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自主创业的“微型金融”支持体系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主创业论文,体系论文,我国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8年,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爆发,造成了我国大量与出口相关的中小企业倒闭,仅2008年上半年,全国就有6.7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据国家统计局对四川、河南、安徽、湖北、湖南五个劳动力大省进行的快速调查显示,因企业破产或裁员而提前回流的农民工占整个外出农民工总量的5%~7%,若以6%的回流量保守估计,全国1.3亿外出农民工中已有780万人因失业提前返乡。由此不难看出,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一、自主创业的意义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自主创业的内涵及其意义
由美国巴布森学院和伦敦商学院联合发起并组织的“全球创业观察”(Global Entrepreneurship Monitor,简称GEM)在1999年的《全球创业观察》报告中对“创业”(entrepreneurship)是这样定义的:“任何个人或群体,或已成立的企业,对诸如以自我雇佣、新型企业组织或是现有企业的发展的形式所进行的成立新企业或是新的风险投入的尝试”。
自主创业是新形势下缓解就业压力的新思路、新方法,它能让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在解决自身就业的同时,还为社会提供了就业岗位,解决了他人的就业问题,甚至成为部分人脱贫致富的新途径,同时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基础。
2.自主创业中存在的问题
相对而言,自主创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并未形成良好的宏观创业环境,在诸如政策支持、创业教育与培训、资金支持等方面还有待完善,特别是政府职能还未完全转变,政府官员服务意识不强,不利于自主创业的发展。此外,创业者在以下几个方面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
(1)经验不足
很多创业者,尤其是以大学生为代表的自主创业者,他们往往在市场经验和社会经验上表现不足。首先,他们在设计产品项目时并不了解市场需求,只是闭门搞技术,仅仅通过主观臆断显然是难以获得第一手的市场信息,导致错过商机。其次,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对社会中的人情世故知之甚少,社会经验的不足往往使他们对失败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而沮丧消沉。
(2)综合素质较弱
无论是失业者还是大学毕业生,他们不仅在管理、投资和法律等方面缺乏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综合素质较弱,这可表现在缺乏坚强的意志品质、自制力,不够果敢,还可表现在缺乏较强的实践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人际沟通等各个方面的能力,这也是众多创业者的最大软肋。
(3)资金不足
资金问题能使自主创业半途而废或是根本无法启动,是自主创业失败的重要因素。下岗职工或是大学毕业生往往没有什么经济基础,融资难的问题极大地降低了创业者的热情,制约了创业的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往往制定苛刻的投资标准或是要求占有较大的企业股份,使得创业者难以获得资金支持。而银行作为正规金融机构,更习惯于向这些创业者关起大门,他们认为这些创业者没有实际资产或可信赖资产作抵押,有较高的风险性,且银行有自己的经济核算目标,服务于大企业能获得更高的利润、更好的提高业绩,服务小企业则要更多的成本开支,银行得不偿失。由此可见,融资难成为了自主创业过程中的瓶颈问题。
二、微型金融的内涵及意义
1.微型金融的内涵
对于微型金融,不同的学者或机构有不同的定义,笔者认为比较有代表性的阐述是,所谓微型金融就是指逐步建立的旨在向低收入家庭提供金融服务的正式或非正式机构及其各种金融活动的总和,包括小额信贷、存款、汇款、微型保险及其他方面的金融服务等。微型金融的核心是微型贷款,或称小额贷款,即对没有收入来源的借款者提供无抵押贷款。其宗旨就是要运用创新的金融手段和制度,通过为贫困人群或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可持续的金融服务来帮助其摆脱贫困。
2.微型金融的意义
微型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空白,为低收入家庭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实践证明:微型金融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向社会弱势群体间接提供帮助的方式,它的兴起代表了金融生态的改善,建立起了穷人也是金融产品消费者的观念,粉碎了穷人不应该享受金融服务的错误观点,创新出了一系列向穷困人群提供经济资助、增加对穷困人群“社会投资”并具备一定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微型金融灵活的金融服务方式和广泛的金融服务触角,为自主创业者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提供了无限可能。
3.我国微型金融存在的必然性
我国的小额信贷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从政策层面上看,我国政府一直是支持小额信贷发展的,特别是近几年以来,政府给了小额信贷更多的关注与支持。但是,由政府主导的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却十分缓慢,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在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过程中,除了少数地方性银行之外,银行业在改革开放的路径和制度选择上,基本上走了一条排斥民间资本进入的道路,国有银行对中小民营企业信贷支持的弱化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生存空间,这是民间金融存在的外因。而供需资金两旺则是民间金融存在的内因,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方式,资金供给方在缺乏合规投资渠道下具有通过民间融资获取高收益的内在冲动。
三、建立我国微型金融支持体系的对策建议
1.微型金融支持体系的含义及基本框架
所谓“微型金融”支持体系,是指在政府的主导之下建立起来,以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支柱、平台和主要实施机构,集政策性、商业性、合作互助性、民间性为一体的,向自主创业者提供“微型贷款”支持的金融体系。微型金融支持体系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即“微型金融”的资金融通体系和“微型贷款”的担保体系。
2.微型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途径
