖析。他认为,一种经济组织的存在是以承担特定功能为前提的;贸易和货币起源于人类的史前时期,而市场则是近代才发展起来的。所以,把贸易、货币、市场视为本质上不可分割的三组元素是对市场经济观念的误解。在吸收马林诺斯基(B.Malinowski)有关经济人类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波兰尼提出了三种类型的交换模式,即互酬(mutual reward)模式、再分配(redistribution)模式和市场交换(market exchange)模式。“互酬”指对称集团间相应物品和服务的互动;“再分配”指物品的权利转让集中于社会的某一中心,通过中心组织进行再分配;“交换”则指在市场体系下,物品以货币为媒介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流动。这三种模式交织在一起,可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社会中,也可能其中某一种方式在某个社会的某个层面或者某个时候占主导地位。一般来说,古代社会以“互酬”与“再分配”为主要模式,现代社会显然以市场“交换”为主。
不同的交换模式要求不同的制度性支撑。“互酬”要求存在对称性质的集团;“再分配”须有“社会中心”的存在;市场“交换”对应的是现代意义的市场体系。波兰尼认为,这三种交换模式“嵌入”在相应的社会制度中。制度的差异决定了交换模式的不同:“互酬”模式对应对称组织;“再分配”模式对应社会中心;市场“交换”模式对应市场体系。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互酬”和“再分配”是资源配置的主要形式,经济演化的逻辑嵌入社会联系网络,“由于社会组织自身的稳定性,无需个体经济发挥作用。经济制度事实上只是作为社会组织的功能之一。”(林义,2001)近代以来,市场“交换”模式才开始发挥主导作用。“互酬”模式、“再分配”模式和市场“交换”模式都能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因而,贸易和交换自身并不能解释近代自我调节市场制度的出现。只有经济体制的制度演化理论,才能对近代市场出现的制度基础及其根源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现代市场经济中,许多经济制度表面上看似乎不可分割地联接一体,事实上,他们的起源各不相同。
波兰尼市场交换理论的基础是他率先提出的“嵌入性”(embeddedness)方法。在《作为制度过程的经济》(1968)一文中,波兰尼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所谓“嵌入”就是行动者并非如原子个体一般地在社会网络之外行动或者决策,他不会一成不变地恪守其社会角色的职责。他力图进行的有目的的行动是嵌入在具体的、当前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朱国宏,1999)。但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家看来,个体的经济行为是独立于其社会关系的。社会制度及人的社会行为是由理性的原子化个体的自利追求而生成的东西。与此相应,帕森斯(T.Parsons)及其后继者主张,由于社会个体非常在乎他人对自己的看法,所以他会遵守各种为大家一致公认的社会规则。这些规则通过社会化机制内化于每个社会个体的心中,成为个体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观点强调行动个体在社会环境中的嵌入深度,以至连冲突也被淡化了。在社会经济学家的视野里,“原子化个体”理论是社会化不足的个体理论,帕森斯的“个体”理论是社会化过度的个体理论。这两种理论都不足以解释个体的行动与其所在的社会现实的关系。波兰尼的“嵌入”理论主张,个体行动者既不外在于社会环境,也不固执地坚守其既有的、普遍的社会规则与信条,而是“嵌入”于具体的、当前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正是在这种格局中,社会个体做出符合自己目的、能实现自己愿望的选择。
“嵌入”及其理论取向是多元的:有人认为经济是更大制度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有人认为经济行动是在构成社会结构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发生的,有人认为经济行动不仅在社会结构而且是在文化中发生的。因此,应该区别出认知的、结构的、文化的和政治的不同嵌入方式。它们综合在一起,有利于全面认识经济现象。嵌入性理念对新古典经济学中忽视社会情感联系、不受个人情感影响的理性的行动者的观点提出了挑战,同时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
