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村社会治理的系统性论文

论乡村社会治理的系统性论文

论乡村社会治理的系统性

孙迪亮

(曲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日照276826)

摘 要: 乡村社会治理是一个由诸多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具有显著的系统性特征。乡村社会治理的系统性表现为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及其协调统一、治理内容的整体性及其统筹兼顾、治理路径的协同性及其综合施策、治理目标的全面性及其并行推进等四个层面。治理主体包括两级党委、乡镇政府、社会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协同合作,治理内容包括乡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公共物品供给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人居环境治理体系的全面建设,治理路径包括“富民”基础上的“三治”融合,治理目标包括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民群众利益福祉和农民个体全面发展的三维并进。

关键词: 乡村社会治理;系统性;治理有效

随着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乡村基层社会成为当下乃至未来一段时期党和国家的重点建设领域。然而,乡村社会发展滞后、乡村社会治理低效,向来是制约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难题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从而进一步把乡村的发展与治理提升到战略性高度。而乡村社会治理作为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乡村社会的健康发展,更关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所谓乡村社会治理,就是党委、政府、社会组织、乡村居民等多元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协商、对话、沟通等方式,依法对乡村社会生活和乡村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农民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乡村社会治理是一个由诸多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其主体多元、内容繁杂、路径交织、目标多重,且彼此之间紧密联系、互辅互促,具有显著的系统性特征。这就要求在乡村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必须着眼于系统性角度,全面把握乡村社会诸要素之间的关系,系统设计和开展各项治理活动,力求乡村社会治理的高效化,这也是破除乡村社会原子化困境的必需良策。原子化作为传统的社会结构、伦理道德和交往样式消解的产物,强化了个体性膨胀并肢解了传统社会的整合状态和一体性[1],致使乡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处于离散、断层状态,进而严重掣肘着乡村社会治理的系统性和一体化进程。因此,靶向乡村社会的原子化之症,重视并强化乡村社会治理的系统性,实现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路径和治理目标之间及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有机统一,对于增进广大农民之福祉、实现乡村“治理有效”之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及其协调统一

乡村社会治理主体是指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决策、实施、引领、组织和保障作用的机构、组织和群体。鉴于乡村社会生活具有显著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乡村社会事务具有广泛的相关性和联动性,因而乡村社会治理绝非单一主体所能奏效,必然要求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参与,这也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社会治理格局的题中应有之义。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参与,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乡村社会的活力,调动乡村社会多方力量的积极性,减少和化解乡村社会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实现农村基层政府管理职能与农民自治诉求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当然,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并不必然带来各治理主体的有序性与协同性,混乱的多元化只会导致乡村社会治理的低效乃至无效。因此,在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参与过程中,如何规划好每个主体的角色定位并充分发挥其功能优势,是实现乡村社会高效治理的前提与关键。乡村社会治理的四大主体——乡村两级党委、乡镇政府、社会组织和农民个体唯有做到协调统一,形成系统完善的乡村社会治理组织体系,才能真正理顺并有效处理错综复杂的乡村社会事务,增强乡村社会的治理实效。

(一)两级党委的组织领导

在乡村社会治理组织体系中,两级党委是指乡镇党委和村党委(支部),它们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是乡村社会发展的领导核心,掌控着乡村社会治理的正确航向。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之规定,乡镇党委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乡镇党委不仅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乡村的贯彻落实者,也是乡村基层党员干部的管理者,它对乡村社会治理活动负有领导责任,有权讨论决定本乡镇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把握乡村社会治理方向、引领乡村社会治理进程、聚合乡村社会治理主体以及协调各方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领头羊”作用。而村党委(支部)作为乡村最基层的党组织和乡村事业发展的战斗堡垒,它直接与广大农民面对面,肩负着密切联系农民群众、领导村务治理、维护乡村稳定的重要职责。同时,村党委(支部)作为村民和政府的联结纽带,是沟联国家政策与农民意愿的重要载体,是平衡“乡政”和“村治”的关键点。总而言之,两级党委在乡村社会治理中起着举旗定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健全和完善两级党委的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组织保证和政治保障[2]。

