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控股公司试点的情况、问题及政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点论文,情况论文,建议论文,我国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课题组组长:张承耀;成员:韩岫岚、刘春勤、邱靖基、周葆禾、杜莹
芬、纪坡民、张小宁、张金昌、安路明、周绍朋。
一、控股公司试点的有关情况
⒈全行业控股公司试点情况
行业性总公司改组为控股公司的试点有三个,它们是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是1983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将原属于五个部门
、十几个省市的38个工业企业组建成一个跨部门、跨地区、油化纤结合、人财
物供产销统一的集团化经营实体。十多年来,总公司在国内建立了72个中外合
资企业,固定资产总额达1000亿元,增长了4倍多,销售收入每年达150
0亿元,经济实力已相当于全球最大的化工企业的第16名。93年末公司总资
产为1829亿元,负债1149亿元,其中长期负债为554亿元,负债率为
到目前为止,总公司没有资产经营的职能,这一点制约着集团化经营的发展
。因此,目前的试点工作设想中石化控股公司的目标模式是一个国有独资的兼营
控股公司。试点方案提出,总公司由国务院直接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国务
院任免,公司不设董事会,而在公司之外设立监事会,在财税关系方面,总公司
要求收取下属企业按股本结构上缴的利润或股利,在完成各项国家税收任务后,
将利润留在总公司。他们认为可能出现的一个问题是控股公司与下属企业的关系
,控股公司必须重视资本的控股权,而一些企业则担心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自主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于1993年6月在国务院决定撤销航空航天工业部后
正式成立。总公司制定了航空工业的发展战略,在出现科研生产上升、上缴利税
上升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企业经济效益滑坡的现象,行业亏损面达到50%。
由于总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资产经营权没有得到落实,一方面国家没有对总公司
进行国有资产经营进行授权,另一方面却对总公司下属企业贵州航空工业集团公
司进行了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因此,总公司与下属企业的关系没有理顺。
控股公司试点方案提出,控股公司的目标模式是国家独资的兼营控股公司;
总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总经理与副总经理按现行办法任免;设立监事会,按照国
务院有关办法对总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状况实施监督。此外,他们还认为应支持航
空工业总公司把行业企业与企业集团联结成为一个紧密的整体,而不是在国内建
立几个基于相互竞争的航空工业集团;应支持航空工业总公司按专业化协作的原
则进行结构调整,不搞分散布点的低水平重复;应在国际合作和对外贸易中,实
现技工贸结合的统一管理;应对国家重点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其它综合部门不
得越过总公司对下属企业实行直接管理,等等。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自1983年成立以来,逐步形成了向经济实体转
化的经营管理体制,总公司实行对国家一个户头财政包干的经营方式,对下属企
业实行适度的放权让利,使得基层的积极性得到发挥,生产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
。目前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300多家,职工100多万人,其中工业企业1
50家,资产总值600多亿元,生产能力和实现利税约占全行业的60%和7
这一试点方案提出,国家控股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即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
公司,它改组为国家控股公司之后,其本身是一个公司法人,同时又是受托经营
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基本职能是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主要从事资产经
营业务,进行产业结构、资产结构、技术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追求资产受益
最大化,不参与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⒉其它部门控股公司试点情况[①a]
除了上述3家全国性行业总公司改组为控股公司的试点之外,其它一些部门
或部门中的某些机构也在进行改组为控股公司的探索,例如:
1988年,原石油部改组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目前,他们准备再改
组为中国国家石油公司。其股权结构的目标模式中国家为处于控股地位的最大股
东,国内企业法人为小股东,同时吸收外国公司法人、投资机构以及少量国内外
个人的股份。在组织上和运行上,他们将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以便在国家宏观
调控下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兵器工业总司(原兵器工业部)准备改组为控股公司后,作为投资中心负责
行使国有资产经营与产权管理、重大项目以及兵器工业的战略决策,下属子公司
和分公司为利润中心,在军民分线、独立核算、资产剥离的基础上,组建军品集
