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代说明的内容及其在医患沟通中的作用论文_牛香伟

交代说明的内容及其在医患沟通中的作用论文_牛香伟

关键词:医患沟通;交代说明;医务秩序

交代和说明是医务人员帮助患者对自身疾病清楚认识,并了解医疗诊治的过程及医疗风险,以实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的方式,有效的沟通对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医患纠纷,构建正常医疗秩序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1.交代说明的必要性

1.1.医患沟通所交流的信息既包括跟疾病诊治直接有关的内容,又包括医患双方的思想、情感、愿望、要求等方面的表达,其方式有言语沟通和非言语沟通[1]。其核心问题是关于疾病、治疗、健康以及相关问题的观点和看法的互通,对疾病的解释、理解等认知方式的相近或相背,直接决定了医患双方信息沟通的效果,左右医患关系走向,最终影响诊疗结果[2]。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医患沟通存在着双向性,一是患者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和身体不适的症状情况,针对医护人员的询问回答相关的问题,以保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权;二是医务人员根据病情诊断、检查和治疗的情况向患者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障患者享有对自身健康的知情权和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权。因此,一个优秀的医务人员不仅要具备较好的专业技能外,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目前,医患沟通对和谐医疗秩序建立的重要性已逐渐引起医疗机构、医学教育的极大关注。

1.2.交代说明是医患沟通中医务人员的法律义务。我国法律为了规范医患关系中的医务人员与患者针对病情、治疗方案等医疗问题的沟通行为,设定了医务人员在医疗诊治过程中的交代说明,从而保障患者实现所享有的权益。如《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

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同时指出: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设定医务人员的交代说明是基于保障患者知情权的实现,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由美国最先确立和发展了患者知情权,此后,很多国家将知情权的概念引入到医疗领域,并将其作为约束医生医疗行为的法律法规[3]。医务人员履行交代说明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如果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医务人员充分履行说明、告知和解释的义务是对患者及其家属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的保障和人性的尊重,保证了患者知情同意、选择权的顺利实现和正确行使[4]。

2.医务人员交代说明的内容

2.1交代说明履行的主体是基于相关法律要求,承担向患者负有交代说明的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患关系中负有向患者履行交代说明的主体是基于患者求医而为患者进行诊疗的医务人员。因医学诊疗对人的生命和健康有直接的影响,所以,法律对哪些是医务

人员有明确的界定。医务人员是指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护理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护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无权对患者的医学诊疗等情况向患者给予说明。

2.2.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对象即向谁说明。根据法律规定说明的对象有两个:患者和患者近亲属。但在履行实践中二者是有区别的。当患者本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时,医务人员的交代说明都应当向患者本人履行。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具备

行为能力要求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生命、健康是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患者本人享有当然的支配权。因此,医务人员履行交代说明首先应当向患者本人履行。当患者存在一些因疾病、创伤而导致昏迷者、精神有障碍或年龄小无行为能力的情况时,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可以向患者的近亲属履行交代说明,近亲属依次为配偶或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3.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与患者各种形式的沟通时有发生,内容会涉及到医疗环节的多个方面。在说明交流的内容中,有些内容会产生法律效果,有些则不会,如“你的病情需要进一步查明病因,对此我们将考虑做CT检查。”此沟通可能就会出现,由于医务人员没有很好地就做CT检查的必要性进行有效地沟通,导致日后患者对医疗费用问题心存疑虑;再如“身体恢复得不错,可以出院了。”此沟通可能会由于医务人员没有交待出院后的恢复治疗方法,导致前期治疗事倍功半的效果而引发医疗纠纷。有些沟通内容则不会产生法律效果,如“你今天感觉怎么样啊?”“好一点吗?”等等。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为避免医患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笔者将对医患沟通的内容的多个环节进行分析,以明确医务人员在哪些方面的说明交流中必须履行说明

义务,以更好地指导医务人员的沟通行为。第一,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诊断的过程。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说明病情时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说明医疗措施的内容应包括医疗措施的目的、可供选择的医疗方案、医疗措施的过程、患者可能的受益、措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如果不实施该医疗措施可能出现的后果等具体内容。第二,需要对患者采取特殊治疗的过程。如果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说明的内容应当足以使患者及其家属充分理解或能据此做出是与否的判断。由于人类目前医学科学认识水平的限制,医疗行为特殊的侵袭性以及医疗行为对象(患者)个体的复杂性,几乎每一种医疗行为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医疗风险,但我国立法上并未对“医疗风险”的程度作出区别规定[5]。第三,需要开展临床医疗实验的过程。在医疗机构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受到《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约束。根据试验目的,选择适合进行药品试用的群体或个体的基本情况,如年龄、性别、地域、适应症、禁忌症等,明确告知患者自愿参与的药品试用活动是属于诊疗活动中的实验性临床治疗,对患者所自愿进行的药品试用活动的内容进行解释。凡患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所有享有诊疗护理方面的知情同意权,其在实验性临床治疗也当然享有。第四,出于治疗的需要获取患者身体信息的过程。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基于疾病治疗的目的,需向患者了解与疾病有关的信息,但应以与疾病有8关的必要的信息资料为限,不得刺探患者其他的私密信息资料。

