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与族群:是概念的互补还是颠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族群论文,概念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12)02-0004-12
一、民族与族群:争论的背景和过程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民族”概念问题一直是民族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之一。20世纪50年代,史学界和民族理论界关于汉民族形成问题的讨论始终以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为其立论的根据;20世纪60年代展开了“民族”译名问题的大讨论;改革开放以后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探讨与反思,提出了各种不同的修正意见;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2005年5月,中国共产党在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的阐述中提出:“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1]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概念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化了的民族概念。但是,围绕着民族概念问题的争论并未就此终结,反而由于“族群”概念的引入和在中国的“泛化”应用或“错位”应用,引起了更大的混乱,也引发了更多的争论。
(一)争论形成的背景
背景之一。20世纪50年代初,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的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被取消。这些学科中断了将近30年后,在改革开放时期恢复和重建。这些学科急切地学习、吸收和借鉴因长期自我封闭而未能接触到的西方学术成果。随着海峡两岸接触和交流的增多,大陆学界从台湾学界了解到更多的西方国家有关ethnic group的研究情况,并接受了台湾学界对这一术语的翻译——族群,并开始在大陆学界逐渐广泛使用起来。
背景之二。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世界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的学者照搬美国的模式,主张在中国以“族群”取代“民族”,还将苏联解决民族问题失败的原因归之于高度“政治化”,同时认为中国沿袭了苏联高度“政治化”的模式,并且在比较研究中提出了“去政治化”和“文化化”两种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族群”与“民族”的争论与“政治化”和“文化化”息息相关:“族群”强调文化属性,“民族”强调包括政治属性在内的多维属性。主张以“族群”取代“民族”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以“族群”取代现用的“民族”,就可以在民族问题上“去政治化”,可以摆脱“苏联模式”的束缚,而实现“文化化”和“公民化”。
背景之三。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文化不断全球化的发展时期,一方面,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群体流动频繁、认同变迁迅速、各种社会群体裂变和整合均在加剧,需要用新的概念加以界定;另一方面,随着国际学术交流的增多,面临着我们怎样理解他人的话语系统,同时也面临着我们如何更好地实现国际陈述,让世界理解我们的话语方式的问题,我们融入世界的过程和世界接纳我们的过程会有摩擦,需要磨合,学术交流也不例外。“族群”与“民族”问题上的争论也是伴随着这种过程发生的。
(二)争论的过程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族群”这一概念及其相关理论引入我国民族研究领域以来,学界对族群概念的使用逐渐增多,围绕“族群”与“民族”的争论从未停歇过。争论主要集中在“民族”与“族群”概念的翻译通约、“族群”概念的内涵与特征、“族群”与“民族”的关系、“族群”在中国应用中的“错位”与“泛化”等问题上。
为进一步厘清“族群”与“民族”之间的关系,消除歧见,达成共识,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国内曾举办过几次各种不同规模的研讨会。
一次是在1998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中国世界民族学会和《世界民族》杂志社共同举办的关于“‘民族’概念暨相关理论问题专题研讨会”。此次讨论会的代表除了有民族学界和人类学界的专家、学者之外,还有不少来自国际关系研究界、外交界、职业翻译部门和其他实际工作部门的代表,也有来自哲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学者。与会的专家学者专门就中文“民族”一词的来源和概念,中文“民族”与英文nation、nationality、ethnic group、ethnicity等词语的对译,在实践中如何应用“族群”与“民族”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另一次是在2001年,中南民族学院为庆祝建校50周年,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族群理论与族际交流”国际学术研讨会。来自日本、美国的学者以及国家民委、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北京大学、人民大学、中山大学、云南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内蒙古大学、上海大学、四川大学、广东嘉应大学、广东省民族研究所、湖北民族学院、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及民族出版社、《民族研究》等单位近百名学者和国外学者出席了会议。与会学者围绕“族群”理论及其适用范围;“族群”理论与方法在我国民族研究中的应用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在这次会议上,有许多学者表示要根据中国的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传统,对引进的理论作去粗取精的重新构建,以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需要。
