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法论文,原则论文,期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428(2007)05-0141-07
早在1896年,英国法官Stornmon·Darling就曾经提出过合理期待的观念,但未被重视。20世纪中叶,合理期待的问题再次出现,法官Hand在审理Guaunt v.John Hancock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一案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合理期待原则,但他已经意识到存在一个新的原则,依据这个原则,甚至在保单条款清楚的时候,请求人可能具有与保险合同条款相冲突的权利。① 20世纪60年代,法庭开始逐渐接受带有争议性的“尊重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的观点,② 一些学者在其论文中也开始提及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③ 1970年,keeton法官于《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其著名的论文《保险法上存在的与保单条款相冲突的权利》,明确提出了合理期待原则。④ 该原则的提出,大大限制了保险人的拒赔行为。
一、合理期待原则之法律界定
何为“合理期待原则”,keeton教授在《保险法上存在的与保单条款相冲突的权利》一文中提出其概念,即“就投保人和未来受益人来说,他们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客观上合理的期望应当被满足,即使通过深入研究保单条款可以发现保单条款其实并不保障他们的期望”。⑤ 另一位学者Widiss也在其著作中提出,“保护合理期待的原则可以以下述适当的方式表达:通常情况下,即使通过认真考察保单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所谓期望与保单条款所明确表达的保险人的意愿相矛盾,法庭也会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所提供保障范围的合理期望”。因此,合理期待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要素:其一,期待的主体。关于期待主体,各定义说法不一,有认为主体为投保人和未来受益人者,有认为主体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者。之所以有不同认识,是由于大陆、英美二法系在保险合同主体分类上的不同造成的,英美学者在合理期待的主体方面不存在争议,从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出发,应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二,期待必须为客观上合理的期待。若为主观之期待,亦或不合理之期待,则不应当予以保护;其三,提出期待之缘由。即保险人对条款的理解与被保险人的期待不一致,被保险人要求保护其对保险合同的期待。这种不一致,是指通过深入分析保单条款可以得知,保单条款语言表明其保障范围并不包括被保险人所期待的保障范围,或者保单保障的条件排除了被保险人所期望的保障,或者保单条款与被保险人期待的保障相矛盾。⑥ 无论条款含混与否,也无论条款是否清楚的排除了被保险人期待的保障,只要期待是客观而合理的,法院就应当保障被保险人的这种期待。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下一个定义: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保障存在客观上合理的期待时,无论保险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地将所期待的保障排除在外,法院都应当保护该种期待的合同解释原则。
二、合理期待原则之理论基础
(一)实践基础:保险交易之实践
保险交易实践催生合理期待原则,主要来源于交易中的下列实际情况:首先,是绝大多数被保险人不愿阅读保单条款的现实。保险合同作为附合合同,其保单语言由保险人的律师起草,经常出现冗长、复杂而且模糊不清的状况,普通被保险人很难读懂这些条款。⑦ 由于无法读懂保单,被保险人经常放弃阅读保单条款。因此,“法院并不指望被保险人阅读保单,许多法庭接受了这一现实,放松了被保险人阅读保单的义务,合理期待原则正是建立在这一实践的现实基础之上”。⑧ 其次,是保单送达滞后于保险费缴纳的现实。保险交易实践中,保险购买者通常在缴纳首期保险费之后才能获得保险合同。⑨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在收到保费数周后寄送保险合同,此时被保险人通常会在心里产生一种假定,即保单将会提供其所希望的保障。⑩ 再次,是被保险人不可能改变合同内容的现实。一方面,由于受谈判能力的限制,被保险人不能说服保险人改变保单内容;另一方面,即使更换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也无法改变保险合同条款已成为既定内容的现实,几乎可以肯定地说,其他保险公司的做法与被保险人已经放弃的公司做法一致,此即英美保险法上所谓的被保险人无“谈判更换”(bargain shop)能力。“简单地说,阅读并理解,进一步改变保险合同是不可能的,如果可能,标准格式合同带来的好处将荡然无存”。(11)
(二)法律价值基础:公正
