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农民代表长江的土地交易与家园重建_苗族论文

落地生根:阳江苗族代耕农的土地交易与家园重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苗族论文,阳江论文,土地交易论文,家园论文,落地生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迁移是人类群体谋求生存的一条重要途径,即便在安土重迁的传统农业时代,也存在着较为频繁的人口迁移活动。农民依附在土地之上,但乡土社会却无法避免“细胞分裂”的过程。当乡村土地上养活的人口达到饱和之时,过剩的人口就必须离开故土,到异乡的土地上寻找新的生存空间。可以说,在传统农业社会,人口迁移活动主要是以寻求土地为目的。特别是对具有游耕、游牧传统的少数民族群体来说,迁移是维持民族生存的一条重要法则。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进程迅速推进,大量农村人口被吸纳进城市工业体系,乡—城之间的人口流动遂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①传统的、以土地为纽带的人口迁移被农民进城的大潮所遮蔽。然而,并非所有农村人口都有机会进入城市务工,城市也绝非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唯一出路。时至今日,仍有相当数量的农村人口在异乡以土维生。②

       与进入城市的农民工相比,在异乡村落中谋生的移民群体所遭遇的情况更为复杂。他们难以融入当地社会,并且面临着各种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社会排斥。早在20世纪30年代,费孝通先生便关注到村落中的外来群体,寄居异乡村落的移民群体承担着特殊的经济职能,并且与当地居民有着鲜明的文化差异。③也正因如此,他们往往被当地居民视为身边的“他者”。在费孝通先生看来,传统村落社会是一个血缘社会,外来群体若要融入村落社会,真正成为村子里的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生根在土里:在村子里有土地。第二是要从婚姻中进入当地的亲属圈子。”④这两个条件看似容易,在现实生活中却难以实现。尽管有经济史学家强调中国传统农村土地市场的自由性,⑤但在农村土地交易过程中会受到“同族四邻先买权”⑥的限制,其大部分土地交易是在“村级土地市场”⑦上完成的。与此同时,因存在文化上的差异性,村落社会中的外来群体也不易与当地居民发生通婚,进而失去了从血缘上融入当地社会的机会。黄宗智先生在对华北乡村的研究中也发现,村落社会中的长工群体多是外乡人,他们的社会地位低微,无论是在打工地点,还是在居住处,都不具有完全的成员资格。⑧

       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与定居权(settlement right)之间具有较高的一致性,拥有土地成为外来群体实现长期定居的关键性因素。科大卫(David Faure)通过对香港新界的研究指出,享有“定居权”与只是居住在某地不同,它包括拥有土地、修建房屋、开发公共资源等一系列广泛的权利。并由开基祖先流传给宗族成员。因此,外来群体不能天然地享有村落中的定居权。但科大卫同时也指出,村落社会虽是一个受限的共同体,但这个共同体并不是绝对封闭的。村外之人可通过婚姻、雇佣、诉讼,甚至是武力的方式进入并取得相应的定居权。⑨实际上,所谓的定居权并非在村落内部自发生成,而是土著居民与外来移民、村落势力与地方政权相互协商的结果。从政府层面来看,定居权问题实则是一个户籍管理问题。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政府为发展生产会鼓励人口迁移,并通过一定的入籍制度确保移民群体享有稳定的地权和定居权。⑩王跃生将历史上流动人口的入籍制度划分为“有条件入籍制度”、“无限制入籍制度”和“让步入籍制度”三种类型,并认为在帝国时代政府对流动人口的入籍政策具有刚柔相济的特征。(11)由此可见,在帝国时代,政府虽然力图维持一种稳定的人地关系,但同时也为移民群体定居异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外来群体能否取得定居权对其生存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不仅关系到他们能否为当地村民所接纳,同时直接关系到他们能否分享到当地资源。澳大利亚汉学家安戈(Jonathan Unger)在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乡村的转型时注意到,“在中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下,农村中的外来移民群体不具有永久定居的权利。他们只能忍受当地村民和村里治安组织,并且只要当地村民不再需要他们,便随时可以将他们从村落中排挤出去。”(12)然而,这一论断并不具有普适性。特别是随着土地政策的调整,处于不同区位环境中的农民对村落中的外来人口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贺雪峰在湖北京山农村地区的考察发现,当地村落人口大量外流,进而招徕外部人口解决土地耕种问题。这些外来人口不仅取得了当地的户籍,并且已经融入到当地村落生活之中。(13)必需承认,即便是已经融入村落社会的外来群体,他们在土地权利上仍低人一等(14),而难以像土著居民那样享有对土地的天然权利。当与村落外来群体发生土地争执时,土著居民往往会以“祖业权”(15)这一地方概念来声明自身对土地的天然权利。

       在近三十年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农村人口跨区域流动日益频繁,村落社会结构与传统村落秩序发生着急剧变迁。在此情境下,外来移民群体如何进入到异乡村落?他们能否取得土地并真正“成为村子里的人”?所谓的定居权对农民的日常生活是否还具有实质意义?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研究和关注。在20世纪90年代,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文山州”)的苗族群众因缺少土地进入阳江农村地区代耕。目前,在阳江农村定居的苗族代耕农有三百余户,共计两千余人。尽管其代耕的使命早已结束,但他们并没有离开移居地社会,而是通过购置旧宅和买地建房的形式在当地村落实现定居。代耕农群体的出现,可以说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和特定农业政策共同作用的产物。为数不多的代耕农群体,所面临的却是土地和户籍这两个当代社会最为核心的问题。本文以这一群体为个案进行分析,以此探讨农村外来群体的定居策略以及村落社会的定居权问题。

