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索求变中发展工会事业——“两条腿走路”:高校工会务实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会论文,求变论文,事业论文,高校论文,两条腿走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153(2006)01—0034—02
随着经济市场化的深入,整个社会的转型在人们的观念中自觉或不自觉进行着。在这一变化过程中交织一种现象:许多事物的发展,在修正中进行,在进行中修正,或者成功抵达目标,或者从中间又回到起点,或者因循形势需要徘徊不定。无论如何却贯穿着探索求变无处不在的主线,探索求变成为实现目标过程中的目标。工会事业作为社会事业的重要分支,发展历程同样呈现这个特点。因此,分析总结历史与现状,为探索求变寻找根据和支点,从而确定前进途径是必要的。
一、历史沿革决定着工会事业必须不断探索求变
工会作为近代工业化的伴生物,是劳资矛盾体中劳方为实现权益诉求而建成的组织形式,劳资关系的存在是工会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权益诉求是其本质属性的核心。实践证明,无论一次工业革命、二次工业革命,还是以信息革命为代表的现代化,尽管劳资关系表现形式多有变化,其本质的权益内涵依旧存在,工会也就依然存在。不同时期或同一时期不同阶段,工会实现目标的形式和手段不尽相同,目标本质的权益诉求却是一致的。
中国工会产生较晚,历程较短,而且在产生和发展中经历了激烈社会革命和巨大社会转型,相对于欧美早期进入工业化的国家多了一些特点和变数;尽管如此,工会本质属性中的权益诉求并没有改变。
正是因为特点和变数,在研究探讨中国工会事业时需要特别注意政治因素的历史和现实的影响及作用。历史上,无产阶级政党的诞生,领导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完成了由半封建半殖民地向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过渡。整个历程,工会与无产阶级政党的命运息息相关。由于无产阶级政党的阶级属性以及在革命历程中工会与本阶级政党休戚与共,在认识这段历史时,往往容易把两者的奋斗目标同一化,而忽略原本存在的差异。事实上,这种差异在斗争的形式、手段和目的上都不同程度地表现着。关于这方面,无产阶级政党的领袖人物在其经典著作或论述中都曾经做过阐述。遗憾的是,随着新民主主义过渡时期的完成,尤其是政治运动漫卷社会各个角落的非常时期,不但差异被抹煞,甚至工会存在都被认为是多余的。
改革开放以来,工会组织及政治地位逐渐得到恢复,正面作用开始得到政治认同,但是,历史难以割裂,那种极端的有形的错误形式,固然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强制力加以改变,然而指导工会事业前进的思想理论体系等,更容易受到历史积淀等软性的东西影响,却很难在短时间内修正或建立起来,甚至在关于工会本质属性等基本问题的认知上,长时间都摇摆不定,争论不休。由此注定了我国的工会事业要在不断探索中发展,注定了要在改革求变中前进。
二、工会事业路在何方
期望一种可以照搬的现成模式解决工会事业发展面临的问题是不现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只能靠我们自己去创造,工会事业当然不可能例外。而因循守旧同样不现实,尽管仰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工会组织可以存在并继续保持,但由于不能“与时俱进”适应市场经济潮流,必然难以发挥其本质属性所要求的基本作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在探索求变中寻找出路。在探索求变中,必须坚持一个根本前提:工会事业始终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观架构的规范;如果脱离这个规范,那就走向了我们所追求事业的反面,危险而无益。强调这一点,表面看上去似乎与强调探索求变有悖,其实不然。它解决的是工会事业政治方向问题,也即向着什么方向探索求变的问题。应该指出,这是本原性的根本问题,一经宪法和法律规定就具有了不容质疑的性质。在这个架构内一切的探索求变都是有益的、必须的、可能的和需要积极进行的。然而,长期以来,工会事业发展正是在不容质疑的本源问题上困扰于“左”和“右”的束缚:“左”的思想认为,党的理论包括了工会理论,党的实践包括了工会实践,工会作用限于“打打边鼓”,甚至质疑工会存在的必要;“右”的思想与“左”的恰好相反,认为党的领导限制和妨碍了工会,无论从理论还是到实践,工会要发展就必须摆脱政治色彩,不能如此,工会作用就无从发挥,于是同样质疑工会存在的必要。之所以受此困扰,关键是不能用马克思主义辨证观点深刻理解这个问题。
事实上,在本原问题上也存在着一个艰难的认识过程,表现为渐进的演变,从“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1950年《工会法》)的责任,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992年《工会法》),再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2001年《工会法》),这表明党和国家对工会组织本质属性的认识日趋深入,以致在国家立法上体现并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这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与时俱进”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改革开放,尤其是应对加入WTO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必要。同时,也表明其本身也是在探索变化中逐步得到完善。它从根本上解决了工会的本原问题。那么,工会能否表达和履行好本质属性所要求的基本职责,也即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论来指导具体的理论和实践,就成了关系工会组织存在与发展的关键。只有在确认本原基础上来研究工会存在的方式、党领导的体制和工会发挥作用的形式,在具体方法论上探索求变,工会事业才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途。
三、高校工会事业发展务实的选择
包括工会事业在内的众多领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传统思维模式、传统行为模式的修正问题,即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失时机地对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加以修正。所谓修正的过程也即探索求变的过程,落实到当前高等学校发展现状和工会处境,就是要从根本上体现工会本质属性的要求。要做到这一点,实践上惟有依靠“两条腿”,即教代会和校务公开。
(一)法治社会环境下,具体的制度规范是工会具体实践本质属性的基本保障,没有制度保障工会无所适从