(二)乡镇政府的切实负责

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国家政权机关,是国家政权纵向延伸的最后一层,发挥着“上联国家,下接乡村”的桥梁纽带作用,受乡镇党委的领导监督。在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的进程中,乡镇政府作为国家乡村政策的落实执行者和验证反馈者,其组织运行的好坏决定着国家意志能否在乡村社会得到最终实现。乡镇政府的治理权限源于广大农民的赋予与认同,要对农民负责并受其监督。长期的社会治理实践表明,乡镇政府是乡村社会治理的事实上的总指挥,它所承担的治理职能涵盖乡村社会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组织提供乡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维护乡村社会治安稳定、施行乡村社会保障制度、营造良好乡村社会环境等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为此,乡镇政府必须切实负责乡村社会治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科学整合配置社会资源,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努力实现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三)社会组织的协同合作

乡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是衡量乡村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乡村社会组织作为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是指以乡村公共事务治理为目标,以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主要特征的自治组织,主要包括县(市)、乡(镇)、村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3]。乡村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公共性、非营利性等特征,这就使其成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协同合作者,发挥着重要的补充强化作用。在乡村社会发展转型的过程中,在两级党委的组织领导和乡镇政府的切实负责下,乡村社会组织应积极开展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协同合作,充分发挥自身治理优势,承担起增强乡村社会的整合力与粘合度、提供乡村公共产品与服务、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丰富乡村精神文化生活和扶助乡村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和功能,从而不断拓宽乡村社会合作化治理道路,彰显其作为非政府组织而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效的作用。

(四)农民群众的广泛参与

事实证明,乡村社会组织以其专业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等优势,在乡村社会自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推动乡村社会教育、就业、扶贫、环保、公益等领域的发展。故此,必须“注重社会组织培育和引导,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明确权责、规范自律、依法自治,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全过程”[8](P240)。同时,我国乡村地区普遍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最主要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大内容和要求,藉此可以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从而展现乡村社会治理的民主本质。

综上所述,面对多元的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如何将它们按照一定结构有序地组合起来,使其协调统一地发挥整体性功能,从而达到有效治理乡村社会之目的,是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面临的迫切性问题。欲实现乡村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协调统一,理应在切实加强党委领导、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支持培育乡村社会组织、广泛动员农民群众的基础上,将各治理主体统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明确每个治理主体的自身职责和各自权限,通过科学分析各治理主体的优势和劣势,合理进行资源配置,使其充分发挥系统性合力,保证乡村社会治理的顺畅有效。易言之,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协调统一要求把过去由于行政条块划分而割裂的乡村关系网络重新联结、构建起来,通过营造合理有序的开放格局,加强各主体间的交流合作,真正实现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共存与协同性运作。在这方面,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的做法很值得借鉴。近年来,该区着力构建党组织核心领导、村委会组织实施、村监会民主监督、社会组织有效补充、村民积极参与的村级治理体系,并创新推广实行了“五议两公开”的运行工作机制,“五议”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两公开”即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从而形成了“一核多元”的治理架构,为乡村社会治理开辟了新的路径,为秀美乡村注入了新的活力[4]。

2.3 施工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施工企业存在的目的是要创效益,不创效益的企业必然走向倒闭。然而效益是人创造的,不维护好人的安全何谈效益,人不安全谁去创效益?人是世界上第一可宝贵的,是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而建筑施工安全就是要维护人的正当、正常、正确的生产劳动,进而创造效益。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往往是看得见的,而间接损失是一种潜在的常常是情绪化了的,不仅将影响企业创效益,而且由此又可能引发祸不单行的恶性循环。

二、乡村社会治理内容的整体性及其统筹兼顾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道德是人们的心中之法,是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的一套价值体系,其对人们言行的规范和导向作用有时比成文法的效力更高,尤其在人情观念深厚的乡村社会表现更甚。德治就是从中华优秀文化中提取能够用于社会治理的道德元素,以道德教化、价值引导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借助德治之力,充分发挥道德的规范和引领作用,不仅是以德治国的现实需要,也是承继礼治社会优良传统的历史必然。法治和自治只有通过德治来体现和引导,才能有效破解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法律手段太硬、说服教育太软、行政措施太难等长期存在的难题[9]。以德治净风气、正言行、解矛盾,乡村社会治理的要求也才能真正在广大农民中内化于心、外显于行。

