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阶段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的不适用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适用性论文,战略性论文,现阶段论文,中国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64[2004]05-040302-0122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基本介绍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与国之间的经贸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都力图在这种竞争中角逐更多的利益,这导致了各国贸易摩擦的升级。另外,美国的经济此时陷入低谷,使得美国的贸易政策改弦易辙,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战略性贸易政策适时出台。
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指的是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大前提下,政府运用生产、出口补贴、进口税收、R&D投入等方式对本国的战略性行业进行扶持。这些行业往往是规模密集度高,有巨大外部经济效应的高新技术行业,政府通过对此类行业的扶持,增强其竞争力,实现垄断利润即“租”的转移,另外还可以起到打击竞争对手,夺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甚至垄断国际市场的作用。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创始者是布朗德和塞潘思教授,该政策和传统自由贸易政策的一个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其对传统贸易理论两个假设前提的放宽,使其更接近现实。传统贸易政策严格假定国际贸易是在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在这两个前提的约束下,自由贸易政策是最合理的,会使国家福利最大化。然而,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在二战后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现实世界中,除了农业等少数行业,大多数行业都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另外,战后各国经济飞速发展,规模经济在各个行业普遍存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两位教授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和博弈论的研究成果,创造性地探讨了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下政府的税收和补贴政策对国家贸易和产业的影响,并创建了战略性贸易政策模型。该政策在战后曾经被日本和美国成功的运用过。
战略性贸易政策比之传统贸易理论更接近现实的讨论赢得了国内外学者的推崇,并有大量文章建议中国效仿美国和日本,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培养高新技术行业,在世界市场上瓜分垄断利润,增大国家福利的同时,增强国家产业的竞争力。但笔者认为战略性贸易政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和当今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上都存在着相当的缺陷,因此,战略性贸易政策并不适用于中国。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上的缺陷
虽然战略性贸易政策放宽了传统自由贸易政策的两大假设条件,使其更接近现实,但其本身又以其他几个严格的假设条件为前提,这使得此政策本身在理论上就存在着很大的缺陷。由于已经有许多文章探讨过此类问题,笔者不再赘述,仅概括如下:
首先,战略性贸易政策假设寡头厂商进行的是古诺博弈,即以产量为基础进行的博弈。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寡头厂商的行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是以价格为基础进行博弈,就很可能导致政府针对产量的出口补贴政策失去效用。
其次,战略性贸易政策对战略性产业间、战略性产业和非战略性产业间的竞争考虑欠周全。首先,政府对战略性产业的保护所带来的超额利润会吸引更多国内公司打入该产业,从而瓜分超额利润使之不复存在。其次,除了战略性产业间的资源争夺外,政府的保护政策也会吸引其他非战略性产业资源的移入,即政府的保护政策将起到资源转移效应,此时一旦政府对战略性行业选择错误,就会导致原本配置更有效率的资源降低其效用,从而扭曲国家资源配置,得不偿失。
第三,战略性贸易政策容易引起交叉报复。该政策必然导致一方得益一方受损,是一种“零和游戏”。而受损国也会倾向于使用高关税、出口补贴等报复手段。这样恶性循环下去,就会大大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威胁到以“自由贸易”为目标的世界贸易组织,减小全球福利。
三、战略性贸易政策
在指导中国具体实践上的缺陷除了理论上的不足,战略性贸易政策在指导中国具体实践时也存在各种缺陷。首先该政策是由西方学者提出的,是针对西方发达国家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贸易政策,而中国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都大大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这导致战略性贸易政策在指导中国具体实践时必定会产生偏差。另外,战略性贸易政策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大背景下,而当今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面临的国际环境都大大不同以往,因此在新时期,在中国生搬硬套战略性贸易政策必然是行不通的。下面,笔者将分别从三个方面说明为什么战略性贸易政策在当今中国不能取得预期效果。
1.保护利益的流失
随着中国引资规模的扩大,生产要素跨国流动幅度的增大,战略性贸易政策所倡导的贸易保护利益将会大规模流失。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目标之一是通过征收保护性关税从外国垄断厂商手中攫取垄断租金,实现租的转移,从而增大本国福利,但这必须以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为前提。在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出口厂商全为本国厂商的情况下,进口国政府通过对进口产品征收保护性关税增加了财政收入,同时提高了本国厂商的生产者剩余。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本国消费者剩余减少,消费者福利受损,但政府仍可通过转移支付等财政方式进行再分配,使消费者福利水平恢复到征收保护性关税之前。因此,总的来说,通过征收保护性关税,外国垄断厂商的高额垄断利润转移到了本国,本国的福利增大了。但是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早已形成并且日渐加剧。随着中国开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落户中国、投资办厂生产并出口产品,其出口商品已经成为中国出口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下表)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总额占全国商品出口总额的比例
1999年
2000年2001年
全国商品出口总额(亿美元) 1949 2492 2661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总额(亿美元)
