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政策效果评价与建议_科技政策论文

湖南科技政策效果评价与建议_科技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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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强化其科技实力,以达成其综合开发之目标和提高其地位而建立的组织、制度及执行方向的总和。在科技社会一体化、科技经济全球化、我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科技与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研究湖南科技政策的实施效果,找出其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对于湖南践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理论,贯彻国家“科教兴国”的总体战略以及加速“科教兴湘”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科技政策,确定未来科技政策的基本走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湖南科技政策效果评估

湖南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针对湖南省情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的一系列的科技政策方针,直接带动着整个湖南科技事业以较快的速度向前发展。近10年来的科技进步呈现以下鲜明特征:一是科技投入有一定幅度的增长。1999年与1991年相比,实际增长150.3%;大中型企业科技活动经费筹集额实际增长151.32%。二是科技成果显著。1999年与1991年相比,湖南发表的国际科技论文数增幅达297.34%;国内科技论文数超出全国平均水平408篇;专利申请量增幅为34.19%;专利授权量增幅为114.9%,专利授权由1991年的46.29%增至1999年的74.14%,技术市场成交额实际增幅高达449.65%。三是科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人均GDP,1999年与1991年相比,增幅为308.36%,独立核算单位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增幅为15.73%,独立核算单位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实际增长143.88%。四是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大幅增加。1999年与1991年相比,企业办技术开发机构经费支出实际增长达到520%,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实际增长为134.75%,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人员实际增长75.59%。五是科技活动人员流动呈现新的趋向。专业技术人员在稳定增长的同时,科技活动人员规模在稳步下降,如1999年较1997年下降4.7%,而同期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则增长了11.2%,企业科技活动人员的比重由1991年的41.37%增至1999年的65.49%。此项结果表明,科技体制改革已经逐步取得成效,一方面科研机构在精简、转制,另一方面科技人员正在向企业流动。

从纵向来看,湖南各项指标实际数值从1991年到1999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科技政策整体效果分值由1991年的11.37增加到19.46,特别是“国际科技论文数”、“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企业办技术开发机构经费支出”等指标更是成倍数增长。由此可以看出,湖南各级政府在顺应国内外形势,贯彻执行党中央的科技方针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贯彻执行“科教兴国”战略上还是下了功夫的,科技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取得了相当好的成效。

进行横向对比,单从各指标的实际值来看,湖南各项科技效果指标能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并不多,1991年为7项,1999年为6项,而在这其中并无一单项达国内先进水平,相对于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湖南的同期各项指标都相去甚远,也低于中部地区的湖北省。科技政策整体效果分值的绝对增长值比较低,在政策整体效果排序中,湖南由1991年的第11位下降至1999年的第14位。由此可粗略地看出,湖南科技政策从制定到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政策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对于全国来说还仅处于一个中等水平,而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分析湖南近年来科技政策的实施效果,1991年至1999年的9年间绝对增长分值为8.09,平均每年增长0.899,科技政策效果由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转变成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全国各省份的科技政策效果排名中,已下降了3个名次。可见湖南科技政策的整体水平虽然仍保持着一定的发展水平,但发展势头已明显放慢,主要存在着如下问题:

1.科研投资力度不足,且分配不合理

一是科技经费投入偏少,R&D占GDP的比重偏低。1999年全省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总额远远低于经济发达的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也低于湖北、四川、河南等中部地区;1999年的R&D投入总额为13.33亿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9.37亿元,占GDP的比重分别仅为0.38%,而湖北为0.75%、四川为0.95%、辽宁为0.72%,更无法与高达5.59%的北京、1.27%的上海等发达地区相比。

二是企业科技活动经费筹集不够。1999年上海的实际值是湖南的7倍,山东是湖南的5.8倍,湖北是湖南的2.5倍。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筹集额,1991年与全国平均水平大致相当,到1999年拉开了距离,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差6.28亿元。