再一次就是在2007年12月,由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中国当代民族问题战略研究基地人类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办的“族群、民族:概念的互补还是颠覆”为主题的研讨会。来自中国社科院、南京大学、厦门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大学、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中央民族大学等16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学者,就近年来中国学术界争论不休的“民族”、“族群”等概念以及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形成不同观点,充分反映了当前我国学界在族群、民族理论上的争论焦点以及未来走向。
当然,类似的研讨会还不止这些,但是讨论并未达成普遍的共识,争论仍在继续,分歧依然存在。
二、民族与族群:争论的主要观点
(一)关于“ethnic group”、“民族”中英文的翻译与通约问题
1.关于ethnic或ethnic group是否能译为“族群”的问题
阮西湖在1998年《世界民族》第2期发表的《关于术语“族群”》一文中指出:“无论是教科文组织还是各国人类学者,在使用ethnic group这一术语时,其含义都是指‘民族’,而不是‘族群’”,所以主张ethnic group一词只能翻译为民族,而不能翻译为族群。而石奕龙则直接反对阮先生的观点,认为阮先生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而且,如果这样用下去,约定俗成后,将会造成更多的麻烦,因为ethnic group与‘民族’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名词或术语。”并且提出:“在没有完全可以对应的词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用‘民族’的汉语拼音,即用minzu来指称中国境内的56个民族,而把ethnic group翻译为‘族群’,并在学术研究中使用,这样就可以减少矛盾和冲突,也容易与国际学术界接轨。”[2]而翟胜德则认为,ethnic group与56个民族层面的民族概念大体相当,指出:“从多种原文词典的释义中可以看出ethnic的基本含义是指在语言、文化、历史、血统、族源上有共性的群体或次群体的,或与这样的群体、次群体有关的。因此ethnic group的含义与汉语‘民族’一词所表达的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是一致的。而且,ethnic group的含义虽然宽泛,却不像nation那样具有‘国家’、‘国民’的内涵,也不像nationality那样具有多种‘分立性’含义,因此,除了中华民族、法兰西民族这种具有国家、国民层次的民族(即台湾学者所说的与nation相对应的‘国族’)外,用ethnic group(s)来表述我国某个‘民族’或‘各民族’不会有什么问题。”[3]同时,作者还通过对一些学界和官方的应用文本论证了ethnic group这一术语对应中文“民族”(除中华民族外)的可行性和既成的实践性。
2.汉语“民族”一词的英文翻译问题
关于“民族”一词的英文译法一直没有确定的答案。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使用nationality一词,但许多学者指出,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na- tionality主要是指国籍,已失去了民族的含义,为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也已转为ethnic affairs而不是nationality affairs,但目前学界显然对此也是褒贬不一。有的学者不主张把56个民族中的“民族”翻译成nationality,如翟胜德认为:“无论是过去未经识别的‘五族共和’中的‘五族’,还是解放后经过识别的56个民族,都是作为历史—文化共同体、而不是作为政治实体被认定的;自治权的行使不得违背‘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民族分立’(ethnic separation)是我国宪法原则所不允许的。因此,我国各民族所享有的平等的政治权利、少数民族在自己聚居的地区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所行使的自治权,并不是nationality一词中所隐含的那种政治地位。”[3]因而主张译成ethnic group。在1998年举办的“民族”概念暨相关理论问题专题讨论会上,许多学者认为,nationality属法学、政治学范畴,不属于民族学概念,故而吴泽霖先生的《人类学辞典》没有收录它。在英文文献中,nationality的原意为国籍、国民身份、独立国地位,西班牙文中与nationality相应的词nacionalidad的含义也是指国籍、国民,有时指民族、民族性,但现在很少用来指称“民族”。
而有的学者认为,“在西方文献中,被称为 nationality的‘民族’,既包括建立了‘国民国家’(nation-state)的主体民族,也包括在历史上曾经有过自己的国家,但在近代兴起的‘国民国家’过程中还未单独建立起自己国家的民族,且这种民族在‘国民国家’中均享有自治权”,在我国的56个民族中,“有的具有上文所述nationality的内涵,或者说,他们中有的曾经在历史上单独建立过国家,有的则其主体部分或人口的大部分现在就是某个国家(例如朝鲜、俄罗斯以及与我国接壤的中亚各国)的主体国民。而且这样的民族在英文以及相当多的印欧语系文献中,无论是指某国主体国民的那一部分,还是指居住在中国的那一部分,其族称都是一致的。类似这样的民族,若从‘跨界民族’的角度来看,显然是不应看做ethnic group的。另外,中国现有的56个民族中,还有一些虽然按学术界通行的理解是属于上述ethnic group的,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强调和保障除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权利,在这个意义上,类似这样的民族又具有了nationality的属性。”[4]潘蛟也认为:“除了指国籍,nationality还指那些在政治上得到了正式承认,并被赋予某种区域自治权利的民族。就此而论,过去把我国的56个民族翻译成56个nationalities应该说是经过了仔细斟酌的,并没有什么不妥。相反,把56个民族翻译为56个ethnic groups,把国家宪法认定的56个民族换称为56个族群,这倒容易让人产生误会。”(潘蛟,2003)朱伦也持类似的观点,“我们在与国际学术交流时,特别是在官方话语中,就应当坚持中国的56个‘民族’以‘nationalities’而不是以‘ethnic group’来界定。”[5]
