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构想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构想

史建兵[1]2001年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构想》文中认为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者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社会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从本质上讲,法律援助制度是公民应该享有的社会权利,是国家应尽的一项义务,也是公民实现其社会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它具有司法人权保障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社会秩序稳定功能和法制完善功能等独特的功能。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律师制度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漫长的旧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从来没有形成过法律援助制度。建国以后,尽管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一些法律援助的内容,但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及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才得以正式确立。目前一些省市已经出台了法律援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但国家统一的法律援助法还没有出台。在构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讨论我国的法律援助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吸收、借鉴西方国家先行一步的法律援助制度模式和立法模式。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在西方国家私人社团型法律援助制度和国家福利型法律援助制度两种模式之间,后者应该是在建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值得借鉴和参考的模式。在立法上,采用制定统一的国家法律援助法,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WP=3>对推动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也更为有利。法律援助的机构定位、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法律援助的对象确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法律援助的经费等问题是在法律援助立法中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法律援助的机构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由国家设立,职责为法律援助的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援助的宏观管理,不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不仅应该包括律师,还应当吸收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援助案件的实施主体;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解决什么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成为受援主体。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应确定为我国公民和有条件的外国人,而法人不应成为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可以分为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业务和非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业务。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业务又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业务;法律援助的经费是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径问题,我国法律援助的国家性决定了法律援助的经费必须要由国家来解决,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经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来保障。本文试图通过对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结合我国各地法律援助的实践,提出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完善国家法律援助立法的几点拙见。

聂楠[2]2007年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为保持控辩平衡、保障社会弱者获得平等诉讼机会以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目的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被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原则载入《世界人权公约》。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对本国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维护基本人权和追求司法公正的国家责任。笔者在文中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了初步探讨,论述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构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正文约叁万五千字。第一部分,刑事法律援助的概述。首先是对刑事法律援助概念的解析。通过导入刑事法律援助上位阶的法律援助概念,对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学界对刑事法律援助性质的不同学说,提出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性质是国家责任。然后论述了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由于刑事法律援助与民事法律援助在基础理念和国家责任上的差异,使刑事法律援助理论在国家负有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责任和公民享有刑事法律援助的栅0的基石上,更倾向于维护控辩平衡,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和剥夺。第二部分,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法律援助。笔者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具体从模式、运行机制、质量保障体制叁方面分析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一国选择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会对法律援助的定位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国家通过立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加以规定,设置专门的机构,提供充足的经费,这些正是刑事法律援助国家责任性质的体现。而运行机制又使刑事法律援助在模式的指导下具有可操作性,模式选择的不同使刑事法律援助的运行机制在对象、范围和实施方式上都呈现不同的特征。在刑事法律援助中,良好的立法、机构、资金模式是刑事法律援助的基础,符合国情的运行机制是刑事法律援助的保证,而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保障则是整个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存续和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质量保障是衡量一国刑事法律援助由形式享有权利到实质获得权利的标志,国家不仅应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而且应当保障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真正得以落实。第叁部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简要介绍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在模式、运行机制、质量保障的现状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所存在的问题。在模式选择上,基于立法模式对法律援助机构、资金模式的重要作用,笔者着重分析了在立法层面,我国存在国家责任实质上转嫁为社会责任和律师义务,以及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不规范的问题;在运行机制上,指出刑事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不顺畅且覆盖面过窄以及审前程序刑事法律援助阙如的问题;在质量保障机制上,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质量监督流于形式,刑事辩护制度的诸多问题影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律师的职业道德成为决定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的因素。第四部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未来。笔者通过借鉴第二部分主要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针对第叁部分提出的问题,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未来进行了展望。立法模式上明确国家责任,完备刑事法律援助的立法体系,机构模式上强化刑事法律援助机构职能,资金模式上多渠道筹措刑事法律援助资金都是笔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运行机制上有待拓展,可以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保障的审前法律援助制度,改变刑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对象的审查标准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的协调机制。在健全质量保障体制方面,因为指定辩护是刑事法律援助的核心部分,所以通过构建指定辩护中选择辩护人的制度来完善指定辩护制度,以最终达到保障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的目的。同时,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外派案件的质量监管,完善惩处机制都是保障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的有效措施。

廖中洪[3]1997年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构想》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法律援助这一体现现代社会民主的法律保障制度,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实现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严格意义上讲,《律师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仅仅是