(一)恪守利益公平原则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乡村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和最终落脚点在于增进广大农民的利益福祉。要实现这一目标,首要的是必须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提升乡村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力求利益公平。而建立系统完善的乡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则是维护农民利益公平的基本条件。所谓乡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或社会为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福利而提供物质帮助的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和措施的统称。乡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密切关联、相辅相成,且均以追求利益公平为主旨,从而构成了主旨一致、环环相扣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通过为农民特别是乡村弱势群体提供必要资助,有助于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安全感与幸福感,因而理应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

长期以来,在城乡社会之间以及乡村社会内部,利益分配差距较大,农民养老医疗无保障、农民子女上学难、乡村留守人口生活苦等问题均是城乡利益分配不公的具体表现,也是乡村社会治理面临的难题。近些年来,我国加快构建了一整套基本涵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包括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等,从而有效促进了上述难题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共享。但就目前来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仍处于不容乐观的城乡失衡之中,表现出统一性与公平性的先天不足,从而导致其运行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阻碍了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因此,在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不仅要把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作为其重要内容,而且要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创新。

(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城乡融合发展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其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如何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此,党的十九大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紧密联系起来,强调必须把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各项公共服务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条件。具体到乡村社会治理而言,同样离不开旨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是由政府主导、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具体规定了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八个领域的八十一个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和建设对于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乡村社会善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受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影响,目前我国城乡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乡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不同乡村地区之间的发展亦不平衡,多数地区无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因此,新时期优化乡村社会治理,必须适应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和要求,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民、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三)满足乡村基本需要的公共物品供给体系

任何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科学治理,都是建立在坚实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同样,要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的“善治”,推动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科学发展,也有赖于一定的物质条件。乡村经济之发展及其农民生活之富裕,是推进乡村社会治理、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水平的根本支撑。它不仅可以为乡村社会治理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而且为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发育、成长、成熟提供肥沃土壤。乡村社会领域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从表面上看仅是社会问题,但从实质上来看皆可归结为经济利益问题。因此,大力发展乡村经济,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才是从源头上解决乡村社会问题的关键所在。

(四)维护乡村公共安全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维护乡村社会稳定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首要任务,而乡村公共安全则是乡村社会稳定的题中应有之义。公共安全是指社会与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5](P71)。保证乡村公共安全是乡村社会实现“善治”的基本要求,是农民安居乐业的首要前提,而维护乡村公共安全必须建立健全乡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即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的骨干作用,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与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乡村社会不安定因素,确保乡村社会治安良好。只有大力推进乡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才能打造和谐稳定的平安乡村,为乡村社会治理奠定坚实的秩序基础。在当前乡村社会发展的转型期,乡村社会公共安全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黄赌毒盗拐骗、扰乱市场秩序、非法宗教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乡村公共安全秩序。这一系列挑战都要求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务必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平安乡村构筑起坚不可摧的安全屏障。

(五)打造美丽宜居乡村的人居环境治理体系

人居环境是指人们进行工作劳动、生活居住、休闲娱乐和社会交往的空间场所。乡村人居环境状况直观而真实地反映了农民的生活状态,是衡量其幸福感和满足感的重要指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指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因而必须作为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而要打造美丽宜居乡村,建立系统完善的人居环境治理体系是根本之举。所谓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体系,是指县乡党委政府与社会各界运用多种方式对农民赖以生存、生活的场所进行共同管理整治、共同创建良好生活居住环境的综合过程。目前,由于我国乡村地区广阔复杂,各地区人居环境状况很不平衡,一些地区人居环境脏乱差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拦路虎”和“绊脚石”。因此,把人居环境治理纳入乡村社会治理的现实视野、把人居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作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乡村社会治理以上五个方面的内容,涵盖了乡村社会健康发展所要求的各个基本层面,从制度保障、资源利用到安全防护再到人居环境,形成了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全方位空间治理格局。欲统筹兼顾乡村社会各个维度的发展、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的整体性优化,就必须重视乡村社会治理内容的一体化建设。只有在治理内容上实现从局部到整体、从分散到整合、从断层到衔接的一体化治理,才能提升乡村社会的整体价值,使乡村社会真正成为以统筹兼顾、全面发展、和谐善治为目标取向的美好社会。

