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视野下的科举公平观与科学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举论文,视野论文,权力论文,公平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重视公平而式微科学的科举制度能否说明考试制度改革首重公平
回顾1300多年的科举考试历史,追踪学界对科举制度的研究,可以清楚看到科举制度是重视公平而式微科学的人才选拔制度。千年间,公平竞争始终是科举制度的主旋律,维持着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而学术标准却越来越禁锢着科学的发展,禁锢着人和社会的发展,最终在外敌入侵下连同看似稳定的国家政权一同瓦解,值得今日考试制度改革引以为戒。这种情况下,能否从理论上认为科举制度留给我们的历史遗产是考试制度改革首重公平?
1.公平竞争是科举制度的主要精神
公平竞争是科举制度的主要精神,这已成为学界的共识。科举制的“公平竞争、平等择优”原则是其被西方借鉴的根本原因[1]。
科举制的公平竞争精神,有非常强大的制度保障。法学视角的科举制度研究发现,科举法规非常完备,包括了从报名、考试、阅卷、发榜到录用等方方面面的严格规定。例如,唐朝时散见于律、令中的科举法规;宋朝的《天圣礼部考试进士敕》、《至和贡举条制》、《熙宁贡举敕式》、《政和新修御试贡举敕令格式》、《绍兴重修贡举敕令格式》;元朝《大元通制条格》中收录的《学令》;明朝我国第一部完整的考试规则《科举集成》;清朝的《钦定科场条例》、《续增科场条例》和专门的《兵部题准武场条例》等。但科举制度毕竟不是科举法制,科举制度的首要目标是选才,而科举法制的目标是通过维护科举制度的秩序与公平,达到考试治理与公平选才的目的。科举科目由多渐少,考试内容由繁至简,考试文体由多样变为单一,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平性目标逐渐取代选才目标的历程。但这样的结果是,用严苛而详尽的法律来规制科举考试却限制了科举制度改革的基本动力,压抑了考生与官员的能动性,并导致科举制度发展的停滞与墨守成规[2]。
在科举制度发展史上,几乎所有重要的改革,都服务于追求公平的取向[3]。从“兼采时望”到“糊名考校”、从归并考试科目到指定考试内容、从考试形式多样走向八股文取士,无一不是公平的价值取向。正如顾炎武所说:“国家设科之意,本以求才;今之立法,则专以防奸为主,如弥封、誊录一切之制是也。”[4]
2.人才选拔标准沦为逐步标准化的道德文章
科举制度的目的本是选拔优秀官员,考试评价标准的科学性是首位的,公平性只是保证考试效度的制度保障。但时至今日,仍然不时可见主张考试制度改革首重公平的呐喊。坚持这类观点者认为,这是科举对高考最重要的启思,也是科举留给当今社会最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这很像科举制度错位价值观的历史复活。
人才选拔标准实际上保证的是人才选拔的效度,理论上这是首位的价值追求。但以此视角去分析文官选拔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发现这是一种“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标准,考试内容由内容较广泛的诗赋之“文”演变到内容较狭窄的经义之“文”,由形式较灵活的、广义的经义之“文”演变到形式较固定刻板的“八股文”[5]。由于八股文被认为是“学术界最大的障碍物”,这样一来,我国科举时代选拔的人才与选贤任能的初衷渐行渐远,实际选拔的主要是这样几类人才:(1)能用诗赋表达对贤能道理理解的了解之士;(2)能用文采高妙的诗赋表达事物之士;(3)诗赋文采高妙之士;(4)能对儒家七经中贤能道理了解之士;(5)能用八股文体表达对四书五经中道理的了解之士;(6)八股文制艺高妙之士[6]。科举制的实质是一种开放报名、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考试制度。如果学术竞争标准沦为一种缺乏科学性的学术躯壳,那择优录取中的“优”,显然只是统治阶级自己认可和认为的“优”,而不是依照科学的学术评价标准认可的“优”。其结果是难逃厄运,阻碍人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内忧外患下随同清代国家机器垮台被最终废除。