美国学者郝瑞则认为,“‘ethnic group’和‘民族’本来就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中文“民族”这个汉语术语与任何西方的范畴都不同。为此,他认为中文的“民族”一词难以在英语中找到对应的词语,应该用汉语拼音minzu来表述。国内的有些学者也同意这一建议。如金炳镐教授在一次讨论会中就指出:“民族概念的国际接轨问题,我主张用‘民族’一词的拼音‘minzu’讲。外国人你要研究中国民族问题,应该先理解、先搞清楚中国的民族概念是什么意思。我们很多人一直想同西方接轨,为什么不让西方在这个概念上与我们接轨呢?”①有的学者指出:“ethnic group侧重的是文化背景,也不受时空的限制,指的是一国之内权利、地位尚不清楚的群体,它一旦获得身份,就不再是ethnic了。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国内的各种文化与种族群体皆可称为族群,但它不适用于中国当前已被确认的民族,特别是在历史上建立过国家的民族。持这种看法的人认为,美国的情况和中国的情况正好相反:美国国内的人口构成可抽象成‘族群’(民族学团体);而中国的各个民族则不能机械地去对应于英文的ethnic groups,因为‘民族’牵涉到政治合法性问题,针对中国现实的民族格局,最为准确的译法是将民族音译出去,即 minzu,不能含混地译成ethnic groups。”“就目前我国业已形成的民族格局而言,译成外文时采用任何对应词都会导致歧义,因此唯一的办法就是音译。”[6]但反对音译的学者认为,“民族”本来就是外来词,音译“民族”后还是要借用外文的概念来解释,这就显得十分累赘、烦琐。
有的学者指出:“在‘民族’、‘族群’、‘na-tion’和‘ethnic group’的互译过程中,不仅涉及不同国家、文化、语境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涉及从苏联到英语国家、从港台到大陆的当代国际政治权力、学术理念在空间和时间上的转变问题。找到令人满意的对应词并不容易,甚至不可能,因为这些概念的形成和运用涉及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诸多领域和维度。”[7]
3.翻译引发的学术话语权问题
在中英文翻译通约问题的争论过程中,有学者把话题深入到学术话语权的问题。针对以“族群”取代政治性较强的“民族”,是为了让国际同行不产生误会,为了便于国际学术交流的观点,有学者指出:“在中国走向世界的进程中,我们需要在很多方面学习、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知识和经验,但是必须从我们自己的国情实际出发,在学术交流中也应如此。就‘族群’和‘民族’这样的概念来说,我们不能因为不同于西方而改变自身已经既定的民族观和政策标准,而是需要研究如何使中国的这种独特性在国际对话中让世界了解中国的民族与民族政策。因此,在构建国际学术对话用语体系时,我们不仅要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外语词汇的含义和用法,适应国际通行的表达方式和含义,而且也必须从我们自己的国情实际出发,让外国人也适应中国人的观念和话语系统,这样才能够使国际化成为双向交流的结果而不是单向接纳的产物。”[8]
何叔涛也认为,为了迎合英语词汇而改变我们约定俗成的用法则完全没有必要,因为这样一来,外国的学者可能会大致清楚,但不可能真正明白,而中国的老百姓却被弄糊涂了,并且会丧失中国民族研究的话语权[9]。
都永浩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以英文为坐标,修改汉文词汇,实质上是落后国家学者的一种思维模式。”[10]
有学者认为,“族群”概念的背后是弥漫在全球范围的西方话语霸权,是一场从一开始就注定不平等的全球对话。一些学者对当今西方国家借助其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其文化价值观的战略行为进行了思考,认为“族群”概念及其相关的学术之争也是这样一个过程的体现。纳日碧力戈认为,在“族群”问题上的国际交流,是一场不平等的对话,并形象地指出:“在关注‘流星撞地球’和‘不明飞行物’的今天,全球话语似乎成了星际话语。但是,如笔者在提要里所述,在这场全球话语和‘准’星际话语中,掌握数字化霸权的大国与‘小国寡民’及‘传统社会’之间,从一开始就有一场不平等的对话,使外来的‘族群’概念更加复杂。后者为了加入‘族群’之林,一方面要改变自己的传统话语,另一方面也要‘修身养性’,改造自我,不断重塑本土形象。前者在制定规则;后者则疲于适应,像一个永远做不完作业的小学生,面对的是一个兼任语言、数学、音乐、体育等课程的文武双全、肌肉发达的大胡子男老师。”[11]
陈烨认为:“以族群代替民族还涉及这样的问题。即以西方的学术话语为中心。也许这不是出于有心,但却不自觉地陷入了‘西方中心主义’的说教之中,或者说是本意在跳出舶来的‘民族’或‘××族’称谓的框套,却不幸又落入了另一个西方话语的陷阱。当然,学习与借鉴西方的先进知识与成功经验是开放中国的必需,东西方学术交流与对话也固然需要在某些概念与术语上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但学习与借鉴他人并不是按照别人的标准来剪裁中国的现实;交流与对话也不是要做他人谦恭的学生,既然称对话,就需要有我们自己的声音;既然叫交流,就需要要让别人领会与理解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中国独具特色的历史与现状,套用人类学的理论即要以‘主位’(emic)的视角来观察与认识中国的社会。总之,以族群代替民族可能符合了西方的学术规范与话语系统,却有违于中国民族的历史与现实。”[12]
(二)关于“族群”一词是否具有歧视性的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族群”一词在西文语境中是指政治弱势、无民族地位、社会边缘的非主流的族裔群体,故有歧视性意义。
纳日碧力戈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在英美国家,‘族群’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对于文化差异的组织’,更重要的是‘无标记’的‘主流社会’对‘有标记’的‘非主流社会’及其各种差异(不只是文化差异,还有政治、经济、历史乃至‘种族’上的差异)的事实上不平等的组织。新移民群体会被当地社会视为‘族群’,如美国和英国的黑人、亚裔人;那些被外来者占了土地的土著人,如美国和加拿大的印第安人,也会被在多方面居优势的后来的群体视为‘族群’。基于英美的历史记忆和社会实践,‘族群’主要反映各个‘边缘’群体的各种挫折感,并在此挫折感的基础上形成了‘族群’意识。”[11]
