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_政府采购制度论文

关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_政府采购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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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入了全面推行阶段,政府采购工作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由于政府采购支出所遵循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购买支出所达到的规模效益,它的影响已超过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涉及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国内国际经济合作领域。鉴于此,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有必要研究和探索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和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

一、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迫切性

(一)有利于更好地节约财政资金

在市场经济国家,为了有效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通过采购资金的管理来规范采购行为,同时通过采购行为的规范促进采购资金的管理。竞争机制的引入、操作过程的透明、流转环节的简化、规模效应的发挥是促使实现节资的主要因素。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确保采购资金的预算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引入竞争机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有利于更好地节约财政资金。

(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调控管理水平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两大政策工具。其中,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能否科学有效地进行,不仅影响采购成本,还直接影响到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直接影响着财政支出的总量和结构,反映一定时期的财政政策取向。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行为,因此,政府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性。通过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宏观调控功能。政府可以通过调整采购总量来实现对经济的总量调控;可以通过选择采购对象对国民经济各产业进行调控;也可以通过对采购地区以实现支持某些特殊地区发展的目的。从而达到实现社会总供需的平衡,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平衡地区间经济的发展,实现对民族产业的保护。

(三)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有利于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政府采购提高了透明度,方便了社会各界的监督,使过去单位采购中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监督的自觉性日益提高,为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腐败案件创造了良好条件,一些违法乱纪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了干部,促进了廉政建设。

(四)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

积极利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保护弱势群体、促进再就业、加强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符合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作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积极的优惠政策,在同等的条件下,对那些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一些不发达的地区、中小企业等从政府采购的政策上去给予理解和扶持,切实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使他们都能享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同时,为了进一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有效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对那些污染环境的产品必须要利用政府采购手段,限制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以抑制其消费渠道,防止污染项目的进一步扩张和蔓延。而对那些环保、节能型的产品,则要通过政府采购手段去引导消费,并加以推广,从而达到保护环境,改善人们生活质量的目的和效果。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近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政府采购法规逐步完善,采购规模逐年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由单纯的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大多是一边实践摸索,一边制定相应的制度方案。现发现问题现寻找解决办法,致使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不健全,制度的防范性不高,政府采购中各种不规范行为较为突现。

(一)政府采购方式不够科学

我国的政府采购方式不够科学,政府采购工作还没有达到专业化,与客观发展不适应。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购方式运作中,一是过分强调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竞价无限化。公开招标采购虽然在公正、公平和竞争性方面有其独特优势,但其采购周期长、程序复杂、效率较低,采购成本也较大。二是采购方式随意化,采购行为缺乏规范性和公平性。有的地方没有按照各种采购方式的实施条件进行选择使用,为图方便,随意简化招标程序,甚至还掺杂行政意志,使招标走过场,从而使采购活动及其物品的确定失去了公平竞争性,造成纳税人税款和其他公共支出的大量浪费,使“阳光采购”蒙上阴影。

(二)对政府采购招标中介机构监管不力

《政府采购法》要求各地要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然而,一些招标中介机构利用政府采购市场快速发展时期监管缺失,操纵招标,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的供应商利用长期与招标中介机构建立的密切关系,在政府采购中屡屡中标,逐渐形成“隐性市场垄断”。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评标,对评标结果施加影响。有的供应商和招标中介机构在公开招标中共同制假,多次得手,反映了目前政府采购市场的招标监督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力,有关部门对此行为的监管严重缺位。造成以上各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设计上仍有很大的缺陷。

(三)采购偏重于价格因素

推行政府采购,通过企业公平参与竞争,有利于政府有效使用财政性资金,效果是显著的。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推广,围绕采购价格的确定,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了一些不利于经济建设,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现象。

采购中过于偏重价格因素,直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潜力。从采购单位到财政主管部门,都是把节约财政支出,降低采购价格作为工作重心,忽视了政府财政政策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随着一些分散项目的集中,小项目变成大项目,经济不发达的地方企业或是本地民营企业根本无法与省级或是全国性的大公司进行竞争,这样一来就不利于当地企业的成长。落后地区的企业,也因经营规模,市场渠道,资金实力等原因,无法进入经营地域以外去参与竞争。长此以往就会直接影响当地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和规模。

