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态度解读辩证法_否定之否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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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新潮迭出的哲学园地里,辩证法的内容几乎成了妇孺皆知的常识。然而,关于辩证法,尤其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有些地方还存在着误解。正是这些误解,使得辩证法一度成了某些实用主义者手中“变戏法”的工具,蒙上了“诡辩论”的不白之冤。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其中根本原因,是对辩证法本身没有采取辩证的态度,辩证法的理论中还残留着知性思维这个不和谐的音符。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试图在系统的视域中借助于形式化的方法,从辩证法的进路来理解辩证法,把矛盾运动的完整过程——否定之否定过程本身作为辩证反思的对象,以否定之否定的原则来解读否定之否定规律,从而使辩证的否定精神得以彻底贯通。通过这一视角的转换,我们将看到,辩证发展的模式本身也存在着一个辩证的进化序列;尽管它带有某种稳定性,但它也是一个变易的系统。这个稳定而又变易的系统,恰恰是对传统否定之否定规律单一结构模式的否定之否定。

一、“神圣公式”的形式结构

对于辩证法来说,否定之否定规律无疑是一个带有综合性的规律。它从时间的维度展示了矛盾运动的完整过程。正是这种“过程”性的外观使它的结构模式总是与“三段式”联系在一起。这一点,从否定之否定规律本身的表述就可以看出来。它的表述通常有两种:“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或“正题——反题——合题”。无论哪一种表述都清楚地告诉我们,辩证否定的过程具有“三段式”模式,是一个周期性结构。这种结构早在古希腊的时候就被提出来了,后来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又得到了进一步的阐发。马克思恩格斯在改造黑格尔辩证法的时候把它作为一个合理内核继承下来。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曾这样说过:“对于不懂黑格尔语言的读者,我们将告诉他们一个神圣的公式:肯定、否定、否定的否定。”“用希腊语来说,这就是:正题、反题、合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8页)从此,这一结构模式便成了唯物辩证法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经典表达。

这个以日常语言表达的“三段式”结构,从思辨的角度揭示了辩证发展过程的内在逻辑与普遍本质。但日常语言的模糊性决定了这一公式的朴素性——它不能准确地复归于千变万化的现实系统,不能与现代科学尤其是系统科学发生“视域融合”。因为,日常语言的外衣使它成为一个僵化的结构而缺乏必要的变易性,仅仅达到了“一个关系式”的阶段,而没有进入“关系式的变易体系”阶段(温振宇,自序,第5页)。问题是,如何才能对它有所超越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考虑将这个公式精确化,用符号来表示这个“三段式”结构,使之具有形式化的特征。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这部辩证法的杰作中,为了刻画商品与货币之间的相互转化以及它们之间的否定之否定过程,用于两个公式来分别表示“商品——货币——商品”和“货币——商品——货币”这种“三段式”结构。这两个公式是:“W——G——W”和“G——W——G”。(马克思,第1卷,第127、176页)前面的公式称为“商品流通公式”,后面的称为“资本总公式”。这两个公式表达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结构模式却是相同的。只要对它们作进一步的提炼,我们就得到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一般公式:A——B——A[1]。其中A表示肯定即正题,B表示否定即反题,A[1]表示否定之否定即合题。

作为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形式表达,公式A——B——A[1]的合理性是不难理解的。其中最明显的是A[1]作为A的否定之否定,它的合理性是无须说明的,它本身就清楚地显示了这一点。值得指出的是,以B而不以“A”(非A)作为A的否定,这种与数理逻辑不一致的表达方式的合理性究竟何在?这里明显牵涉到对辩证否定这一概念的理解问题。A作为A的否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则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否定,即没有包含肯定的否定。因为A与A之间不存在交叉和重叠。这种泾渭分明的否定显然不是辩证否定的逻辑概括;以B而不以“A”来表示A的否定,在某种程度上更好地契合了对立统一的原则。因为A与B的关系,不像A与A的关系那样是一种“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而是一种“亦此亦彼”的差异关系。A与B之间可以有交叉和重叠。A中可以有B,B中也可以有A,A与B既可以合二为一,又可以一分为二。这种异中有同、同中有异的对立统一关系,不正是辩证否定的逻辑写照吗?此外,我们还注意到,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曾用这两个字母分别表示“特殊性”和“普遍性”。他说:“B代表特殊性(Besonderheit),A代表普遍性(Allgemeinheit)。”(黑格尔,第359页)这一“特殊性”和“普遍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肯定和否定或正题和反题之中所包含的一种典型情形。所以,A、B两个字母作为肯定和否定的形式表达所具有的合理性,乃是一种内在的合理性。