优点:①适用范围大,可适用于管径≥508mm以上管道的根焊焊接。②设备投资较内焊机相比,节省投资约50%以上,同时根焊设备可作为热焊、填盖设备使用,进一步降低设备投资。③根焊成形美观。④对口间隙要求0.5mm以内,对口效率相对较高。缺点:①焊接操作较内焊机复杂,操作人员需具备一定焊接基础,并经过近一个月的培训方可熟练掌握设备的焊接。②焊接效率为内焊机的70%左右,以焊接φ813mm管径为例,根焊纯焊接时间约为4~5min。③设备复杂,维修及保养难度及成本高。④需配套坡口机进行坡口加工,增加了施工工序,同时对坡口质量要求较高。⑤焊接一次合格率相比较低。

三、乡村社会治理路径的协同性及其综合施策

乡村社会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有机整体,其治理绝非单向思维和单一治理所能奏效,而必须将其置于“民主治理—法律治理—道德治理—经济治理”这样一个综合框架内加以审视,善于从多维角度探寻乡村社会问题的产生根源及其解决路径。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这一要求表明,应将自治、法治、德治三大治理方式融入乡村社会治理,并且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在“三治融合”的同时,还必须妥善解决乡村经济利益问题、协调乡村经济利益关系,以夯实乡村社会治理的经济基础。易言之,实现乡村社会“善治”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多方探寻乡村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实现各路径的统筹兼顾、协同运用,从而形成乡村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

(一)以自治为核心,展现乡村社会治理的民主本质

民主化是治理的基本特征,乡村社会治理同样要求把追求民主置于核心地位。在关于乡村社会治理的众多理论与实践中,自治是实现广大农民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基本依凭,是体现乡村社会治理民主本质的重要法宝。自治与民主二者密不可分,自治本身就是民主的重要表现[6]。在民主框架内,自治愈发展,其现代民主元素愈增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厦就愈牢固[7]。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注重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努力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8](P240),这是对乡村社会治理通过自治实现民主化的本真阐释,其中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和乡村居民,二者构成了乡村社会治理中的自治主体。

农民作为乡村社会的基本活动主体,既是乡村社会治理的主要作用对象,也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力量。乡村社会治理只有通过广大农民的广泛参与,才能具备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农民参与的渠道越顺畅、秩序越井然,乡村社会治理的效果也就越理想。而农民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有序化、组织化的基本保障,则是乡镇街道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建立健全及有效运行。乡镇街道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是农民自治的组织形态,是农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乡村各项具体事务的组织者、执行者和落实者,理应成为农民最直接、最可靠的代言人。但遗憾的是,目前一些地方的乡镇街道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失语、缺位、不担当、乱作为等现象屡见不鲜。因此,积极动员广大农民广泛化、有序化、组织化地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既是治理好乡村社会的关键,也是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本位思想、捍卫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

除了绝对油价外,大类资产配置资金更关注原油期货的月差结构。当期货近月合约较远月合约升水时,持有近月合约的多头在换月时能够获得正的展期收益,即拥有超越油价波动的额外收益,持有期货多头的兴趣上升,配置资金增加。反之,当近月合约贴水时,多头的展期收益为负,配置资金减少。

当然,目前村民自治的民主化还远未实现,农民受教育水平较低,其政治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薄弱,这就使得多数农民在日常村务管理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另外,在村两委选举中普遍存在的贿选、拉票等现象,也给乡村社会民主治理带来了挑战。因此,只有不断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提升村民自治能力,加强乡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完善两级党委领导的乡村居民自治机制,才能营造乡村社会治理人人有责的民主氛围,使社会主义民主在乡村社会得以充分实现。

(二)以法治为保障,确保乡村社会治理的良好秩序

俗语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乡村熟人社会中进行社会治理,更需要树立规则意识和法治理念,为乡村社会治理奠定坚实的秩序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充分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更好引导和规范社会生活,努力实现法安天下,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8](P240-241)

那么,滤波器的频率响应为。滤波器表示另一个一对共轭正交滤波器。文中,假设h(n),,g(n),是实值滤波器。

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化解乡村社会各种矛盾,必须尊崇法治的权威,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作为乡村社会治理的根本遵循,使乡村社会治理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序开展。当前,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面临着重重阻力,乡村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的法治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且受到诸多陈规陋习的束缚,这就更加呼唤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深入发展。各乡村地区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应更加注重贯彻“法治”思维,特别是要确保各个治理主体合理归位、权责明晰、依法治理,全面提高农民的法治观念与法治素养,使广大农民自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乡村社会形成主动学法、遇事找法、处事靠法的良好氛围。