朱伦在分析美洲“族群”一词的应用情况时指出:“‘族群’并不如国内一些学者所解释的那样是一个‘中性’词汇,除了有‘异类’之意外,它还意味着没有‘民族’那样的政治权利和地位,体现的是以主体社会的观念对弱势族体作出‘去政治化’主观认定的愿望,但这种认定本身又是政治化的歧视。面对主体社会包括一些人类学家的‘族群’界定,印第安人也曾长期失语,任由他人怎么说。但在与欧洲政治文化的长期接触中,印第安人最终明白了什么是‘族群’、什么是‘民族’,并正式要求给自己‘正名’。”[5]
范可认为:“无论从西文ethnic的字源或现实政治来看,西文里的族群指的一定是特定范围内那些在人口和国家政治上居绝对劣势的非主体民族。从而,族群一词在西文里本身就带有政治意涵(meanings)或某种有压迫感的次文本(subtextual)含义……即使是一般的泛指,‘族群’也永远象征着政治弱势、社会边缘、文化奇迥。”(范可,2003)他甚至认为,由于英文里的“族群”只适用于那些经济上和政治上弱势的少数民族群体,所以“族群”在英文里的规定性要比在汉语里强些,其某些规定性甚至比汉语“民族”一词有过之而无不及。并列举了美国犹太人的例子来说明这一问题,他指出:“尽管犹太人在全美近3亿人口中不足600万,我们还是几乎看不到有谁把ethnic group同他们联系在一起。显然,他们在美国的政治经济地位、强大的院外集团,以及对整个传媒系统、电影电视业的垄断,使他们不再被视为弱势,从而,也就没人用ethnic group称呼他们。”(范可,2003)
但有的学者则指出,族群一词在早期有歧视性意义,而后来则变成了一个中性词。如翟胜德认为:“从ethnic‘通常指少数人群体的’(《牛津词典》)并曾有‘异教的’之义(《牛津词典》中标为‘旧义’)来看,该词在早期无疑具有歧视性内涵。历史上‘少数人群体’通常是受歧视的……更重要的是,随着文化相对论(cultural relativism)成为民族学家、人类学家的职业信条之一,以及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每一种文化都拥有价值的尊严,任何一种文化对于作为其载体的民族而言,都具有不为其他文化所可替代的价值。特别是随着现代人权思想的发展,种族和民族歧视在大多数国家已是法律原则所不允许的和受到公众普遍反对的。因此,ethnic或ethnic group中早期所带有的歧视性含义在现代英语中恐怕不会再为人们接受了,这从该词在国际组织及各国官方文件中被普遍使用可以得到说明。”[3]
叶江在《当代西方“族群”理论探析》一文中指出:“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实际上随着西方学术界对‘ethnic group’研究的不断深入,相当部分的研究者渐渐地开始质疑上述认为‘ethnic group’只是大社会中小群体或次群体的观点。更值得注意的是,到20世纪90年代初,认为主流人们群体或某个社会中的多数群体也具有‘ethnic’性质的西方学者明显增多……至少到20世纪末,美国以及西方社会已经比较认同‘ethnic groups’既可以是少数群体也可以是多数群体。”[13]
即便族群一词现在即指大社会中的小群体或次群体,也指主流群体或多数群体,好像已变成中性词,但是在现实使用过程中并非如此,所以有学者指出:“一般来说,不管学者们如何热衷于‘族群’概念,感到它显得更为‘中性’一些、客观一些,然而,这些对相关民族的态度似乎没有产生多大的影响。例如,在欧洲委员会内的德国,当局在确认《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的适用范围时,以‘框架公约’并没有界定‘少数民族’概念为由,认为每个‘签约方’有权确认该《公约》在其境内适用的‘集团’,并由此规定:‘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数民族是指德籍丹麦人(Danes)和德籍索布人(Sorbian)成员。框架公约还适用于传统上居住于德国的德籍弗里斯(Frisians)和德籍辛提—罗姆(Sintiand Roma)族群的成员’。这种人为地将民族分成不同类型的做法引起了相关民族,特别是那些被列入‘族群’的民族的不满和反对……其实,不仅在欧洲,在美洲,那些被称作‘族群’的民族也并不是都认可这种称呼的。例如在加拿大,尽管各土著民族得到了资源和社会生活方面的实惠,但他们仍然有可能对‘族群’(ethnic)抱有一种成见,视其为侮辱性的称呼。”[14]
(三)关于族群的应用问题
关于“族群”一词在中国的应用问题,目前也存在较大争论,有的学者持否定态度;有的学者主张以“族群”替代“民族”;而有的学者则持折中观点。
1.否定论
学者阮西湖坚决反对使用“族群”一词,他认为:“‘族群’这一术语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们共同体’的演进的各个阶段的表述,也不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对当代社会人类群体的划分。同时也有悖于世界各国人类学者所表述的‘人们共同体’的原意……鉴于目前在学术刊物上不时地出现‘族群’这一术语的状况,笔者建议今后不用或少用‘族群’,以免产生误会。”[15]
朱伦虽然认为将ethnic group译为“族群”没有什么问题,但在我国使用“族群”是不恰当的,是应用错位。因为“民族”和“族群”是两个内涵完全不同的概念,“‘族群’主要是指散居在主体社会中的外来群体,而‘民族’则是指聚居在传统地域上的当地人民。‘族群’通常被视为文化人类学的概念,而‘民族’则一定是政治学的概念。”“中国共产党人基于马克思主义立场从政治学角度看待中国的‘少数民族’,并以‘民族’来界定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人民没有什么不妥。把中国少数民族由‘民族’改成‘族群’,不单是术语转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立场和理论取向的问题,即对少数民族采取什么样的‘民族’观的问题。无论古希腊人的‘种族’观,还是现代欧美社会的‘族群’观,至少都体现了一种主体对非主体的居高临下的姿态,这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不利于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5]
在2001年中南民族学院举办的“族群理论与族际交流”国际学术研讨会上,黄凤祥认为族群概念宽泛,学界进行研究是可以的,但是这种研究必须符合中国的实际。故而在中国只能提民族或民族内部各支系,用“族群”指称国内民族,不利于民族团结,容易在现实中引起混乱。
