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金融性质浅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性质论文,政策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4年,作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三家政策性银行相继成立并开始运行。这对于现实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分离,促进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随着政策政策性银行的建立,一些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了。认真研究并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实现政策性银行的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本文着重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质问题作一分析,以澄清在这个问题上一些模糊认识。
一、政策性金融是金融行为而非财政行为
政策性金融是财政行为还是金融行为,这是认清政策性金融性质和政策性银行性质必须解决的第一个问题。相当一部分同志认为,政策性金融是财政支持的,又是为了解决政策性项目的资金需要而出现的,它当然不能归于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也有些同志认为,政策性金融如果也象商业性金融那样要审查项目、到期还本付息,还要政策性金融干什么?说到底,这些同志认为,政策性金融不是金融而是财政活动。在一个时期,少数地方出现了争政策性贷款现象,其中个别单位是抱着“不要白不要”的心理去争的;也有一些地方拖欠政策性贷款心安理得,这些现象从一侧面反映了人们在政策性金融性质问题上的误解。
政策性金融不是财政活动而是金融活动。政策性金融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后起的工业发达国家为促进那些社会必需而又不能完全按商业原则提供资金的事业或项目更好开展而进行的一种融资活动,这种活动的特点,在于决定是否融资的根本,从长远来看是否有利,是否为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所必须,能否在一定期后至少具有归还本金的能力。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区别,不在于它是否要对贷款对象进行审查,是否要还本付息,而在于它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因此对那些有社会效益、有长期效益的项目,只要有还本能力,就要尽力给予支持,甚至是以低息乃至无息放款。但是,政策性金融与财政支出有本质的区别,这就是:财政支出是国家对必须由其无偿支持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提供所需资金,具有无偿性和单向性。
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财政拨款的上述区别,在于各类社会经济活动本身的性质有所不同,也在于各类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有所不同。在市场经济甚至一般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大部分社会经济活动是商业性活动,对这类活动所需的资源,应按市场原则来配置,资金的供应,也应通过商业性投资或商业性融资来解决。还有一部分社会经济活动是纯公益性的活动,对这类活动所需的资源,不能按市场原则来配置,只能由社会统一解决,资金的供应,也只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还有一类社会经济活动,从最终结果考察,也是商业性或基本上是商业性活动,但在一定时期内,其商业性表现得不充分,对这类经济活动,既不能完全按市场原则来配置资源,也不能全由社会统一解决。表现在资金供应上,就采取由财政补贴一部分利息,然后按一般借贷方式进行融通的办法。这也就是政策性金融。从资金来源和性质看,也是与之相适应的。商业性金融的资金,是资金盈余部门所拥有的,他们愿意提供,是为取得利润;财政的资金,是国家通过税收等方式筹集的,它是无偿的资金来源,因而可以无偿提供给社会所需的经济活动。政策性金融的资金,其主要来源是资金盈余部门因而它必须有偿提供;同时,它也有一小部分来自财政补贴,因而可以低息或无息发放必需的政策性贷款。
二、政策性银行是银行而不是财政性机构
与前面的问题相联系,对政策性银行的认识也存在一个误区,这就是把政策性银行看做是财政性机构,甚至是第二财政。当然,如果前面的分析能够为多数人所接受,这个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这里着重分析一下政策性银行为什么是银行。
政策性银行所以是银行,是因为它作为政策性金融的操作机构,主要运用资金盈余部门所提供的资金,这些资金与财政资金不同,它是有偿的,而且是要付息的。政策性银行为支持政策性项目,可以向其提供利率优惠的贷款,但至少要收回本金,这才能偿还资金盈余部门。政策性银行还要收取利息,因为它还要向取得资金的部门支付利息。政策性银行不追求利润,但它必须保本经营,因为只有这样,它才能不断运行下去。否则,政策性银行就会在不断的亏损中失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政策性银行的保本经营,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项目、不同的情况下当然存在不同的内容。一般而言,政策性银行建立初期,在得到财政给的利差补贴和经营补贴后,政策性银行就不能出现亏损,在政策性银行得到一定发展后,就应在没有或只有很少的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其经营能实现盈亏平衡或有所盈余。
财政对政策性银行实行一定的补贴,是以较少的财政资金推动较多的社会资金支持政策性项目的一种办法。对于政策性银行来说,财政的资金只是其营运资金中的很小一部分,当然这是十分重要的,没有这部分资金,政策性银行就无法支持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政策性银行就是财政性机构,正如由财政支持的机构很多但不能因此就说这些机构是财政性一样。
政策性银行作为银行,必须按银行的规矩来办事。对此,政策性银行要理直气壮的坚持,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
三、政策性银行要与商业银行相互配合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是我们建立政策性银行的一个重要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就不能相互配合。实际上,两者的配合是十分重要的。这种配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性银行通过对重点项目的支持,能够带动商业银行向这些领域贷款。在日本,这种情况相当普遍。我国虽然还不明显,但这成为一种方向。商业银行要追求利润,但也要符合产业政策,而让它们按产业政策贷款,更多地要用经济方法引导。政策性银行在这方面应起示范效应。
2、政策性银行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业务。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政策性银行可以把自己的部分业务让商业银行去代理;从取得代理费增加收入的角度出发,商业银行也可以代理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当然,这种行为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基础。
3、政策性银行作为新建的银行,它可以从商业银行那里学习许多经营方法。这对政策性银行建立正常的经营机制是很有益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