(三)以德治为引领,优化乡村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

乡村社会治理旨在解决乡村社会领域存在的问题,但社会问题是极其复杂的,乡村社会问题亦是如此。乡村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关联性决定了乡村社会治理的内容具有显著的整体性特征。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乡村社会治理的内容是由多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部分构成的,各部分的发展状况及其变化对乡村社会整体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甚至具有决定性作用,亦如“木桶效应”中短板决定着木桶的最大容量空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统筹兼顾乡村社会治理的各部分内容的发展与优化,坚持从全局出发,准确认识各部分的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律,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其他,实现各部分的协调均衡发展,从而达到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的乡村社会治理最优目标。

欲将德治真正融入乡村社会治理中,目前应着重抓好如下几个环节:一是应深入挖掘乡村本土文化所蕴含的道德规范,利用乡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规范农民言行和净化乡村社会风气;二是发挥乡村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新乡贤在乡村社会秩序维护和思想文化建设中的模范和带头作用;三是在乡村社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切实融入农民日常生活,以此引领乡村道德建设,弘扬崇德向善、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和睦乡邻等中华传统美德;四是发挥乡村基层党组织的密切联系群众功能,积极支持和组织农民评选道德模范、文明家庭,以道德典范效应弘扬真善美,引导农民养成优良道德品行,从而真正发挥德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导向作用。

实践论告诉我们: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反作用于实践。随着国防和军队体制改革,国防动员指挥体制、领导管理、力量运用都发生较大变化,因而国防动员工作任务、特点和要求也随之变化,这些都迫切需要理论支撑和实践验证。不仅要研究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职责区分和相互关系,而且要研究适应新的体制编制的运行机制和法规制度。要使理论研究和战法创新、实战演训相结合。战法创新是提高部队实战化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完善国防动员实战化演训内容的基本依据。国防动员演练要围绕作战部队战法创新,明确支援和保障任务,牵引国防动员系统的训练法、支援法和保障法发展,不断提升国防动员演练的实战化水平。

来上海已经三年了,紫云几乎没有一个可以谈心的人。到家中来过的,只有夏梓桑,他是蒋海峰的大学同学,被老婆赶出了家门,想找老同学诉说苦闷,又没遇上。

(四)以富民为支撑,夯实乡村社会治理的经济基础

乡村社会治理不仅需要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也需要做好公共物品的供给。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作为公共事务中并列互补的消费性要素,都是实现社会资源为民所用的重要体现。乡村公共物品是与乡村私人物品相对而言的,主要包括水利设施、公路、农业生产机械设备、农业防护林、生活基础设施等,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征。乡村公共物品的这一特征,要求其供给主体必须具有公共性,主要是政府、社会组织等。在公共事业发展相对薄弱的乡村社会,完备的公共物品供给体系成为当前满足农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选择,因而也是乡村社会治理应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乡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旨在服务于乡村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和全体农民生活的改善,而不是服务于个别地区和个别农民。但就目前来看,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总体水平较低,其供给数量不足、供给质量不高、供给流程不畅、供给分配不均等问题较为严重,因此必须将构建完善而高效的公共物品供给体系作为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以便在乡村社会治理系统中不断补益广大农民美好生活的物质需要。

长链非编码RNA-SNHG16对胃癌细胞AGS增殖的影响 …………………… 刘娟娟,等(12):1370

当前,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乡村地区延续着传统小农经济的发展模式,农业经济的弱质化和集体经济的空虚化仍未根本改观,很多农民收入偏低、生活困苦,社会矛盾和问题丛生,从根本上制约着乡村社会治理的进程与水平。因此,必须“积极推动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打牢和巩固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8](P237)。具体而言,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应注重对重大决策的社会利益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乡村社会各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乡村社会利益矛盾;应不断完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机制,通过广泛运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对于乡村社会利益矛盾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发现、尽快处置;应努力实现乡村社会利益矛盾的多渠道化解,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者有机结合,使农民的利益矛盾有处可诉、有理可明、有法可解。毫无疑问,通过优化治理,预防和化解乡村社会利益矛盾,增进广大农民福祉,才能巩固乡村社会治理的经济基础。