李红杰认为:“但从欧洲委员会的实践来看,学术研究毕竟不同于现实政治,尤其是在民族概念问题上,这已经不仅仅是学术问题,它还关系到相关民族的认可和接受问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去理解和对待相关问题。基于这种考虑,并结合欧洲委员会及欧美相关国家的实践和经验,笔者认为,在我国,称官方已经认定(即‘民族识别’)的某一民族为‘族群’不仅没有基本的法律依据,在现实生活中也许没有一个民族会接受这种称呼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严格遵循‘学术自由’与‘现实政治’区别对待的原则。”[14]
陈烨认为:“以族群替代民族者或许忽略了一个更大的事实,即族群能否完全与中国的民族相符的问题。以族群替代民族,这在理论上容易解决,但在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却十分棘手。困难主要不是来自于族群与民族概念上的不同,而是来自于中国社会的现实。如果把中国的56个民族改称为56个族群,马上面临的问题就是按族群理论的标准来划定中国的不同的文化群体,其数量就不仅仅是56个。即便如此,这在学术上也是不成其为问题的,只是实际生活当中极易引起混乱,有的民族会因此裂变为数个族群;有的族群又可能包含数个民族成分的成员。而普通民众又无从理解民族——族群改变的由来,问题会变得更加复杂、更加混乱,比如一些有关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制度和政策便会被自然借用到族群中来,但这已不仅仅是涉及民族——族群的改变问题,而是触及改变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的事情。”[12]
2.替代论或置换论
马戎主张以“族群”替代56个民族层次上的“民族”,他指出:“根据以上情况,我曾建议保留‘中华民族’(the Chinese nation)的提法,同时把56个‘民族’在统称时改称为‘族群’或‘少数族群’(Ethnic Minorities),在具体称呼时称作‘某族’(如‘汉族’、‘蒙古族’)而不是‘某某民族’(如‘汉民族’、‘蒙古民族’)。提出这一建议有三个理由:一是我认为中国的‘少数民族’在社会、文化含义等方面与其他国家(如美国)的少数种族、族群(Racial and ethnic minorities)是大致相对应的,改称‘族群’可以更准确地反映我国民族结构的实际情况;二是可以避免在两个层面(‘中华民族’和下属各‘民族’)使用同一个词汇所造成的概念体系混乱;三是当我们讲到中国的56个‘民族’和地方‘民族主义’并把这些词汇译成英文的Nation alities以及Nationalism时,国外的读者从这些英文词汇中很容易联想为有权利实行‘民族自决’并建立‘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某种政治实体和分裂主义运动,从而在国际社会造成严重误导。”[16]
2001年10月,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的“族群理论与族际交流”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云南社科院王亚南在提交的《中华:统一国家民族和民族国家》论文中认为:在我国,人们使用“民族”概念时,就全国范围而言,或是在中原地区使用“民族”概念,肯定是指统一的现代国家民族(na-tion);而就局部地区如在云南使用,则主要是指各少数民族群体,而这些国内民族群体,实际上是族群(ethnic group)。他认为,学者在汉语中不作区分地使用“民族”概念,造成了概念的上下位混乱与矛盾。因此,上位“民族”(国家民族)概念与下位民族(国内族群)概念必须严格加以区分。他提出:“现代中华民族是处于上位的统一国家民族,由处于下位的56个国内族群平等组成,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国内各个族群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体。”(王实,2001)
王联虽然没有把“ethnic group”翻译成“族群”,而是把它称为“族体”,但是认为“ethnic group”就是56个民族层面上的“民族”,接近于替换论的观点。他指出:“nation更大,而ethnic group则指的是次于nation的族体,我国的汉族、回族、藏族等都属于ethnic group,而中华民族则是nation。”[17]
3.折中论或兼用说
持折中观点的学者在肯定“族群”及其理论的学术价值的同时,强调要正确区分和理解“民族”和“族群”,但反对应用中的泛化和简单的“拿来主义”。
郝时远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陆学界在研究和应用ethnic group这一术语时,日益广泛地接受了台湾学界对这一术语的翻译——族群,同时也受到台湾学界将这一术语放大应用于典型的属于‘社群’(social groups)范围的影响,从而使这一术语所谓流动的、不确定性的含义也应用于描述诸如‘打工族’、‘同性恋’等‘族群’的范围。由此而引起的概念泛化和边际蔓延,不仅造成了新的概念歧义,而且也使中国民族理论研究的话语体系出现了新的困扰。”郝时远同时指出:“在‘族群’研究的本土化实践中,将‘族群’概念及其应用泛化于社会群体范围不是本土化,而将‘族群’概念取代中国固有的和既定的‘民族’概念也不是本土化。既然中外一些学者都承认中国的‘民族’是属于具有‘本土’特点的词语,而且不能对应英文中的ethnic group,甚至为此提出了翻译为minzu的建议,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在热烈讨论和努力实践‘本土化’的过程中将‘本土’的东西‘西方化’,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界在‘族群’问题研究中的着力点之一应该是如何将中国‘本土’的概念和相关理论让国际学界知晓、理解,从而实现学术交流的双向互动,而不是世界上已经延续了几个世纪的发展中国家对西方观念的被动接纳、甚至削足适履于自身。”[18]
潘蛟在反对把国家宪法认定的56个民族换称为56个族群的同时,也反对“族群”、“民族”概念的泛化,他指出:“今天不仅存在着族群概念的泛化,而且存在着‘民族’的泛化。这些概念的泛化并不单纯是一个对于舶来概念理解和翻译问题……这些概念在西方并非自来就是清晰、澄明的,它们的含义一直在流变。它们的流变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对于权力关系所做的预设和构建变化的过程。发生在我国的民族、族群概念争论实际上也涉及这样一个类似的过程。所不同的是,这个过程在这里流变成了一个对于舶来概念的翻译问题。”(潘蛟,2003)
蒋立松在《略论“族群”概念的西方文化背景》一文中指出:在中国化过程中,我们应当认真分析“族群”概念的内涵,确定它的适用范围,毕竟中国语境中的“民族”与“族群”二者内涵不同,所表达的内容特征也不同,所描述对象的层次也不同,因此采用完全照搬的模式是不妥的,必须与中国的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