第五,基于实践教学的需要希望患者给予配合的过程。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医学理论教育的同时需要对医学生进行实践教学的指导,使其成长为一位合格的医务人员。因此,各级各类医学教育中均包含着大量的临床实践教学课程。在展开临床实践教学前,教学老师(或临床医生)应对本次实践教学的目的、范围、内容进行详细的

说明,取得患者对医学见习及实践的理解和认同[6]。教学过程中,应尽一切注意义务尽可能地保护患者的隐私与尊严。

2.4.法律设定医务人员的交代说明,是为了保障患者知情权的充分实现。所谓知情权是指患者在选择和接受诊断与治疗过程有权获得必要信息的权利,包括对医院相关医生的了解权,对诊断、手术方案以及治疗方案的知晓权,对病历的复印权,对各种检测结果的知晓权,对治疗费用的知晓权以及直接和患者的病症和治疗相关的其他具体信息的知情和获悉权[7]。知情权是选择权的基础,是患者享有的基本权利。

2.5.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沟通方式主要表现为语言和非语言的沟通。但交代说明作为医务人员的法律义务,法律对履行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必须是书面的。由此可见,医务人员履行交代说明的行为属于民事要式法律行为。医务人员书面履行交代说明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患者及其家属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即是充分体现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或知情选择权的重要的医疗文书,同时也是医疗诉讼中医务人员是否充分恰当地履行了交代说明的主要证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3.交代说明在构建医疗秩序中的实践意义

3.1.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预约判断及疗养指导等具有综合性内容的行为[8]。医疗行为的目的是治疗疾病,这无论是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还是接受医疗治疗的患者,其行为的目的都是很明确的。但是众所周知,医疗行为中无论是在检查过程中对患者进行抽血、拍片、CT、造影,还是在治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注射、手术等都会对患者的人身有一定的侵害性,易导致患者造成损害的结果。但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帮助患者是维护健康、防止疾病、减轻病痛、恢复身体的行为,具有“社会正当性”。因而法律允许医疗行为在一定限度中对患者的这种侵害。

3.2.充分履行交代说明可帮助患者实现合理的预期。医务人员充分履行交代说明能够得到患者对医疗诊治、医疗措施的认同、理解和支持,从而实现医疗目的;反之,可能出现医患双方相互不理解,甚至出现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的信赖是构建医疗秩序的基础,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利益上也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即二者都希望医疗行为产生良好

的效果。医疗行为能否实现其治疗疾病的目的,不仅取决于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而且取决于患者的具体体质。所以,尽管在治疗经验和反复科学实践的基础上,医疗行为已较成熟,但仍存在着多种不一致的结果。因此,在针对患者的病情采取一般或特殊医疗措施的情况下,详尽地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是非常必要的。

3.3.相互沟通是各种关系和谐相处的关键,医患关系也是如此。在医院诊疗过程中,患者表述不清会影响医务人员对疾病的判断与治疗;医务人员若表述不清或表述对象不正确或当说没说,同样引发相应的法律问题,甚至导致医患纠纷,承担医疗侵权责任。实践中可以看到,不少的医疗纠纷是因为医患之间不能有效地沟通而引发,其关键是医务人员在履行交代说明不够详尽和细致,出现病情没有说清楚、治疗后果没有作合理的分析、当说明的没有说明等问题。医务人员充分履行交代说明对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至关重要,同时也极大地影响着医疗秩序的规范建立。

参考文献:

[1]陈小奇.医学生医患沟通教育的目标与模式研究[J].医学教育探索,2008,7(9):962-964.

[2]赵玉虹,孙宝志.健康的守护者: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的中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研究与实践[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

[3]赵群,孙宝志,赵玉虹.住院医师综合能力建设[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

[4]陆晓庆,陈宁,李谨.体验教学在医患沟通学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8,(11):80-81.

[5]陈自强,颜伟,孙梯业,等.综合性大学附属医院临床实践教学的现状与对策[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2006,26(4):65-68.

[6]李青,刘莹.IMS电子学档规范解读[J].现代教育技术,2009,19(1):33-37.

[7]彭君.疾病患者知情权的法律分析[J].南昌大学学报,2009,40(3):66~71.

[8]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18.

论文作者:牛香伟

论文发表刊物:《健康世界》2014年24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4/11

标签:;  ;  ;  ;  ;  ;  ;  ;  

交代说明的内容及其在医患沟通中的作用论文_牛香伟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