必须指出,以B而不以A作为A的否定,并不单纯是一种符号表达式的改变,更重要的是一种视角的改变。这种视角的改变将使我们走上完全不同的形式化轨道。因为A作为A的否定,是一种形式逻辑的抽象,它势必引导人们用数理逻辑的方法来建构辩证逻辑的形式系统,从而把辩证逻辑变成数理逻辑的一个分支。这显然是偏离辩证法轨道的。同时,它也不能解决“运动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不在这一个地方”这类辩证命题的逻辑自洽性问题。而B作为A的否定就不同了。它是A的一种具体表现或一个具体结果。这个结果最初是作为内部二重因素以“胚胎”的方式包含在A之中,与A合二为一。随着矛盾的展开,B逐渐取得了独立的形态与A形成外部的对立。这种外部的对立作为矛盾发展的两个阶段便构成了一个链条。A与B就是这个链条上的两个环节。于是,我们就跳出了经典辩证法原有的概念体系,而进入到了环节与链条这一对范畴之中。有了这对范畴,辩证法将形成自己特有的形式系统。此外,以B而不以A作为A的否定,也使得辩证命题的逻辑自洽性问题不再显得棘手。因为这类命题的逻辑形式现在不是“A∧A”,而是“A∧B”。“A∧B”虽然不是一个重言式,但它是一个可满足式,比之“A∧A”这样的矛盾式更具合理性。这种合理性还可以从司各脱规则看出来。司各脱规则指出:“从A并且非A可以推出任意B”。这就是说,B作为一个命题被公式“A∧A”所蕴涵。因此,在假设A的前提下,公式“A∧B”就被演绎地推出。

但是B的这种必然是不能脱离A而存在的。B作为A的否定是要以A为前提的。所以,在A、B所构成的链条中,A称为正环节,B称为反环节。反环节B继续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所生成的新环节称为复位(正)环节,记为A[1]。正反环节的关系称为对极关系。正反对极关系是一种比阴阳对极关系更为抽象的“二极”关系。它不像阴阳关系那样把两极的内容相对固定,“它仅仅是两个对极环节的特定排列次序的形式化指代。它总是正环节(A)在前而反环节(B)在后的。它的内容是相对可变的。”(温振宇,第14页)就是说,同一个环节在一种关系中是正环节,在另一种关系中可能就是反环节。正如在因果链条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一样,它们的区别只是相对的。这样处理的结果,就使得这一理论简化了,因为它不需要再搞一套由反环节B到正环节A的顺序。

以B而不以A作为A的否定,对于辩证法来说,是一种“适度”的抽象。有了这种抽象,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就获得了恰当的形式表达,同时也消解了辩证法形式化过程中的诸多难题。更为重要的是,它为我们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奠定了一个必要的前提。因为,形式的东西相对于非形式的东西,除了有更多的解释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本身可以进行符号的运演,可以“自己构成自己”并形成系统(《列宁全集》第55卷,第73页)。

二、形式结构的“自己构成自己”

