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合作经济_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论中国的合作经济_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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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放后合作化运动轰轰烈烈的是与非

全国解放以后,共产党成了执政党。随着1949年9月29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把合作经济定义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对合作制的发展采取了更加积极的态度。在土地制度改革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完成以后,党的工作重点便不再是发展一般服务型的合作社,如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等,而是直接支持分得土地的农民组织起来,办生产型的合作社。城镇则鼓励个体手工业者、小商小贩组织到手工业合作社或合作商店中。到1952年11月,全国合作社已发展到一亿零六百万社员,业务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到了1953年6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明确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10年到15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际就是要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搞政治运动的方式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任务,把城乡所有的小生产者通通组织起来,变小生产为合作化生产,变农民、手工业者为合作社社员,然后再通过取消入股分红,变初级合作社为高级合作社,再变为人民公社,以及把资本主义工商业通过公私合营、定息赎买的方式改造为国有制。在这个过程中,毛泽东在1955年通过对邓子恢等人所谓右倾机会主义、“小脚女人”的批判,很快就形成了改造的高潮,终于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上完成了改造任务,实现了毛泽东自己在1955年所说的要使“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

现在重温20世纪50年代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发展运动,成绩确实巨大。当时国内外的主流观点都是一片赞扬之声。但是,对任何一项措施、政策的评判,都要以生产力标准来判断,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们完全可以做实事求是的具体分析。

1981年公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到一九五六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总的判断是,有缺点,基本上肯定。

然而那时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家庭承包尚未完全肯定和全面推行,人民公社体制还没有彻底否定,城市改革尚未正式开始,多种所有制的发展刚刚露头。也就是说,那时还没有向市场经济推进的正面实践。因此,20年前的判断自然也就有局限性了。

我现在对20世纪50年代中期合作化的看法是:从方向说,组织个体劳动者走合作化道路完全正确,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教导,但采取搞政治运动的方式来搞合作化,严重违背了自愿互利原则,违背了经济规律,则不能肯定。此外,把集体劳动、产权落实到个人、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合作社定义为初级社,确立为半社会主义性质,而把财产归堆、否定了按股分红的合作社算为高级社,一律实行兵营式的集中劳动,实行“大锅饭”式的分配体制,实际上违背了合作社原则。财产归堆,否定个体劳动者的产权,实际是对个体劳动者的剥夺,更不能肯定。这样,合作化终于变成了集体化,实际是要穷过渡为“二全民”的国有制。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仅仅是压抑了群众的积极性,而且为以后重走合作制道路设置了障碍,其教训是深刻的。我甚至认为,如果当时走到初级社这一步稳定下来,不批判家庭承包,按农民意见办,不否定入股分红,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肯定要比现在好,也不会发生集体化后产权不清的问题。当然这些话都带有“事后诸葛亮”性质,在当时是看不清的。

结论:20世纪50年代初的合作化前期要肯定;中期以后,由于指导思想上存在“左”的错误,走了很长时间的弯路,偏离了合作制原则,不能肯定,可以重新评论和估价。

二、改革以来集体合作经济的不同情况及我们应有的认识

1.合作制和集体制尽管都属于公有制范畴,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有制和企业制度,因而再混在一起讲不利于我们对问题的认识。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请大家认真地看一下宪法的提法。1982年的宪法是这样写的: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就是说,1982年宪法,是把各种合作经济一律看成为集体经济,两个概念完全等同,集体经济即合作经济,合作经济即集体经济。这有道理,因为现实中的集体经济全部是合作经济升级、过渡、变化而来的,二者在当时是很难区分开来的。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特别是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推行,上述提法已经不能反映实际了。所以在1993年3月份修改宪法时,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部分没有修改。到了1999年3月份修改宪法时,上述修改了的部分又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种修改,尽管还是把合作经济等同于集体经济,但已不是完全等同了。家庭承包既不是原来意义上的集体经济,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合作经济。它是一种新的合作经济。

现在看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随着各种新的合作制形式的出现,再把二者等同起来恐怕行不通了。集体制就是集体制,合作制就是合作制,二者不是一回事。集体所有制是“二国营”,它的产权关系是不清晰的,财产落实不到职工个人,它的民主管理只是形式上的,因为它的上面都有一个主管部门把它管起来了。所以我把这种公有制归为共同所有。而合作经济的产权是落实到职工或社员个人的,实行较为彻底的民主管理,因而我把这种公有制归为公众所有。这是全世界的通行做法。国际社会并不承认我们的老集体为合作制或合作经济。只有股份合作制免强可以归为合作制。现在,当新兴的合作经济在我国已经大量出现并发展起来之后,如果我们不把二者区别开来,许多问题就说不清楚了。区分的界限是企业的财产关系和由财产关系所决定的企业组织形式。这个问题将来还可以单独讨论,以便统一认识。待改革完成、所有制定型之后,宪法肯定还是要修改的。现在我们是要在理论认识上把二者区别开来。

