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经济发展及其对汉族的影响_苗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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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是我国古老民族之一,历史上早就与汉民族交往并结下了亲密的关系,苗族的经济和文化无处不受汉民族的影响。同时,苗族的经济和文化对汉民族同样产生渗透与影响。本文仅就解放前苗族经济发展及其受汉民族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秦汉至唐宋年间汉民族经济对苗族的影响

古代苗族先民居住在江淮地区,后来才逐渐向南向西迁徙至清江、沅江流域。秦统一中国后,在全国建立了三十六郡,苗族先民居住地区先后建立了黔中、长沙、象、巴等郡。黔中郡是苗族先民较聚居的地区,包括今湘西即沅江流域以西及湖南常德、怀化,贵州东部,湖北西南长阳、五峰、鹤峰、来凤,广西三江、龙胜等地。汉朝改黔中郡为武陵郡,又建立了零陵、桂阳、牂柯、南郡及长沙国,并泛称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为长沙武陵蛮、零陵蛮,桂阳蛮、牂柯蛮、巴郡南郡蛮等。此时,一些苗族先民的居住地区逐渐纳入中央王朝直接派遣官吏的统治。封建王朝在苗族地区设置郡县以后,客观上推动了苗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苗族历史上经过多次大迁徙,逐渐形成今日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特点。他们在频繁的迁徙过程中与汉民族及其他民族接触交往或交错杂居,因而在社会和经济发展方面受到影响。但所受汉民族影响的程度,各地差异颇大,造成了各地苗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一点明显地表现在与汉民族杂居的地区。这些地区的苗族居民在解放前已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阶段,有些地区甚至已完全汉化。但是,除此以外的大多数地区仍然处在地主、领主经济阶段。少数地区还处在农村公社末期,保存着较多的原始社会残余。由此,我们可以断定,各地苗族社会经济发展呈现差异的主要原因,与汉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有密切关系。

秦代以前,据今湖南沅陵、泸溪、辰溪等地商代及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化遗址所出土的“石器粗糙,种类不多,陶器简单”①的情况分析,当时这些地区的生产力非常低下。事实上,苗族先民在山区耕作仅仅使用木、石、角、竹等制成的最简单的生产工具,在贫瘠的田土上种植小米、稻谷及豆类作物,所产粮食不够充饥,只好采集野菜食用,生活非常困难。苗族古歌反映了古代生产工具及生产技术方面的情况,如苗族始祖榜香用修狃②当作水牯牛,岩山作牛圈,岩板作铧口,桑木作弯弓,青藤作弓弦,“竹箭尖又利,箭杆直又挺”③,在古歌《开天辟地》中记载:“公整山岭,秋婆修江河,绍公填平地,绍婆砌斜坡,才有土开田,才有地作活,才有山种树”。这些古歌是苗族先民艰苦创业的写照。可见当时生产力极其低下。

秦汉以后,在汉民族经济的影响下,苗族先民居住地区才逐渐发生变化。据《汉书·地理志》记载,在武陵地区“火耕水耨,民食鱼稻,以渔猎山伐为业,果菰蠃蛤,食物常足”。又曰:“故此窳啙生,而亡积聚,饮食还给,不忧冻饿,亦亡千金之家”④。反映了苗族先民仍然保持原始的刀耕火种的生产技术,粮食不足时,则以渔猎等补充。也反映了在这一地区居住的苗族先民过上了“食物常足”“不忧冻饿”的生活情况。

