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逊清“小朝廷”的皇室经费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皇室论文,朝廷论文,经费论文,论逊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纵观国内外历史可知,在处于新旧政权的交替之际,两种力量势必会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一种抗争之势。新政权要巩固其统治,就必须得处理好与旧政权的关系,要保证其和平过渡,就得向旧政权许诺并兑现。1912年,隆裕太后接受清帝退位优待条件,并发布《退位诏书》,标志着统治两百多年的满清王朝的结束。但是,至1924年溥仪离宫之前,仍有“清室小朝廷”、“紫禁城小朝廷”等称号,与在中南海的“中华民国”分庭抗争。在这阶段,民国政府本当按照世界君主立宪国的惯例如期如数地拨付皇室经费,履行与清朝统治者达成妥协的条件,但是,民国政府成立后,由于财政匮乏以及受各种矛盾的牵制,因而至溥仪离宫之前,均未能如期如数地拨付皇室经费,致使逊清“小朝廷”不得不借款、变卖宫中物器支付皇室各种开销。也正是由于民国政府未能处理好与逊清皇室的关系,因而才产生了一系列的恶果,最终在东陵事件中促使逊清皇室与民国政府决裂①。民国政府与逊清皇室的复杂关系给后人留下了颇多的悬念。学界对逊清皇室优待条件的作用进行过讨论,并就社会习俗的变迁和袁世凯统治时期的逊清岁费进行了专门的论述。有鉴于此,为了加强对新旧政权交替的深入研究,本文围绕溥仪离宫前民国政府对逊清“小朝廷”皇室经费的三大问题进行论述,即民国政府为何未能按照优待条件如期如数拨付皇室经费?在这样的情况下,逊清皇室的生计又怎么样?民国政府与逊清皇室又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 一、民国政府对逊清皇室经费的拨付 民国政府给予逊清皇室400万两岁银的经费有其深厚的原因,它是双方势力相互妥协的产物。为了减少清帝逊位的阻力,双方达成妥协,拟定了逊清皇室优待条件,使革命派较为顺利地从清室中换取了政权。当时,帝制的拥护者不但并未被彻底打垮,而且他们还收复了华中的某些失地及华北的绝大部分地区。此外,西北和满洲一带仍掌握在他们手中,蒙古和西藏也与清帝保持着亲善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一些最有能力的总督和将军仍忠于清帝,他们不但握有中国最精良的武器装备,而且还训练有素,控制着国家的财政和外交机构。因此,“可以说用武力不一定就能把帝制推翻,至少也要经过一场可能绵延多年的内战”②。双方这样僵持,对革命派也是极为不利的。基于此,双方经南北议和达成妥协。最初退位条件是,除了大清国皇帝称谓不变等之外,还明确规定“皇室经费计每年五百万两”③。接着,袁世凯提议将皇室经费缩减,“年金计一百五十万两”④。当时,黎元洪还提议,“皇上及皇族均受年金”⑤。袁世凯召集阁员磋商,议定将“皇室经费一款修正案改为每年经费四百万元”⑥。民国政府成立后,虽然未按期如数拨付,但清廷并未责难民国政府,而是加以谅解,“清太后以京津保等处迭遭变乱,政府财政正在窘境,皇室经费知难应时筹拨。昨已谕世伯轩君面告袁总统第一期皇室经费将来于第二期时一同呈进,总统已允如期筹付矣”⑦。 基于此,客观地讲,无论如何民国政府应履行当初清室放权的诺言,清室不逊位,革命必将陷入困境,如英国作家所言:满洲人是“被蒙蔽而放弃了朝廷”的⑧。同理,革命党人不提出优待条件,必然不会分化皇室内部与革命党人的继续抗争;不会促使隆裕太后为首的皇室对旧有的政权产生动摇,顾虑“胜了固然好,要是败了,连优待条件都没有,岂不是要亡国么”⑨。同时,列强试图干涉中国政权。因此没有优待条件的出台,难免会促使清皇室走向极端,不惜牺牲一切,与革命派长期周旋,给革命党和整个中国造成战乱等危害。正如南北和议代表唐绍仪在答上海《字林西报》记者时所言:“当时清帝逊位,缩短革命时间,保全人民,颇与民国以建设机会,故民国亦承认此优待条件以报之。”⑩从当时革命形势和清廷的旧有实力等情况来看,革命派给予清皇室经费换取政权是较为合宜的,如袁世凯对革命党人所言:“作为回报,要求你们允许皇帝保留仅仅是名义上的尊号,并支付给他们一笔年度津贴,尽管看起来数目很大,但与持续内战的花费相比,就是微不足道的了。”(11)可见,清室逊位,而革命党人承诺给予皇室经费等优待条件,这是符合当时国情的,也是逊清皇室经费得以出台的根源,这对革命派和清室都有一定的益处。 优待皇室规定,每年由民政部供给400万两,并按四期分别解付。但是,从民国政府实际的支付情况来看,即使是在1912年,其第一期皇室经费的拨付额也仅有五万元,且是“勉于前日(十三号)由世续手向总统处领出五万元”。