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理解辩证法的“合理形态”——对毛泽东关于两类矛盾和对立统一规律思想的再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两类论文,在实践中论文,形态论文,规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11)01-0026-05
毛泽东哲学思想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高度重视对辩证法的探索和应用,并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这些成果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都发挥了强大的精神威力,不仅对夺取斗争的胜利起到了方法论保证的作用,而且对于提高全党和全社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思想水平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我们也不能忽视在毛泽东晚年的探索中,由于面对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对象和环境,仍然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历史局限甚至不应有的误区,这些都有待于我们作进一步思考和总结。
一、怎样看待两类矛盾与阶级斗争的关系
关于怎样看待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阶级状况和社会矛盾,毛泽东曾作过深入的思考和论述。他在1957年2月27日所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报告,是一份最具有代表性的历史文献。在报告中,毛泽东既依据辩证法和唯物史观,创造性地提出了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的思想,但也受当时条件的局限,未能沿着科学的方向,将这一思想贯彻到底,而是留下了一些含混之处,成为后来走向“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伏笔。
在报告中,毛泽东首先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并不是无矛盾的社会,“没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合实际的天真的想法”,然后说:“在我们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1](p.757)关于两类矛盾的性质,他认为:“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在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说来,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1](p.758)他特别强调,由于两类矛盾的性质不同,解决的方法也不同。毛泽东按照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思路,针对当时的情况,具体地谈了在肃反、农业合作化、工商业者、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中国工业化等问题上,怎样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认识、原则和方法,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具有指导性的意见,其中有不少精彩的论述成为脍炙人口的经典。
但在毛泽东的论述中,也存在着一个对于理论和实践来说都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怎样看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关系问题,特别是怎样对待人民内部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问题。
例如,这里就有一个如何界定“人民内部”的问题。毛泽东在划分“人民”和“敌人”范畴时,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标准。他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1](pp.757-758)同时他又进一步具体谈道,在现在的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范围,既包括工人阶级内部、农民阶级内部、知识分子内部的矛盾,也包括工农之间、工农同知识分子之间、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民族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等等。
这意味着,这里的“人民”概念高于具体的阶级概念,在处理人民内部的阶级矛盾,比如工农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时,依然应该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采取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所应采用的“民主的方法”。然而,毛泽东却同时又认为,虽然革命时期大规模的疾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但是剥削阶级还存在,阶级斗争还是“长期的,曲折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我国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在意识形态方面的谁胜谁负的斗争,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真正解决。”[1](p.785)这样的阶级斗争,显然具有某种“你死我活”的对抗性质。既然如此,那么,在区分两类矛盾与充分开展阶级斗争之间,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特别是在人民内部存在着的某些阶级矛盾和斗争,是否也具有你死我活的对抗性质?这就必然存在着区分两类矛盾与坚持阶级斗争如何统一的问题。而后来的事实表明,当时和后来一个时期,毛泽东和我党并未注意解决好这个问题,提出更加具体合理的理论和策略,而是用阶级斗争取代了两类矛盾,终于走向了“以阶级斗争为纲”。
今天,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是,在毛泽东的报告中,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最大量的、主要的工作,因此,它理应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这无疑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具有开创性的理论贡献。然而,这一主题却未能充分贯彻下去。就在报告后不久,当年即发生了反右斗争及其扩大化。随后,在经济领域里的“左”倾冒进举措,在政治和文化领域里的斗争和批判运动此起彼伏、接连不断,直到爆发了“文化大革命”。而这些,恰恰是以毛泽东提出的另一个理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为指导的。那么,从提出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矛盾,到实行具有特定含义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这两者之间的转变是怎样发生的?是否有某种理论上的联系?这是从哲学理论上总结经验教训不能回避的问题。
