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用事业高效运营的经验和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用事业论文,高效论文,香港论文,启示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香港公用事业的运营模式:
1.政府直接控制直接经营。
香港政府直接控制经营的公用事业有水务、邮政以及部分隧道管理。
2.政府投资法人团体经营。
政府对一些公用事业拥有全部资本或控股,由法人团体以商业方式经营,自负盈亏。目前以这种方式经营的主要是那些盈利率不高或盈利前景不明朗、但需要资金庞大的公用事业领域,如九广铁路公司经营的九广铁路和轻铁,香港地下铁路公司经营的地下铁路,香港机场管理局经营的机场。
3.政府授予私人公司专营权。
对于经营方式比较灵活的公用事业,采取在政府监管下,由私人资本通过投标取得政府特许的专利经营权进行经营的模式。目前香港采取这种经营方式的有:电视广播、电讯、巴士(市内工交线路)、出租车、轮渡等
4.私人投资商业化经营。
香港的电力供应由两家私有制电力公司垄断经营,但其经营方式受政府直接管制。政府通过双方同意的管制计划协议,对这两家电力公司进行包括利润监管在内的一系列监管。
私人投资或控股且不受政府直接管制的公用事业主要是气体燃料供应和集装箱码头。
香港公用事业管理的主要特征:
1.尽可能商业化运作。
即使是政府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公用事业,也尽可能商业化。邮政和污水处理服务采取运营基金的方式经营,实际上等于准商业化运作。一些公用事业机构进行商业化运营的过程中,也积极利用私营的力量。
2.促进公平有效竞争。
促进公平和有效的竞争有利于降低公用事业产品的价格,提升服务质量。
在香港,保障公用事业产品生产的公平竞争是有详细的法律条文规定的。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香港政府有时候会阻止企业主动要求减价的行为,规定价格下限。
3.法规条例严密透明。
在香港,几乎每一项公用事业都至少有一章法律条例,各项公用事业的管理机构还制订专门阐述法律条文或规定运营细则的各种“指南”。这些法律规章对公用事业运营的方方面面都作了详尽、透明和严密的规定,指明了规范运作的方向和程序。政府对公用事业的管理方式和程序,具体到某个管理部门某当事人对于某事件应该如何处理,也有法例明示。条文非常详尽具体,便于操作,不易引起歧义与纠纷。
4.监管措施严格有力。
香港对公共事业的监管有三大措施——利润管制、价格管制和牌照监管。
利润管制的目的,一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私营公司牟取暴利;另一方面保障股东能就其投资收回合理利润,藉以鼓励私人作长远投资,向市民提供足够和有效率的服务。
价格管制主要是针对那些享受专营权,同时因政府限制经营者数目而享有较少市场竞争的公用事业。
发放牌照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措施,其实质是数量限制。审放牌照具有六大监管功能:注册、资源合理分配、限制进场、服务分类、行为监管、专营费收益与税收监管。
5.公众媒体参与监督。
在香港,政府设置了多种渠道让公众参与对公用事业的监督。第一,委任社会人士担任公用事业董事,使公众的意见能在该项公用事业的决策中体现出来。第二,设立专门的咨询委员会。第三,发布规划咨询文件。政府在制定公用事业发展规划时,就向公众发出白皮书等形式的公开咨询文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力求使公众的需要与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取得一致。第四,专设部门机构接受和处理公众的投诉。第五,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这样,在公众高度参与公用事业监督的情况下,即使是私营的公用事业,为了长期持有这些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专营权,也大都能努力适应公众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公用事业高效运营的奥秘:
——公用事业是现代社会事关公众基本生活质量并反映社会进步的行业,其产品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运营必须运用独特的方式与手段,也决定了政府必须介入的理由。公用事业的运用应该根据公用事业产品的不同性质,采取多种方式,既要保障社会效益,也要保障经济效益。
——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城市,国有资本掌控国民经济命脉及其保值增值的方式,应该瞄准高新科技发展趋势,开辟公共产品新领域;而对一般公用事业行业的管理,则应该尽快打破垄断局面,促进公平有效竞争,以推动经济社会进步发展。
——对于一般公用事业项目,例如城市的公共交通,水、电、燃料乃至邮政、通讯等,政府管理的宗旨首先应该是服务居民大众、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而不应该是利润目标。政府不能仅靠保护“非朝阳产业”的垄断地位去获取财政收入。
——借鉴香港法规条例严密透明的经验,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出台一些完整的公用事业管理规章制度,使公用事业的运营管理和监督有法可依,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同时把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公众媒体参与监督是提高公用事业产品与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香港鼓励公众媒体监督的五条渠道,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加以借鉴。
——公用事业的价格确定是一门科学,香港的具体操作值得学习。比如,一些地方的价格听证会,实际上等于提价的论证会,真正的消费者不能成为价格听证会的主体,只能被动地听任提价,这种情况是非常令人遗憾的。
摘自《中国行政管理》(京),2005.11.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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