抽象的目的在于上升到具体,所以,公式“A——B——A[1]”的意义显然不在这个公式本身。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可有可无的。如果我们死守这一公式,那就很容易走向僵化和教条,从而偏离辩证法的轨道。因此,辩证的逻辑决定了我们的理解之思也不能在此止步。问题是,下面的这一步该怎样跨出呢?其实,既然辩证法是“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3页),辩证法的灵魂就在于自我否定,那么作为刻画辩证法结构模式的符号表达式本身自然也具有这一特点。这就是说,作为“三段式”模式的形式表达式“A——B——A[1]”本身也在自我否定与自我异化这一辩证规律的作用范围之列,它不可能游离于这一规律之外,否则它就变成了僵死的东西,而这显然是与辩证法的精神不符的。当然,更重要的是与现象界的具体实际不符——它不能客观地描述千变万化的现实系统,不能准确地复归于现象世界从而获得应有的解释功能。这才是它致命的缺陷。因此,如果我们局限于这个“三段式”,以为它就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唯一表达式,那我们就陷入了“公式主义”的泥潭,走上了硬套公式的形而上学的道路。所以,公式“A——B——A[1]”本身也应具有变易性和否定性。

一个公式具有变易性,当然是指这个公式通过某种变化可以变成另外一个公式,并且这个公式和原来的公式一样都是“合适公式”,即都是在某种解释中有意义的公式,能在现象世界中找到它的指称和实例,从而具有逻辑和事实的双重必然性。基于这样的理解,公式“A——B——A[1]”的变易性,就是指从它可以推演出在正反的逻辑中有意义的公式,这些公式都遵循正环节在前反环节在后,以及复位环节在反环节之后的逻辑次序。于是我们发现,公式“A——B——A[1]”的变易性的明显的表现就是这个公式还可以延长。它可以变成”,也可以变成“”,还可以变得更长甚至无限延伸下去。这些超过了一个周期的链条叫做“循环链”,其中无限延伸的链条叫“超循环链”。不难看出,“循环链”或“超循环链”作为周期链的延长,它们其实是一种复杂的周期链,是周期过程不同程度的“倍化”,所以本质上还是周期链。然而,它们的存在并不是毫无意义的,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逻辑存在物。恰恰相反,由于它们真实地再现了事物变化发展过程的完整轨迹,是事物发展形态的多样性与过程的无限性的表现,因而具有事实上的客观必然性。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昆虫的生命史链中找到例证。昆虫的一生蜕皮、休眠多次,每一次蜕皮或休眠的过程就是一次由正环节走向反环节的过程。因此,昆虫虫体的生命史链是一个以蜕皮或休眠为转折标志的多段循环链。它的表达式大体可以写成下面的形式:其中A代表幼虫(也称第一若虫时期),B代表第一次蜕皮或休眠的过程,A[1]代表第二若虫时期,B[1]代表第二次蜕皮或休眠的过程。显然,昆虫虫体的生命史链不是一个“三段式”的周期链,而是一个“多段式”的循环链。至于“超循环链”,它的合适例证就更为普遍了。一切卵生动物和种子植物生命史之多代连续系列,都可以看做是超越了一个周期的无限延伸的“超循环链”。

必须指出,尽管发展的链条本质上都是无限的,但是那些由有限环节构成的链条仍然是有意义的。它们或者反映了某个相对完成或意外中断了的链条,或者是为了研究的需要而从“循环链”或“超循环链”中作出的某种切分。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才能指出公式“A——B——A[1]”的变易性的第二个表现——这个公式还可以缩短。它可以变成“A——B”,甚至可以变成“A”。在这里,公式“A——B”由两个环节组成,称为对极链;而公式“A”则只有一个环节,所以称为单纯链。很明显,单纯链和对极链都没有形成“三段式”的模式,没有完成一个周期。但这并不表明它们没有存在的价值。事实上,它们和前面的公式一样都是有意义的公式,都具有逻辑与事实的双重必然性。从逻辑的必然性来看,它们都遵循了正反的逻辑规则,都是“合适公式”,并且都与公式“A——B——A[1]”存在着辩证意义上的推演关系。从事实的必然性来说,它们都可以在现实世界中找到合适的例证。例如,一颗还没有发芽的种子,就是一个单纯链;而如果种子发了芽,变成了植株,但还没有结出新的果实或者在结出新的果实之前夭折了,那么它的发展轨迹就是一个对极链。总之,单纯链与对极链都有存在的必然性,过去忽视了它们,不能不说是一种理论上的缺陷。

