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社会主义论文,制度论文,毛泽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409(2012)11-0029-08
在中国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和价值理想。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根据中国实际,对即将建立的新中国的社会制度做了具体构想;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确立,奠定了当代中国一切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制度基础。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针对苏联模式的弊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了探索,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历史经验。
一、毛泽东关于新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基本构想
中国革命胜利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这是党和毛泽东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认真思考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思考的重点是即将建立的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等重大问题。
(一)关于新中国政治制度的构想
第一,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1948年在西柏坡召开的中央九月会议上,毛泽东第一次提出,中国革命胜利后,要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一“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1](P135)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农联盟。1949年2月初,他在西柏坡会见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米高扬时又指出,新中国政权的性质是“在工农联盟基础上的人民民主专政,而究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不过对我们这个国家来说,称为人民民主专政更为合适、更为合情合理”。[2](P376)同年9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和内容作了具体的说明。这一基本原则在《共同纲领》和建国后制定的几部宪法中得到了始终如一的坚持。
第二,关于新中国政权的组织形式。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明确指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3](P677)他认为,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政体应该采用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应当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在1948年中央九月会议上明确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以人民代表会议产生的政府来代表它的。”“我们政权的制度是采取议会制呢,还是采取民主集中制?”“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1](P136)他认为,在中国采取民主集中制,开人民代表大会是很合适的,各方面都能接受。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总结中,毛泽东分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产阶级议会制及列宁提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区别,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而近似于苏维埃制度,不过,“在内容上我们和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是有区别的,我们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苏维埃”。[1](P265)而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是参加人民代表会议的。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成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三,阐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思想。新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949年初,党中央和毛主席考虑联合政府的组成时,曾设想过在联合政府中,中共与进步分子合为2/3,中间与右翼占1/3。”[4](P32)除中国共产党以外,还有各民主党派,要在政府的各个岗位上给其留下一定位置。“但国家政权的领导权是在中国共产党手里的,这是确定不移的,丝毫不能动摇的。”[2](P377)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更明确地指出,我们党要去团结尽可能多的能够同我们合作的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代表人物,同时要求我党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决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这些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中得到正式确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向北平进军途中,毛泽东又对周恩来谈到,对于做出贡献的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应该在政府里安排职务。毛泽东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构想日益成熟。
第四,阐述了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想。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已经有过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践,并积累了初步的经验。1937年8月,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宣传部起草的关于形势与任务的宣传鼓动提纲中明确提出:“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3](P355)这一主张被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采纳,并写入《抗日救国十大纲领》。1945年,毛泽东在中共七大政治报告中又进一步强调,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1947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指出:“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5](P1238)1949年3月,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要为恢复内蒙古历史地域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东西蒙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9月,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建立新型民族关系的重大决策写入《中国人民政府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自治机关。”[6](P12)
(二)关于新中国经济制度的构想
第一,关于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性质。毛泽东指出:“我们的社会经济的名字还是叫‘新民主主义经济’好。”[1](P139)他认为“新资本主义经济”的名词是不妥当的,因为它没有说明在我们社会经济中起决定作用的东西是国营经济、公营经济,这些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整个国民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之下的经济体系。1948年9月,毛泽东在修改《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时指出,在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中,放弃无产阶级的领导地位是错误的,同时,“又必须坚决地严密地防止任何急性的‘左’倾冒险主义的倾向,即是过早地和过多地在国民经济中采取社会主义的步骤,超出实际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去机械地实现计划经济……这是一种极危险的‘左’的偏向,我们必须严格的加以防止。”[7](P251)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主义。毛泽东指出:“不要以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不是向社会主义发展,而认为是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向资本主义发展,那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历来反对。”[8](P537)在这一问题上,既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又要谨慎、稳重,不要急于社会主义化,这些思想对于反对“左”和右的错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关于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结构。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结构是以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关于新民主主义经济成分的构成及其作用,毛泽东指出:“新中国的经济构成,首先是国营经济,第二是由个体向集体发展的农业经济,第三是私人经济”。[1](P140)对此,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又具体加以说明,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在这几种经济成分中,国营经济是领导成分,农村个体经济和城市私人经济数量大,但不起决定作用。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具体设计了未来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为新中国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在制度上还存在着差异,但是新民主主义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主义。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前夕设计的制度框架和基本思路,已经勾画出未来社会主义制度的雏形,为我国成功地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二、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
1949年9月,《共同纲领》把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建国构想确定下来。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共同纲领》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从宪法层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1956年,我国完成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由此,毛泽东关于新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的科学构想由抽象变为具体,由原则成为制度,由蓝图化为现实。
