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应当放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生产资料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以农为本,民以食为天。古今中外,无不重农。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农业发展。为扶持农业生产,既不断地提高粮食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又适当地限制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价格,还有不少其它优惠政策。然而农业生产却徘徊不前,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近几年还在扩大,农民比较收益在下降,弃农经商、弃农务工者日多。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从价格的角度探讨,无非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粮食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问题;二是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价格问题。关于粮食价格,稳定粮价当从供求平衡着手,国家定价实不可取。如果说,在传统农业社会,粮食的供求状况取决于自然年景,那么,在今天市场经济中,粮食的供求状况就取决于比较经济效益了。国家定价非高即低,难以调节比较效益。关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我认为应当坚决地予以放开。下面,本文将着重围绕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业生产资料出厂价格低而零售价格高
据国家计委等部门今年7月份调查,农民实际买到的是高价化肥。每吨尿素的最高零售价格,广东在1500~1600元,湖北在1600~1700元,河南在1700~1800元,河北达到1800~1900元。其它化肥如磷酸二铵的零售价格每吨在2200~2400元,氯化钾每吨1100~1200元,碳酸氢铵每吨在500元左右。
但是化肥的出厂价格却要低得多。调查发现,化肥生产企业基本上都能按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销售。以尿素为例,国家规定每吨出厂中准价为1000元,企业可根据季节、供求状况上下浮动15%。企业一般按上限价格每吨1150元销售,很少有突破。按照这个价格,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大型化肥企业和以煤为原料的中型企业,基本可以保本微利;以重油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可以保本,以轻油为原料的企业都是亏损的。由于国家对出厂价格管得较死,目前农资生产企业普遍效益不好。据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今年一季度县以上国有农药企业144户中亏损的占64户,亏损面为44%,盈亏相抵仍亏损2525万元,出现全行业亏损。据化工部测算,今年煤、电、原油、天然气和化肥价格调整后,农资生产企业亏损面将达80%。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难以为继。
二、流通环节赚了大钱
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是供求决定的,而出厂价格是国家规定的。国家出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考虑,从源头抓起,压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出厂价格。然而却管不住流通中的多渠道多环节经营,真正到农民手里的仍是高价化肥。国家政策的执行结果是该保护的没有得到好处,该扶持的反受了压抑。生产企业和农民两头亏,中间环节捞走了好处。
按国家政策,农业生产资料属国家专营商品,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经营主渠道;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农药、农膜等,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货;生产企业也有一定的自销比例。除此之外,其它单位和个人是不允许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但是,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不仅农资公司、农业“三站”(即植保站、土肥站、技术推广站。下同)经营化肥,许多党政机关、农机、物资、粮食、外贸、乡镇企业等单位甚至个人都在经营化肥。据调查,湖北省就有非法经营化肥的单位和个人7万多家,仅大冶县就有700多家。广西贵港市个体经营化肥的就有500多家。主渠道、辅助渠道、非法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在倒买倒卖化肥,哄抬价格,坑害农民。中原化肥厂门前,不法分子将该厂1210元1吨的出厂价格化肥发票转几道手后,化肥价格就涨到1700元1吨。按照正常流通费用计算,尿素零售价格最高不应超过每吨1400元,然而调查中发现卖的全部是高价肥。高出的部分全被流通环节吃掉了。
主渠道本身,问题也相当严重。目前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对中央统配化肥(约2000万吨)实行四级批发一级零售。即中农公司一级站、省级农资公司、地市级农资公司,县级农资公司层层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省管的中型化肥厂的产品(约2700万吨)是三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级农资公司、地市级农资公司、县级农资公司层层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环节多,流通费用大。更严重的是,许多地区将基层供销社实行国有民营,承包给个人。这些承包人多以盈利为目的,不承担供销社应有的职责,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经营差率,价格随行就市,不受控制。主渠道在一些地方成了倒买倒卖化肥的祸首。