公正作为法律价值,一直是法院和法官追求的目标。公正有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之分,二十世纪以降,法学家与其他社会科学界人士一样,也将视野由形式正义投向了探寻更为深邃的实质正义。合理期待原则正是实质正义的体现。保险合同采用附合合同的形式,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在设计保险条款的时候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制订一些不公平条款。同时,保险公司深知保险经营实践,也深知哪些因素决定风险,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设计出规避风险的条款,而这些风险又是被保险人期望得到保障的。基于这样的现实,“一些法庭运用合理期待原则避免这样的‘不公平’或‘有昧良心’的结果”。(12) 合理期待体现法律公平价值的另一个理由是,保险公司知道被保险人并不阅读保单,更不用说理解保单内容了,并且,没有任何一个保险公司希望被保险人阅读保单。(13) 于是具有制订出不公平条款的道德危险,法院同样也知道被保险人不阅读保单,为了追求公正,法院宁愿以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解释保单条款。根据英美学者的观点,合理期待原则适用所避免的不公正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性不公正。保险交易的程序造成被保险人具有合理的期望值,尽管保单条款已经明确将其期望排除;(2)结构性不公正。保单条款的规划和组织能够引起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理解的混乱;(3)环境性不公正。在某些情形下,作为格式合同的保单使用于某一个特定的被保险人时,其保单保障范围将会受到不公平的限制。(14)
(三)社会基础:公众利益的保护
法官之所以倾向于适用合理期待原则,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合理期待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合理期待原则保护的不仅仅是被保险人的利益,有时候其保障范围扩展到了被保险人的家属、邻居,甚至被保险人的雇员。“合理期待原则不限于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客观而合理的期待保障范围,保险的保障影响到个人、政府和团体利益的广阔范围”。(15)“法庭运用合理期待原则保护第三方的利益,因为保险范围影响了第三方,比如家庭成员、雇员、被保险人的无辜受害人,第三方对‘怎样解释保单’具有一定的利益。法庭援引合理期待原则保护这种利益”。(16) 正像机动车强制保险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一样,通过合理期待原则的运用,法院将保单条款明确表明不在承保范围内的事故解释为属于承保事故,客观上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此外,许多保单的购买并非被保险人所自愿的,比如,机动车责任保险保单、购买房屋所要求购买的保单,保险公司有一个不通过谈判销售其格式保单的资本市场,在这样的市场里,买方人数众多,并且保单条款多由保险公司设计,被保险人严重依赖合同样本语言。如果对保单条款形成了合理期待,应当保护其利益。这样的保护是对一个范围广阔的公众的保护,合理期待原则此时具有了社会公共政策的职能。“合理期待原则针对被迫购买的非谈判性条款进行解释,不仅提供给保单持有者,也提供给社会一层保护”。(17)
三、“客观上合理”之判断
被保险人之期待必为客观上合理之期待,则何为“客观上合理”成为适用合理期待原则之关键问题。“客观上合理”可以从“客观”和“合理”两方面进行理解。
(一)“客观”之理解
客观系与主观相对而言,合理期待原则所指“客观”即多数与发生纠纷的被保险人处于同等地位的主体所作出的判断。此处的“客观”与被保险人的主观相对而言,“主观”即是指发生纠纷的被保险人对承保范围的判断,由于这种判断只是发生纠纷的被保险人自己一人的看法,因此被认为是“主观”的判断。而如果判断是大多数人作出的,则其客观程度更高,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客观的判断。英美学者就这个问题指出:“合理期待原则是一个客观的规则,也就是说,它保护多数保单持有者在保险保障上的合理的期待,而不是主观的想法和保单持有人独特的期望”。(18)
合理期待的“客观”实际上是标准主体的“客观”,“大多数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虽然更具客观性,但似乎过于笼统,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在英美,有些学者将其具体化为“外行人”标准,即一个不懂保单条款的被保险人所存在的合理期待。有些学者则将其具体化为“理性人”标准。即以一个处于被保险人地位的理性人的期望作为客观的标准。不过从内容上看,这些学说是一致的,即是说客观的合理期待来自于一个与被保险人处于同样地位的、不懂保险知识的被保险人对保险的期望,将之总结为“理性外行人”似乎更加适当。
除了标准主体上的“客观”,合理期待原则的“客观”似乎尚有另外一层“客观”的意义:对合同条款理解上的客观。“作为一个客观的规则,合理期待原则的基本目的在于执行最初谈判的条款,而不是去创造法庭认为‘更为公正’的新的交易”。(19) 从这个意义上说,合理期待的“客观”并不希望无限扩大被保险人的期待,不允许法官对被保险人的期待随意解释。
(二)“合理”之理解
