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沿海卫生机构与县城人口和土地的关系_明朝论文

论明代沿海卫所与州县人口田地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田地论文,明代论文,沿海论文,州县论文,人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15)05-0091-14

       一、绪论

       明代的卫所,管辖人口与田地。人口指军人及其家属,田地指屯田。内地卫所一般设在府州大城,于周边州县境内广置屯田,与州县田地错杂。在不设州县的边疆或羁縻地带,卫所如州县般管辖境内的人口与田地。在东南沿海地区,洪武(1368-1398)后期在州县境内相对荒僻地带,设置了大量防倭卫所,军士“号捕倭屯田军”①。这些卫所一般不与府州县同城,而是另建城池以处衙门营舍,就近统辖海岸上的墩台、烽堠、堡寨。明朝多以“沿海卫所”或“沿海卫分”②,专指这类独立建城的防倭卫所③。

       1986年,顾诚强调卫所作为行政区划单位的性质,认为“全国的土地(包括耕地,但不仅是耕地)实际上是分行政和军事两大系统分别管辖的……在部分卫所管区内还有多少不等的民户耕地在统计上也归入军事系统。”④此后顾氏提出,卫所“管辖一块不属行政系统的土地,是朝廷版图内的一种地理单位。”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某一地区划归创建的卫所后,原住居民随即脱离行政系统,改归卫所带管。由都司、卫、所带管的民籍人口数估计相当大,但因不归州县管辖,户部综合州县为基础的天下户口、田土、税粮数自然无从纳入。”⑥对于独立建城的沿海卫所,顾氏认为其“管辖区的土地和人口一般都比相邻州县少”,又以威海卫为例:“就隶属关系而言……卫境的土地人口不纳入行政系统(即山东布政司)。”⑦换言之,沿海卫所画境而治,带管所在州县境内的一部分人口、田地,略同边疆实土卫所。

       顾诚就此对明清人口耕地规模提出了新认识:明朝官方的人口耕地数据,只包括民政系统的州县所辖,不包括军政系统的卫所所辖。明初官方的850万顷和400万顷两个耕地总数,历来争讼难决,至此可以解释为:400万顷单指民政系统所辖,850万顷则系民政与军政系统合计⑧。对此,批评者主要对军事系统的400多万顷规模过大提出疑问,如张德信等计算得出,明初的军屯规模不超过50万顷⑨。顾诚认为,明初卫所所辖田地除屯田外,尚有“军士放牧和种植菜蔬桑果的用地和属卫所管辖的民地。”⑩牧地和桑菜地,不应计入田地,则顾氏观点成立与否,取决于边地和沿海卫所管辖民地的规模。曹树基考察了沿边卫所带管的民籍人口和耕地规模,认为最多有50万人、50万顷(11)。高寿仙进一步考察,认为边卫带管仅约30万人,人均耕地规模亦小(12)。曹氏、高氏所统计皆为边卫,未涉及沿海卫所。明朝的边疆地带,地广人稀,耕垦指数低,沿海地带则人口稠密、土地肥沃,耕垦指数高。若沿海卫所带管一部分民人和耕地,虽然不大可能呼应400万顷之数,毕竟非常可观。

       由此,沿海卫所是否管辖所在州县的部分人口和田地,实为探讨明代田地规模、州县与卫所关系的关键问题。寄治府州县城的卫所,无论沿边沿海,皆不带管当地人口耕地,此为学界共识。但按顾诚的认识,沿海卫所与在城卫所不同,它独立建城,与州县分立,有一块独立的地盘,管理居住在境内的民人和他们承种的田地。但是,若州县将相当一部分人口田地划归新建的卫所,是否具备制度上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呢?

       沿海卫所职专防倭,少数设在港镇要冲,多数专寻荒僻地带,遂至政区交界处,非仅一州一县境内。如天津三卫“实界于两县之间也”(13)。又如观海卫位于宁波府慈溪县,下辖龙山所位于定海县(14)。又如安东卫“地属淮安府赣榆县境,城则青州府日照南境也”(15)。这些卫所若带管州县人口、土地,势必改变州县以上的府州乃至省直系统的人地归属。

       沿海卫所建立后,可因防务需求而调整驻地。如潮州府境的蓬州所,洪武二十年建于海岸要冲夏岭,二十七年内迁鮀江都;潮阳所,洪武二十四年建于潮阳县,二十七年外迁海岸港口海口村(16)。若蓬州所因此由辖夏岭改辖鮀江都,潮阳所由不辖城区改辖海口村,恐更张过度。明代中期,广东不少县城因海陆交攻,干脆迁入沿海卫所,如“电白县城……成化四年,迁县于神电卫。”(17)又如“徐闻县……天顺六年,迁入海安所。”(18)又如“陵水县……正统五年,知府程莹以治毁予海寇,奏迁南山千户所城外东隅。成化二年,副使唐彬又迁城中之北东向。”(19)若这些卫所本辖周边人地,县城避难而来,遂将原辖人地还归州县,似亦难以想象。

       沿海之卫独立建城,又多外设千户所,甚至百户所也独立建城。如莱州卫设在莱州府城,并非沿海卫所,但在外领“王徐寨备御千户所……马停寨备御百户所……灶河寨备御四百户所……马埠寨备御四百户所。”(20)又如登州卫中右千户所外领“黄河寨备御百户所,刘家汪寨备御百户所,解宋寨备御百户所。”(21)又如福山所设在县城,洪武时外设五寨,每寨设一个百户所(22)。这些百户所独立建城,似也应有沿海卫所的“待遇”。但如此星罗棋布的小小城池(23),若切割带管周边一小部分人地,未免过于凌乱滋扰。

       入清以后,沿海卫所归并州县。除山东沿海外,其他卫皆被纳入原有州县,无就卫城设县者。山东的大嵩卫、成山卫就卫城改为海阳县、荣成县,但威海卫、靖海卫、鳌山卫、灵山卫、安东卫亦并入文登、即墨、胶州、日照(24)。看来,这些地处荒僻的沿海卫所,并未在明代发展出相对独立的州县格局。

       要之,明代东南沿海地区的卫所,或寄治大城,或与州县分立城池,甚至州县在卫所城中(25),形态各异。卫所统军人之家、屯田,州县统军民匠灶诸户、官民田地,两不相扰,应是自然合理的处置方式。沿海卫所职专防倭,至于领属所在地区的民人田地,既非其职、亦非所急。与州县相比,卫所的行政管理能力较弱,应首先视为分布在州县境内的外来机构,不至于因独立建城就要切割人口与田地,扰动上至省直的各级册籍与传统管理体系。

       以上对制度可行性的分析,仍限于事理推断。顾诚的观点建基于大量阅读方志的基础上,仍需高度重视。唯顾氏的体系性论述中,虽列举了大量方志记载,限于当时的阅读条件,为沿海卫所提供的证据仍属零星例证。以下即系统梳理明代沿海地方志与明清沿海卫所志,分人、地两部分,探究沿海卫所是否管辖所在州县的部分人口与田地。