从总的来看,苗族的社会仍处于原始社会末期或农村公社时期。苗族农村公社是在农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以其村寨组织——议榔组织(或合款组织),由父系家庭为单位聚族而居,拥有土地为全族公有。村寨首领由家族首领承担,公众拥护推举产生,不脱离生产劳动,组织全族祭祀祖先的活动以及管理和处理家族或宗族中的一切事务,包括军事行动。当需要迁徙时,则举族移动。新开辟的荒地、森林、水源等皆为公有,由首领组织分给族人使用。耕地由族内个体家庭耕种,收获物归个体家庭所有,牲畜、生产工具、住房以及住屋周围园地可属族人个体家庭私有。遇有丢荒地,可由族内任何人耕种。在武陵地区的苗族同样大多处于农村公社时期。但有的地区的经济逐渐发展变化。据考古资料表明,汉代武陵地区的苗族先民已使用金属工具。如长沙、常德、溆浦、黔阳、保靖等地出土的汉代文物中,已有铁口锄、耒耜、铜戈、铜箭镞、弩机、弓等农业生产工具或狩猎工具和武器。⑤金属工具的使用,促进了苗族的经济发展。可是,苗族古歌或历史传说中,只有“运金运银”、“铸金、银柱撑天”,却没有炼铜冶铁的传说,史藉中更无记载。有关寻找金、银、铜、铁过程的古歌,多处提到这些金属是由汉人或“皇帝”发现的。可见该时冶金业在苗族中尚未出现,而铜器铁器是从汉民族那里得到的。随着金属工具的使用,个体家庭的生产力得以提高,由此促进了私有制的出现。

自汉代至唐宋时期,苗族地区在汉民族经济发展影响下,苗族的经济发展出现了飞跃,特别是在与汉族杂居的地区更是如此。据《新唐书》记载:山南道及江南道的朗州武陵、黔州黔中、邵州邵阳、辰州卢溪、锦州卢阳、施州清化、叙州潭阳、奖州龙溪、播州播川等郡的苗族居住地区,向唐王朝奉献的贡物中有簟、葛、柑、犀角、丹沙、麸金、银、斑竹、蜡、黄连、黄牙、药实等⑥。可见当时苗族经济变化之大。此外,武陵地区在汉官直接统辖下还大兴水利。光宅(684年)中,武陵刺史胡处立在今湖南常德北开永泰渠,通漕。开元二十七年(739年),刺史李琎增修北塔堰与专陂相接,由黄土堰注入白马湖,分入城隍及永泰渠,可灌溉田土千余顷。大历五年(770年),刺史韦夏卿复治槎陂,溉田千余顷。长庆元年(821年),刺史李翱开樊陂、右史堰等,可溉田千余顷,二年(822年),刺史温造增修,又开后乡渠,经九十七里,溉田二千顷。又修津石陂,溉田九百顷⑦。唐王朝在这一百三十年间共开渠堰陂水利工程可溉田六千余顷,直接促进了苗族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至宋代,武陵地区粮食产量大增。有的地方,稻粟一年两熟。由于苗族地区食盐奇缺,宋王朝利用时机指令官吏向武陵地区运盐,以盐换粮戌兵。据《宋史》载:“自是边谷有三年之积”⑧。

在采矿冶炼业方面,辰、沅、靖、锦、珍、夷等州已初具规模,仅辰州就有铁矿开采多处,但大多不是由苗族经营。但是,苗族的铁匠已可以铸造锋利的环刀、剑、箭镞、斧、甲胄、标牌、牛尾枪(一种火枪)、偏架弩等。一些农具还具有民族特点,如苗刀、苗锄等,这些工具更适应山地耕作需要。此外,纺织工艺有了新的发展,如作贡品的布、葛布及溪布(包括班布和白布)此时已享有盛名。辰、沅等州蜡染名传遐迩。

二、元明清时苗族经济的发展变化

元明清三代历经近七百年,苗族地区大多已完成了从农村公社向封建领主以及地主经济转变。也就是说苗族社会发展越过了奴隶制社会直接向封建社会过渡。尽管有的地区在泰汉时已开始逐渐向封建社会过渡,但大多数苗族地区仍处于农村公社阶段。

元明两代封建领主——土司,占有大量土地,多由汉、土家、彝、傣、壮、布依等民族承袭。苗族没有或少有土司,多数人耕种异族土官的土地,给土官缴纳实物地租和服劳役。也有少部分苗民专为土司制造各种工艺用品,或为土司营造花园别墅,或执事保卫土司之责。这些直接受土司统治的苗族农民与汉族及其他民族的农奴无别。