如果说公式“A——B——A[1]”的延长和缩短仅仅是这个公式变易性的外在表现,那么,它的变易性之内在表现在哪里呢?这就是环节的同位变化与层次变化。所谓同位变化是指一个环节在变易的过程中不是一下子就转化为自己的对极环节,而是变成与自己性质相同而又包含微小差别的相似环节。它是事物量变过程的表现。同位变化可以在任何一个环节上发生,也可以在任何一种类型的链条中发生。同位变化所形成的环节称为同位环节。同位环节以字母下方的不同附标表示,它的个数一般是有限的,但也可能是无限的。同位变化以单纯链为最简单,它虽然有无数个可能的合适公式,但它的模式只有一种,即。例如。对极链的同位变化模式有三种,每种模式中都包含有无数个可能的合适公式,其中最简单的三个公式分别是:就是一个在反环节中包含了两个同位环节的“四环周期链”。至于循环链或超循环链的同位变化模式就更复杂了,但理论上也可以一一推出。由此看来,包含同位环节的链条,其逻辑上的必然性是十分明显的。至于它在事实上的必然性,也可以找到例证来证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为了揭示货币的起源,考察了商品价值形式的四个发展阶段,这四个阶段就是一个包含了同位变化的对极链。其中“简单的价值形式”与“扩大的价值形式”属于同位变化,它们都是正环节,分别用表示;“一般的价值形式”与“货币形式”也属于同位变化,它们都是反环节,分别用表示。于是,商品价值形式的四个发展阶段就表现为如下的一个链条:

除了同位变化外还有层次变化。层次是现代系统科学的一个概念,是指构成系统的元素本身也是一个系统,称为子系统,子系统下面的元素仍然还是一个系统,等等。这就意味着,系统的层次性本质上是无限深远的。从上面的论述不难看出,由环节构成的链条也是一个系统,称为链系统。链系统作为一个系统,它当然也会具有层次性。链系统的层次性具体表现在环节的层次变化上。就是说,每一个环节本身也可以是一个链条,称为子链;子链中的每一个环节还可以是一个链条,如此等等。链系统的层次性也是无限深远的。与链系统的同位变化相似,链系统的层次分化既可以在任何一个环节上发生,也可以在任何一种类型的链条中发生。以周期链为例,若它的层次变化发生在反环节上,其典型的情形就是:A——B(A——B——A[1])——A[1]。这个公式包含了两个层次,所以称为二次周期链。在这里,反环节(B)本身也是一个三环周期链,用括号中的斜体字母表示。如果子链中的反环节(B)本身还是一个周期链,那么它的公式就成为如下的形式:A——B(A——B(a——b——a[1])——A[1])——A[1]。这个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周期链,给我们的第一印象就是:层次递归相似性。这正是现代系统论所揭示的一个普遍规律——系统的自相似性。在这里,辩证法的规律与系统论的规律达到了“视域融合”。当然这只是典型的情形,但这种典型情形的例子并不难找。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用来描述货币资本循环的那个公式就是一个典型的二次相似周期链。马克思的公式是这样的:“G——W…P…W′——G′”(马克思,第2卷,第31页)。其中G代表货币,W代表商品,…P…代表流通过程中断和生产过程的进行,W′代表包含着剩余价值的新商品,G′代表价值增殖了的货币。不难看出,只要把这个公式的抽象度再提高一级,它就成了一个链系统的公式。其中,G相当于正环节A,G′相当于合环节A[1],而W…P…W′则相当于反环节B。显然,反环节B本身又是一个三环周期链,其中W相当于正环节A,…P…相当于反环节B,W相当于合环节A[1]。于是我们发现,马克思的这个公式实际上就是上面那个二次周期链的一个典型例证,它很好地诠释了链系统的层次性和自相似性这一系统论原理。

