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金融监管工作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金融监管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如何看待当前的金融监管形势
当前的金融监管形势正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可以说,既是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最有利的时机,同时也是最困难的时期,金融监管已经到了关键性、攻坚性阶段。
说当前是最有利的时机,是因为:
1.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央、省、地级党政领导和绝大多数的县市级基层领导对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认识正在逐步统一,思想阻力正在排除,这为我们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前提条件。如对农村“两会”、供销社扩股增资等社会乱办金融问题,现在全省自上而下已经由过去的盲目支持转到要求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大主题上来,特别是杨正午省长在今年4月份致各地州市政府专员、州、市长的信,提出了“一停、二禁、三管”的指导思想。对清理整顿金融秩序,王茂林书记、杨正午省长都明确表示坚决支持。
2.金融法规和配套措施正在陆续出台。这几年,我国相继出台了“五法一决定”,金融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阶段,结束了我国金融界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同时,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也逐步明确。去年以来,总行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加强新业务的管理、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资格审查等规定,特别是对异地存款、大额存单、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管理,人民银行也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为我们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
3.经过前几年的清理整顿,一些明显的违规经营问题,如乱设机构、乱拆借、乱投资等,已经基本刹住,金融领域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如帐外经营、弄虚作假、经营风险等也正在自行暴露或被陆续揭露。可以说,长期积累下来的矛盾和问题正在水落石出,这为我们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经过几年的整顿,我们既总结了违规经营的沉痛教训,也积累了一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如过去总认为不违规就不能生存、不能发展,但去年以来,持这个观点的人就不多了,大家都认识到,违规经营是死路一条、是造成金融风险的罪魁祸首,真正要发展、要生存,就要依法经营、稳健经营。同时,在整顿过程中也解决了一些问题。从全国来讲,对4个全国性的信托投资公司分别采取了注资、清盘、兼并、改制,在化解金融风险上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在省内,去年我们通过转移债权债务的办法,注销了攸县城市信用社,过渡平稳,也积累了一些经验。这些为我们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借鉴和经验。
说当前又是最困难的时期,是因为:
1.思想认识尚未真正地、完全地统一。有的人从自身既得利益出发,公开反对、抵制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秩序,特别是社会金融秩序,甚至还顶风作案,以身试法。有的部门,也包括有的领导从局部或部门利益出发,口头上、表面上支持清理整顿、支持规范社会金融,实际上却持反对、抵制的态度。如有些地方仍在宣传供销社“扩股增资”“利国、利民、利社、利银行”。还有的为了推责任、跟形势,口头上讲要如何,实际上并不希望也不愿意动真格的,对清理整顿社会金融持消极的、等待观望的态度。所以说,现在思想认识还未完全统一到维护社会稳定、维护金融安全运行、维护存款人利益这一大局上来,一些人还在打着自己的小算盘。
2.金融风险日趋严重,已经积重难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很难在短期内收到实效,解决问题。金融风险的日趋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继续”:一是资产质量继续恶化。按照要求,银行不良贷款今年应下降2—3个百分点,但据统计,全省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比例却上升了9个百分点,而不是下降;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机构的资产质量问题还要严重。二是亏损继续扩大。三是案件继续上升,且案件的金额在扩大。除此之外,有些地方由于前几年违规经营如高息吸储帐外经营等产生的滞后效应,带来存款增幅的下降,有的金融机构已出现压单压票、支付难保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问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立竿见影。因此,清理整顿金融秩序、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将是我们一项长期性、历史性的任务和一项大的系统工程。
3.当前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金融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各种利益关系正在重新调整和组合之中,各种矛盾多而且集中。从大局来讲,存在着治理通胀与经济发展特别是扩大就业的矛盾;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的矛盾;中央集中财力与地方要有更多的资金支配权的矛盾;银行管紧贷款、控制信贷规模、集中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与地方的中小企业资金紧缺的矛盾等等。从金融系统本身来讲,也是矛盾重重。如实行一级法人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与调动基层行积极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矛盾;信用社脱钩后人民银行的监管与信用社自律自控的矛盾;整顿社会金融活动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使一些应该得到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无法深入落实下去,无法收到预期的效果。如对社会乱办金融这种非法行为,我们完全有充分的理由公开宣布它为非法、不受法律保护,但真正操作起来就比较困难,如果立即宣布全部予以取缔,就很可能引起老百姓挤提,产生连锁反映,从而引起社会振荡,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波。因此对于整顿社会金融问题,我们的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方法要得当,既等不得,又慢不得,但也急不得,应该有一个过程。
