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义利观论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儒家论文,义利论文,观论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义和利的关系问题,在中国伦理学说史上,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同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活中不可回避的道德课题。义,即应当、正当、合乎道义;利,即利益、功效、包括公利和私利。从伦理学角度而言,凡是重义的,一般都称之为义务论(或动机论);凡是重利的,一般都称作目的论(或效果论)。
张岱年在《中国哲学大纲》中说,中国关于义与利的思想,可以说主要分为三派:孔子、孟子、朱(熹)子等尚义,别义与利为二;墨子重利,合义和利为一;荀子、董(仲舒)子、张(载)子、程伊川尚义,而不绝对排斥利,有兼重义利的倾向,而明确兼重义利的,是李泰伯、陈同甫、叶水心及颜习斋。在历史上,此三派中,以第一派势力最大。
那么,儒家义利观是不是完全否定功利、扼杀人性、鼓吹禁欲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先秦儒家与后来的汉儒、宋儒以及近代儒家,在义与利的问题上,都有一些变化,应区别对待。
中国伦理学说史上的义与利这对范畴,在孔子学说中已明确提出。孔子把义视为行为的根本准则,他不仅用义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且以是否合于义,来划分君子和小人。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2〕孔子的主张是,没有义作为最高道德准则, 其他品格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
孔子崇尚义,这是肯定无疑的。但是不是像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孔子把义与利对立起来,行义就不能为利,为利就不能行义,既排斥私利,也排斥公利呢?
恐怕还不能这样判定。在孔子的学说中,义与利包含有两层意义:一是指道德行为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一是指动机与效果的关系。就第一层含义说,孔子并不完全排斥个人利益,或者说,利,是要服从于义的。完全不讲利,只讲义,这不是孔子伦理学说的观点。在一定时期内,学术界对此有所误解,这是需要纠正的。
例如,孔子说,“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3〕又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 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4 〕这是说,见到有利可图的事,首先要想到义;符合义的利,可以考虑获取;不符合义的利,一定要抛弃,即使自己处在饥寒交迫中。
换句话说,孔子主张义与利的统一,如果义与利发生了冲突,怎么办?他的答案是:宁要义,也不要利。这就给人们提出了要求,即在“利”字面前要三思,什么样的利可以获取,什么样的利必须舍弃。一概排斥利,只讲义,这并不是儒家创始人孔子义利观的本意。
孔子的义利观,总体上是说,人们所获取的利必须符合义,即先义后利。这在当时,既是一种道德观念,又是一种治国安邦的政治原则。当时有些开明政治家认为:“惟名与器,不可假人,君主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礼,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5〕郑国执政子产就非常注重“利”, 他制定出整顿田地、发展生产的治国方略,使郑国物产丰盈,百姓安宁,社会稳定。对于子产的这些作法,孔子表示赞赏,认为这是行君子之道,说他的作法是养民、富民,给百姓实惠,因而符合于义。这是儒家一贯的思想,就是重视养民、富民;反对害民、扰民。
有学者认为,孟子尚义轻利更甚于孔子,因为孟子曾说,“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6〕单凭这句话, 很可能得出孟子只讲义不讲利这个结论。孟子在义利观上,继承了孔子的主张。他认为,在追求物质利益的时候,必须与培养、塑造人们高尚的道德品质密切联系起来,这实际上发挥了孔子的义利观。但是在这里,孟子还说:“若民,则无恒产,固无恒心”;“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7〕孟子在此处所说的制民之产, 就是期望老百姓都拥有一定的私有财产,能够安居乐业;从另一方面说,这是希望统洁者施行仁政、德治,反对不顾民力与民利的盘剥索取等暴政。
以上这两段话,是孟子游说梁惠王时,不惮其烦地反复述说的,中心思想就是统治者使民“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8 〕这还是要讲利,要讲符合于义的利,要行能使百姓富足的利。
荀子在义利观上与孟子有许多共同点。他比较明确地主张“先义后利”、“以义制利”,他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也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9〕荀子认为,对于国家来说,倡导先义后利,就能够强大; 倡导先利后义,就会弱小。对于个人而言,倡导先义后利,就可以成为正人君子;倡导先利后义,就会沦为小人,甚至是胡作非为的强盗。所以,无论国家还是个人,都应当先义后利,以义制利。