       二、生存压力下的代耕选择

       分布在阳江境内的苗族代耕农主要来自云南省文山州的广南县。该县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县,山区、半山区占全县总面积的94.7%,坝区面积仅占5.3%。(16)受历史因素的影响,苗族人口多居住在山区地带,在当地流传着“苗族住山头、壮族住水头、汉族住街头”的说法。在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Scott)看来,东南亚的山地民族之所以择山而居,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躲避战争和逃避国家政权的控制。(17)高山为苗族人提供了自由的生存空间,然而,恶劣的生存环境和贫瘠的土地资源却使他们的生活陷入困顿。即便到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生活在大山中的苗族人仍然挣扎在生存的边缘,生活的艰辛与食物的匮乏成为人们最深刻的记忆。为了维持生存,部分苗族人过着动荡的迁移生活。现居住在乐安村“云南队”的李正平说:

       我们老家在广南县曙光乡,我们那条村在高山上,只有一条小路通往山下,走到街上要三个多小时。村里能耕种的土地非常少,一户人家只有两三亩地,而且地里都是大石头,一下雨土就被冲下来。粮食产量非常低,雨水多的话一亩地可以收四五百斤玉米,遇到干旱的年份一亩地仅能收到一两百斤,有时甚至一粒粮食都收不到。村里大多数人家的粮食都不够吃,一年有几个月要饿肚子。人口多的家庭土地不够种,就必须要有一些人到其他地方找活路。一家兄弟经常是这里跑两个,那里去两个,四处分散开。(访谈地点:云南队,2013年8月11日)

       历史上,苗族人曾采取刀耕火种的游耕方式,其居住地点漂泊不定。因此,苗族留给人们一种居住分散,且富于流动的民族意象。自20世纪50年代之后,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推广汉族社会的定居农耕模式,并认为由游耕到定居农耕是生产力发展的表现。然而,定居农耕未能从根本上改善苗族人的生活状况,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他们可资利用的各种山地资源。生活在山地中的苗族人,仍要通过迁移活动来摆脱生存危机。有研究表明,即便在实现定居农耕之后,生活在云南山区的苗族人仍保持着一种迁移习性和漂泊心态。(18)对缺乏土地的苗族人来说,土地是他们珍视的生存资源,也是他们迁移活动的直接动力。

       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虽然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农村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仍要承担国家下达的公购粮任务。有学者认为,中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有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一种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中国农村特有的制度安排。”(19)在当时的制度安排下,农业生产不仅是农民的谋生行为,同时也是国家规定的政治任务。对基层政府来说,组织农业生产、征收公购粮理所当然地成为其首要任务。

       而这一时期,恰处于改革开放的肇始阶段,珠三角地区的工业化进程迅速推进。在工业经济的吸引下,珠三角地区附近农村人口开始向城市工业体系转移。农业生产随之受到冷落,田地出现大面积抛荒,田地上承载的公购粮任务遂成为农民面临的一大难题。1994年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当时阳江农村劳动力外流现象非常严重。仅在阳江市阳西县的溪头镇,外出务工的劳动力就达到2.8万人,占该镇总劳动力的70.6%。(20)据说,以前每到交公购粮的时候,村干部因无法完成国家的公购粮任务而遭到乡镇领导的批评。在沉重的公购粮任务下,作为生存资源的土地则沦为农民的负担。陈奕麟曾指出,“土地这个东西就和租约一样本身并无意义,其意义都是人所赋予的。”(21)集体所有的土地一旦沦为负担,农民自然会放弃对它的权利。

       为完成国家的公购粮任务,阳江地区的农民和村干部都急切地希望将富余的田地转让出去。实际上,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有相当数量的山区农民到珠三角的中山、珠海、江门、惠州等地寻找土地代耕。(22)代耕农群体的出现,非常吻合英国人口学家拉文斯坦(E.G.Ravenstein)所提出的人口“梯次迁移”理论,即“农村向城市的人口迁移呈梯次逐级展开,城市吸收农村人口的过程,先是城市附近地区的农民向城市聚集,由此城市附近农村出现空缺,再由较远农村人口迁来填补,这种连锁影响逐次展开以致波及更远的农村”。(23)可以说,20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现的代耕现象,是中国社会工业化进程所带来的连锁反应之一。来自贫困山区的移民群体,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发达农村地区因工业生产导致的农业劳动力的不足。

       苗族群众进入阳江农村代耕,缘于广东电白籍的一名唐姓男子。此人早年到云南省广南县经商,并娶了当地的一位苗族女子。后因经商失败,便带着妻子以及妻子的舅舅来到阳江租田种植辣椒。他们见到阳江田地大量抛荒,便把这一信息传递给远在云南山区的苗族亲友。得知这一消息后,居住在大山中的苗族人为之心动。他们渴望平原地区的肥沃田地,并希望通过迁移来摆脱生存困境。1991年底,广南县马堡村的杨发明、李正林带领几个同乡亲友一起来阳江“看田”。来到阳江之后,他们便被广阔的良田和充足的水源所吸引。他们找到当时乐安村管理区的村干部协商土地代耕事宜。村干部对他们的到来非常欢迎,并答应转让100亩田地给他们永久耕种,取得田地的代价即是承担田地上负载的公购粮任务。