       二、沿海卫所与州县民人

       沿海卫所僻处海岸一隅,城内或无甚民人。嘉靖(1522-1566)时期,谭纶多次提及这类现象,如绍兴府山阴县境内的三江千户所,“弹丸蕞尔,寂寞荒凉,正军余丁除出海贴驾烽堠随征外差之外,正军余者仅仅通所四百余名……三江城内,曾有一居民乎?”(26)又如“镇海等卫、安海等所,官军自住一城,并无居民相错者。”(27)又如“浙中如宁、绍、温、台诸沿海卫所,环城之内并无一民相杂,庐舍鳞集,岂非卫所之人乎?”(28)但很多卫所作为相对安全的据点和大量军众聚居地,有相当规模的民人前来谋生,周边居民的生活与之息息相关。如果沿海卫所对当地民人有一定的管辖权,或可反映在户口登记与里甲设置上,或对城区内外民人有管理之实。

       (一)沿海卫所是否名义上管辖民人

       在明代卫所志的人口登记中,看不到民人的身影。如山海关为巨镇,但卫志的历代人口统计,只包括卫所军户中的一万左右的户与数万男妇(29)。又如太仓、镇海二卫地增设太仓州时,由昆山、常熟、嘉定各分得一两万户、数万口,三县合计,与太仓卫户口分毫不差(30),可见未分得来自太、镇二卫的任何一户民人。沿海卫所名下可有少数“带管”之人,但多指旧额之外的军人,特别是安置到南方的达军。如温州府境内的瑞安所带管28名,海安所带管131名,沙园所带管11名,11名中包括达军头目1名和达军9名(31)。正德《金山卫志》载“额设正伍旗军并带管不入伍汉达军、奉例投充军”一万余名,又专载户口:“凡官有舍,军有余,又各有老幼。卫初立后,诠注改调不一。”至成化十九年(1483),金山卫统户近万,口近两万,正德十年(1515),户、口各约一万(32),显然不包括民人户口。

       陆容《太仓志引》载:“洪武间……太仓初设军卫,卫治之外,无可志也。宣德间……昆山《志》,太仓事详附焉。正统以后,太仓始立学校,开科目,仕进者辈出,文物渐盛于昔矣。”(33)此文作于太仓设州前夕,太仓当地的民人事迹列在昆山《志》,故无需单独为志。设太仓卫学后,在此入学乃至出仕的当地人,因太仓卫学而与太仓卫相关,其人其事遂有单列必要。若太仓卫本管辖部分民人,即使当地民人入昆山县学出仕,也属太仓卫之人,必不致“无可志”。

       若新设卫所带管州县人口,势必改变州县的里甲数量。乾隆《威海卫志》载:“洪武三十一年,析文登县辛汪都三里立威海卫。”(34)但辛汪都三里一直归文登县管理(35)。洪武时期编定里甲,登州府诸县从29里到141里不等,其中文登县有74里。洪武末年设置诸沿海卫所,文登县独设3卫,是明代沿海州县中设置卫所最多的一县。至明代后期,各县多略减数里,文登减少5里,属中等程度,而栖霞、招远皆无沿海卫所,所减最多(36)。若文登因设卫而减少里甲,必不止此数。又如太仓、镇海二卫,明初设置于昆山县太仓城,与县城异地,弘治年间当地人陆容建议:“若将昆山、常熟、嘉定三县附近太仓乡都分割,就于太仓城中设立州治,则道里适均,乡民应役纳粮等事最为便益。”(37)太仓城远大于普通州县城,周忱论太仓城户口逃绝虚报:“洪武年间,见丁授田十六亩,二十四年黄册原该六十七里、八千九百八十六户。今宣德七年造册止有十里、一千五百六十九户。核实,又止有见户七百三十八户。”(38)太仓城实际人口远不止此,即使仅此10里原属太、镇二卫,陆容必当明载。此后,太仓州管辖太仓城内外民人,弘治《太仓州志》记所辖里甲为“昆山县所分……常熟县所分……嘉定县所分”等合计303里,又记总数为310里(39),嘉靖《太仓州志》则记为三县所分“310里”(40),皆无原属太、镇二卫的任何里甲。

       明初建立沿海卫所时,因各处海岛偏僻难洽,多将各岛里甲整体内迁。如嘉靖《定海县志》载:“后千户所,县治东南八十里海晏二都之穿山。洪武二十年,信国公汤和徙大小榭海岛居民于此。二十七年,安陆侯吴复置所,调本卫后所守御。”又载:“海晏乡,县南,总第一都里四,第二里二,第三里二……海晏乡……大榭、小榭,在四都。”(41)穿山所建在大小榭岛居民的迁居地,然原居民与移民属定海县海晏乡二、四都,不属穿山所。又如万历《泉州府志》载:“同安县……洪武……后以十五、十六二都大嶝、小嶝屿在浯洲,弃其地,徙二屿民散居腹里。永乐元年,屿民奏复二都。”又载明后期状况:“自十七都至此,俱浯洲地方……自二十一都至此,俱属嘉禾里。”(42)浯洲即金门岛,嘉禾即厦门岛,为金门所、泉州卫中左所驻地,大嶝、小嶝位于金门和大陆之间(43)。十七都以后的乡都,系陆续以明初内徙居民复设,皆属同安县,不属岛上的卫所。

       总之,沿海卫所名下,不包括任何民人,也没有从州县切割任何乡都里甲。万历《东里志》载广东大城所的情况:“东里……东则上里……而大城屹立于诸村之中……东门外北村,附于大城之围外。此则东里村落之星分棋布者也,皆属宣化都,统四图云。”(44)陈春声指出,大城所“被置于本地村落的脉络中”,周围的村落“皆属宣化都”,即属澄海县,不属大城所(45)。这种情况,不仅是东里,也不仅是潮州地区,而且是整个东南沿海地区的真实写照,沿海卫所只是空降到州县境内村落之间的军事组织。

       (二)沿海卫所是否实际上管理民人

       论者或谓,方志中的人口数字、乡都里甲,多沿袭具文,可能空有额数、名目。当地民人有无实际上归卫所带管者呢?

       东莞千户所本在东莞县境独立建城,“以旧县治为东莞守御千户所。正德中,士民以地去县治远,赋役惟艰,且山海寇肆毒,遂以建邑上请……万历元年始剖符设官,赐名新安,即东莞千户所为县治,编户五十六里”(46)。“去县治远,赋役艰难”,说明东莞所城一带的五十六里居民,赋役归东莞县管理而非所。

       舟山岛本设昌国县,洪武后期撤县迁民,在原县城设两个千户所。嘉靖《定海县志》载:“洪武……二十年,以昌国悬居海岛,徙其民内地,留城中五百户隶定海,而县境更拓于昔矣。”又载:“乡七,总城内隅凡四,昌国区凡四,都凡二十四,里凡七十。”(47)昌国四区即统此五百户,留在岛上千户所城的居民隶属大陆上的定海县,而非当地卫所(48)。不过,所城一带的民人,不止此四区或四里居民。天启《舟山志》载:

       今止存富都一乡,余三乡皆废。富都乡,去所城半里,管里二、村二。德行里、鼓吹里、甬东村、茹侯村……洪武二十四年,在城户五百四十,计口八千八百零。景泰三年,户计四百。成化八年,户计四百九十,口计六千八百,客户三千零,口计五千零。(49)嘉靖时,张时彻建议“复立裁撤小县”时介绍:“今所存四里之民,日且繁庶,而各县之流寓有生业者,又不下三千有奇。”(50)洪武初建卫所时,基本不存在流寓的情况,到明代中期,无论是建在大镇名港的卫所,还是空地起城的卫所,必然吸引大量流寓者城居。这类客户归何机构管理呢?康熙《威海卫志》载:

       本卫无他户口,止以官之军、舍之余应银差、力差者为主户……其流寓者为客户,间出夫役,应地方杂项传呼,如迎官、接诏等类,并无银差。其医户、捕户、匠户、机户、屠户、酒、土、工等户,任便生理,本卫无与也。(51)“本卫无与”的医户、捕户等,应隶籍附近文登等县,到卫城来谋生,而“间出夫役”的客户,应属外来者,籍外地各县。外地客户的户籍必在原州县,且“间出夫役”,负担轻微,本地客户则对卫所毫无义务。清初,卫所的军事职能消泯,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尚明确“无他户口”,则明代情况可知。

       州县田地与卫所屯田,官方归属权泾渭分明,但州县民人可以承种屯地,卫所军余也可购买州县官民田地。明代中期以后,军余购买官民田地者甚众,明朝规定,军余购地之家,一人附籍纳粮,其余在卫所当差(52)。所谓附籍,指此一人丁编入州县里甲,非复卫所领属。然则民人种屯地,是否对应地附籍卫所、或在相当程度上受卫所管理呢?

       嘉靖《海丰县志》载,知县申诉差役繁重,称全县二十四里半中“附籍军户十居其五……所辖民户唯……八里而已。”(53)嘉靖后期,慈溪县与观海卫商定附籍军余的赋役编派,最终军方让步,商定附籍军余免力役而负催办之责(54)。明末,福州府长乐县的梅花千户所附籍军余,“无户产,寄各图,有田无役”,长乐县希望附籍军余“自催自解”,应承一点点相当于里甲正役的差役(55)。可知附籍军余本皆不当州县之差。

       金乡卫位于温州府平阳县南境,隆庆《平阳县志》载:“金乡镇,五图。弘治五年,奉制将本卫五所有官田军舍余编立里甲。后不服,吏陈纲奉行署印周叙查复当差,凡五图。”(56)嘉靖年间,其他地区的附籍军余按金乡镇例,提出不归县而各归千户所管理,遭到瑞安知县的反驳:“欲照金乡卫、蒲、壮等所立镇事理,将沙园所寄籍军余发回操差,其置买本县民田钱粮,就属本所自征自给……其金乡卫、蒲、壮二所……田与屯种军田杂处,国初以来军承军种,固其粮差于有司不便。先年奏请立镇,听其把总官径行卫所,自征自给。”(57)金乡卫乃至蒲门所、壮士所在县南境大片购地的军余,归卫所管理,不在州县当差,甚至并不附籍州县。

       耕种州县田地者,皆需因田当差,购置州县地的军余因牵扯到差役而附籍。但是,附籍军余除纳粮外,只需在州县承担极少差役,甚至有田无役,甚至购地亦不一定附籍州县。州县对这部分“侵占”下属田地的人丁,基本没有什么管辖权。相形之下,卫所与州县在“争夺”人口田地管理权方面本处劣势,而卫所屯田并不附带屯田子粒之外的差役,卫所就更没有机会去管辖承种屯地的民人了。

       《大明律》对军方参与词讼限制甚严:“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怯不发,首领官吏各笞五十。若管军者,越分辄受民讼者,罪亦如之。”(58)案情重大或事干军民双方则“一体约问”,仅涉军人则“自行追问”,仅涉民人则不许过问,似军民系统两不相涉。但在边疆实土卫所,若有带管民人词讼,尤其是非重大案情者,既然关涉者皆属卫所,恐不必亦不便跋涉有司约问。故《大明律》所定,只是考虑卫所与有司同地情况下的基本原则。毛亦可以边疆、内地诸卫所为例,总结了卫所与州县刑名权力的消长,指出自明代中期开始,卫所处理军民、军人词讼的权力逐渐被道府和州县侵蚀(59)。不过,明代中期以前,与有司异地建城的沿海卫所,是否已经如此呢?陆容《太仓相应立州缘由与刘御史廷瓒》载:

       太仓城郭内外,军民杂处。大率军多刁横,民多善良,况有无籍之徒,欺凌民户,辄兴词讼。每遇委官约问,经年累月不得约会,以致监禁日久,有误生理。若于太仓立州,则民有宗主而不致受欺,军知畏惧而不敢纵恶,设有词讼,约问可以旦夕狱成,生理不误……附近太仓人民……入城变卖,有等官军舍余,名为光棍……抢夺前去。及至到卫告□,又系民词,例难受理。(60)“城郭内外”与“附近太仓人民”,皆系卫所所在地居民,而军告民需“委官约问”,即请昆山县官员前来“一体约问”,民告军则“例难受理”,即卫所不得“辄受词讼”。由此,沿海卫所的刑名权力与内地卫所无异,无法干预民人词讼。凡此种种,说明沿海卫所对所在地原属州县的民人无任何管理之实。

       三、沿海卫所与州县田地

       卫所既然无权管辖当地民人,自亦无权管辖民人名下的州县田地。诸卫所志登记数字中皆无此项,而多明确记载城周土地归属州县。如山海卫,“西南北三方,虽山溪沙濑及一市一廛,多为抚宁民赋地,卫屯牧所散落,计仅十之一耳”(61)。又如天津三卫,自明代前期已为大都市,“滓学旧无田,有之,自故明天启年间,卫学生员侯倬买静海尖山庄小地二十六顷,捐入本学,立为学田……因系县地,随于康熙十五年五月内,用庄头于文学之名,赴静海县认垦。小地十顷……归入静海县。”(62)尖山毗邻天津城,而直至清初,天津卫学的学田仍属静海县的“县地”。

       福建的崇武千户所周围,一向禁垦以护城:“国初,留近城地禁民耕垦,使其莎莽蔓生……令君陈公靖予奏牍大府,申厉禁,视旧所城稍画出之,起自旗尾任进大蚱港,所有垦荒科产,为之融派除豁。”官方正式规定是:“泉州府惠安县……蒙分巡兴泉道詹批,据本县呈详……何物奸民,假名给帖,违禁垦种……经该县清查,立定界址,建竖石碑,世代永永不许开垦。原帖追涂,产米除豁,历年逋粒亦姑免。”(63)禁垦的范围从所城周边到五公里外的大蚱港(64),惠安知县奉道府之命,泯没田地、除豁粮米并免欠粮,显然惠安县拥有对崇武所城周田地的绝对管辖权。

       康熙《威海卫志》载:“实有城池,原无负郭田地。”又载:“卫所之设,原为疆域屏翰旧制,建置州县境内。城隍而外,寸土皆民,卫人多买耕焉……本卫世耕文邑辛汪都三里田地,本里之民世催本里之粮,从无变更。”(65)威海卫军余购买耕种城周民人田地,未改变田地归州县领属、税粮归州县征收的制度。安东卫的控制范围稍大,康熙《安东卫志》载:“卫地之近城者,非沙卤之所,即沮洳之场,其间不苦旱则苦涝……从无丰登之岁也……本卫屯地在诸、照二邑,卫民之佃种者多属照地,县官诣卫征收;县人佃种者半属卫地,卫官诣县征收。”(66)则近城之地似属卫,但这些地方不宜耕种,《安东卫志》并未提及这些地方存在值得征收秋粮的田地,安东卫管辖的田地仍只有屯田。

       这种城外田地“寸土皆民”的状况,应是明代沿海卫所的常态。然而,屯田一般不能满足卫所俸粮需要,有些州县的部分田地,其秋粮直接缴纳给境内卫所,卫所对这类田地是否有管辖之实?卫所城池、营房、墩台等多占用州县旧额田地,若其中部分土地被继续垦种或新垦为田,是否转归卫所?卫所城池内外多本荒凉,军人陆续在边角地带或设施用地上新加开垦,这些新垦田地是否归卫所所有?