三、经营企业也有苦衷
目前,省以下农资系统经营化肥的流通费率一般在20%左右。河南省县级以上农资企业今年1~6月经营化肥实际发生的流通费率为17.9%,若考虑基层供销社则为20%左右。其中运杂费5.54%,利息5.4%,损耗1%,保管及经营管理费6%。广东省农资系统1993年经营化肥的流通费率为22.4%,其中运杂费11.6%,利息4.03%,保管费1.74%,损耗2%,管理费3%。湖北省农资系统今年1~6月经营化肥的流通费率为28.3%,其中运杂费14%,利息8.9%,损耗及管理费等5.4%。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在化肥流通费用中占比重最大的,一是运杂费,二是利息。
据各地反映,目前运杂费名目繁多,费用支出大。各项运费基本能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但各项杂费随意性强,没有标准。铁路、港口的杂费支出金额已相当于甚至高于运费支出,成为农资经营企业的沉重负担。例如河南某县农资公司今年从云南购进磷酸二铵每吨发生运杂费124.90元,其中铁路、公路运费合计每吨45.20元,而支付的各项杂费多达30多项,计每吨79.70元,占到运杂费总额的63.8%。这些支出最终都要转嫁给农民。
经营化肥所需资金紧张,贷款利率高,致使化肥经营企业利息支出大。由于化肥经营所需资金没有列入政策性贷款,一般定额内贷款利率都以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20%。今年以来,随着统配化肥价格提高,企业经营化肥所需资金增幅较大,而银行贷款规模不能随之增加,调剂、拆借资金的月息一般高达15~20‰,加大了经营企业的利息支出,提高了流通费用,进而加重了农民负担。
四、加强管理也解决不了问题
目前,国家正着手进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目的是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改革的要点,一是清理流通渠道。由现在的多渠道,士农工商皆倒化肥,改为一个主渠道两个辅助渠道经营。即仍以农资公司为经营主渠道,中央调拨给省的和省内掌握的化肥资源,全部交由农资公司经营;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和生产企业自销,作为两个辅助渠道,并对辅助渠道的经营范围和规模作了严格规定。除此“一主二辅”三个渠道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二是减少流通环节。中央调拨化肥由现在的四级批发一级零售改为二级批发一级零售;省内调拨化肥由现在的三级批发一级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基层供销社可推行代销制。三是改革作价办法。对于出厂价格,将原统配化肥的国家统一定价、地方管理的化肥价格和计划外化肥的最高限价,统一改为由国家规定化肥出厂中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由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出厂价格。对化肥的调拨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统一的经营差率控制。省内各级农资企业经营化肥的综合差率规定为10%,其中不包括运杂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在平均进货价基础上加10%的综合差率,再加合理运杂费,确定统一的零售价格。四是建立化肥的淡季储备制度。储备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解决,储备资金利息在淡旺季节差价中支付。这样做的目的,是要保证化肥均衡生产,均衡供应。这项改革措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农民的关心,也表现出了国家治理农业生产资料流通领域混乱现象的决心。但是,良好的愿望并不一定能取得良好的结果,有时甚至适得其反。首先,改革并非新内容。所谓“一主二辅”三渠道,早在《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和1992年国务院60号文件中都有过规定。其变化只是对生产企业的自销规定得更严格而已。然而,无论是专营也好,一个主渠道两个辅助渠道也好,现实的结果都是一片混乱,工农商学兵都在倒化肥。更何况专营者和主渠道本身也在倒呢。其次,减少流通环节并非易事。自改革开放以来,多次整顿过流通秩序,每次都要减少环节,减到目前,环节仍是那么多。为什么呢?可能的答案只有两个,要么流通中确实需要那么多环节,因为我们国家大,流通过程长;要么还缺乏有效办法制止层层加价倒卖。再次,改革要求对调拨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统一差率控制,这就要求国家核定各级农资经营单位的经营差率,而且各级经营差率之和不能超过10%。但问题是,一方面国家不一定能应付得了这繁重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即使勉强核定一个差率,在目前各种乱收费非常严重,治理情况不理想,企业额外负担相当严重的情况下,也不一定能执行。这方面现实的例子很多。目前有许多省份就是采取综合差率控制的,即在进货价基础上加综合差率再加运杂费制定零售价格。广东省规定,省、地(市)、县、基层社各级经营化肥的综合费率分别不得超过5%、5%、7%、8%。湖北省规定,省农资公司调拨省内化肥的综合差率为4%,调拨外采及进口化肥为6%;县、基层社两级经营化肥的综合差率,平原地区不超过9%,山区不超过11%。河南省规定,省内经营化肥实行一、二、三道环节分别作价,一道环节经营(出厂直接零售)作价办法出厂价加直接运杂费再加10%的综合差率,即为零售价格;两级经营(一次调拨一次零售)的综合差率为13%;三级经营(两次调拨一次零售)的综合差率为16.5%。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各地对经营差率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化肥价格一般就高不就低。不管进价高低,一律按较高进价为基础加综合差率,变相提高综合差率;或者多转几道手,相互倒卖。实际差率远大于规定的差率。从以上三点可见,制定政策只考虑应该如何办,而不考虑能够如何办,是难以行得通的。政策虽好,也不过画饼充饥。