1985年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第三十条,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2001年修正的《工会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等对我国的教代会制度先后作了日渐全面、规范、具体规定,从而使教代会制度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时至今日,对教代会制度的概括,最具代表性的表述为:它是高等学校领导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思想和国家宪法精神在高校的具体体现,是高等学校贯彻依靠教职工办学,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基本形式。所以这样认定,一方面来源于多年的经验积累,而从工会的视角来看,还在于另一层意义,那就是当前高校工会实践中它是唯一可以依据的具有政策和法律性质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规范。尽管由于《条例》制定受当时时代背景制约,赋予教代会的职责和任务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本身的修订已显得必要和迫切。但是,正是这样一个并非尽如人意的规范,为工会实现本质属性要求的权益诉求提供了较为坚实的架构,至少在程序和形式上具有了硬性的严格约束,才使得各校可以在宪法和法律原则框架内,依据《条例》根据各校实际在教代会健全和完善上做着尝试。
(二)只有制度内涵得到充实,工会实践本质属性的权益诉求才可能得以实现
关于校务公开与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关系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要正确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认清高校工会基本职责的主要任务对象和校务公开制度的本质。《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合法权益”是个宽泛的范畴,广义地讲,职工具有每个公民所具有的宪法、法律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赋予的一般权益;狭义的讲,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职工具有特殊的有差别的具体权益。作为工会基层组织,在关注职工一般性权益的同时,直接面对的现实任务是要维护本行业本部门职工的具体权益。
1、在高等学校民主权利构成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内涵。
当前,高等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主要表现在民主权利上,原因有三:(1)知识分子拥有重视民主权利的历史传统。尤其是“五四运动”以来,以高校为基本活动空间的中国知识分子,更是对民主权利表现出自觉的关注和热情。(2)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激发着他们对民主权利的渴求。党的一贯指导思想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而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一部分的阶级定位,使他们理直气壮地成为国家的主人。(3)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为知识分子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空间,创造了条件。富民强国民族复兴的伟业,要求知识分子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和改善知识分子待遇,使他们的经济权益得到相对较好的保障。于是,对民主权利的关注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成为当前高校教职工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基本权利。
2、校务公开是保障学校实行民主政治的民主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实行民主政治,是改革开放实现国家富强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为保障民主政治的实行,以民主法制建设为体现形式的民主制度建设一直在有条不紊地推进,贯穿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涉及高等学校的就有《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而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制度是高校民主制度建设的最新发展,是高校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和完善党的执政能力,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高校工会要履行维护教职工民主权利的职责,只有在民主政治的发展完善中得以落实,没有民主政治的大环境和具体制度的保障,高校工会履行基本职责就无从谈起。既然校务公开本质上是一种民主制度,它与工会履行基本职责必然具有密切的关系。
3、校务公开对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意义在于其针对着目前高校工会履行职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高校工会要履行基本职责就要在代表和维护教职工民主权利上下功夫,但在实际工作中,民主权利显得抽象模糊,内涵不明晰。如《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但这种规定仅仅是原则强调了教职工拥有参与的民主权利,没有化原则为具体,没有界定参与的具体范围。由于过于原则而笼统,导致实际工作上难以落实,表现为职能机构让教职工知情的可以知情,反之则不能,人为因素较重。于是,教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往往无的放矢,工会在此情况下维权也缺少有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致使教职工民主权利虚置难以落到实处。
校务公开制度为教职工民主权利界定了较具体的范畴。落实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前提,是要使他们首先拥有对学校事务的知情权,校务公开制度的推行正是对教职工知情权的保障。《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各地各校应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经费预决算、教职工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各种形式让教职工参与和知道。”以上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原则性宣示的弊端,使教职工知情权在一个较具体范畴内明确界定下来,无疑是学校民主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它使教职工首先拥有了对学校事务的知情权,为他们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概括出的结论是:工会要生存要发展,必须体现本质属性所要求的权益诉求;在本原问题解决以后,从方法论角度在具体理论和实践上探索求变,工会才有出路。高校工会的前途,在于依托教代会制度构架,依赖校务公开充实制度内涵,并使二者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