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营经济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面对它迅猛异常的增势和潜力,这部分经济成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也就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认识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对制定正确的私营经济政策,引导其健康发展,从而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规范分析: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处于什么地位?
对私营经济地位的规范分析涉及的是价值判断问题,即它“应该”或“应当”处于什么地位。本文分析的重点在于说明我们对私营经济地位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探求、不断深化的过程。
首先,理论界对私营经济的地位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是“补充论”。“补充论”者认为,在社会经济中,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处于从属地位,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在目前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发展私营经济是十分必要的,但最终有个“适度问题”。“补充论”的极端形式是“机械数量论”和“主义标签论”:机械地理解“公有制占主体”,并简单地把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私营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认为发展私营经济就是发展资本主义,私营经济多了就会导致资本主义。例如有论者称:“在我国国有工业比重,如果降到30%,那中国充其量只是个‘半社会主义国家’,如果降到只占25%,那可称做‘半资本主义国家’,如果降到只占20%,那中国岂不成为和法国一样的‘资本主义国家’了吗?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国有工业的比重至少应恢复到现行宪法修订前一年,即1992年的水平,即占48%,这样国有经济才能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注:《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97年第10期,第37页。)
第二是“有机组成论”。持此主张的人因对其性质的不同认识而有不同的表述形式。一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从社会主义的‘异物’变成社会主义所有制家庭中的一员,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经济成分一个重要构成”,因而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注:王悦欣:《非公有制经济再认识》,《半月谈》1997年第9期第10页。)另一种观点认为,“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原因在于它体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注:崔玉香:《私营经济问题研究综述》,《经济学情报》1996年第3期。)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从制度层面上看,公有制经济和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处于主从地位;而从微观基础和运行机制看,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崔玉香:《私营经济问题研究综述》,《经济学情报》1996年第3期。)
第三是“民营经济主导论”。持此论者声称,包括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在内的民营经济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解决中国经济发展的诸多问题就是靠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有人提出:“以非国有经济为主体,已经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客观事实——放弃以国有经济为主的口号,是顺理成章的。”(注:《中国经济时报》1997年8月6日。)著名经济学家何炼成也提出:“我主张非国有化。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一部分国有企业变为非国有企业,二是废除国家所有制形式。(注:《经济研究资料》1997年第2期第41页。)他们认为,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国有经济一起将“负起更大的责任”,并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主体”地位。
不同观点反映了学者们不同的价值判断,是他们独自的研究成果。对私营经济地位的科学认识是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的探索才获得的。
其次,党对私营经济地位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首的共产党人对私营经济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建国初期成功地处理私营经济问题打下了基础。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有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制定和实施,到1956年私营经济基本上被改造掉了。以后的“大跃进”、“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运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一浪高过一浪,左倾思想越来严重,“一大公二”的所有制形式被推向极端。
重新认识私营经济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首先是端正对个体经济的政策,然后才逐步明确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早在1978年,国务院在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局长会议的报告时就指出,为了方便群众生活,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在城镇可以恢复和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叶剑英在1979年庆祝建国30周年的讲话中提出,目前在有限的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1980年8月,中央在关于批转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中指出,个体劳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可或缺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要鼓励和扶持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1981年6月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一定范围内的个体劳动者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同年7月,《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第一次允许雇工经营,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必要时,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请1-2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2-3个、最多不超过5个学徒。1982年的“十二大”指出,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应鼓励个体经济的适当发展,以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在党的政策鼓舞下,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一些雇工大户发展成为私营企业。对此中央先是采取了“等一等,看一看”的方针。1983年又提出对雇工大户和私营企业“不宜提倡,不宜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1987年《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文件第一次明确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它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对私营企业提出了“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除弊,逐步引导”的方针(注:《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42-443页。)。1987年“十三大”进一步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和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很不够,不同经济领域、不同地区的各种所有制成分应当允许有所不同;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它的巨大影响;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以来,党对私营经济的认识又有了新进展。