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一般特征看我国市场主体的形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看我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市场经济论文,市场主体论文,特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本文从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一般特征入手,在分析综合的基础上,主张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应进一步突出其结构性基础地位,而不必把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作为其基础地位的唯一标志。
如果我们不是从意识形态出发讨论问题,抛开把所有制本身当作目的这种为主体而主体的传统观念,而仅仅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看问题,那么应该说,在国有企业多一点好还是少一点好的问题上,始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只要通过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与国家的产权关系,就会具有和非国有企业同样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经过改革是可以与市场机制完全吻合的。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特殊功能,在国有企业中引入市场机制终归是有限的。国有企业无论其经营机制如何,都不可能真正实现,或者也许根本就应该实现经营目标的单一化。这两种观点的分歧和由此形成的在改革思路上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事实上,国有企业虽然本质上是一种公有经济,但它并不必然地只存在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在世界范围内,国有企业几乎存在于从公有经济占绝对优势到私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各种类型经济中。各国国有企业的状况,如形成途径、发展水平、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经营动机及目的,以及经营方式都有很大差别,这些差别与各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关,也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产业结构状况、经济思想乃至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同时我们看到,虽然各国国有企业在各方面都存在差别,但也明显地存在许多共同点,这些共同点不仅反映了国有企业区别于非国有企业的一般特征,也反映出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独特地位和作用。由于除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前苏联、东欧国家)外,各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企业基本上都从一开始就作为市场经济(而不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因此,分析这些国家国有经济发展过程中那些多少带有规律性的一般特征,进而认识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对我们认识上述问题无疑会有所启迪。
一、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一般特征
从各国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看,其表现出的第一个明显特征是发展的阶段性。现代国有企业发展可谓潮起潮落,促成每次涨潮与退潮的原因各时期有所不同。40-5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基础工业和重工业部门急待恢复和发展,而这些部门所需大量资金与私人资本力量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加上当时就业的压力,迫使国家采取直接投资扩大国有企业的方式推动战后经济恢复;到了70年代,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调整产业结构的迫切要求,促使各国再次借助“国有化”解决难题;进入80年代,发达国家的私有化渐成气候,近几年已形成全球性私有化浪潮。尽管各国在具体确定私有化目标时千差万别,但其主要的经济背景却基本相似,主要的目的也基本相同:力求减轻国家负担,减少赤字,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使私有化成为恢复投资的有效手段,带动经济走出停滞境地。发展中国家的国有企业也有类似的发展阶段性特征。发展中国家独立后为满足迅速实现工业化、建立独立工业体系的迫切要求,曾掀起国有化高潮。而其后,特别是近年来,为改变国有企业效益低下,竞争乏力,亏损严重以至阻碍了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状况,又展开了私有化运动。
从国有企业的部门分布来看,呈现出较强的基础性、导向性结构特征。70年代末;发达国家的国有经济达到战后最高峰,在采煤、石油、钢铁、汽车、造船、电力、煤气、铁路、航空、邮政、电讯11个重要部门中,铁路、邮政、电讯三个部门,大部分国家国有化程度都达到100%。此外,加拿大、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的电力,英国、法国、奥地利的采煤、煤气,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奥地利、西班牙的航空也都达到100%。发展中国家的国有企业部门分布要广泛一些,但基本结构与发达国家类似。如印度到1989年为止,占GDP四分之一的国有企业,基本上集中在基础工业部门和基础设施部门。巴西在其国有工业形成的三个时期中,对基础部门和设施的投资也占了大部分。显然,社会性基础服务部门(如邮政、电讯等)、生产性基础服务部门(如交通运输)和基础工业部门(如电力、采煤等),在各国都是国有资产主要的投资所向。因此,基础性构成国有企业的一大结构特征。
国有企业的另一个结构特征是其对国民经济的导向性,即集中于资本和技术密集的风险性、战略性产业以及调整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法国在80年代初为改变其高技术新兴产业相对落后状况,缩小与美日等国的差距,把加大电子工业、新材料工业等尖端部门国有经济的比重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手段取得明显成效。这种在一定时期内,对私人企业不愿或无力进入,投资回收期长或风险大,但却关系到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部门,特别是新兴产业部门进行战略性投资,以引导整个经济按预定目标发展的做法,在各国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表现得极为突出。就发展中国家而论,这种做法还兼有防止外国资本进入本国具有战略性意义部门的目的。
从国有企业的经营效果看,较多地表现出职能的社会性和利益的长远性特征。国有企业亏损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尽管一些国家在一定时期一定部门一定企业取得了效好的经济效益,有些国家如新加坡,其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一直较好,但总的来说,国有企业效益水平低于非国有企业,亏损面较大。导致国有企业亏损的因素很复杂,诸如企业经营机制的低效率,政府管理体制不尽合理,行业性亏损等等。然而其中有一点不应该被忽视,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不良财务状况与其说是经营问题,不如说是政府以不同于评价私有企业的另一种标准来评价国有企业的结果,换句话说,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具有非单一性特点。国有企业的短期财务状况或者说微观经济效益,只是评价其成功与否的标准之一,而国有企业在实现长期宏观效益上的作用和所担负的社会职能,构成评价其是否成功的另一个标准。国有企业不仅程度不同地发挥着纠正市场缺陷的作用,如投资盈利水平低但有巨大外部经济效益的基础部门,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保持政治稳定,减少失业,促进社会公平,贯彻政府的政策意图,缓和社会矛盾等责任。显然,法国国有企业对法国取得60年代的“计划经济奇迹”起了重要作用;意大利作为一个资本原始积累不足,私人资本相对薄弱,资源较为贫乏,政治又比较动荡的国家,其国有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做了很大努力;而瑞典的国有企业在实现其社会福利经济政策目标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
