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钱粮与官吏管理_皇朝经世文编论文

清代钱粮与官吏管理_皇朝经世文编论文

清代的钱粮征解与吏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吏治论文,钱粮论文,清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代的钱粮征解涉及到钱粮催征、运解京饷、运解协饷、收粮上仓、运解漕粮、钱粮催科考成、清理钱粮积欠等诸多具体的问题。钱粮征解的规范或失控,直接关系到政府的财政收入,并与吏治的好坏、纳税者的承受能力、政策导向与制度的更张相关联。本文主要论述钱粮催征过程中胥吏的盘剥及其限制,以及钱粮催科考成的制度与更改,以期探求财政与吏治的关系。

陈支平先生指出:“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税收政策,是以个体生产者(个体家庭)为直接征收对象的,因不似西欧封建社会那样由诸侯庄园主附庸进贡的方式来支持皇室。然而,中国的中央集权者们并不能从个体生产者那里取得赋税,于是,一个庞大的官僚阶层,便成了沟通封建国家中央政府和个体生产者之间赋税转移所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徭役系统,实际是由三个层次所构成,即中央政府皇帝——官僚阶层——个体生产者,个体生产者把赋税徭役上纳给官僚阶层,而由官僚阶层转达于国家中央政府和皇帝。这种三层次的赋税系统为官僚阶层们谋取经济利益造就了良好的条件。也就是说其赋役系统自身就孕育着官僚地主们与封建国家争夺经济权益的必然性。”[①]官僚阶层,特别是府县官员,接近税源利地,借催征、解纳钱粮之机而刮财射利、贪污中饱已是众所周知。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胥吏这一个重要的阶层,虽然不在封建官僚流品之内,但“位卑”而不“权轻”,“有司派征钱粮,皆假吏胥里书之手”[②],他们实际充当着粮册编造、催征钱粮、摊派徭役等角色,其在催征钱粮过程中的种种盘剥、贪婪行径也就与非法征收、额外勒索联系在一起。

关于这一点,清初臣僚已是议论纷纭,冯杰称:“臣目击黎元疾苦,……如征赋一事,往时‘赤历’必由道府查算用印,以防暗加;今赤历多不由道府印发矣。里长领散户,由前开应征则例,后开本户地粮,照单封纳,今州县多不给散户,由奸胥上下其手,谁其问之?往时见役催里长,里长催花户,近多用衙执催单,所索酒饭钱、脚力钱,又有捱限钱,常倍于本贫户之正银者。”[③]陈之遴称:“窃惟天下有司剥民之术大要,应征钱粮数目不使民知,任其(胥吏)明加暗派,敲扑侵肥,(小民)无凭申诉。”[④]熊一潇称:“钱粮一项,万绪千端,势必假手吏胥,……吏胥自权在手,一味玩弄,任意侵渔。”[⑤]何承都在《条陈赋役利弊疏》中则总结出“征比、支销、借题”三弊,其征比之弊云:“夫征比款件,一依部文,然长吏追呼,愚民奚知?胥执簿以敲,惟恐或后;一履吏之庭,鞭扑笞责,魂惊魄悸,安敢诘而问焉。追比已盈,吏收券而焚之,小民即控诉抢吁,而已无案可结矣。上下相蒙,百姓摛骨”。赵廷臣在《请定催征之法疏》中又揭示了催征八弊:“恶劳喜逸,不亲簿书,一也;假手户书,任其作奸,二也;止核里欠,不稽户欠,临比不清,移甲为乙,三也;里立图差,责比催办,入乡叱哮,坐索酒食,欠者贡金,完者代比,四也;一月六卯,限勒期迫,四乡之民,仆仆道路,公私咸误,五也;见征带征,并日而比,民无适从,而皆拖欠,六也;军需不可缓也,而开征则数溢于军需,协饷不可缓也,而追比则过倍于协饷,起、存宜有后先之分也,而催征则无分起、存,七也;棰楚列于堂下,拶夹并于一刻,小民畏一时之刑,有重利称贷、减价变产而不顾者,虽明知剜肉医疮,且救目前,不复计死,八也”。同时,“八弊之外,又有坐管经承之费,有坐差摘追之费,有奔比赴比之费,有守候应比之费,有转限宽比之费,有请人代比之费”。因此,赵廷臣感叹道:“小民止有此膏血,多一分之旁费,必至少一分之正供。坐此积弊,粮终不完,而民日以困;不特民困,官亦受累。然则,催科非能病民,而以催科病民者,不得其人与法也!”此外,姚文然的《请除折漕混冒疏》,陆世仪的《论赋役》,曾王孙的《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议》等,又分别揭示了胥吏在征漕、差丁过程中的“上下其手”、“表里为奸”[⑥]的情形。