“十四大”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思想。“十五大”更进一步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我国党在深刻把握经济规律,全面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吸收理论界积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得出的正确结论。它站在历史的高度,以宏大的气魄,把私营经济确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并把它包容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中。它同时澄清了理论界的一些模糊认识,为私营经济的更大发展开辟了道路。“十五大”提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体现在数量上,更体现在质量和控制力上;在坚持公有制占主体、国有经济控制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的情况下,国有经济的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给“机械数量论”和“民营经济主导论”以明确的回答。“十五大”的判断是正确的,因为它是符合国情的。私营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原因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既具有多层次性,又具有不平衡性。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就必然给私营经济以应有的地位。
二、实证分析: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及实际地位
私营经济在八十年代初期重新产生后,总趋势是一直向前发展的。但直到1992年后,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其发展速度及状况见下表:
(注:江流等主编:《1996-199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3页。)
“八五”其间,全国私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净增2365亿元,相当于“七五”末期私营企业实有注册资本的25.8倍。私营企业经营规模继续扩大,平均每户的注册资本额,1990年为9.7万元,1996年6月底达44.1万元;1995年底,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私营企业有46270户,比上年增长136.8%,其中超过500万元的就有7249户;雇工100-499人的企业有3829户,雇工500人以上的有292户;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有41家,最高者达16.6亿元,资产最多者达42.3亿元,年利税总额最多者达4.8亿元。(注:李欣欣:《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现状、问题及需要明确的问题》,《统战月刊》1996年第13期,第11页。)私营企业超过万户的省市已达到21个,其中最多的广东省达95846户。
据调查,目前全国没有一个部门能准确地统计出私营经济的各项基础数字,往往是一个部门一个数。主要原因是戴“红帽子”的企业(假集体,假乡镇,假街办)太多。据有关部门的抽样调查和各地的共同反映,仅假集体企业(实际是私营企业)就比实际注册的私营企业多2倍以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抽样调查发现,乡镇企业中有83%是私营企业。
从目前看,私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不高,1995年私营企业总户数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7.3%,注册资本占全国注册资本的2.6%。但它的绝对值已相当可观,因而对其地位和作用不可低估。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私营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的经济成分,是国民经济中新的经济增长点。它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一起对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国有经济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但由于种种原因,国有企业并未因改革而焕发出应有的活力,依然是步履艰难,困难重重,效率低下。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却乘改革的东风,在公有制经济缝隙中迅速发展壮大起来,并对经济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根据国家统计局、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公布的资料,1985年以来,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工业比重逐年下降(1985年为64.9%,1990年为54.6%,1994年为37.3%,1995年为34.0%),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三资)却逐年上升,1995年三者合计占26.2%。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工业资产比重明显高于其总产值比重,非国有工业资产比重明显低于其总产值比重。1995年国有工业资产占全国工业总资产的53.7%,非公有经济占19.1%(注:国家统计局、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关于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人民日报》1997年2月19日。),国有企业的效益明显低于非公有企业。下表是1992年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效益比较:(注:李欣欣:《从大规模抽样调查中看我国私营企业状况》,《经济学信息》1994年4月14日。)
由于比重和效益降低,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也逐年降低,这和非公有制经济形成了鲜明的对照。1995年国有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8.2%,同期集体工业增长15.2%,个体(含私营)增长51.5%,三资等其他类型的工业增长37.2%。盈利国有企业盈利额1305.2亿元,比上年增长6.4%,亏损企业亏损额639.6亿元,占全部工业亏损的53.4%,比上年增亏36.5%,盈亏相抵后实际利润为665.6亿元,比上年下降12.3%。(注:国家统计局、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关于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人民日报》1997年2月19日。)目前我国80%左右的经济增长、90%左右的新增就业都在非国有经济领域,而且这个比例还在不断加大。
从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比较中,也可以看出私营经济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从改革开放十几年的情况看,东部地区经济增长明显快于西部地区,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逐年增大。东西部地区工业经济增长速度,“七五”期间平均分别为14.3%和10.9%,“八五”期间平均分别为23.4%和15.8%。东西部地区在全国工业经济中的比重,1990年为60.3%和12.5%,1995年则变为66%和10.2%。(注:国家统计局、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关于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人民日报》1997年2月19日。)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东西部地区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比重不同。1995年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国有工业的比重(按总产值计算)分别为27.5%和46.9%。东部地区的某些省份国有工业的比重甚至在20%以下。例如浙江国有工业比重为17%,江苏为20%。国有经济比重较低的地方,私营经济的比重相应就较高。1996年6月东西部地区私营企业的户数分别占全国私营企业总户数的66.9%和10.9%,注册资本额分别占全国注册资本总额的73.6%和9.9%,从业人员比例大致和这个比例差不多(注:江流等主编:《1996-199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3页。)。如前所述,私营经济效益比国有经济高,私营经济比重大的地方,经济增长自然就较快。
第二、私营经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私营经济的发展为国家和地区各级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财政收入,它在国家财政收入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加,而且增速也非常快。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完全统计,到1994年9月底,个体私营经济共向国家纳税1200多亿元,其中1981-1988年纳税309.5亿元,1989年一年纳税超过110亿元,1992年纳税203亿元,占全国工商税收的7.8%,(注:《经济日报》1993年2月25日,1995年1月28日。)1995年纳税额猛增到436.8亿元。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快的一些地方,它甚至成为该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广东惠州市1988年个体私营经济纳税额就占全市工商税收的27.3%,浙江温州1987年财政收入比上年翻一番,其中一半以上的增加来自于个体私营经济。河北清河县1988年个体私营经济纳税占全县财政收入的56%,山东潍坊1994年个体私营经济纳税占全县财政收入的25.7%。(注:王长富:《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私营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页。)