乔玉光指出并列、兼用之说是个误区,他肯定两者的特有价值,主张从属兼用,把族群作为各民族支系时的指称,指出:“鉴于已经非常中国化了的‘民族’概念在中国学术、政治、社会领域的基准性概念价值,鉴于‘族群’概念在繁荣学术方面的功用,我们赞成有学者提出的主张,即明确定位‘民族’、‘族群’概念在学术话语中的价值秩序,坚持‘民族’概念是我们分析区别中国较大人们共同体的不二标准,在‘民族’这个基本概念的框限之下,运用‘族群’概念对各个民族内部的横向构成和纵向支系进行细化研究,构成合理有效的研究网络,消除学术交流障碍,繁荣学术研究,以利于学术创新,促进相关学科的整体推进。”[19]
田敏认为:“族群具有极强的可变性,可变性是其重要特征;而民族则是‘在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共同体’,具有极强的稳定性,稳定性是其重要特征。族群突出的是利益的现实,而民族突出的是历史的传统。民族可以是有主权意识的国家,但不等同于国家,世界上民族的数量远远多于国家就是证明。国家可以通过人为的因素来组织,族群可以通过人为的推动来整合,而民族则永远不可能基于人的意志来拼凑。族群不能等同于民族,不能与民族互换,更谈不上取代民族。”(田敏,2004)
王东明把持折中论者的观点概括归纳为以下几点:(1)“民族”与“族群”二者并非是完全等价的概念,在中文语境中的“民族”概念有其特定的政治和政策含义在其中,中国的“民族”是经过政府识别后确定的,因此用“族群”来指称中国的56个民族是不妥的;(2)“族群”与“民族”各有其特定不同的含义,对于“民族”概念而言,文化不是其唯一的基准指标,两个概念实际上是居于不同的层次,故而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和兼用;(3)在引进西方的学术术语和理论时,要对其产生的社会背景、理论渊源等进行客观的分析与梳理,同时国际学术对话也应是双向交流,不能采用“拿来主义”的方式;(4)学术研究并不能完全脱离社会实际,我国的民族问题研究在现实中采用何种概念、术语的背后,是复杂的社会群体利益,往往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建构、民族的权力关系等。(王东明,2005)
三、民族与族群:理论阐述
围绕民族与族群的争论至今仍在继续,并且从概念的界定与使用、中英文的翻译与通约发展到族群概念的泛化或应用错位,甚至波及中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架构和根基。所以,为了进一步坚定中国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立场而形成和确立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讨论仍有继续推进的必要。
下文拟从民族与族群概念产生和使用的背景、内涵特征差异、使用中的异议等方面进一步讨论民族与族群的问题,同时阐述不能以族群取代民族的观点。
(一)民族与族群概念产生和使用的背景不同
朱伦认为:“族群”这个概念大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墨西哥,由于拉美国家西班牙裔居民与土著混血较为普遍,“在此情况下,拉美国家对体质特征黑白分明和人格歧视色彩浓厚的‘种族’(raza)一词不大使用,而是多用‘族种’(etnia)这一侧重宗教文化差异的概念……拉美人类学对其研究对象的界定也由‘族种’概念衍生出了‘族群’概念。”[5]郝时远也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ethnic group一词在西方人类学界的流行,与西方学界对殖民历史的反省、对学术话语中的种族主义和殖民主义的批判有关系。[20]可见,“族群”概念的产生既与拉美人类学的本土化和摆脱种族主义话语有关联,更与西方人类学界为了剔除带有歧视性和西方中心主义色彩的“部落”和“种族”的需要有关,是为了适应后殖民时代话语的需要而产生的。因为随着反种族歧视运动的高涨,使人们避用“种族”,种族一词几成社会禁忌。
具体到“族群”一词在美国的流行,有人认为与美国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兴起有很大的关系,这一概念所包含的意义既与美国的民族政策相适应,也反映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思想的变化[21]。实际上也与美国作为移民国家和后现代社会的背景有关联,因为“族群”主要是指散居在主体社会中的外来群体,或者主流社会中的其他移民群体(至少在早期是如此)。二战以后,由于移民之门向全世界全面开放,美国社会人口的文化背景和多样性达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程度,人们难以再用传统的种族、宗教、语言等外在标准来简单地加以划分。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有社会科学家使用“族群”这一概念。大量的有差异的、边缘化的移民群体散落在一个快速变迁和流动的后现代社会里,他们通过认同自我认定,也通过互动,拒绝或接受他人认定,由此形成了众多的“族裔认同群体”,人类学家开始用“族群”一词指代这些群体,由于“族群”概念具有灵活性和宽泛性的特点,随即被广泛流行开来。
在中国,民族一词的使用是在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独立的现代国家转变的过程中产生的。正是在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中,中国各民族的民族意识、中华民族的意识得到了空前的强化,各民族的利益与建立统一的独立国家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为了真正落实民族平等政策,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创造性地应用斯大林民族定义,对中国国内的族体进行了识别,对识别以后的民族进行政治上的承认,并被赋予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因此,中国的民族概念是包含了法定的实体权利在内的,有较强的政治意义,与西方的“族群”概念有较大差别。
此外,当下西方社会使用“族群”的背景与中国也是有巨大差异的,发达国家、都市化、后现代、移民、高流动性、不确定性等都是“族群”及其认同产生和流行的背景。而中国社会还处在传统向现代转换,工业化还未完成,城市化水平低,绝大多数少数民族还生活在传统的聚居地,流动相对较少,认同相对明确而稳定。
有的学者从两者的理论假设和前提出发,指出了民族与族群之间产生差异的深层背景,认为“族群概念虽然是关于群体划分的集体性概念,但其定义源发点并不在于群体,即并不在于群体的政治权利、社会地位,而是立足于群体的成员个体的权益;换言之,族群的原始假设,是充分关注群体中个体成员的权益以及这种权益与国家社会间复杂的互动关系,是西方国家的政治理念、社会制度、人伦道德对学术研究的潜行注入和影响。社会主义制度承认并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但在定义民族概念时,主要是对按一定标准划分的人们共同体的整体强调,重点关注的是集合个体成员意志的整体的权利与义务。两个定义所潜含的基本价值取向不一样,把两者置于同一层面,其冲突碰撞在所难免,不可置换亦在情理之中。”[19]