团、支柱民品集团、供销外贸集团等几大集团,其中,支柱民品集团包括摩托车
集团、微车集团、重车集团、工程机械集团、化工集团、光电集团等等。
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目前已有全资子公司24家,控股公司8家,参股
企业4家,松散型关联企业68家。总公司对子公司的产权已经进行了登记,因
此,总公司与子公司基本上理顺了产权关系,清查、核实了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增
量,明确界定了国家作为出资者的责任。
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改组为控股公司的总体目标是以经营国有资产
为主要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发挥整体交通优势,实现“多元化、网络化、国际
化”的经营战略。总公司向铁道部承担受托经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交纳国有资
产收益责任,同时对子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逐步将所属企业改组为
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⒊地方控股公司试点情况
与中央专业部门的改组相比,地方控股公司试点进展得更为迅速。[②a]
深圳市早在1987年就组建了专门国有经营管理的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
管理公司”,1994年又将深圳市建设公司改制为第二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接受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授权
,按照《授权经营方案》和《授权经营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市政府对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董事长或产权代表、董事会聘用总经理
等人事任免问题,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董事长与总经理实行年薪
制、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责任等等,该市今后还将组建几家新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上海市已经先后成立了机电、仪表、纺织、冶金等6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被撤销了的原专业主管局的管理职能,由市经委成立相应的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新组建的控股公司已经发挥出重要作用,如纺织控股公司通过兼并、购入产权
、转让土地等多种途径,盘活了国有资产存量;机电控股公司组建了4大企业集
团;仪表控股公司采用群体置换的方式改进了企业布局;冶金控股公司准备通过
国有资产的控股经营,扩大规模,实现资产的重组与产业的多元化。
泉州市1992年组建了泉州市国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授权对市属41家国
有企业和7家合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同年9月,该公司以37家所属企
业同外商联合组成泉州市中侨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投资经营公司控股、参
股的10家企业向国家缴纳税金5100万元,分得红利1300万元,其中中
侨公司上缴税金3900万元,实现利润1989万元,为1991年的5.6
此外,青岛、鞍山、重庆、南京、余姚等城市的控股公司试点工作也各有特
色,积累了可贵的经验。
二、控股公司试点中表现出的问题
一般来说,地方专业主管局的改革试点困难稍微小一些,而原来中央部委单
位的动向则格外引人注目。矛盾的焦点在于国有控股公司试点与企业集团试点的
正面冲突上。控股公司试点方面要求成为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成为企业集团的
出资者;企业集团方面则要求国家授权自己成为投资主体,这是“父子辈”与“
兄弟辈”之争,无论对哪一方面来说,不同的结果的影响都是太大了。而且不管
哪一方对控股公司都有模糊的认识。现将控股公司改革试点中表现出来的种种问
题分述如下。
⒈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定性
(1)关于控股公司的定义。现在习惯上把控股公司分为纯粹的控股公司和
混合的控股公司。如果对外投资占总资产比例低于50%(而且没有下限)的也
算是一种混合的控股公司的话,那么,控股公司与一般公司的区别又在哪里?
(2)控股公司的类型。有的人把国有控股公司分成以下4类:国家控股公
司(原来行业部门转化而来)、国家投资公司、地方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集团公
司。就算是控股公司管存量,投资公司管增量,二者也不一定有本质的不同。集
团公司对外投资占总资产比例可能很低(宝钢只有3%—4%)。这些集团公司
曾经想有一个单独立法,由于此路不通,现在又想变成控股公司的一种,结果把
控股公司的概念弄得面目皆非。
(3)行业范围。空竟哪些行业可以搞控股公司?对此众说不一。有的人认
为只能在非竞争性的、特定的行业建立控股公司,还有的人认为就是在竞争性领
域也可以搞,只是不能搞一家。那么,究竟哪些行业是非竞争性的呢?基础设施
领域就没有竞争性吗?恐怕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什么行业可以搞,什么行业不可以
搞,而在于跨行业搞。因此,各个行业单独搞控股公司与此大相径庭。
(4)控股公司的功能。控股公司本身应该具有筹集资本的功能,一方面作
为债务人可以举债经营,另一方面还可以发放股票。我们搞控股公司如果没有任
何筹资功能,“上下一般粗”,那还有什么意义呢?