三是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的实际值偏低。1999年为4.65亿元,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8.06亿元。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湖南缺乏实施一些对科技和经济长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工程项目的财力,技术开发型机构在分流重组、转轨转型中缺乏必要的资金扶持,特别是企业技术开发受到经费的制约,使企业技术创新受到阻碍,反过来又给科技政策的实施带来较大的阻力。

2.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一是技术创新能力较差。从1991年到1999年,广东的专利申请授权数增加了9.6倍,浙江增加了4.8倍,福建为9.6倍,河北为2.3倍,而湖南只增长了1.1倍;广东的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增加了12.2倍,浙江为12.5倍,福建为16.4倍,河北为4.8倍,而湖南为4.6倍;广东的企业办技术机构开发经费增长了57.6倍,福建为20.5倍,浙江为17.4倍,河北为18.8倍,而湖南为5.2倍。

二是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1999年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估计不到15%,专利实施率不到10%。原因是:一方面,长期以来政府对科技成果的评价多体现为“技术价值”,忽略了“市场价值”,导致科研单纯追求学术价值而与实际相脱节——科技成果层出不穷,经济却难以上去;另一方面,企业单纯追求引进,自身的R&D队伍建设进展缓慢,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并不十分热情。同时由于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环节政策支持力度不够,而多方联合进行中试的方式却尚处于探索阶段,造成中试明显滞后。

三是科研机构融入企业较难。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虽已经出台多年,但湖南的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研究开发、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企业技术改造尚未有机结合。存在原因:由于湖南是农业大省,大型工业企业数量相对较少且大量国有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科研机构很难进入企业,即使进入也容易撤出,科研机构自身又难以企业化。科研机构只在研究开发方面有优势,缺少企业化所需要的生产经营能力。

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充分

一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整体水平不高。增加值比重仅为1.0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发展速度在全国排名第23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占工业增加值为3.15%,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50%;占国内生产总值仅为0.43%,在全国排名第20位。1999年的总产值仅为广东的20%,上海的40%,与中部九省相比,落后于吉林、黑龙江、湖北等地区。

二是区域优势发挥不够。湖南生物技术领域有领先基础,矿产资源较丰富,材料技术领域得天独厚,但1998年湖南高科技产业的优势行业为飞机制造业、化学药品制剂和电真空件,与区域优势明显不符。这一模仿其他地区的发展方式,是湖南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不多,生产成本较高,市场占有率较低,附加值较低,出口值小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是发展不平衡,产品出口太少。高新技术产业主要集中在长沙、株洲、湘潭等地方,高科技园区也主要集中在这三个地区,其他市县发展水平很低,有相当大一部分市县还没有实现高技术产业零的突破。1999年,湖南高技术产品出口额为0.31亿美元,占全国份额仅为0.13%,与其他地区相比,处于下游水平。

4.科技发展中存在人才危机

一是人才总量不足。1998年,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总数为8.14万人,同期湖北为13.10万人、辽宁为12.58万人、北京为18.54万人、上海为15.81万人;同期,R&D人员低于发达地区与大部分中部地区,每万人口中科学家工程师在全国排名第23位;从业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2.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5%。

二是人才分布不均。科技人才主要集中在长株潭一带,那些有着丰富资源与发展潜力的地区特别是边远地区,科技人才奇缺。第一产业的农林牧渔和第二产业的采掘业等行业人才开始匮乏,国有大中型企业科技人才相对较少,外流现象较为严重。

二、对湖南科技政策的建议

1.通过投资政策调整,优化投入结构,加大对科技发展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政策调整,切实加大财政科技拨款的力度,保证R&D经费总规模的逐年增长,并争取在2010年前达到GDP的1.5%以上;要努力促进金融、证券、风险投资公司等在科技投入方面发挥更大使用,促进企业、科技部门、科研单位等对技术开发的自筹投入,特别应将企业投入作为科技投入主体,使其达到科技总投入的70%以上;建立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高科技投资基金、技术市场基金等在内各种类型的科技基金。