何种期待是合理的?合理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要回答这些问题非常困难,英美法系至今未对何为“合理”提出一个明确的标准。他们认为,“由于判断合理期待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特定案件的不同情况,因此,用一个通常运用的规则参数来表达合理期待是不可能的。但是,确定这个原则的数个因素却是可能的。分别考虑这些因素,可以获得对这个原则的更好理解,也可以更好的理解法庭希望运用这一原则达到何种目的”。(20) 影响期待合理性的因素可以表达如下:
被保险人实际期望的保障。合理期待之“合理”旨在考察一个理性外行人对保险合同的期待,但考察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实际期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被保险人实际知道保险人提供的保单明确表明其期望不在承保范围,则一般来说,被保险人的实际期望不是合理的期望。因为即使从一个理性外行人的角度看,任何一个人如果已经知道保险人提供的保单不对自己的期望提供保障,则不应该继续在此种保单下进行保险,理性外行人不应抱有这种期望。此外,假如被保险人的期望实在非常不合常理,法院也会认定被保险人的期望不属于合理期望。例如,机动车责任保险条款下,车上人员对乘客实施抢劫,由此司机负有责任,如果司机主张自己期望机动车责任保险保单对这种责任提供保障。则这种期望就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合常理。
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处于被保险人位置的理性人所期望的保障。保险人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购买保单的期望不在其保单保障的范围之内,就应当告知被保险人期望与实际保障范围之间的差距,以便被保险人采取其他措施寻求保障。(21) 有时候,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可能对被保险人造成一种客观而合理的印象,保单上具有被保险人期待的保障,甚至有时候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诱导被保险人相信期待的保障能够得到实现,但保险人实际知道被保险人期望的保障不存在,则被保险人的期望被认为是合理的,尽管被保险人的期待很可能被保单条款明确排除。法院之所以认为这样的期望合理,是因为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寻找新的保障。
被保险人能否通过适当的努力获知保单保障的实际情况。如果被保险人能够通过阅读保单理解保单条款的保障范围,并且其也有充分的时间阅读理解,但其未能进一步了解情况,被保险人的期望将会被弱化,法院可能不会认定被保险人的期望是合理的期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有义务阅读保单,在美国,许多法院不要求被保险人阅读保单,因此,这些法院不会考虑被保险人是否曾有阅读保单的尝试。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险人的“适当努力”是一个随具体情况变化的因素,作为企业的适当努力就与作为消费者的适当努力有所不同。
四、合理期待之样态:保险人的误导与法官的授予
被保险人之合理期待之样态,一般有二:其一是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误导;其二则是法官的授予。
在许多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期望来自于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误导,“由于保险人的言辞、行为或者某种状态,导致被保险人或者一个处于其位置的理性人合理地产生了所期望的保障”。(22) 如果保险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销售的,即可以认为保险保障的范围要比实际提供的保障范围要广,美国法院将强制保险公司执行符合被保险人期望的保障范围。(23) 关于保险人误导而产生的合理期待,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在自动销售保单的场合。如果保单销售不是采取传统的个人销售方式,而是采取自动销售方式,在发生保单条款解释纠纷时,美国法院倾向于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其原因在于,自动销售保单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不进行任何磋商,保单条款又极其简单,被保险人不能获得有关保单的全面条款,也无法判断哪些事项属于不予承保的范围,往往只能按照本人对保单名称的理解判断保单的承保范围。这种销售保单的方式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航空领域的自动销售系统,另一种是通过邮寄方式销售意外保险。美国法院对此种情形一般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人销售的保险产品为意外保险或残疾保险。这两种保险之所以为法院所诟病,问题在于两种保险的名称。普通人对意外和残疾的理解不同于保险人对意外和残疾的理解,保单中规定的意外和残疾通常会比普通人理解的更为狭窄。被保险人购买保单后,通常不会阅读保单,按照通常的含义理解保单。被保险人的这种理解虽然不是保险人有意误导的,但保险人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对意外和残疾的期待不同于保单所规定的承保范围,被保险人对意外和残疾的错误理解与保险人的不告知难以分开,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具有误导的性质。此种情形下,美国法院也会采用合理期待原则解释意外和残疾的含义。