       待田地落实之后,他们立即返回家乡动员亲友前来代耕。当时,有60多户人家想迁移到阳江。但因取得的田地面积有限,无法接纳过多的人口,迁移活动的组织者根据100亩田地所需的劳动力,选定了(24)户口碑较好的家庭前来代耕。在动身迁移之前,准备迁移的家庭变卖了房产和牲畜,把田地分给亲友耕种,做好了长期定居异乡的打算。这种孤注一掷的行动表明,他们一旦迈出迁移的步伐,便不会再返回故乡。1992年年初,第一批苗族移民正式进入阳江代耕,并建立起第一个苗族代耕社区——“云南队”。在土地的链接下,两个相隔遥远、处于不同社会结构中的人群开始有了交集。

       代耕这一契机,使苗族移民顺利地取得了异乡土地的耕作权。在其后的几年时间里,云南省广南县的苗族群众通过血缘亲属网络接踵而至,他们先后找到代耕的土地,并在移居地建立起十余个代耕社区(见表1)。根据代耕期限的不同,苗族移民的代耕活动可分为“永久性”代耕和“限时性”代耕两种形式。永久性代耕是指,当地村民将田地永久“转让”或“割让”(24)给苗族移民永久耕种,苗族移民由此也要永久性地承担土地上承载的农业税赋任务。例如,分布在乐安村一带的“云南队”、“麦洞村”、“高桥村”均属永久性代耕社区。限时性代耕是指,当地村民将田地承包给苗族移民耕种一定时间,代耕农只是负责承包期内的农业税赋任务。限时性代耕所涉及的人地关系较为简单,在协议期满后承包关系自然解除。而永久性代耕则蕴含着复杂的生产关系和地权关系,而不能仅仅看作是简单的土地承包关系。在民间的土地交易实践中,“转让”或“割让”即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变更。

      

       实际上,只有在20世纪90年代初进入阳江代耕的几批苗族移民获得了永久性代耕的田地。随着公购粮任务逐渐减轻,当地村民对代耕农的需求逐渐减少。1996年之后进入阳江的苗族移民已难以获得永久性代耕的田地,他们只能与当地村民签订数年到数十年不等的限时性代耕协议。甚至,一些苗族移民只是与当地村民达成口头上的代耕约定,而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在不同的土地占有关系下,进入阳江的苗族移民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命运。如费孝通先生所说,“这些宣泄出外的,像是从老树上被风吹出去的种子,找到土地的生存了,又形成一个小小的家族殖民地,找不到土地的也就在各式各样的命运下被淘汰了,或是发迹了。”(25)在随后的代耕生活中,永久代耕的苗族移民和限时代耕的苗族移民采取了不同的定居策略。

       在当时的政策预期下,苗族移民的代耕行动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人们难以判断何种代耕形式更具生存优势。永久代耕可以换来相对稳定的耕作权,但同时也意味着要将自身永久地束缚在土地之上。限时代耕虽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却时刻面临着田地被收回的危险。“云南队”的两位带头人李正林和杨发明就代耕年限问题曾产生过激烈的争执。李正林担心日后形势发生变化,可能无法按合同完成公购粮任务,因此要将代耕期限定为25年。而杨发明考虑到日后生活的稳定性,则坚持要签订永久性的代耕协议。在杨发明一再坚持和说服下,“云南队”最终签订了永久性的代耕协议。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反映当时苗族代耕农的纠结心态。在当时的政策预期下,这两种观点都是基于自身的生存发展做出的理性考量。现在,他们非常庆幸当初的选择,如果当时代耕期限定为25年的话,现在他们必须要考虑重新寻找新的土地。

       对苗族人来说,迁移只是谋求生存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寻找稳定的定居生活。日本历史学家山田贤指出:“移民的属性,一方面表现为‘流浪性’,另一方面不可忽视的是,他们有着强烈的‘定居’(获得土地的欲求)意愿,因此成为产生向往社会整合的基因。”(26)代耕,是苗族移民与当地村民建立社会联系的重要纽带,同时也是他们融入当地社会的重要切入口。若要实现长久定居,移民群体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将自身整合进当地社会结构之中。

       三、生存空间的建构逻辑

       面对陌生的生存世界,移民群体会产生焦虑、紧张和缺乏归属感的心理情绪。相关研究表明,由于语言、文化、习俗、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以及流入地社会的制度障碍或主观歧视,大多数移民群体会经历一个隔离(segregation)的过程。(27)在进入阳江之初,这些苗族移民并没有主动融入当地社会,而是在当地村落的边缘地带建立起属于自己的代耕社区。代耕社区的建立,为苗族代耕农提供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生存空间。