清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后,大多数苗族地区纳入了中央王朝的直接统治。一些认为是“生苗”的地区,也先后设立了由汉族或苗族担任的小官吏。湘西腊尔山及黔东南雷公山区就是这一类地区。这些地区地面崎岖,岩溶地貌广为分布,可耕面积较小。居住在这些地区的苗族,唐宋时仍然“焚山而耕”、“食不足则猎野兽,至烧龟蛇啖之”⑨,并且“不以牛耕,但为畲田,每岁一易”、“刻木为契,亦无赋税”⑩。直到清代,农业方面有些地区尚不用犁耕而是采用锄耕或人力拉犁。正如《苗防备览》所载:“苗耕,男女并作,山多于田,宜谷者少。燔榛芜,垦山坡,种芝麻、粟米、麦豆、苞谷、高梁、荞麦诸杂粮。既种三四年,则弃地而别垦,以垦熟者硗瘠故也弃之。数年,地力既复,则仍垦之”(11)。总之这些地区刀耕火种,轮休丢荒的生产方式变化不大。清末,苗族从汉族那里引进了大麦、小麦、燕麦品种的种植。在部分苗族中也开始了从事商业活动。如黔东松桃豹子场、正大营附近的苗族在沿大路旁边开店,接待来往湘黔间的贸易者,或贩牛商投宿。苗店与其他地区的汉族旅店无异,都提供汉商食宿,而且费用低廉,“无盘剥客商之习”(12)。苗民入集市与汉民交易,以牛、马、土特产品、杂粮等为主。其度量方法:“粮以四小碗为一升,布以两手一度为四尺,牛马以拳数多寡定价值”(13)。量拳方法,一般用竹篾箍住牛前肋定其宽侧,然后以拳量竹篾。水牛以十六拳为大,黄牛以十三拳为大。量马时,用木棍比至放鞍处,从地数地,木棍高十三拳者为大,并以齿少拳多价最高,反之价低。苗民通过集市易得农具、牛、马、猪、狗、盐及其他用具。在湘西,苗妇有养蚕之习,待茧出时,入集场易茧。由于参与集市交易,使苗族的经商意识及价值观念得到发展。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苗族内部开始阶级分化。明洪武年间编户口时,按田赋负担多寡,将人户分为上中下三等,无田者编入“畸零户”(14)。这时土地买卖、转让的出现,促进了苗族内部的阶级分化。特别在清代改土归流后,苗族中的富户兼并土地,使不少苗民变成无田的贫困者。兼并土地方法多种多样,但大多通过放高利贷和租佃土地来实现。苗寨富民放帐,其息甚大,“钱一千谷一石,一二年加息至数倍,不有偿,折以山地衣服各项。穷民虽受其盘剥而仰以为生,或即所折山地转求佃耕,或易以他山地为之佃耕,听其役使,生死惟命”(15)。有的还“以牛计息利上加利,岁长一拳,至八拳则成大牛,至数十年即积数十百倍”(16),有终身不得还清所欠。其实,苗族富民所采用的放高利贷兼并土地的方法,也是从汉人地主、商人、高利贷者那里学来的。汉族地主大多从内地迁入苗族地区。他们放高利贷有“营账”、“客账”、“放新谷”、“放货谷”等,花样繁多。苗民凡借此债者,必须要有富苗作保。放债者一般以八百作一千贷出,月息五十,三个月为一期,一年四转,其利息可超过本钱数倍。“放新谷”,即在青黄不接时贷钱,用秋收后的新谷还债。“放货谷”,即赊布、盐等杂物,秋收后还新谷抵债。由于苗族中的富民要为借贷者作保,而且“有债必完”。因此,一些苗族的中小地方往往又成了汉族地主兼并土地的对象。《黔南职方纪略》记载:下江、永从、台拱(今台江)、清江(今剑河)、黄平、八寨(今丹寨)、都江(今三都)、麻哈、清平(今凯里)、古州(今榕江)十厅县,共有汉民8678户,而典买苗产者,却有6263户,占72.16%,其中一户地主先后购买苗产数百份。