在临时人寿保险的场合。临时人寿保险出现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代理人销售保单,被保险人愿意购买保单,经填写投保申请书后将投保单和首期保险费一并交给代理人。代理人则将投保单和保险费上缴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核保,在保险人尚未签发保单之前被保险人死亡,保单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收据上写明的核保完成才予以承保为由拒绝赔付。此时,美国法院将会认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对被保险人构成误导,被保险人相信只要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其就应当受到保单保障,被保险人的此种期待属于合理期待。
有时候被保险人的合理期望是法官授予的,与其说是被保险人的期望,不如说是法官的期望。在这类案子里,法院的判决已经超出了对被保险人实际期望或合理期望的尊重。法官之所以愿意授予被保险人自己认为的合理期望,一方面是因为保险市场中被保险人处于弱势地位,更重要的是出于公平原则考虑,因为法官认为,在这些情形下,不授予被保险人合理期望对被保险人是不公平的。不过,在能够找到其他对被保险人有利的其他判决理由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不会动用这一理由。一般来说,法官授予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情况在责任保险中出现较多。
在保险人是否具有抗辩义务的场合。在英美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义务并不仅限于赔付被保险人的责任损失,而且还有参与针对被保险人的诉讼,在该诉讼中对原告的请求进行抗辩,如果保险人不参与诉讼进行抗辩,保险人应当支付被保险人在诉讼中的抗辩费用和律师费。(24)“习惯上,保险人通常会在责任保险保单下包括一个条款,该条款的内容是,如果第三方以保单保障范围内的任何诉讼理由对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保险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在此诉讼中进行抗辩,即使诉讼的任何主张都是无根据的、虚假的或欺诈性的”。(25) 但是,保险人通常也会在保险合同中设计一个条款,即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害免赔。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这方面通常产生的争议是: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第三方损害,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参与抗辩的义务。美国法庭解决这个问题的传统方法是,考察第三方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果诉讼请求认为被保险人是故意的,则保险人没有参与抗辩的义务,如果诉讼请求认为被保险人不是故意的,则保险人应当参与抗辩。但是,合理期待原则产生之后,有时法官会判决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抗辩具有合理期待,即使诉讼请求认为被保险人主观出于故意,保险人也应当参与抗辩。
在保障期间扩展的场合。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障期间非常清楚,如事故发生在保障期间之内,则保险人应当负责赔付,反之则不应赔付,这看起来似乎非常简单。但是,赔付与否并不如此简单,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事故结果的出现有时并不同步,保单保障期间究竟是指事故发生期间还是事故结果期间很容易发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将考虑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将保障期间扩展到被保险人期望的范围。例如,在Gyler v.Mission Insurance Co.一案中,一个律师购买了一份职业过失责任保险,保单规定的保险期限从1964年到1967年,保单规定“保险人对文书规定期限内可能发生的律师违反职业义务所引起的请求承担赔付责任”。律师在1966年的执业活动中因过失造成客户损害,客户于1969年发现并于同年对律师提起诉讼,律师则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只应当对保障期间“实际”提出的请求承担责任。被保险人则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障期间“可能”提出的请求承担责任。法庭认为保单语言含混,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但是法庭同时又提出应当满足被保险人合理的期望,否则被保险人在退休后遭遇的索赔将无法得到保障。法庭为被保险人在退休后寻找期待,这种期待其实不是被保险人的实际期待。(26) 而是法官授予被保险人的期待。
