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原始积累问题与经济体制演进_土地使用权论文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原始积累问题与经济体制演进_土地使用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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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理论探讨

从人类历史实践的逻辑性上来看,土地一直被认为是财富的一种(它和马、牛、羊、奴隶等是没有多大区别的)。但我们必须要尊重的一个历史事实是,从一种非排他性上而言,如果要用所有权来衡量的话,那么在源头上,土地所被赋予的首先是一个公共所有权的概念。也就是说,作为一种独立人格,个体仍然处于整体的混沌未分之中。只是在私有制产生以后,理论上来说,土地所有权才逐渐和土地使用权出现了完全或不完全的分离。但是,私有制产生的过程同时也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逐渐走向了公共意义上的非合理性。只不过这种非合理性被个体占有者以国家的名义强制性合法化了。相对于一个无限期的土地存在来说,任何占有只能是一个短期的使用权的占有。换言之,由于土地的特殊性,任何个体意义上针对于它的所有权努力只能注定是一种妄想。从这个角度出发,就人类这个种群而言,土地更多地是一个自然的恩赐。所以,从存在性上来说,土地最初是一个与人的整体相联系的范畴。这一点显然是符合史实的。在本质上,土地所有权更多地是一个文化和政治的概念;而土地使用权则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生产性和经济性。这些都是与土地的生产性、非移动性和非消灭性紧密相连的。应该说,从全球治理的角度来看,即使是一个民族国家,它所具有的也仅仅是自身所在国土的永久使用权。而这种永续性的要求也仅当其主体是国家时才有可能得以实现。当整体不存在时,附着其上的个体也就自然消亡。但土地却仍然是自然存在的。这一点也是能够得到历史佐证的。也就是说,相应而来的只是这一整体丧失了其政治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和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而相对于一个民族国家,它的消亡则意味着对土地永久使用权的放弃。

显然,从成本的角度是不可能追溯一种既存的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的。因为相对于土地的非移动性和非消灭性来说,即便是土地的继承也仍然是一个短期的范畴。只有将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抽象为一个民族国家时,从理论上才意味着对土地原初具有的公共所有权的恢复。这时候,任何个体所能够获得的就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要做到这一点,国家权力就必须完成向公共权力的回归。换言之,在这样的一个国家权力中,更多地是一种对不同利益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和公正的规范性评价。在这种前提下,对土地使用权的灵活运用就是增大生产效率的唯一途径。可以想象,如果从土地的使用权出发,即便存在着土地多寡的不同,但在一个公平公正的国家权力面前,要实现土地某种程度的集中,就必须给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者支付一定的符合市场谈判规则的补偿。

二、经济系统工业化过程中的第一次原始积累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比较完整地理解工业化过程中原始积累的前提条件及其结果:

(一)制度准备

1.土地集体化。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等四个阶段最终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互助组是以农民的合作经济为基础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它在一定程度上用联合劳动取代了完全分散的个体劳动,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并没有改变,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职能受到了限制;初级社通过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民主议定、参加分红等方式,由初级社统一使用其他生产资料,实际上是将农民的主要财产进行了集中,农民的所有权因而遭到了侵蚀;高级社则进一步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收归合作集体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的劳动组织形式,集体劳动,产品归合作社集体占有,初级社中的分红随之消失,从而直接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人民公社则在很大的范围内推行公有制,同时实行集体劳动,由公社统一调配,农民机械地听命于公社的安排和调度,生产主动性被完全剥夺了。

2.二层社会经济结构。整个社会经济明显地分为上下两层,上层由国家干部和企事业职工等组成,下层由处在社会低层的农民组成。上层社会企事业职工领取稳定的工资收入,下层农民挣非稳定的风险收入,二层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相差约10余倍。上层社会成员以公职身份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并以法定工会等组织形式实现其民主监督,下层社会农民无权取得公职管理国家更无权成立农会等组织去实现民主监督权。

(二)政策导向

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超前工业化发展的战略,农业实际上被看成是向工业和城市提供廉价原料和食品的工具。上层社会经济凭国家政权,集税、租费、购于一体,垄断市场,农产品统购统销,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从下层社会经济索取上万亿元的资金作为上层社会经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基金。经济运行靠政治驱动,是不同阶段的决策基准。