(5)控股公司规模。对于规模一些人认为需要加以限制,一些人认为对于
中央所属的控股公司与地方所属的控股公司应该有所区别。假如这样的话,那么
究竟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划分呢?有人说按资本金,有人说按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
,有的人说按照总资产,还有的人建议还要看合并后的资本金、净资产或总资产
。这就出来了6项指标,这些指标之间可能是矛盾的,多指标反而难办。
(6)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一些试点单位希望国有控股公司是无限责任制
企业,国家对企业的经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不能破产。更多的人反对这一
点,认为应该与其它公司一样都是有限责任性质,否则的话将对经营者失去压力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假如国家不想这一公司破产,还可以继续注入资金。所以
,完全没有必要设定为无限责任制企业。
(7)法定名称。现在国有控股公司名称各不相同,有的叫“资产经营公司
”,有的叫“总公司”、“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等等。如果由专门的法
规规定,是否应该有特殊的名称以和其它一般公司相区别呢?
⒉控股公司与国家的关系
(8)出资人明示。有的人认为出资者只要写上“国家所有”不必要写上国
务院,那么国家不还是空的吗?国家需要再委托专门的机构负责,国外国有企业
都需要写明具体的出资者。因此,国有控股公司也应该明确这一点。
(9)分级管理与分级所有。现在规定国有资产归国务院统一所有,原来的
国营企业就分中央国营与地方国营,一些中央国营企业下放到了地方,其投资主
要是中央政府给的,就算是写上国务院统一所有,也可以联合管理。实际上,这
种作法也不顺,应该承认分级所有,既然各级政府可以与外商合资,为什么这些
主体之间不可以呢?
(10)授权投资主体。现在控股公司与企业集团都在争自己成为“授权投
资主体”,实际上是希望国家都把它们自己的出资授予它们自己,换句话说,它
们要求自己代表国家,自己所有自己。这就与公司法的根本原理相矛盾了,对此
国务院也不可以撒手不管,把一切出资权都交给企业是违背科学的。
(11)国家的权利。控股公司方面与集团公司方面争授权的本质在于争利
益。它们要求自己代表国家的目的之一是把利润留在企业内部,不要上缴国家。
有人提出国家对利润保持有“最终调度权”,意思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调动
企业的利润。实际上,这会增加许多混乱,本来就是国家所有,国家应该享有完
整的出资者权益,而不是一半的权益或者名义上的权益。
(12)可否统一纳税。控股公司与企业集团都要求统一纳税。十分明显,
如果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下边有众多的企业,一旦统一纳税,则盈亏相抵,总的
纳税额就小多了。有的人提出,分别纳税会造成重复纳税,其实这是不成立的。
关键在于把“蛋糕”做大才行。
(13)董事会权限。由于国有控股公司是国家独资公司,所以不设股东会
。有的人认为股东会的部分权限应转交给董事会。那么,关于公司资本变动、与
其它企业合并、董事的奖励等事项也由董事会决定吗?恐怕是不合适的,看来,
国务院并不能允许“一切权利归董事会”。
(14)干部性质。作为政府机关与一般企业中间的企业,其干部性质应该
如何掌握?有的人认为应该按照国家公务员标准,有的人则认为按企业办。假如
是后者,控股公司很可能成为部长退役的好去处。另外,关于任期、个人财产申
报等等都有一个比照的问题。应该基本上参照公务员而不是一般企业的干部标准。
(15)直接任命董事长。一些试点单位的人认为必须由国务院直接任命董
事长,这一点与公司法龚不同。据说董事长由国务院直接任命的原因是董事长
为“部级干部”,而必是。按公司法,董事长是由董事们选出来的,
董事会比董事长大;公司,董事长是由国务院任命的,所以董事长比董
事大。这种结构完全嗡公司法治理结构原则和董事相互监督的原则。
(16)直接任命总卷。在公司法中,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股东大
会不管聘总经理。据说控股公司要这样做的原因也是由于总经理是“部级干部”
,那么,假如总经理聘得不合适,各位董事以及董事长又能负什么责任呢?现在
控股公司不要股东大会,国务院却又包办了比一般股东大会更多的事情,其中的
科学性很值得怀疑。
(17)董事长总经理一人兼。对于中央部门改组的控股公司,他们希望董
事长与总经理一人兼,因为总经理不想上边还有董事会管着自己,董事长也不想
自己是“虚职”。本来,控股公司没有股东会,董事会对总经理的监督责任更重