冯希[4]2009年在《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为贫困被追诉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在本世纪初已经出现,并已成为多数国家在司法上保障和促进人权的一项国家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以来,已获得了较快发展,与此同时,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研究也有点到面、由浅入深地一步步开展起来,有关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论文逐渐见诸报刊,一些研究法律援助方面的着作、资料也相继出版,根据目前笔者所收集的论文及专着资料来看,介绍国外法律援助和经验交流的多,研究法律援助基本理论问题的少,针对这种状况,笔者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要通过有针对性的法律机制来实现社会公正,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让社会的弱势群体有社会安全感,要让这些群体在遭遇到法律问题时,即使他们经济地位处于劣势,也能享有充分的司法公正。可预见的是,如果没有法律援助,贫困人员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不但在程序上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继而在实体的合法利益也可能得不到保障。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正是这样一种针对社会弱势群体而建立的法律机制,保障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对其提供法律帮助,是扭转其弱势地位的途径之一。本文由于篇幅有限,所以主要是针对被追诉人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讨论。应当认识到,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确立,并不意味着法定权利就可以直接转化为现实权利。如果仅仅是形式上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而未能保证这种法律援助是有效的,那么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预期功能不仅无法实现,贫弱被追诉人的获得法律援助权也将形同虚设。因此,如何保证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是任何一个确立贫弱被追诉人获得法律援助权的国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切实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实现“有效援助”,对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实现意义重大。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笔者选择刑事法律援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和热点焦点问题进行探讨,希望推动刑事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微薄之力,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问题。本文所说的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专业人员对刑事案件中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统称为被追诉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重点分析刑事法律援助的性质为国家责任,而不是所谓的慈善工作。明确国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所应该承担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将贫弱被追诉人获得法律援助确认为一种权利,才能借助于权利这一概念的强有力的制度化形式,使贫弱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服务。在此基础上区别分析了刑事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之间的关系。刑事法律援助更侧重于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传统的指定辩护更侧重于保护不利地位者。同时分析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基础。认为律师帮助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而平等获得法律帮助权是人人平等的人权体现,而要实现平等法律帮助权,其唯一的途径是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正确的惩罚犯罪与有效的保障犯罪人的权利是刑事正义的基本内容和内在要求。因此及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是对刑事正义追求的制度设置。人权的核心内容在于使每个人都能平等的对待,从而实现对权利的平等保障。设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贫弱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即是体现对平等权的尊重。第二部分,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分析。这一部分笔者从数据入手,直观的分析现阶段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所存在的优势和不足。认为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是:适用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太窄;强制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过晚;实施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足;法律援助律师的质量不高;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机制不完善。适用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过窄主要体现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法院指定辩护的五种人,非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相当稀少,对非指定辩护的受援人的经济困难审查是也较为苛刻。强制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过晚,该项规定并未完全解决问题,原因在于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限;并没有规定侦查、起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指定律师的强制性义务,使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制度形同虚设。而经费问题反映到实处的矛盾焦点就是社会对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求与国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供给的矛盾。刑事法律援助的提供者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而在现实情况中,同时具备这两项的法律援助提供者还是数量较少。各国在确定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同时,都构建了相应的刑事法律援助监督机制。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监督问题的条款只是只言片语。第叁部分,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构想。认为应当扩大被追诉者的援助范围,在确定以“经济困难”为基础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的同时,现阶段我们还需要扩大指定辩护的对象范围。由于无期徒刑是一种仅次于死刑的严厉的刑罚方法同样应当属于指定辩护的范围。还有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只把盲、聋、哑人纳入了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一些少数民族被追诉人由于语言的障碍和法律文化、心理的差异无法有效的为自己辩护,我们应该考虑把这部分人也纳入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此外,对于智力发育不健全者也应当列入司法利益需要之列,纳入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保障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就能获得法律援助,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以填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这方面的空白;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即:通过增加财政拨款、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筹集其他社会各界的资金,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供应,同时要使有限援助经费能够得到有效利用;提高刑事援助律师的执业质量,即在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员范围的同时,明确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职责;构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机制,明确确定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监督主体和方法、建立法律援助的反馈与救济机制。第四部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模式。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基本人权、扶助弱势群体、保障司法公正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相继颁布,对法律援助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构架基本形成。2008年6月新施行的《律师法》在其有关条文中具体规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应该看到近几年来,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也进一步得以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但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立法状况和立法层次显然与法律援助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不相称。所以,在立法模式上,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应当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权写入宪法,在宪法明确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有权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同时,现在通过《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制度的做法不仅体系化程度不高,内容分散,而且立法的层级不高,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统一的《法律援助法》。

邹凤群[5]2013年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法律援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持控辩双方的平衡、保障社会弱者能够平等的获得诉讼机会,以实现司法和社会的公正。其目的是要贯彻和落实“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保障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刑事法律援助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延伸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时间,这在刑事法律援助上是一大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现实的困境,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刑事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标准过高。二是刑事法律援助的资源分配不均,包括援助经费分配不均和援助人员分配不均。叁是刑事法律援助程序设置不合理,不利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机构设置不科学,既不能充分发挥它应有的功能,也不利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保障。五是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短缺,这是困扰法律援助开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立法上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还未受到应有的足够重视。二是在观念上人们的权利意识淡薄。叁是律师队伍建设不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和责任感有待加强。四是没有完善的配套机制保障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当进行如下方面的改革:一是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二是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叁是明确刑事法律援助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提高刑事援助案件的质量。四是建立强制性辩护与程序性制裁机制。五是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六是多渠道筹措经费、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供应。