以上论述表明,作为否定之否定规律结构模式的“三段式”,一旦脱去日常语言的外衣而予以形式化,它就由一个僵化的结构变成了一个“流动”的系统。这正是辩证法的灵魂之所在。辩证法作为一种发展的学说,它的理论范畴本身不能是凝固的,它应该与系统论结合在一起,把自己的形式表达由“一个关系式”的阶段提升到“关系式的变易体系”的阶段。只有这样,它才能从古老而朴素的传统中走出来获得当代视域。而这一切,都有赖于形式化的前提和对“三段式”的辩证解读。

三、变易之中的简易与不易

对公式“A——B——A[1]”的辩证解读,使得我们越来越远离了这个公式,并因此走向了它的反面——我们获得了无数个不同于它的公式。这显然是由正到反、由肯定到否定的过程。然而,在黑格尔看来,第一次否定只是一种抽象的否定,是排除肯定的否定,它与肯定阶段一样都包含着一定的片面性,没有达到对立面的统一,因而不属于真理。只有经过第二次否定才能把正与反统一起来,才能克服各自的片面性而走向真理。正因为如此,我们对这无数个不同的公式就必须再来一次否定,以使我们的理解之思走完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辩证原则的彻底贯通。这一过程的思路其实非常简单。如果说对公式“A——B——A[1]”的第一次否定是从这个公式中“释放”出了无数个不同于它的公式,使“一”变成了“多”;那么,对第一次否定的结果进行第二次否定,就是要把这无数个不同于它的公式再“收回”到这个公式本身,使“多”复归为“一”。这样一来,那无数个不同的公式就不仅仅是作为公式“A——B——A[1]”的对立面而存在了,而是成了以公式“A——B——A[1]”为“标准模式”的有机统一体的一部分。这样一个在“一”中包含了“多”的统一体,才是公式“A——B——A[1]”的真正内涵。

要完成这一过程,数理逻辑的方法不能不说是一个好的借鉴。因为,数理逻辑的公理系统正是这样一个在有限之中包含了无际的“一”与“多”的统一体。它通过把一些不加定义的概念确定为初始概念,把一些不加证明的命题确定为初始命题即公理,然后从这些初始概念和公理出发,根据推理规则推演出一系列的命题作为这一系统的定理。这些被推出的定理,正如上面的公式一样,它们的特征之一,就是表现为“无限”、表现为“多”,而作为出发点的初始概念和公理则表现为“有限”、表现为“一”。所以,推演的过程就是从“一”到“多”的过程。然而,这一过程却内在地包含了从“多”到“一”的过程。因为,数理逻辑的公理系统作为一个演绎系统,它的定理早已包含在作为前提的公理之中,实际上是已知的,推演的过程只不过是把这些已知的命题从包含它的前提之中“释放”出来而已。这就意味着,公理与定理之间,既可以“一分为二”,又可以“合二为一”。“一”与“多”的关系在这里达到了高度的统一,从“一”到“多”的过程与从“多”到“一”的过程实际上是同一个过程。当然,这个过程离不开一个关键性的环节,这就是推理规则。推理规则可以看做是把定理从公理中“释放”出来的一个通道。只要确定了推理规则,公理与定理之间便搭起了一座相互通达的桥梁。公理可以推出定理,定理可以“归结为”公理。这就给我们一个启示:如果我们把公式“A——B——A[1]”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无数个不同的公式看作是一个辩证意义上的“公理系统”,并把公式“A——B——A[1]”看做是这个系统的“公理”,把那无数个不同的公式看做是这个系统的“定理”,同时把字母A、B等看做是这个系统的“初始符号”或“初始概念”,把正反合环节之间的逻辑次序看做是这个系统合适公式的“形成规则”,那么,只要我们找到了从“公理”到“定理”的推演过程所使用的“推理规则”,我们就可以把定理与公理“合二为一”,就可以把表现为“多”的公式“收回”到表现为“一”的公式“A——B——A[1]”之中,从而完成从“多”到“一”的否定之否定过程。