苗族地主多半是由苗土官发展而来,如松桃厅上潮地主龙从云和瓦窑土千总各有可产3000多挑(17)谷子的田地。湖南永绥厅水坪寨土守备龙八月,年年役使农民开垦田地,后来成为可产9000挑田产的地主。凤凰厅鸭保寨土守备吴永清也是当地著名的大地主。乾州重阿寨大地主吴廷梅、吴学仁,其田地可达数十里。贵州偏僻的丹江厅(今雷山)土通事绍伯寡拥有可产9000挑的田产。总之,苗族地主阶段的出现,说明了苗族经济发展变化。尽管苗族地主仅在少数地区,他们与苗民同样受汉族官吏、商人、高利贷者及地主的压制,最终还是随着苗族社会发展而产生了。当然,在另外一些苗族地区如云南、贵州一些地区,其他民族的长官司、土目、亭目尚占有大量土地,由于清政府继续利用这些土官治理苗民,仍然按照乾隆年间《大清律例》的规定:“土目土民不得私相典买土司田产,如有违禁不遵者,立即追价入官,田还原主,并将承买之人,按盗卖他人田亩律例治罪”(18)。以此保持土官的利益,不准土地买卖。由此可见,苗族的经济发展完全受中央王朝的控制。而苗族社会发展,特别是从农村公社越过奴隶制社会进入领主和地主经济的封建社会,完全是直接受到汉民族经济发展的影响。

三、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对苗族的影响

清末大多数地区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少数地区保留领主经济以及农村公社残余较多的社会经济发展时期。自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一步一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苗族地区也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影响。

内地汉族资本家涌入苗族地区,收购桐油、油茶、木材、茶叶、药材、山货、毛皮等土特产品,促进了苗族地区商品经济发展。在沿江地区,如黔东南、湘西、桂北的三江、清水江、都柳江、沅江,江面上木伐犹如长龙。清水江平均一天可放排百余个运往省外,若按一个木排一百或一百二十根计算,一天就可运出万根以上的木材。黔东南的木材一部分由清水江下湖南再转销内地,另一部分沿都柳江而下,经柳州到广州出口国外,由于对桐油、茶籽油的需求,不少汉、苗商人投资扩大油桐树与茶籽树的种植面积。仅永绥厅“岁出桐油数百万斤,茶油数十万斤”(19)。为了适应桐油生产需求,苗族地区的榨油业兴起,湘西苗族地主不惜高价聘用常德、益阳等地汉族种植油桐能手和榨油巧匠传授技术。将小榨改为大榨,油产量猛增,可由日产30斤增至300斤。贵州松桃和铜仁等地出现了许多由苗族地主或富户开办的榨油作坊。这些地主或富户已完全脱离农业劳动,成为专门从事商业的作坊主。他们有时要外出招揽生意。甚至也出现了中间商人,从桐农那里收购桐籽再转卖给榨油作坊主,或由榨油坊收购桐油转卖给油行。油行有汉族资本家开办的,也有外国资本家开办的。湘西、黔东南、川东一带苗族的桐油,大量输入欧美。当时,美国商人在沅江各口岸设有油行和炼油厂,收购和加工桐油。贵州镇宁一带的桐油菜油通过云南销往国外。

在此时期,外国资本家踏入苗族地区,如日本在云南昭通及贵州威宁苗区开采铜、铅等矿(20)。英法在贵州铜仁万山地区开采朱砂,同时又在贵州八寨(今丹寨)开采水银(21)。德国在梵净山开采锑矿,并在铜仁设厂炼锑,不少苗族入厂作工(22)。此外,外国的洋布、洋纱、洋油输入苗族地区,冲击了苗族的土布生产及销售。贵州八寨当英国的棉纱、棉布输入后,苗族改用洋布制衣,土布市场丧失,“女红之利尽为所夺,种棉者以无利益不得不改而他图”(23)。安顺、镇宁、兴义等地苗区,仅兴义县一地每年就销售英国印度纱一千包(每包重四百磅)。英国的呢绒、日本的绵布、德国的染料,通过湖南常德沿沅江进入湘西、黔东南,经湖北武汉、宜昌、沙市、涪陵进入鄂西和川东等苗区。法国货则由广西沿都柳江进入桂北和黔南。再有一条通道即从越南进入云南、黔西南等地。为此,通过各种渠道涌入苗区,破坏了苗族土布等手工制品。美国的美孚石油公司,在湘西凤凰,四川秀山、彭水等地都设有分销处。在长沙、岳阳设立了“恒信洋行”经营湖南锑矿和焦煤,以及桐油业。至此,一部分苗族地区出现了外国商品及原料收购和投资场所。

