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俊[1]2008年在《雇员受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是雇佣法律关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雇员受害赔偿,涉及侵权法、保险法、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等各方面的法律,我国法律对雇佣关系没有明文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规定过于简略,给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带来诸多困难。雇佣关系的界定,是确定雇主对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前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雇佣关系以不同形式大量出现,其它法律关系如劳动关系、承揽关系等与之又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实务中对雇佣关系进行界定,存在诸多难点,确立一个可操作性强的界定标准,紧迫而必要。雇主对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立雇主责任和免责事由的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雇主免责事由应仅限于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同时要严格限制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是在雇雇员对自身的损害有重大过失时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在第叁人致雇员受害时,雇主赔偿责任性质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但有其内在的法律特征。雇主追偿权确立的基础是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这种追偿权的取得是基于代位清偿,雇主取得的该追偿权的范围,应在认定侵权人和雇员的过错程度的基础上而进行确定,在法院判决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后,只有在雇主完全履行了赔付义务后,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实践中,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由于种种原因而追偿不能,严重损害雇主的利益,为此,应对雇主责任进行合理定位,并通过雇主责任险的完善,使雇主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齐金鑫[2]2017年在《船员人身损害中雇主责任研究》文中提出船员是世界航运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为世界航运大国,我国船员群体庞大,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对于我国航运业的发展意义重大。然而目前我国船员权益保护方面的情况不容乐观。船员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立法相对较少且效力低下,造成了在复杂的劳动、劳务关系中,船员经常会陷入不知向谁主张权利的困境。不仅如此,劳动纠纷中的工伤保险、民事侵权法律以及雇佣合同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更使船员的维权之路变得异常艰难。本论文旨在从雇主责任的角度对船员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该角度从船员不同的就业形式入手,确定雇主责任的承担主体,理清雇主责任的承担方式,并结合我国船员就业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力图从船员就业制度、工伤赔偿制度等方面全面地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以此研究目的,本文分为5章对于船员人身损害中雇主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解决以及提出合理建议。第1章确定本文所研究内容的基本概念定义,通过比较中外定义并结合本文研究方向确定了本文基本概念的定义;第2章通过对于船员不同就业形式的梳理,分析在不同法律关系中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第3章集中讨论特殊情况下船员人身损害雇主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第4章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特点,从雇主责任承担标准和承担方式两方面分析了船员获得赔偿的数额和方式;第5章结合本文对于船员人身损害中雇主责任存在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合理化建议,其中包括船员就业形式、工伤保险制度、船东财务担保等法律制度的完善。
张禾[3]2011年在《海上人身伤亡中的雇主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雇主责任制度是民法中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一项基本制度,《海商法》中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于运输领域,法律尚未对人身伤亡领域的雇主责任作出规定,海上人身伤亡中的雇主责任制度应当作为海商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加以研究。笔者试以民法中的相关理论为基础,结合海商法的特殊性,对海上人身伤亡中的雇主责任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进而提出在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中确立雇主责任制度的建议。本文从基础理论、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民事责任关系等四方面对海上人身伤亡中的雇主责任进行论述。第1章阐述了海上人身伤亡的概念、雇主责任的概念,明确了本文雇主责任的含义比较宽泛,包含了雇主对雇员工伤损害赔偿责任和雇员致第叁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2章阐述了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针对海上人身伤亡的特殊情况确认了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第3章分别论述了雇佣关系的存在,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雇员致第叁人伤亡的行为构成侵权叁个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针对海上作业的特殊情况,分析船员在海上作业中雇主的判断,包括船员外派机构存在情况下雇主的判断,不同船舶租用形式中船员雇主的判断,挂靠情形中船员雇主的判断等问题。第4章讨论了雇主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分别从雇员人身伤亡的不同原因讨论具体情况中雇主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第5章对全文整体研究,提出拟在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中确立雇主责任制度的结论,提出界定雇主范围,明确船员的雇主,明确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等立法建议和构想。
