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进程中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基于温州“三点三变”的思考_农民论文

城乡规划进程中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基于温州“三点三变”的思考_农民论文

城乡统筹进程中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以温州“三分三改”为蓝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蓝本论文,温州论文,城乡论文,进程论文,产权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1](P6)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模糊、数量份额不清,尚未建立起能够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有效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从而形成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虚置”,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发展状况远落后于城市[2],这样不仅导致农村集体资产“悬浮”、“虚化”难以进入市场经营发展从而桎梏了农村资本的发展壮大,更是由于在产权制度上农村与城市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造成农村与城市的二元分离,难以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因此,加快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确权,不仅是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需要,也是推动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需要,更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需要。[3]

为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温州于2010年开始实施全面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在总结吸取之前的改革经验并学习借鉴国内其他地区的实践后,开始了以“三分三改”为核心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改革,以改革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制度而创造经济动力、激发社会活力,从而推动农村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得以持续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局面的实现。

一、“三分三改”的具体内容与政策措施

温州新一轮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三分三改”,其构成了温州市委、市政府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城市化建设的改革新思路。根据《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解释,所谓“三分”,是指“政经分开、资地分开和户产分开”;所谓“三改”,是指“股改、地改和户改”。

“政经分开”,是指将目前农村的党支部、村委会这“两委”与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分开,村“两委”作为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组织,其职能应该是认真履行好村民授予的管理村庄公共事务、发展村庄公益事业的责任,而不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经营活动;“资地分开”,是指将农村的集体土地和其他非土地的集体资产分开,土地仍归村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但是其他非土地的集体资产可以进行转让、交易甚至上市流动,从而盘活农业资产、增加农民收益;“户产分开”,是指将户口与产权分开,农民享有的如土地承包权、宅基地用益物权、集体经济权益等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各项产权(权益),与农民的户籍分开,不随农民户籍的变动而受到影响。

“股改”,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土地的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农民平等获得一定数额的乡村非土地性集体资产的股份额度,并拥有对于自己所获得的股份的自由处置权,这一权益不受农民户籍、工作、居所变动的影响;“地改”,将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宅基地、建设用地三类,在土地权属性质不变、用途不变、量质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土地用益物权改革,让土地可以自由流转;“户改”,进行户籍改革,对户口以实有人口、实有住所为依据,按居住地登记,剥离依附在户口制度上的身份、职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附属功能,在农民原有权益不受侵犯的基础上,实现农民与市民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待遇平等。

根据温州市委、市政府围绕“三分三改”所提出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的实施办法,按照“政经分开”,以行政村为基础建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将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与作为村集体资产经营组织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分离开来,村民委员会专注于管理村庄公共事务、发展村庄公益事业、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而村民则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按照村党支部对候选人的提名,民主选举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以带领村民经营发展村集体经济,并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运营状况进行民主监督;按照“资地分开”的原则,在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下面分设土地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其中成立土地合作社并不对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变更,而由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而非原来的村民委员会管理和经营村集体资产,从而将土地的经营权与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权分开,这就是“三分三改”中的地改和股改。

地改重新明晰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产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建立土地合作社后,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村集体,使用权由承包的村民继承,而土地既可以由承包的村民自行经营,也可以通过土地流转(转包、租赁、转让)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甚至可以量化成为股份而参股进入农业经营组织(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由其他组织和个人代为经营。土地流转以平等自愿、对等协商、有偿转让为前提,以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关系、未经审批许可不得改变农地用途、不得减少土地数量降低土地质量为原则,让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则通过政策激励、规范管理、引导服务,培育和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并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保障农地为农所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也通过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而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的农民在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可以获得财政补贴、对处于就业年龄的农民能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最长时间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补贴、免费参加政府各部门举办的就业创业培训等就业和生活保障;而安排长期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劳动力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按实际招用人数获得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50%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促进再就业资金中列支[4]。并且,温州市还出台相应政策,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用于非公益性项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和已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原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租赁、入股、转让等方式进行有偿交易。土地流转和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必须经由土地的承包人(农民)和所有者(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同意,政府不再参与土地的征收,而是作为土地市场交易的监督人和见证人而非当事人进行运作。温州市政府现已在全市建立乡镇级土地流转服务站62家、土地流转市场中介组织1家、建成规范化县级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1家,从而为土地流转承包的合法、高效进行打下了制度和机构基础。

