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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克能买一座城堡”
一欧元买下城堡,维修费用跟进,上百万欧元“轻轻松松”扔进去,东边完工,西边开工。
二十多年前,我刚到德国不久,就听说在这儿“一马克能买一座城堡”。当时,我把它当玩笑听,而且还是一个不着调的玩笑,没往心里去。后来,多次听身边的德国朋友议起,才认了真,往细里一打听,敢情不是玩笑,是确有其事。
不过,一马克也好,一欧元也罢,城堡归你了,义务也跟着上了身:当下的维修不用说了,以后三年一小修,五年一大修,修缮的义务像过了门的媳妇——跟你一辈子甚至八辈子,只要你子子孙孙地往下传。
花钱修缮老屋,房子的框架结构不能动,只能修修补补。老了,坏了,换新的可以,但得用同样的材料;偷梁换柱,添砖加瓦不行,得向有关部门备案报批。是衙门就有官僚,是官僚就轻易不说yes,只说no。不为别的,就因为你买的是文物,是文物就得保护,要保护就得掏银子,掏了银子你也不能随心所欲,因为是在法治国家。在法治国家就得先讲法治后讲民主,讲民主就不能(你)一个人说了算,你说了不算有人说了算,说了算数的一般都不待在家里待在衙门里——是衙门就有官僚,循环往复,周而复始。
有一个外国富翁偏不信邪,仗着自己有银子,买了一座大城堡,号称想过一把昔日贵族的生活。一欧元买下城堡,维修费用跟进,上百万欧元“轻轻松松”扔进去,东边完工,西边开工,没完没了,永无宁日。现在怎么样了我不清楚,我只能想:兴许他过上贵族日子了(贵族可能没当上),兴许还在当房奴——贵族式房奴。
鼓励私人买文物
只要你把老祖宗的东西保留好了,什么都可以商量,就是不能动不动就拆。
在德国,私人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甭管打主意的是何方神仙——政府、财团、企业、个人统统不好使,因为保护人权和私人财产明确写进了宪法,是这个国家立国立法的根。
当然,光有宪法,光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还远远不够。在文物保护这件事上,还真是应了那句话——有钱不是万能的,而没钱是万万不能的。文物保护离不了钱,此为务实;也离不了公民的保护意识,此为务虚。虚实结合,少了哪头都不行。德国的文物保护搞得不错,有很多经验可供借鉴。
比如,全德十六个州和独立市都有文物保护法,下辖的市、区(大区套小区)都有管理部门。管理是交叉式的,没有垂直的领导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家家有责——掏钱。
联邦政府在文物保护这件事上只管立法和掏钱,每年掏数十亿欧元往里扔。再就是,把私人,把各种基金会、企业拉进来。既然很多挂了“文物保护头衔”的建筑物或物品是私人财产,法律上规定了物主的各种保护维修义务,目的无非是限制物主,使其不能随心所欲胡来。但是,如果仅到此为止,个人的积极性受到打击,谁都不往这网里面钻。把所有负担全由政府背,政府也背不动。时间短还行,时间长了准得出娄子。因此,政府和政策还得鼓励私人购买和拥有文物。那就减税吧,在税收上予以优惠。再就是在合理规划的前提下改造,比如,老城堡改成博物馆或酒店或学校,赚外人的钱,以商养古。个人财力不足,也可以向政府申请补贴。
总之,只要你把老祖宗的东西保留好了,什么都可以商量,就是不能动不动就拆。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尽可能地使新旧融合,既保留老建筑的独特风格,又不压抑新建筑的光彩,二者互补,相得益彰。
喜新厌旧是人类的通病。但在对待文物上,任何一个讲理性的社会,都不赞同“旧的不去、新的不来”的思维。关键是,旧的拆了,毁了,没了,一去不复返。而且,新与旧也不一定非得视为对立的两方,二者完全可以包容兼得,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以柏林的国会大厦为例:二战结束时,该建筑被炸得就剩下一残壳了。战后重建时,那些布满弹痕的旧墙被镶嵌在新墙里,依旧弹痕累累,刺眼醒目。这样,历史被部分保留下来——那部分历史的沧桑与沉重。
还有柏林市中心的纪念教堂,过去叫威廉皇帝大教堂,二战中也被炸得就剩下半截塔楼和几面残墙。战后至今,只把剩下的教堂建筑加固,下面办成个小博物馆,放些过去的教堂模型和当年的老照片,让人们了解到它往日的辉煌。残垣断壁和残破的钟楼用来提醒后人——勿忘那场反人类的惨烈的战争。
比起那些用来纪念战争胜利而修建的这柱子那塔、这门那碑——战争牌坊,更令人瞩目,更令人遐想。注意看的话,柏林许多的剧院、博物馆、高级酒店等老建筑,在翻新改建时,都沿用了这一思路。
有一次,我在电视上看到一个教堂搬家的节目,很有意思。
有个小镇搞新的规划时,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难题:一座古老的小教堂横在当中。全镇的人分成两派,一派主张拆,一派坚决反对。后来,经过讨论和技术论证,第三个方案出台:用特制的卡车和吊装设备,把教堂整个运走搬家,不拆一砖一瓦。
当时,我看得心提到了嗓子眼,后脊梁冒汗。结果,搬家成功,皆大欢喜。如今,德国很多老城老镇在旧城改造时,就是在新旧结合上动脑筋,做文章。利用高科技手段和新的建筑材料,尽可能地使新旧融合,既保留老建筑的独特风格,又不压抑新建筑的光彩,二者互补,相得益彰。这就是咱们老话说的:办法都是人想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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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文保资金哪里来
德国共分十六个州和独立市,各州或独立市有自己的法律,但最终法律裁定归联邦最高法院。
各州、市有自己的文物保护法,但不得与联邦基本法相悖。各州及下辖的市、区都设有文物保护管理部门,行政关系非上下垂直,而是交叉关系。
全国范围内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有130多万处,主要是私人财产。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财产拥有者遭遇侵权,可随时同对方打官司,不管对方是个人,还是政府机构、企业或财团。国家鼓励文物保护单位私有化,由私人买下以后承担相关义务。但,国家不鼓励文物保护单位转变为营利实体,以防止文物在经营过程中受损,受到破坏。
一般来说,经济实力强的州或市、区,文物保护所需的资金不太成问题;反之,钱是件头疼事。因此,德国政府用免税或减税的鼓励性措施,吸引各种企业、基金会和民间基金投入文物保护。总之,发动全社会集资用于文物保护。
每年,德国的联邦政府及各级政府将税收所得的一部分花到文物保护上。10年前,联邦政府又斥资百亿欧元,成立了一个环保基金,资助文物保护和文物修缮。除了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还要理顺各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关系。
另一个解决文物保护资金来源渠道的办法,就是利用文物自身特有的条件。为此,当事人可向政府提交申请。如果当事人对政府的决定不满,可以诉诸法庭,逐级上诉,通过法律诉求争取权利。
当某个申请文物保护资金的报告或某个文物单位维修方案被呈交到政府部门后,会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有关的专家审阅,讨论。如果专家们的意见与管理部门的官员有冲突,双方争执不下,就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如果继续有争议,就上报联邦建设部,由该部的特别委员会讨论,拍板,该委员会成员由全德最具权威的教授和专家学者组成。
当然,谈到文物保护,资金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就是要有作风良好、行之有效的文物管理系统和各级管理机构,要有真正有权威、有威信的专家学者队伍。此外,就是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环境保护意识。这是文物保护的三要素。
(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