周丽[4]2011年在《工作场所性骚扰雇主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工作场所性骚扰(亦称“职场性骚扰”)作为性骚扰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妇女解放运动(女权主义)的兴起而首先为西方人所关注的。性骚扰问题目前在我国还是普遍存在且比较严重的,而工作场所性骚扰又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性骚扰事件对受害劳动者、其他劳动者、用人单位及整个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极为深远。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工作场所性骚扰事件中引入雇主责任,并成为防治性骚扰法律制度中有效的救济机制,这无疑为我国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模式。我国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理论研究还处于萌芽阶段,法律规制呈现空白状态,并且对于雇主责任问题存在观点分歧和立法缺失,所以对工作场所性骚扰雇主责任有必要进行探讨和研究。本文从雇主责任作为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救济手段入手,围绕工作场所性骚扰雇主责任的理论来源和不同类型性骚扰的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等核心问题进行系统阐述,并在总结我国工作场所性骚扰雇主责任制度立法现状与适用上的缺陷的基础上,力图构建我国工作场所性骚扰雇主责任制度,首先通过立法以明确性骚扰雇主责任,增设雇主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款,最后提出性骚扰雇主责任制度的完善措施。
李炎杰[5]2007年在《我国实施煤矿业强制雇主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煤矿业安全隐患严重,矿难事故频发,不但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损失,也使遇难矿工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如果不能在经济和物质上为遇难矿工提供相应的保障,不仅会影响工人的生产积极性,降低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长期下去,还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煤矿工人的工伤损害赔偿问题至关重要。作者在文章中简要的介绍了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及作用,概括了我国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并分析了煤矿业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由于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有许多相似之处,作者在经营主体、保障程度、适用法律等方面对二者进行了比较。本文提到的“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是工伤损害填补机制中最为重要的两种补偿方式。由于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矿工在得到工伤保险赔偿金后是否还能追究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关系到强制雇主责任保险实施的必要性。鉴于这一点,作者在文章中讨论了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关系,简单地介绍了目前国际上广泛存在的四种模式,即替代模式、选择模式、补充模式及兼得模式。笔者倾向于选择补充模式,而我国也有相应的立法及法规支持这一模式。在补充模式下,工伤工人在得到工伤保险赔偿金后,仍然可以就实际损失与工伤保险金之间的差额向企业提出民事损害赔偿。因此,仅仅投保工伤保险不能完全分散企业的风险,也不能全面的保障煤矿工人的利益,企业还需要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此外,本文还通过对目前煤矿业的安全形势,雇主责任保险对工伤工人的重要性及雇主责任保险可以弥补工伤保险的不足等叁个方面的分析,论证了开展煤矿业强制雇主责任保险的必要性。笔者认为,随着煤矿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逐步增强,煤矿主所面临的民事赔偿风险会越来越大,煤矿业强制雇主责任保险(下文中简称为“煤强险”)的需求量也会逐步上升。在开展煤强险的过程中,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开展强制雇主责任保险的经验,也可以借鉴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交强险的成功经验。我国政府也已经为煤强险的实施提供了初步的立法及政策性支持。因此,实施煤矿业强制雇主责任保险具有可行性。最后,笔者在借鉴交强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就煤强险的运行模式提出了建议。
胡梦迪[6]2016年在《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市场经济发展下的社会分工日益明细,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雇佣他人完成工作,从而扩大活动能力范围。但是,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所谓的雇主责任即雇主对雇员执行职务时致他人损害承担的责任。目前,各国都已确立了雇主责任制度,而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确立时间较晚,并有较大的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确立了较为完整的雇主责任制度,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将法人、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致害与狭义雇主责任区分的分别立法模式,损害赔偿从人身损害扩大到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从而确立统一的雇主责任,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因法律规定仍有些许不足,导致雇主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存有一些问题。导言部分,针对我国当前雇员致他人损害的现状以及雇主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决,从法律适用角度,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在雇主责任构成要件方面,涉及帮工关系是否可以类推适用雇佣责任,特殊情况下职务行为的判断,其他雇员或雇主是否可作为受害者等问题;在雇主责任承担方面,涉及雇主承担的外部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单独责任,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承担的合理性,雇主是否有追偿权,若有则追偿权的限制以及范围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首先,对雇主责任的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进行阐述,为研究雇主责任构建理论框架。然后,立足于我国现行的立法例,结合比较法上的相关立法与判例,着重对雇主责任中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雇主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做详细的探讨,力图从解释论角度提出观点,缓解因理论及立法的不完善而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使得法律适用更有操作性与实践价值。