       (一)自我隔离的生存空间

       位于阳江市区西南20公里处的乐安村,是苗族代耕农分布的核心区域,在这一区域分布着4个永久性代耕社区。这些苗族代耕社区大多隐秘在偏僻的山坳之中,如果不是刻意寻找很难被外人所发现。实际上,当地村民交给外人代耕的田地大多远离村落,甚至许多田地位于交通不便的山地丛林之中。这些来自异乡的苗族移民只能依田而居,致使他们在居住空间上与当地村落隔离开来。当地村民的这种“恶意”安排,在某种程度上却契合了苗族移民的生活习性和理性考量。

       苗族人在文化上与汉族居民存在较大差异,他们的语言、服饰、宗教仪式等民族特征往往被当地居民视为怪异的东西。为避免遭致外部社群的歧视和干扰,他们采取了自我隔离的生存态度,在偏僻之处建立起相对隔离的代耕社区。“云南队”的苗族代耕农,在定居地点的选择上经历了慎重的抉择:代耕之初,当地村干部划出两块土地供他们建房定居使用。其中一块位于交通便利的公路边,另一块在距公路稍远的山坳中。考虑到自身的生存尊严和日后生活的稳定,他们放弃了交通便利的地理区位,最终选择在相对偏僻的山坳中定居。“云南队”的带头人杨发明讲到:

       住在公路边当然是最好,交通方便。但我们在刚来的时候,语言不通,穿得又破破烂烂,妇女穿着我们民族的裙子,小孩都光着屁股,看起来脏兮兮的。住在路边的话,全被人家看到了。我们现在这个地方,虽然有点偏,但生活会比较安定,是穷是富别人都看不到。即使以后有国家征地的话,也不会影响到我们这里。当时就考虑还是住的偏一点比较安全,于是大家决定来到这里建房。(访谈地点:云南队,2013年8月13日)

       有学者将代耕农群体社会空间,视作都市化引发的空间生产异化的产物。(28)实际上,这种自我隔离的定居策略,是移民群体实现自我生存和应对社会排斥而采取的一种有效策略。在波特斯(Alejandro Portes)等人看来,族群聚居区的建构是移民群体融入主流社会的一条有效途径,它可以保障移民群体在不具备移居地文化技能的情况下开展生活。(29)在代耕之初,苗族代耕农对移居地的社会环境非常陌生,并且经常遭到外部群体的骚扰。代耕社区的建构,不仅为他们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生存空间,同时也为他们的文化适应提供了较大的回旋余地。在相对独立的生存空间里,苗族代耕农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持自己原有的生活方式,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外部群体的干扰。

       在山地区位环境中定居,既是当地村民的“恶意”安排,同时也是苗族代耕农自身的主动选择。苗族是一个典型的山地民族,在法国传教士萨维纳(Marie Savina)看来,“传统苗族都居住在山上,高山是苗族生活的一个因素。其他的地方对他们来说是不习惯的。”(30)的确,长期生存于大山中的苗族人,对山地环境中的生存法则更为熟悉。在靠近山地的区位环境中定居,不仅可以在空间上与当地社群隔离开来,同时还可以获得大量免费的山地资源,这对处于生存边缘的苗族代耕农来说尤为重要。麦洞村的苗族代耕农在阳江选择代耕地点时,本来有机会在平原地区落脚,但他们却放弃了平原地区而选择了位于乐安的一块偏僻山地。

       我们先是去到平岗,那里的田地都是平平的,一块田最少都有一两亩,一眼看去是十几公里。我跟那边的村长商量过,他们也同意我们过来。但后来一想,如果在平原地区生活,找根柴都没有,放牛都没有地方,生活很不方便。在平原地区生活要靠动脑,但是我们这帮人笨人太多。当时我们来了三十多人,老的老,小的小,笨的笨,聪明的才有几个。想来想去还是要住在靠山的地方,没有柴烧可以到山上砍点柴,可以安排笨人放几头牛。这样,我们来到了乐安这里,这边有一点山,生活上方便一点。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我们这帮人适合住山区就只能生活在靠山的地方。(访谈地点:麦洞村,2013年8月13日)

       在靠近山地的区位环境中定居,不仅可以获得大量免费的山地资源,还可以在空间上与外部社群隔离开来,为自身创造一个安稳的生存空间。在代耕之初,苗族代耕农缺少经济来源,甚至连农业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药等物资都无力购买。面对生存危机,苗族代耕农只能求助于大山。他们在附近的山地中打石子、砍柴草、挖药材、捉马蜂,将这些山地产品出售给当地商贩以换取收入。巴斯(Fredrik Barth)从生态学的角度对族群关系进行分析,他认为,在一个具有包容性的社会体系中,就族群的文化特征来说,联系几个族群的积极纽带取决于他们之间的互补性。这种互补性可能会导致相互依赖或共生,建立起不同族群相互融合的区域。(31)在进入阳江代耕伊始,苗族代耕农在资源利用和生计选择上便与当地居民形成一种互补性的族群关系,从而为他们日后的定居生活奠定了基础。

       (二)主客之间的土地博弈

       苗族代耕农的定居生活并非是一步到位的,而是在获取土地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他们在代耕之初仅是以竹子和油毡纸搭建简易的棚屋。简易的棚屋成为苗族人流动性的表征,居住在棚屋中的人们似乎随时准备收拾行囊迁移到其他地方。的确,一些人因不适应新的生存环境而返回原籍地,代耕社区中的成员也经历了分化与重组。随着对异地生活的逐渐适应,大部分苗族代耕农在此沉淀下来,其定居意愿也愈来愈强烈。