美国学者郝瑞在比较“族群”与“民族”两词时曾经指出:“族群”是西欧和北美概念,产生于平民百姓生活的地方语境,强调主体性,具有流动性;而民族则是中国和俄国的概念,产生于国家和精英语境,强调客体性,具有固定性[22]。这一区分虽然不能完全接受,但“族群”产生于西方背景,“族群”强调主观认同并具有流动性,还有“民族”强调客观性和实体性,具有稳定性和固定性等观点是很有见地的。
(二)民族与族群的内涵、特征有差异
族群与民族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所处的政治状态或地位的不同(潘蛟,2003)。或者说,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是否具有政治属性这一点上,政治属性是理解民族“实质”的关键[14]。“族群”更多地强调其文化性,而“民族”则强调的是政治性[23]。这是在论及民族与族群的差别时学者讨论最多的,但两者在内涵特征上的差别不止这一条。
郝时远在列举了西方对于族群的20种释义后分析指出:除了普遍性地强调文化这一概念和认同原则外,确指的要素在20种释义中出现的频率依次为:宗教、种族(体质)、语言、祖先、民族。这与西方学者曾列出的“使用频率最高的属性”(即共同的祖先、共同的文化、宗教、人种、语言)基本相同。通过对20种释义的分析,郝时远总结出理解族群的几点含义:(1)属于人类群体分类中“族类化”的概念,它所指称的群体有一个名称(符号);(2)这类群体的区别基于体貌特征(种族),民族(国家、祖籍地、族体)归属,文化习俗,语言,历史和祖先记忆,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显著不同;(3)其成员在心理、感情和价值观念上通过感知他者在上述要素方面的与己不同而自我认同;(4)一个这样的群体在自我认同的基础上维护本群体的边界,同时排斥异己群体;(5)通常被指称在一个社会中居于文化上非主流地位、人口规模属于少数的群体,包括移民群体。(郝时远,2002)
在今天,西方学界仍没有就族群的定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但他们大致都认为,族群是那种自己认定或被别人认定的具有共同世系和共同文化特征的人群。(潘蛟,2003)目前,国内的学者也普遍以主观认同和文化等角度界定族群。(王东明,2005)
从民族的内涵特征来看,在我国长期以来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强调语言、地域、经济生活、文化和心理素质等要素和特征。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2005年5月,中国共产党在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的阐述中提出: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
不论是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还是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定义的新表述,都强调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是一个稳定的人们共同体,并且突出经济生活、生产方式、地域、语言、风俗习惯等实体性或物质性要素,虽然也强调心理认同等主观性或精神性要素,但也是以前者为基础和前提的,从而凸显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基于这一认识,金炳镐教授提出了民族实体论。指出民族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社会现象和种的繁衍现象,具有自然(族体)属性、社会属性、生物(人种)属性等多维属性。民族作为客观实体,有它自己的基本构成方式和存在形式,民族结构是民族的静态存在形式,民族素质是民族的动态存在(即发展)形式。民族作为一种社会群体,有它自身的整体素质,民族的基本素质是民族的基本结构的反映,是民族结构运动产生的一种特质和释放的一种力[24]。
综上观之,“族群”强调流动性,强调主观性和主体性要素,强调认同和归属;而“民族”强调稳定性,强调实体性和物质性要素。“族群”强调文化属性,“民族”强调政治属性。从上述差别可以看出,两者具有不同的内涵和特征,所以,把族群与民族相等同,或者以族群替代民族都是不可取的。
(三)民族与族群在使用中的歧异
有学者提出,以“族群”取代“民族”,可以避免在两个层面(“中华民族”和“下属各民族”)使用同一个词汇所造成的概念体系混乱[16]。还有学者认为,在汉语中不作区分地使用“民族”概念,造成了概念的上下位混乱与矛盾,即上位“民族”(国家民族)概念与下位民族(国内族群)概念的混乱与矛盾。(转引王实,2001)
然而,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中文语境中虽然只有一个‘民族’,但是在表达中华民族、中国各民族、少数民族、某一民族时对于中国人来说已约定俗成、并无歧义。”[8]因为,汉语民族一词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可以用“单一民族”、“复合民族”、“民族支系”表达不同层次的民族[9];也可以用“基本民族单位”、“宏观民族单位”、“微观民族单位”来表述单一民族、民族集团和民族内部支系[25];还可以用“古代民族”、“近代民族”、“现代民族”来反映不同阶段、不同形态民族共同体的共性[9]。对于中国人来说,这些表述并不会产生歧义。
至于“族群”(ethnic group)一词,早期所含的歧视性和不平等性是显而易见的。从西方国家或英语语境中使用的“ethnic group”来看,“主要是指国家中人口居于少数、文化属于非主流、国家未予确定其社会政治地位的土著人群体、移民群体,突出了少数的意味。”[8]有学者指出,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前的一段时间中,“族群(ethnic group)一词在当时实际上是主流人群用以指称‘他者’(the other)的婉转用语。它被当做是存在于一个较大社会中的具有不同起源、历史记忆和文化特征的亚群体,或‘少数民族’。Ethnic往往被用来形容那些不入主流,或与主流文化不同的东西。而像WASP这样的美国主流人群则被当做是national的,非ethnic的,很少被称作ethnic group/族群。”(转引潘蛟,2003)朱伦也指出:“至于‘族群’的实际应用,不管古希腊人的观念如何,在西方近代民族学研究中是有歧视性含义的,主要用来称呼那些落后的异教、异种人民。欧洲人一般不称自己为‘族群’。这种歧视的痕迹在当代美洲国家中依然可以感觉到:对欧裔人习惯称‘移民’而不像对印第安人那样称‘族群’。”[26]郝时远认为:“族群”这一术语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应用并非普遍适用于各种族、各民族的群体,而是具有确指对象的用语。它主要是指某些在宗教、语言等方面“固执己见”而有别于美国主流社会的其他移民群体[20]。
