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收费水平的确定及相关思考--基于规制经济学的视角_高等学校论文

高等学校收费水准的决定及其相关思考——基于规制经济学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等学校论文,视角论文,水准论文,及其相关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519(2007)02-0051-06

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特别是高等学校的收费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高等学校规模的急剧膨胀,这一问题显得更加突出。本文尝试运用规制经济学中已经相对成熟的收费理论来讨论如何合理地确定高等学校的收费水准。

一、确定高等学校收费水准的目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高等学校这一提供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性质的、具有部分自然垄断性质的教育组织来说,政府为了保障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体现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对之实行市场规制,另一方面还要实行价格规制。只有在价格规制的前提下,高等学校的需求与供给、成本与收益、生存与发展才能够确定,政府的高等教育投融资政策才能相应地确定。

所谓高等学校的价格规制是指,在高等学校中,规制当局从高教资源有效配置和高教产品的公平供给角度考虑,以限制垄断性高等学校确定垄断价格为目的,对其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的规制。由于受政府规制的高等学校的价格一般称为收费,因此在下文中我们将根据需要使用收费这一用语。收费(包括收费水准和收费体系),无论对提供高教服务的高等学校来说,还是对接受高教服务的消费者(单位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影响,而对于旨在确保高教资源分配效率和公正分配的政府来说,也是一件必须密切关注的大事。所谓收费水准(Charge Level),是指在提供高教服务的高等学校中,每提供一个单位的高教服务的收费多少。由于受政府规制的产业的收费水准一般都是根据正常成本加合理报酬得出的总成本来计算的,因此关于如何决定高校收费水准的研究,可以说也就是关于如何确定高教服务总成本的研究。所谓收费体系(Charge Structure),是指在提供高教服务的高等学校中,把费用结构(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的比率)和需求结构(个人消费还是单位消费,以及各种不同种类的需求)考虑进去的各种收费的组合。

高等学校的收费,首先要由受规制的高等学校向政府提出批准收费(增加新的服务收费以及对原有服务收费的修订)的申请,政府部门对高等学校的费用条件和需求条件等进行分析,确定合理成本和合理报酬,然后批准其认为是公平合理的收费水准的申请。在决定收费水准时,必须考虑以下六项管理目标。

确保和提高高教资源的有效配置。在对高等学校的价格规制中,最大的着眼点是防止垄断性高等学校滥用市场支配力。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力,指的是高教服务的垄断价格的确定和价格差别,以及对消费者有差别地提供高教服务等情况的出现。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将损害高教资源实现帕累托效率的有效配置。所以实行价格规制以实现高教资源有效配置,是确定高校收费水准的首要目标。

确保和提高高等学校的内部效率。由于高等教育市场结构具有自然垄断性,高等学校很少受到竞争的强烈压力,所以其提高自身内部效率的积极性将衰退,因此有必要确保并促使其内部效率的提高。所谓高等学校的内部效率,主要包括:(1)在现有的可以利用的办学条件下,实现投入物的最优组合所带来的办学效率;(2)以最优的生产规模进行生产所带来的生产效率;(3)以最优的招生分配系统进行运转所带来的配送效率;(4)实现尽可能高的设备利用率等。

避免收入的再分配,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从公正分配的观点看,如果高等学校能够垄断地确定高教产品的价格,或者能够对同一高教产品制定不同的价格(即实行差别价格),又或者能够实行内部相互补助(即对于提供多种高教产品的垄断性的高等学校,能够通过获取一种高教产品的超额利润来弥补提供另一种高教产品的亏差),就会导致消费者剩余部分的再分配。因此,确定高校收费水准的第三个目标是防止这种收入再分配情况的出现,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

确保高等学校经营财务的稳定。高等学校如果不能从长远的角度出发,进行适当的投资,不仅会造成高教产品供给不足,而且也不能实现高等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在确定高校的收费水准时,应该考虑允许高等学校筹措一定的内部资金和外部资金来确保其教育资本的形成和积累,以使其能够实现适当的投资。