政策调整时要重点考虑科技创新的投入。应调整科技投入计划对科技活动和技术创新的支持范围,对一些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科技计划可采取分类重组的办法并入其他计划,以节省开支,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应将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定位于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R&D阶段,同时采取拨款和贷款贴息为主、税收减免为辅助结合的支持政策系统,从政府有选择的重点支持和全方位的推动两个方面激励企业创新。应采取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措施,刺激风险资本投资,或由政府创设风险资金,以扩大市场对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融资,并及时填补政府退出技术创新商业化阶段后出现的资金缺口。

2.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首先,要加大人员分流与结构调整的改革力度,促进更多的科技人员直接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经济科技一体化的进程。其次,要继续鼓励各类科技机构实行技工贸或技农贸一体化经营,或与企业合作开发、生产和经营,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除了保留一些省级的重点科技机构、重点实验室外,其余科研院所都要进一步改变行政级别隶属关系,经过分流重组,发展成为技术开发、生产和销售的科技型企业,或者直接进入专业相关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成为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以技术为纽带,多层次、多形式、多方位地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成为技术开发中心,或者发展成为民营型科技企业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再次,科技管理政策体系要从科技系统内部的小范围进入科技经济一体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范围,要从走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配置科技资源的计划性的道路转向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科技资源的市场化途径。科技项目立项要以市场为导向,强调从市场的需要出发。

3.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一要通过科技奖励政策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建议在科技成果的评审、评价指标中强调应用水平、实用程度、市场需求等指标,不能只从技术的角度强调其先进性、前瞻性(这与科学研究的基金导向不同),从而强化科技奖励的导向作用。同时,建议减免科技成果转让和应用收入、实施效益和提成奖酬的地方性税收,在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晋升中体现其对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贡献。二是健全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完善有关专利实施政策和著作权保护措施,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接轨,以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有积极贡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三要鼓励建立“政企学”相结合的模式,即在政策上鼓励政府、企业、科研部门三者有机地结合。政府用政策引导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引导科研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与开发,即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鼓励和组织引导科技人员将其科技创新能力很好地释放出来,同时又能将成果转化,较好地实现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的“三赢”。当然,建立促进企业吸收、消化科技成果的政策,保护其新产品的市场份额的措施(如政府采购)来鼓励企业应用科技成果,也是必不可少的。

4.认真贯彻和完善各项政策性法规,促进技术市场与科技型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湖南在技术市场、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科技政策,并取得相当的成效。在今后的新型工业化进程中,要进一步认真执行与继续完善这些政策法规,切实按照政策法规要求规范与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把完善技术市场、加速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先进技术渗透、辐射和提升传统产业作为新型工业化的重点。技术市场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来制定交易规则,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强化执法力度,建立起符合国际规范的技术贸易制度,促进技术市场的统一性、开放性和国际性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主要是用政策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发展环境,促使企业发展上档次上规模,鼓励科技人员或科研单位兴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应选择一批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有重点带动作用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进行重点研究开发,形成优势地位;应坚持经济结构调整的大方向,结合国际、国内的发展趋势与湖南的实际情况构筑高新技术产业多元化发展格局;建议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完善的信贷担保制度,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化、集团化。

5.完善科技人才政策,创建良好的科技人才发展环境

一是应通过管理政策的调整,加大科技人才培养的力度,尤其是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培养和造就青年高级科技人才,加速学科带头人的代际转移;培养具备WTO知识的高素质科技人才。二是应加大人事、户籍、待业、医疗、住房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力度,创造有利于科技人才合理流动的环境和条件,引导科技人员为加速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贫困地区的科技进步贡献力量。三是应进一步完善淘汰机制、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在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上做文章,让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激发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四是应在科技人才引进政策上根据需要,以良好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求为我所属,但求为我所用”;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广招各专业各层次科技人才以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政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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