4.缺乏有效的化解风险的手段和措施。对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虽然大的政策方针已经明确,但缺乏有效的实际操作手段和配套措施,真正实施起来困难大、矛盾多。如对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要实施兼并破产,就有一个清理资产、清收债权、清偿债务,让机构平稳过渡、平稳退出市场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借款者听说破产就不还贷,存款人又纷纷取款,而国家又没有建立保障机制、没有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清偿债务,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将处于两难抉择的境地。
我们的责任,就是要通过努力工作,化消极、不利因素为积极、有利的因素,变被动开展工作为主动开展工作,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来整顿金融秩序,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如何看待银行业的风险防范
银行业的风险既是好防范,又是难防范的,这是由银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
从好防范的一面来说,一是我国银行业的主体是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它有国家政权做后盾,有中央银行做靠山,在公众中有较高的信誉,一般不会发生信誉危机,也就不会动摇信用这一银行业赖以生存的根基,只要存款能够上来,风险也就不至于暴发。二是银行业可以广泛吸收公众存款,通过扩大负债的途径,来扩充资金实力和保持支付能力,还可以通过扩大增量的办法来优化存量或者说稀释存量,达到绥解矛盾、降低风险的目的。三是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局部发生资金困难时,可通过上级行系统内调节资金解决,系统内出现困难,还可通过中央银行再贷款解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支付困难。
从难防范的一面来说,一是银行业机构种类单一,但成分复杂,规模、信誉、管理等各方面参差不齐,差别很大。从成分、性质上来看,除中央银行以外,我国银行机构可分为五类:即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乡信用社。在规模上,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占主导地位;其次是股份制商业银行;规模最小的是城市信用社。湖南的城市信用社,规模小的只有337万元存款,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在信誉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最好、最可靠;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次;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再次;城市信用社由于规模小,信誉度相应也就低。在风险上,虽然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风险问题,但风险的差别极大。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虽有风险乃至于严重风险,但由于有国家作后盾,有中央银行作靠山,加之其信誉较好,系统内调剂回旋的余地较大,发生支付困难和信用危机的可能性少。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合作银行存在着较严重的风险,但由于规模较大,加上有自律性的系统管理,如出现局部性、一般性的风险,也可依靠自身的力量来解决问题。因此,风险最大也是最难防范的就是城市信用社,是人民银行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二是银行机构吸收的是公众存款,负债率高,债务的刚性强,而债权又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一旦出现问题,社会的振荡大、影响大、危害大。当前我国银行业的资金来源90%以上是靠存款,在存款中有70%又来源于个人储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的房屋、财产、储蓄所有权,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必须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所以说,债务是硬的,不能打折扣,不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存在风险,就不让存款人取款。另一方面,在资金运用中,绝大部分是贷款,而贷款的相当部分又转不动,有一部分债权已无法收回,这种软债权与硬债务形成明显的反差。一旦出现问题,银行业面对将是一个很大的社会群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
三是银行机构无退路,出口不畅。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了问题,可采取改制为银行机构或由银行机构兼并,并由银行机构负责清偿债务的办法解决,如去年中银信托就由广东发展银行收购改制解决了问题。而银行机构则没有退路。
以上分析了银行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及其重要性,旨在引起对银行业监管的高度重视,绝对不要因为银行机构可吸收公众存款而放松甚至放弃监管,也不能因为银行业风险的难以防范而该管的不管,要针对不同机构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对策,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尤其要把城市信用社、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在防范风险上下功夫、做文章,抓出实效。
三、金融监管应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加强金融监管应坚持什么样的指导思想,这是必须解决的一个前提。我认为,金融监管必须坚持“从严监管、依法监管”的思路。
1.这是由金融机构的性质、职能所决定的。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资金这一特殊商品的特殊机构、特殊企业,其基本职能是发挥存款、贷款、汇兑等信用中介作用,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特殊性及波动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我们对金融机构不能象对一般的工商企业管理那样,而必须从严监管。
2.这是由金融机构的经营现状所决定的。目前,我省金融业,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表现在六个方面:(1)资产质量低下。(2)经营亏损严重。(3)少数机构已失去制约和控制,其权力被个别人、少数人把持,完全由个人说了算。(4)违规经营的问题禁而不止,隐藏着极大的风险。(5)发案率高,而且多是大案要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不从严监管,就可能酿成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波,届时将难辞其咎。
3.这是由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责决定的。人民银行分支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派出机构,最主要的职责是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人民银行法》规定的人民银行的职责主要有三条: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为金融机构提供清算服务。从当前来讲,人民银行分支行最主要的职责就是金融监管。如果我们不坚持从严监管,就是一种失职行为甚至是一种渎职行为。