收费水准和收费体系的设计要简单明了。如果收费水准和体系的设计过于复杂,那么即使它在理论上是合理的、正确的,也不容易得到利用者的理解,实行起来就会困难重重(考虑到这一点,还应该考虑到收费水准和体系的连续性)。此外,如果收费水准和体系过于复杂,需求者和高等学校之间在收费的选择(即选择哪一种收费方式)和结算问题上发生纠纷,而要解决这些纠纷就必须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交易成本增大),同样也会使这种收费水准和体系难以实行。

切实保护低收入者、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由于高教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必需品,所以要求对低收入者、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收费水准尽可能低于正常标准(即实行所谓的“福利收费制”)。但是这样一来就意味着实行了差别价格,这是违反上述第三条目标的。此外,无论是高等学校还是政府,对于选择什么样的福利对象,采取哪种福利收费制并没有一个严格的选择标准,而且在发生利害冲突时也没有一种有效的调节冲突的手段。因此一旦在高校中引进福利收费制,就有无原则地采用并加以扩大的可能。为此,在高等学校中,原则上应避免实行福利收费制。对于接受高教服务的弱势群体,最好由负责社会保障的政府部门经过一定程序加以确定后,再实行福利收费,同时政府还应该给予实行福利收费制的高等学校一定的补助金。

二、高等学校收费水准的决定方式

1.边际成本定价方式

在竞争性产业中,厂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MR=MC。由于我们假定竞争性产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均为私人物品,而考察私人物品的成本和收益都不涉及外部效应问题,故社会收益与企业收益、社会成本与企业成本是一致的。因此当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时,同时也应该是社会边际收益等于社会边际成本,社会福利实现最大化的时候。也就是说,在竞争性产业中,企业如果按边际成本定价,就可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但是,对于具有部分自然垄断性的高等学校而言,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因为高等教育产品与服务具有自然垄断和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性质,具有明显的外部正效应,其边际成本是递减的。这恰恰与竞争性产业部门中的边际成本递增情形相反。由于边际成本递减,使边际成本小于平均成本,平均成本曲线位于边际成本曲线的上方。如果采用边际成本定价方式的话,学校就会亏损(见图1)。

在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按边际成本定价,则学校的总收入=边际成本(价格)×产量,即图中OPED围成的图形;但总成本=平均成本×产量,即图中OGFD围成的图形。显然,总成本大于总收入,图中PGFE围成的阴影部分即为学校产生的亏损。可见,在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高等学校中,如果采用边际成本定价方式,学校就会出现亏损;如果不按边际成本定价,又实现不了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就是所谓的自然垄断部门定价的困境。要解决这一困境,政府就必须出面对其进行价格规制。

2.平均成本定价方式

如上所述,从规范的角度看,边际成本定价方式是使高等教育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最理想的定价方式,但是它会使学校出现亏损,那么我们再来讨论另一种定价方式,即按平均成本定价的方式。这是一种使学校既不亏损、也不会产生超额利润的“收支平衡”的定价方式。假定学校的总收入为PQ,成本函数为C(Q),则要达到收支平衡就必须使PQ-C(Q)=0。求收支平衡条件下使社会福利(W)最大化的目标函数为:

W=∫P(Q)dQ-C(Q)+λ(PQ-C(Q))

对W求Q的微分令其最大化,则:

dW/dQ=P-C′(Q)+λ(P+Q×dP/dQ-C′(Q))=0

设C′(Q)=MC(边际成本),对上式遍除P,则:

令ε=-P/Q×DQ/DP(也就是需求的价格弹性由于它表示价格的上升导致需求的下降这样一种关系,所以加一个负号,使ε>0),R=λ/1+λ,则:

R称为“拉姆塞指数”,指的是对边际成本收费打的一定折扣或给予的一定加成的指数。的经济含义是:在成本递减产业,当经济实体负有收支平衡任务时,就意味着有必要把收费定得比边际成本收费略高;同时,在成本递增产业,收费应该定得比边际成本收费略低。这种以收支平衡为条件的定价方式被称为“平均成本定价方式”。