当时,袁世凯总统承诺,“约以日内更付十万元”。基于此,在经费明显不足皇室开支的情况下,“世续前曾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得二十万,故能勉强应付”(12)。时任民国财政部总长的熊希龄为了维持秩序,试图将逊清岁费总额削减至1000万元(13)。但是,由于清室的旧势力和影响并未顿时消失殆尽,所以不但熊希龄的计划未能得以付诸实施,加之其他各方费用猛增,反而使逊清经费总额猛增至1400余万元。更重要的是,袁世凯为了称帝,对逊清皇室及支持皇室的旧势力进行笼络,因而在洪宪年间更是试图大幅度地增加皇室经费。但结果,袁世凯增加皇室经费的目的并未付诸实践,反而使皇室经费逐年减少,并长期拖欠。在处理皇室经费交付期方面,民国政府决定从逊清当年算起。袁世凯主张由南北分别筹付,“刻间统一”,认为如今新政府尚未完全成立,优待皇室经费拟按每年四季交付,以每年二月为第一次交付期,并“已将此意商之于度支部首领,赶紧筹备此款,以便到期交付”(14)。实际上,袁世凯的本质在于称帝,以至时人将袁世凯咒骂为“阳示尊崇,阴实监视”(15)。1913年,袁世凯更是敦促逊清小朝廷迁至颐和园。1914年年底,袁世凯又主导制定了《善后办法》,对逊清皇室大加限制。如“办法”规定,清皇室所用各项执事人员等同属民国国民,除了遇有宫中典礼之外,应一律服用民国制服。(16)1915年,袁世凯为了加速称帝,更是从表面上加大了对逊清皇室经费的关注。他向皇室许诺,必将《优待条件》列入宪法,并如实贯彻执行,但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据《申报》所载:“国体现在改革,所有新皇室经费一项筹措问题极为重要,闻财政部原拟饬由各省分担设法筹解,旋以各省拟派之款有难周之处”。因此,财政部又改为从崇文门商税的收入下另行存储,以备应用。(17)洪宪元年(1916年),袁世凯正式称帝,因而财政部特意按照大典筹备处所拟定的办法对皇室经费进行详细妥定,缮拟清单于1月20日由该部送至政事堂,再转呈元首(袁世凯)圣察。据天津《益世报》所载:闻其所定皇室经费数额“较前略减,统计四百万元,盖元首不愿太多致国门受累也”(18)。 袁世凯深知宗室内部势力和反抗情绪,主张合理安顿皇室,将优待条件载入宪法。1915年12月,袁世凯明确指出,“满、蒙、回、藏待遇条件载在约法,将来制定宪法时,自应一并列入宪法,继续有用。”(19)但是,冯玉祥所属的混成旅却要求取消四项优待条件,其中第一条就是皇室经费。冯玉祥指出:“取消《清室优待条件》,四百万优待金立即停付。”(20)1918年春季经费又积欠甚巨,“嗣经皇室一再催请,该部始筹得现款十万元,定于下星期拨付,兹于昨日已知照清内务府届期派员赴部具领”(21)。 二、逊清皇室的帝王生活与八旗子弟的穷困 逊清皇室经费的支出主要分为五类:(1)祭祀陵寝等项经费,该项经费为389200余银两;(2)内廷传用经费,该类经费为727700余银两;(3)供奉上用差务经费,该类经费为577360余银两;(4)官员兵丁俸饷等项经费,该类经费为396200余银两;(5)各衙门津贴等项经费,该类为130810余银两;(6)内务府各司处等项经费为299480余银两。此外,还有预备临时恩赏赈济并特别传办差务等项10万银两,以及各司处官员人役办公饭食等项银72000银两。由此可见,内务府常年经费合计共2692700余两(22),但实际上内务府的开支远超出此数。如在赏赐方面,仅1915年正月初六日,蒙恩赏金玻璃烟壶一对,旧玉七件。四月二十八日,进内上赏银一千两。二十九日,进内在养心殿给皇上谢恩。五月二十五日,敬懿皇贵妃千秋赏尺牍合计银二百两。又如在生活方面,自1922年,清室开始按照同治帝婚礼的规模,对溥仪的婚礼进行筹划。虽然当时溥仪认为这个开支浩繁,并拒绝了这个庞大的开销,如他要求大婚用款不准超过30万两,但事实上,即使再怎么从简,其大婚也需50余万两银元。于是,内务府请求民国政府拨付拖欠的岁银。当时,民国政府回信道:“经费实在困难,以致优待岁费不能足,现在为助大婚,特意从关税款内拨出十万元来,其中两万,算民国贺礼。”(23)后来,溥仪回忆道,“据我婚前一年(1921年)内务府给我编造的那个被缩小了数字的材料,不算我的吃穿用度,不算内务府各处的开销,只算内务府的‘交进’和支出的‘恩赏’等款,共计开支八十七万零五佰九十七两。”(24) 在清帝逊位前,舆论宣称,南北议和“此举若成,战端立息……皇室且必受特别待遇,倘仍执迷不悟,结怨益深”(25),则全国一致武力。但清帝逊位后,民国政府却几乎未能如期如数拨付皇室经费,“特别待遇”的许诺几乎成为一句空话。虽然逊清皇室并未一改腐化的惯例,部分皇室仍开支浩繁,如溥仪不仅在居住的养心殿供奉着诸多的珠宝供其玩赏,而且在饮食方面也可谓达到了穷奢极欲的程度,但还是受到了较大程度的节制。