       在定居之初,苗族代耕农并未意识到定居权问题。当地村干部虽然为他们指定了居住地,但并未以契约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定居权附着在代耕的田地之上。为方便开展农业生产,苗族代耕农多是在田边闲置的空地上搭建棚屋,修建村落。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土地的开发价值有限,当地村民并不在意他们在何处建房定居。然而,随着农业税的减免以及土地价格的上涨,以前被弃之如敝屣的荒地成为一笔潜在的财富。在经济理性的驱使下,当地村民向苗族代耕农占用的定居用地要求经济补偿。

       2000年,乐安村山仔村民小组将闲置的荒山发包给当地老板,而麦洞村的定居地正处于发包的荒山之中。直到这时,麦洞村的苗族代耕农才意识到,他们虽然取得了田地的耕作权,但却并没有取得相应的定居权。为此,他们与当地村干部协商,以4000元的价格将建房定居的土地购买下来,并与山仔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从这份合同文本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双方的权利义务。

       土地转让合同书

       甲方:山仔村经济合作社

       乙方:麦洞云南队(32)

       由于甲方转包部分水田给麦洞云南队承包,需要部分土地建房之用,经村民代表研究决定,同意转让一些山地给云南队作建房之用,经双方商订出如下协议。

       一、经云南队要求,我村同意转让狗山的西面山地约十亩面积,东至果园路边,南至果园路边,北至果园房屋,西至麦洞坑耳田边。

       二、此部分山地只准作云南队居住地,只能建房,不得买卖。

       三、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收回山地,云南队在该地建房,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政府收任何费用与甲方无关。

       四、如国家或集体建设规划需要征用该部分山地时,征用费归甲方,与乙方无关,作物房屋补偿归乙方。

       五、签订协议后,该山地永远由云南队使用。

       六、如甲方有人强行收回与乙方引起纠纷,由甲方山仔村村长和签名的代表负责解决。

       七、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余××

      

      乙方签名:陶××

       甲方代表:余××

      

      乙方代表:王××

      

      

      

       余××

      

       双捷镇乐安管理区山仔经济合作社(公章)

       二○○○年十二月四日

       2005年,“云南队”也遭遇到同样的问题。据说,“云南队”定居的土地为乐安村新屋村民小组以前的驻地。后来,新屋村民搬走,此地长期荒废。“云南队”在此定居后,新屋村民便重申对这块土地的权利,希望从中获得一笔可观的土地转让费。为了取得“合法”的定居权,“云南队”的苗族代耕农以四万五千元的价格买下建房定居的土地,并与他们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

       土地转让合同的签订,为苗族代耕农的定居提供了相对有效的契约保障。近年来,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苗族代耕农家庭修建了楼房。“云南队”在2014年有5户人家修建了楼房,麦洞村在2015年有4户人家修建了楼房,每栋楼房的修建成本少则十余万元,多则四十余万元。可以说,苗族代耕农罄其所有用来修建房屋。以李国金为例,他家在2014年修建了一栋3层楼房,建房费用高达25万元。在建房之前,两个正在读高中的儿子建议父亲到阳江市区买一套商品房。因为在他们看来,在这里建房定居日后可能会遇到麻烦,并且有这笔钱在城市里也能买到一套房子。但李国金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建房的土地是花钱买的,如果政策不变的话,就可以在这里长期住下去。虽然他们不确定以后能否在此地落户,但在他们的逻辑思维中,修建了楼房即意味着在此地长期定居,当地村民便不会轻易赶走他们。

       美国人类学家波特夫妇(Sulamith Heins Potter Jack M.Potter)在东莞茶山调查时注意到,即便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的地权安排依旧可以区分出地底权和地面权,地底权由集体和国家占有,而承包经营土地的地面权则可以依照传统方式由子女继承。(33)从麦洞村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来看,苗族代耕农所拥有的仅是地面权,而地底权依然归当地村集体所有。苗族代耕农旨在通过修建楼房,积累地面价值,来巩固自身的定居权。即便以后遇到征地拆迁,他们也享有地面建筑的赔偿权。如麦洞村陶文金所说,“如果以后他们真要赶我们走的话,也要照价赔偿我们的损失。这些房子一栋按20万计算,整个村子至少要几百万,除了国家赔偿我们,否则没人能赔得起。”(访谈地点:麦洞村,2015年8月24日)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具有经济能力的家庭都修建起楼房,甚至相当一部分苗族代耕农的居住条件已经超过了当地村民。现在,苗族代耕农的定居不仅是一个法律上的事实,同时也成为一个经济上的事实。这种不断增加地面价值的定居策略,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当地村民见他们修建起楼房,不仅有一种艳羡之情,同时也意识到他们不会轻易离开此地。