886 1194 1332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总额所占比例(%)
45 4850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有关各年数据。
从下表可以看出,从1999-2001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例不断上升,2001年已经占到全国出口总额的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征收保护性关税会给外资企业带来丰厚的收益,超额利润落入外资的腰包,导致贸易保护利益的流失。
2.高新技术行业的战略性定位对中国并不适合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战略”是双方博弈的过程,是为了垄断利润而争斗,因此,国家选取的目标行业,应当是经过一段时期的保护能够迅速成长并产生强大竞争力,从而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其他国家市场份额,瓜分垄断利润的行业。而如果所选择的行业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达到这种目标,即可以认为是战略性行业的选择失败。由于战略性贸易政策是由西方学者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状况的基础上提出的,西方发达国家具有较高的产业基础,较先进的技术水平和较充裕的资金支持等,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积聚规模效应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保护扶持,的确能够产生“战略”效应,在短期内使之迅速强大,成为瓜分垄断利润的强大武器。然而对中国来说,中国的产业结构仍处于较低水平,又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及教育水平的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门槛较高,因此,在短期内对高新技术行业的保护扶持并不能达到前述目的,更不用提利用其来获取超额垄断利润了。就连新贸易理论的倡导者克鲁格曼教授也曾在著文中指出,战略性贸易政策作为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管理政策,基本上对发展中国家不适用。所以,中国在选择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目标时,应当更加谨慎地考虑到本国的实际社会经济状况。
笔者认为,中国的战略性产业应定位在“重合性”产业上。所谓“重合性”产业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发达国家移出而发展中国家移入的产业。“重合性产业”对发达国家来说是夕阳产业,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朝阳产业。由于它的转移需要一定的时间过程,因此在一定时期内,这种产业将在两类国家同时存在并具有相似的生产函数,运用相似的生产设备技术工艺,需要数量相当的劳动投入。该类产业具有进入门槛低和消耗劳动力大两个特点。表现形式在过去有纺织、玩具、皮革等初级加工业,现在有造船、汽车等装备制造业。初始移入阶段,重合性产业在发展中国家无法达到发达国家已有的规模水平,因此在生产率上落后于发达国家。但由于运用相似的生产设备技术工艺,重合性产业的优点便会在短期内显现,即随着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等量劳动会产生相同的劳动生产率。而中国较低的劳动力价格使得中国在重合性产业上的绝对成本低于发达国家,从而获得更高利润,也就是说中国在重合性产业上比发达国家更具有竞争优势,能够在短时期内扶植起重合性产业。
总的来说,以规模经济为基础,发挥中国劳动力比较优势,是重合性产业的特征所在。发达国家最初可能因为规模经济带来的低成本而在重合性产业上占优势,而中国因在规模水平及劳动生产率水平上和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国家的保护,一旦经过保护达到和发达国家相近的规模水平与劳动生产率水平,中国劳动力价格低的优势就突显出来,从而使得发达国家的重合性产业失去竞争优势。这样,通过保护,中国的产业优势就突显出来,符合战略性贸易政策树立国家产业内比较优势的理念。
3.生产、出口补贴和高关税的保护措施已经不适用
战略性贸易政策强调以征收高关税的政策转移外国厂商的垄断租金,以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的方式保护扶持本国战略性产业。以成功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日本来说,战后日本为了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加入GATT前平均关税水平达到24%,并大量运用诸如进口配额和外汇管制的方法对进口贸易实施严格限制。而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明确承诺在2005年之前将关税总体水平下调至约10%,并在2005年1月1日前取消现行对400多个税号商品所实施的非关税措施,包括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措施。与此同时,入世议定书中还作出了过渡性审议机制的规定,即在我国入世后8年内,WTO相关委员会将对中国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议。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要想效仿日本,运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来构筑贸易壁垒保护国内产业是行不通的。
四、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政策
既然战略性贸易政策不适用于中国,那么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政策呢,笔者将从和战略性贸易政策相对应的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1.单纯的贸易保护和投资保护的综合
战略性贸易政策只是单纯的贸易保护,即对进出口进行保护。而在生产要素流动加剧,外国资金绕过贸易壁垒,利用直接投资等手段渗透进国内产业的情况下,单纯的贸易保护无法像以往一样转移外国厂商的垄断利润,也不能引导外资流向国家需要资金技术投入的产业。因此,应当重视对投资保护的运用,通过增加外资投资成本,如利用绿色投资保护,行业投资保护,劳动力利益投资保护等措施对外资投入方向进行引导,增强利用外资的主动性,使之朝符合我国经济利益的方向发展。
2.以发展“重合性”产业作为我国战略性政策的目标
现阶段发展重合性产业和将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不矛盾。依据迈克波特的经济发展理论,一国的经济发展将经历四个阶段,即要素驱动阶段、投资驱动阶段、创新驱动阶段和财富驱动阶段。我国目前处于要素驱动向投资驱动过渡的阶段,因此,应当优先发展最能反映我国优势的重合性产业,通过对重合性产业的发展,积累资金技术为将来发展高新技术行业,向创新驱动过渡做准备。
3.充分利用WTO允许的贸易保护政策
在WTO所推进的世界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或被降低或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纷纷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国外竞争的过分冲击为借口,采取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合法的手段来实行贸易保护。我国也应该充分利用这些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措施,在WTO允许的限度内对国内贸易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