找到这样的规则当然并不很难。但必须首先说明的是,在数理逻辑中,推理规则作为一种预先“给定”的存在不是别的,它就是系统内部以规则的方式被断定了的命题,其真实性都是自明的。因此,我们要寻找的规则也必须满足这一条件。就是说,我们不能在系统之外去寻找这个规则,而应该在系统之内去寻找。基于这样的理解,本文认为,在我们这个辩证的系统中,能够充当“推理规则”或“变易规则”的也不是别的,它只能是辩证法或系统论中那些被称为“规律”的东西。这一点,在对公式“A——B——A[1]”的辩证解读过程中已经显示出来了。公式“A——B——A[1]”的变易性所遵循的,正是这些在辩证法和系统论内部以“规律”的方式“被断定了的命题”,具体来说就是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以及系统层次论的规律。我们注意到,在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中,由于否定之否定规律已被选作“公理”,所以,充当“推理规则”的就是其它两个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和质量互变规律。不难看出,公式“A——B——A[1]”的延长和缩短遵循的是对立统一规律,公式中环节的同位变化遵循的是质量互变规律,而公式中环节的层次变化遵循的则是系统层次论规律。于是,公式“A——B——A[1]”的变易规则,现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条:(1)对极转化规则,指正反环节之间的相互转化,它是对立统一规律的体现;(2)同位转化规则,指正反环节内部的渐进变化,它是质量互变规律的体现;(3)层次转化规则,指正反环节内部的层次分化,它是系统层次论原理的体现。有了这三条规则,公式“A——B——A[1]”的变易性便有了逻辑的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这三条规则使得公式“A——B——A[1]”与那些“推演”出来的公式之间架起了一座相互通达的桥梁,使得它们之间既可以“一分为二”,也可以“合二为一”。因为,借助于这三条规则所形成的通道,我们可以把从公式“A——B——A[1]”中“释放”出的那无数个不同的公式,“归结为”公式“A——B——A[1]”本身,“归结为”它的具体表现或异化形式。于是,从公式“A——B——A[1]”这个“一”中释放出来的“多”,现在又回到了这个“一”本身。公式“A——B——A[1]”成了一个集“一”与“多”于一身的有机统一体。它不再是一个单一的、僵化的结构模式,而是一个包含了无数种变易的可能性的“流动”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公式“A——B——A[1]”本身自然就成了“标准模式”。正是这个“标准模式”,使得我们能够在变易之中看出简易与不易,能够通过简单把握复杂,通过有限把握无限。

公式“A——B——A[1]”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它具有了不同于别的公式的典型意义。正因为如此,它作为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形式表达,早就被注意到了。然而,过去我们仅仅注意到了这个典型表达式,把这个典型表达式当成了唯一的表达式,对其它表达式则视而不见,这就不能不在复杂的事物面前感到尴尬,不得不“硬套公式”,从而被冠以“公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恶名。现在看来,“这样做确实缩小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范围,仅把它的一种典型表达式当成了一切现象表达式,那就仍然无法复归于整个现象界去。”(温振宇,第51页)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当然是复杂的,但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对辩证法本身没有采取辩证的态度,没有把辩证否定的原则贯彻到辩证法自身中去,辩证法本身倒成了形而上学的“最后的避难所”。这样,辩证否定的原则在公式“A——B——A[1]”面前就停止作用了,公式“A——B——A[1]”成了一个永恒的、绝对的东西,它本身是不能被否定的。于是,辩证的否定之路在这里走到了尽头。这种理性与知性的“二律背反”,严重地偏离了辩证法的轨道,窒息了辩证法的生命力,从而埋下了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种子。因此,若要使辩证法从形而上学的桎梏之中解脱出来获得生命力,就必须把隐藏在辩证法理论中的知性思维这个“不和谐的音符”清除出去,让辩证法的原则贯彻到底,即用辩证的态度来解读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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