如果科举制度重视公平而式微科学的结论成立,那就是说,科举制相比之下不太重视甚至压制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尽管科举考试内容历经诗赋到经义的演变,但相比公平竞争而言,这不过是时代学术文化发展的自然变迁与内容变化体现到了考试内容标准上。这种重视公平与压制考试内容标准科学性的背后,究竟是怎样的权力因素在起作用呢?本文试图对此做一简要探讨,以有助于理性认识今日考试选拔制度改革中的公平性与科学性问题。
二、重视公平竞争始终是稳固政府行政权力之必须
科举历史似乎说明,重视公平竞争并不能保证政府行政权力一劳永逸的稳固。但是,它仍然是稳固行政权力的必要条件,这从百姓的权力要求、精英统治权力的需要,都能找到合理的理论基础。行政权力服务于公平竞争的逻辑,主要是机会平等,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机会平等。这对我们理解考试制度改革重视公平的价值观,推进考试制度改革进入实质性公平,都具有重要历史启思。
1.公平竞争是等级社会下国人追求利益的刚性权力要求
按照费孝通先生的研究,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差序格局和差序人伦的社会。所谓差序格局的社会即等级制度的社会,而等级制社会则自然是等级的人伦,这即“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伦”重在分别,在礼记系统里所讲的十伦,鬼神、君臣、父子、贵贱、亲疏、爵赏、夫妇、政事、长幼、上下,都是指差等。“不失其伦”是在别父子、远近、亲疏。伦是有差等的次序。其实在我们传统的社会结构里最基本的概念,这个人和人往来所构成的网络中的纲纪,就是一个差序,也就是伦[7]。正因为有差序人伦的不平等现实,即使经年累月不断努力劳作,要改变和提升自己的社会身份,也仍然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尤其是面对古代社会士族门阀势力依然强大的现实,面对血缘门第影响着中下层庶族向上流动的现实。在科考逐步成为读书人改变人生的唯一正途的情况下,其“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社会流动升迁功能,自然就对老百姓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人们看到了经由科举当官是实现由卑到尊的位置转换的现实路径。毕竟官员不仅握有权力,享有相当的声望与财富,他们的家属还享有法律规定、习俗承认的种种特权,这些特权表现在礼仪、婚姻、丧葬、祭祀、交通、饮食、衣饰、建筑等生活的各个方面①。于是,渴求公平竞争必然成为社会特别是处境不利者,获取科举利益的普遍愿望和刚性权力。
2.公平竞争是加强精英统治权力的意识形态逻辑需要
对统治阶层政治实践而言,重视贤能治国一直是儒家思想的主张,也是政治实践一直努力的方向。儒家非常关注少数精英和理想人格的培养问题,因为精英或理想人格的作用,在于社会规范“礼”的人格化和示范作用,同时也是是通过他们来保证制度化的文化和意识形态传承。所以科举制度重视公平竞争,目的是选拔出真正的贤能治国之才,加强少数精英统治的权力,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显然,科举制是一种精英官僚再生产的机制,是一种社会精英和社会结构再生产的机制。东汉以来的战乱纷争教训表明,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官员的选任问题,就无法建立起绝对效忠于自己的职业官僚系统,就不能消除来自上层社会的对大一统皇权的威胁与挑战[8]。当然,我国自古乱世就有大家先覆的结局,历次战乱后的新政府本身也需要挑选精英治国。明代八股文这种考试形式和经学思想内容紧密结合的考试,很大程度上正是适应了这种公平竞争原则中加强权力的意识形态逻辑,才得以沿用五百年。
3.行政权力服务于公平竞争的基本策略
既然来自百姓和政府权力都需要公平竞争,那如何去保证能够公平竞争呢?放眼历史,科举制的基本逻辑其实就是谋求机会平等。这种机会平等,首先是形式上的机会平等,主要体现为开放报考资格,考试标准上一切以程文为去留,防止和惩治考试作弊。关于开放报考资格,历史的事实已经清楚显示,除了倡优皂隶等少数所谓贱民以及女子不准报考外,自科举制产生之日起,就基本确立了政府公开招考、士民“怀牒自列于州县”的自由报考原则。至于一切以程文为去留问题,史实也表明科举所考之学主要是儒家关于道德人生的学问。即使有关于政事方面的策论考试,但基本不占主导地位。由于出题、考试、阅卷、发榜等方方面面,都几乎用制度规定尽可能排除人情干扰,剩下的就只是众考官去评价考生文章在“清真雅正”上的高明程度了。当然,在科举强大的利益面前,防止和惩治作弊始终是政府维护公平竞争的最为艰巨的任务,这也是为什么古代科场法规那么严密繁多的重要原因。