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有叁个章节:第一章雇主责任的概述,对雇主责任中雇员、雇主概念阐述后,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致他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然后对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即监督控制理论、报酬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危险理论、伦理理论进行叙述,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以来在学界备受争议,而各国基于不同国情与政策,在其立法例中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但无过错责任是主流。基于我国采取无过错责任的立法传统,本文只是从比较法角度探讨各国的归责原则的不同,为实务中法律适用差异提供理论解释。本章最后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加以说明,并提出我国雇主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是后几章的重点研究内容。第二章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对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构成要件判断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作出详细阐述。雇主责任有叁个构成要件,即存在雇佣关系,雇员行为属于执行职务,雇员实施了侵权行为。在雇佣关系的确定上,结合比较法及我国判例,提出首先根据合同内容确定是否为雇佣关系。若根据合同难以确定则以综合判断标准,综合分析监督控制、对价、交付成果等因素。针对《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被帮工者的责任,基于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同质性,本文认为帮工关系可类推适用雇主责任。特殊情况下职务行为的判断是实务中的难点。本文采用比较法研究,引用大量英美法案例,并结合我国实践审判情况,认为判断上下班期间的雇员行为,雇员故意侵权甚至是犯罪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时,可结合时空、目的、名义标准综合判断。针对雇员实施了侵权行为,其他雇员或者雇主是否为受害人的问题,本文明确提出其他雇员可为受害人,但雇主不可。基于报酬理论与监督控制理论,雇员致雇主受害时,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赔偿,且故意侵权时全额赔偿,重大过失时考虑经济情况等因素适当限制雇员责任。第叁章雇主责任的承担,主要从外部责任与内部责任两方面进行阐述。《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由雇主承担责任,但基于立法传统以及政策等因素的考虑,外部责任承担上由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更为合理。对于《侵权责任法》中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承担的合理性进行说明,认为应将用人与用工单位认定为共同雇主。《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雇主追偿权,但《解释》中规定了追偿权,实务中大多肯定雇主享有追偿权。但是雇主追偿权应受到限制,即雇主只有在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有追偿权。有追偿权但并不一定全额追偿,应当看是否有合同,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如没有合同,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以及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确定追偿范围。
黎珊珊[7]2013年在《职工权益保障视角的雇主责任保险研究》文中提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职业伤害问题也随之而来,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给我国市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带来挑战。雇主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在保证责任人的赔偿能力和受害人赔偿利益的同时,具有防灾防损、维持社会稳定和助推经济发展的社会管理功能。目前,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缓慢,而工伤保险在覆盖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都还存在不足,这与用人单位和雇员的安全保障实际需求不符合,本文从保障职工权益的角度分析了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发展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以及国内外专家和学者对雇主责任保险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随后阐述了全文的理论框架,主要介绍了雇主责任保险的涵义和相关重要概念的法律意义,将雇主责任保险与相关制度如工伤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行比较,并介绍了企业社会责任、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理论。其次,介绍了我国职业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严重性,我国雇主责任保险的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其发展滞后的原因。再次,研究发展雇主责任保险在构建职工权益保障机制中的理论定位和现实定位,提出了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雇主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相互协调,并且在高危行业推行强制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最后,针对我国职业伤害赔偿相关法律的缺失现状,对于构建《雇主责任保险条例》、《雇主责任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提出设想。根据以上分析结果,提出了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在职工权益保障中的发展策略及相关建议。
梁艳[8]2007年在《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文中提出所谓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执行职务活动中侵害第叁人权益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当事人给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各国法学理论中,尚不存在一个获得广泛赞同的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之理论基础。学者站在不同的立场提出各种不同的理论,这些理论虽然在某些方面对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做出解释,但是不能囊括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的全部内涵。与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和衡平责任相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强化了侵权法的损害填补功能和损害分担功能,更易为审判实践所接受,并且更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无过错责任原则下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之构成要件有叁个: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和雇员的行为已造成损害。我国现行法律对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的规定存在不足,有必要从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两方面进行完善。