股改则是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村设立改制工作小组,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首先对包括土地在内的村集体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核实,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性资产须进行实地踏查和清点,对往来款项须经当事人(单位)证实,对村集体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清查核实,对村集体所有未发放承包证的土地资源等进行丈量登记,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限额以上)登记造册,并将资产清查结果报乡镇(街道)审核,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后,送乡镇(街道)备案,并由乡镇(街道)统一送县级农业部门签证,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然后村改制工作班子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研究草拟包括改制量化资产范围、股权设置及其比例、股权量化对象界定办法、个人股份配置办法等内容的改制实施方案草案:实施方案草案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张榜公示后付诸实施,建立股东股权台账,并最终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必须将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到个人,即是以个人股作为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享受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个人股原则上由人口福利股和劳动贡献股构成,一般人口福利股占量化资产的50%~60%,劳动贡献股占量化资产的40%~50%。人口福利股以明确具有社员资格和保留社员资格的人员为对象,劳动贡献股按劳动贡献大小量化配置。量化对象按人口福利股和劳动贡献股分别计算其在集体资产中的份额比例,加总换算成股份,记录在其股权证上。资产量化、建立股东台账、明确个人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份额后,要组织村民推选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可以由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直接过渡产生,也可以重新由股东户代表投票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职能时须按照“一人一票”投票进行。股东(代表)大会顺利完成预定事项,经乡镇(街道)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改制村经济合作社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股份经济合作社填制股东股权证,向全体股东发放股权证书。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负责管理运营村集体资产,并在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规范运作。

为有效推进“三分三改”,温州市还在市农办、农业局设立了“三分三改”工作指导、政策研究等小组,成立了由局领导和各科室工作人员组成的11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督导组,不定期对11个县(市、区)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同时,温州市还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制订、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进行指导与规范。此外,温州市财政在2011年还划拨了500万的市级土地流转扶持专项资金以支持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温州市还组织举办了农村产权改革制度培训班30余场次,培训人员5000余人次,从而对“三分三改”工作的开展形成了有力的推动与促进。

二、“三分三改”的实践意义与价值

以“三分三改”为主体的温州市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实践,是社会发展到新阶段后我国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新的尝试,温州的实践为推动农村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我国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理顺村社关系,推动了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变革

以“三分三改”为主体的温州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推动了新形势下对我国乡村治理模式变革的探索。1978年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虽然打破了封闭的、低效的“大锅饭”体制,让农民获得了土地经营权和生产自主权,推动了农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农业资本的积累和增值创造了条件。但是,由于包括土地在内的乡村自然资源和村集体资产仍是由村庄所有,并且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从而使得村民委员会既是作为农民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又受农民委托管理村庄公共事务、办理村庄公益事业,也有权力对土地、山林、水面等由农民承包的自然资源和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因此,村民委员会就同时具备了“基层自治组织”、“村庄公共组织”、“村集体经济经营组织”这三种属性。如此,在村民委员会这一复合型组织身上同时聚集了“社会性”、“政治性”、“经济性”的三种职能,实际上与“政经合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并没有本质的区别[5]。这就导致了除了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分给农户由农民个体承包的耕地、山林外,其他村级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和资产往往就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甚至村支书、村主任个人把持进行垄断型管理并为个人或小团体牟取私利,而普通村民却常难以了解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情况。正是因为村级集体资产没有能够进行有效的量化和分配,结果村民“集体所有”就变成了基于职位基础上的“私自占有”,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村支书、村主任等村庄公共职位也因此被附加上了可观的经济利益,从而有不少地方在村委会选举中都出现了贿选舞弊、黑社会参与、家族派系斗争甚至形成大规模恶性冲突的恶性事件发生的情况,这不仅对村民自治的良性运转产生消极影响,也往往酿成群体性事件从而破坏了社会秩序,并最终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和农民对制度的支持。而且,由于村民委员会既是村庄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又是村庄集体经济经营主体,而经营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又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容易造成村民委员会产生重经营获利轻管理服务的情况的出现,从而导致乡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弱化以及村民委员会运行的畸形化,产生村集体经济“绑架”村民委员会甚至村党支部的现象的发生,扭曲了村民自治的根本目的[6]。

