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理论的挑战与演进--以2000年以来的最新文献为基础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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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Oliver Hart教授及其合作者的两篇开创性论文(Grossman and Hart,1986;Hart and Moore,1990;简称GHM模型)发表以来,产权理论便在契约理论、企业理论、制度经济学和法经济学等多个领域掀起一阵飓风,形成了“不完全契约理论”(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这一新的学派(杨瑞龙、聂辉华,2006)。但是这股飓风并非所向披靡,它遭致了以Tirole(1999)和Holmstrom(1999)为代表的完全契约理论学派的激烈批评。归纳起来,产权理论具有如下主要缺陷:(1)缺乏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难以调和“有限理性”和“预见未来收益”这两个基本假设之间的冲突,并且契约的不完全程度是外生给定的;(2)忽略了企业中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事实,难以解释没有所有权的经理的行为,从而难以提供一个科层或分权理论;(3)把焦点放在事前专用性投资水平上,导致对组织内的事后调适过程完全忽略;(4)没有考虑双方之间的不对称信息,从而忽略了很多激励问题;(5)缺乏经验事实的支持。

面对这些严峻的挑战,产权理论如何来应对呢?自2000年以来,产权理论的分析方法和研究重点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呢?本文首先概述早期产权理论的基本思想,接着指出产权理论是如何应对上述五个方面的挑战,最后介绍一下产权理论的最新应用。①

一、GHM模型

早期的产权理论其实就是GHM模型,基本思想是:由于当事人的有限理性,以及预见、缔约和执行契约的三类交易费用,导致当事人只能缔结一个无法包括所有可能情况的不完全契约。如果当事人在签约后进行了人力资本或者物质资本的专用性投资,那么他将面临被对方敲竹杠(holdup)的风险,这会扭曲投资激励和降低总产出。在不完全契约中,专用性投资激励由事后谈判力(外部选择权)决定,而谈判力又取决于对物质资产的剩余控制权(residual control right),这种权利天然地由资产的所有者拥有。因此,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敲竹杠风险,应该将物资资产的所有权配置给对投资重要的一方。简单地说,GHM模型认为关键是通过产权的配置来激励当事人的事前专用性投资激励,因此称为“产权理论”。为了更直观地对比产权理论在1999年前后的演变,我们给出GHM模型的博弈时序(见图1)。

图1

图1表明,在日期0,双方当事人签订某种产品的交易契约。由于双方无法预见自然状态,或者即便预见到也难以写入契约并且被第三方(如法庭)证实,因此初始契约是不完全的。在日期0和日期1之间,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这种投资通常包括人力资本。在日期1,双方投资的成本和收益实现了,并且成为可证实的公开信息,因此双方当事人无成本地根据科斯定理对初始契约进行再谈判,即根据最大化总产出的原则来配置产权。以上就是GHM模型的基本内容。我们下面将依次表明,面对该模型内在的五大缺陷,后期的产权理论在分析方法和博弈内容两个方面都发生了重要演变。

二、产权理论的基础

产权理论的缺陷之一,是它缺乏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GHM模型一方面假定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限理性的(无法预见所有或然情况),但是另一方面又假设当事人具有完全的计算能力(事前计算事后的成本和收益),这显然有点矛盾。完全契约学派认为,只要假定当事人具有这种计算能力,那么通过事后的机制设计(例如option contract或者message game),一定可以签署一个完全契约。这样,产权理论就必须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当事人必须签署一个不完全契约?第二,契约不完全程度是如何内生决定的?

先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在回应Tirole等人的批评时,Hart和Moore(1999)以及Segal(1999)(不妨称为HMS模型)干脆坚持完全理性假设,并且通过引入“复杂性”(complexity)概念,证明当交易环境非常复杂时,由于事前排除无效率交易和事后防止敲竹杠的成本太高,导致缔结一个正式契约的收益太少。因此,在复杂情况下,即便事前可以描述所有或然状况,只要相关变量是第三方不可证实的并且不能禁止再谈判,那么任何契约都将收敛于一个“君子协议”(null contract)。这意味着,虽然当事人是完全理性的,但是只要交易的对象很不确定,那么当事人还是会签署一个不完全契约。HMS模型初步回答了Tirole等人的诘难。HMS模型背后的直觉是:当潜在的交易对象很多时,有效率的交易以很低的概率实现,这导致投资者没有足够的激励去投资,因此有合同跟没有合同是一样的。与此同时,Che和Hausch(1999)引入“合作性投资”(cooperative investment)概念,证明:如果一方的投资会给对方带来正的收益,那么在随机状况下,签署任何形式的契约都不会好于没有契约的情况。之后,Roider(2000)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放松假设,认为即便事前可以描述所有可能情况,并且期权合约(option contract)可以发挥作用,产权也是重要的,并且通常社会最优(first best)难以实现。