在“微型金融”体系建立及运行过程中,通过什么途径和组织方式获得自主创业所需要的“微型贷款”资金来源以开展资金的融通,是一个首先需要思考并寻找办法予以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建立专门的“微型金融”体系、机构和融资渠道,通过政府的政策和资金引导,吸引社会和民间资金投入,并采用商业化模式运作,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微型贷款”,应该是建立我国“微型金融”资金融通体系的基本思路和做法。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载体应运而生,它应是微型金融支持体系的支柱、平台和主要实施机构。这种小额贷款公司应吸收来自于民间(包括民营企业、个人以及部分国外、境外的企业和个人)经济主体作为股东,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组建,并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政府自主创业专职管理与服务部门指导之下运作。它不面向社会吸收储蓄存款,也不面向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除自主创业需要之外的个人提供贷款;由于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因此所提供的主要是无须抵押的信用贷款,并且它有特殊的、不同于普通银行机构的贷款管理模式和信用担保模式;小额贷款公司运作的资金中应包含由政府财政注入的、为支持自主创业者创业所建立的专项支持补助基金。
3.微型金融支持体系的运行
在我国“微型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及运行中,为了保证自主创业者及时获得所需要的贷款资金支持,同时又要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我们必须思考和解决另一个重要问题——“微型贷款”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问题。对此,我们根据创业者类型的不同,探索性地提出了三种与之对应的担保体系。
(1)针对城镇居民创业者
对于城镇居民创业者来说,他们拥有相对固定的居住条件,已经稳定地被纳入某一社区的管理体系,且社区居民相互比较了解和熟悉,有鉴于此,笔者在结合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会员互助——集体担保”模式的“微型贷款”信用担保体系。
该模式由小额贷款公司出面,在各社区组织成立“社区合作互助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要求所有希望获得小额贷款的人都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该“小组”并成为其“会员”。在正式成为“会员”之前,申请人必须参加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内容包括小额贷款资金的申请获得方式、资金运作方式、自主创业知识以及企业管理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并且通过一定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合格后才能成为“会员”,作为“会员”均应参加定期举行的“小组会议”或“会员大会”。“会员”在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时,所参加的“小组”成员均互为信用贷款担保人。另外,为确保贷款项目的成功,会员必须有详明的创业计划书,并得到小组集体成员和基层政府的双重审核,通过后方可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申请,小额贷款公司则可以随时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状况,对滥用贷款造成还贷困难的可将其从“会员”中除名。对拥有良好还贷记录的会员,可以以小额贷款公司作担保向商业银行逐级贷款,以增加贷款金额。
(2)针对农民创业者
对于那些在当地创业且符合城镇居民创业条件的农民来说,也可按“社区互助——集体担保”的模式来申请贷款。而对于那些流动性较大、没有固定居住条件且与当地社区居民不熟悉的异地自主创业的农民来说,我们创新性地提出了“以承包地有限经营权作为抵押,向本地(指农村居民户口所在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抵押贷款”的信用担保模式。
该模式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永久不变”的前提下,并经行政村同意的基础上,可用所承包土地的有限经营权作为抵押,向当地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用于自主创业的“微型贷款”。而在土地贷款期限内,小额贷款公司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将抵押的土地出租或转包给其他农户或者经营实体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当抵押期限到期并且贷款方偿还完贷款本金及付清利息后,该块土地的经营权仍归还原有承包的农民。如果到期仍不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可在经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延长抵押期限。同时,为了尽可能地降低抵押风险,可在全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基础上,由贷款地小额贷款公司委托申请贷款者所在异地创业城市的小额贷款公司随时检查和监督贷款者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3)针对大学生创业者
由于创业群体的特殊性,可由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专门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贷款基金”用于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同时,也可由政府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为支持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设立“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支持基金”。另外,应由政府牵头,在各大专院校成立“自主创业育成中心”的组织机构,对创业者进行必要的培训与教育,并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支持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大学生创业者,他们既不符合城镇创业者的条件,又没有承包土地经营权,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大学生在申请“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贷款基金”时,宜采用“信用担保”和“信用贷款”模式进行运作。即在申请该项基金贷款时,不要求提供抵押,而是或以其本人的信用或具有稳定且达到一定数额经济收入的父母或亲属的信用作为担保,或经过“自主创业育成中心”审核后由该中心担保来申请贷款。相应的,学校“自主创业育成中心”也对获得贷款的学生建立诚信档案,并由该“中心”负责或委托学生创业所在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对获得贷款的资金使用状况等随时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