在盐课、关税、杂税的征收中,胥吏的盘剥与贪婪也很突出,兹再各举一例。吕星垣在《盐法议》中曾针对盐政弊端提出了“盐法六议”,即所谓:“励官廉以清源”、“严功过以督捕”、“恤商本以藏富”、“恤丁力以培本”、“通引额以裕课”、“谨私渡以防漏”,这六个问题都与“胥吏通线索”、“胥吏蹈瑕,格外需索”、“胥吏上下其手”[⑦]有关。徐旭龄在指责关政之弊时称:“今日民穷极矣,所恃通财货之血脉者,惟有商贾,乃今商贾以关钞为第一大害。臣推原其故,总由于官多、役多、事多,有此三患,故商贾望见关津,如赴汤蹈火之苦也。……至旧役盘踞,屡经严禁而如故者,各关既就近招募,则此辈衙门情熟,易于上下相朦,……有子供役,而父在外收银,弟供役,而兄在外需索,不惟旧役不能禁,一役反化为二役矣。”[⑧]黄六鸿在言及杂征时也曾说:“催征有法,而百姓不得受其累;比较有法,而胥里不得播其奸。……杂课之于田房当税,乃有力之交易,吾虽栉比而稽,尚无损于心肉。至如牛驴等项,小民日用之需,若翼征蹄算,贾贩将裹足不前,民用因之日缩而价腾;牙行身帖,市侩养生之具,彼终岁早夜奔驰,不惮严霜烈日而仅获此蝇头,以活父母妻子。尤必剜筋剔髓,而诛索无遗,是官与胥争搏蚀于小民矣。”[⑨]

胥吏在催征赋税钱粮过程中的盘剥及非法行径,无疑会对正常的钱粮征收带来弊害,种种弊害的产生,有的是地方官“蒙蔽不知”,有的则是地方官与胥吏、差役、里长等“通同作弊”。

对于上述弊端,清廷曾采取过许多措施加以限制。在上揭顺治元年(1644年)八月户科右给事中冯杰的启本上,摄政王曾经朱批:“这本说除害事情,亦有可采。里长照旧催粮,不许衙役下乡滋扰。该部即与议覆”。这是最早的措施之一。其他措施,兹根据《大清会典事例》择要排列示之[⑩]:

顺治十年(1653年)题准:“州县官不许用孤贫衙役,恃老行凶,下锨催征”。又题准:“令各关差刊示定例,设柜收税,不得勒扣火耗,需索陋规,并禁关役包揽报单”。

康熙十三年(1674年)覆准:“州县应征钱粮,许司、道行文,立限催提,不得差役扰害”。又题准:“凡正身衙役及额定贴写帮差之外,有白役随所差衙役吓诈,未能查出之官,罚俸六月,若官员知系白役,于定数之外滥留应役,发给牌票,差遣公事,婪赃累民,按其所犯赃数,一两以下者,将本官降一级调用,一两以上者,降二级调用,十两以上者,革职”。

雍正五年(1727年)覆准:“江南各州县经征积弊,每开征时,于经承中佥点一名为总书,皆系奸胥承充,行令该督抚将总书名色革去。”

乾隆元年(1736年)题准:“州县收纳钱粮,务照定例,令纳户包封自投入柜,不许收书一涉其手,如有奸胥违例留包偷取情弊,该管府州即揭报题参。”

嘉庆七年(1802年)议准:“州县额征本色南秋粮米,查照征银之例,责成征收监放各员,亲身赴仓查验,毋得假手胥吏,以杜弊端。”

道光二年(1822年)奏准:“内外大小衙门书役犯赃,除本犯照例治罪外,本管官如通用婪索,不论银数多寡,皆革职提问;若纵令作弊得赃,亦不论银数多寡,皆革职。其止系失于觉察,如犯该杖徒者,本管官罚俸六月;犯该军流者,本管官罚俸一年;犯该斩绞者,本管官降一级留任。俱以首犯之罪名为断。自行访拿究办者,免议”。又议准“书役犯赃脱逃,将本管官先照犯该军流例,罚俸一年;俟日后获犯审明,再照罪名轻重改议。”又议准:“蠹役得赃,承审官已将索诈实情审出,故为改重就轻者,革职”。