据后人回忆,“皇帝每餐都有定制,辛亥革命后已有所削减”(26)。 在南北和谈之时,南方代表鉴于旗人抵制清帝逊位的心理,试图稳定社会秩序,达到和平过渡,袁世凯就曾指出:“旗民坐食成性,一旦停止饷金,大有坐以待毙之势。”他还进一步说道:“当此大局大定,若辈得此必可少安,不致铤而走险,亦未雨绸缪之道也。”(27)因此,在优待条件中明确规定:“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28)但是,民国政府成立后,未能满足皇室经费的拨付,而且旗人的生计和“俸饷仍旧支放”的许诺也未能兑现,这样他们生活与上述皇室形成鲜明的对比。 1914年时任筹办八旗生计处督办的朱启钤总结道:“八旗生计载在优待条件之中……两年来……款钜事艰,筹议迄无办法。”(29)因此,旗民“欲避风雨,庐舍已焚;欲御凄寒,而衣衾荡尽。举□无可焚之柴,炊饭无可食之粟”(30)。经费的欠缺,致使八旗子弟生活无着,“颠沛流离”、“朝不保夕,饿死及自尽者,日有所闻,惨不忍睹”。“察其原因,由于向恃粮饷度日,遵守定制,不能出外营生……一家旗中原有财产既议归公”,以及民国政府又将“旗界房产收回”,因而“残棲两绝”的现象十分常见(31)。基于此,南京旗民以吉涌为首,向民国政府请愿,要求“给还旗产,委任垦殖”,“俾难民得所安置,生理籍以维持”(32)。国民政府将这些随缺、伍田“与册地一律纳课银,均由兵等自行交纳,向有前户部及度支司库收执照为证。以此性质言之,与个人私产无异”(33)。1924年5月26日,内务府皇产事宜处科长李家琦致函奉天土地清丈局,声称“本府各项差款均待节下开放,困难万分,筹措弥艰,即希贵处预为设法,务于节前凑汇现大洋十万元”(34)。1925年8月,时任香山慈幼院院长的熊希龄指出:“即以希龄近数年来隐居香山,目睹西郊各营村之旗民困苦之状,尤为可悯。民五以后,旗饷久不发给,旗民既无生计,冻饿难堪,有将衣服典尽而以报纸围其下体者,有父母自杀而仅留弱小、全家投河而子女同尽者,有将所居官房折卖而数家归并一室、人满致疫者死亡日多、户口减少、迄今尚有孑遗者,即恃每年春夏秋三季之游客与冬季官绅所设立粥厂,贫民得以资生。”(35) 三、逊清“小朝廷”的应对措施 由于皇室经费来源极为困难,加之逊清“小朝廷”并未一时改变既有的生活方式。基于此,为了维持生计和各种开销,逊清“小朝廷”不得不采取一些应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节制各种开支。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方面,裁减机构和裁汰冗员。内务府统辖七司,每司下又各设有若干库。据1909年《爵秩全览》所统计,除禁卫军、太监及苏拉之外,内务府的官员共计有1023人。清逊位后,小朝廷的机构和执事人员都仍然未变,以致机构臃肿,冗员现象极为严重。1912年8月7日,小朝廷裁内务府统计处,其人员裁减至600余人。1914年7月9日,溥仪又发布一道裁减内务府官员的“谕旨”,指出“常年经费既有定数,常年用款自当量入为出,方为持久之计……内务府及有关皇室各衙门事多专司,无不麋费,官沿定制额设,不无冗员,自应酌其繁简,量加裁并。”(36)时至溥仪出宫之时,内务府官员减至300余人。据秦经国所统计,由于各司规模宏大,所需浩繁,因而1914年“所有员役,亦即裁剪,而免虚糜”(37)。1915年,奉天地方皇室事务大为缩减,致使奉天巡按要求将所属各机关进行裁并,“以节经费”(38)。于是,盛京内务府办事处立即进行改组,仅设文牍、会计、守卫三科,分任其职(39)。之后,溥仪又多次进行了裁员,1922年又裁汰了308名内务府官员。时至1923年7月16日,清宫太监从1000余名裁减至175名服侍几位太妃。同年9月,又释放大批宫女。 另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借款和抵押宫中器物等物件度日。对于逊位“小朝廷”的借款,应根据民国政府未能兑现其优待的诺言和皇室生活所需而不得不借款度日进行综合论述,而不能像学界一味地将其贬抑。即使是民国成立当年,“皇室优待费亦未能按期拨发,因之内务府之财政顷亦告匮,世太保不得已以自己名义向某银行息借款项二十万元,以资接济”(40)。1917年1月,内务府向北京中国银行借款50万两,为期半年,利息为8厘。但至还款之时,内务府由于无从筹资,遂请求延期半年,再行清还。基于此,内务府试图由民国政府出面调停,先将内务府借款的50万元转归民政部清还,以作届时皇室经费的一部分,剩下的皇室经费部分则陆续筹拨。但是,财政部困难重重,不能履行其承诺,于是北京中国银行再次向内务府催债(41)。