第三、私营经济是实现劳动就业的重要渠道。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是私营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私营经济的发展又为解决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就业问题提供了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存在大量需要就业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失业人员500万人,城镇“隐性失业”人员(企业富裕人员)3000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15000万人,每年新增劳动力2000万人以上。(注:《改革内参》,1996年第14期,第27-28页。)根据测算,国家每安排一个劳动力就业,约需投入1万元人民币,这在目前的财力状况下是不可能的。发展私营经济却可以在无须国家投资的前提下容纳大量人员就业。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底,个体私营经济吸纳劳动力3311万人,超过近十年国企新增职工的总人数。1995年同1994年比较,国有单位减少职工60万人,城镇集体单位减少职工101万人,个体和私营企业分别增加837.7万人和308.0万人,其他经济类型单位增加职工213万人。1994年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7.9%,1995年则上升为11.6%。(注:《改革内参》,1996年第14期,第27-28页。)
第四,私营经济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了条件。有人把国有企业目前面临种种困难归咎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认为是它们抢了国有企业的饭碗,这种认识是带有偏见的。国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是一种互补的关系。国有经济改革创造了私营经济发展的条件,私营经济的发展也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一定条件。首先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经济补偿”,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了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可以使我们在不依靠任何“外力”的情况下,完全依靠自己经济中新成长起来的经济成分,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避免社会动荡。其次,非公有经济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先导力量,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了一定的市场环境。私营经济由于其明晰的产权关系和灵活的经营机制,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规律首先在私营经济中得到贯彻。市场机制在私营经济中的实践,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一种诱发力和压力,迫使国有企业面向市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过程,可以说是市场力量壮大、多元化市场主体形成的过程,也是国有企业逐步面向市场的过程。再次,一些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行为模式首先在私营经济中得到试验,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某种启示和借鉴,使国有企业的改革缩短了探索的时间。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它和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特别是和国有经济之间,既是协作伙伴,又是竞争对手,但不是敌对势力。
三、发展分析:私营经济未来地位之分析和预测
私营经济未来发展趋势如何?它在我国社会经济结构中将会处于什么地位?这才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私营经济会进一步发展,它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进一步增强。在某些地区,它可能成为发展地方经济的主力军,其在社会其他方面的影响也会增强。但在可预见的将来,私营经济不会危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会动摇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原因如下:
第一,“十五大”是私营经济发展的新契机,为其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最重要的政策条件。我国私营经济“之”形发展道路表明,它的健康发展与党的方针政策有很大的相关性。政策环境宽松,私营经济就发展,反之则停滞甚至倒退。“十五大”对私营经济地位的确认及继续鼓励引导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的制定,为其进一步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天地。
第二,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私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制度条件。私营经济和市场有着天然的联系,市场是私营经济最重要的现实生存条件。离开了市场,就象鱼离开了水,它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十八年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机制作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加强,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价格形成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80%以上的生产资料价格,85%以上的农产品价格和95%以上的工业消费品价格已经放开,生产资料价格进一步市场化,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和完善,私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余地越来越大。
第三,私营经济进一步发展存在一系列现实必要条件。首先,庞大的个体工商户是私营经济发展的后备军。个体工商户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一旦具备一定的条件,很容易发展为私营企业。1994年全国约有13.57%的私营企业是由个体工商户发展来的。和私营企业一样,个体工商户也发展很快。到1995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2528.5万户,其中的一部分发展成为私营企业的潜力是很大的。其次,少数人掌握大量的金融资产与大量剩余劳动力同时存在。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居民人均收入不断提高。但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拉大。有关研究资料指出,按收入和资产来说,有8%的家庭年均收入在3万元以上,掌握金融资产10万元以上,这些资产急需寻找合适的投资场所。加之前述大量剩余劳动力存在,为发展私营经济提出了客观要求。再次,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改革,将使国有投资从那些非重要的、竞争性强的行业和领域有序退出,使之公开地、合法地转变为私营企业或其他非公有制形式。股份制经济的发展,在壮大国有经济的同时,也可以使私营经济获得发展。
第四,之所以说私营经济的发展不会危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会动摇现存的所有制基本结构,是因为:首先,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有强大的政权,有正确的方针政策,它将有利于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当然这并不是说要人为地限制私营经济的发展,而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突破,通过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生命力,使之与其他经济成分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其次,尽管国有经济出现一些困难,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所降低,但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依然十分强大。根据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1995年公有制工业占全部工业的份额,按工业总产值计算为70.6%,按资产总额计算,为77.5%。同期的私营企业在工业经济中的比重,按资产总值计算占2.6%,按资本总额计算占1%。因此私营经济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如果说不是不可能的,至少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