所谓社会资本,是指存在于社会结构之中,通过促使行动者进行交易与协作等特定活动而产生效益的资源,这些资源表现为社会网络及某些特征,诸如信任、关系与规范。科尔曼(J.Coleman)在《社会理论的基础》一书中一再指出,蕴含着行动者利益的事件,部分或全部处于他人的控制之下,行动者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相互交换,进而形成了持续存在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既是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也是一种个人资源。必须强调的是,社会资本指一种结构资源,蕴含于结构本身,而不是像社会资源理论所指的通过关系网络可以汲取的实际资源。依据这种结构,行为主体可以通过两种社会联系获取他所需要的资源,如权力、地位、财富、资金、学识、机会、信息等等。一是个体作为组织的成员与组织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个体通过这种联系从组织获取稀缺资源。比如,通过单位可以得到住房,通过校友会可以获得工作机会,通过学会可以了解国际最新学术动态等等。对这种“社会成员关系”所形成的社会资本,政治学者尤为重视,其代表人物是哈佛大学的普特南(R.Putnam)。二是人际社会网络。与社会成员关系不同,进入人际社会网络没有成员资格问题,无须任何正式的组织仪式,它是经过人们之间的接触、交流、交往、交换等互动过程而发生和发展的。社会学者重视社会网络以及个体由社会网络获取社会资源的过程。
格兰诺维特(M.Granovetter)曾阐述了劳动力市场的信息如何通过社会网络而传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是如何经过社会网络而建立、巩固和发展的,并在《经济行动与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1985)一文中提出了“嵌入性”问题。在这篇文章里,格兰诺维特指出应从“行动”的视角出发,用“嵌入”概念来对经济现象进行社会学意义上的解释,阐释社会关系网络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意义。从此,“嵌入性”方法得到广泛的重视。
格兰诺维特理解的“嵌入性”不像波兰尼认为的“经济活动嵌入于制度”,而是侧重于把经济活动放到人际关系的背景下予以考虑。经济理论认为供求状况主要依靠价格信号来做出调整。但格兰诺维特认为,这个命题忽略了供给和需求究竟是怎么相遇的问题。G.J.斯蒂格勒的“搜寻是要付出成本的”观点也忽略了供求相遇的机制。格兰诺维特主张: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人际关系网络来解决的,并对人际关系网络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他指出,人际关系网络有两类:一类是强关系,另一类是弱关系。常常在一起的是强关系;偶尔联系的、互动频率低的是弱关系。他发现,在劳动力市场中,主要是弱关系在发挥作用。他解释道:通过人际网络能解决信息问题。但信息本身是有质量差异的,它涉及信任之类的问题。人际网络中的信息质量通常比在陌生人之间的信息质量要高。在人际网络中传递信息的时候,强关系信息的同构型较高。这样就不太容易建立供求之间的匹配关系。如果是弱关系,信息的异质性就会比较高。所以,供需就是要解决信息差异问题。处于社会网络中的厂商是在经过互相接触、交谈和观察后方达成交易的,并逐步建立起信任关系和市场制度。
波兰尼的“嵌入”理论在伯恩斯(T.R.Burns)的“行动者—系统动态学”(actor-system dynamics,ASD)中有更进一步的发展。ASD强调,行动者通过有目的地收集、组织、筛选信息,并以社会规范为基准调适(adjustably-integrate)个体行为,进行角色扮演,寻求期望的收益。行为者既是社会规范的执行者,又是实施这些规范所必须的实践经验的载体,同时可能对社会规范和行动环境做出新的、有时甚至是出乎意料的个体的解释。更为普遍的是,个体行为者能够改变环境,并在重建社会规范、社会制度、创建新的技术及工艺过程中,展示这种能力。行为者在行动和互动几率(包括资源控制)分配上的差异决定了他们在某一场景中的相互权利的大小及未来发展的能力。
二、格雷夫的历史制度分析方法
历史制度分析(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HIA)方法主要运用现代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在历史比较博弈分析的理论建构中,从制度的起源处对“文化信念”(cultural belief)与社会制度的发生与构型关联机制做出解释。其代表人物是斯坦福大学的格雷夫(Avner Greif)教授。他认为,在研究制度之前不能先入为主地给制度下定义。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制度起源于积极的文化信仰,是自发演化的产物。在处理制度之前应首先处理组织。组织的导入反应了知识存量的增长,并将引致有意识的追求或是无意的产出。他指出,一个社会的经济、法律、政治以及道德强制制度伴随着社会建构、信息传递和协调机制(秦海,2001)。
在对中世纪商业行会的研究中,格雷夫发现,行会之所以作为一个制度普遍存在于许多城市,是因为商人群体在交易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共同知识、诚信以及行业文化。有了这个基础,行会才能够广泛地在不同的商人集团之间建立信誉传递机制,并对行会成员建立诚信约束和道德强制。在多边声誉机制形成的过程中,形成了分布式的信息交流网络,长距离的贸易才成为可能,产权最终才得以建立。也就是说,产权是网络建立的结果。虽然不能说,没有网络就没有产权,但至少在最低的限度上却可以说,没有网络,产权就缺少稳固的、并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社会基础。格雷夫创立的HIA方法具有如下的一些特点:
首先,HIA属于方法论范畴。在《分析性叙述》(1999)一书中,格雷夫认为,HIA是从历史叙述开始但不断返回历史叙述的过程。期间,我们既可看到博弈过程的演化,也可看到每一次均衡所需要的条件,由此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制度演化的路径依赖过程。在格雷夫看来,制度是自我强化的、非技术性的行为约束。这种约束通过预期和组织而得以实现。所以预期和组织是HIA的两个主要的、交互性的构成因素。一个博弈者对其他博弈者行为的预期是非技术性的约束,而且这些约束是每一个博弈者都不能避免的。组织通过引入新的参与者影响博弈结构中的信息交流、博弈者的行为及各自的收益权衡。
其次,HIA基本上是均衡分析,但它超越博弈论的经验均衡,强调制度选择过程和制度演化的路径依赖,认为制度选择过程和演化是一个历史的、耗时而复杂的非各态历经过程(nonergodic process)。
再次,HIA特别强调国家的制度基础。格雷夫对热那亚(Genoa)和马格里布(Maghrib)的一系列研究表明,初始的文化信仰对于组织的演化和国家的出现是非常关键的内生变量。历史上,热那亚是拉丁世界的一部分,是后罗马帝国时期的一个城邦。马格里布是穆斯林世界的一部分,地域覆盖现在的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和突尼斯大部分地区。经济史的研究发现,在11-12世纪,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面临同样的贸易环境,运用同样的航海和陆地交通技术,并差不多进行同类商品的贸易。但是,初始的文化信仰却使热那亚演变成为高度分权化的、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社会,并且发展出契约、长距离贸易、行会、产权;在穆斯林世界,由于信奉集体主义,只认可组织内部的通信、道德和诚信,因而成为集权主义社会,形成了集权主义国家。
最后,由于制度具有文化信仰的基础,制度变迁的过程就是知识增长的过程。它体现出来的主要是斯密式的经济增长,但却要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HIA正在修正诺思(D.C.North)对欧洲经济增长过程的结论。更富戏剧性的是,HIA已经促使诺思对他的理论基础进行反思。
三、奥斯特罗姆夫妇的多中心方法
多中心理论为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政治理论与政策分析研究所的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 & Vincent Ostrom)教授夫妇共同创立。多中心理论提出了对社会秩序的全新洞见,发现了公共领域中的“看不见的手”。传统理论认为权力分散与交叠管理是“不正常”现象,它既是政府失灵的表现,也是政府失灵的根源。多中心理论否定这个简单化认识,揭示了这一领域的复杂性及其运行机理,在市场与政府之外发现了存在于社会之中的秩序与繁荣涌现的力量,并进一步发掘了使这种力量得以持续的制度性基础。“多中心”一词首先由波兰尼使用。他区别了组织社会任务的两种方法或者两种秩序。一是设计的或者指挥的秩序,它为终极的权威所协调,该权威通过一体化的命令系统实施控制。在设计的或者指挥的秩序中,上级A指挥下级B[,1],B[,2],B[,3]……执行特定的任务、完成特定的使命。此即为一元的或者单中心的秩序。另一个是“自发的”或者多中心的秩序,它指许多因素的行为相互独立,但以一般规则体系(如宪法)为依据而相互调适、激励和约束。而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理论是一个三层面、多条件、多组织的结构体系。
三个层面间的关系是:在操作层面,具体行动由直接受影响的个体或者政府官员实施。这些行动以某种明显的方式直接影响社会,并产生明显的政策结果;界定与制约操作领域中个体公民和官员行动的原则由集体选择层面的程序决定;而修改这些规则的更基本的规则由立宪选择层面确立。这样,第一个层面,即操作层面应用于进入和退出特定的多中心秩序中的条件。就简单市场来说,单个的个体可能不是富有活力的市场参与者。如果是这样,市场作为多中心秩序的活力就得依靠个体是否有激励形成有效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第二个层面,即集体选择层面的组织应用于一般行为规则的实施,它为多中心秩序提供了法律框架。如果运作于多中心秩序中的个体或者单位有动机采取行动,实施一般的行为规则,多中心作为一种组织形式会日益富有活力。第三个层面,即立宪选择层面的组织涉及基本行为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它为任何特定的多中心秩序提供框架。如果个体知道特定规则及其在具体条件下可能引起的社会结果之间的关系,那么具体的多中心秩序就可以被看做是一种设计的事务。如果条件发生了变化,而特定组别的规则没有做出适当的反应,这种规则就有可能被改变。这时就可能发生制度创新。具体到社会生活层面,面临的是大量的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问题,所谓公共池塘资源(common-pool resources,CPR)是指这样的资源,它们犹如无主而开放的池塘之水,谁都可以取。比如,公共服务、公益性活动、公共财产资源或公有资源就是这一类性质的资源,它们在本质上与CPR并没有泾渭分明的差别。这类资源一经“私人”取得,就可能为“私人”拥有、为“私人”享用的物品。所以,公共事物的治理向来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情。一谈起它,人们总是免不了要想到哈丁(G.Hardin)的“公地悲剧”、“囚犯悖论”和奥尔森(M.Olson)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困境等,浮现出一群自私的“理性人”在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的泥潭里不能自拔的场面。