作为景德镇四大名瓷之首的青花瓷在景德镇的地位是可想而知的,前面我们提到青花瓷就代表着中国的瓷器,西方人或和说欧洲人都是通过青花瓷来了解中国的瓷器,甚至了解中国文化艺术。景德镇人民也因青花瓷而自豪,景德镇至今保留着完整的手工艺青花瓷制作技术,也是世界仅有,青花瓷在景德镇经历了700多年,景德镇人民必将会让青花瓷再走向下几个700年。

综上,乡村社会治理应循着“自治—法治—德治—富民”四维向度综合施策,每个向度既无可替代、不可或缺,又相互贯通、密切配合。在以富民为支撑、夯实乡村社会治理的经济基础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及时回应农民关切,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相互嵌入、紧密结合。其中,自治通过法治彰显德治,自治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乡土文化、道德习俗的制度体现;法律是正式成文的道德,道德是人民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因此,自治必须在法治和德治的规范引领下实行,法治必须以德治为补充并服务于自治,德治必须以自治为中心并服从于法治[10]。只有在“富民”基础上实现“三治”融合,才能提高乡村社会治理的效率与质量。

四、乡村社会治理目标的全面性及其并行推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乡村社会表现得尤为突出。所谓“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发展目标的不全面和不均衡。农民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是全方位的,涉及到衣、食、住、行、乐等各个方面,每一方面都不容忽视,且各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不宜过大。因此,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之下,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目标的全面覆盖和并行推进就显得至关重要。具体而言:在横向上,乡村社会治理的目标必须具有全面性,即最大限度地涵盖乡村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从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到全体农民的利益福祉再到农民个体的全面发展,每个层面都应在乡村社会治理的蓝图上得到呈现;在纵向上,乡村社会治理的各个目标必须桴鼓相应、相互促进,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全面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水平,努力打造“善治乡村”。

(一)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乡村社会要发展,和谐稳定是基础。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党和人民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切改革发展都无从谈起,再好的规划和方案都难以实现,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8](P236)依此而论,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实现乡村发展与振兴的前提条件,是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头等大事,也理应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首要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乡村经济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巨大调整,乡村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并催生了诸如居民收入悬殊、市场秩序失范、村民自治弱化、价值观念多元、人际关系疏离等多种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一要从源头着手,综合运用民主、法治、协商等多种手段化解和处理乡村社会矛盾,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二要保障乡村社会公共安全,加大乡村社会执法监管力度,及时排解安全隐患,加强乡村居民安全意识教育,提升乡村社会的防灾救灾能力,使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更具安全感;三要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强化其社会责任意识、奉献意识、规则意识,增强其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的主体性与自觉性;四要提升党委、政府、村(居)委会、乡村社会组织等各治理主体协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为农民的美好生活与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增进农民群众的利益福祉

乡村社会治理归根到底是以农民为本、为农民服务的,其主旨在于不断增进农民群众的利益福祉。农民生活是否获得改善、农民权益是否得以保障、农民心情是否真正舒畅,是检验乡村社会治理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如全体人民一样,农民也“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8](P69),这是广大农民的利益福祉之所在,亦应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根本价值追求。换言之,乡村社会治理绝不能单纯追求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要紧紧围绕广大农民的利益福祉,不断改善其生活质量、提升其幸福指数。这就要求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要畅通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缓和并解决乡村社会的各种利益矛盾,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乡村社会环境,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红利和公民基本权益,提升乡村教育、就业、居住、养老、医疗卫生等公共事业的发展水平。同时,要更加注重乡村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实现乡村环境治理由科层治理向协商治理的模式转换[11],以确保乡村“山青、水绿、土净、气清”,切实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卫生健康状况,真正让广大农民拥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新时代医院党支部工作创新离不开“互联网+”的运用,医院党支部工作从完善制度体制、加强顶层设计、搭建“互联网+”党建平台,培养人才等方面来利用“互联网+”,进一步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推动农民个体的全面发展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最高命题和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一切工作必须以人民群众为根本,社会治理亦是如此。诚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所强调的,社会治理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民是乡村社会的主人,是农业农村发展与农村和谐稳定的主力,也是乡村社会治理的根本依靠力量和最终服务对象。农民这些地位的实现,取决于农民个体的全面发展及其素质的全面提高。因此,推动农民的全面发展,理应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