随着苗族一些地区商品经济发展,苗族出现了一批开办小型矿业工厂的小业主,如水银、铁、铅等厂家。四川秀山地主开办丹砂开采业,可获利几万,冶炼水银“利亦二三千金”(24)。永绥厅洞里寨苗族地主开办一个炼铁厂,工人竟达三百余人。但有的地区集资开采铁矿,由于技术原始、生产成本高,产品质量低,加上苗区交通不便,往往开办不久就关闭了。仅有八寨李家洼一个苗族地主开办铁矿而发财致富。苗民在开采朱砂以及沙金方面却获利不少。为了适应商业发展,苗族地区出现了商业重镇。黄平县清水江上游重安江镇,镇上外省商人很多,大商号有十四、五家,同时在周围苗区还有八个乡集市场。商人们在乡集市上收购土特产,再集中到重安江镇装船运出。清水江中游的旁海、施洞商业也迅速发展起来。此外,清水江下游的天柱县瓮洞镇,每日往此出入的商船多达百余艘,市场交易兴盛时,可有二三万人上集场摆摊。湖南城步也是苗族从事商业较大的重镇地区。苗区的扶城、蓬嬴、横岭,栏牛、莫宜五洞,共有6744户,其中从商者1088户,占总户数的16.1%(25)。更甚者,城步县西一个苗族村寨名为羊石田,由于地处贸易通道,全寨360户苗族,不同程度地家家经营商业。天柱县苗族工匠,从制造载重4-5吨货船,发展制作载重20多吨的大船。天柱、锦屏两县从事船运业的苗族较多,随处可见。他们在洪江、常德、长沙、汉口、南京等地都设有会馆(26)。苗族地区的商业发展是极不平衡的。如在云南部分苗族中,才刚开始有本民族的地主,楚雄、金屏、元阳等县的苗族先后都有了地主。元阳地区的苗族购买了纳梗土司的土地。尽管如此,总的来说,苗族地主仍然少,占有的土地也不多。

清王朝灭亡后,帝国主义经济侵略进一步扩展。1919年至1937年间,苗族地区洋货普遍增多,黔西南兴义县市场上出售的布匹中,洋布占90%以上。抗日战争前,贵州输入洋纱达12580包,洋布2148000匹(27)。湘西、云南马关、金平等地,同样洋货充斥市场。大多以美、英、日三国商品最多。此时,外国商人在苗区开办商号、公司,通过中间客商销售商品,并从苗区购买桐油、五倍子、猪鬃、皮张、木材、黄豆等。黔东南的重安江和下司等地商号,常到外地与外国商人交易,与武汉、长沙、上海、广州等地洋行都有购销往来。湘西永绥县桐油运销外地每年可达数百万斤。湘南所里的桐油销出量约达一千万斤。贵州铜仁也有七百万斤左右,黄平成片地种植了五倍子。城步每年输出木材十余万立方米,桐油百万斤以上。他们的资金从二三万元至六万多元不等,但苗族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积累仍然薄弱。大多数苗族地区仍然以农业生产作为经济生活的主要来源。一些资本家经商发财后,旋又购置田地。有的成为商业资本家兼地主。

1937年以后,国民党政府统治中心向西南转移,通过官办或国家银行以及其他机构控制了苗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如在各地设立“复兴公司”、“对外贸易局”、“贵州企业公司”等机构,其下分设木业、烟草、矿业、药材等分公司,垄断了贸易市场,致使苗族的烤烟、木材、汞矿、茶叶、桐油等商品被官办公司掌握,苗族输出的商品逐渐衰落。抗日战争时期,洋货输入减少,苗族的纺织业趁机发展。湘西古丈县龙鼻咀地区,靠织布出卖的苗户达三百余之多(抗日战争前仅有十几户)。从事纺织的妇女50%脱离了农业生产。有些地方改进了织机,由丢梭织机改装成拉梭织机,提高了产量。乾城、松桃、炉山等地不少妇女脱离了农业劳动从事纺织业。天柱苗族关绍文集资办了一个纺织印染厂,包括弹花、纺纱、织布、印染等车间,工人一百二十余人。此外,打铁业、磨房、碓房、碾房、榨油房、造纸坊以及开采煤矿等都有新的发展。但是,后来皆被纳入“官办”而停业。抗战胜利之后,由于捐税增多,通货膨胀,致使苗族工商业发展逐渐衰退,许多人转入农业生产。到1949年,炉山县打铁业从一百多户仅存十多户,纺织业从三百户仅留下二十户,桐仁松桃的桐油业从八十个作坊剩下了二个。