邓崔琼[9]2007年在《雇主责任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雇主责任制度渊远流长,当今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这一法律制度。我国在建国后相当长时间内,由于政治、经济等原因,雇佣关系长期得不到承认,因此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雇主侵权责任。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雇佣劳动已经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现实生活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雇主责任制度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虽然我国已有相关的立法探讨和司法解释,但不足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完备的雇主责任制度已是我国立法的当务之急。本文在统一雇主责任称谓基础上,将雇主责任概念界定为:在雇佣劳动关系中,雇主对其雇员的职务侵权行为给第叁人造成损害承担替代赔偿的侵权民事责任。就雇主责任制度,笔者的主要观点有叁:一是,雇主责任理论基础应借鉴各种传统理论和各国法律之长,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结合经济发展的状况和社会进步程度综合考虑;二是,提出我国雇主责任制度应顺应世界潮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其构成要件包括叁点,并详细阐述叁个要件各自的判断标准;叁是,雇主责任的承担分外部承担和内部承担,并提出雇主可以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将风险分散给社会。文章最后,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就如何构建我国的雇主责任制度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李胜[10]2016年在《第叁人侵害雇员权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雇佣关系在劳动力市场大量存在,频繁的雇佣活动也给雇员带来了很多的职业伤害。我国关于雇佣关系方面的立法相当缺失,造成实务中处理雇员损害案件时存在巨大差异。我国没有专门的立法用以调整雇佣关系,不仅导致雇佣关系界定不明,也使得判定责任承担缺乏确切的依据。现行法律在规定雇员人身损害救济途径的问题上,还存在着矛盾。理论界对第叁人侵害雇员权益时,雇主赔偿责任属于什么性质的责任莫衷一是,没有确切定论。通说认为,雇主与第叁人之间基于债务的耦合性而建立了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法律虽然赋予了雇主向最终的侵权责任主体(第叁人)追偿的权利,但这种规定有加重雇主责任的嫌疑,因而可以考虑雇主承担补充责任的可行性。本文以第叁人侵害雇员权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确立雇员受害时雇主适用的不同归责原则进行分析,阐述雇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依据。同时,理顺保险赔偿和第叁人赔偿的关系,通过对雇主与第叁人责任承担问题的再思考,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问题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文章包括引言、正文、结论叁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是概述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对现有文献进行综述及观点进行整理分析,对文章的研究范围以及研究方法的介绍,从而初步确立课题研究方向。正文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首先简述第叁人侵害雇员权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同时引入两则关于第叁人侵害雇员权益责任纠纷的司法案例,解读同一类案件出现不同裁判结果的原因,以我国司法实务中针对该问题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为切入点,进而提出与本文研究相关的一些问题。第二章主要是对雇主赔偿责任进行深入解析,阐述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阐明雇主承担雇员受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介绍雇主赔偿责任的性质主要存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两种学说。在支持无过错责任学说的同时,阐述雇主在“雇员过错”的情形下,其赔偿责任有减轻或免除的可能。第叁章介绍了雇主与第叁人的责任分担问题,首先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简要介绍;基于雇主与第叁人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阐述了行使追偿权的合理性并对追偿权的范围进行讨论;思考了引入雇主补充责任的可行性以及具体如何适用的问题。第四章分析保险跟侵权赔偿的关系,说明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根据各自的性质在保障雇员人身权益方面所起的作用;在雇主投保雇主责任险情形下,探讨雇员受领双重利益是否合理,对妥善处理保险赔偿和第叁人赔偿提出一些建议。第五章是对第叁人致雇员损害责任承担的再思考,从优化雇员受害赔偿的保险制度以及完善与雇佣关系相关的法律机制两个层面,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以利益平衡为原则,切实保障雇主、雇员和第叁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雇员受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 孙国俊. 湖南大学. 2008
[2]. 船员人身损害中雇主责任研究[D]. 齐金鑫.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3]. 海上人身伤亡中的雇主责任研究[D]. 张禾.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4]. 工作场所性骚扰雇主责任研究[D]. 周丽. 苏州大学. 2011
[5]. 我国实施煤矿业强制雇主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D]. 李炎杰.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6]. 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研究[D]. 胡梦迪.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7]. 职工权益保障视角的雇主责任保险研究[D]. 黎珊珊. 广西大学. 2013
[8]. 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D]. 梁艳. 吉林大学. 2007
[9]. 雇主责任制度研究[D]. 邓崔琼. 南昌大学. 2007
[10]. 第叁人侵害雇员权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D]. 李胜. 华东政法大学.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