以上示例可以看出,具有法律性质的各种条文对胥吏盘剥的限制,一方面与赋役制度的整顿相一致,另一方面则包括对私征、滥征的清理,陋规的禁革,招募胥吏人选的要求,胥吏犯赃惩治,胥吏非法对各管官的处罚等等。种种条文的不断颁布,意味着种种弊端的不断滋生,在封建制度之下当然不能指望几纸条文的限制就能弊绝风清,但也应该注意到,条文颁布的本身,也正是发现弊端、督抚题参、整饬吏治的结果。赖此,胥吏盘剥有所收敛,官、吏联手作弊有所顾忌,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是起作用的,其意义不可忽视。

可以说,吏治不清是任何统治者都要关心的问题,但这种关心一般是在物议纷纭、弊端凸现、矛盾激化之后,大多缺乏主动清厘的意识。对催科考成的制定就有所不同,我们注意到,为了军国需要,清廷对财政的考虑更甚于对吏治的关心,不惜制定严厉的考成则例,督催地方官血比穷追,以保证赋税钱粮征收的足额或溢额。

在清初财政收入有限、军费支出巨大的情况下,清廷已开始对主管田赋征收的地方官施加压力,顺治七年(1650年)题准:“督征钱粮,知府、直隶州知州,以所辖各属之完欠计分数,布政使司,以通省之完欠计分数”(11),若督征钱粮不完,分别议处。顺治十二年(1655年),根据户科都给事中朱之弼的疏请,又具体规定:“布政使、知府、直隶州知州,俱应通计所属钱粮完欠,照州县一体参罚。十分全完者,优升。欠一分,罚俸六个月,照常升转;欠二分者,住俸;欠三分者,降职一级;欠四分者,降俸二级;欠五分者,降职一级;欠六分者,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停其升转,俟完日开复。欠七分者,降职一级调用;欠八分者,降职二级调用;欠九分、十分者,革职。”(12)是时,由于“钱粮积欠多而考成严”,导致“官多降调”,两江总督郎廷佐因此要求“将考成规则去其降调之例,重不过改职戴罪,仍令在任,课其成功”,以便官员“安心治理”。顺治帝认为“其言深切时弊,下所司详议”(13)。随后,顺治帝又谕称:“钱粮系军国重务,有司考成自不能宽,但近来多处拖欠,降调纷纭,新旧交代,反误催征,官虽屡更,拖欠如故。以后因钱粮降调各官,俱著带所降之级在任督催,完日开复”(14)。在顺治帝这一谕令下,顺治十四年(1657年)十二月,户部又重新更定了考成则例:“州县官欠七分者,降职四级;欠八分者,降职五级。布政使、知府、直隶州知州欠八分者,降职四级;欠九分者,降职五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15)。这一规定,事实上要比前定考成则例轻减许多。之所以如此,除了“降调纷纭,反误催征”外,也是由于当时在战乱的情势下,“天下之民有圈地之苦,有逃人之苦,有喂养马匹供应大兵之苦,有封船之苦……”等种种苦楚,“催科不宜太急”,“以示轸念民艰之意”(16)。

进入康熙朝以后,考成再次变得严厉,并进一步走向细密化。康熙二年(1663年)制定的考成则例与康熙四年(1665年)、康熙五年(1666年)补定的考成则例(17),基本上成为后来田赋催科考成的范本,既注意到了在考成中惩罚与议叙的结合,又注意到了经征钱粮之州县官与督征钱粮之上司官的分别对待,将不同职级的官员的利益与责任系结在一起;既规定了征收钱粮的初参处分、续参处分,以及按征收钱粮多寡的议叙、带征拖欠钱粮的议叙,又规定了捏报钱粮的不同处罚等等。这种考成则例的臻于完备,一方面反映了在政策的调整下,一种制度由不成熟到成熟的历程,另一方面则可以视作是新形势下的因时制宜(如欠征、拖欠钱粮的严重化,捏报钱粮弊端的出现及其对策)。

在田赋催科考成之外,盐课、关税也同样有考成则例,其考成则例的制定与变更大致和田赋催科考成同步。不过,应该指出的是,盐课考成远比田赋考成繁杂,在产、运、销各个环节均制定有考成则例,包括了收盐考成、征课考成、销引考成、缉私考成等方面(18)。