       (一)秋粮直缴卫所的州县田地归属

       明代卫所俸粮数额甚巨,屯田子粒全充俸粮亦不足所需,往往由所在府州县拨给秋粮。明初,卫所设仓,自管屯粮并接受州县秋粮。宣德十年(1435),“天下司府州县原有仓分者,以卫所仓并属之,原无仓分者,就以卫所仓改易其名隶之,惟辽东、甘肃、宁夏、万全、沿海卫所无府州县者去处仍旧”(67)。正统(1436-1449)时期,山东、福建、广东、浙江沿海卫所仓也陆续改隶有司(68)。卫所仓改属州县,只因卫所官拥仓欺民,可知卫所直接收纳民人缴纳的秋粮。这是否意味着沿海卫所管辖这部分田地呢?

       沿海卫所仓改属有司之前,巡抚周忱建议:“近制,各处卫所官仓改隶府州县,其无府州县者不改。今沿海金山卫仓并青村、南汇嘴二千户所仓,去松江府并上海县甚迩,宜俱徙置城外,更名改隶……从之。”(69)即南直隶沿海卫所其实率先改隶州县。嘉靖《嘉定县志》载:

       吴淞所军储粮七千三百二十六石有奇。按,该所军粮原一万四千石有奇。正统中,巡抚周文裹公以七、八两都地产红米不堪起运,故建军储仓于吴淞所城,即以两都秋粮派作军饷,令民自运赴仓,不入概县实征之数。行之既久,主者蚕食其中,纳者任意延匿,因并入县总。(70)吴淞所毗邻金山等卫所,同属周忱巡抚范围,但“建军储仓于吴淞所城”似与“徙置城外,更名改隶”措置相悖。按,正德《练川图记》载嘉定县所辖仓库,无吴淞所军储仓(71)。嘉靖《嘉定县志》则载:“军储仓,旧在吴淞所城内之南,洪武间千户周杰建……今即县城内济农仓为之。”(72)两志皆未记载周忱建仓事,结合其建议可知,“建军储仓”实系吴淞所仓改属嘉定县,故纳入县志记载,后迅速取缔,致有讹传。周忱改革的要点,在于“民自运赴仓,不入概县实征之数”。七、八都位于吴淞江入江口两侧,密迩吴淞所(73),其所产红米,本来就应充卫所俸粮。改革后,这部分田粮征收应如附近的金山卫:“各拨附近地方民粮,如数输纳。每岁府委官率斗级同各仓官攒收贮。”(74)即所仓归县后,嘉定县既然统一管理,故得分别合计征解,并非民与卫所直接交割。而改革前,这部分秋粮必然“入概县实证之数”,即由嘉定县负责征收,再交割给吴淞所。

       万历年间,广东大城千户所仍设大城所仓:“大城千户所设于宣化东隅,而仓粮附焉。递年奉派军粮,每月官吏旗军六百二十名,各该支俸粮户五百九十名,大约周岁派米七千二百余石。派于里,里派于甲,地方辽远,水陆多虞。且如里派一家,使一人在县听征,二人运米到仓上纳。”(75)此时所仓必隶澄海县,县派里甲运秋粮到所仓交纳。上述吴淞所“民自运赴仓”,应即此类里甲运粮缴纳。由此可见,无论仓库归卫所还是州县,田粮征收、解送皆由州县负责,卫所虽纳其粮,仍不领其田地。正统以前卫所欺民,应主要发生在收纳而非征收、解送这两个关键环节,正统以后则收纳亦由州县派官管理了。

       但上述金乡卫诸镇的军余购地,由卫所“自征自给”,是否意味着田地的归属发生了改变呢?毛亦可指出,从明代中期开始,府州县官不断侵蚀卫所屯粮事务,经历了从监察到监收到征收的过程(76)。屯粮事务尚受州县侵蚀,州县秋粮的征收,似不应排除州县。万历时,金乡卫的军饷包括:

       平阳县麦秋盐米共一万二千一百五十九石……内本色米六千六百九十一石……折色米四千四百六十七石……本县屯米七十石……泰顺县屯米六十三石……金乡卫屯粮本色米二千八十一石……(77)屯米分为二县所收和金乡卫所收,可知此段既强调田地归属,又强调征收单位。全卫收入的主体是平阳县盐米,必包括“把总官”征收的金乡镇五图田粮。由此,“自征自给”者仍吴淞所同例“并入县总”,秋粮直接征拨卫仓,而仍归平阳县统一管理。

       总之,明初卫所领仓,收纳州县部分秋粮,但关键的征、解权归州县,田地必属州县。卫所仓改归属有司后,府州县官逐渐接管卫所俸粮事务,确保州县灵活处置卫所周边田地的秋粮征收,田地的归属与管理就更与卫所无关了。

       (二)卫所圈占的州县旧额田地归属

       沿海卫所建城时,即使在荒郊僻野,也可能占用原有田地,城内可留空地,城周附有田地。远近各处军事设施,也可能圈占州县田地。这些田地的归属是否有变呢?

       规模较小的千户所城,城内衙门、营房填塞,圈占范围内的原有田地不复存在,土地全归卫所。如浙江海门卫桃渚千户所迁址时,“城池……不堪居住……艰于防制。已会议于临海县地名芙蓉,创筑城池,拨官军备御,所占官民地一百二十亩有奇,应输税粮米麦钞,乞为除豁”(78)。

       若卫所设在已有城池之地,军众的营房普遍凭城墙内侧空地起建。小城如广东新宁县城:“嘉靖……十年……广海五千户所摘拨一所,移至新宁守御……城下周回五百余丈起盖营房,安插军士……军士人给银四两,即县城下周回起盖营房五百间安插。”(79)大城如陆容载:“国初开设太仓、镇海二卫之时,拆毁附近地方寺观木瓦等料,于城内周遭盖在营房,拨派旗军居住。军民各止其所,彼此两不相妨。”(80)嘉靖《太仓州志》载:“太仓、镇海二卫军营界,四环列里城下,有二重及三重者,惟百户得杂居其中,各治其所属。”(81)嘉靖中期,太仓州从原额田亩中扣除各种免征田亩,得实征田亩数时,扣除了太、镇二卫军营基地12顷(82),应即这部分墙内用地。正德《金山卫志》载:

       凡逃故军营荒址有为圃艺菜或自张肆者,皆有税。肆曰门摊,按月税钱三千文。圃曰地租,岁税银三分。(83)一旦营房不再为居址,而有农商之用,就需要按照面积缴税。收税者不再是原领此田地的华亭县,而是金山卫。可知卫所对州县已除豁钱粮的营房用地拥有全权。

       但卫城之内或有空地,原属州县田地。陆容又载明前期巡抚周忱派人清查田亩、过度括查之事:“太仓城中军民居址、街衢河道,皆作纳粮田地。量至北郊二十七保,多出田亩若干,将内二顷九十三亩有奇,拨与太仓学收租。盖缩于城市而伸于郊墟,故有此积出,非原额之外田也。”(84)所谓“纳粮田地”,指被占为营房的田地,虽不再出产缴纳税粮,仍计入州县应收税粮总额。此虽苛政不法,但可据此推知,太仓城中若有未被占用的田地,必仍属州县。

       上引康熙《威海卫志》明载本卫无任何附郭田地,而城内有学田:“万历十三年,蒙巡按李清查地,官地共一十二段,共积地七十二亩……送学收租,作养贫生。”这份由巡按清查、提学道监督管理的“官地”,在万历十三年初拨时的详情是:

       本学……蒙本府王公,批委宁海州王公严查报夺,坐委巡检时魁……逐亩清丈,取具原耕地主李景白等退状,申覆蒙批:“据申,该卫官地废弃多年,速再清丈长阔四至亩数,明确送学招佃,岁收花粮,以资贫生……该州务处停妥,再一申报。”魁……得地共十二段,积地共七十亩……

       东门外南壕地一段,长一百六十五步,阔折十步,四至:壕崖……

       墠壕地三段,一段长八十五步,阔折十六步……四至:堰……

       共地十二段,积地共七十亩……本府批:“该卫官地既勘踏条段亩数四至明白,依拟送学立碑镌记,以垂永远。仍将收过花利填入学道养士簿内,按季倒换稽查。”(85)门外壕地有三份,为长条形,以壕崖为限,应在城墙与护城河之间。埠壕地亦有三份,为长方形,以堰为限,或为各壕地之间相对平整宽阔的地段。要之,学田分布在城内与城外,但皆在壕堰即城隍之内。“该卫官地”清丈由府州官主持,“花利”归提学道和卫学,此后“威海卫学田,附在宁海州”(86),且威海卫自称无附郭田地,可知此田归有司而非卫所,“官地”应指与官田、民田、民地对应的名色。

       清初,安东卫名下除了屯田,尚有一大片“漕地”:

       漕地,原额地九十顷……每丁……岁纳粟三石,径赴本卫仓输纳。

       卫之屯地在诸、照,卫之城池实在江赣。创始人知有人不可无地,因拨四城之附郭粮田,以为卫民之桑麻庐舍,法至善也。是时地属山东,而司赋役者犹系赣榆之官,未免十羊九牧。自嘉靖年指挥胡承光请拔卫官征解,奉有俞旨,而民始脱匍匐之劳。然时征属本卫,而计盈绌者仍在淮安之册,终是反裘负薪。司牧者屡欲吁请改解本省以便小民,又苦威例已久,不敢轻置一喙。康熙十一牟……附郭赣榆漕地,始实为卫民桑麻庐舍她也。(87)安东卫屯地和防区都在山东境内,但在附近南直隶赣榆县境内的一块险要地段建城,占用了赣榆县一大片漕粮田地。漕地由卫众承种,赣榆县负责征收入县仓。嘉靖后,安东卫负责征解,但既无权享用这部分漕粮,又无权决定粮额,州县才能规定粮额。安东卫指望通过改解本卫仓来领属田地,但直到清初才实现。可知终明之世,安东卫的附郭田地一直归属赣榆县。

       沿海卫所在海岸防区内建立烽堠墩台,甚至守御迁民内徙的一些海岛。州县是否就此失去了对这部分土地上的田地的管理权呢?康熙《威海卫志》载:

       卫城……地近海滨,城隍而外,寸土皆县治。惟险要阮塞、墩台海口,专归卫治。

       二十六海口,俱辛汪三里地界,卫人买耕辛汪三里田地,海口附焉。先年……各海口佃纳海租银五六七钱不等,卫人分头领认租票,岁贡税焉。(88)这些海口应该是一些利渔的小港湾,附于田地而不算田地,又属烽堠墩台之地。威海卫对这些海口应有征用之权,但海口的出产仍需缴纳海租银,仍属文登县辛汪都三里而不属威海卫。

       刘公岛是威海卫防守重地。嘉靖《宁海州志》载:“旧有辛汪二里居民,国初……徙之。”(89)乾隆《威海卫志》载:“嘉靖间,海贼王宪武造房五十三座,踞而有之。御史蓝玉督汛兵逐之,丈耕其地。万历末年,知府陶朗先复招人开垦纳税,兼设墩台中峰之岭,官兵戍焉。”(90)明初里甲居民内徙,后威海卫军众上岛戍守,算是比较纯粹的军事防区了。但旧耕地由登州府招佃收税,威海卫不能染指。

       广东澄海县东里有“玄钟渡,东里所由以入玄钟梅岭之渡也……载粮四石二斗,立户于小玄钟陈亚谟项下……渡税银三十六两……贴纳粮差八两……饷银一十八两”(91)。渡口为两省交界要地,由大城所把守。渡税银本全归县,后三分之一归千户所充饷,所附田地则全向县纳粮。由此,千户所对渡口有一定管理权,却未管辖渡口所附田地。

       总之,沿海卫所城池及各处设施占用的州县田地,若仅属圈占而田地仍在,则仍归州县。若卫所建城盖屋占用田地,则从州县原额中除豁,土地改归卫所支配,但这已不再是田地。

       (三)卫所军众新垦的城周田地归属

       卫所无权过问的是城池内外原额田地,明确拥有的则是城墙、营房、衙门等用地。但卫众则可能在原额田地和卫所用地之外,开辟一些新田地。如安东卫为每个墩台配备赡养地8亩、安息房数间(92),系墩台附近荒地上新开垦的田地,不占州县原额,可视为归属卫所。但这类田地出产微薄,应不在州县、卫所关注范围内。若逢人稠地肥,州县就寸土必争了。嘉靖《太仓州志》载:

       官军居塚地……周文襄公丈量编派,原额四升起科,本卫官军俸粮支用,耗米民差俱免。盖居塚之地,原无利息,所以优恤军士之意。嘉靖十六年,知府王仪误听里甲诘告,俱作二斗八升起科,派人会计,又每年编出丁田银两,不胜困苦。通判包梧不谙政体,议以十亩五亩编充里甲。时掌印指挥武尚文、汪应麟查照洪武永乐年间编册事例,不许变乱版籍,申请抚按衙门,准行本州判官李乘云勘免,两卫官军稍安。(93)居塚地是城周葬岗荒地,军人开垦取利。“本卫官军俸粮支用”,似乎归卫所。但既然“起科”、“耗米民差俱免”,说明本应承担昆山县税粮,现予优免。嘉靖十六年(1537)增粮征税,编入里甲,即按军余附籍州县例。嘉靖十九年(1540),太仓州的实征粮亩中,仍明载居塚地39顷有余,正米961石有余,丁田编派也将此数包括在内(94)。可知“勘免”仅指免军众附籍太仓州“编入里甲”,增粮征税则照旧。由此,卫众新耕城周荒地,因在州县土地范围内,与购买州县地同例,不属卫所。