了,所以更不应该一人兼。
(18)关于监事会。控股公司在名义上是公司,按照公司法应派出内部的
监事会;按照国有企业的要求,对控股公司应派外部的监事会。二者是矛盾的,
比如成员的构成、权限大小、费用列支等等都很不相同。作为控股公司方面,希
望是一个内部的监事会。外部监事连董事会都不能列席,只是事后看财务报表,
又显得力度不够。因此,最好能综合二者之所长。
(19)财务公开性。一般国有企业的财务报告书就不知道在什么地方能看
到,这种封闭性与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控股公司管理着众多
的财产,如果今后不知道什么时候亏损了,那就会给国家带来相当的损害。因此
,应该考虑报告制度,除了监事会外,必须报告到一定的范围,增加公开性,增
加社会监督。
(20)董事的资格。控股公司是一类特殊的公司,管理着几十亿、上百亿
的资产,这种公司的董事应该具有全面的管理知识和技能,并不是任何一个人都
可以胜任的。比如控股公司要对众多的公司进行管理,财务报表要进行合并,是
不是每一个现任的官员都具有这方面的才能呢?换句话说,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
要不要经过考试呢。
⒊控股公司与下属企业的关系
(21)开展生产经营。一些控股公司试点单位要求搞混合型控股公司,要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些试点企业还特别希望允许从事房地产经营。他们对搞纯
粹的控股公司没有兴趣。他们总是觉得不干些经营、两手空空便很不自在。但是
,控股公司搞实业很可能造成与下属企业的不平等竞争,是以牺牲下属企业的效
率为代价的。所以,在一般的情况下,不应该允许成立混合型控股公司。
(22)参股企业范围。对于参股企业在什么程度需要参加合并报表应该有
一个规定,下限是10%还是20%应该明确。对此,可以服从财政部的有关规
定,并在法规中予以说明。
(23)下属国有企业管理。对于参股的公司制企业好办了,而下属企业相
当一部分没有实行公司制改组,它们还在按照企业法运作。控股公司想要派出类
似股东的“产权代表”,但是没有依据。国有企业希望继续维护企业法赋予的1
4项权利。而不希望变成公司。对于这些企业在资产计算上也有问题,把它们视
同全资子公司比较勉强,而且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长此下去。
(24)监事会。对下属公司还好办,而对于还不是公司的国有企业的监督
便是问题,按照公司法不行,按照监管条例也不行,因为控股公司不是国有资产
监督机构,没有权力派出。这样,控股公司对下属企业的监督非常困难,如果不
加速公司制改组,国有资产流失就不可避免。
三、组建与发展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政策建议
⒈对相关研究的评述
国有控股公司问题引起了许多方面的关注,今年以来,《中国工业经济》、
《经济研究》、《经济日报》、《中国信息报》等报刊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讨论
。总的来说,主要有这样一些观点:
第一种观点,以大型集团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这种观点反对政府行
业主管部门成为控股公司的试点,最有代表性的是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
组的文章[①b]。还有的人认为必须“坚决反对和防止全国性的行业性总公司
改建为具有垄断性的国有控股公司”,而“要以大型企业集团为依托,大力发展
混合型的国有控股公司”。[②b]当然,大型企业集团本身就更加积极了,他
们提出,“所谓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
集团核心企业及其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该集团的核心企业经营和管
理,并建立集团的母子公司体制。”[③b]
在这之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首先,国家计委的研究是大型企业集团联合
组织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的委托研究课题,因而不仅与行业主管部门表现出对
立,同时也与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负责实施的全行业控股公司试点的作法表
现出不同。其次,关于大型企业集团成为授权经营主体后,其本身的出资者并不
明确,如果集团公司代表出资者国家,那实际上是集团公司自己所有自己,而这
种想法与主管部门全行业控股公司的试点方案如出一辙,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仍然