最后,在经营机制上,各国的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地呈现出“不完全经营自主权”特征,它反映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经营机制上或大或小地存在一定距离。
必须指出的是,大部分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的出发点,是要使国有企业既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又能象私有企业那样有效率地经营,兼顾宏观与微观经济效益。然而问题在于,由于国有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国家干预往往会超出其应有的限度,从而使因为没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而降低效率的现象比比皆是。这说明,即使是具有最大限度的经营自主权,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与市场机制(这一机制要求市场主体拥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也并不完全吻合。
上述对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一般特征的概括远不是全面的,但这些特征的确较为典型地存在于各国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从大的方面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如果我们不仅仅是对这些特征加以概括和罗列,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它们之间有着某种相关性。应该说,国有企业的公有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不同于非国有企业的某些特殊职能和长远利益;国家所有权决定了政府往往对国有企业实行特别的管理方式,从而使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有别于非国有企业,这一经营机制既有与市场机制不吻合的一面,又有弥补市场经济缺陷的一面;而正是由于在所担负职能、利益以及经营机制等方面的特殊性,国有企业才会在部门分布上呈现出基础性导向性结构特征,也因此决定了其发展完全以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不同需要为转移的阶段性特征。
二、关于我国市场主体形成的几点思考
从各国国有企业有内在联系的诸特征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在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是政府参与经济的一种重要方式。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对国家干预经济具有工具性特点,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是作为特殊市场主体而发挥作用的。由于基本经济制度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特征表现及地位作用应该有所不同,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还需深入进行,这类研究虽然并不能帮助我们解决国有企业到底应占全部经济比重的30%还是60%的问题,但却可以帮助我们确定一些有助于市场主体形成的原则,从而加速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显然,通过前面对各国国有企业特征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这样认为:
首先,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应进一步突出其结构性基础地位,而不必把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作为其基础地位的唯一标志。在今后几年十几年时间里,国有企业的发展必须更严格地限定在以下领域:应由国家垄断经营的金融、铁道、民航等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和作为财政收入支柱的烟草、石油等工业;非国有企业不愿进入、目前又严重制约经济发展的公路、桥梁、能源、原材料、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部门;非国有企业无力进入的航空航天、核工业、精密机床、重型电机设备等高精尖技术领域。
其次,既然各国的经验都证明,即使享有最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使国有企业最大限度地与非国有企业处于同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国有企业在经营机制上与市场机制也仍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不相吻合,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很难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那么,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效率优势的最有效途径,就是使国有企业逐步地、尽可能地退出一般性竞争部门,在这些部门或行业代之以国家用维护市场秩序的各种手段,使非国有企业按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进行经营。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从整体上加快市场主体的形成,同时还能腾出部分资金投向急需部门。事实上,如果我们注意到各国的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是依“公司法”而设立,因而并不存在我们所面临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问题就更清楚了:企业的社会功能是由企业所有权性质内在地规定了的。通过转换经营机制使国有企业实现经营目标单一化并不容易做到,或者说,根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当然,应该指出的是,在一般性竞争部门依靠国有企业退出来实现主体到位,目前存在一个很大的障碍,即受到民间资金薄弱的限制,因而其自然发展发展过程可能会拖得太长。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需加以研究。
最后,回到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上来。在培育市场主体方面存在的两种思路虽然有很大差异,但二者并不必然地相互排斥,而是可以、也应该同时并举。一方面,依本文的观点,应更多地用改变国有企业比重、结构的方式来达到从整体上加速市场主体到位的目的。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自身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改革任务同样十分紧迫。这不仅是因为目前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离可能达到的“准市场主体”还有不小的差距,更因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实际上是不能缺少国有企业这一特殊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应在更大的程度上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而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愈是接近市场机制运行的要求,它就愈能更好、更充分地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各国对国有企业普遍实行控股经营的经验告诉我们,当国有企业不再固守阵地式地证明其存在价值的时候,当国有资产不仅在增量上,而且在存量上也可以较为顺利地按需要“进入”或“退出”一定的部门和企业时,国有企业就会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更大的范围内发挥其特定的作用。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唯有加快包括股份制在内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