我们说钱粮催科考成在康熙初年已经相当完备,并不意味着在此后一成不变,以后的变更还是时有发生,并在两种情况下显现出特色。

一种是在军兴频繁、军费支出巨大、财政特别困难情况下,为了勒催钱粮、维持收支平稳而实行特别考成。如在三藩之乱期间,“自滇、黔告变,所在揭竿峰起,盐无行销地,商皆裹足不前,至亦榛墟弥望,无所得售”(19),为了应付销引难、征课急的局面,就曾制定了比常例考成更为严厉的特别考成,只要将二者稍加比较,就可得出清晰的印象(20):

盐课欠额分数常例考成处分 特别考成处分

一分以下罚俸一年 降职一级留用

一分以上降俸二级 降职二级留用

二分以上降职一级留用 降职二级调用

三分以上降职二级留用 降职三级调用

四分以上降职三级调用 降职四级调用

五分以上降职四级调用 革职

六分以上降职五级调用

七分以上革职

为了制表的方便,上表只是比较了对巡盐御史的常例考成和特别考成,后者显然要比前者严厉得多。对其他官员的考成也同样如此。同时,还制定了特别考成优叙例:“一年正杂额课及带征银两全完,御史准加一级。运司、提举司一年内全完,准纪录二次;一连两年全完,准加一级。……巡抚一年全完,准其纪录一次;两年全完,纪录二次;一连三年全完,准加一级。”(21)

一般地说,特别考成正是这种特别严厉的处分例和相对优厚的议叙例的结合。再就征收关税考成来看,三藩之乱爆发后于康熙十四年(1675年)更定的考成例,除将原先的处分例“欠不及半分者,罚俸一年”,改为“欠不及半分者,降职一级留任”之外,还特别强调了征收关税的溢额议叙。本来,关税的溢额议叙,曾作为“各差冀邀恩典,因而骚扰地方,困苦商民”的一项弊政,于康熙四年(1665年)废止(22),康熙八年(1669年)又再次重申:“征收关税官,……其溢额者,亦不准加级纪录”(23)。而三藩之乱期间的溢额议叙义成了鼓励关差多征税银的法宝,康熙十四年(1675年)题准:“全完者,纪录一次,溢额每千两者,加一级;至五千两以上者,以应升先用。部差官员,不令督抚管辖。”康熙十六年(1677年)又题准:“各关额税银二万两以上者,仍照前例议叙。万两以上者,额税全完,纪录一次。溢额半分以上,加一级;一分以上,加二级;一分半以上,加三级;二分以上,加四级;三分以上,以应升先用。数多者,递准加级。”(24)

上述特别考成,在议定之初,清廷就曾声明:“事平之日,仍照旧例考成。”应该注意到,非常时期的特别考成虽然过分注重惩处与优叙,但作为一段时间内弥足财力的一种应急手段,又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当然,由此而导致的苛扰纳税者的弊端也是明显的,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谕及“溢额议叙”时即称:“近来各关差官,……既已充肥私囊,更图溢额议叙,重困商民,无裨国计,种种情弊,莫可究诘。朕思商民皆我赤子,何忍使之苦累?今欲除害去弊,必须易辙改弦,所有见行收税溢额即升、加级、纪录,应行停止。”(25)

另一种情况是随着钱粮“欠征”、“积欠”的严重化,出现了滥加议叙的倾向和考成的屡屡展限。上揭康熙四年、五年(1665年、1666年)的田赋催科考成中已经显示了经征本年钱粮全完和带征积欠钱粮限内完全的议叙例。从清代中期起,议叙标准大为降低,如嘉庆四年(1799年)经征本年钱粮的议叙例:“州县官经征一应起运本年有分数钱粮,……其三百两以上,不及一万两,于奏销前全完者,纪录一次;一万两以上全完者,纪录二次……”,至五万两全完者,即加一级(原来无加级例,五万两以下纪录一次)。该年带征积欠钱粮的议叙例也同样优厚:“不及一万两者,纪录二次;一万两以上者,纪录三次……”(原定例一万两以下不加议叙,一万两纪录一次)。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又再次奏准:“于照常议叙之外,量加优叙”,并且,视其成绩,或者“准该督抚奏请送部引见”,或者“准其指定应升之阶保奏”等等(26)。