既然完全理性的当事人也会签署一个不完全契约,那么契约的不完全程度就应该是当事人的理性决策。换言之,产权理论还必须进一步回答最佳的不完全程度是如何内生的。为了回答这个问题,Hart和Moore(2004)从契约的选择范围的角度,把契约看作是一种结果清单(a list of outcomes),它既排除出现在清单以外的东西,因此是“排除的”(rule out),同时又不完全选择清单上规定的每一个结果,因此又是“非包含的”(not rule in)。在这种情况下,契约可能是“松弛的”(长的),也可能是“紧密的”(短的)。松弛型契约的好处是事后有更多灵活性,坏处是不能足够地激励事前专用性投资;紧密型契约的好处是可以保证事前专用性投资,但是事后灵活性很小。所以,最佳的契约形式在两者之间权衡取舍。他们认为,如果关系专用性投资很大,那么双方将选择紧密型契约,否则双方将选择松弛型契约。通过外生地假定关系专用性投资水平,并且放弃了再谈判的假设,作者内生地解释了契约的不完全程度。因此,在为产权理论建立理论基础时,后期的模型放弃了GHM模型的缔约环境外生、投资水平内生以及再谈判不能禁止等标准特征。

此外,Busch和Horstmann(1999)、Krasa和Williams(2001)分别从博弈时序和当事人的偏好角度,提供了内生地解释契约的不完全程度的观点。Bernheim和Whinston(1998)从当事人策略互补的角度解释了不完全契约的出现,不过他们没有内生化契约的不完全程度。上述文献均把第三方不可证实作为契约不完全的主要特征——这也是后期产权理论的基本特征之一,而Battigalli和Maggi(2002)及Horn等(2006)则聚焦于缔约成本。他们认为,为了最小化缔约成本,最佳的不完全契约应该在给予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和实行某种硬性规定(rigidity)之间权衡取舍。换言之,是缔约成本决定了契约不完全的程度。

三、科层与分权

GHM模型假定,当事人根据物质资产的所有权的变动所导致的收益进行并购决策,但是现实中负责企业决策的经理通常不是所有者。因此,一些批评者指出,产权理论没有区分拥有资产的所有者和不拥有资产的经理,更适合分析纯粹的自给自足经济环境,难以解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状态下的经理的行为,从而实际上难以解释科层或分权等重要问题。

为了将没有资产的经理纳入组织结构的分析之中,Hart和Holmstrom(2002)做出了两个与GHM模型不同的关键假定:(1)企业的边界不是由物质资产的范围决定,而是由当事人从事的“活动”(activities)范围决定。活动由不可在技术上分割的生产单位组成。单位的控制者可能是所有者,也可能是经理。(2)每个单位的决策在事前或事后都是不可缔约的,只能通过所有权转移——这意味着科斯式再谈判不存在。企业的决策会给经理带来私人收益,并且可能在企业之间产生外部性。在这种情况下,什么是企业的最佳边界呢?作者认为,由于事后谈判可能是无效率的,因此非一体化会导致太少的协调,但是保护了每个企业经理的私人收益;而一体化有利于内部化企业之间的正外部性,但是损失了被兼并企业的经理的私人收益。因此,最佳的企业范围应该在吸收外部效应和保护私人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取舍。通过放松GHM模型的基本假设,作者成功地将经理的决策行为包括进来,而且落脚点不再是事前专用性投资水平,而是企业实际控制者的各种决策行为。这同时也回应了第三类挑战。