(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
第一,人民民主专政在全国的确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6](P2)。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专政……变成了全国的人民民主专政”[9](P141)。人民民主专政不再只是一种科学构想和局部实践,而是变为具体现实并在全国实践。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它和资产阶级专政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在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怎样标榜民主和自由,终究只是占人口极少数的资产阶级居于统治地位,人民民主专政则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同时它又具有极其鲜明的中国特色,无论在语言表述还是在内容上,都明确地把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及其相互关系表达出来,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原则明确规定下来,保证了中国人民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长期浴血奋斗所取得的民主成果。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共同纲领》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并规定了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原则。新中国成立时,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并没有能与新生的国家政权同步形成,而是采取了在中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在地方通过逐级召开人民代表会议的方式,逐步地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在毛泽东的倡导和督促下,全国各地先后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召开普选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准备了条件。1953年通过的《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要求必须依照《共同纲领》规定,及时地召开由人民普选方法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更加完备,以适应国家计划建设的要求。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宪法体制上的正式确立。它不仅为国家的政治民主化进程确定了一种新型政权组织形式和民主程序,更重要的是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根本政治制度,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证。
第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形成。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节口号》,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10](P283~284)这一提议受到各民主党派的拥护和支持。1949年6月,新政协筹备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规定筹备会的23个单位,包含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开始运作起来。1949年9月,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和中国共产党一道参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不仅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基本精神,而且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政治上、组织上的正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突出特点和优势。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的政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11](P521)这就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第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共同纲领》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制度选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新中国成立以后,一方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另一方面,我国开始制定相关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法规。1952年2月政务院125次政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3年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本总结》。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规定,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随后,国务院又根据《纲要》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5年12月发出《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和《国务院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到1956年我国基本形成全国统一的民族自治体制,基本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框架。到1958年我国已成立四个自治区、29个自治州和54个自治县。西藏也成立了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确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适应新的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维护全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要求,开始展开大规模的法律创制活动。《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6](P5)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共同纲领》,建立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法制建设,先后制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组织通则,制定了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以及有关劳动保护、民族区域自治和公私企业管理等法律、法令。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又据此重新制定了一些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制度的各项重要法律法令。[12](P341~342)1956年中共八大召开前,我国经济立法取得显著成效,民法立法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刑事立法初步展开,诉讼立法也开始启动,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框架。这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社会关系领域的变革、调整、维持和巩固起到重要作用,为新生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奠基意义。
(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
第一,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确立。《共同纲领》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经济结构为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6](P7)其中,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是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以及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1952年底,毛泽东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路线也可以说就是解决所有制的问题。国有制扩大——国营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私人所有制有两种,劳动人民的和资产阶级的,改变为集体所有制和国营(经过公私合营,统一于社会主义),这才能提高生产力,完成国家工业化。”[13](P301)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国家的经济基础。按照总路线的要求,我国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在较短的时间里,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深刻变革。到1956年,各种经济成分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分别是:国营经济32.2%,合作社经济53.4%,公私合营经济7.3%,个体经济7.1%,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中国得到全面确立。
第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随着所有制成分逐渐形成单一公有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建立。毛泽东指出:“恩格斯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社会生产就成为可能’,这是对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国民经济的平衡是通过危机达到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有可能经过计划来实现平衡。”[14](P118)他还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能够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使不平衡得到调节……因为消灭了私有制,可以有计划地组织经济”[14](P119)。1954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在经济运行管理、工业企业管理、基本建设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价格管理等方面也建立了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
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再到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任务,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得以全面确立,奠定了当代中国一切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是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丰富和完善。
三、毛泽东对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初步探索
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和中国人民的选择。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在探索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过程中,以苏为鉴,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进行了初步探索,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观点。