马越常[6]2003年在《刑事辩护理论与实务研究》文中认为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近七年的司法运行,在促进刑事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一定缺陷或不完善之处。这些缺陷或不完善之处较集中表现在刑事辩护立法和司法实务上。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司法改革正朝着公正与效率方向进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要求刑事辩护在立法和司法上的改革更加迫切。将《刑事辩护理论与实务研究》作为我博士毕业论文题目,除本人对刑事辩护感有兴趣外,还求望通过本文对刑事辩护有关问题的研究提出一些建议,为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献以微薄之力。根据刑事辩护这一事物自身的发展规律和本文题目相吻合的需要,整篇论文分:上篇刑事辩护基本理论;下篇刑事辩护实务。上篇基本理论部分共叁章。第一章刑事辩护概念理性分析。该章内容主要是通过对国内专家、学者关于刑事辩护从不同角度给予的定义进行对比分析,作出相应的评价,并且,为了揭示刑事辩护的本质属性,对刑事辩护作出了新的定义,即从刑事诉讼立法对人权保护的实质精神方面重新认识刑事辩护本质。将人们对刑事辩护这一事物的认识提升到人权保护的层面上,促进人们对刑事辩护的法律、政治意义的深刻认识,自觉地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利于保障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正常、有效地运行。在刑事辩护特征一节中,主要强调刑事辩护的对抗性特征,修正以往将防御性作为刑事辩护的特征的消极性认识,鼓励辩护方积极行使辩护权,与控诉方对抗,发挥刑事辩护的进攻性功能,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和人格尊严。在刑事辩护表现形式一节中,主要对我国辩护制度存在着不完善、不科学的地方提出批评,并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特别是对程序性辩护的重要法律意义加以阐述。在刑事辩护中应当引入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重的原则,修正只重视实体性辩护而轻视程序性辩护的错误观念。引导人们重视程序法的功能,树立“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确保刑事辩护立法精神得以全面落实。第二章刑事辩护权利。这一章主要内容是将立法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具有辩护性质的诉讼权利,按照权利主体的不同和行使权利的不同阶段以及各项权利的作用不同划分成几类不同的辩护权利。如准备性辩护权,制约性辩护权,反驳性辩护权,救济性辩护权等。这样的分类使人们能清楚掌握各类辩护权的诉讼功能和行使权利的目的,更好、准确、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推动辩护制度正常运行。第叁章刑事辩护法学理论基础。这一章是上篇中的核心部分。笔者认为,刑事辩护法学理论基础主要由无罪推定理论、控辩平衡理论、审判中立理论和司法公正<WP=4>理论四大部分组成。刑事辩护的最直接理论基础是诉讼法学理论,至于刑事辩护的哲学理论基础,社会学理论基础等对近现代刑事辩护产生和发展不具有明显的直接性。所以,笔者在本论文中没有涉及。无罪推定理论是近现代刑事辩护产生和发展的最根本性法学理论基础。它贯穿在刑事辩护全部内容之中,是近现代刑事辩护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各国不断改革和完善辩护制度的最根本性理论依据。控辩平衡理论是为刑事辩护得以正常、有效发挥其诉讼职能,要求在整个诉讼中建立合理、科学的诉讼结构的理论依据。它是确保刑事辩护有效运行的条件性的理论基础。审判中立理论与抗辩平衡理论具有相互影响、相互协调作用。两者均要求建立合理、科学的诉讼结构,为刑事辩护的有效运行创造条件,所不同的是它要求法官(判裁者)保持中立、不偏不倚,维护控辩平衡诉讼状态,在审判阶段支持控辩双方积极平等地对抗,为刑事辩护正常有效进行提供最后的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理论是刑事辩护立法最终目的性理论基础。在立法上刑事诉讼中任何程序方面的设计、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赋予、各种诉讼制度的建立都应当以追求司法公正为目的。只有立法者坚持司法公正理论,建立合理、科学的刑事辩护制度,并确保这一制度贯彻,才能使刑事诉讼过程体现出合理、公正,从而达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笔者在本章中提出我国在贯彻无罪推定、控辩平衡、审判中立理论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有关问题形成的原因加以分析,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下篇刑事辩护实务部分由第四章至第六章组成。第四章刑事辩护运行现状及成因。这一章主要内容是律师辩护运行现状和律师辩护制度运行不良的成因分析。我国律师辩护制度运行非常艰难,在审前阶段即辩护准备阶段,尤为困难,如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使辩护律师辩护准备工作难以进行,导致后续的出庭辩护行为苍白无力。在出庭辩护中的困难也很多,如法官不当限制和剥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禁止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等,导致律师无法充分发挥辩护作用,辩护行为流于形式。在律师辩护制度运行不良原因分析一节中,笔者认为,我国历史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是律师辩护制度运行不良的思想根源,我国现代诉讼文化理念尚未普遍树立为律师辩护制度运行不良提供了社会性条件,立法上的诸多空缺和不科学的规定为司法人员限制律师行使辩护权提供了司法空间,部分司法人员、辩护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构