       浙江临山卫位于滩涂海岸,绍兴、宁波诸府县对其新垦地,或许没那么锱铢必较。嘉靖《临山卫志》记录了临山卫及所属三山所、沥海所名下的田地:

       地垄者,本卫附城荒地也。壕堑者,濬壕之积土也。军苦无蔬,垦而成圃,亦便民之权宜耳。

       牧马草荡计一千四百二十二亩……每亩征银三分……解贮绍兴府厅,听候海防支用。

       小校场地计一百十亩……每亩征银五分……

       围城地垄计四百三十九垄,每垄征银一分……又田六亩……每亩征银五分……解送浙江都司公堂应用。

       壕堑周围计长八百四十八丈,阔二丈,深一丈五尺。

       城北熟地下有添涨沙涂,至海际约长五里许,近产芦获,本卫军余樵采。

       三山所地垄……共五百十一垄,每垄征银一分……解都司收贮。

       沙地……二千二百八十三亩……每亩征银三分……解布、运二司,以为海防边饷之用。

       沥海所地垄……征银一分三厘……解都司公用。城壕崩填,并作地垄。(95)这些田地或因军余承种,全由卫所征解赋税,但收纳部门各异。临山卫“牧马草荡”与三山所沙地,离城较远,面积很大,税额较高,收入归绍兴府和布、运二司。一卫二所的地垄面积较小,税额较低,其中包括少许已成熟地故税额很高的田亩,收入归都司。临山卫的小校场地税额很高,归属不详。壕堑地、樵采沙涂无税,必归本卫。

       观海卫的地理形势与临山卫相似,而各种近城田地的归属稍异。嘉靖《观海卫志》载:

       先是,四门之外,俱留马路,以便驰骤,以草场相连,军民争讼……官军不惟驰骤自如而不艰于往来,抑亦刍牧有地而不苦于五养……奉宪定例,马路计阔一十二弓,一直至海,如有天涨草场,听归马路……亩岁征银三分……并教场税俱解部司厅用……西门牧马地……教场地……每岁征银四分。

       地垄,本附城荒地也。初以卫人无种菜蔬之地,裂以给之,亦便民之权宜耳。嘉靖四年……每垄起税三分……地薄而税重,民不堪。至十一年,总督都指挥乔基减前数之半而量征之,贮卫公用……奈近年以来改解都司收贮……共垄八百三十九……先贮库厅,总督取用,今解都司。

       壕之有堑,浚壕之积土也。军若无蔬,垦而成圃。嘉靖四年……每亩征银四分……贮卫以候公用。今亦并解都司,岁以为常。(96)

       由马路与“草场相连”、“天涨草场听归马路”和近20米的宽度看,它也是草场,与“西门牧马地”同用于养马,因出产草料而征税。教场地之税,恐亦来自草料。草料地收入“解部司厅”,则不归观海卫而属慈溪县以上的民政系统。上述临山卫的小校场地已开辟为高税额的熟田,亦应属民政系统,故《临山卫志》不载其收入归属,但附子民政系统田地后。

       地垄、壕堑的收入,最初皆归观海卫,后来皆归都司。临山卫的地垄收入亦归都司,则若其壕堑起征,必亦归都司。从明初到嘉靖初,地垄、壕堑皆无税,诚因出产微弱。而起征之初,或卫所对此类“附城荒地”享有一定主权,但收入随即上归都司,可见卫所对“附城荒地”实无对城内设施用地那样明确的管辖权。

       总之,卫所城池周边被卫所使用的土地,无论是已从州县豁除的草场,还是原属滩涂荒地、本不在州县起科范围内者,只要新垦田地或有所出产,仍属民政系统。州县固然无法管辖,但卫所也只有管理之责而无享用之权,收入上归府乃至布政司。卫所城池用地,外含壕堑,内含城墙、营房、衙门用地,无论属州县原额田地还是荒地,皆转归卫所。浙江黄岩县境内的台州卫屯田、海门卫屯田项下,各包括数十亩“卫栅”田地(97),很可能就是这类转归卫所的新垦地。但是,外附壕堑的新垦收入转而上归都司,亦可见卫所对城墙外的微量田地亦难有主权。据上述金山卫营房荒址收税、安东卫墩台“赡养地”,可以推想,只有在卫所军事设施直接用地上新垦的田地,才完全归卫所所有。各单位对各种田地的事权分割,纵所涉不重,仍泾渭分明,可参见下表:

      

       四、结语

       沿海卫所所在地的民人,无论地处大城还是海岛,无论是土著还是流寓,皆隶属州县。卫所对城池内外的民人无管理之权,无权单独处置民人刑名事务。总之,卫所作为外来的军事组织,未从切割带管州县的任何人口。

       沿海卫所所在地的州县田地,即使秋粮充卫所俸粮,甚至卫仓直接收取秋粮,也仍归州县。卫所城池内外的原州县田地,即使全由卫所军余承种,也仍归州县。只有卫所城池、营房和各种设施占地,才在州县豁除,转归军政系统,其中只有在卫所设施直接用地上新垦的田地,才全归卫所。简而言之,沿海卫所占用部分田地,但不可能切割带管州县的任何田地。

       如此,洪武时期的两种全国耕地数,就不能用沿海卫所切割大量人地来解释了。同理,内地卫所中有一些不与州县同城者,如永平府境内的开平中屯卫,凤阳府境内的英武卫、飞熊卫等,也不应视为切割州县人地者(98)。边地卫所中,有一些位于有司境内,如阳和、高山、镇虏、天城诸卫,虽与州县划定行政边界,但位于大同府境内,在方志中被视为外来公署而非行政单位(99)。西南地区卫所中,有一些在《寰宇通志》、《大明一统志》中与有司并列,但也有很多算作土司境内的公署,如四川境内的泸州卫、永宁卫及下属千户所,纵互相划界或与州县、长官司分界,仍列在宣慰司境内(100)。这两种卫所是否带管有司人口田地,尚待斟酌。能够确认带管民人民地者,惟边地实土卫所,而其总额实颇有限。所以,要解决两种耕地数的矛盾,或需在行政区划的视角之外另辟蹊径。而沿海卫所是否构成与州县泾渭分明的政区,乃至军政单位是否构成与民政单位同等重要的行政区划系统,或容进一步斟酌。

       [收稿日期]2015-06-20

       注释:

       ①胡士文:永乐二年《新设威海卫捕倭屯田军记》,载康熙《威海卫志·文翰志》,威海市地方史志办公室整理《威海卫志》影印旧抄本,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455-456页。

       ②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一九《兵部·铨选·降调·立功》、卷一三二《兵部·镇戍·各镇通例·边海军人犯罪》,影印明万历刻本,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年版,第1722、1880页。