而且,流通领域的混乱现象也是政策本身造成的。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是由供求决定的,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最终取决于农民的购买力。在目前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农民所愿支付的价格就是它的实际价格。但是国家却人为地压低出厂价格,使出厂价到零售价之间的价差扩大,给商业投机行为留下了更大的余地。从国家的愿望出发,是既要管住出厂价格,又要管住流通环节,最终降低零售价格,让农民得到好处。但却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化肥是大规模生产,小农户使用。全国共有1565家化肥生产企业,年产约1亿吨化肥。管住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是比较容易的。而全国有2亿农户,需要多少经营企业为这些农户供应化肥?没有数!这些经营企业又得经过多少道手续才能把化肥送到农民手中?没有数!这些经营企业在经营化肥时所发生的费用有多少是合理的,有多少是不合理的?也没有数!那么,国家又如何控制流通,降低零售价格?常言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更何况这“魔”往往就是主渠道呢!这种政策的执行结果是,农民出高价买化肥,工厂以低价供化肥。既损害了农民的眼前利益;也打击了生产企业,损害了农民的长远利益。
五、让农民自己决策
国家管理的结果是未能支持农民,却肥了投机商人。那么,国家保护农民的最好办法是什么呢?就是放开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让农民自己决定价格的高低。前已指出,在化肥供求不平衡,处于卖方市场的情况下,化肥的实际价格取决于农民的购买力。以尿素为例,今年7月份调查结果是每吨在1500~1900元之间。假如平均为每吨1600元,与出厂价格1150元之间的价差是450元。目前省以下农资企业经营化肥的流通费用率一般为20%,总流通费用每吨当在230元左右,尿素的零售价格应在每吨1400元之内,与农民愿接受的价格有200多元的价差,这就成为倒卖倒买等不法活动的空间。如果放开价格,由农民所愿支付的价格决定,实际零售价格不会再提高。因为这是农民根据自己的比较利益形成的价格,如果再上升,施用化肥将给农民带来负效益,农民会减少购买,减少需求。而化肥生产企业却可以提高出厂价格,在不影响流通企业既得利益的前提下,把出厂价格提高200元,从每吨1150元提到每吨1350元。这样,可以一举两得,一方面压缩了流通领域投机活动的空间,除了正常的经营活动之外,投机商人会因无利可图而退缩,哄抬价格的现象也会制止,经营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地经营,取得正常商业利润,虽经多次努力却始终难以治理的流通体制混乱问题也会迎刃而解。另一方面生产企业也获得活力,改变目前保本微利甚至亏损的状况,取得正常生产利润,不仅可以维持简单再生产,还可积累资本,进行技术改造,改变目前化肥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的现状,进行扩大再生产,增加化肥生产和供给,实现供求平衡。目前,我国共有化肥生产企业1565个,年生产能力1.37亿吨,其中大中型企业生产能力占34.4%。但1993年的实际产量仅为9102万吨。1994年的需求量为1.25亿吨。产量满足不了需要,也未达到生产能力,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化肥出厂价格低,特别是国家对大中型化肥企业价格管得比较死,企业生产越多,亏损越多,想方设法压低产量,以减少亏损。供求不平衡使由供求决定的市场零售价格抬高,农民不得不高价购肥以维持农业生产。如果化肥出厂价格放开,出厂价格提高,企业盈利,实现了生产能力,增加了生产,增加了供给,实现了供求平衡,卖方市场转变为供求平衡市场,那么,农民实际支付的零售价格就会下降,达到我们在严格价格管理情况下想达到而始终未曾达到的目的。
六、国家应做的事情
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放开,并非国家放弃管理。为稳定农资供应及农资价格,国家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一是做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储备工作。农业生产资料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常年生产,季节性使用,季节价差较大。为保证化肥均衡生产,保证及时供应,国家应建立化肥储备制度。应把农资经营企业淡旺季经营的正常储备与国家的化肥风险储备区分开来。商业经营的淡季储备是企业行为,属企业正常的周转库存,储备资金应由企业自筹解决。鉴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特殊性,所需储备资金可列入国家贷款计划,由银行贷款解决,储备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在企业淡旺季经营差价中支付。同时,国家根据淡旺季生产和销售差异情况,核定中国农资公司淡季储备的规模和储备时间,监督企业强制执行。国家风险储备则是政府行为,所需资金列入国家计划,由财政贴息。国家风险储备主要用于供求调剂、地区平衡、救灾、扶贫等非常情况。
二是搞好总量平衡。目前主要是做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在生产化肥所需原料(原油和天然气)相对紧缺的情况下,要保证化肥原料供应;在铁路等运输紧张的情况下,调整运输计划,优先保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调运;在资金相对紧缺的情况下,优先给化肥等农资生产企业贷款,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在外汇相对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保证进口化肥所需外汇;在税收、利息、产业政策方面向化肥生产企业倾斜,扶持化肥生产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