       实际上,“移民”与“土著”并不是两个界限清晰、固定不变的社群。从广义上说,任何一个区域中的居民都可算作外来移民,其区别只在于迁入时间的先后不同而已。早在20世纪60年代,便有外来移民群体进入到这一区域定居。在乐安村村委会管辖的21个村民小组中,有6个村民小组是在20世纪60年代从信宜地区陆续迁来的代耕农。此外,尚有4个村民小组是1968年由政府安置的高州水库移民。这些移民群体因为进入较早,均已取得当地户籍。苗族代耕农因到来较晚,入籍问题迟迟未能解决。随着土地价值逐渐提升,村委会和当地政府也不愿再去解决苗族代耕农的入籍问题。有学者注意到,“户口制度是移民在当地缺乏政治权利和长期打算的主要根源。当前土地集体所有制使移民无法获得进人当地社区的机会,从而也加剧了移民和当地人的差距。”(34)可以说,当前的户籍制度将苗族代耕农置于进退维谷的困境之中。

       四、土地交易下的定居策略

       对苗族代耕农来说,土地是他们的生存资源,同时也是实现长久定居的根基所在。永久性代耕的苗族移民坚守着自己的土地,并建立起属于自己的“村落”。而限时性代耕的苗族移民,仅是暂时性地获得了土地耕作权。他们清醒地意识到,协议到期便要归还代耕的田地,重新寻找新的生存空间。因此,他们不敢在代耕社区中投资建设,至今仍居住在简陋的棚屋之中。有意思的是,那些因各种原因结束代耕生活的代耕农并未返回原籍地,而是通过购置旧宅和买地建房的形式在移居地实现定居。因为对他们来说,移居地已然成为他们的家乡,除了留在这里他们没有更好的去处。

       (一)购置旧宅

       在传统村落社会中,村落成员为维护村落共同体利益,一般不允许村外人员轻易介入。然而,在市场化的社会环境中,村落社会中的土地和宅基地交易日益频繁。朱冬亮通过对福建农村土地制度进行研究发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导致村落成员权的丧失。(35)在阳江农村地区也出现了类似的状况。当地许多村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空心村”,衰败的村落已不再是村民争夺资源的竞技场,转移到城镇定居的村民大多愿意将闲置的土地和房产转让出去。相关研究表明,珠三角地区的代耕农,因土地的升值而遭到本地村民的排斥与挤压。(36)而阳江的苗族代耕农之所以能够幸存下来,与当地村落的空心化状态不无关系。

       当地村落的空心化,为部分苗族代耕农的重新定居提供了可能。曾在阳西县儒洞镇下河村代耕的高氏父子,早在2002年便在下河村买下了一座旧宅。该村本是一个仅有十余户人家的小村,在近十年间,大部分村民都已迁移到城镇定居,现在村落中的当地居民仅剩下两户。高氏父子在此买房定居后,其在阳江代耕的亲友也陆续来到这个村落购买旧宅。下河村共有12座房产,现在有9座房产被苗族代耕农购买。房产的转让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定居权的转让,可以说,苗族代耕农已成为当地空心村的新主人。

       实现再定居的过程中,苗族代耕农表现出较强的灵活性和策略性。对一些贫困的苗族代耕农家庭来说,即便价格不高的房产也往往使他们捉襟见肘。对此,他们往往是两三户亲友共同出资买下一座房产,待经济条件好转后再分开另行购置房产。现居阳西县儒洞镇下河村的侯礼忠和侄子侯志高便是以合资购置房产的形式实现定居。侯氏原本在平岗镇的廉村代耕,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他们便放弃田地准备另谋出路。侯氏家族与最早定居下河村的高氏有姻亲关系,经高氏介绍,侯氏家族成员也陆续来到下河村买房定居。实际上,当地村民出售旧宅的机会可遇而不可求,一旦有人出售必须将其果断买下。2011年,下河村的一户本地村民出售一栋二层的旧楼房,售价4.5万元。刚刚结束代耕生活的侯氏家族经济拮据,为了尽快安家落脚,侯礼忠叔侄便共同出资将其买下。当时,侯礼忠出资3.5万元,侄子侯志高出资l万,叔侄两户人家各住一层。买房子时叔侄双方即约定,日后哪一方有能力就出去再购置一间,届时再将相关费用结算清楚。在购置旧宅的过程中,一些村民把村集体分配给自己的土地作为房产的附属物一起出售。有学者在华中农村地区也发现了这种“搭地售房”(37)或“买房搭地”(38)的交易方式,由此可见这种特殊的房产交易方式绝非个例。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在于苗族代耕农在买房时要求原户主将土地一起送给他们耕种,因为他们意识到土地在农村生活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偏远农村地区,土地转让价格非常低廉。与此同时,在2000年前后,农民仍要缴纳一定的农业税,实行“搭地售房”的交易方式,则可以将户主承担的农业税一同转让出去。

       (二)置地建房

       无法购置到旧宅的苗族代耕农,则通过置地建房的形式实现再定居。在村落结构和村落秩序急剧转型的背景下,农村地权交易中的“同族四邻先买权”原则被抛弃。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赋予了农民长期的土地使用权,(39)并允许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农民对自己手中的土地有了更大的自主权。荷兰学者何·皮特(Peter Ho)在分析中国土地制度时指出,中国政府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采取了“有意的制度模糊”(40)。在频繁的土地政策调整过程中,农民也意识到农村土地产权的“模糊性”。为了将不确定的土地转化为一笔现实的、可支配的财富,农民也愿意将土地转让出去。农民土地观念的转变,对农村社会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从依赖土地谋生到利用土地谋利,看似日常生活不经意的改变,却孕育着一个巨大而深刻的变革,李培林认为这是农民从“重农保根观念”到“工商创业精神”的裂变。(41)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农民的定居权意识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农民所追求的是更为现实的物质财富,而不再是空洞抽象的土地占有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说,作为村落成员资格的定居权已经沦为可交易的商品。