苗族地区在解放前,无论在发展较快的湘西、黔东、川东、城步还是在发展比较缓慢的黔西北、云南南部,都存在着与汉民族杂居和深山峡谷地区。因此,就是同一地区内也有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如黔东南有较发达的地区,也有相当落后的地方。从江县加勉使用的农具中,以铁咀木锄、木耙、竹刀为主,1958年才开始使用犁耕。孔明乡铁质农具很少,仅有柴刀、斧头、铁锄,耕田还使用石犁石耙。榕江县有的苗族村寨使用木犁木耙,有的却连木犁木耙也没有,而且几乎占寨子一半人户左右。这些地区多以锄耕,没有耕牛。苗族地区稻谷产量平均每亩可达五百多斤。条件好的地区可达千斤。但后进地区亩产仅二三百斤。台江县反排的苗族,每年每人平均仅有二百多斤稻谷,过着不得温饱的生活。

综上所述,苗族的经济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这主要是外部条件,特别是汉民族影响的结果。而这又与苗族小聚居大分散的居住特点分不开。

由于生产力低下,苗族的农村公社经济十分漫长。产品的私有和贫富的分化终于逐渐出现。由于封建王朝对苗族的统治,在邻近汉族聚居的地区,苗族的社会经济却演变为依附封建制度下的公社组织形式。而苗族迁徙不定的游耕生活,使其大片土地被封建领主占有。贫苦的苗民没有成为奴隶,却成为农奴。他们大多无地或少地,深受领主的残酷剥削。历代王朝推行一系列保护领主经济的政策,使封建领主经济在苗族地区猖獗达二千年之久。在少数发达地区,贫苦的苗民又成为封建地主剥削的对象,由于苗族社会没有经历大规模的阶级分化,所以封建领主或地主多为汉族或其他民族。苗族领主或地主甚少。解放前,苗族大多数地区处于封建领主或地主经济阶段。但在少数地区,仍保留着农村公社的经济特征。总之,苗族的社会经济发展越过了奴隶制,是由于汉民族封建制度的影响和渗透的结果。

1940年后,部分苗族地区出现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然而,这并不是苗族社会经济本身发展而来,而是由于外部条件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影响所保成,并以其外部的经济需要为其存在的条件。同样,在这种变化中,苗族农民就会变为贫苦的矿工或船工,只有少数人成为小业主,成为资本家者绝少。尽管如此,这种外部条件毕竟促进了苗族经济的发展,特别在交通方便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更是这样。

注释:

①《考古》1980年,第1期《湖南沅江中下游古文化遗址调查》。

②修狃是苗族传说中的一种巨兽,力大无比。此处以修狃作水牯牛用,仅为想象而已。

③《苗族古歌》第143-149页。

④《汉书》卷二十八下,第1666页。

⑤《考古学报》1959年,第1期。

⑥《新唐书》卷41,第1073-1075页。

⑦《新唐书》卷40,第1029页。

⑧《宋史》卷493,第14175页。

⑨《太平寰宇记》卷119,“辰州”。

⑩《太平御览》卷788,“东谢蛮”。

(11)《苗防备览》卷八,第8页。

(12)《苗防备览》卷八,第3页。

(13)《苗防备览》卷八,第9页。

(14)《永绥厅志》卷19,“剿抚”。

(15)《苗防备览》卷8,第2-3页。

(16)《苗防备览》卷8,第9页。

(17)挑,是苗族计算田地产量数量单位,一般以每挑120斤计算。

(18)《大清律例》卷9。

(19)《永绥厅志》卷15。

(20)《清德宗实录》卷266。

(21)《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上,112页。

(22)《贵州矿产纪要》第70-72页。

(23)《八寨县志》卷12。

(24)《秀山县志》卷12

(25)《城步县乡土志》卷3。

(26)《清水江下游的苗族经济》(资料)。

(27)《新经济》第六卷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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