3.公正报酬率定价方式(总括成本定价方式)

从上述两种定价方式来看,对具有部分自然垄断性质的高等学校的定价方式的选择,平均成本定价方式是一项较为现实稳妥的收费政策,它可以确保学校能够有效运作。但是,平均成本定价方式实际上只是一种理论模式,而公正报酬率定价方式则是以这种理论为依据的进一步深化。

具体地说,以平均成本定价方式为前提的公正报酬率定价方式可以按如下程序加以确定。(1)确定“估算收费期”(一般为四年);(2)在估算收费期内,学校打算进行的投资及其资金筹措计划(即学校发展的“事业计划”),这一计划需经政府审查批准;(3)算出临近收费估算期(一般为三个月)的与事业费有关的总费用(学校的“事业费”,即所有的可变费用和固定费用);(4)充分考虑在估算收费期内可能发生的费用的变化幅度,算出“预算事业费”;(5)算出收费估算期内对学校来说必要的“事业报酬”;(6)算出“预期事业费”和“事业报酬”二者相加的“总括成本”;(7)预测收费估算期间的需求量,以其平均值除总括成本,算出每一单位的平均收费。在这里,为了保证“学校能够进行有效的经营”,关键是计算出合理的“事业报酬”。“事业报酬”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根据临近估算收费期的资本和负债的构成情况和数额,分别估算其必要的事业报酬,然后将之相加的“累进计算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不能有效地鼓励学校提高其筹措和使用资金的效率,以便尽可能地降低在资本和负债方面所需要的费用;另一种方式就是“公正报酬率计算方式”,也称为“收费基点计算方式”,这是一种用“事业资产”(称为收费基点)乘以“公正报酬率”,然后算出事业报酬额的方式,以此决定收费标准。

既然要根据公正报酬率来确定收费标准,那么就必须掌握社会平均的或正常的利润率,以及高等学校提供一定质量和数量的高等教育产品及服务所付出的成本,由此才能确定所谓的高等学校的公正报酬率。公正报酬率也叫做资本的机会成本,是一个以通过完全竞争形成的均衡价格中所包括的“正常利润”为基础的概念,它可以看作是学校拥有的事业资产的机会成本(这里所说的“事业资产”,是指学校从事某种高教产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所必须拥有的“真实而有效的资产”,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上的固定资本、流动资本以及其他资本),是与投入的事业资本的长期利率水平相适应的收益率。公正报酬额就是事业资产与长期利率的乘积。

学校拥有的事业资产,从其来源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负债资本(D)和自有资本(E),而这两部分资本在形成公正报酬率上有着不同的影响。与负债资本相对应的是利息,与自有资本相对应的是利润。要确定公正报酬率,首先要确定负债资本和自有资本的合理结构比率,还要确定负债资本的合理利率(i)和自有资本的合理利润率(P),由此就可以得到公正报酬率(Φ)的计算公式:

Φ=D/V·i+E/V·P

在确定公正报酬率之后,就可以由此确定高等学校单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P=V·Φ/Q

上式中,P表示单位高等教育产品或服务的收费价格,V表示学校资产,Φ表示公正报酬率,Q表示学校年提供的高等教育产品和服务的规模。采用这种定价方式,其优点在于保障了学校财务的收支平衡,并保证在一定的规制期间内,鼓励学校提高高等学校项目的经营效率。

尽管平均定价方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具有操作性的公正报酬率定价方式对于学校来说是一种较为积极稳妥的收费依据,它可以使学校在盈亏相抵的基础上能够以积极的态度去寻求更为有效的改善办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的途径。但是同其他几种定价方式相比,公正报酬率定价方式的收费水平显然较高,因此在现实中能否实行,一方面要视地区内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对一定高等教育产品的需求程度以及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发展的有关政策而定;另一方面还需要以较为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为支撑。此外,在公正报酬率定价方式中,学校很可能会产生为了增加事业报酬额而申请更多的事业费并保持过大事业资产的倾向。这一点我们将在以后的文章中作进一步分析。