因此,温州的“三分三改”,为乡村治理方式的变革,提供了新的条件。通过实行“政经分开”,将村民委员会还原为村民的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切实履行管理村庄公共事务、发展村庄公益事业的职责,让基层自治组织成为基层社会管理的主体,按照“四个民主”的原则要求为村民提供高效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而每个村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下分设土地合作社和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非土地集体资产),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进行村级集体经济的运作经营。这种变革方式,实际上拓展了乡村治理方式,推动了村民自治的深化:“政经分开”之后,村民自治从“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的重合(原先村委会主任往往也自动兼任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社长)向“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的相互分离和独立运转发展,村民可以选举热心公益、勤恳负责、群众威信高的村民担任村委会主任,让他专注于管理村庄公共事务、发展村庄公益事业,从而有效维护村庄秩序,为村民的生产生活创造优良环境;同时村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一人一票选举更能够洞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把握市场机遇创造经济利润的经济能人管理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从而更好地盘活村集体资产,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为村民谋取更多的福利。通过“三分三改”,将村庄治理与乡村发展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和集体资产经营这两项职能分开,从而通过民主选举分别产生合适的管理者,在村民的授权和监督下分别运作,实际上优化了人力资源的配置,明晰了村庄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这两项职能的边界,理顺了村社关系,也深化和拓展了基层民主实践,是乡村治理模式变革的有益创造。

(二)明晰产权,为农村集体资产自由进入市场提供条件

农村集体资产是由全体村民集体劳动积累起来的经济成果,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村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物质基础,它是由全体村民共同享有、直接管理、协商支配的农村社会财富。根据国务院于199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涵盖了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生活发展所需要的所有物质条件,从而构成了农村发展、农业进步、农民富裕的基本要素。农村集体资产的有效管理与对农民享有农村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的正当维护,不仅事关农村的长远发展和农民的生活富裕,更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意义重大,因为只有农村发展好了,农民生活好了,经济发展与文明进步才能够获得持续动力,我国才能真正构建起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7]。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集体资产都是由村集体组织进行管理经营,不仅导致了权属不清、公产私用等问题的出现,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扭曲了村集体组织的职能:而且更重要的是,由于每名村民所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份额难以确定,更无法将自身所属的份额从村集体中剥离出来,由此造成村民所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份额既数额不清受益权不明,也难以独立经营管理为村民个体发展需要或个人选择处置提供条件,从而使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产权“虚化”而形成“大家共有、人人无份”的所有制形式[8],导致村民缺乏自主选择支配权,农村集体资产也被牢牢地捆绑固化而不能有效进入市场交易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流转、保值增值。这也就意味着,在我国农村有着大量的社会财富,但是往往是闲置、空置而无法转化成为资本进入市场经营增值,既不利于农业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快速发展,也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形成了障碍。

“三分三改”不仅要求“政经分开”、“资地分开”、“股权化”,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将每名村民所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份额明确下来并划分给每名村民,从而将“虚化”、“悬置”的村民所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明晰化、实在化了。这样一来,农民不仅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所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份额,也保障了农民可以通过合法经营活动获取其所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收益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盘活了农村集体资产。农民既可以将自己所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保留在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农民进行监督并获得分红,也可以将自己所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流动转让,由此既不会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属性,也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奠定了制度条件。通过“三分三改”,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的同时,农村集体资产还能够顺利进入市场交易活动实现保值增值,从而推动农业资本和农村财富的合理流动、市场化流动,既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又能够激发农村经济活动的活力,推动农村经济活动更好地进入市场、适应市场、激活市场,实现农民、农村与市场的共赢。