2.我国现实中的合作经济都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重新再现并发展起来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20世纪50年代合作化运动中发展起来的城乡合作经济,在“一大二公”的判断标准指引下,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通通改变为集体所有制了。那时实际上把合作制当做一种过渡形式,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所有制模式。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合作经济走上国有化之路。而新发展的合作经济,大都是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模式。当然也有的采用了老模式,像劳服企业就是老模式。而老模式只有改革为新模式,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获得发展。

从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情况看,老模式的集体经济与新模式的合作经济,二者的发展态势是大不相同的。

老集体经济的发展趋势是: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由于市场上物资紧缺,生产什么都能卖得出去,都有人要,集体经济利用它较为灵活的优势,曾经获得了很大的发展,达到它的辉煌时期。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市场上出了物资丰富的局面,形成了所谓的买方市场;还由于对老集体经济的改革一直不重视、不到位,以及在国有经济的改革严重滞后的形势下,作为“二国有”的集体经济的发展便越来越困难了。到了20世纪90年代,集体经济不再是发展了,而是萎缩了。这萎缩二字,我是经过两年多的思考,并做了一些调查以后才形成的判断。

而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情况正好相反,一直存在发展的势头。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在农村是彻底否定老模式——人民公社体制,发展家庭承包经营,成效也最为明显。在城市,合作经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稳步地推进。这种新兴的合作经济,由于它的产权关系相对清晰,又确实能够满足群众共同致富的要求,或者能够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所以很受群众欢迎。

这种情况正常吗?如果我们联系改革开放的整个形势来看,如果我们从市场经济的需要和站在改革的立场上看,而不是站在老模式上看,就应该认为是十分正常的。但对搞了多年集体经济的同志来说,有的确实有点迷惘和悲观。我劝他们不要悲观,应积极地研究集体经济的改革,真正地发展合作经济吧。

3.现实中合作经济的类型和形式

根据合作的不同情况,我把它们划分为8种类型和10种形式。

第一种类型为农村的家庭承包经营。现在规范的说法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际是农民家庭经营为主,实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包干分配办法。由于土地仍为集体所有,又有统一经营的内容,因而也可以称为新型的合作经济。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改革取得的最为明显的成效,也是农民自己的选择,要长期坚持下去。但家庭经营可以充分调动农民个体的积极性,却难以解决规模经营问题,而且小生产也难以与大市场结合。所以这只是第一步的改革。从长远的观点看,必须进行第二步改革,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前提下,发展统一经营的内容,使合作主体和联合体成为个体农民进入大市场的桥梁。

第二种类型为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是两种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供销合作主要是解决农民所需的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的销售问题而建立的;信用合作主要是解决农村居民的信贷问题。它们原本都由农民入股集资而建立起来,但在旧体制下又受害最深,搞成假合作。例如供销社曾几次改为“全民所有制”,农村信用社曾一度纳入人民公社体制和农业银行体制,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变回来,才逐步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然而到现在改革尚未到位。从本质上说,它们都是在旧体制下产生而又要逐步摆脱旧体制的。从长远的观点看,它们又必须办成为真正的合作经济。这两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的组织机构和资产都十分巨大,又非常重要,因而今后如何深化改革值得关注。

第三种类型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重新发展起来的各种专业合作社。此类全作经济包括专门从事经济作物种植业的合作、养殖业的合作、运输业和加工业合作,还包括协会、研究会等等。我在山西太谷县就看到过一个专门从事西瓜种植的研究会,实际上是专业合作社。我还在山西襄汾县看过一个专门生产土纸(类似宣纸)的专业合作社,生产过程全部由各家各户分散进行,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但销售和原材料供应全都由合作社负责。合作社还组织技术交流,进行技术指导。据有关资料,这种专业合作社到1999年底,全国共有117286个,有相当多的在乡、镇范围内,也有跨乡、跨县的,固定资产总数近2亿元。

第四种类型为工业生产合作制企业和城乡广泛发展起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自愿结合而成的合作制是较为规范的合作制。而全国三四百万户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大多数是由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改制而来的,只要企业里有点职工入股,就算是股份合作。也有的是把国有小企业的资产卖给企业全体体职工转制而成的。还有的是在乡镇集体企业中吸收一点农民,就算股份合作制。所以这类企业中少数规范,多数并不规范,还不能说们是规范的合作制。党的十五大报告把这种形式定义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有其道理。但如果迟迟不再规范,很有可能会成为过渡形式。