正是由于“族群”一词早期所含有的“他者”、“另类”、非主流、亚群体、无民族地位、政治弱势、社会边缘、文化迥异等意义,使这一术语的“种族中心主义”、歧视性、不平等性特征极其明显。所以,不论学者们现在如何热衷于“族群”概念,感到它显得比“部落”和“种族”更为“中性”一些和客观一些,但在西方国家具体应用过程中,许多指称对象都不愿被称为“族群”。例如美洲的土著人就普遍反对“族群”的称谓,认为这是一种歧视性和侮辱性的称呼。鉴于土著人对“族群”称谓的反感,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在墨西哥以及其他美洲国家的社会公共用语中,已经普遍弃用了这个术语,转而使用“人民”一词指称各族土著人[27]。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在引入“族群”概念及其理论时,不仅要看到它“便于与西方同行的学术交流”,有利于民族的“细化研究”等方面,还要看到西方在这一术语和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变化,千万不要把西方很多少数民族都反对的称呼套用到我国各民族人民头上,反而美其名曰有利于“去政治化”和“便于国际交流”等等。
四、民族与族群争论的启示
(一)在学习、借鉴西方先进的学术理论时,要考虑中国国情
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产生于其特殊的社会政治环境、市民社会、发达的市场经济,高度的工业化、现代化和信息化,后现代社会、大量的移民、基于自由主义的民主政治等等都是其理论形成的土壤。正如有的学者所说,ethnic group这一术语的流行,“也是在这种后现代氛围中基于种族、民族、土著人、移民群体在高度城市化进程中‘碎片化’的结果。”而中国则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的发展水平还有很大差距,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无论是意识形态还是社会制度都与西方国家不同。所以,在学习借鉴过程中,既要重视对其理论背景、发展源流及内在含义的剖析,也要重视其实践应用效果的考察。如果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就有可能出现“消化不良”或“水土不服”等现象。
(二)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我国已形成了符合国情的完整的民族政策体系,必须长期坚持
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积累了许多解决社会问题的宝贵经验,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但这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其间也经历了观念转变和政策调整。许多国家在解决民族问题的过程中经历了民族同化政策—熔炉和一体化政策—多元文化政策的转变,逐渐消除了种族歧视,倡导非歧视和平等理念。即便如此,不少西方学者和政治家还在不断反思和批评多元文化政策。中国自新中国成立后,以民族平等的价值为前提,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以民族干部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政策,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政策为基础,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完整的民族政策体系,而且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得到了各族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所以,目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内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和完善这套政策体系,用更好的国际陈述向世界展示,让世界更好地了解和认识中国的民族政策,而不是“去政治化”或“另起炉灶”。
(三)学术研究要正视现实
社会科学研究从来不是与其他领域毫无关联的自闭系统,学术争论总会以某种预期目标为背景,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试图影响现实,或者发展成为学术思潮,甚至演变成为一种社会思潮,进而去影响现实,这是理论与实践的互动规律。在“民族”与“族群”的概念之争中提出以“族群”替代“民族”,是企图否定现行民族政策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的理论基础来改变现行民族政策和制度。所以,在“民族”与“族群”争论的过程中,必须要思考各种立场和观点对中国民族政策以及对民族关系的未来走向可能产生的影响等现实问题。
(四)民族的政治属性和文化属性不是割裂的,而是有机统一的
民族是集政治、经济、文化为一体的具有多重属性的人们共同体。民族既有其文化特征,也会有政治诉求。所以,绝对区分“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或者人为地“去政治化”,主张“文化化”都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
注释:
①在2007年由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中国当代民族问题战略研究基地人类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办的“族群、民族:概念的互补还是颠覆”研讨会上的发言。谢立中主编:《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去政治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68-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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