       ③以浙江为例。陆容载:“该运粮者,杭州前、杭州右、海宁、温州、台州、处州、宁波、绍兴凡八卫,海宁、金华、衢州、严州、湖州凡五所。其余沿海备倭卫所,俱不运粮。”(《菽园杂记》卷十二《漕运定规》,佚之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0页)明代中后期诸书区分内地守御和沿海备倭卫所,多因归属、职能和临时调配,而互有参差(宋烜:《明代浙江海防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45-52页)。位于定海县城的定海卫,亦属设置较晚的防倭卫所,无运粮之责,而亦有守御县城之任。台州卫主守御府城,然亦有防倭之任。这类设置在州县城中的沿海防倭卫所,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而某些非防倭卫所如山海卫、太仓卫等,亦在沿海地区独立建城,本文一并讨论。

       ④顾诚:《明前期耕地新探》,《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第201、206页。

       ⑤顾诚:《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第20页。

       ⑥⑦顾诚:《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148、139-140页。

       ⑧顾诚:《明前期耕地数新探》,第200-201页;顾诚:《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第144-145、149页。

       ⑨张德信、林金树:《明初军屯数额的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第195-206页。

       ⑩顾诚:《明前期耕地数新探》,第208页。

       (11)曹树基:《对明代初年田土数的新认识》,《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第149-157页。

       (12)高寿仙:《明代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合肥:黄山书社,2006年版,第8、38页。

       (13)康熙《新校天津卫志》卷一《沿革·卫名》,《中国方志丛书》,华北地方,第141册,影印民国铅印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53页。

       (14)万历《绍兴府志》,卷二,《城池·卫城》、《城池·所城》,《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00册,影印明万历刻本,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版,第368页。

       (15)康熙《安东卫志》,卷一,《疆域》,秦洪河点校,新浪微博“潘光伟的博客”转载。

       (16)陈春声:《明代前期潮州海防及其历史影响》,上,《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第27页。

       (17)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四《城池》,《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38册,影印明嘉靖刻本,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87页。

       (18)万历《雷州府志》卷八《建置·城池》,《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1册,影印明万历刻本,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235页。

       (19)正德《琼台志》卷十三《公署》,《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60册,影印明正德刻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62年版,叶20a-b。

       (20)万历《莱州府志》卷五《守备》,《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334册,影印明万历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版,第352-354页。

       (21)泰昌《登州府志》,卷十,《兵防》,明泰昌刻本胶卷,国家图书馆藏,叶11a。

       (22)万历《福山县志》:“卢洋寨,在县西北五十里,土城……内百户五人据寨防海。宫家岛寨……芝山寨……荆山寨……磁山寨……右五寨,俱国朝洪武三十一年魏国公徐辉祖奏准开设,永乐间,四寨并入卢洋。”(卷二,《建置·所治》,《上海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157册,影印旧抄本,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版,第383-384页)

       (23)如解宋寨城,仅南北150米,东西130米(《中国文物地图集·山东省分册》,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2007年版,上册第199页、下册第249页)。

       (24)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北京:地图出版社,1987年版,第7册,第50-51页,第8册,22-23页。

       (25)如海盐县本无城,设置海宁卫时方就县筑卫城,遂至“海盐县治,在府城东南八十里海宁卫城内东北隅。”(嘉靖《嘉兴府图记》,卷三,《邦制》,《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06号,影印明嘉靖刻本,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版,第166页)

       (26)谭纶:《遵制奉批防海碑记》,载乾隆《三江所志·清军制》,《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25册,影印民国铅印本,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2年版,第662页。

       (27)谭纶:《谭襄敏公奏议》,卷一,《飞报捷音疏》,《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221册,影印明万历刻本,第876页。

       (28)郑若曾著、李致忠点校:《筹海图编》,卷十一上,《经略·实军伍》“海道副使谭纶云”,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686页。

       (29)嘉靖《山海关志》,卷五,《田赋·户口》,《续修四库全书》,第718册,影印明嘉靖刻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

       (30)弘治《太仓州志》,卷三,《户口》,《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续编》,第3册,影印清宣统刻本,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第79-80页。按,嘉靖《太仓州志》载:“弘治十年,户51554,口157080。昆山分户26354,口75670;常熟分户15270,口58000;常熟分户9930,口31073。”(卷五,《户田》,《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20册,影印明嘉靖刻本,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368-369页)户数合计为51554,恰合总数,但常熟户数与弘治《太仓州志》不符。口数合计为164743,超过157080甚多,其常熟58000应系50080之误,但修正后仍不合总数。嘉靖《太仓州志》或因错就错而修改数据,并非补足了另外一些户口。

       (31)嘉靖《永嘉县志》,卷六,《兵防》,《稀见中国地方志丛刊》,第18册,影印明嘉靖刻本,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1992年版,第729-730页。

       (32)正德《金山卫志》,上,志卷三《兵政·军实》、《兵政·户口》,《上海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30册,影印清抄本,第665-676页。

       (33)陆容:《式斋先生文集·式斋稿》,卷十六,《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720册,影印明弘治刻本,第402頁。

       (34)乾隆《威海卫志》,卷一,《疆域·沿革》,《中国方志丛书》,华北地方第2号,影印民国铅印本,1968年版,第37页。

       (35)嘉靖《宁海州志》,卷上,《民赋·里甲》,《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57册,影印明嘉靖刻本,第717页。

       (36)据泰昌《登州府志》,卷六,《乡都》,叶35b-61a。

       (37)陆容:《式斋先生文集·归田稿》,卷四,《太仓相应立州缘由与刘御史廷瓒》,第547页。

       (38)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载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二二,《周文襄公集》,影印明崇祯刻本,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76页。

       (39)弘治《太仓州志》,卷二,《乡都》;卷三,《户口》,第44-4s、79页。按,合计303与总数310之差,系原书分记各县里数有误,并非310里包括三县之外的7里。

       (40)嘉靖《太仓州志》,卷五,《户田》,第372-373、376页。

       (41)嘉靖《定海县志》,卷七,《兵卫》、《都鄙》,《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29册,影印明嘉靖刻、隆庆增补本,第683、723-726页。

       (42)万历《泉州府志》,卷一,《舆地·都里》,《中国史学丛书三编》,第38种,影印明万历刻本,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7年版,第84页。

       (43)《福建省地图集》,福州:福建省地图集缔纂委员会,1962年,第30-31页。

       (44)万历《东里志》,卷一,《村落》,王琳千点校,汕头:汕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等,1990年版,第4z页。

       (45)陈春声:《明代前期潮州海防及其历史影响》,上,第32页。

       (46)万历《广东通志》,卷十四,《沿革》,《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7册,影印明万历刻本,第346页。

       (47)嘉靖《定海县志》,卷二,《沿革》;卷七,《都鄙》,第490、723。

       (48)天启《舟山志》,卷一,《舆地》,《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99号,影印旧影钞明天启刻本,1983年年版,第25-27页。