主张对百姓“先富后教”,反对统治者实行“苛政”、“聚敛”,这是儒家在先秦时代关于义利观的一个基本内容。孔子的弟子冉求帮助季氏搜刮百姓,聚敛财富,孔子就号召弟子们“鸣鼓而攻之”;孔子反对鲁国统治者增加租税,认为这是一种“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的行为,这样获取的利不符合义的原则,因此必须加以反对。他向鲁哀公建议“省力役”、“薄赋税”,体现了“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的仁政思想。
所以,在孔、孟、荀那里,崇尚义,但并不是完全的贵义贱利,取义去利,而恰恰在于给老百姓以实实在在的实惠——利。换言之,孔、孟、荀认为统治者不应为自己谋利,更不能与民争利,而应该崇尚义,使百姓获利,这样才可以使百姓顺从。同时,统治者只要做到仁政、德治,其言行符合于义,那么他们也有理由得到属于自己的利益。
其实在先秦时代,主张义利结合的,并不仅是孔、孟、荀为代表的儒家学派,许多开明的政治家、思想家均持此说。例如齐国宰相管仲,就曾提出“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10〕的思想,表明他也看到义利关系的一致性,富民与教民的内在联系,这与孔子、孟子的儒家义利观是基本一致的。
当然,孔孟关于义利观的另一方面,认为人们的物质欲望不可以无限制地任其膨胀、扩大,应当有所节制,即用一定的道德规范调整、节制人们的物质欲望,这样做并非为了扼制人们正当的物质欲望,更不是要对人们进行搜刮。与此相反,他们主张维护百姓们获利的权利。
西汉是中国历史上比较注重功利的时代,董仲舒具有义利兼尊的倾向,他一面强调“体莫贵于心,故养重于义”,一面又反复提醒统治者,要“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意”。可惜,他的这种义利兼重的思想,没有被后代儒家所重视,后代儒家对他的思想时常挂在嘴边的是:“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却忘记了他所说的“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身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11〕这似乎是承认利的合理性,它与义相辅相成,各司其职。但如果义与利不可能两全时,君子宁要义,也不要利,这就是儒家认为在必要时舍利取义的义利观。
宋代以来,理学家们在义与利的解释上,继承了孔、孟、董的学说,但有一个不良倾向,就是偏执其学说中舍利取义的一面,并做了不适当的夸大,而且沿此歧途,走得很远。他们以理解义,把义与利的关系绝对化并发展演化为理欲之辨,不恰当地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僧侣主义伦理观。先秦儒家的义利观发展到此,被蒙上禁欲主义色彩。宋代大儒朱熹直接继承了董仲舒的义利观,在他讲学的白鹿书院中,公开贴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揭示,把这两句话当作门徒们的处事警语,然后进一步阐发:“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来,未有天理人欲夹杂者。”〔12〕程颐说,“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13〕。先秦孔孟荀的义利观发展至此,已面目全非,前后相去甚远了。
自先秦儒家义利观被扭曲后,一些尊奉孔孟,自称得到孔子真传正统的儒士,提倡功利主义,反对程朱理学派的理欲观。例如,叶适提倡功利之学,批评董仲舒“正义”、“明谊”之说是疏阔空谈,实为无用之虚语〔14〕。另一位反理学的学者李贽说,穿衣吃饭,这就是人伦物理,所谓圣人不欲富贵,这是从未有过的事情〔15〕。他们对宋儒的义利观表示强烈不满,指出程、朱是口诵圣人之言的假道学,是冒充真儒的俗儒、迂儒,要求还先秦儒家义利观的本来面目。这些观点在今天看来,还是很精湛的。
从儒家传统义利观的形成和发展演化,及其在近代的遭遇可以看出,先秦儒家主张的义利观并不同于后来经过宋儒改纂后的内容,有其积极与合理的一面,先义后利的义利观,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处世原则,都是千百年来无数仁人志士保持节操、精忠报国的精神动力和道德准绳,它在中华民族心理素质形成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这是应当做历史肯定的。
如今,在民众社会伦理观念中,我们民族的道德传统,仍富有强大的生命力。先秦儒家的义利观,看到人们的物质生活,即衣食住行与义、礼的不可分性。老百姓生活有所保障,就有条件讲礼节、讲道德;相反,个人起码的生活条件都没有保障,就顾不上廉耻心了。当然生活水平高的人,未必都讲义,生活水平低的人,未必都不讲义,这些都不是绝对的。
在民众当中有这样的道德信念,叫做:“不做伤天害理的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对儒家传统义利观在心灵深处的回应。实际上,这也是任何一个有道德感、良心感的中国人最后一道心理、道德防线。一些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贩卖假酒、假药的人,一些图财害命的人,他们连这最后一道防线也已经丧失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义利观无疑有益于市场经济,它可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宁。