(三)打破城乡二元界限,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就存在着“城市”与“乡村”的二元结构差异。由于我国的城市绝大多数都是作为区域行政管理中心,因此在行政权力的强制下,城市往往成为了该地区的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的中心,从而能够通过吸收甚至榨取而获得更多的资源,由此对于城市的市民而言,他们往往能享受更多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并且可以享有更多的工作、迁徙的自由;而由于城市是作为其周边乡村的行政管理中心而存在的,因此城市的发展往往是以吸取甚至通过行政强制榨取周边乡村的资源为基础的,由此形成了城乡间的公共服务供给、公共福利享有的差异,这种差异随着近年来城乡间发展速度的不同而越拉越大。改革开放后,农民能够更为自由地向城市进行流动,获取工作或迁徙安居,但一方面农民并不能完全抛弃土地进入城市,也不能通过将土地和所享有的村集体资产进行流转出售而变成进城安居就业的资本,从而导致大多数农民进城后往往由于缺乏资金而只能简单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获取较为低廉的工资报酬;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户籍以及附加在户籍上的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的功能的城乡差异的存在,农民虽进城安居工作,却无法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同等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结果,前者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就业的能力,后者剥夺了农民享受平等公民权的资格,实际上是将经济发展不均衡导致的城乡差异制度化了,这种制度性的不公平对农民的合法权利造成了损害,导致农民在进城后大都沦为社会底层而成为弱势群体。同时,农民进城工作或安居后如要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必须放弃农村户籍而转为城镇户籍,但由于包括土地(山林)承包权、宅基地用益权等各项农民享有的权益以及国家惠农补贴都是与农民户籍直接挂钩、作为农民户籍的附加权益的,这就导致农民如放弃农村户籍则会造成巨大的损失,从而农民往往不愿以此为代价而在城市生活中被边缘化。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同时,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得到的收益却并不多,“农民”与“市民”之间的界限并没有能够有效打破,不仅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制度差别和地位差异,对于那些进城就业居住的农民而言,户籍限制导致他们出现“生活上已经是市民,身份上仍然是农民”的情况,既不利于他们融入城市,也会由于无法同等享有公共服务而成为弱势群体。

在努力消除城乡间制度性的不公平方面,温州的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则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三分三改”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在对农民现有的各项权益的有效保护的基础上,为农民提供公平的机会和待遇,让农民能够有权利与市民享受同等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通过户产分开和户籍改革,剥离了依附在户口制度上的身份、职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附属功能,农民可以自由选择保留农村户口还是转为城市户口,如转为城市户口并不影响农民原先所享有的土地等村集体资产的受益权,也同样可以享受国家各项惠农支农政策补贴;而温州的市民,无论原先是城市户籍还是农村户籍,统一转变为居民,在就业安居、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方面享受同等的待遇。这样就打破了建立在户籍制度上的城乡二元结构差异,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了制度基础。而且,通过对包括土地在内的村集体经济进行股份化改革,不仅明确了每名农民所享有的集体资产的股权份额,而且让集体资产的股权能够自由流转交易。由此,农民通过股份转让、土地流转、资产承包等各种方式,既可以将零散的资本聚集起来进行规模化经营,从而使农业资本更有效地进入市场而获得收益,也可以通过将股权或资产出售而获得进城安居置业和就业创业的资本。如此,则既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为农民自愿、自由进城安居就业并与市民享受同等的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等奠定了制度基础,加快了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本的自由流动,从而为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城市化速度的加快提供了机制前提;又通过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化改革让农民的农业资本可以自由地进入市场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从而能够增加农民的财富,并可以通过股权的转让和增值为农民进城安居就业提供了物质条件,这实际上让农民的人身和财产都更加自由,并通过这种自由为农民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温州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通过“户产分开”和实行“股改”、“户改”,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差异、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并且对“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要跟户口、户籍地逐步分离”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而且,温州的新农村社区建设,主要就是“联村建社区”,通过“转、并、联”将全市5406个自然村合并成为800余个农村社区。由于社区是居民自治组织,是社区内的居民自发地组织起来,对社区内的公共事务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我管理和服务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与村民委员会一样,也都是由社区居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在居民的授权和监督下履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责。通过“三分三改”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方式进行变革,实现“政经分开”、“户产分开”,不仅有助于消除原来建立在每个独立的行政村基础上的集体资产的收益关系,打破村与村的界限,建立起跨村的社区公共意识与公共认同;而且由于剥离了依附在户口制度上的身份、职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附属功能,在保护农民原有的各项权益的同时实行农民与市民的同等待遇,就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差异、融合城市与农村扫除了制度障碍,让农民可以更放心、更有利地进入城市,并与市民一样平等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甚至可以突破社区建设的城乡界限,将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更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从根本上说,温州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的一场“倒逼”的改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城市与乡村都被完全纳入到市场经济体制中,由市场对其资源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了。因此,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所有与收益关系,让农村集体资产可以像城市工商业资本那样进入市场经营获益实现增值,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社会更加开放,公民获得了更多的自由,能够通过迁徙争取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好的公共服务,这就要求打破城乡二元界限,不仅要改变大多数进城农民“生活上已经是市民,身份上仍然是农民”的制度性不公平,而且要为所有居民自由流动并得到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务创造条件。由此可见,温州的“三分三改”,是一项极富生命力的制度创新。它不仅提供了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新途径,丰富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方式,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资本的市场化运作和增值,还推动了乡村治理方式的变革和基层民主建设的深化,并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差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温州实践的经验总结与改进建议