但奥斯特罗姆认为,问题并不在于人们的行动本身,而在于常用的集体行动理论既不充分,亦难以理解。所谓不充分是指这些理论并没有把解释自主组织所需的内部变量和外部关键变量纳入考虑之中;而难以理解则指已为人们熟知的集体行动理论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公共政策建议。它们不适用于小规模的公共池塘资源中的制度变迁。其不足在于:没有反映制度变迁渐进性和制度自主转化的本质;在分析内部变量如何影响规则的集体供给时没有注意外部政治制度特性的重要性;没有包括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这三方面的因素对解释成功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具有重要意义:(1)分权制企业表明规模较大的公共池溏资源中的人们是通过这样的逻辑来成功地采取集体行动的,即先建立较小的组织作为基础,进行不断的建构和发展。经验表明,这样做的成本要大大低于在没有任何基础的前提下建构组织的成本。而由于最基本组织的成功,则可使人们得以在已经创立的社会资本基础上通过更大更复杂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较大的问题。现行的制度变迁理论没有强调制度资本的自然增长过程,不重视在制度供给过程中经常涉及的渐进的自主转变。组织学习的重要性就在于它是一种组织性的自主转变过程。(2)案例研究表明,外部政治制度对于生产者进行自主性的活动可能是积极因素也可能是消极因素。所以,有必要考虑外部力量的策略对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的成本和收益的影响。(3)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模型是以完全信息、独立行动、信息完全对称、没有失误,并且缺乏可接受的行为规范、零监督成本和实施成本,以及环境本身不具备改变结构的能力等作为假设。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公共池溏资源的环境很少能像竞争性市场那样推动参与者追求效率,也不存在任何像竞争市场价格那样的单一变量和能作为公共池塘资源环境中进行理性选择的基础。所以,科学的态度是不把规则变更的决策视为机械的计算过程,而是把制度选择视为对不确定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有根据的评估过程。
奥斯特罗姆夫妇指出,在研究制度变迁问题时,不能把制度起源和制度变迁看做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应把它们纳入统一的框架,用同样的理论分析它们,如把宪法选择和集体选择统一起来进行思考。他们主张,集体行动分析不能停留在操作层面。只有规则的使用、供给、监督与实施才与操作层面相关。影响集体行动的制度不止这一层。宪法决策与宪法层面相关,决策的制定与管理涉及集体选择层面。三个层面的行动规则中,层面越高,变动成本越大,越难完成;一个层面的行动规则变迁是在其上一层规则的框架中发生的。还有,非正式规则也能产生有效的影响。这样,非正式规则就进入了制度分析的视野。
社会中蕴藏着丰富的自组织和自主管理的资源。政府的全面管制和到处插手可能酝酿着阻碍这种资源发挥效能的因素。当我们试图反向操作,即把已经被阻碍的自主能力恢复过来,无疑会遇到巨大的挑战。这种挑战来自奥斯特罗姆夫妇所描述的情景:几乎所有人都处在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诱惑的情形下。正是这种情景,使得奥斯特罗姆夫妇的研究显得特别珍贵。在重建合作制度时,我们建立较小的次级组织的资源是很丰富的,比如浓厚的血缘关系、亲情和邻里关系以及社区的互助等。艾克斯罗德(R.Axelrod,1984)在他的博弈论研究中表达了类似的思想。他指出,一个合作的小群体即使在不利的环境中也能够发展壮大,而且,如果条件合适,它甚至能够最终改变整个群体,确定有关规则。
四、小结
从上述的介绍和评述中可以看出:人类的经济活动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即个体行动者既不外在于社会环境,也不固执地坚持守其既有的、普遍的社会规则与信条,而是“嵌入”于具体的社会关系网络中。这个网络有其内部结构,即规则的使用、供给、监督与实施与操作层面相关;宪法决策与宪法层面相关,决策的制定与管理涉及集体选择层面;而且三个层面的行动规则中,层面越高,变动成本越大,越难完成;一个层面的行动规则变迁是在其上一层规则框架之下发生的。其间,有着复杂的、本土化的信息传递模式和协调机制。正是在这种由历史和文化积淀的格局中,社会个体和群体做出符合自己目的、能实现自己愿望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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