五、合理期待原则之限制
(一)保险人的充分告知
被保险人之所以对保单条款有着与保险人不同的合理期待,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被保险人根本不阅读保单,因而不知晓保单条款的实际保障范围。因此,如果保险人采取措施,设法使被保险人充分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那么,法院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余地将大大缩小。事实上,就连提出合理期待原则的Keeton教授本人也觉得合理期待原则过于宽松,他指出,“值得重视的是,尊重合理期待的原则并不能剥夺保险人通过告知保单持有者关于保单的明确限制的机会,以此在缔约时引起保单持有者的注意”。(27)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Keeton教授的话,即如果保险人就保单保障的范围予以充分而明确的通知,可以排除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
不过,如果保险人已经充分而明确地告知了被保险人,但是,保险费与保单的保障范围极不相符,被保险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其所缴纳的保险费的保障范围应当大于保单说明的保障范围,法院仍有可能认为保险公司获得了有昧良心的利益,其行为误导了绝大多数保单持有者,因此应当适用合理期待原则。
(二)制定法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条款
在美国部分州中,有些保险条款是保险监管机关制订的,或者是经过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条款,然后被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引用。对这部分条款,法院一般不会适用合理期待原则解释合同。其原因在于,法院认为条款由制定法规定,或者由行政机关制订或审批,已经对保险人自由拟订保险条款进行了限制,基本上能够保证条款的公正性。“法院感到其受到限制,忽略了是否保护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问题”。(28) 因此,法院不愿在此类案件中适用合理期待原则。
但是,美国保险公司有时也会出现少量更改甚至全部更改这些条款的情况,在其保险合同中马虎地使用这些条款。此时法院就会试图寻找适当的办法解释这些保险合同,而不会拘泥于这些制定法或行政法规规定或批准的条款。
(三)个人因专业知识了解限制性条款
某些被保险人因具有专业知识而对保单的保障限制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比如被保险人本身是从事保险业经营的个人,此种情形下是否对其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美国学者认为,此种情形下不应当再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其原因在于,如果个人已经对除外条款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这将破坏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基础,即合理期待原则推定被保险人不阅读保单,也不理解保单中的限制性条款。一旦个人了解了保单条款对保障范围的限制,他不应当明知故犯地购买该种保险,其对保单所保障的范围自然也不存在所谓的合理期待。
然而,个人因专业知识了解限制性条款不适用合理期待原则有一定的限制。正如美国学者Widiss所言:“如果执行保单条款将打击与此保单相关的绝大多数保单持有人的合理期待,那么,即使该保单的持有者属于了解限制性条款的人,也不应该执行这样的条款”。(29) 言下之意,个人即使因专业知识了解保单条款的限制,也可能因为绝大多数被保险人对该条款具有合理的期待而继续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特别是当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障范围不相称,造成绝大多数被保险人对保单条款产生合理期待之时,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可能性无疑将大大加强。
注释:
①Alan I.Widiss,Insurance:Materials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Legal Doctrines,and Regulatory Acts,West Publishing Co.,1989,at 613-614.
②Kenneth S.Abraham,Judge-MadeLaw and Jude-Made Insurance:Honoring 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the Insured,67 VA.L.Rev,1151,1153( 1981) .
③Edwin W.Patterson,The Interpret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Contracts,64 Colum.L.Rev.833,852( 1964) .
④Robert E.Keeton,Insurance Law Rights at Variance with Policy Provision,83,Harv.L.Rev.961,985( 1970) .