4.混合型定价方式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高等学校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方式,不论是采取边际成本方式还是采取平均成本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边际成本方式不能保证学校的利益,如果高等学校长期以边际成本方式定价的话,则必然导致高等学校产品和服务的短缺,如果政府不能给予长期、充足的财政支持,学校就会在亏损中逐步走向消亡。按照平均成本方式定价,虽然学校保证了收支平衡,但又不能保证高等教育资源的最优配置,不能保证社会福利实现最大化。而如果让学校采用自由定价方式,则会导致垄断价格的产生,高等教育资源配置远比平均成本定价方式下更无效率。

上述定价矛盾在对其他公共部门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规制研究中也同样存在,为此,经济学家们探讨了多种解决方法。早在1844年,法国工程师杜普依就在《论公用事业中效用的衡量》中指出,公用事业中任何降低价格的行动都会提高商品的效用,而任何提高价格的行动也都会降低商品的效用。他提出,政府应该修建运河等公共服务设施,并按边际成本定价。这样可以降低商品的运输成本,降低商品的价格,增大商品的效用。另一位在公共部门定价理论研究上具有较大影响的是霍特林,他在1938年发表的《全民福利同赋税和铁路与公共事业效用问题的关系》一文中,提出了铁路等公共部门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应该按照边际成本定价,其亏损部分由政府用税收来补贴。霍特林以铁路、大桥等为例,论证了成本递减部门应按边际成本收费,而不应按平均成本收费,其固定成本部分应该由政府用直接税收来补偿。此外,美国经济学家蒙哥马利也赞同铁路、电力企业等公共部门应该按边际成本收费。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按边际成本确定,同时对亏损部分用财政补贴,这实际上是对边际成本定价方法的改进和完善,是直接补偿方式(在消费产品时由消费者支付能够补偿产品耗费的价格)与间接补偿方式(政府用税收为消费者提供产品,而消费者在直接消费该产品时不用再付费)相结合的一种定价方式,即所谓的混合型定价方式。这种定价方式一方面保证了资源配置的有效率,另一方面又避免了被规制组织因亏损而逐步消亡。但毫无疑问,这需要政府长期的大力的支持,如果所有的高校都实行该定价方式的话,由此给财政带来的负担是极为沉重的。而且,实行此定价方式同样也存在着被规制对象追求过大的事业资产,以提高实际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进而换取政府更多的财政补贴的倾向。

作为本文的结尾,我们特做如下论述。在高等学校收费水准的决定方式中,实际上是不可能采取以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最优配置为目标的收费政策的(也就是说不能采取边际成本定价方式,如果要采取,必须辅之以政府财政补贴,即实行混合型定价方式,这同样影响了高教资源的合理配置),而只能采取以公正报酬率计算方式为主的平均成本定价策略。不管是实行混合型定价方式还是公正报酬率定价方式,政府为了给高等学校以提高内部效率的激励并尽可能实现高教资源的有效分配,必须充分掌握有关高等学校成本以及其他外部环境的信息。因此政府要十分关注高等学校的信息公开,而高教产品的消费者由于期望政府采取提高社会福利的收费政策,以保证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的高教产品的公益性,也会要求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但是,由于高等学校只有在信息不对称(或者说掌握着更多的信息)的条件下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所以未必对信息公开采取积极态度。因此在公开信息方面,被规制的高等学校和政府(以及作为其委托人的消费者)之间就有陷入矛盾漩涡中的危险。但如果政府和被规制的高等学校在这种矛盾中失去了相互信赖,被规制的高等学校就不会从政府那里得到有助于自身经营稳定和发展的政策。因此,被规制的高等学校迫不得已还是会积极公开自己的有关信息。只有经过这样的过程并在双方之间建立了相互信赖的关系,才能实现有效管理。实际上,如果在政府和被规制的高等学校之间存在的不是防范关系或者勾结关系,而是正常的相互信赖关系的话,是不会出现所谓的“管理失效”现象(如大量的无效率的高教资源分配,显著的高教产品供给不足,以及劣势高校数目庞大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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