(一)系统阐述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理论
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的理论基础。毛泽东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15](P214)认为社会基本矛盾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矛盾,不论是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还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各个领域中的矛盾,都受社会基本矛盾制约和规定。他还分析了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性质和特点,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15](P215)这些矛盾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理论,对不适应中国实际的政治经济体制及运行方式的改革进行了探索,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和发展的需要。邓小平在谈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时曾指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还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改革,所以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16](P370)这些思想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毛泽东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运用和发展。
(二)提出“以苏为鉴”,走自己的路的重要思想
以苏为鉴,走自己的路,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方法论原则。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走?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9](P82)他在论述每个关系时都分析了苏联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的经验教训,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体现出“走自己的路”的战略思想。他在“中国和外国关系”一节中明确提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斯大林讲得对的那些方面,我们一定要继续努力学习。我们要学的是属于普遍真理的东西,并且学习一定要与中国实际结合。如果每句话,包括马克思的话,都要照搬,那就不得了。”[9](P103)1958年3月,毛泽东在成都会议上的讲话中又指出:“一九五六年四月的《论十大关系》,开始指出我们自己的建设路线,原则和苏联相同,但方法有所不同,有我们自己的一套内容。”[15](P369~370)1960年6月18日,他在《十年总结》一文中又谈到:“前八年照抄外国的经验。但从一九五六年提出十大关系起,开始找到自己的一条适合中国的路线。”[17](P213)突破苏联模式,要走自己的道路的思想,对于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
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针对苏联模式的弊端,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思想。他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要实行“新经济政策”,“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现在国营、合营企业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如果有原料,国家投资又有困难,社会有需要,私人可以开厂。”[15](P170)在分配方面,提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兼顾的原则。毛泽东在领导纠正“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急躁冒进错误的过程中,还提出不能剥夺农民,不能超越阶段,要发展商品生产,遵循价值规律。刘少奇在中共八大的政治报告中也指出:“我们应当改进现行的市场管理办法,取消过严过死的限制;并且应当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一定范围内,允许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的存在和一定程度的发展,作为国家市场的补充。”[18](P76)陈云提出“三个主体、三个补充”思想,即国家、集体经济是主体,一定数量的个体经济是补充;计划生产是主体,在计划许可范围内按市场变化的自由生产是补充;国家市场是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自由市场是补充。这些思想观点,是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
与此同时,对管理体制改革也进行了探索。中共八大以后,陈云主持体制改革工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国务院起草了《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等文件,明确提出关于工业管理的两个“适当扩大”,即“适当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工业的权限”[19](P88)和“适当扩大企业主管人员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权限”[19](P91)。1960年3月,毛泽东对中共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提出“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思想;邓小平在1961年8月给毛泽东和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信中,提出适当扩大企业自主权,加强企业管理,实行生产责任制思想;邓子恢在1962年5月写给党中央和毛泽东的《关于当前农村人民公社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和7月在高级党校的关于农业问题的讲话的报告和意见中,进一步提出和阐述他在1954年提出的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观点。
(四)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探索
毛泽东认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但仍需要不断完善。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9](P543)。
第一,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毛泽东认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正确地总结经验。没有民主,意见不是从群众中来,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没有民主,不了解下情,情况不明,不充分搜集各方面的意见,不使上下通气,只由上级领导机关凭着片面的或者不真实的材料决定问题,那就难免不是主观主义的”[20](P21~22)。他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途径:一是加强集体领导。中央和各级党委必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反对个人独裁和分散主义两种偏向,必须懂得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这样两个方面,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互相结合的。二是建立党代会常任制。邓小平在中共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提出:“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18](P141)。三是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1957年4月,毛泽东与民主人士和无党派人士的谈话中,向党外人士透露不当国家主席的意愿,他说:“瑞士有七人委员会,总统是轮流当的。我们几年轮一次总可以,采取逐步脱身政策。”[21](P672~673)四是加强党的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民主。毛泽东认为,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以及民主党派。
第二,改变中央高度集权。毛泽东指出,现在中央集中太多,要给地方更多一些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要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大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很注意的。它们的制度和我们的制度根本不同,但是它们发展的经验,还是值得我们研究。”[9](P91~92)
第三,反对官僚主义,精简机构。官僚主义是危害党和国家政治体制的弊病之一。毛泽东对官僚主义作风一贯深恶痛绝。毛泽东特别强调,机构庞大、部门重叠是官僚主义滋生的条件。因此,他指出:“在一不死人二不废事的条件下,我建议党政机构进行大精简,砍掉它三分之二。”[9](P96)后来又指出,国家机构庞大,部门很多,很多人蹲在机关里头没有事做,这个问题要解决。第一条,必须减人;第二条,对准备减的人,必须做出适当安排,使他们都有切实的归宿。党、政、军都要这样做。“精简机关,下放干部,使相当大的一批干部回到生产中去”[16](P240)。
第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54年以后,毛泽东积极探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从而在政治实践中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如,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毛泽东指出:“我们的宪法规定,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宪法并没有约束。我们要统一,也要特殊。”[9](P92)这一设想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关于多党合作制,毛泽东提出,处理好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被民主党派称为“思想上的大解放”、“民主党派新生命的开始”[22](P820)。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毛泽东提出不仅要坚持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加强民族团结外,还要“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究竟怎样才适合,要好好研究一下”[9](P94)。
毛泽东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是基于对苏联模式的深刻反思,也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立后的实际出发所做的探索。毛泽东关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考和探索,是具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这一探索是初步的,有很多重要思想并没有在以后的实践中贯彻和实施,但是,这些探索的成果无疑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经验。胡锦涛同志指出:“经过90年的奋斗、创造、积累,党和人民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的成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23]这一论述,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确立、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脉相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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