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残缺的司法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司法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访作为一种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固然有历史的因素,但总体而言并不是因为人们喜欢上访,而是因为中国目前的制度中缺乏独立、统一、完整的司法权。
目前的制度结构中,行政部门几乎被赋予了绝对的权力,而缺乏有效的制约。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至今还不到11年,行政部门的行为在理论上可以被起诉,但是由于中国司法系统没有被赋予独立的使命,在多种权力上都受制于行政部门,因此,一些涉及政府行为的大案要案,目前的司法体制没有能力完全维护公平和正义的秩序,我们无权责怪司法部门不顶住行政部门的压力,因为制度不健全,单靠个人维护正义的激情和正义感支撑司法的公正性不但荒唐,而且要求司法人员都来做圣贤也是不人道的。在这样的现状下,人们对司法部门的怀疑甚至失望是可以理解的,人们寻求另外的途径来解决纠纷也是天经地义的,上访就成为许多人希望所寄。这就成为人大、检察院、政府、法院系统上访频仍的原因。
目前制度框架中法院的司法权不但不是独立的,而且还是极不完整的,例如,人们只能起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起诉政府法令之类具有普遍适应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行政部门权力熏天但是没有哪个部门真有监督制衡他们的能力,宪法上所谓的公民有参政权在中国这个官本位的传统中就变成纯粹的摆设,不必说什么参政权,就连对涉及自己利益的法律提出异议都很难。法院即便有心制约行政部门过分的权力也因为法律的制约而只好望洋兴叹。当一些公民受到非法之法的侵害时,行政诉讼必败无疑,剩下的唯一道路就只能是试图借助上级行政部门的力量来改变命运,但是受传统熏染的、缺乏制度制约的官场是一个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权力互联网,平民百姓的信访很难在基层获得有效解决,因此中央信访部门就成为上访人员最后的希望。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法律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以列举式规定了公民对哪些类型的案件可以起诉,这就导致大量案件法院无权受理,这样如果受害者不上访,某些纠纷无法得到解决,权利就无法得到救济。
中国现有制度中的司法权不但残缺、跛脚,而且还是不统一的,宪法虽然规定了最高法院有权管辖一切案件,但是,将希望寄托在最高法院是不可能的,因为它所能够管辖的一方面可以自己决定,另一方面,它同样属于权力互联网中的一个环节,而且即便最高法院有意审理更多的案件,法官数量也不够。同时,一般非经最高法院提审的案件完全由地方法院掌握终审权,司法权在此被完全零散、甚至凌乱地分配。错案追究制度使得基层法院微弱得可怜的司法权被进一步削弱,基层法院担心上级法院推翻自己的判决而向二审法院请示,至少在二审法院的暗示下做出判决也就成为理所当然了——我们依然无权责怪基层法院的做法,现有的二审终审制在本质上已经部分地蜕变成一审终审制,这样,在相对独立的司法权中,法院系统出于部门利益维持一审判决和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都变得顺理成章——因此,当有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以及二审程序提起申诉或上诉的时候,申诉人或上诉人就从一定程度上成了法院的敌人,这时,结果也就不难猜测了。在这种司法权不统一的情况下,当事人除了上访还有什么出路?
正是在这种几乎被凌迟的司法权现状下,人们伸冤(虽然未必都冤)的诉求对象中以行政部门最为集中,可以说根本不是因为老百姓不懂程序没有法律意识,老百姓恰恰深知利害才越级上访或者上访的部门五花八门,穷尽一切他们自认为可说得上话的渠道,而且在几乎所有渠道都用尽的情况下,最后只好希望“皇上圣明”,然而结局还未可知!可以说,只要司法权的独立、统一、完整问题不真正解决,信访的紧张状态就不可能缓解,我们万不可忘记德国奥登堡行政法院院长韩内特的一句话:“法院的法律保护可以避免公民因受到国家不利行政行为的伤害而不再奉公守法和服从国家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