“一五”期间,国家出于发展工业特别是重工业的需要,国民经济计划安排开始向工业倾斜,国家有意设计了一定程度的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这在当时是十分必要的,但后来这竞成了多年一贯制的做法。经过土地改革获得土地的广大农民,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这就保证了即便在农产品价格偏离价值的情况下,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还能得到高速增长。5年中,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商业的国民收入年均递增分别达到19.6% 、19.4%、12.0%和8.0%;农业则达到3.7%。从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不尊重科学,违背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大搞群众大炼钢铁,严重破坏了农业生态,破坏了已经形成的农业生产秩序;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吃“大锅饭”,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结果,很快就遭到了自然的报复,当年农业增长等于零,1959年和1960年连续出现负增长。据统计,“二五”计划5年中,按可比价农业贡献的国民收入年均递减5.9%,整个国民经济年均递减3.1%,我国出现了解放以来的第一次经济大萧条,综合国力跌落到了谷底。经过3年调整,国家的经济建设才又回到“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方针上,国民经济好不容易反弹上升,然而从1966年开始的“十年动乱”,再一次严重破坏了国民经济发展秩序。由于“文革”首先在城市发动,工业首当其冲受其影响,1967和1968年连续出现负增长。农业也未能幸免,一年持平、一年减产。按可比价国民收入计算,在1967—1977年的11年中,农业就有4年负增长,3年持平。“四五”和“五五”计划期间,全国国民收入的增长也大大低于解放初期的水平,年均递增速度只分别达到5.5%和6.1%。

(三)结果

1.在价格歧视的条件下,农业增长缺乏足够的激励,甚至影响到农业存量的继续保持,农业生产陷入低水平徘徊。同时没能协调好对环境的建设与保护,农、林、牧、渔各业经营中都普遍存在着只顾生产,不惜生态,甚至以大规模破坏生态为代价,求取生产短暂发展的现象。

2.国家信贷政策向工业和固定资产贷款倾斜,对农贷投入的比重不断降低,信用社对农贷利率越放越高。农业基建投入严重不足,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失修、老化,抗灾能力很低。

三、经济系统商品化过程中的第二次原始积累

尽管农村包产到户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政府在土地产权上的思想保守和缺乏制度创新,并没有从根本上确立农民在市场谈判中的主体地位。中国的经济改革奉行的是渐进主义的原则,理论上来说,包产到户后农民应该能够自主地捍卫自身的经济权益。但是,“剪刀差”的机制却一直存在。无论是国企改革前还是改革后,宏观经济政策上其实仍然采取的是农业支持工业的传统做法。从本质上而言,农业又在为国有企业产权清晰的过程付出代价。它不仅继续保证着企业对原材料的需求,而且还以偏离市场的价格承担着城市居民的一部分社会保障需求。这方面的研究很多,本文想提出的一个观点是,农村包产到户其实是一个向自然经济的回归,在它之后尤其是1985年的城市企业改革以来,整个经济系统的演进出现了两个特点,一个是继续延伸了工业化过程中的政策,另一个就是与资本主义关系萌芽类似的商品化过程。而后者又有两个表现。其一就是城市企业在改革之后以商品生产者的角色向农村的渗透,其二就是内生于农村的大量的乡镇企业的出现。如果从经济系统产权主体清晰的角度而言,应该说包产到户后农民所承担的更多地是商品化意义上的原始积累。

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待这个问题:

(一)商品化过程中的政策效应

这个阶段是我国的工业品进入市场的尝试时期,农产品虽然由市场调节的品种和数量在逐年增多,但一直没有走出放放收收、左右摇摆的路子。工农产品交换既不象改革前完全由政府控制,更没有实现均衡价格基础上的对等交换,而是在逐步地拉大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关系。现行财政、投资、价格体制不利于保护城乡居民和非农产业,其结果是一方面加大了农民的生产性支出,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另一方面加大了农村社区政府的财政负担。农村政府功能中许多应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开支项目,都需要自筹经费予以解决。为了填补日常开支的缺口以及上新的建设项目,县里不得不直接向农村和农民伸手。加上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备、不配套,出现了政出多门、各行其事的局面,给一些部门追逐自身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部门借口转变职能,搞“服务有偿收费”,有的地方借口“达标”、“升级”,强迫农民集资。有的部门以“回扣”、“奖励”为诱饵,向农民进行各种摊派。还有一些部门想抓点钱、办点事就借助其管理职能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上述种种明里暗里变着法子向农民伸手的现象,无疑自觉不自觉地加重了农民负担。