       置地建房比购置旧宅花费更多。现在,乐安一带的土地出让价格在每平方米100元左右。当地村民一般是将土地进行整块出让,一块土地的出让价格动辄达到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经济能力有限的苗族代耕农往往是几户人家共同筹资购买,然后再根据出资额对土地进行分配。曾在阳江白沙镇岗华村代耕的李正武,在2010年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便带领8户亲友来到乐安村置地建房。他们以10.5万元的价格,在乐安村置下一块土地。8户人家平摊费用,各自分得一块宅基地。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修建起楼房,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仍是搭建棚屋居住。在谈到他们的定居经历时,李正武讲到:

       1995年的时候,我们来到白沙镇岗华大队种田。我们跟岗华大队签了15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当时我们一共有26户,在那里建了村,还办了一间小学校。后来,我们有个年轻人到他们村子里偷牛。从此以后,当地人就开始讨厌我们。2010年合同到期,他们就把田地收回去,我们这帮人就散开了。大部分人来到乐安买地建房,有一小部分去到台山种甘蔗。我们兄弟姐妹多,便一起凑了10万多元买下乐安这块地。于是,我们又来到这里建房子。在乐安有我们的好多老乡住在这里,生活在这里老乡之间可以相互照顾。(访谈地点:乐安李正武家中,2013年10月4日)

       在国家的视野中,土地具有不可让渡性。(42)按现行的法律政策,农村土地为村集体所有,不允许农民个人进行土地交易。然而,民间的一系列变通手段却使土地交易成为可能。在他们土地交易的合同文本中,并没有出现“买”、“卖”这样的字眼,而是使用了“转让”,由此规避了禁止土地买卖的法律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包括“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等内容。在民间的土地交易实践中,他们将这些关键要素有意地模糊掉。在他们看来,这种模糊的合同文本具有更大的解释空间。一旦将各项要素在合同文本中明确下来,会给土地交易的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虽然哪些村落、哪些村民出让土地和房产具有不确定性,但苗族代耕农在选择定居地点时会首先考虑的是要和同乡亲友聚居在一起。梯姆斯(Timms)曾指出,“居住地的选择和再选择,可以看作是缩短个人与他所渴望模仿的族群距离和扩大他与所渴望离开的群体间距离的一种策略。”(43)失去田地的苗族移民大多愿意来乐安买房置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他们的同乡亲友在此地定居。实际上,苗族代耕农购置旧宅和置地建房的行动,也多是在亲友的介绍和担保下完成的。黄晓星对珠三角地区代耕农的研究发现,由于他们来自不同的地区,并且彼此之间缺少整合机制,因此采取个体化的生存策略。(44)在个体化的生存策略下,代耕社区缺少凝聚力,代耕农群体难以应对当地村民的排斥与挤压。苗族代耕农的生存策略恰恰与之相反。在异己的社会环境中,他们通过亲属网络和族群认同感,将分布零散的苗族代耕农整合为一个联系紧密的移民社群,并以此来应对自身在移居地中所处的劣势地位。

       现在,仅分布在乐安村村委会辖区内的苗族移民就有八百余人,这个数字已接近当地户籍人口的三分之一。苗族移民的不断汇集,不仅使其群体规模进一步扩大,同时也使其社会根基得到进一步巩固。近年来,在市场经济的刺激下,苗族代耕农的土地观念也发生了变化。麦洞村陶文金如是讲到:“对我们苗族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有三块地:房地、田地和坟地。以前最重要的是田地,现在田地是次要的,进厂做工买粮食吃都没问题。关键是要有块房地,要有个落脚的地方我们就可以活下来。”(访谈地点:陶文金家中,2014年8月25日)现在,苗族代耕农仍非常珍视他们代耕的土地,但现在的土地已不再是解决温饱的生存资源,而是作为他们安身立命的生存家园而存在。

       五、结语

       在传统农业社会,获得定居权不仅可以获得身份上的归属感,同时也意味着可以分享村落社会中的各种资源。一般来说,外来群体很难在移居村落获得土地并取得定居权。然而,在市场化的社会环境中,农民的生计活动的重心已经转移到城市工业体系中,村落不再是农民获取生存资源的主要竞技场。特别是在土地商品化的浪潮下,村落社会中土地和房产交易日益频繁,地籍与户籍、户籍与定居地之间的一致性也随之被打破,社会的定居权失去了原初的意义。相关研究表明,在靠近城镇的农村,因土地的升值和村落利益的增多,使得村落中的定居权问题更为敏感。(45)而阳江地处珠三角外缘地带,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土地价值尚未凸显出来,村落定居权中附着的利益也相对有限,这使得苗族代耕农能够在此地定居下来。