没有设计完善。此外,这种观点对原来的主管部门的出路未加说明,也不很妥善。
第二种观点,应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建立控股公司。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本身
是不用多表示了,而且它们更多的是直接找国务院领导申诉。在学者方面,也有
人认为,尽管企业集团要求“直接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授权,脱离原来的上级主
管部门,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企业集团的这种要求不能延展,不能妨碍必
须解决原主管部门现时出路的改革大局。……所以,从宏观上全面地看,对企业
集团的授权经营只应是我国目前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一个略为次要的组成部分。
”[④b]
虽然这种观点对“翻牌公司”的危险提出了“搭好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班子
”、“规范化按股权运营方式处理与子公司关系”、“即使是原班人马,也要改
变议事办法”等对策,但是,对于控股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关系,却根本没有触及。
第三种观点,在一个行业中设立多家控股公司。为了避免形成行业垄断,一
些人建议在一个行业中“设立足够数量的公司,如电力行业应设立3至5家,冶
金行业应设立5至10家”等等。虽然这种观点注意到了反垄断的问题,但是,
对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关系却没有描述清楚。文章认为,“除了全
国性企业集团之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大型企业集团的关系是母子公司的关系
,即经营公司是一级公司,企业集团是二级公司,依次是三级公司和四级公司。
”[①c]在这里且不讲企业集团不一定是企业法人、企业集团一般不等于集团
公司,什么是“全国性企业集团”?什么又是“大型企业集团”呢?在这一方案
中,要么没有解决“全国性企业集团”的产权问题,要么“大型企业集团”就成
为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子公司,这与第二种观点基本相似,显然也是不很科学
第四种观点,应该只设立纯粹的控股公司。究竟应该只设立纯粹的控股公司
还是可以设立混合的控股公司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几乎所有的企业集团都不可
能成为纯粹控股公司,全行业控股公司也都积极地争取成为混合的控股公司。如
果只允许设立纯粹的控股公司,那就会在实际上限制了企业集团成为控股公司的
可能,也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想法予以了纠正。这种观点的代表者指出:“国有控
股公司本身一般不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劳务经营活动,而主要通过对子公司的产
权管理,凭借子公司的产品生产或劳务经营活动实现自身资产的保值增值。”[
我们赞成只设纯粹控股公司的意见,但是,不能认为控股公司与企业集团没
有产权关系,而对于这一要害问题,该观点并没有正面论述。
第五种观点,争取实现对下层企业出资的多元化。按照目前行业控股公司的
方案,不仅它们自己是国家独资的企业,而且,它们下属的企业也都变成了它们
独资的企业,这就完全没有显示出控股公司筹集资本的功能,也不可能改善下属
企业的经营机制。对此,一些人提出,“要鼓励各控股公司相互参股,向多元化
方向发展,实现股权结构多样化,股权结构合理化。”具体实现途径是“允许现
有的国有企业与控股公司之间自由组合”。[③c]
另外一组文章是参考了本课题组的报告后发表的。该文章指出,为了防止垄
断,可以“先在一个行业成立一个国有控股公司,用行政划拨的方式把该行业国
有企业1/3的股权给该公司,其余2/3的股权划拨给其它行业的控股公司。
”或者“建立多个国有综合性控股公司,对它们在任一行业中的控股比例提出一
个限制标准,让公司自由选购不同行业国有企业的股权。”[④c]
这种观点与我们的看法最为接近。但是,这种观点没有正面说明控股公司与
企业集团的关系,另外,实现途径由国有企业自由选择难以操作,由控股公司自
由选择也容易出现混乱。
⒉组建我国控股公司的若干原则
以上各种观点都值得我们认真参考。综合各方面意见,我们认为,在进行具
体技术设计时,应该首先明确以下一些主要的原则、策略和标准。
第一,跨行业原则。从国外的国有控股公司情况来看,凡是涉及竞争性领域