这是我们要坚持从严监管的原因,而从严监管的标准,就是看是否严格按照金融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办事,即所谓“依法从严监管”。
(二)监管的原则
在依法从严监管的指导思想下,我们应该遵循一系列原则,如分级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的原则、人盯人、人盯机构的原则等,这些过去已经明确了。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我想强调以下六个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我们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1)监管必须从实际出发,把监管的政策、要求同本地的实际有机地、紧密地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而不是单纯的照抄、照搬、照转,不能停留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讲话落实讲话、以信件落实信件上。
(2)要敢于揭露矛盾、反映问题,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不能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3)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浅偿辄止、人云亦云、似是而非,不要被假象所蒙蔽、被虚假繁荣所蒙蔽,更不要被花言巧语所欺骗。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金融风险的后果严重、影响深远,不同于一般的经济风险,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不能搞“亡羊补牢”,而必须防患于未然。
(1)要坚持先规范后发展的基本思路,无论是设立新机构,还是发展新业务,都必须是先立规矩、先定法规、依法进行,做到在规范中求发展,而不能先发展、后规范。
(2)要把住市场准入关,防止“病从口入、险从口出”。有些金融机构的风险问题,并不是现在才有,而是一开始就因为放松条件,先天不足而种下了“祸根”,才会产生以后的风险。所以对机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都必须讲条件、讲原则,按程序来办,把好准入关。
(3)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机构法人代表的法纪观念、政策意识和风险意识。
(4)要防微杜渐,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及时帮助督促解决,做到防患于未然,要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和始发阶段。绝不能对问题麻木不仁、袖手旁观,从而使小问题酿成大风险,甚至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
3.坚持公正超然的原则。古人说:“公生明、廉生威”。公正、超脱,是金融监管能否真抓实干,能否敢于碰硬,能否收到实效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如果中央银行在利益上与监管对象搅在一起,甚至借监管谋私利,因小失大,就没有资格、没有条件去监督管理金融机构,也就不可能对金融机构即监管对象“一碗水端平”,使金融机构在法律和政策面前一律平等,也就不可能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管职能,有效地发挥中央银行的作用。这样下去的结果,就必然失去在金融机构中的威信和地位。因此,要依法行政、强化监管、防范风险,就必须克服私利,必须使人民银行真正超脱起来,这样才能做到无私无畏、客观公正。
4.坚持分工合作的原则。当前的金融监管要注意分工合作,形成合力,防止出现“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现象,防止互相抵销力量。
(1)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是一项历史性的艰巨任务,是一个系统工程,光靠少数部门、少数人的力量和努力是不够的。
(2)现代金融业务是全方位、综合性的,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仅依靠少数部门、少数人已经力不从心。
(3)我国金融业的风险已经积聚到十分严重的地步,到了再也不能继续下去、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光靠金管部门孤军深入是不现实的。因此,金融监管部门既要忠实地履行职责,敢于负责,做到该管的坚决管住管好,又要注意分工合作,处理好同其它监督部门之间、同上下级职能部门之间、同监管对象自身控制系统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形成大监管的格局,防止抵销力量、防止孤军深入,防止包揽一切。
5.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
在监管的手段上,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舆论的等手段,做到“多管齐下”。当前特别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严重违法乱纪、违规经营,造成机构风险的法定代表人,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取消其任职资格,取消其从业资格,直到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变相办理金融业务的,要依法起诉,追究法律责任,不能以罚款代替法律,一罚了之,甚至不了了之。
在监管的内容上,不能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甚至是“抓住芝麻丢了西瓜”,要抓住主要问题不放,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如对解决城市信用社的支付问题,批准其动用存款准备金、通过再贷款或帮助调剂资金来缓解矛盾都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分析其支付难保的原因,明确造成支付不保的责任,把保支付的责任落实到监管对象,落实到有关责任人,防止“船上不急而急死岸上人”的现象出现。
6.坚持对金融监管工作实施再监督的原则。从当前的实际看,为了保证监管措施真正落实到位,为了保证在监管工作中做到说实话、知实情、干实事、求实效,确有必要对监管部门及监管工作进行再监督、再检查。这一种监督包括三个方面:
(1)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以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下级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的情况和动态,它包括上级职能部门对下级职能部门、行领导对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对监管岗位的监督和检查。这一点我们已经在做,今年还要加大力度。
(2)加强稽核监察等专门的监督部门对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监督考核,以防止和纠正监管部门发生的疏于监管、滥用职权、为政不廉等方面的问题。
(3)社会监督,即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把金融监管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真正实现“从严监管、依法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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