对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我国不少地区也有着独特的探索,如广东南海早在1992年就完成了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革,并于2010年开始推动了以实现“政经分离”为核心内容的新一轮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北京市于1993年开始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并探索出“全部可量化的集体资产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量化”、“资产量化与投资人入股相结合的综合型股份合作社”、“集体经济部分存量资产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量化”、“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等模式;上海市于1996年和2005年分别颁布了《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和《关于本市实施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制度的暂行意见》,用以指导上海市的农村集体资产和集体土地的产权改革。通过对温州“三分三改”的调查研究,并结合我国其他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得出当前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一些共同特征都是: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为改革导向;通过产权股份化明晰村民享有村集体资产的份额;实行政经分开、村社组织与经济组织独立运转;加强民主监管,提倡企业化经营。

而温州的“三分三改”,是结合温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做出的,能适应本地区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经验探索。与其他地区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改革模式相比,温州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改革有着以下几点独特之处:

一是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为根本目的。温州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的产权改革,就其根本目的而言,是要通过明晰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并量化到个人,将原本权属关系清晰但份额及收益权模糊且分配方式混乱的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方式民主化、经营方式多样化,从而使原本封闭低效的农村集体经济能够如工业、商业资本那样活跃起来,并进入市场增值赢利,由此激发农业资本的活力,促使农村发展与城市发展相互协调、共同推进。

二是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为主要特征。温州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改革,不是如其他地区那样仅将改革成果主要局限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集体经济经营的方式与权益分享创新上,而是将土地、户籍等涉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事关农民根本利益的农村生产生活要素与农村集体资产统一起来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由此就打破了长期发展而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差异,既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实现了农民与市民间的制度公平,又通过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改革增强了农民自由迁徙流动的能力,从而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了制度和物质基础。

三是以盘活农村集体资产为改革指向。温州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改革,是要让农村集体资产活起来,通过股份制改革不仅保护了农民对村集体资产的合法受益权,而且通过股份合作社的形式丰富了村集体资产管理和村集体经济经营方式,从而激发了农村集体资产的活力,让农村集体资产可以自由进入市场,通过市场经济活动实现增值发展,并最终使农村和农民获得更大收益。

四是以维护增进农民权益为基本原则。无论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还是推动“三分三改”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温州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改革,始终坚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进农民社会福利为基本原则。除了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进行股份制改革,以股权形式将农村集体资产的份额和收益明确量化授予农民,由此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外,更是将政府推出市场经济活动领域并使其专注于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的公共职能的有效履行,让公共权力成为中立的社会活动的监督者和仲裁者,而不是与资本结合起来剥夺农民、与民争利。

五是以推动农村新社区建设为阶段目标。推动农村新社区建设,是温州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改革的现阶段目标,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化的产权改革,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集体经济经营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并将农村集体资产的享有权和收益权明确量化分配给个人,从而将农民的居住工作关系与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股东身份剥离开来,更有利于“转并联”工作的开展,由此也对温州的联村建社区进程和社区民主自治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通过对温州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具体实践进行考察分析,可以看出,随着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进度的不断深入,在“三分三改”的推进过程中,温州市需要对以下几方面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推动:

第一,要培育、支持、鼓励专业化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审核评价。由于农村集体资产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属关系不清晰、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经营不透明等种种问题,造成很多农村集体资产没有办法进行精确的量化核算,尤其是部分未开发利用而闲置的农村集体资产,因尚未进入市场经济活动而难以准确对其估价。由此,只能量化每名村民所享有的村集体资产的股权份额,但无法对其进行价格评估,从而导致一旦村民想要将自己所获得的村集体资产的股权进行交易时,因无法对其进行精确估价而形成障碍,也阻碍了在市场经济中盘活村集体资产设想的实现。因此,随着“三分三改”工作的不断推进,应该支持鼓励独立的、专业化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公司对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市场价值进行核算估价,从而既有效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为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进行市场流动交易提供有利的条件。

第二,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设置类型和资产管理方式需要多样化。按照温州市委、市政府的规定,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改革必须通过股份化将量化的股权明晰分配给每名村民,但是否将全部村集体资产都设置为个人股量化给每名村民,还是留有部分作为集体股,则并未做详细规定。而且股权设置主要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类,种类单一恐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经营多元化发展的需要,并不利于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股权作为吸引外聘专业管理人才帮助管理集体经济,从而对农村集体经济“公司化经营”的改革方向造成阻碍。因此,可以考虑设置多样的股权类型,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基础上将一定程度的股权设置和分配方式交由村集体讨论决定。与此同时,温州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个人股权是采取“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方式,还是采用每5年重新核定调整的动态管理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从长远发展角度看,虽然动态管理方式可能产生更高的重新核定调整成本,但是更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并且能够提供更加开放、多元、灵活的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式,因此应该鼓励村集体采用动态管理的方式核定和管理村集体资产的股权。

第三,对现有农村集体资产和集体土地要确地确权。在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的发展中,不少村庄都有过调整合并、征地拆迁、村民搬迁、土地置换等的经历,从而导致了不少村庄在当前进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时出现了一些村集体资产数不清分不明、土地和山林归属权限模糊等历史遗留问题[9],从而给“三分三改”的顺利推进造成了障碍,并且有可能引发村民与村民间、村民与村委间甚至村委与村委间的矛盾冲突。因此,随着“三分三改”的逐步推开,温州市委、市政府应该出台相应指导文件,对现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确权,对农村集体土地明晰确地,并且可以考虑从各级财政中划拨专项经费,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进行奖励,并为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村进行适当补偿或贷款帮扶。

第四,可考虑将改革后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和土地合作社再合并。根据“三分三改”要求,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后,在新成立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下分设土地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但从我国当前法律规范而言,土地合作社的存在和有效运行缺乏法律依据,从而使其难以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能享有的相关政策待遇。而且,将村集体经济与村集体土地完全剥离,是否有利于村集体经济的良性发展和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仍是有待观察讨论的。因此,从当前的实践来看,可以考虑将土地合作社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合并起来,建立统一的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土地可以与村集体资产一样折换成为股权分给所有村民。这样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土地合作社的“身份”困境,而且更有利于村集体整合与调配资源,帮助增强村集体经济的实力与活力。

第五,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合作应该突破村域概念。改革开放后,虽然农村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城乡发展差距越来越大,农民的收入增幅也远落后于市民的收入增幅,根本原因在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生产经营又恢复了小农经济模式,虽然农民获得了更多的自由从而通过灵活就业解放了剩余劳动力,但以家户为单位的小生产由于其规模小、资金少、实力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以低价进行不公平的市场交易,实际上是“工业剥削农业”、“城市剥夺农村”。因此,以农村集体经济为基础,推动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是改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让农业资本公平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根本所在。由于温州的工业化发展程度较高,市场经济体制运作更为成熟,对于那些村集体资产规模较小、总量较少的村而言,以一村的集体经济实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与规模更大、发展更成熟的工业资本进行竞争,难免仍处于弱势地位而接受不公平交易。因此,可以考虑在每个村都进行完清产核资和股权分配后,打破村域界限,联村甚至以社区为单位建立规模更大、资源更丰富、聚合度更高的集体经济合作联社,从而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的实力,提高农业集体资产的市场竞争力,对此,广东博罗打破村域、行业界限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联社[10]的经验值得参考。而且,打破村域界限、推动社区整合,也符合温州市的“联村建社区”并推动更大范围的基层民主和社区自治的发展方向。

通过实行“三分三改”,温州打破了城乡二元界限,为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奠定了强有力的制度基础,为我国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行了极其重要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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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进程中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基于温州“三点三变”的思考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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