(二)农业经济商品化过程中的生态危机

1980年代以来,在我国南方、尤其是东南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近1亿亩优质耕地被人们以突出追逐经济效益为核心的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迅猛发展所挤占。一些耗能高、污染重的行业或企业由城市向农村、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加速转移,这类企业由于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加之企业在环保方面的资金、技术和设备都相对匮乏,因此,该类企业废水、废渣和废气的大量排放,加重了对全国土地、大气和水域的污染程度。同时土地荒漠化几乎在我国农村地区蔓延,它和水土流失使得土壤肥力和土地生物生产力逐年下降,地表最终演替呈荒漠景观。

(三)商品化过程中的梯度积累现象

由于我国劳动力绝对过剩,东西区域差别大,东部地区的劳动力价格上升之后,西部地区的劳动力立即源源不断地涌入,这使得东部沿海企业的月工资水平总能够维持在200—300元左右,低水平制造业靠血汗工资制保证了最低成本的竞争力。沿海的制造业之所以不愿意到西部去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东部沿海地区不仅能够就近联系国际市场,节约信息和运输成本,而且根本不用考虑劳动力供给半径。东部的企业主不需要对3000—4000公里以外流到他这里的劳动力的任何流动成本负责。

四、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意义

社会主义革命恢复了人类原本对土地的公共所有权状态。民族国家成了土地所有权的一个抽象主体。无论如何,从公平和公正的角度看,这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所无法具备的一种优越性。尽管现在看起来后者已经实现了农业与商品经济的融合,但那是以原始积累的极端社会分配不公为代价的。我国建国之后所实施的工农业剪刀差等一系列的经济政策,尽管是当时特殊国情的需要,但从最终受益者的地域性和行业性上来看,农民显然成了这个漫长工业化原始积累的主要承担者。包产到户从本质上来说只不过是完成了对工业的起步支持后,农业需要解放生产力的一种自然经济意义上的回归。从经济规律的角度审视,这种改革恰恰是一个培育商品经济过程的必然结果。它有可能在实践中解决产权清晰与社会主义经济形态全民所有制之间的矛盾。从商品经济的特性来看,能够独立交易的产权主体是它的前提条件。尽管农村走在了改革的最前面,但由于土地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敏感问题,土地产权却一直没有得到实践和理论方面的有效解决。一个可以商榷的观点是,农村包产到户所带来的间接效应就是催生了民营经济的出现。从本质上来说,后者的出现与资本主义关系的萌芽并没有多大的区别。除了它的正面性之外,在土地产权还没有在农民个人的意义上明晰的情况下,民营经济的壮大显然带有不可避免的原始积累痕迹。对于农村的这种显失公允的分配状态,理论界并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具体到政策层面,包产到户实际上仍然没有彻底摆脱被动的计划经济状态,其直接后果就是基层组织能够名正言顺地将大部分利益配置到与自己有关系的那部分人手中。这也就是商品经济在向农村渗透过程中的又一种原始积累形式。

所以,解决我国农村的土地产权问题应该说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从理论上来说,我们已经实现了民族国家在土地所有权上的抽象主体地位,这一点是社会主义经济形态不能动摇的基本原则。而且,正如第一部分所论述过的,它也符合土地特性的原则需要。但是,从经济性和生产性上来说,农民理应完全获得一种准土地所有权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从商品经济的发展规律来看,这种对土地产权的清晰不仅有助于保护农民在改革中的权益,而且也有助于基于商品关系的大农业的产生。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够形成农民自愿的符合市场谈判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制度的形成。而且,可以预见的是,这种土地使用权交易制度将可能成为农村城市化过程中社会保障体系形成的一个切实保证。另外,土地产权的明晰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阻止遍地开花的乡镇或民营企业对生态环境的毫无顾忌的破坏。我国的农村已经为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商品经济的培育不可能超越在产权清晰意义上的原始积累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上捍卫农民的根本利益。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国家权力对农民利益的市场化保护就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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