踪晓侠[7]2012年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援助作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被誉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阳光工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具有违法者、受害者、病人的叁重身份,是特殊的弱势群体。应否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如何有效开展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法律援助,并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而仅仅限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范围内的探索和尝试,这也是笔者写此论文的主要目的。本文主要运用的是案例研究、文献阅读、实证调查、文本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分析我国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存在问题和困难的分析,提出自己对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的构想。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概述。此部分主要结合法律援助基本理论,解读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法律地位,阐述了我国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形式方法、工作机构、工作制度、工作效果等现状。此部分为下文做了理论和实践上的铺垫。第二部分: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特殊弱势群体,具有接受法律援助的现实需求。本部分主要通过法理分析、实证调查、个案访谈等方法,论证了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具有客观的必要性和现实的可行性。第叁部分: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制约因素。主要从法律制度上的制约、实践执行上的制约进行了论述,指出立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思想上的不够重视、现实条件的不够完备等,这些都阻碍了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的进展。第四部分:对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的构想。本部分是论文的重点,同时也体现了文章的主要观点。主要论述了如何从法律制度、实践执行、保障机制叁个方面来完善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法律援助,并提出了将法律援助工作正式纳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职能范围、构建不同层次的法律援助体系、拓宽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的范围等构想。本研究希望通过对全文四个部分的论述,达到如下预期目标:一是引发政府及社会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的重视,从立法上确立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的定位和实施,最终服务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个终极目标。二是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程序完备的针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法律援助体系,并以此来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强制隔离戒毒事业的发展。

赖婷[8]2014年在《论我国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作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制度实现形式,指定辩护制度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指定辩护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责任,是国家为了实现公正审判而负担的程序性给付义务。对于指定辩护的适用问题,最大的争议不在于其必要性受否定,而是对指定辩护制度有效实践的忧虑。无论是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还是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表明,对指定辩护的保障已经从普遍性要求迈向对律师实质有效辩护的追求,即从形式有效向实质有效的跨越。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指定辩护适用范围和律师辩护权的立法保障上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我国并未确立有效辩护原则,指定辩护范围的扩大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有效性,并没有涉及被追诉人是否实际上获得了应有的律师帮助。实践中指定辩护的效果亦不容乐观,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我国指定辩护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和困境,提出具有现实意义的完善措施,以期我国的指定辩护制度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最低限度要求,从而实现人权保障和司法正义等普适价值。

吉宏莉[9]2014年在《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现代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成为反映国家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重要标志。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自实施以来,在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对于法律援助的核心内容——具体提供模式,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均未作明确规定,各地在实践操作中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本文通过对西方法律援助制度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工作实践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进行初步探讨,提出我国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实行管办分离的发展构想,以期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杨高[10]2002年在《论健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文中研究表明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法律赋予的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首先出现在英国,至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以慈善为基点的法律援助”和“以权利为本的法律援助”两个阶段。法律援助制度能弥补有偿法律服务机制难以克服的司法程序不公正的缺陷,从程序法律保障入手追求人权的实体法律保障,是保障法治成为公平、正义之治的有效措施之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是一国尊重和重视人权的象征之一。目前,健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它既是一种司法改革,又是一种制度创新,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我国法律援助目前尚属起步阶段。法律援助制度将随着建立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提出得到迅速健全。本文就健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采用调查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作了初步探讨。全文共分叁章,主要内容:(1)阐述介绍法律援助的一般理论和模式;(2)论述健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提出健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构想。

参考文献:

[1].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构想[D]. 史建兵. 华东政法学院. 2001

[2].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D]. 聂楠.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3].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构想[J]. 廖中洪. 现代法学. 1997

[4]. 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D]. 冯希. 西南政法大学. 2009

[5].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D]. 邹凤群. 广西民族大学. 2013

[6]. 刑事辩护理论与实务研究[D]. 马越常.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7].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研究[D]. 踪晓侠. 上海大学. 2012

[8]. 论我国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D]. 赖婷. 厦门大学. 2014

[9]. 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研究[D]. 吉宏莉. 苏州大学. 2014

[10]. 论健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D]. 杨高. 湘潭大学.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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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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