农民的全面发展表现为其身体素质、文化水平、劳动技能、品德修养等多方面的提升。鉴于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欲促进农民全面发展,理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首先,为农民提供完善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疾病防控防治,并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倡导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使每个农民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断提升身体素质,从而推动健康乡村建设;其次,大力发展乡村教育事业,加强对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文化能人、乡村工匠、非遗传承人等实用人才的培养扶持力度,让农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成为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新时代劳动者;再次,通过建立配套制度、实行职业教育、开展职称评定等措施,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从而为从根本上破解“三农”难题、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最后,加快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提升农村精神文明水平,优化农民的价值观念和精神风貌,在乡村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社会和谐—群众利益—个体发展”构成了乡村社会治理的目标体系,三者珠联璧合、相得益彰,每个方面都意义重大、不可或缺。其中,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首要目标,是增进农民群众利益福祉和推动农民个体全面发展的前提与保障;增进农民群众的利益福祉则是重中之重和根本基础,广大农民只有真正获得了教育、就业、医疗、社保、环境等各方面的福利和实惠,才谈得上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每个农民的全面发展;实现农民个体的全面发展则是乡村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前两者归根到底都是为此服务的。在厘清三者之间关系的基础上,统揽协调,分类施策,并行推进,才能全面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的多重目标。

综上所论,乡村社会治理是囊括广大农民社会生活及其社会关系的一项系统工程,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路径、治理目标构成了这一系统工程的整体架构,四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其中,主体是乡村社会治理活动的组织者和开展者;内容是乡村社会治理活动的作用对象;路径是乡村社会治理活动的方式,即手段与方法;目标是乡村社会治理活动的价值指向,即希冀达到的理想状态。乡村社会治理主体面对各种利益诉求和社会问题,如果没有一整套科学完善的方法路径与制度安排为依托,或者这些方法路径与制度安排不能有效地统合各种利益和需求,就会产生一系列矛盾和冲突,导致其治理内容的荒废或混乱,最终也就谈不上乡村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因此,深刻体认乡村社会治理的系统性特征,科学把握以上四者之间的耦合关系与互动机理,努力构建起乡村社会治理系统性的理论框架及对策体系,用以解决当前乃至未来一段时期乡村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对于创新乡村社会治理和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 田毅鹏,吕方.社会原子化:理论谱系及其问题表达[J].天津社会科学,2010,(5).

[2] 蔡文成.基层党组织与乡村治理现代化: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分析[J].理论与改革,2018,(3).

[3] 李万钧.关于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与思考[J].科学社会主义,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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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杨述明,马德富.中国乡村社会治理[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6.

[6] 马金芳.社会组织多元社会治理中的自治与法治[J].法学,2014,(11).

[7] 徐勇.民主与治理:村民自治的伟大创造与深化探索[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8,(4).

[8]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8.

[9] 陈文胜.以“三治”完善乡村治理[N].人民日报,2018-03-02(5).

[10] 乔惠波.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实现路径研究[J].求实,2018,(4).

[11] 陈洪连.乡村环境协商治理的困境与出路[J].齐鲁学刊,2019,(3).

On the Systematicness of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SUN Di- liang

(School of Marxism ,Qufu Normal University ,Rizhao 276826,China )

Abstract: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is a complex system composed of many elements,which has remarkable systematic.The systematicness of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is manifested in four aspects:the pluralism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main body of governance,the integrity and overall consideration of governance content,the coordination of governance path and its comprehensive policy,the comprehensiveness of governance goal and its parallel promotion.The main body of governance includes the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of party committees,township governments,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farmers.The governance contents include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the basic public service system,the supply system of public goods,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of social security,and the comprehensive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ance system of human settlements environment.The governance path includes the integration of “three governance” on the basis of “enriching the people”, and the governance objectives include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rural society,farmers’ welfare and farmer’s development.

Key words: rural social governance;systematicness;effective governance

中图分类号: C91;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022X(2019)04-0108-09

收稿日期: 2018-12-12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唯物史观视阈下的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16BKS027)

作者简介: 孙迪亮,男,法学博士,曲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山东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赵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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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社会治理的系统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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