组织中的分权问题通常为企业理论所忽视。一方面是因为,根据显示原理,在完全契约下集权弱优于分权②;另一方面是因为,对分权问题进行数学建模相对比较困难。现有的相关文献在分析这类问题时,通常外生地假定了权力结构,而没有解释为什么应该是这种权力结构。假如组织中有两类人:一类是负责使用资产的专家,另一类是负责协调资产使用的协调者,那么当两类人的“主意”(idea)发生冲突时,谁说了算?通常有两种组织结构:-一种是协调者说了算,另一种是专家说了算。那么,在什么条件下何种结构是好的呢?Hart和Moore(2005)在一个产权理论的框架中讨论了这个有趣的问题。他们认为,假如拥有“主意”的概率随涉及的资产范围(管理幅度)的扩大而降低,那么协调者领导专家这种结构是最佳的。这一命题似乎难以理解,可以这样说:相对于专家,协调者较少拥有主意,他的作用在于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他必须拥有全部资产才能实现。作者进一步指出,当协调的价值越来越超过专家的价值时,最佳科层结构从分立型(两个企业)趋于分权型以至集权型。与GHM模型不同,本文的重心不是事前效率,而是事后效率,并且假设不存在再谈判。

四、行为经济学的视角

真实世界中的组织或者治理结构具有多重功能,激励事前的专用性投资可能仅仅是其中之一。因此,一些经济学家批评GHM模型的解释力有限。一些赞同交易费用经济学(TCE)观点的学者更是批评GHM模型忽视了组织中的事后调适过程。公允地说,上述批评过于苛刻。要知道,早期GHM模型的动力就是对TCE在解释一体化的成本和收益方面不满意,而TCE的核心假设就是资产专用性。即便如此,早期的产权理论也对关涉专用性投资之外的现象提供了分析工具。例如,Aghion和Bolton(1992)就将其成功地用于对企业家融资契约的分析。

在即将发表的一篇论文中,Hart和Moore(2007a)不再像GHM模型一样认为契约的主要功能是鼓励长期投资,而是把契约当作一种“参照点”(reference point)。参照点是一个行为经济学概念,是当事人判断利益得失的主观标准。此外,作者还引入了“自利偏见”(self-serving biases)、 “互惠”(reciprocity)或“报复”(retaliation)等行为经济学概念。以此为基础,作者认为,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会以事前的竞争性缔约收益为参照点。假如一方认为自己在事后得到了应有的权利,作为一种互惠,他就会选择精细的契约;反之,假如他感到了欺骗或权利被侵占,为了报复,他会选择粗糙的契约。精细的契约是刚性的,有利于遏制双方的投机行为(shading),但是会导致事后灵活性的丧失。相反,粗糙的契约会带来投机行为,从而损失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最佳的契约形式在保护权利感受的刚性与促进事后效率的灵活性之间进行权衡取舍。显然,最佳的不完全契约是内生的。与GHM模型相比,本文放弃了事后科斯式再谈判和极端的不完全性等重要假设,试图将行为经济学与主流经济学相结合。这篇文章的意义不仅在于引入了新的视角,而且也通过事后无效率谈判的假设,排除了Tirole意义上的通过机制设计解决敲竹杠问题的解决方案,从而有力地反击了完全契约学派的批评(Hart and Moore,2007b)。最近,Tirole(2007)通过引入当事人的“认知局限”,构建了一个基于有限理性的不完全契约模型。由于当事人对认知努力的投资不同,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会带来逆向选择问题。当事人在认知努力的边际成本和由谈判力及调整成本决定的边际收益之间权衡取舍,导致了内生的契约的不完全性。

伴随实验手段的完善和微观计量经济学的发展,行为经济学在解释激励机制(如工资)方面也初露峥嵘。Flynn(2005)提出了一个趣味盎然的问题:为什么有些行业有工会而另一些行业没有?作者认为契约的完全与否是决定工人是否组织工会的主要原因。由于生产技术的性质,一些行业的劳动契约是完全的,此时企业对高努力的工人提供高工资,不存在互惠的礼物交换。结果,低工资迫使工人组织工会,以便提高与资方谈判的能力。相反,工作特征是不完全契约的行业,如律师、计算机程序员和经济学家,已经有互惠和礼物交换,因此没有必要成立工会。通过大样本的实证检验,作者支持了Akerlof早期将工资看成“礼物交换”的观点。此外,Ellingsen和Johannesson(2003)也从行为经济学和不完全契约的角度解释了一个有意思的悖论:为什么更强有力的货币激励有时反而导致了更差的绩效?作者认为,代理人像关心金钱一样关心自尊。强烈的物质激励有可能传递出一种不信任的信号,结果导致代理人更差的绩效。而不完全契约和低能激励有时是最佳的,因为它们发射了信任信号。