其次是实质性机会平等。对考生而言,不论其原初的社会阶层身份差异,皆有较高比例的中试机会,同时同级别考试的中第者大致拥有相同的职位与待遇。关于这个问题,如今已有大量的历史学、社会学学者的研究统计,这些数据能充分说明至少约1/3还多的寒门子弟通过科举实现了向上流动,尽管这一数量相对于下层占绝对数量的老百姓而言并不算多,但这对中国社会的社会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是由于科举制的社会流动功能,中国官民二元结构中还产生了一个特殊的“士”阶层,这是一个粘连官与民的不断流动的阶层,他们不断赋予官员阶层强大的活力。总之,科举制调节着社会结构的平衡,它使上层的精英可以从一种权力、财富、声望的等级结构中得到满足,下层潜在的精英则因这种等级结构并不对他们封闭而抱有希望[9]。
关于实质性机会平等,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策略是谋求不同区域的集体机会公平。它关系到各区省的实际录取比例与指标,是实实在在的集体机会平等。这方面,唐代主要是北方举子占绝对优势。北宋以后则因北方战乱、经济南移而南方举子占绝对优势。所以出现北宋中叶有关分区取士与凭才取士之争,代表北方士子的司马光主张分区取士,主张凭才取士的是代表南方士子的欧阳修。发展到明代,由于洪武三十年(1397)会试的“南北榜”事件,完全按分数高下取士逐步演变为分区分省定额取中,其分区录取比例后来较多的是南卷55%、北卷35%,中卷10%[10]。这里的逻辑凸显的是实质上的区域群体机会公平,与今日高考确定分省录取指标及相应录取分数线的道理相类似。就考生个体而论,不是全国而是各区域内的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照顾边疆和文化教育相对落后地区,调动这些地区读书人的学习积极性,促进教育的发展,维护民族的统一。它是区域群体机会公平与教育发展水平甚至经济等之间的矛盾,体现在了考试结果上,所以其智慧的解决之道是采取分区定额取士,而不是靠削弱考试的科学性解决,最终并未影响考试效率。还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区域群体的机会公平问题,即使在明朝也并未出现按人口实行平均主义配额的情况,足见群体机会公平也不是机会的绝对相等。现实中,那些提出教育或考试公平与效率产生矛盾的论者,也许正是把机会平等理解为了机会绝对的相等,这种公平观恐怕任何时候也难以行得通。还有可能的情形是,这些论者把效率理解为了绝对的考试分数,实际上在式微科学的科举时代,这些分数也不是代表绝对的效率。这样的考试效率观,在今日的考试制度改革里仍旧不时出现,也许正是历史的教训重演,即试图完全以书面的试卷考试论英才。
三、式微科学是行政权力直接控制学术权力的结果
政府的行政权力有自己的职能范围,驾驭甚至代替学者行使学术权力本身是一种职能错位,这种缺乏权力基础的考试制度实践,一旦将考试标准制度化为某种诗赋或者经学经典,必然产生式微科学的历史后果,从而最终通过扰乱生产关系而破坏科技生产力,贻害人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当然,就科举考试的标准而言,中第者的水平确实是反映了举子们的真才实学,他们也确实是那时的佼佼者。如果深入研究那时的会试试卷,也的确会看到如果不是诗赋水平高或者经纶满腹还真的无法写出高水平的道德文章。如果看看明清那些科举出身的官员翻译出来的大量西方科学著作,不能不佩服这些人的学识功力深厚。但这些,也改变不了君主专制制度下行政权力直接驾驭学术权力而式微科学的全局后果。
1.追求科学理性不是古代中国社会的刚性权力要求
农业社会的古代中国,谈不上多高的科学理性,经验论才是农业社会的根本法宝。科举以来,积极向学不过是为有朝一日实现身份的改变,享有更高的社会地位与物质待遇。实际上,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差序人伦社会下,实用理性才是包括科举时代的古代中国一以贯之的传统科学思想,不论是秦汉的宇宙论哲学还是魏晋的本体论哲学亦或是宋明的心性论哲学,这和自然科学超越经验论的分析型思维知性逻辑要求相差悬殊。这方面,科举考试的诗赋、经学、政事内容即为追求实用理性的明证,它们主要是救治社会弊病。这种体现在兵、农、医、艺上的实用理性,与天文、历数、制造、炼丹等不同,这是涉及极为广泛的社会民众性和生死攸关的严重实用性,并与中国民族的生存保持直接的关系。