的控股公司,都是跨部门的、经营众多门类产品的控股公司,这样可以有效地分
散风险,可以在本系统内部调整产业结构。如果我们把原来的各个工业部门都改
组成控股公司,那就依然很难分散风险,也很难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
第二,竞争的原则。将原来的地方工业管理部门改组成行业控股公司,虽然
在各个地方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但是在全国范围内还会存在着竞争,因而是允许
的。如果国家一级的工业管理部门改组成控股公司,那就很可能形成独家垄断,
他们往往说虽然在国内是垄断的,但要参与国际上的竞争,实际上这个道理是不
成立的,在国内没有竞争力,到国际上也就会吃败仗。[①d]
第三,多元投资原则。衡量一个控股公司是否成功,重要的一条就是看其有
无筹资功能。首先看资本金方面,是否达到多元出资,其次,看负债方面,公司
本身是否为债务人。现在一些控股公司方案大多为国有独资公司,自己又不负债
,再持有下属公司股份,上下一般粗,这种控股公司的意义不太大。从本质上讲
,控股公司是要寻求一种投资规模效益,是一种“资本放大器”,作为国有控股
公司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机制。[②d]
第四,股权交换原则。如果所有的国有控股公司都是国家独资公司,似乎模
式过于单一了。[③d]另外,这些控股公司下边的公司基本上还是独资的公司
,这就更不合理了。作为技术上的措施,有人想到了通过“换股”的方式迅速实
现出资多元化。但是,不能采取那种简单地两个法人直接交换的方法,可以通过
出售产权(包括通过借贷)而形成多个投资主体的情况。
第五,机构精简原则。国有投资公司可以是控股公司,也可以是一般投资公
司,即可以是大股东,也可以是小股东。企业不得从事实际生产经营业务。我们
可以参考国外国有控股公司的先进经验,其主要职能是选能人、查效益,所以不
需要庞大的组织。[④d]对于改制方案一个简单的考核标准是人员减少了,机
构精干了。
第六,稳健操作原则。对于现有的部门、总会、总公司等,一律保留机构,
就地转换职能,简单地撤并不是办法。
⒊组建我国控股公司的突破口
假设我们的出发点是一种树枝状态,即每一个国有企业上边只有一个出资者
(行业部门或地方政府),当然现在还没有真正地达到这种初始状态,一方面出
资主体不明确,另一方面也没有将扁平的队形改换成多层队形。我们认为必须妥
善解决控股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关系,具体设计的方法是,将其改变为每一个大型
国有企业(集团)都是由多个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交叉持股的状态,即一种网络状
态或矩阵状态。
据报道,我国1995年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共有651
86户,其中中央企业4118户,地方企业61068户;核定国家所有者权
益为17595亿元,其中中央权益13326亿元,地方4269亿元。显然
,中央企业规模较大,平均每户国家所有者权益为3.2亿元,而地方企业规模
小,平均每户国家所有者权益仅大约为700万元。现在我们主要考虑中央企业
的情况,当然,地方企业中也有中央投资的企业,应该参股,反过来,中央企业
也应有地方参股。
为了说明问题,现在假定初始状态是全国共有100个国有投资公司或控股
公司(包括中央部门改组的和地方政府的投资机构);每个控股公司各自独自拥
有10个大型国有企业,这样共所有1000个大型国有企业;假定每个控股公
司和国有企业规模分别相等;这1000家企业总权益为10000亿元,平均
每户10亿元(在这数额之中包括对其它国有企业投资的授权因素,假设这10
00家企业每一家又持有100家其它企业的股份,对每家出资700万元,共
7亿元);这些大型国有企业再持有几万家国有企业的股份。
重组的终点是一个交叉式结构,即每一个企业有10个投资公司为出资主体
,每一个投资公司分别持有100家企业的股份,每个企业的股份分成10份,
每份1亿元,1000家企业共10000份,每个投资公司积各自持有100
家企业的1份股份,这样,国家直接所有100个投资公司,100个投资公司
联合又所有1000个大型企业(集团),这样就可以跳出“你死我活”的两难
由于实际情况是每个控股公司与国有企业规模大小不一,再就是对原主管部
门可以保留稍微高一些的比例,因此,具体操作时可以先明确各个国有企业的资
本金,然后不同投资主体按1∶1的比例相互交换股权。
在这里也许有人会认为,国家不应该把资本投到相互竞争的企业之中,那么
,个人投资是否可能投到竞争企业之中?由于他并不了解每个企业的情况,所以
如果全部投入一个,将会冒很大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谁能保证哪两个