五、不对称信息与不完全契约

完全契约理论或者信息经济学的最大贡献在于,指出了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导致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从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但是,以GHM模型为代表的产权理论(或不完全契约理论)却一直假设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信息对称的。因此,Tirole(1999)批评产权理论缺失了组织激励的重要方面。GHM模型之所以这样假设,是为了强调第三方不可证实的角色。当契约与组织理论开始更加关注组织内部的激励机制时,继续假设当事人之间是信息对称的显然不合时宜了。

Hagedorn(2003)第一次在标准的GHM模型中引入双方当事人在事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假设,从而把敲竹杠问题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结合起来。这样,当事人的投资决策受两种效应的影响,一是外部性敲竹杠效应,这一效应导致了众所周知的对社会最优的偏离;二是谈判敲竹杠效应,此时谈判结果不再独立于事前的投资和信念,结果支持了著名的“无效率定理”。与最优投资激励相比,敲竹杠和信息不对称使得当事人或者投资不足,或者过度投资。这意味着,在GHM模型中加入信息不对称,有可能为产权理论找到一个坚实的基础。

Matouschek(2004)同样在事后谈判过程中考虑了不对称信息。例如,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后,下属的两个经理之间也会有谈判问题,而且此时事后无效率可能会更严重——假如他们的人力资本都是重要的,并且拥有私人信息。怎么解决这种内部纠纷呢?作者认为,经理们可以通过质押的方式降低自己的威胁收益,即将对自己很重要但是对对方不重要的资产交给对方。例如,日本汽车公司将一些很专用的资产交给供应商,或者出售那些在冲突中可以单方面使用的资产。这些行为都是通过所有权的改变减少自己的独立性,从而减少事后的无效率。但另一方面,这也导致了“太频繁的”的谈判,从而恶化了双方的收益。因此,最佳的产权结构在两者之间权衡取舍。

最近,聂辉华(2006)不仅在GHM模型中引入不对称信息,而且将静态拓展到动态。结果得到了和Hagedorn(2003)相反的结论。聂辉华(2006)认为,如果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者的能力属于私人信息,并且双方采取触发策略,那么当未来合作的收益足够大时,代理人宁愿承受敲竹杠的损失也要做出社会最优的投资。更一般地,聂辉华的模型包括了投资不足、有效投资和过度投资等各种状态,并且认为在静态下最佳的产权结果在动态下未必最佳。

六、实证结果

尽管契约理论或企业理论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发展,但是对理论的系统性检验直至20世纪90年代才姗姗来迟,而对产权理论或不完全契约理论进行检验的工作更是屈指可数。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固然在于微观计量经济学技术的进展,另一方面则因为产权理论侧重于对边际行为的分析,而边际行为是难以测度的。可喜的是,这一状况正在改善。

Kaplan和Stromberg(2003)较早地利用系统证据对产权理论应用于企业家融资契约(Aghion & Bolton,1992)的科学性进行了检验。他们利用14家风险投资企业(VC)的213个投资项目为样本,证明:(1)现金流量权、投票权、董事会任命权、清算权和其他控制权通常都是状态依赖于可观察的金融或非金融绩效,如EBIT(税前收益);(2)假如企业运营不好,VC获得全部控制权;(3)VC在融资的后期获得更少的控制权。这些理论基本上与Aghion和Bolton(1992)的模型预测相一致,但是更具体的权利安排还有待研究。例如,为什么控制权可以通过诸如投票权、任命董事的权利或者清算权来体现。

但是最有影响的应该是Baker和Hubbard的系列研究。Baker和Hubbard(2004)利用1987—1992年间美国卡车行业承运人(车队)和卡车司机之间的契约作为样本,讨论外生的技术变化对产权安排的影响。19世纪80年代晚期,“车载计算机”(OBC)技术的发明,使得承运人能够连续地记录汽车操作的各种参数,从而对司机保养汽车的绩效进行更好的度量。计量研究表明,OBC的引入导致了更多集中的资产所有权,导致了更少的“转包”,使(剩余)控制权配置给了资产所有者。文章的结论支持了Grossman和Hart(1986)的观点,即均衡的剩余权利配置应该导致最大化资产价值的最好激励。此外,Baker和Hubbard(2002)还检验了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关于卡车产权配置的理论。作者预测,如果OBC降低了复杂的工作设计(如多任务)的代理成本,那么就会间接导致更多的托运人所有权;如果OBC是关于定位信息和实时沟通的,有助于卡车使用和任务分配,就将导致更多的承运人所有权。有意思的是,实证研究同时证实了上述两个假说,这也就意味着Homstrom和Milgrom(1994)的“激励系统”理论及Grossman和Hart(1986)的产权理论都是正确的。此外,Elfenbein和Lerner(2003)、Feestra和Hanson(2005)分别以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和中国出口包装行业的数据表明,产权理论关于控制权分离后配置给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得到了支持。③