事实上,这种联系是存在并且可以通过理论思考发现的。例如,毛泽东关于两类矛盾的理论中,就存在着某些值得思考之处。其中特别是如何认识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和阶级斗争的问题。毛泽东一向高度重视阶级和阶级斗争,并且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标志。但是,究竟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学说,以往人们存在着许多误解。马克思在1852年3月5日写给约·魏德迈的信中,曾对阶级问题发表了三点重要看法,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经典论述。
马克思说:“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之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历史编纂学家就已经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经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所加上的新内容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2](p.547)在这三点中,第一点,特别是加上黑体字所表示的意思,经常被人们忽视。在这里,马克思把阶级和阶级斗争同生产力的状况联系起来,从整个历史的高度指出,阶级和阶级斗争只是人类历史上一定阶段的、与一定生产力水平相联系的特殊的产物。这就意味着,不仅阶级的存在,而且阶级斗争的发展和阶级的最终消灭,都从根本上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再加上第二点、第三点的内容,总体上可以看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正是以最终消灭阶级和阶级斗争为理想和目标的,因此马克思主义者并不是阶级斗争的特别爱好者和追求者,并不是想永远保持阶级斗争的。但是,后来却产生了一种偏向,就是盲目地强调和坚持阶级斗争,不加限制地主张“用阶级观点分析一切”,认为“阶级斗争要斗一千年一万年”,因此脱离实际地提倡“以阶级斗争为纲”,甚至人为地制造对立面,等等。这种偏激的“阶级斗争情结”,在政治生活中影响很深。其中一个认识上的原因,就是自列宁以来的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往往孤立地强调当前的阶级斗争的意义,而忽视了它的历史性质,或者只是就阶级斗争谈阶级斗争,却很少将阶级斗争的状况与发展生产力的意义联系起来。
这一偏向在毛泽东的论述中也有表现,就是脱离了生产力的历史发展,将生产力发展的历史条件与现实的阶级状况彼此割裂开来,把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加以孤立化,并有所夸大。一方面,毛泽东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例如他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社会的基本矛盾,即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关系,都属于“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我们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因此,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有所忽视。另一方面,他又这样或那样地认为,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阶级斗争已经成为主要问题,“在这一方面,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谁胜谁负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1](p.785)那么,在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这两个领域的阶级斗争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他未能进一步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给予更加深入的说明,反而表现出某种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决定论的倾向。这种倾向不能不说是走向“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一个起点。
同时,毛泽东在划分“人民”和“敌人”时,并没有把正确地区分和处理两类矛盾看作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一个基本环节。他采用了一种较为政治化的标准,即以人们(包括各个阶级)的现实立场和态度(是否拥护社会主义)为准,而不是以人们同生产力发展之间的客观联系为根据,来确定“人民”和“敌人”的范围。这个标准实际上是通过强调人们的政治表现和意识形态表现,表达了一种更加主观化的、随意性更大的阶级斗争意向。这样就必然使正确处理两类矛盾的要求,在逻辑上缺少必要的、客观稳定的前提,在实践中缺少充分的主体性保障。毛泽东关于两类矛盾的开拓性理论和有益设想,之所以未能在后来的实践中得到贯彻,与此不无关系。
另外,在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上,毛泽东在区分了无产阶级的民主自由与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但他认为,“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起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在敌我矛盾问题上,民主是与专政相对而言的,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而这里的问题,是混淆了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政治原则与作为具体组织形式之间的界限。如果忽视了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政治原则的更高层次上的性质和意义,把民主仅仅限定在具体的组织形式和手段的范围以内,就不仅不利于从根本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建设,而且不利于人民当家做主的实现。事实上,在“文化大革命”中,通过发动群众以“大民主”的手段来进行“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所造成的破坏性影响,不能不说是这一理论误区所带来的后果。
二、辩证法与对立统一规律
毛泽东一向主张要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学习和运用唯物辩证法,特别是矛盾的辩证法。早在20世纪30年代撰写的不朽名著《矛盾论》中,毛泽东就已指出:“事物矛盾的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自然界和社会的根本法则,因而也是思维的根本法则。”[1](p.178)在多年实践和理论思考中,毛泽东始终不渝地坚持并发展了这一根本法则。毛泽东于1956年发表的《论十大关系》,是在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运用矛盾辩证法的又一杰出代表之作。在这篇文章中,他把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升到哲学高度,指出:“世界是由矛盾组成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我们的任务,是要正确地处理这些矛盾。”[1](p.744)一如既往地强调了坚持唯物辩证法与正确进行革命实践之间的联系。