       诚然,外来群体难以取得村落社会的定居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机会“成为村子里的人”。以往对村落外来群体的研究,往往将他们视作一个处于社会结构控制下的弱势群体,进而忽视了这一群体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从苗族代耕农的定居策略可以看出,他们并非社会结构中的被动行动者,而是在迁移流动的过程中,重新建构着自身的生存空间和社会网络。现在,困扰他们的不仅是与当地居民的土地博弈,而更主要的则是来自于当前户籍制度的种种限制。在当前的户籍制度下,个体的成员权利被限定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一旦脱离了户籍限定的行政区域,个人就会失去一系列的成员权利,甚至会沦为生存在社会夹缝中的群体。在人口跨界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如何理顺地籍、户籍与定居权之间的关系,需要我们在理论上和制度上做出进一步探索。

       注释:

      

      

       ①杜鹰、白南生:《走出乡村: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实证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②黄志辉:《工业化与城市环形扩张过程中的生态与游耕——珠三角与北京郊区的代耕菜农》,载《广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③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8页。

       ④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0页。

       ⑤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⑥张佩国:《地权·家户·村落》,上海:学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160页。

       ⑦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1998年)。

       ⑧[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64-265页。

       ⑨David Faure,The Structure of Chinese Rural Society:Lineageand Village in the Eastern New Territories,Hong Kong:0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p.2—44.

       ⑩郑锐达:《移民、户籍与宗族:清代至民国期间江西袁州府地区研究》,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52—53页。

       (11)王跃生:《近代之前流动人口入籍制度考察》,载《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

       (12)Jonathan Unger, The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China,Armonk,New York:East Gate Book,2002,pp.122.

       (13)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5页。

       (14)胡亮:《产权的文化视野——雨山村的集体、社群与土地》,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83页。

       (15)陈锋:《“祖业权”:嵌入乡土社会的地权表达与实践——基于对赣西北宗族性村落的田野考察》,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16)云南省广南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广南莫志》,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页。

       (17)James C.Scott,The Art of Not Being Governed:An AnarchistHistory of Upland Southeast Asia,New Haven&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9.

       (18)参见杨渝东:《永久的漂泊——定耕苗族之迁徙感的人类学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陆海发:《云南K县苗族自发移民问题治理研究》,云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

       (19)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第8期,第63页。

       (20)阳江市农业局:《粮食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1994),阳江市档案馆藏,19-A12.2-62-006。

       (21)陈奕麟:《香港新界在二十世纪的土地革命》,载《“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台北)总第61期(1986年),第28页。

       (22)见申群喜、胡波、叶立新:《珠三角代耕农的生存境况及相关问题研究》,载《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向安强等:《珠三角农业流动人口中的“代耕农”:困境、问题与破解》,载《西北人口》2012年第1期;黄志辉:《珠三角“代耕农”概念廓清:历史、分类与治理》,载《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23)E.Ravenstein, “The Laws of Migration:Second Paper,”Journal of the Royal Statistical Society,Vol.52,No.2(1889),pp.241-305.

       (24)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禁止土地的“转让”行为。从这一意义上说,土地的永久“转让”或“割让”并不符合法律规范。

       (25)费孝通:《乡土中国》,第4页。

       (26)[日]山田贤:《移民的秩序——清代四川地域社会史研究》,曲建文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27)杨菊华:《从隔离、选择融入到融合:流动人口社会融入问题的理论思考》,载《人口研究》2009年第1期,第18页。

       (28)杨小柳、史维:《代耕农的社会空间及管理——来自广东南海西樵的田野调查》,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79页。

       (29)Kenneth L.Wilson and Alejandro Portes,“Immigrant Enclaves:An Analysis of the Labor Market Experiences of Cubans in Miami,”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86,No.2(1980),pp.295-319;[美]周敏:《唐人街——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华人社区》,鲍霭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2页。

       (30)[法]萨维纳:《苗族史》,立人等译,贵阳:贵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3页。

       (31)[挪威]弗雷德里克·巴斯:《族群与边界——文化差异下的社会组织》,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0页。

       (32)这些代耕社区并没有固定的称谓,因苗族代耕农是由云南迁来。当地村民习惯称之为“云南队”。“麦洞云南队”即上文所说的“麦洞村”。

       (33)Sulamith Heins Potter and Jack M.Potter,China’s Peasan-ts:The Anthropology of a Revoluti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0,pp.334.

       (34)姚洋:《社会排斥和经济歧视——东部农村地区移民的现状调查》,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3期,第41页。

       (35)朱冬亮:《社会变迁中的村级土地制度——闽西北将乐县安仁乡个案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6页。

       (36)黄志辉:《无相支配——代耕农及其底层世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37)郭亮:《地根政治——江镇地权纠纷研究(1998—2010)》,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

       (38)龚春霞:《地权的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3页。

       (39)《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40)[荷]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林韵然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41)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1页。

       (42)张宏明:《土地象征——禄村再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67页。

       (43)Duncan Timms,The Urban Mosaic,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1,pp.98.

       (44)黄晓星、徐盈艳:《双重边缘性与个体化策略——关于代耕农的生存故事》,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5期。

       (45)参见折晓叶:《村庄边界的多元化——经济边界的开放与社会边界的封闭的冲突与共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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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农民代表长江的土地交易与家园重建_苗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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