反映在哲学上,中国古代的辩证思想虽然非常丰富而成熟,但它是处理人生的辩证法而不是有精确概念的辩证法,在天人合一的世界观下并没有主客体之分,因而类似“气”、“神”、“道”、“理”等等,就常常是中国哲学和整个中国文化的基本范畴。实用理性阻止了思辨理性的发展,排除了反理性主义的泛滥,造就了中国民族的思想模式和中庸心理,比如贵领悟、轻逻辑、好历史,以服务于现实生活,保持现有的有机系统的和谐稳定为目标,珍视人际,讲求关系,反对冒险,轻视创新……[11]因为这种实用理性,中国人更在乎的是把整个人生智慧用于举业和中举后的政事,用于如何维系政治稳定,而少有用科学精神去质疑或者探索考试内容的科学性如何之类的“荒唐”问题。因为科学与否,关键在于有没有历史出处,是不是出自圣贤之口或得自于历史经验。事实上,追求科学理性需要的是整个国家的学术制度导向问题。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明清时期大量翻译西方科技类著作,但既有儒家学术制度丝毫不能动损,合理的主张不能进入国家政策层面。官至礼部尚书的明代进士徐光启在翻译了大量科技类著作后,提出了“欲求超胜,必须会通;会通之前,先须翻译”的发展科学之路,但只能靠他自身数年践行,结果是重新振兴了历算学《崇祯历书》,成为当时天文学家学习和研究西方天文学的主要著作,堪称明代天文学发展所取得的伟大成就。
2.式微科学是行政权力驾驭学术权力的结果
随着宋朝中央集权管理体制的强化,唐朝诗赋取士的格局随着宋前期范仲淹领导的“庆历新政”而开始发生改变。宋仁宗庆历三年(1043)七月,范仲淹任参知政事,在韩琦、宋祁、欧阳修等人的支持下,于九月上奏十项改革方案——《答手诏条陈十事》,明确提出改革专以诗赋取士的科举制,把考试重点放在儒学经义上,“进士先策论、后诗赋,诸科取兼能经义。赐第以上,皆取诏裁。余优等免选注官,次第人守本科选。”②由于内容和标准没解决好,改革仅仅是昙花一现。二十五年后的王安石变革最终把此理想变为了现实,他不但确立了经学的地位,通过《三经新义》解决了内容和评判标准,还创立了“三舍法”,把取才和养才一并于学校。王安石还将进士、明经两科合二为一,留存进士科名目,充以经义内容并增加进士名额,使得科举常科唯进士科仅存,最终形成了诗赋取士与经义取士平分秋色乃至于后来以经学为主导的格局。
因为实用理性,科举考试的内容,必然主要反映的是以人和人的关系为中心的人文教育内容。从精神文明看,这些儒家人文教育内容强调自我身心调养,个人和社会的和谐互动,人类和自然的和谐相融,对塑造中华民族的人格和心灵具有重要价值[12]。从糟粕看,除了强调等级观念,很多经学内容都是无需证明的儒家真理,也不允许质疑和证明。因为从事正统科学事业的士大夫是依附在皇权体制下的官员,他们的学术权力代表的是皇权意志,他们注疏的四书五经就是那时的科学性知识,是不容置疑的正统真理。这种权威主义的价值取向,过度崇拜古代圣人,固守经典著作,不利于科学的发展。从西汉的《七略》奠定重道轻器的知识倾向,到唐初《隋书·经籍》经、史、子、集的分类范式,直至清乾隆年间的《四库全书》,“经”的思想统领了所有知识。难怪乎,李约瑟说纵然有墨家概述的一种完整的科学方法论,但它们在中国历史中淡出了,对自然思想家并没有产生太大影响,对西方更是毫无影响③。事实上,在墨家的科技结构中,同时具备理论、实验和技术这三个要素。《墨经》囊括了逻辑学、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生理学、心理学、数学和物理学(尤其是力学、光学)等各门学科的内容,堪称为一部微型的古代百科全书。它在中国古代科技史上首次将纯粹的科学主义价值观与注重实用的工具主义价值观融为一体[13]。不过,科举制中并非没有自然科学的科目如数学、天文学之类,只是地位不如经学高。行政权力控制学术权力的意识形态逻辑明显压制了科学发展。
古代中国的智慧的确是实用理性至上而科学并不发达,尽管在公元后的13个世纪里不乏有辉煌的科技成就并陆续传到欧洲,但这并不是有组织的科技研究的结果,更没有产生一整套科学原理。因为科研并不是一项持续进行的工作制度,不是一种由社会传播的、有意识加以发展和利用的理论与实践的体系[14]。李约瑟指出,中国超越西方之处主要体现在技术方面,自公元1世纪至公元15世纪,在将自然科学知识应用于实际的人类需要方面,中国文明比西方文明更为有效④。这个根本原因,其实不是费正清学者认为的中国文字对人的束缚,也不是因为中国学者没有制订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逻辑体系,而没有这种研究的工作制度,正是法律意义上正式的科举考试制度延续了中国的传统实用理性思想,主导了中国读书人的结果。更准确地说,是秦以来逐步升级的君主专制制度下行政权力驾驭和执掌学术权力的结果。