企业之间就一定没有竞争呢?日本爱华公司是索尼公司的子公司,它们之间有没
有竞争?其实,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谁能够适应市场经济也要看一看,国有企业
之间没有竞争的解决办法非常简单——只要回到计划经济就行了。同样的道理,
设立若干个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就是要看一看每个企业的运作效果如何,换句话说
,国有控股公司或投资公司本身也处于竞争之中。
此外还有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形态现在都集中于国有独
资公司了,而公司法人属于一种“私法人”,即没有行政职能的、彼此平等的法
律主体。国有独资公司虽然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但又要有单独的条例,所
以这是一种特殊的有限公司,一种特殊的“私法人”。作为对策,一方面不必要
所有的控股机构都是公司,而可以是非公司法人,即“特殊公法人”,[①e]
另一方面,独资公司是所谓“一人公司”问题,如果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国有
独资公司也就不成问题了。所以,关键在于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国家可以,法人
可以,个人也可以。[②e]
二是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部门主要职能就是“管企业”,以至于政企不分
,越俎代疱。在当前又一轮“抓企业”的高潮中,所有者职能与社会管理者职能
仍然没有很好地分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行业企业之间应该有一个自律性组
织,这就是行业协会。如果全行业搞成一个控股公司,那还要行业协会干什么?
现在搞控股公司积极性高,没有人愿意考虑行业管理问题,其结果,政企分开的
目的将仍然难以达到。
(责任编辑:禾子)
①a 本部分参考了有关部门的研究报告。
②a 参见张金昌:《各地组建控股公司情况综述》,《经济管理》199
6年第2期。
①b 邵宁等:《关于组建国有控股公司若干重大问题的探讨》,《中国工
业经济》1996年第3期。
②b 沈志渔:《对国家控股公司和大集团战略的思考》,《中国工业经济
》,1996年第4期。
③b 陈樵生:《应依托大型企业集团推进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中国工
业经济》1996年第4期。
④b 钱津:《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组建与发展》,《经济研究》1996
年第6期。
①c 肖金成、苌景州:《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若干设想》,《经济研
究》,1996年第4期。
②c 张冀湘:《国有控股公司的企业经营功能》,《经济管理》1996
年第7期。
③c 邵建云:《关于组建控股公司问题》,《金融时报》,1996年3
月23日。
④c 薛小和:《既要政企分开又要防止垄断》,《经济日报》,1996
年5月4日。
①d 在这方面日本的企业是一个典型,它们往往是在国内激烈的竞争中得
到充分的锻炼,到国际市场去才有了较高的竞争力。甚至于一些企业把到国际市
场去当成一种解脱。
②d 日本财阀家族控股公司在解体前也是股份公司,而且有的家族持股比
例不到50%,但由于处于控股地位,所以能够调动更多的资本。因此,财阀家
族变成股份公司一方面缓和了社会的压力,另一方面又得到了扩大资金的实际上
③d 现在不仅国有控股公司都要搞成国有独资公司,而且许多一般现代企
业制度试点企业也要搞成国有独资公司,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就有“翻牌”的嫌疑
,人们很可能会怀疑究竟有多少实际的转变。
④d 新加坡的淡马锡公司是一个典型,它控制了6个层次500多家企业
,而总部管理人员只有42人。
①e 例如,日本的特殊公法人有“公社”、“事业团”、“公团”等等。
②e 一人公司的原理在于与其在名义上规定必须有多少个股东,不如规定
最低资本金。换句话说,一个股东的、资本金为1000万元的公司比十个股东
的、资本金为100万元的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强。*
标签:国家出资企业论文; 国家控股公司论文;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国企论文; 投资公司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