⑤Robert E.Keeton,Insurance Law Rights at Variance with Policy Provision,83,Harv.L.Rev.961,967( 1970) .
⑥Robert H.Jerry,Understanding Insurance Law,Matthew Bender & Co.,Inc.,1989,at 108.
⑦William Mark Lashner,Common Law Alternative to The Doctrine of Reasonable Expect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s,57 N.Y.L.Rev.1175,1179( 1982) .
⑧Joseph E.Minnock,Protecting The Insured From an Adhesion Insurance Policy:The Doctrine of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in Utah,1991,Utah L.Rev.837,841( 1991) .
⑨Stephen J.Ware,A Critique of 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Doctrine,56,U.Chi L.Rev.1461,1463-1464( 1989) .
⑩Joseph E.Minnock,Protecting The Insured From an Adhesion Insurance Policy:The Doctrine of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in Utah,1991,Utah L.Rev.837,841( 1991) .
(11)Eugene R.Anderson & James J.Fournier,Why Court Enforce Insurance Policyholders' Objectively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of Insurance Coverage,5 Conn.Ins.L.J.335,342( 1998) .
(12)David J.Seno,The doctrine of Reasonable in Insurance law:What to Expect in Wisconsin,85 Marq.L.Rev.859,867( 2002) .
(13)Eugene R.Anderson & James J.Fournier,Why Court Enforce Insurance Policyholders' Objectively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of Insurance Coverage,5 Conn.Ins.L.J.335,364( 1998) .
(14)David J.Seno,The doctrine of Reasonable in Insurance law:What to Expect in Wisconsin,85 Marq.L.Rev.859,867-868( 2002) .
(15)Eugene R.Anderson & James J.Fournier,Why Court Enforce Insurance Policyholders' Objectively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of Insurance Coverage,5 Conn.Ins.L.J.335,368( 1998) .
(16)Mark C.Rahdert,Reasonable Expectations Revisited,5 Conn.Ins.L.J.107,141( 1998) .
(17)Eugene R.Anderson & James J.Fournier,Why Court Enforce Insurance Policyholders' Objectively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of Insurance Coverage,5 Conn.Ins.L.J.335,369( 1998) .
(18)Eugene R.Anderson & James J.Fournier,Why Court Enforce Insurance Policyholders' Objectively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of Insurance Coverage,5 Conn.Ins.L.J.335,339( 1998) .
(19)Eugene R.Anderson & James J.Fournier,Why Court Enforce Insurance Policyholders' Objectively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of Insurance Coverage,5 Conn.Ins.L.J.335,342( 1998) .
(20)Robert H.Jerry,Understanding Insurance Law,Matthew Bender & Co.,Inc.,1989,at 110.
(21)Robert H.Jerry,Understanding Insurance Law,Matthew Bender & Co.,Inc.,1989,at 111.
(22)Kenneth S.Abraham,Judge-MadeLaw and Jude-Made Insurance:Honoring 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the Insured,67 VA.L.Rev,1151,1154-1155( 1981) .
(23)Malcolm A.Clarke,The Law of Insurance Contracts,3rd Edition,London HongKong,Lloyd' s London Press,1997,at 366.
(24)John F.Dobbyn,Insurance law,Third Edition,West Group,1996,at 262.
(25)John F.Dobbyn,Insurance law,Third Edition,West Group,1996,at 257.
(26)Kenneth S.Abraham,Judge-MadeLaw and Jude-Made Insurance:Honoring 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the Insured,67 VA.L.Rev,1151,1168( 1981) .
(27)Robert E.Keeton,Insurance Law Rights at Variance with Policy Provision,83,Harv.L.Rev.961,968( 1970) .
(28)Alan I.Widiss,Insurance:Materials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Legal Doctrines,and Regulatory Acts,West Publishing Co.,1989,at 655.
(29)lan I.Widiss,Insurance:Materials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Legal Doctrines,and Regulatory Acts,West Publishing Co.,1989,at 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