而在对辩证法的理解上,毛泽东也表现出始终抓“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的理论追求,日益将辩证法归结为一个实质或核心,即对立统一规律。他进一步发展了列宁的思想,力求将辩证法集约提炼出一个核心的模式,因此提出,辩证法的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其他范畴如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发展等等,都可以在核心规律中予以说明。沿着这个思路,毛泽东认为,辩证法的规律其实只有一个,其他都应看作是这一核心规律展开的范畴,例如“所谓发展就是诸对立物斗争的结果”,如此类推,可以重新阐述辩证法的体系,而“旧哲学传下来的几个规律并列的方法不妥”,[1](p.847)应予以改变,等等。
毛泽东的这一哲学创新见解,对于重新理解,并以更加简明的方式阐述唯物辩证法的精神实质,具有一定积极的启发意义,在当时曾经掀起了学习和讨论的热潮。但是从哲学史的高度看,这个问题毕竟仍然是在旧的哲学体系框架下,原本是针对黑格尔的体系提出来的。因此,它不仅仍带有思辨的色彩,而且在当时的社会实践和具体思考中,还使一个带有理论普遍性的哲学命题,受到当下氛围中某种特定政治意向的影响。正是在当时日益升温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氛围中,对立统一规律的涵义被进一步扩张和发挥,它的意义被人为地夸大,变成了仅仅为当时阶级斗争服务的理论。应该说,后来出现了为毛泽东所痛惜的“唯心主义横行,形而上学猖獗”的局面,是与此有关的。
从理论上看,对唯物辩证法和对立统一规律的上述理解,并非仅仅是毛泽东的个人见解,而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理论误区。从当时情况看,在理论上主要出现了两大偏差:一是将对立统一规律简单化成“一分为二”;二是将矛盾的斗争性予以绝对化。
将对立统一规律简单化成“一分为二”的偏差,首先在于将本来属于关系范畴的矛盾,当作一个实体范畴。“对立统一”规律原本是指任何事物的矛盾双方,或任何发生关系的两个方面之间,其相互关系都是既对立又统一,既排斥又依存,既分离又连结,既斗争又同一的。它说的是具有矛盾性质的“关系”现象及其运动规律,与事物的复杂体系中含有多少“方面”无关。但“一分为二”的普遍化,取代“对立统一”而成为一条哲学原理和思想原则时,则是把实体与关系、事物与分析事物的某种方法混为一谈了。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将注意力引导到事物究竟可以“分”成几个“方面”上来。这在理论上似是而非,而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宣传普及,更是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直到不久前,在学界和社会上还有人仍旧执着于这样的探讨:究竟应该是“一分为二”,还是“一分为三”,或“一分为多”?等等,本身就已经偏离了辩证法和对立统一规律的本意。
更值得反思的是,将对立统一规律简单化成“一分为二”所带来的致思取向,就是以为,分析矛盾意味着一定要把任何事物都分成“两半”,即找到其中的“对立面”,并指认出其中的正面与反面、正确与错误等等。而且这样分析的目的,也不在于按照对立统一规律的本意,把握对立面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完整辩证关系,促进事物或矛盾的辩证统一和良性转化,却只在于强调“分”和“对立”,以至于忽视或否定了矛盾统一性的方面和意义。
在“文化大革命”到来的前夕,这种思维方式一度被当成了公式,到处去套用,事实上起到了把“两大阶级对立”的模式加以普遍化、绝对化的作用。在这种模式下,“分”被当成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原则,“合”被说成是修正主义的“阶级调和论”。当时曾有杨献珍等哲学家尝试用“合二而一”来说明矛盾统一性的特点,以此作为“一分为二”的补充,但他们立即遭到了严厉的批判及政治贬谪。可见把“一分为二”当作辩证法公式加以普遍化的结果,不仅造成了对辩证法的歪曲,而且助长了思想封闭、头脑僵化、作风简单粗暴的不良风气。
将矛盾的斗争性加以绝对化的偏差,主要在于将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割裂开来,孤立地看待“斗争的绝对性”,把它看作是矛盾运动的唯一形态。这种观点,发展成为“文化大革命”中的“斗争哲学”是必然的。在“斗争哲学”中,不仅否认斗争是矛盾双方的相互作用,将“革命的斗争”看作是可以任意剥夺人的平等权利的单方面“批斗”,而且无视斗争的合理目的性、条件性和限度,鼓吹“斗就好”,“斗就是一切”;斗争的结果,即所谓“辩证的综合”,就只是“一方吃掉另一方”的你死我活,“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没有其他可能;等等。这种片面化绝对化的斗争观点,显然与辩证法的精神相去甚远。
“斗争哲学”在理论和实践上给我们留下了值得反思的深刻教训。仅就如何贯彻辩证法来说,正如肖前等学者在《哲学研究》上撰文分析和在总结这一历史教训时所指出的:无论怎样,所谓解决矛盾,其结果都表现为通过斗争而达到矛盾的某种新的统一、和谐的状态,而不是相反:“不以一定的具体的统一与和谐为目标的斗争,是盲目的斗争;最终不能达到预期的统一与和谐的斗争,是失败的斗争;违背客观规律(企图阻止旧统一的瓦解和新统一的产生,或企图建立没有客观根据的统一)的斗争,是错误的斗争。”[3]就是说,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学说,必须以推动社会进步和以人的解放为目的,把握斗争性与同一性的内在联系。特别是在共同体和人民内部,我们通过必要的斗争去解决矛盾,目的并不是追求和满足于分离、对抗、压制和相互抵消的“零和”博弈,而是要寻求矛盾各方在新的基础上和谐共赢的结果。如果忽视或偏离了这一目的性,就不可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也不可能成为全球化时代世界新秩序的积极建设者。
综上所述,毛泽东在辩证法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与得失,给我们留下了极其丰富而宝贵的历史经验。他让我们再次想起了马克思曾经指出的“辩证法两种形态”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第2版《跋》中曾指出:辩证法有两种形态,一种是辩证法的神秘形态,一种是辩证法的合理形态,“辩证法,在其神秘形式上,成了德国的时髦东西,因为它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4](p.112)可见,马克思的辩证法并不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简单继承和搬用,因为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还带有某种“神秘形式”。而马克思所倡导的辩证法,则是充分立足于人民群众实践,以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的解放为旨归的辩证法,即“批判的和革命的”辩证法。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进程中,充分理解和体现马克思主张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于它的把握,不仅成为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水平的一个试金石,而且是决定实践成败的一个理论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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