但不是所有的实证研究都“幸运地”支持了产权理论。例如,Saussier(2000)及Bajari和Tadelis(2001)都倾向于支持交易费用经济学而不是产权理论。此外,Simester等(2005)以木工加工行业为例的研究发现,对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与产权没有显著关系。这也证伪了产权理论。而Lyons(1996)的一项实证研究却表明交易费用经济学和产权理论同时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

七、一个结论性的评论

我们在文章的开头归纳了产权理论面临的五个方面的挑战。但是,我们并不否认产权理论在早期还存在其他问题。例如,杨其静(2002)指出,早期的GHM模型实际上把“剩余控制权”当成了所有的控制权,这丧失了“剩余”的本来含义,并且与不完全契约的环境是相悖的。不过,后期的产权理论已经完全放弃了这个概念,或者开始探讨对这一概念的细化(Baker et al.,2003)。后期的产权理论在理论和应用方面还取得了其他进步。例如,最近Guriev和Kvasov(2005)将“时间”作为契约工具,建立了一个对连续时间进行缔约的模型。这可能提供了一种将微观契约和宏观契约、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结合起来的桥梁。在应用方面,目前进展最为迅速的方面是将产权理论应用于国际贸易。代表性的文章有Battigalli和Maggi(2003)、Antras(2005)、Horn(2006)等。限于篇幅,我们不再逐一叙述。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企业理论是微观经济学领域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而产权理论又是当代企业理论的主要分析工具。早期的产权理论(GHM模型)奠定了基本分析框架,在解释契约与组织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由于模型本身的局限,早期的产权理论在理论和实证方面都遭受了严重的挑战。后期的产权理论基本上对这些挑战做出了初步的回应,放弃了早期产权模型的基本假设——专用性投资、对称信息或科斯式再谈判,引入了行为经济学等新的视角,从而逐步完善了产权理论。但是必须看到,后期的产权理论虽然可以在某些方面避免早期模型的缺陷,但是由于处于发展过程之中,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例如,Hart和Moore(2004)在解释内生化契约的不完全程度时,并不能内生地解释事前专用性投资。放弃了事后再谈判的假设使模型更富有弹性,但是如何解释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再谈判呢?后期的产权理论不免给人一种“收之桑榆、失之东隅”的感觉。因此,如何在早期GHM模型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更加坚实的、统一的、一般的模型,就成为当前产权理论面临的新挑战。此外,关于产权理论的经验研究在结果上是混合的。如何辨析这些实证研究以及如何看待交易费用经济学、产权理论和激励理论之间的差异,这也是将来值得期待的工作(聂辉华,2005)。事实上,如果能够成功地进行有限理性建模,那么构建一个同时包含了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的大一统分析框架也并非不可期待。

本文得到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项目“对不完全契约理论中投资效率悖论的解释”(项目号:06XNB023)、“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学科群建设项目”之子项目“企业和企业集群的创新机制研究”以及985项目的资助,谨表谢忱。

注释:

① 杨瑞龙、聂辉华(2006)综述了包括履约理论、交易费用经济学等在内的广义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发展概况。与前文不同,本文聚焦于产权理论(或狭义不完全契约理论)面对的几大挑战及其演变,探讨自2000年以来产权理论的新发展,并且增加了实证研究结果。

② 有意思的是,Roider(2003)指出,如果投资存在合作性,那么即便在简单的环境下,授权也可以作为一种最佳的不完全契约。

③ 被检验的相关理论主要指Aghion和Tirole(1994),他们修正了GHM模型的当事人财富无穷大的假设,证明在财富约束下,相对谈判力也是决定产权配置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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