这种结果反映在科举与学校教育的关系上,就是明代以后学校教育沦为科举制度的附庸,科举制度成为教育制度的重心。即使是唐宋初期带有现代探究性教学特点的书院,明清时候也是以举业为重要目标追求。很明显,科举制度背后的逻辑,主要是大一统皇权专制的行政权力驱使,维护专制统治才是学问的实用理性目的。所以,中国人的发明创造力的确是缺乏科学研究自由以及将精力和智识好奇心设置在形而上学问题不会被提及的智识安全区的结果[15]。结果是11世纪以来,中国在近代科学的核心研究领域如天文学、物理学、光学和数学等方面,不仅落后于西方,而且也落后于阿拉伯。反映在考试的科学性上,就是历朝考试管理规则很多,而考试理论成果寥寥。
3.行政权力服务于考试选拔标准科学性的基本逻辑
既是官员也是掌握学术权力者的考官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考试质量。隋代科举考试之事由尚书省吏部尚书负责管理,具体事务由吏部侍郎来办理。唐代最初由吏部考功郎中主持,后来转入礼部,由礼部侍郎职掌,考试官的选拔从品德、学识和处事才干几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并常常以皇帝的名义亲自任命。宋代创立殿试制度后,主考官名义上由皇帝担任,但考试试卷等具体事务,则临时选拔官员办理。明代殿试称为廷试,考官在考前几天由礼部题请皇帝裁定,具体官员根据考试具体事务设置,一般都包含读卷官、受卷官、收掌试卷官、监视官、提调官、印卷官、供给官等。清代殿试由皇帝主持,具体负责考试事务的官员和明代大体类似。总的来讲,科举考试的考官位重,最高级别的考试都由一品、二品高官担任,而且他们都须进士出身,属于往日之士子,尤其衡文者一般都是享有文名、确有文才、求才若渴的官员。行政权力服务于选拔标准科学性,主要体现在考试方面,一是力求出题质量高,二是力求评判标准高。至于什么是高质量,什么是清真雅正的评判标准,则取决于考官学识以及其承载的上述统治阶级式微科学的价值观。而在学术被行政权力高度控制的情况下,考官们再高的学识也走不出式微科学的滥觞。考试思想的先进性和超前意识往往得不到当局的认可,只有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考试弊端已是积重难返之时,才会重新加以考虑、肯定或深知它的价值,部分地加以实施[16]。所以,即使是科举制度推动下的宋代学术繁荣,也主要是限于人文领域,诸如以朱熹为代表的道学,以陆九渊为代表的心学,以叶适为代表的永嘉事功之学,以吕祖谦为代表的婺学,以陈亮为代表的永康之学,以及宋词、宋诗、话本、书法、雕塑、音乐、歌舞等文学艺术方面的繁荣。
综上讨论,可以认为科举制的公平竞争和科学性问题其实都十分重要,都各有自己的逻辑。公平竞争始终是科举时代保障选拔目的实现的基本手段和主旋律,源于等级社会中国人的刚性权力要求,也是统治阶级加强精英治国的需要。行政权力服务于公平的策略是尽可能实现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和实质上的机会平等,但这并不能得出考试制度改革首重公平的结论,更不能把公平理解为平均主义的机会相等,即使明朝在解决区域集体机会公平问题上我们也没看到用机会相等的理念来解决。科举制度式微科学,是由于行政权力控制学术权力自由的意识形态统治逻辑,也因为它不是中国人的刚性权力需求,但恰恰是这些逻辑加剧了中国科技的落后,影响了考试质量和选拔目的实现,贻害了人和社会的发展。所以在当今选拔性考试制度改革问题上,任何时候都要考虑公平性,但不应以牺牲科学性为代价,相反还要吸取科举的历史教训,大力加强招生和考试机构学术权力自由的逻辑,削弱行政权力对学术的干预,始终注重考试科学性的能力建设,避免把招生部门和考试机构办成行政管理权力为主导的机构,凸显其致力于全面评价学生的学术部门的性质和宗旨。即使在解决公平与科学矛盾的时候,也要尽可能通过区域集体公平的逻辑去解决,以谋求选拔性考试制度改革尽可能促进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②转引自马先彦:《科举考试内容与评判标准的首次匡定——对王安石科举改革的几点思考》,《贵州社会科学》,1998,(6),第88页。
③④转引自托比·胡弗著,周程、于霞译:《近代科学为什么诞生在西方》,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34页,第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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