市场经济的社会生活中,等价交换是人们彼此间重要的交往原则,即一般不反对人们对于物质需要的追求,有时也把能否使百姓获取实惠,视为社会治乱、政治得失的判断标准。
但是,在任何经济形态下,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都不能毫无限制而任其发展,它必须有一定的道德约束。民间俗语“不义之财不可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都是对儒家传统义利观的正确诠释,它恰切地道出了义与利之间的辩证关系,这同样适合商品经济社会,人们对义与利的思考。不讲衣食住行等物质利益,似乎越穷越革命,越穷越光荣,这是一种变态的价值观,它根本不符合人道,也不符合儒家义利观的本意;义与利的关系,实际上就是道德与物质利益的关系,二者在天平上究竟孰轻孰重,的确很难把握。在左倾之风盛行的年代,许多人对义与利的关系存在模糊观念,有时甚至到了荒谬的程度。例如,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取消物质利益原则,鼓吹精神万能、道德至上,追求个人的物质利益,就是不讲道德的行为,道德与利益二者不可并存,似乎先进分子和模范人物,都是所谓“喻于义”的正人君子,只讲贡献、牺牲,不讲报酬、索取;反之,就成为只是“喻于利”的小人,没有道德观念和道德觉悟。这种“左”的道德观念,在今天市场经济社会,必须加以改变。然而,过分贪图物质利益,甚至走向拜金主义,迷恋金钱,追求物质享受而违背了义,这同样为儒家传统义利观所不容,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也会被人们所不齿。
人们在符合义的前提下,追求物质利益值得鼓励,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但从道德角度讲,一旦义与利发生冲突,二者只可以选择其一,那么就应当取义弃利。“见义勇为”、“舍生取义”的传统道德情操和高尚品格,这在任何时代都不会过时,在市场经济社会,同样值得提倡和发扬,这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宝贵的精神珍品。
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相比,是人类社会在发展中迈上的一个新阶段,但也给人们的道德建设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商品经济要获得发展,必须有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保障系统。儒家传统道德如何与商品经济相协调,确实是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在商品经济社会,等价交换、公平竞争是最基本的特征。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必须确立商品意识,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正确处理义与利即道德与物质利益的关系,尤其是要克服那种“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不道德观念和行为。
“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是一种腐朽的道德观念,它把个人狭隘的利益,当作道德的基础和前提,当作一切思想、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它无论在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社会,都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社会,“见利忘义”这种观念受到激烈批评,却并未在道德领域绝迹,而到了市场经济社会,这种观念又有了更为广泛的土壤。例如,少数经商者不讲商业道德,只图赚钱,以各种手段坑害顾客;实行责任联产承包制,就有人为了个人利益,不讲团结,不讲互助,在物质利益面前,斤斤计较,甚至损人利己,一切向钱看;个别手中有权者,则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等等,这都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具体表现。这种腐朽的道德观,必须从社会生活中清除出去,以防止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造成严重危害。
注释:
〔1〕〔4〕《论语·里仁》。
〔2〕《论语·阳货》。
〔3〕《论语·宪问》。
〔5〕《左传·成公二年》。
〔6〕〔7〕〔8〕《孟子·梁惠王上》。
〔9〕《荀子·大略》。
〔10〕《管子·牧民》。
〔11〕《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
〔12〕《朱子语类》卷一二。
〔13〕《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四。
〔14〕参见《习学记言》卷二三。
〔15〕参见《焚书·答耿司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