所谓考成的展限”,就是延缓考成。这是清廷在钱粮积欠累累的困局面前,随着奏销的推迟,不得已而实行的措施。上揭康熙二年(1663年)所题准的田赋催科考成中,已经有展限的规定,至乾隆十五年(1750年),因“累累拖欠”,又视拖欠钱粮数额的多寡,分别展限,其中,州县官欠数在“五万两以上至十万两者,均作四年,十万两以上者,均作五年征完”,限内不完,分别议处。因展限时间延长,展限期内官员调动,同时又规定了接征官员的考成:“其接征之员,概以接征之日,另起初限。”由此导致新问题的出现,即如嘉庆十二年(1807年)上谕所指:“地方官任意因循,征催怠惰,甚或有侵挪亏蚀情弊。……而上司护惜属员,往往曲为地步,凡涉参限将满,俾接征之员,另行开限,州县恃此规避之法,又复何所儆畏?无怪乎各省积欠如此之多也”。到了晚清,甚至出现了“遂将全省钱粮数目,概不报部,更有于所属州县二参届限时,调署离任,巧为规避,延不开参”的严重情况(27)。

由于“引滞课疲”,盐课征收的考成展限在清代中期以后更是习以为常,少则展限二年三年,多则展限五年六年不等,“迭次请展”、“递年推展”(28)。有些盐区的展限时间,甚至长达十年之久(29)。更有甚者,“各官任内有承督未完案件,于限内离任者,以罚俸一年完结”了事(30)。

滥加议叙和考成展限,虽然手段不同,反映的问题却是一致的,从总体上表明了清廷对钱粮欠征和清理积欠的努力。但是,滥加议叙和考成展限的本身已经意味着欠征、积欠问题的难以扭转,这一方面固然与吏治腐败有关,另一方面也标示着在“本年之钱粮须完纳,历年之积欠又须带征”,以及“州县之勒派,胥吏之营求”之下,人民负担的沉重,尽管“勉强输将”,仍不能如数全完(31)。

注释:

①陈支平:《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第114—115页,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②《清世祖实录》卷57,顺治八年六月辛酉。

③《明清档案》第1册,第113件,顺治元年八月二十五日户科右给事中冯杰启本。

④《明清史料》丙编,第4本,顺治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户部尚书陈之遴揭贴。

⑤档案,康熙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熊一潇题:《为江南国赋多逋等事》。

⑥均见《皇朝经世文编》卷29—卷30,《户政》。

⑦《皇朝经世文编》卷50,《户政》。另参见拙著:《清代盐政与盐税》第125—135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⑧徐旭龄:《省官役以清关弊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51。

⑨黄六鸿:《杂征余论》,见《皇朝经世文编》卷29。

⑩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5,《吏部·处分例·书役》;卷106,《吏部·户部·处分例·关税考核》;卷106,《吏部·处分例·严禁苛索税羡》;卷171,《户部·田赋·催科》;卷172,《户部·田赋·催科禁令》;卷231,《户部·盐法·禁例》;卷239,《户部·关税·禁令》。

(11)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37,《户部·田赋四》。

(12)《清世祖实录》卷88,顺治十二年正月辛丑。

(13)《清世祖实录》卷108,顺治十四年三月甲寅。

(14)《清世祖实录》卷112,顺治十四年十月庚午。

(15)《清世祖实录》卷113,顺治十四年十二月壬申。

(16)姚延启:《敬陈时务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12。按:此疏又以《敬陈时务八款》之篇名,载于《皇清奏议》卷14。

(17)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7,《吏部·处分例·征收地丁钱粮》;卷173,《户部·田赋·催科考成》。

(18)参见拙著:《清代盐政与盐税》第41—53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19)《清史稿》卷123,《食货四》。

(20)档案,康熙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布哈呈:《两淮运司正杂钱粮文册》。参见拙著:《清代盐政与盐税》第54—55页。按:常例考成制定于康熙三年,另可参见《清盐法志》卷6,《职官门·考成》;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0,《户部·盐法·考成》。特别考成制定于康熙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一般黄籍未载。

(21)档案,康熙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布哈呈:《两淮运司正杂钱粮文册》。

(22)《清圣祖实录》卷14,康熙四年正月已亥。

(2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6,《吏部·处分例·关税考核》。

(2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7,《户部·关税·考核一》。

(25)《清圣祖实录》卷124,康熙二十五年正月甲午。按:随即议准:“有溢额者,停其议处”。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7,《户部·关税·考核一》。

(26)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7,《吏部·处分例·征收地丁钱粮》。

(27)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7,《吏部·处分例·征收地丁钱粮》;卷173,《户部·田赋·催科考成》。

(28)王守基:《广东盐法议略》,见《皇朝政典类纂》卷75。

(29)档案,嘉庆八年十月三十日佶山呈:《两淮钱粮事迹文册》。

(30)档案,道光四年九月七日英和题:《为汇核等事》。

(31)《皇朝政典类纂》卷155,《国用二·节用》引邸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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