1919年,内务府在回复中国银行时指出:在4月24日财政部拨出的二月份经费之中有5万元贵行的支票,但如今未蒙财政部拨付,遂期待财政部能“即日照付,以济急需”(42)。据统计,截至1919年年底,逊清小朝廷已向多家银行借债,欠下了一大笔款项。(43)1920年年初,小朝廷又向北京中国银行借款50万元。1924年2月2日,绍英等人在寄给盐业银行经理岳乾斋的借款信件中指出:时下由于清室内务府年关紧迫,且用款又繁多,遂在贵行商借五万元现洋,以便支配一切。其所有借款期限,暂时拟定两个月归还,若届时未能偿还,“即以相当押品奉上”(44)。由此可见,逊清“小朝廷”抵押宫中器物也是在生计无望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最后一步应急措施。 再一方面,变卖、抵押宫中器物。对于逊位“小朝廷”变卖宫中器物,并非学界所谓的置国家于不顾,而是清廷为了应对民国不能按期拨付皇室经费所致。如《盛京时报》所言“清太后关心国事,拟出售宫廷内御宝多件,半以补救民国财政之窘困,半以补给宫妃宗室八旗之生计”等开支,并“已咨照袁总统矣”(45)。民国政府不能按期如数拨付皇室经费,加之皇室内部开支仍然浩大,因而清廷转而以借款为生,而借款又必须抵押品,继而促使小朝廷抵押、变卖宫中器物。1915年7月7日,镇国公全荣就“因用款支绌,殊难为计”,遂托张富宽等人至奉天“价卖”。同时,宗室载儒也因生计问题,开始出卖奉天祖辈遗留的地产(46)。于是,内务府负责抵押、变卖事宜。 但是,由于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国人民的长期利益,因而并未得到民国政府的认可,特别是变卖宫中器物,对中国传统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在这种形势下,加之少数保皇党等人试图乘机活动,恢复清帝皇位,以致1924年10月23日,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包围了紫禁城。11月5日,包围紫禁城,公布《修正清室优待条件》,规定清室私产归清室完全享有,但清室一切公产则归民国政府所有。其中,在第二条中对皇室经费做了明确规定,“每年补助清室家用50万元,并特支出200万元开办北京贫民工厂,尽先收容旗籍贫民”(47)。 综上所述,从1912年清帝逊位,至1924年溥仪离宫,由于民国政府未能向逊清“小朝廷”兑现优待条件的诺言,加之逊清皇室仍然在一定程度上过着帝王般奢侈的生活,因此,在不能满足皇室开支的情况下,逊清“小朝廷”遂而公开借款,并变卖和抵押宫中珍贵器物,继而导致了诸如“济南复辟”、“丙辰复辟”等一系列的问题,给整个近代中国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颇令人深思。 ①喻大华:《论民国政府处理逊清皇室的失误》,《史学月刊》2000年第3期。 ②[英]庄士敦:《紫禁城的黄昏》,陈时伟等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5年,第74页。 ③《关于退位条件之大纲》,《盛京时报》1911年12月5日。 ④《袁内阁所提议之退位条件》,《盛京时报》1911年12月6日。 ⑤《黎元洪提议各条件》,《盛京时报》1911年11月3日。 ⑥《此次袁内阁提出优待皇室条件》,《盛京时报》1911年12月27日。 ⑦《清太后圣明之一班》,《盛京时报》1912年3月26日。 ⑧[英]内维尔·怀曼特:《中日之谜》,伦敦:维克多·高兰茨出版社,1932年,第101页。 ⑨溥伟:《让国御前会议日记》,见《辛亥革命》第8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14页。 ⑩长沙《大公报》1924年11月13日。 (11)[英]庄士敦:《紫禁城的黄昏》,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5年,第75页。 (12)《清室经费之五万元》,《盛京时报》1912年4月21日。 (13)万仁员、方庆秋:《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第4册,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419页。 (14)《优待皇室经费之交付期》,《申报》1912年3月2日第2版。 (15)汪曾武:《劫余私志》,见《近代稗海》第3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26页。 (16)《紫禁城档案》第4卷,北京:西苑出版社,2010年,第1533页。 (17)《财政部筹措新皇室经费》,《益世报》1915年12月30日。 (18)《新皇室经费之核定》,《益世报》1916年1月23日。 (19)韩信夫、姜克夫:《中华民国大事记》第1册,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 (20)冯玉祥:《我的生活》上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54页。 (21)《拨付清皇室经费》,《益世报》第7版1918年4月18日。 (22)秦国经:《溥仪小朝廷轶事》,转引自祁美琴:《清代内务府》,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7页。 (23)爱新觉罗·溥仪:《我的前半生》,北京:群众出版社,1964年,第132页。 (24)爱新觉罗·溥仪:《我的前半生》,北京:群众出版社,1964年,第65页。 (25)《国民协会致庆袁电》,《盛京时报》1911年12月26日。 (26)《晚清宫廷生活见闻》,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第11—12页。 (27)《袁总统体恤旗人》,《申报》1912年4月8日。 (28)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八,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85页。 (29)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筹办八旗生计处关于办理旗民生计事宜有关文件——1914年3月至1918年3月》,内务部,卷宗号:1001—1845。 (30)经世文社:《八旗生计讨论会宣言书》,见《民国经世文编内政》四,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第35页。 (31)第二历史档案馆藏:《筹画粤省主防八旗生计事项有关文件——1912年9月至1917年11月》,内务部,卷宗号:1001—1853。 (32)《南京旗人请愿》,《申报》1912年6月17日。 (33)“奉天八旗总会呈文”,载辽宁省档案馆馆藏“奉天省公署档”,JC10—11308号卷。 (34)“奉天省公署档”,辽宁省档案馆馆藏,JC10—13118号卷。 (35)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香山慈幼院长熊希龄以京师旗民困苦请令各部罢免官产地租有关文件——1925年8月至12月》,内务部,卷宗号:1001—4451。 (36)秦国经:《溥仪小朝廷佚事》,“裁减内务府机构”条,见祁美琴:《清代内务府》,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75页。 (37)季啸风、沈友谊:《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中文部分)第2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639页。 (38)“奉天省公署档”,辽宁省档案馆藏,JC10—1061号卷。 (39)“盛京内务府档”,辽宁省档案馆馆藏,JB8—43872号卷。 (40)《皇室优待费未能按期拨给》,《盛京时报》1912年4月24日。 (41)“中国银行关于催还借款与清内务府、财政部库藏司的来往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31—1—370。 (42)(43)(4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溥仪全宗档案1216号。 (45)《清太后拟出售御用物件》,《盛京时报》1911年12月31日。 (46)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清宗室王公申请变卖奉天旗地有关文件——1915年6月至1916年4月》,内务部,卷宗号:1001—2—1551。 (47)罗元铮等:《中华民国实录》第1卷下册,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864页。标签:内务府论文; 中国近代史论文; 历史论文; 清朝论文; 盛京将军论文; 袁世凯论文; 申报论文; 益世报论文; 清朝历史论文; 北洋军阀论文; 辛亥革命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