第五种类型是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在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以后,由它推动而在各地办起来的合作社试验区、点,主要分布在甘肃省山丹县、湖北省洪湖市、山东省龙口市和蓬莱市、北京市海淀乡。它们多半是生产型企业。前几年我在上海专门参观过两个这种企业,给我的印象是较为规范,因为它是由懂合作制的同志指导而建成的。

第六种类型为消费合作社和住宅合作社。这也是两种形式的合作社。我所以把它们放在同一类型,是因为它们都属于服务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消费合作社由消费者(主要是中低收入者)集资而办,住房合作社主要由中低收入者为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而集资合作建房、管房而办。在我国,它们都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在向市场经济推进的过程中重新出现的,能够与国际社会接轨。

第七种类型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办的企业,例如工会办企业,共青团、妇联办企业,学校办企业,等等。现在数量也不少了,到2000年底,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办的企业达3万多个。这类企业的主办者和投资主体是社会团体,不是政府,有的甚至是“白手起家”,由员工劳动积累而成,有的甚至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实验、锻炼、服务,当然也有不少是为了创收,补充单位的经费不足。它们不存在政企不分的问题,与国有企业、老集体企业不同,严格说它们是社团所有制。只不过它们有一定的劳动合作因素,所以我把它们作为合作制看待。

第八种类型为社区合作制,即真正为城市社区居民服务的区域和街道服务企业,有的是由离退休职工或下岗职工在区街组织领导下办的。这类企业在大中城市都有,数量很多,今后在重视社区建设的情况下,必然还要大发展。这类企业的准确说法是社区所有制。但它们从总体上说都属于服务型,资本是自筹的,劳动者之间带有劳动合作性质,所以也可以归为合作制。

除了以上8种类型的合作制企业外,现实中还有大量的国有企业办的集体、劳服企业。例如在鞍钢和一些国有煤矿,这类企业的规模都很大,数量不少。其中绝大多数是为安置待业职工子弟而办的。但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又采取老集体模式,所以我没有把它们作为合作制看待。也就是说,它们可以改革为合作制,但现在还不是。

上述可见,改革开放不仅使我国合作经济发展了,而且形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在经济类型中它们是一个大家族,其发展前景不可限量。

三、今后怎么办?制度创新,按新体制规范发展

1.鉴于老的集体经济模式已经走到尽头,并且出现了萎缩状态,因此,对老集体经济来说,惟一的出路只能是在确认和维护集体资产的同时,深化改革,实行企业制度创新,再不要埋怨上面对集体经济不重视了,我看够重视的了。要国家投资办集体经济,那不可能嘛!何况国家投资办起来的也不是集体企业。靠联社用合作事业基金投资办集体企业吗,联社哪有钱办企业呢!靠个人投资是可以,但现在是市场经济,谁会投资于老集体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投资不是办私营企业,就是联合起来办合作企业。所以,我的看法是,今后集体经济的发展只有依靠自我积累了,而实现自我积累,就必须创新、改革、改制。

集体企业怎样改革、改制呢?对于少数大的集体企业来说,我认为应当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股份制,将原有资产作为集体股,成立集体职工持股会,由他们作为法人持股,然后吸收其他法人股和自然人股,建立以集体股为主的股份制企业,按《公司法》的规定运作。对于多数中小型集体企业来说,恐怕要通过资产量化的办法,改革为合作制企业。集体资产可以部分量化给职工,部分量化给职工持股委员会。上述改制方法,由于集体股占控制地位,这样的企业还算是集体企业,但产权关系明晰了。只是对这种改革,在现行体制下主管部门未必积极,企业厂长也未必都积极,所以有可能推行不开,将是一个很长的过程。正因为这样,老模式还会在萎缩的情况下长期存在。所以,我对这种改革并不乐观,但也不悲观,因为许多地方已经这么改了,是形势逼的。在没有改以前,要坚定不移地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并尽可能学习一些先进经验,把集体企业办好。

2.对于新的合作制企业来说,也分两部分。对于供销社、信用社等老的合作制企业来说,主要的任务是深化改革,把它们改革为真正的合作制企业。对于一开始就是新体制的合作制企业来说,主要是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在规范中求发展。我国今后合作制的发展必然是多形式、多样化,因此应结合不同的情况来进行探索,可以不拘一格,什么形式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就采取什么形式。但多形式、多样化,也要注重规范。因为只有规范化,才能收到规范化的良好效果。而规范化的实质,就是尊重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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