       (49)天启《舟山志》,卷二,《闾里》、《户口》,第131-132、162页。

       (50)张时彻:《海防议》,载天启《舟山志》,卷一,《兵防附》,第66页。

       (51)康熙《威海卫志·食货志》,第412页。

       (52)于志嘉:《论明代的附籍军户与军户分户》,载《顾诚先生纪念暨明清史研究文集》,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80-104页。

       (53)嘉靖《海丰县志》卷首《海丰县境之图》附张济时“议”,《广东历代方志集成·惠州府部》,第12种,影印1958年抄本,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54)陈鲸等:《观海卫附立里甲成规》,载嘉靖修清增补《观海卫志》,卷四,《艺文》,王清毅等点校,《慈溪文献集成》本,(第1辑),杭州:杭州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115页。

       (55)崇祯《长乐县志》,卷首,《长乐县图》;卷四,《食货·役法》,《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6册,影印明崇祯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第55、464页。

       (56)隆庆《平阳县志》,卷一,《舆地·坊里》,《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72号,影印康熙增补抄本,1983年版,第50-51页。按,林昌丈认为,此五图是卫所内部将五所舍余编制为里甲(《明清东南沿海卫所军户的地方化——以温州金乡卫为中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29卷第4辑,2009年版,第119页)。林氏或因此后五图钱粮归卫所管理而有此认识,其实此五图属“有官田”即购买县田的“军舍余”附籍平阳县而设。

       (57)嘉靖《瑞安县志》,卷一,《舆地·隅乡·附知县刘畿立镇议略节》,《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18册,影印明嘉靖刻本,第652-654页。

       (58)黄彰健编著:《明代律例汇编》,卷二三,《刑律·词讼·军民约会词讼》,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9年版,第887页。

       (59)毛亦可:《论明代地方文官对卫所行政事务的干预》,待刊。

       (60)陆容:《式斋先生文集·归田稿》,卷四,第548页。

       (61)嘉靖《山海关志》,卷一,《地理·疆域》,第21页。

       (62)康熙《新校天津卫志》,卷四,《艺文·记·尖山学田记》,第257-258页。

       (63)何乔远:《惠安仁侯靖予陈公禁垦护城碑记》、《后湖埔即赤土墩禁止碑》,载嘉靖修崇祯增补清增补《崇武所城志》,《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26册,影印旧抄本,第716页。

       (64)《福建省地图集》,第71-72页。

       (65)康熙《威海卫志·舆地志》、同书《文翰志·按院冯大宗师批准军民照旧各差勒石垂戒条议记》,第373、520-523页。

       (66)康熙《安东卫志》,卷二,《地亩》。

       (67)《明英宗实录》,卷七,宣德十年七月己卯,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1966年版,第135页。

       (68)《明英宗实录》,卷四八、八十、一○四,正统三年十一月丙申、六年六月己丑、八年五月癸亥,第930-931、1602、2103页;嘉靖《海盐县志》,卷二,《职官》,《上海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101册,影印清抄本,第579页。

       (69)《明英宗实录》,卷二一,正统元年八月甲戌,第410页。

       (70)嘉靖《嘉定县志》,卷三,《田赋·田粮》,《南京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2册,影印明嘉靖刻本,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版,第296-297页。

       (71)正德《练川图记》,卷上,《仓库》,《上海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30册,影印清抄本,第502页。

       (72)嘉靖《嘉定县志》,卷二,《建置·公署》,第256页。

       (73)嘉靖《嘉定县志》,卷一,《疆域·嘉定县境图》,第196页。

       (74)正德《金山卫志》,上志卷三,《兵政·饷给》,第688页。

       (75)万历《东里志》,卷一,《坊里》;卷四,《公移文·议仓粮》,第43、187页。

       (76)毛亦可:《论明代地方文官对卫所行政事务的干预》,待刊。

       (77)蔡逢时:《温处海防图略》,卷一,《兵饷充饷》,《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26册,影印明万历刻本,第674-678页。

       (78)《明英宗实录》,卷一○三,正统八年四月癸巳,第2080-2081页。

       (79)嘉靖《新宁县志·创造志·创造通考》、同书《武备志·守御》,《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5册,印明嘉靖刻本,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版,第510-511、626-627页。

       (80)陆容:《式斋先生文集·式斋稿》,卷二十,《陈言太仓不便八事》,第424页。

       (81)嘉靖《太仓州志》,卷三,《兵防》,第214页。

       (82)嘉靖《太仓州志》,卷五,《户田》,第377页。

       (83)正德《金山卫志》,上,志卷三,《兵政·赋役》,第700页。

       (84)陆容:《菽园杂记》,卷七,第84页。

       (85)康熙《威海卫志·规制志》、同书《文翰志·新建学田记》,第386、468-472页。

       (86)泰昌《登州府志》,卷五,《学田》,叶29b。

       (87)康熙《安东卫志》,卷二,《乡里》、《地亩》、《钱粮·漕粮附》。

       (88)康熙《威海卫志·舆地志》,第358、372页。

       (89)嘉靖《宁海州志》,卷上,《地理·山川》,第696-697页。

       (90)乾隆《威海卫志》,卷一,《山川》,第41-43页。

       (91)万历《东里志》,卷一,《津渡》,第45页。

       (92)康熙《安东卫志》,卷二,《墩台》。

       (93)嘉靖《太仓州志》,卷三,《兵防》,第215页。

       (94)嘉靖《太仓州志》,卷五,《户田》,第378、388页。

       (95)嘉靖《临山卫志》,卷二,《地垄壕堑》,《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64号,影印民国刻本,1983年版,第95-98页。

       (96)嘉靖修、清代增补《观海卫志》,卷二,《马路》、《地垄》、《壕堑》,第45-47页。

       (97)万历《黄岩县志》,卷三,《食货·附屯田》,《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18册,影印明万历刻本,叶5a。

       (98)顾诚将这类卫所视为与沿海卫所同类的“管辖一块地盘”者,并据《天下郡国利病书》认为:“景泰元年以前巨野、嘉祥只是原先一卫的辖地。”(《明前期耕地数新探》,第206页)按,《利病书》原文为:“巨野县,河之西八十里岸,北自嘉祥之大长沟,南至火头湾,二十五里,原系济宁左卫。景泰元年,卫调于临清,巨野代之……嘉祥县,河之西二十五里岸,北自汶上之界首,南至巨野之大长沟,一十八里,原系济宁左卫。景泰元年,卫调于临行,嘉祥代之。”(顾炎武著、严文儒等校点:《天下郡国利病书·山东备录上·漕河》,《顾炎武全集》本,上海: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等,2011年版,第1497-1498页)巨野、嘉祥二县为济宁传统属县,此处指二县替代济宁左卫负责防护运河堤岸。原文文意不清,《利病书》编排体例稍乱,或致顾氏误读。内地卫所扔拥有类似州县的“地盘”者,或仅潼关卫一例(参见隆庆《华州志》,《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摩善本丛书》,第352册,影印明隆庆刻本)。

       (99)《大明一统志》卷二一《大同府·公署》,影印明天顺刻本,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年,第328页;成化《山西通志》卷四《公署》,《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74册,影印民国影抄成化刻本,第88页。

       (100)李新峰:《明代永宁政区浅议》,《史学集刊》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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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沿海卫生机构与县城人口和土地的关系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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