由于偏重于价格因素,在工程采购中中标的企业出最低价格是它中标的主要原因,对于正在发展的乡镇企业来说,就形成了一种误导:好工程即最低价工程。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企业在政府采购中都采取降价竞争,忽视了对质量的要求。但从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弊大于利,很重要一点就是缩短了投资的利用周期。

(四)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多有发生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寻租指供应商利用合法和非法手段获得供应特权,以占有垄断利益的活动。实际上寻租是指用“租金”获取“权力”,再用“权力”获取更多的“租金”。具体来讲,我国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的相关官员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设租,将“明制度”变成“暗规定”,设置障碍,控制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对政府采购进行“暗箱操作”。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寻租,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三是供应商为获得供应特权或合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存在着“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专门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官员”这样一条长长的委托代理链,寻租行为的发生在所难免。作为政府采购资金提供者的纳税人在这一过程中并无相应的决策或管理权利,真正起到决定作用的是具有专业知识、专门负责采购的政府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采购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采用阻碍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于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监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寻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存在。

(五)采购队伍的专业素质亟待提高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由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采购人员掌握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商品的采购活动关系到经济、法律方面,也与商品的生产性能等有关。而政府采购中心一般是由财政部门人员组成,依据国家精简政府机构的精神,不可能配置专业齐全的人才。因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买方市场的采购方式所必须具备和掌握的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不能全面掌握。因此建立专业采购队伍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关键。

三、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几点建议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规范的政府采购行为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加以约束。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健全,立法工作任重道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基本法,完善修订政府采购配套法,依法制定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创建一个良好的政府采购法制环境。

(二)合理确定政府采购价格

合理、规范的确定政府采购价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1.端正思想、明确任务。政府采购活动行为应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把经济建设、社会繁荣作为工作重心。在执行相关政策时,不能局限于各自的部门利益,要有全局观念。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要充分贯彻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发挥财政政策宏观调控的作用,以国家经济发展为目标,把有机地结合起来,繁荣市场、解决就业、稳定社会秩序。

2.大力推行招投标制度,合理界定招投标采购范围和规定采购原则。各级政府及公共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贷款,属于公共支出,如果不限制采购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就不可能达到国家期望的节约公共资金,防治腐败的目的。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全面反映出了招投标制度本质,因此必须遵循这个市场经济活动的原则。

3.严格按照规定评标、定标。评标过程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操作执行,开标后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采购实体,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受聘专家不得少于2/3,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这样一来可以从源头阻止单一的以低价为主要手段的恶性竞争。

4.建立银行信用支付制度。在合同支付方式上,必须要有公正的解决方法。银行信用证方式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利用银行信用证“凭单证”支付的机制,约束采、供双方。在合同中有两种类型价格,一种是出厂价,另一种是供应价,在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价格包括这两类价格。对于构成简单的物资,在采购过程中,可以与成本测算的方法计算购入物资的成本,与报价相比较,降低报价中的合理的资金支出。

(三)治理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防止腐败的发生

要消除寻租行为就必须将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施行等全部过程纳入法制轨道,使得政府的有关采购政策公开化、科学化,从而使寻租者难以寻到政府的庇护,加大寻租的成本,使寻租行为得不偿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采购计划、采购程序、招投标过程、申诉途径,彻底杜绝暗箱操作,使商家展开充分竞争。政府采购官员必须经过公开招考和严格面试方可确定其准入的资格,实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的教育,同时辅之以严明的纪律和公正的赏罚,力求杜绝政府采购中权力寻租产生的根源。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建立供应商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管理制度,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程序,强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约束。

(四)加强培养政府采购专业人才

政府采购与一般的商品采购和行政管理不同,专业性很强,从业人员既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又要有一定的采购知识。加强政府采购人员培训应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入手: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管理。另外,还要熟知法律知识。只有具备高素质、懂专业的专门人才,才能胜任集政策性、技术性、法律性于一身的政府采购工作。有了这样一支政府采购队伍,才能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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